第七章 三種處理身後事的工具
本章概要
談完了「人」跟「物」,接下來是「行為」,也就是,規劃身後事的方法跟手段。
筆者相信,大多數人立刻就想到遺囑。確實,預立遺囑是最常見的作法,接下來的三章也會聚焦於遺囑,不過,我也會提醒讀者,遺囑這種工具,天生容易引起紛爭,其中有些紛爭,再怎麼小心仔細,都無法避免。
在遺囑之外,我也將介紹信託。信託是一種經常聽人在到,卻又搞不清楚到底是什麼的制度。即使是法律人,往往也對信託制度感到陌生。這個現象有其歷史因素,不過,隨著信託法、信託業法的立法,情況已有所改變。
最後,在除了遺囑、信託之外,我也將提到生前預先締結的契約。當然,是指信託以外的契約。
第一種工具:遺囑
1.遺囑是什麼
說到遺囑,人們往往想到稱為「遺囑」的那張紙。確實,遺囑必須寫下來,否則就不是遺囑,但法律上所說的遺囑,有時是指那張紙,有時指的是,為了讓你的意願在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把它們寫下來的行為,那張紙則是那個行為的紀錄。
作成遺囑的人,稱為遺囑人。遺囑不是契約。契約有雙方當事人,雙方合意契約才能成立(民法第一五三條),遺囑則由遺囑人一方單獨作成,不需要繼承人或其他關係人的同意。
遺囑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方式作成,否則無效(民法第七十三條)。關於遺囑的各種法定方式,我們將在下一章介紹。
2.遺囑可以做什麼
遺囑按其內容可分為兩類:關於繼承的遺囑、無關繼承的遺囑。涉及遺產上權利義務的(例如指定遺產分割方法、遺贈等),即屬前者;無涉遺產上權利義務的(例如認領子女、指定監護人),即屬後者。
這兩種內容當然可以寫在同一份遺囑裡。有些人還會在遺囑裡交代別的事,例如對於人生的感懷、對於晚輩的提點或教誨、說不出口的感謝或道歉,諸如此類。這些內容與其說是遺囑,不如說是遺書。法律固然沒有禁止人們寫那些,但這些其實不會發生法律上的效果。
3.誰可以立遺囑
遺囑人在法律上有資格限制,這些限制包括(民法第一一八六條):
(1)遺囑人必須年滿十六歲
你必須年滿十六歲,才能立遺囑。未滿十六歲的人所作成的遺囑,無效(民法第一一八六條第二項但書、第七十一條)。
滿十六歲就可以立遺囑,然而滿十八歲才成年,所以年滿十六、未滿十八的未成年人也可以立遺囑,而且不必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即使法定代理人反對,遺囑也不會因為這樣就無效。
(2)遺囑人不可以是無行為能力人
這裡所說的無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指受監護宣告之人,因為另一種無行為能力人是七歲以下之人,但他本來就未滿十六歲,不得訂立遺囑。
法院會對一個人作監護宣告,是因為他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且嚴重到不能理解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民法第十五條),這樣的人所作的遺囑是無效的(民法第七十一條),即使他作成遺囑時,神智短暫恢復清醒,也是一樣。
4.遺囑的效力
遺囑會在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一一九九條);換句話說,遺囑會在遺囑人死亡時,按其內容,帶來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
要注意的是,繼承人並不會在遺囑生效時,就當然、立刻取得遺囑上說要給他的財產。必須等到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履行遺囑的內容,繼承人才能取得那些財產。
舉例而言,假設你有三名兒子,而你在遺囑中表明,你所留下的土地一筆應分配給長子。在你死時,你的長子並不會當然成為地主。那筆土地仍由你的三名兒子繼承而共有,而遺囑賦予長子的,是請求兩個弟弟履行遺囑的權利,必須等到辦完分割繼承登記,將土地登記為長子一人所有,他才會成為獨一無二的地主。
同樣地,某你要是在遺囑中表明,你留下的汽車一輛遺贈與給么子,則在你死亡時,么子並不會當然成為車主,么子所取得的是,請求兩個哥哥履行遺囑的權利。那台車仍由你的三名兒子繼承而共有,必須等到兩個哥哥將汽車交付給么子,車子才會成為他一個人的。
5.遺囑的限制:特留分
每個人都有用遺囑處分遺產的自由,而一如所有的自由,這項自由也有它的限制。遺囑的內容不可以牴觸法律上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七十一條)、不可以違背善良風俗(民法第七十二條)、遺囑的訂立必須遵守法定方式(民法第七十三條),這些都跟契約沒什麼兩樣。
不過,遺囑本身有一種特有的限制:特留分。
所謂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必須留給繼承人的遺產比例,以遺產總價額乘上這個比例,可以算出一個金額,法律保障繼承人至少可以分到,相當於這個金額的遺產。
直白地說,特留分就是「被繼承人至少必須留給繼承人這麼多遺產」的規定,這是遺囑的限制,你透過遺囑分配給每個繼承人的遺產,不可以比特留分少,否則就侵害了那個繼承人的特留分。
特留分比例,取決於繼承人跟你的關係(民法第一一二三條):
(1)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是他的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3)配偶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5)祖父母的特留分,是他的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特留分的計算方式,是遺產加上應與歸扣的特種贈與,減去遺產當中的債務,再乘上特留分比例(民法第一一二四條)。
舉例來說,某甲死亡,留有價值八百萬元的遺產、五十萬元的債務,而他的繼承人是配偶乙、兄弟姊妹丙、丁,據此:
(1)乙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算出來是一百八十七萬五千元(八百萬元的遺產扣掉五十萬元的債務,剩下七百五十萬元,乘以應繼分二分之一、再乘以特留分二分之一)。
(2)丙、丁的應繼分都是四分之一,特留分各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算出來是六十二萬五千元(遺產扣掉債務,剩下七百五十萬元,乘以應繼分四分之一、再乘以特留分三分之一)。
再舉一個例子:某甲死亡,留有價值七百萬元的遺產、六十萬元的債務,而他的繼承人是配偶乙、子女丙、丁,而在丙結婚時,甲贈與八十萬元,據此:
(1)乙、丙、丁的應繼分都是三分之一,特留分都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七百萬元的遺產,加上丙應該歸扣的八十萬元,再扣掉六十萬元的債務,就是七百二十萬元,乘以應繼分三分之一、特留分二分之一,算出來是一百二十萬元。
要是遺囑人透過遺囑分給繼承人的遺產價額,比繼承人的特留分還少,這就會是對特留分的侵害。
沿用前面的第一個例子,要是甲在遺囑裡分配給丙、丁的遺產,價值各是五十萬元,其餘遺產價值六百五十萬元都是乙的。但基於特留分,法律保障丙、丁至少可以分配到六十二萬五千元,這時候甲的遺囑就侵害了丙、丁的特留分。
再沿用前面的第二個例子,要是甲在遺囑裡分配給丙、丁的遺產,價值各是一百萬元,剩下的五百二十萬元都是乙的。但基於特留分,法律保障丙、丁至少可以分配到一百二十萬元,這時候甲的遺囑就侵害了丙、丁的特留分。
侵害特留分的遺囑,並不會當然無效。只不過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取回遺產(民法第一二二五條)。
繼承人行使扣減權,是你死後才會發生的問題,相關規定這裡不另贅述,這裡只需要再度提醒讀者,在不侵害特留分的範圍內,就是你訂立遺囑,規劃身後事的自由,而一旦侵害了特留分,繼承人加以扣減,就會使遺產無法完全按照你的意思分配。
6.關於遺囑的紛爭
遺囑不是契約,卻在很多方面與契約十分類似:它們都必須合乎法律規定的要件,才能成立生效;它們的效力,也就是它們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都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這些權利義務的實現,也有賴相關人等按其內容履行。
所以,遺囑可能產生的紛爭,跟契約也非常類似:
(1)第一種紛爭是,遺囑有無成立生效,繼承人可能會有不同看法。
(2)第二種紛爭是,遺囑的內容究竟該怎麼解讀、遺囑人的真意到底是什麼,繼承人可能會各執己見。
(3)第三種紛爭是,當一部分的繼承人違背遺囑,其他繼承人應如何實現遺囑的內容,又得否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出於下列三個原因,一旦發生紛爭,遺囑的往往比契約更糾結難解,這是因為:
(1)首先,關於遺囑的紛爭發生時,遺囑人已經死亡,若干細節因此將難以查考、無從查考。比方說,要是繼承人否認遺囑上的簽名、蓋章、指印確實出自遺囑人,總不能請遺囑人出面作證。
(2)其次,遺囑人與繼承人之間,還有共同繼承人彼此之間,都有一定的親屬關係,所以在財產上的利害衝突之外,連帶地還有情感上的糾葛,而儘管法庭不是解決親子或手足情感糾葛的地方,這些糾葛會使紛爭更針鋒相對。
(3)最後,有時共同繼承人人數眾多,立場不一,進而演變成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各有立場,一人一國。
有些紛爭可以透過妥善的規劃加以預防。遺囑人可以在製作遺囑之前,妥為清點財產與債務;在製作遺囑時,嚴格遵守法定方式,或是選擇較為嚴謹、較不容易產生紛爭的遺囑方式,並且對於遺產分配加以詳細明確的記載。
這些當然都有助於預防事後的紛爭。然而,有些紛爭,無論準備得再周全,也沒辦法預防。
正如剛剛提到的,有時候每個繼承人分配到的遺產相去過遠,這會造成爭訟的成本太低、勝訴的潛在利益又太高;有時候繼承人在乎的並不是財產上的利益,而是一口氣吞不下去,這會使繼承人不在乎爭訟的成本或勝訴的可能性。
要是遇上這些情形,無論遺囑寫得再好、再對、再仔細、再明確,都無法避免你的繼承人在你死後陷入爭訟,有時甚至是漫長的、扭曲的、恥辱的爭訟。這時候,你花在遺囑上的功夫,就無法根絕紛爭的發生,只能使紛爭更容易解決。
當然,在本書所介紹的三種工具當中,遺囑依然最為常見,因為它最為簡便,又能保持一定程度的隱密性。說了這麼多遺囑的壞話,目的是要提醒讀者,當你決定要立遺囑,也可以順道思考一下,是不是要採用其他的工具來規劃你的身後事,或者在訂立遺囑的同時,兼採其他工具,例如,將一部分的遺產交付信託,或者在生前就先將一部分的財產分配出去。
給被繼承人的叮嚀:
●遺囑的功能是,讓你的意願在你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
●遺囑是由遺囑人單方作成。遺囑的成立生效,不需要得到繼承人或其他關係人的同意。
●遺囑人必須年滿十六歲、不可以受監護宣告,而且必須以法定方式作成遺囑,否則遺囑無效。
●遺囑的內容,不可以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不可以違背善良風俗,最重要的是,不可以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取決於他與被繼承人的關係。侵害特留分的遺囑雖然仍然有效,但繼承人得予扣減,取回法律保障的遺產。
本章概要
談完了「人」跟「物」,接下來是「行為」,也就是,規劃身後事的方法跟手段。
筆者相信,大多數人立刻就想到遺囑。確實,預立遺囑是最常見的作法,接下來的三章也會聚焦於遺囑,不過,我也會提醒讀者,遺囑這種工具,天生容易引起紛爭,其中有些紛爭,再怎麼小心仔細,都無法避免。
在遺囑之外,我也將介紹信託。信託是一種經常聽人在到,卻又搞不清楚到底是什麼的制度。即使是法律人,往往也對信託制度感到陌生。這個現象有其歷史因素,不過,隨著信託法、信託業法的立法,情況已有所改變。
最後,在除了遺囑、信託之外,我也將提到生前預先締結的契約。當然,是指信託以外的契約。
第一種工具:遺囑
1.遺囑是什麼
說到遺囑,人們往往想到稱為「遺囑」的那張紙。確實,遺囑必須寫下來,否則就不是遺囑,但法律上所說的遺囑,有時是指那張紙,有時指的是,為了讓你的意願在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把它們寫下來的行為,那張紙則是那個行為的紀錄。
作成遺囑的人,稱為遺囑人。遺囑不是契約。契約有雙方當事人,雙方合意契約才能成立(民法第一五三條),遺囑則由遺囑人一方單獨作成,不需要繼承人或其他關係人的同意。
遺囑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方式作成,否則無效(民法第七十三條)。關於遺囑的各種法定方式,我們將在下一章介紹。
2.遺囑可以做什麼
遺囑按其內容可分為兩類:關於繼承的遺囑、無關繼承的遺囑。涉及遺產上權利義務的(例如指定遺產分割方法、遺贈等),即屬前者;無涉遺產上權利義務的(例如認領子女、指定監護人),即屬後者。
這兩種內容當然可以寫在同一份遺囑裡。有些人還會在遺囑裡交代別的事,例如對於人生的感懷、對於晚輩的提點或教誨、說不出口的感謝或道歉,諸如此類。這些內容與其說是遺囑,不如說是遺書。法律固然沒有禁止人們寫那些,但這些其實不會發生法律上的效果。
3.誰可以立遺囑
遺囑人在法律上有資格限制,這些限制包括(民法第一一八六條):
(1)遺囑人必須年滿十六歲
你必須年滿十六歲,才能立遺囑。未滿十六歲的人所作成的遺囑,無效(民法第一一八六條第二項但書、第七十一條)。
滿十六歲就可以立遺囑,然而滿十八歲才成年,所以年滿十六、未滿十八的未成年人也可以立遺囑,而且不必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即使法定代理人反對,遺囑也不會因為這樣就無效。
(2)遺囑人不可以是無行為能力人
這裡所說的無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指受監護宣告之人,因為另一種無行為能力人是七歲以下之人,但他本來就未滿十六歲,不得訂立遺囑。
法院會對一個人作監護宣告,是因為他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且嚴重到不能理解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民法第十五條),這樣的人所作的遺囑是無效的(民法第七十一條),即使他作成遺囑時,神智短暫恢復清醒,也是一樣。
4.遺囑的效力
遺囑會在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一一九九條);換句話說,遺囑會在遺囑人死亡時,按其內容,帶來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
要注意的是,繼承人並不會在遺囑生效時,就當然、立刻取得遺囑上說要給他的財產。必須等到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履行遺囑的內容,繼承人才能取得那些財產。
舉例而言,假設你有三名兒子,而你在遺囑中表明,你所留下的土地一筆應分配給長子。在你死時,你的長子並不會當然成為地主。那筆土地仍由你的三名兒子繼承而共有,而遺囑賦予長子的,是請求兩個弟弟履行遺囑的權利,必須等到辦完分割繼承登記,將土地登記為長子一人所有,他才會成為獨一無二的地主。
同樣地,某你要是在遺囑中表明,你留下的汽車一輛遺贈與給么子,則在你死亡時,么子並不會當然成為車主,么子所取得的是,請求兩個哥哥履行遺囑的權利。那台車仍由你的三名兒子繼承而共有,必須等到兩個哥哥將汽車交付給么子,車子才會成為他一個人的。
5.遺囑的限制:特留分
每個人都有用遺囑處分遺產的自由,而一如所有的自由,這項自由也有它的限制。遺囑的內容不可以牴觸法律上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七十一條)、不可以違背善良風俗(民法第七十二條)、遺囑的訂立必須遵守法定方式(民法第七十三條),這些都跟契約沒什麼兩樣。
不過,遺囑本身有一種特有的限制:特留分。
所謂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必須留給繼承人的遺產比例,以遺產總價額乘上這個比例,可以算出一個金額,法律保障繼承人至少可以分到,相當於這個金額的遺產。
直白地說,特留分就是「被繼承人至少必須留給繼承人這麼多遺產」的規定,這是遺囑的限制,你透過遺囑分配給每個繼承人的遺產,不可以比特留分少,否則就侵害了那個繼承人的特留分。
特留分比例,取決於繼承人跟你的關係(民法第一一二三條):
(1)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是他的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3)配偶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5)祖父母的特留分,是他的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特留分的計算方式,是遺產加上應與歸扣的特種贈與,減去遺產當中的債務,再乘上特留分比例(民法第一一二四條)。
舉例來說,某甲死亡,留有價值八百萬元的遺產、五十萬元的債務,而他的繼承人是配偶乙、兄弟姊妹丙、丁,據此:
(1)乙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算出來是一百八十七萬五千元(八百萬元的遺產扣掉五十萬元的債務,剩下七百五十萬元,乘以應繼分二分之一、再乘以特留分二分之一)。
(2)丙、丁的應繼分都是四分之一,特留分各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算出來是六十二萬五千元(遺產扣掉債務,剩下七百五十萬元,乘以應繼分四分之一、再乘以特留分三分之一)。
再舉一個例子:某甲死亡,留有價值七百萬元的遺產、六十萬元的債務,而他的繼承人是配偶乙、子女丙、丁,而在丙結婚時,甲贈與八十萬元,據此:
(1)乙、丙、丁的應繼分都是三分之一,特留分都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七百萬元的遺產,加上丙應該歸扣的八十萬元,再扣掉六十萬元的債務,就是七百二十萬元,乘以應繼分三分之一、特留分二分之一,算出來是一百二十萬元。
要是遺囑人透過遺囑分給繼承人的遺產價額,比繼承人的特留分還少,這就會是對特留分的侵害。
沿用前面的第一個例子,要是甲在遺囑裡分配給丙、丁的遺產,價值各是五十萬元,其餘遺產價值六百五十萬元都是乙的。但基於特留分,法律保障丙、丁至少可以分配到六十二萬五千元,這時候甲的遺囑就侵害了丙、丁的特留分。
再沿用前面的第二個例子,要是甲在遺囑裡分配給丙、丁的遺產,價值各是一百萬元,剩下的五百二十萬元都是乙的。但基於特留分,法律保障丙、丁至少可以分配到一百二十萬元,這時候甲的遺囑就侵害了丙、丁的特留分。
侵害特留分的遺囑,並不會當然無效。只不過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取回遺產(民法第一二二五條)。
繼承人行使扣減權,是你死後才會發生的問題,相關規定這裡不另贅述,這裡只需要再度提醒讀者,在不侵害特留分的範圍內,就是你訂立遺囑,規劃身後事的自由,而一旦侵害了特留分,繼承人加以扣減,就會使遺產無法完全按照你的意思分配。
6.關於遺囑的紛爭
遺囑不是契約,卻在很多方面與契約十分類似:它們都必須合乎法律規定的要件,才能成立生效;它們的效力,也就是它們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都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這些權利義務的實現,也有賴相關人等按其內容履行。
所以,遺囑可能產生的紛爭,跟契約也非常類似:
(1)第一種紛爭是,遺囑有無成立生效,繼承人可能會有不同看法。
(2)第二種紛爭是,遺囑的內容究竟該怎麼解讀、遺囑人的真意到底是什麼,繼承人可能會各執己見。
(3)第三種紛爭是,當一部分的繼承人違背遺囑,其他繼承人應如何實現遺囑的內容,又得否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出於下列三個原因,一旦發生紛爭,遺囑的往往比契約更糾結難解,這是因為:
(1)首先,關於遺囑的紛爭發生時,遺囑人已經死亡,若干細節因此將難以查考、無從查考。比方說,要是繼承人否認遺囑上的簽名、蓋章、指印確實出自遺囑人,總不能請遺囑人出面作證。
(2)其次,遺囑人與繼承人之間,還有共同繼承人彼此之間,都有一定的親屬關係,所以在財產上的利害衝突之外,連帶地還有情感上的糾葛,而儘管法庭不是解決親子或手足情感糾葛的地方,這些糾葛會使紛爭更針鋒相對。
(3)最後,有時共同繼承人人數眾多,立場不一,進而演變成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各有立場,一人一國。
有些紛爭可以透過妥善的規劃加以預防。遺囑人可以在製作遺囑之前,妥為清點財產與債務;在製作遺囑時,嚴格遵守法定方式,或是選擇較為嚴謹、較不容易產生紛爭的遺囑方式,並且對於遺產分配加以詳細明確的記載。
這些當然都有助於預防事後的紛爭。然而,有些紛爭,無論準備得再周全,也沒辦法預防。
正如剛剛提到的,有時候每個繼承人分配到的遺產相去過遠,這會造成爭訟的成本太低、勝訴的潛在利益又太高;有時候繼承人在乎的並不是財產上的利益,而是一口氣吞不下去,這會使繼承人不在乎爭訟的成本或勝訴的可能性。
要是遇上這些情形,無論遺囑寫得再好、再對、再仔細、再明確,都無法避免你的繼承人在你死後陷入爭訟,有時甚至是漫長的、扭曲的、恥辱的爭訟。這時候,你花在遺囑上的功夫,就無法根絕紛爭的發生,只能使紛爭更容易解決。
當然,在本書所介紹的三種工具當中,遺囑依然最為常見,因為它最為簡便,又能保持一定程度的隱密性。說了這麼多遺囑的壞話,目的是要提醒讀者,當你決定要立遺囑,也可以順道思考一下,是不是要採用其他的工具來規劃你的身後事,或者在訂立遺囑的同時,兼採其他工具,例如,將一部分的遺產交付信託,或者在生前就先將一部分的財產分配出去。
給被繼承人的叮嚀:
●遺囑的功能是,讓你的意願在你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
●遺囑是由遺囑人單方作成。遺囑的成立生效,不需要得到繼承人或其他關係人的同意。
●遺囑人必須年滿十六歲、不可以受監護宣告,而且必須以法定方式作成遺囑,否則遺囑無效。
●遺囑的內容,不可以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不可以違背善良風俗,最重要的是,不可以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取決於他與被繼承人的關係。侵害特留分的遺囑雖然仍然有效,但繼承人得予扣減,取回法律保障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