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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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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一、刑事訴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定位

法律依其性質及規範內容的不同,可以大致區分為民事法、刑事法及公法等三大領域。我國法院審判制度,基本上即採此三分法,將民事事件劃歸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民事庭審理,將刑事案件劃歸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刑事庭審理,並將行政訴訟事件劃歸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三大領域的法律,均可再區分為實體法及程序法二部分。民事法領域的實體法部分(簡稱民事實體法),主要包含民法及商事法,例如: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等,內容多在規範私人與私人間(平等地位)的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例如:民法規定房東有向房客請求給付租金的權利、票據法規定執票人有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的權利,其中房東、房客間,執票人、發票人間,都是立於私人間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事法領域的程序法部分(簡稱民事程序法),主要包含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法等,內容多在規範:私人與私人間(平等地位)的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應遵循何種法律程序始能加以實現,例如:民法規定,房東可以向房客請求給付租金,但當房客不付租金時,房東不得自力強制取交,仍須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地方法院提出起訴狀並經三級三審判決確定後,才可依強制執行法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由此可知,民事實體法所規定的權利,須遵循民事程序法的規定才可加以實現。

刑事法領域的法律,也可區分為實體法及程序法二部分。刑事法領域的實體法部分(簡稱刑事實體法),主要包含刑法及特別刑法,例如: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內容多在規範何種行為會成立犯罪,以及犯罪後的法律效果為何,例如:刑法第320條規定竊取他人動產者,成立竊盜罪,其法律效果為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事法領域的程序法部分(簡稱刑事程序法),主要包含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內容多在規範:國家應遵循如何的法定程序始能確定其對刑事被告的具體刑罰權(刑事被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成立犯罪及其具體刑罰為何),例如:某甲被指控偷走百貨公司的名牌皮包,雖然刑法第320條規定竊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但是某甲的行為究竟是否成立竊盜罪,及其如果成立竊盜罪,應科以如何的刑罰?仍須由檢察官、法官遵循刑事訴訟法的法定程序,例如:偵查、起訴、傳喚人證、調查物證、判決等程序,始能加以確定。

由此可知,刑事實體法只能抽象地規範某行為是否成立犯罪及其法定刑多重,但一個刑事被告在具體個案中究竟是否成立犯罪,及其宣告刑多重,仍須遵循刑事程序法的規定才能加以確定。

公法領域的法律,也可區分為實體法及程序法二部分。公法領域的實體法部分,主要包含憲法及行政法,例如:國家賠償法、地方制度法等,內容多在規範:政府與人民間(上下權力服從地位)的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例如: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的公共設施如因設置、管理有所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權遭受損害時,人民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國家與人民間,即處於上下權力服從的法律地位。

公法領域的程序法部分,主要包含行政訴訟法及訴願法,內容多在規範:當人民的權利遭受政府不法侵害時,應遵循如何的法定程序始能獲得救濟,例如:某甲行經高速公路時,因地面凹陷不平,致發生車禍受傷,雖然國家賠償法規定,人民得向國家請求賠償,但若國家否認自己有所疏失、拒絕賠償,人民即須依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國家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法院二級二審判決確定後,始得對國家強制執行。由此可知,公法實體法上的權利,仍須遵循公法程序法的規定才能加以實現。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為我國刑事法領域中,最重要且最基本的程序法,法院可依據刑事訴訟法所定的程序來確定:一個刑事被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成立犯罪及其宣告刑多重(即對被告的具體刑罰權為何),此即刑事訴訟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定位。

二、刑事訴訟法的意義與功能

刑法是規定怎樣的行為會構成犯罪,以及構成犯罪後應處以何種刑罰或保安處分的法律。刑事訴訟法則是規定「國家於確定被告具體刑罰權時,應遵守何種法定程序」的法律。亦即抽象的刑法規範,必須靠刑事訴訟法才得以在具體個案中確定。因此,刑事訴訟法的主要功能如下:

(一)確定具體刑罰權
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就是確定國家對於被告的具體刑罰權為何,亦即確定刑事被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成立犯罪及其宣告刑為何。

(二)發現實體真實
為了確定國家對被告的具體刑罰權為何,法院必須先確定客觀上的實體真實為何,亦即在判決之前,必須先確定被告是否在客觀上確有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例如:被告是否確有竊盜的犯罪事實。發現實體真實,為刑事訴訟法的主要功能之一。

(三)保障基本人權
在發現實體真實的過程中,政府有可能會過度侵害被告的基本人權,例如:為避免被告與證人串供而裁定羈押被告,即屬對被告人身自由的侵害。為了保障被告的人權,刑事訴訟法對於司法機關所發動的強制處分例如:拘提、羈押、搜索、扣押等,往往定有若干限制及所應遵循的法定程序,例如:羈押須經法官同意、搜索票須有法官簽名等,以於發現實體真實的過程中,兼顧被告基本人權的保障。

三、刑事訴訟法的性質與種類

刑事訴訟法的性質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是公法
刑事訴訟法是規定國家如何確定其對被告具體刑罰權的法律,所以是規定國家與人民間(上下權力服從地位)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性質上屬於公法,而與規定人民與人民間(平等地位)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例如:民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性質上屬於私法者,有所不同。

(二)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
刑事訴訟法是規定「國家於確定被告具體刑罰權時,應遵守何種法定程序」的法律,所以是規定權利義務如何實現的法律,性質上屬於程序法,而與規定權利義務實體關係的法律,例如:民法、商事法、刑法等之屬於實體法者,有所不同。

(三)刑事訴訟法是成文法、強行法、國內法
刑事訴訟法是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的法典,所以是成文法,而非不成文法。刑事訴訟法不容許個人自由選擇是否加以遵守,所以是強行法,而非任意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於我國領域內,所以是國內法,而非國際法。

刑事訴訟法的種類,可分成普通刑事訴訟法與特別刑事訴訟法。普通刑事訴訟法指不分人、事、時、地,均可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特別刑事訴訟法指針對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時或特定地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刑事訴訟法,例如:少年事件處理法、軍事審判法、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等。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如果普通刑事訴訟法及特別刑事訴訟法對於同一犯罪行為均有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刑事訴訟法。本書所謂的刑事訴訟法即指普通刑事訴訟法。

四、刑事訴訟法的內容與架構
為確定國家對於被告的具體刑罰權為何,刑事訴訟法定有若干應遵守的訴訟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審判、上訴、再審、非常上訴等,以求發現實體真實。在法條的架構編排上,刑事訴訟法將上述程序的共通部分,包括:法例、法院之管轄、法院職員之迴避、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文書、送達、期日及期間、被告之傳喚、拘提、訊問、羈押、搜索、扣押、證據、裁判等,由各個訴訟程序的規定中抽出,統一制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以求法條精簡並避免立法重複;至於各個訴訟程序的特別部分,則分別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編至第九編。刑事訴訟法的編排架構敘述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係將第二編至第九編的共通部分予以合併規定,因此第一編總則的條文,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均適用於第二編至第九編各個訴訟程序中。

第一編總則由十三章組成,第一章法例,可說是總則的總則,內容主要在規定犯罪追訴處罰的依據、實施刑事訴訟公務員的義務及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概念等。第二章法院之管轄,主要在規定何種刑事案件應由何種法院予以審理。第三章法院職員之迴避,主要在規定法院職員於有何種情形時,必須迴避而不得審理某案件。第四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主要在規定如何選任此類訴訟關係人,及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權利義務為何。第五章文書,主要在規定各種訴訟文書製作時應遵守的程序、內容及效力。第六章送達,主要在規定訴訟文書送達的方法。第七章期日及期間,主要在規定期日應遵守的程序、期間的計算方式及當事人遲誤法定期間時應如何救濟。第八章被告之傳喚及拘提,主要在規定傳喚、拘提刑事被告時所應遵守的程序。第八章之一限制出境、出海,主要在規定限制被告出境、出海的要件及所應遵守的程序。第九章被告之訊問,主要在規定訊問被告的方法及所應遵守的程序。第十章被告之羈押,主要在規定羈押被告的要件及所應遵守的程序。第十章之一暫行安置,主要在規定暫行安置的要件及所應遵守的程序。第十一章搜索及扣押,主要在規定執行搜索、扣押的方法及所應遵守的程序。第十二章證據,主要在規定調查證據的基本原則及方法。第十三章裁判,主要在規定法院為裁定、判決時所應遵守的程序。

第二編第一審,由第一章公訴及第二章自訴所組成。第一章公訴,是由檢察官擔任刑事訴訟原告的訴訟程序,主要在規定檢察官偵查、起訴,法院審判的進行方式及所應遵守的程序。第二章自訴,是由犯罪被害人自行擔任刑事訴訟原告的訴訟程序,主要在規定被害人自訴的進行方式及所應遵守的程序。

第三編上訴,由第一章通則、第二章第二審及第三章第三審所組成。第一章通則,主要在規定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對於法院「未確定」的終局判決有所不服而提起上訴時,應具備的要件及應遵守的程序。第二章第二審,主要在規定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應遵守的程序,及第二審法院判決的方式。第三章第三審,主要在規定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應具備的要件,及第三審法院判決的方式。

第四編抗告,主要在規定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對於法院的裁定有所不服而提起抗告時,應遵守的程序。

第五編再審,主要在規定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對於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有所不服而聲請再審時,應具備的要件及應遵守的程序。

第六編非常上訴,主要在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認為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違背法令而提起非常上訴時,應遵守的程序。

第七編簡易程序,主要在規定法院採取簡易程序而為判決的要件及其應遵守的程序。

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主要在規定法院採取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的要件及其應遵守的程序。

第七編之二沒收特別程序,主要在規定沒收的要件及其應遵守的程序。

第七編之三被害人訴訟參與程序,主要在規定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要件及其應遵守的程序。

第八編執行,主要在規定刑事案件經有罪判決確定後,法院對受刑人執行刑罰的方法。

第九編附帶民事訴訟,主要在規定犯罪被害人於刑事案件中,同時受有民事上損害,欲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時,應遵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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