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書試閱

商事法實例解析

95特價523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壹、公司之定義

所謂公司者,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company law)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法第1條)。是我國公司之成立應具備如後之要件:

一、公司為法人
公司為法人(legal entity),其與自然人同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有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公司之行為,不外為自然人之現實行為,此等自然人為公司之機關。是公司合法成立後,即享有獨立之人格,公司之人格與股東人格各別。

二、公司為社團法人
公司為依公司法組織成立之社團法人(corporation),係由股東訂立章程而成立,以人(即股東)之結合為基礎,有獨立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不同於財團係以財產之結合為基礎。

三、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所謂以營利為目的(business corporation),係指以其出資經營某事業所獲得之利益,分配與股東為最終目的者而言。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register)後,不得成立(公司法第6條),故設立登記為公司成立之要件。

貳、公司之種類

一、法律之分類

(一)無限公司
無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係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二)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係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職是,可成立形式意義之一人公司(one man company)。

(三)兩合公司
兩合公司(mixed company),係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而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係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因此,自然人不得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金石堂門市 全家便利商店 ok便利商店 萊爾富便利商店 7-11便利商店
World wide
活動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