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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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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時尚化的法律衝突
—— 一般著作權侵權問題
 
LV、Dior、Gucci等與藝術家的合作策略,在市場上都有很好的迴響,法律上也未產生爭議。但是,既然是一種藝術作品或其核心元素的挪用,所有會發生在其他領域的侵權爭議,同樣也會發生在時尚的藝術挪用。
例如2012年舊金山塗鴉藝術家Mission District控告Roberto Cavalli在其設計中未經許可使用他們的塗鴉作品(圖6-29),除了抄襲涉及侵害著作權外,他們還擔心消費者會將塗鴉作品與Cavalli的商業、奢華形象不當聯繫,與街頭藝術精神相矛盾。該案最終庭外和解,Cavalli公司並移除了有爭議的藝術作品。
又例如2012 年Louis Vuitton Malletier, S. A. v. Warner Bros案,因為華納公司在電影《宿醉》(The Hangover)第二部中使用仿冒的LV手提包。原告聲稱,影片中葛里芬納奇(Zach Galifianakis)飾演的加納在機場時背著一個假冒包(圖6-30),坐在長椅上說:「小心!那是LV。」其實那是與LV產品相似的Diophy 包,影片的內容會讓消費者誤以為這是LV正品,從而降低其商標的價值。華納公司辯稱其使用該手袋屬於合理使用。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採用了第一修正案對「藝術作品」保護的雙重檢驗,確定商標的使用是否具有藝術相關性且不具有明顯的誤導性。判決仿冒包的使用與電影情節有一定的藝術關聯,華納兄弟無意誤導大眾。並確認在大多數情況下,在藝術作品中允許使用商標。
2015年紐約塗鴉藝術家Rime也控告時裝品牌Moschino的創意總監斯科特(Jeremy Scott),在未經同意之下,擅自將他創作的壁畫圖案,放在Moschino秋季系列服飾的最顯眼處,出現在大都會博物館時裝秀上。斯科特辯稱這些圖像是由一位與他毫無關係的平面藝術家創作和選擇的,但拒絕透露這位藝術家的名字。法院判決Rime 勝訴,指出:儘管被告只在其系列中的兩件衣服上使用「Rime」,但這兩件連衣裙大量採用了Rime的Vandal Eyes 壁畫(圖6-31)。
2015年Rentmeester v. Nike, Inc.,攝影師倫特米斯特(Jacobus Rentmeester)控告Nike侵犯著作權,因為該公司在「Jumpman」標誌中使用了他為運動員麥可.喬丹(Michael Jordan)拍攝的一張照片。Nike認為,屬於轉化性使用,因此是合理使用。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儘管從照片姿勢的表達方式、選擇的相機角度、時間和快門速度,倫特米斯特對其照片有權獲得著作權法廣泛的保護;但他未能合理地指控Nike從照片中複製足夠多的受保護的表達內容,從而構成非法挪用。從法律角度來看,因為照片的客觀細節反映出了元素的選擇和排列差異,涉案作品並不構成實質相似性(圖6-32)。
這些案例顯示法院如何將合理使用原則應用於時尚產業的挪用藝術,有些作品被認為具有轉化性,屬於合理使用,有些則不然。
本節是關於合理使用的討論,不過,也順便提到,有關著作人格權的問題,包括署名權、禁止不當修改權及禁止貶損性對待權等。
因此,即使時尚設計師挪用的作品已進入公共領域,設計師仍有此義務,尊重畫家的著作人格權。例如LV在其經典手提包款式(如Speedy 和Neverfull)印上達文西、莫內、梵谷、魯本斯、提香等歷代藝術大師的作品,都加上顯著的藝術家名字(圖6-33)。
然而,LV有些廣告作為也未必注意到對他人著作權尊重。例如2022年末,LV曾與管理美國藝術家米切爾(Joan Mitchell, 1925-1992)遺作的基金會JMF接洽,請求允許在廣告宣傳活動中使用米切爾的作品。JMF根據其圖像僅用於教育目的的政策,書面拒絕。但LV仍如計畫推出廣告活動(圖6-34)。2023年2月21日,JMF對「LV如此漠視藝術家的權利,利用其作品謀取經濟利益,令人深感失望」,發函要求撤銷廣告宣傳,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後來達成和解,未進入法律程序。
不僅廣告所置入的藝術品須注意到他人著作權法的權利,特別如前述藝術挪用的各種方式,如拼貼、解構、混搭、取樣等等,只是單純的靈感啟發?或是否構成侵權?抄襲、改作、挪用、衍生作品?是否被授權?是否具備轉化性而符合「合理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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