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書試閱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索尼音樂集團宣布收購七十二歲創作歌手布魯斯.史普林斯汀的音樂作品著作權。據《紐約時報》報導,成交價大約是五億五千萬美元。
莫札特就沒這麼好命了!雷.查爾斯也一樣。為什麼如今一曲庫的詞曲與錄音著作權能賣到堪比一支小型機隊的天價?這正是本書想討論的主題:著作權。
對買家來說,買下史普林斯汀畢生心血的著作權,就等於拿到了未來長達近一世紀的收費權。不論是樂譜出版、翻譯歌詞、舊錄音的播送,或新作品的串流播放,統統得付授權費。索尼既然敢砸這筆錢,當然是預期能賺得更多。這意味著在未來一百年內,索尼打算從全球史普林斯汀迷身上抽取的﹁稅﹂,規模勢必高達數十億。
至於對你我而言,著作權則意味著:現代與當代的大部分文化作品―不光是史普林斯汀或披頭四,還包括電影、漫畫、小說、戲劇、繪畫、芭蕾、電玩、電腦軟體、電話簿,甚至是香蕉造型裝―只要是當今創作者的心血,都要等到我們的孫輩退休之後,才能真正脫離授權費的規範與嚴格的使用限制。
這種能讓作品在三、四個世代之間被人把持並榨取價值的法律,其實歷史並不悠久,只是近幾十年來它的範圍、期限與威力迅速膨脹,才累積出如今這般天文數字般的財富。這就是為什麼今日著作權的意義遠甚以往,也是我們為什麼要弄清楚,著作權究竟是怎麼突然成為現代生活的要角。
這本書要說的,就是著作權的故事:它最初如何萌芽,又如何在幾百年間一路發展、分枝,最後在短短時間內,化身成為史上前所未見的超級印鈔機。
然而,幾乎沒有人注意到,早些年代,著作權的變動總是伴隨著公開而激烈的辯論,所有當時的思想巨人都參與其中。在十七世紀的英格蘭,也就是著作權概念的濫觴,洛克、笛福到亞歷山大.波普,以及後來的華茲華斯、狄更斯和湯瑪斯.麥考萊,全都參與過著作權的制定;十八世紀的法國,劇作家包馬歇、數學家孔多塞,以及主編歷史上第一部大型百科全書的德尼.狄德羅,也都曾公開表明立場;到了十九世紀,巴爾札克、雨果等大文豪更是在著作權法的發展史上深深寫下一筆。
但在過去五十年裡,著作權卻悄無聲息地擴散到全球,幾乎沒有任何哲學家或詩人的介入,也鮮少見到公開辯論。試問,當代的創作者,乃至消費這些作品的普羅大眾,有誰聽過《保護錄音製作人防止非法重製公約》?誰熟悉美國聯邦第十七號法典(著作權法)第一○七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法案》(DMCA)或《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然而,正是這些分別頒布於一九七一年、一九七六年、一九九四年、一九九六年與一九九八年的法案,聯手造就了史普林斯汀曲庫的驚人身價,而這些法案通過的時間點,其實都發生在這位來自紐澤西阿斯伯里公園的歌手拿起吉他好一陣子之後了。
這些美國法律,以及透過國際條約延伸到全世界的效力,徹底改變了個人的權利、企業的特權,以及各領域藝術家的地位、實際報酬與創作自由。這些新法規適用的範圍如此之廣,那麼為什麼我們幾乎沒有聽見哲學家、詩人、音樂家或其他創作者的聲音?如今,這個主宰全球各類創作與發明如何運作、如何變現的框架,彷彿被當成了單純的技術問題在處理,被排除在政治與社會辯論之外。但我們仍然可以追問:這樣的結果,是否真的符合那些消費他人心智結晶的人―也就是我們所有人―的正當利益?
現代著作權的觀念其實是社會的產物,而非自然天成。它曲折的歷史,每一步都是由文字堆砌而成,而且基於判決先例拘束原則(stare decisis),每一步又都疊加在前一步的基礎之上。換句話說,著作權本身就是一部自己的歷史:不把它演變至今的過程講清楚,就無法理解如今這套保護與管制人類心智成果的制度是怎麼出現的。
金石堂門市 全家便利商店 萊爾富便利商店 7-11便利商店
World wide
活動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