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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論:文學研究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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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定義與區別

第一章 文學與文學研究
  首先,我們要把「文學」和「文學研究」區別一下。這是兩種不同的作業:一種是創作的,是藝術;另外一種,如果不完全是一門科學,也可說是知識或學問的一個科目。當然,一定會有人否認這種分別。譬如說,一直就有人主張:除非一個人自己動手去寫作,否則他就不可能懂得文學;沒有親自寫過英雄雙行詩(heroic couplet),便不能夠也不應該去研究波普(Alexander Pope);不曾用無韻詩(blank verse)體寫過劇本,便不應該研究伊莉莎白時代的戲劇。雖然文學創作的經驗對於學者是有用處的,但是一個學者的任務卻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他必須把他自己的文學經驗轉換成學術名詞,然後再融會到一種前後貫聯的方案(scheme)裡去,因為這是一種知識,所以那方案必須合理。可能他所研究的題目是不合理的,再不然至少有相當不合常理的因素存在,但是他不應該被放到任何次於繪畫史家、樂譜學家,或者因為不合理的緣故,而次於社會學家、解剖學家的地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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