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選摘(節錄)
第一章 維多利亞與現代萬民法的發軔
一、前言:地理大發現與西班牙征服美洲
現代的全球政治秩序,乃是自地理大發現時代開始所逐漸發展而成。自十五世紀起,葡萄牙通過教宗勒令宣揚天主教的授權,開發非洲沿岸的貿易,並且發現非洲南部的好望角,建立了通往印度洋與亞洲的航道,以此為基礎,建立近代第一個海權帝國(Padgen, 1982: 29-30)。葡萄牙的擴張,仍然依循傳統歐洲人已經認知的歐亞非大陸沿岸國家,只是建立了新的航道。然而,急起直追的西班牙,授權哥倫布(Christopher Columbus, 1451-1506)向西方遠航嘗試開發新的航道,則與之前的地理知識與想像完全不同。在哥倫布本人認為可以找到直通印度的航行中,意外「發現」了美洲,使得前此孤立的美洲大陸和島嶼,逐漸進入歐洲人的地理視野,全球連通成為一個全新的世界。
(一)哥倫布的觀察
哥倫布的航行,受到西班牙王室的授權與贊助(國王亞拉岡的斐迪南二世(Ferdinand II of Aragon, 1452-1516),與王后卡斯提亞的伊莎貝拉一世(Isabel I la Católica, 1451-1504)。他們命哥倫布為「大洋遠征軍司令」(Admiral of the Ocean Sea),並「為所發現及占領的島嶼和大陸的副王和總督」,甚至恩准這些頭銜可以長子世襲(哥倫布,2011: 7-8)。哥倫布在1492年8月3日啟航,經由已被葡萄牙割讓給西班牙的加那利群島向西遠航,歷經千辛萬苦,在10月11日抵達現今的巴哈馬群島的聖薩爾瓦多島(San Salvador;當時稱「瓜那哈尼島」〔Guanahani〕)。
哥倫布在航行過程中,撰寫了生動的《航海日記》(哥倫布,2011),可以看出他本人在其地理大發現的航程中,對「發現」(discovery)與「占有」或「占領」(occupation)的強調:「吾下決心,凡抵達一島,必占領之,惟如此,才談得上占領了所有島嶼」(哥倫布,2011: 35)。其實際做法,乃是在土地醒目處設置十字架,「以此表示,這裡的土地已屬國王和王后陛下所有,尤其以此炫耀吾主耶穌和基督教之榮譽」(哥倫布,2011: 104)。在接待印地安人首領時,則出示刻有西班牙統治者頭像的金幣,以及皇旗和十字旗,並說明此為世上最為英明的君主,而必須服從(哥倫布,2011: 116)。
對於當時的美洲印地安人,哥倫布的描述大體是「這裡人溫順,膽小,赤身裸體,不諳武器,沒有立法。這裡土地極為肥沃,……」;雖然在同一個脈絡中,他聽聞印地安人說「在很遠的地方有一種人,獨眼。另有一種人,全嘴。兩種人皆嗜食人肉,這些怪物凡捉到活人即割下其首級,飲其鮮血」(哥倫布,2011: 61)。哥倫布並描述印地安人不信任何宗教,也不崇拜偶像,所以是宣揚基督教極佳之場域(哥倫布,2011: 67)。當然,更多的文字是描述他所發現的新大陸,充滿了香料以及大量的黃金(哥倫布,2011: 66-67)。
哥倫布第一次遠航在回到西班牙時,贏得盛大的歡迎,並受到國王與王后的接見。西班牙的統治者完全理解此地理大發現重大的政治意義,並隨即派遣使者赴梵諦岡,爭取教宗的支持,而在1493年5月教宗亞歷山大六世(Pope Alexander VI)頒布了著名的教宗諭令 “Inter Caetera”,從北到南劃了一條人為的分界線(後來一般稱之為「教宗子午線」),此線以西為西班牙向西發現、取得,以及征服新大陸的場域;以東則為葡萄牙已經建立海權帝國的勢力範圍(Parry & Keith, 1984, 1: 273)。這個現代首次全球大規模的領域擷取(appropriation)與瓜分的分界,隨後在西、葡兩國《托德西拉斯條約》(Tratado de Tordesillas, 1494)中向西移270里格(約1500公里)而得到進一步的確認(Schmitt, 2003: 88-92)。此分界之後將被歐洲其他國家所挑戰,群雄並起,逐漸形成歐洲向全世界殖民的全新態勢。
(二)西班牙的征服政策
西班牙在美洲從島嶼開始深入內陸,所採取的策略與葡萄牙的海權帝國有所不同,乃是運用戰爭與征服之手段,以取得領地與財貨。如同哥倫布已經敏銳地觀察到,美洲印地安人在武器的使用方面極為原始,所以西班牙人在美洲征服的過程中,可以人數極少的「征服者」(conquestos),運用鋼刃、火砲,以及西班牙人所運過去的戰馬,輕易取得勝利(Arnold, 2002: 50-51)。最有名的兩個例子是科爾特斯(Hernando Cortes, 1485-1547)所率領約六百人的遠征隊伍,從古巴登陸墨西哥灣沿岸,並進入墨西哥高原地帶的阿茲特克(Aztec)帝國,趁其皇帝蒙特蘇馬二世(Mentezuma II, 1466-1520)盛情歡迎時以詭計活捉,並大肆擄掠,確立西班牙人在墨西哥中部的支配權(Casas 1992: 48-51)。其次則為皮薩羅(Francisco Pizarro, 1478-1541),僅以約一百八十人的「征服者」以及二十七匹戰馬的武力(Arnold: 51),擊敗了安地斯山區的印加(Inca)帝國,擄獲其皇帝阿達華爾巴(Atahualpa, 1502-1533),卻在已經支付鉅額贖金(承諾四百萬,並已實付一千五百萬卡司提爾金幣)後,仍然將他及手下殘酷火焚而死(Casas, 1992: 108-110)。
西班牙的征服,在政治層面迅速瓦解了美洲印地安人原有的社會政治組織,並自1503年起逐步建立一種「信託制」(encomienda),並於1513年的〈布戈斯法〉(The Laws of Burgos)正式確立(Parry & Keith, 1984, 1: 336-344, esp. 337-338)。此制度由個別西班牙征服者作為印地安人群體的「受託人」,承諾確保印地安人的安全、自由與宗教指導;相對地,印地安人則必須提供其勞動力來換取西班牙人的「保護」。但在這種表面看起來合理的信託關係,卻使得印地安人在實質上成為強迫勞動者甚至奴隸(Padgen, 1982: 33-36)。
(三)西班牙的政治論述
在意識形態層次,最能反映西班牙以宣教為名實施征服政策的文獻,乃是1513年由一位法學家盧比歐斯(Juan López de Palacios Rubios, 1450-1524)所起草並被官方所採用的〈召喚曉喻〉(Requerimineto)。它要求「征服者」在進入新的印地安人領域時,必須在書記官的見證下,召喚當地人前來,宣讀此〈曉喻〉,說明教宗作為統治世界的主人,已經將美洲的島嶼和陸地贈與(donation)了西班牙國王與王后,所以印地安人已經成為王室的藩屬。若主動臣服,則可以維持自由;相反地,如果你們不這樣做,並蓄意拖延,我保證,在上帝的幫助下,我們將有力地進入你的國家,並將以我們所能夠使用的一切方式與手段對你發動戰爭,將你置於教會和陛下們的統治與服從之下;我們將奪取你和你的妻子、子女,並將他們變為奴隸,按照陛下們的命令出售和處置;我們將奪取你的財物,並對你們做出一切我們能夠造成的害處和損害,如不服從、拒絕接納其主、以及反抗和抵制他的臣民。我們宣稱,由此產生的一切死亡和損失都是你們的過錯,而不是陛下的過錯,也不是我們的過錯,更不是隨同我們而來的這些騎士的過錯。為了確保我們已經向你們陳述了這一切並提出了這一要求,我們請求在場的書記在書面上給予我們他的證詞,並請其他在場的人作為這一要求的證人。(Parry & Keith, 1984, 1: 288-290)
除了以教宗諭令和贈與作為支配的正當性基礎,另外一種哲學途徑,則是運用亞里斯多德「自然奴隸」的理論來證成西班牙人對美洲印地安人的支配(cf. Padgen, 1982: 27-56)。此種思想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人文主義學者塞普爾維達(Juan Ginés de Sepúlveda, 1494-1573)。其論述主軸,一方面重述了亞里斯多德《政治學》第一卷的「統治」(ruling)理論(cf. 蕭高彥,2013: 36-38),強調完善的人有權力支配不完善者以及弱者,除了男性支配女性、成年人支配未成年人之外,主人支配奴隸則反映出具有智慧與思辯力的人支配只有體力但缺乏智慧的人,而後者構成所謂的「自然奴隸」(Parry & Keith, 1984, 2: 324)。另一方面,在亞里斯多德主義的基礎上,塞普爾維達運用人文主義修辭對比的技巧,盛讚西班牙人具有判斷、才能、大度、節制、人性,以及虔敬的品格與德行(Parry & Keith, 2: 325),對比於印地安人的粗野、異端宗教、人祭,以及食人之陋習(Parry & Keith, 2: 326)。所以,雖然墨西哥的阿茲特克族自認是新世界最文明的民族,但是塞普爾維達認定其成就只不過是在自然的驅使下,蓋了一些簡陋房舍,過著低度理性的生活方式,以及發展出些許商業活動。然而,這只不過說明他們雖不像動物般完全不具理性;但他們所建立的「邦國」,沒有個人所有權,事物都被領主、酋長與宗教控制。基於此,塞普爾維達的結論是,印地安人處於奴役之中,並不具備「政治與自由的生活」(civil and liberal life; cf. Parry & Keith, 2: 326)。基於自然法以及亞里斯多德的統治論,西班牙人有正當的理由支配印地安人,後者若不服從,則可發動義戰加以征服;而西班牙人在戰爭中所展現的勇氣等德行,更是其優越性的表徵。
在這種征服的狂熱、奴役型態的社會政治組織,以及基於亞里斯多德主義與基督教所產生的意識形態中,開始出現較為深刻的神學與法學的反思。
第一章 維多利亞與現代萬民法的發軔
一、前言:地理大發現與西班牙征服美洲
現代的全球政治秩序,乃是自地理大發現時代開始所逐漸發展而成。自十五世紀起,葡萄牙通過教宗勒令宣揚天主教的授權,開發非洲沿岸的貿易,並且發現非洲南部的好望角,建立了通往印度洋與亞洲的航道,以此為基礎,建立近代第一個海權帝國(Padgen, 1982: 29-30)。葡萄牙的擴張,仍然依循傳統歐洲人已經認知的歐亞非大陸沿岸國家,只是建立了新的航道。然而,急起直追的西班牙,授權哥倫布(Christopher Columbus, 1451-1506)向西方遠航嘗試開發新的航道,則與之前的地理知識與想像完全不同。在哥倫布本人認為可以找到直通印度的航行中,意外「發現」了美洲,使得前此孤立的美洲大陸和島嶼,逐漸進入歐洲人的地理視野,全球連通成為一個全新的世界。
(一)哥倫布的觀察
哥倫布的航行,受到西班牙王室的授權與贊助(國王亞拉岡的斐迪南二世(Ferdinand II of Aragon, 1452-1516),與王后卡斯提亞的伊莎貝拉一世(Isabel I la Católica, 1451-1504)。他們命哥倫布為「大洋遠征軍司令」(Admiral of the Ocean Sea),並「為所發現及占領的島嶼和大陸的副王和總督」,甚至恩准這些頭銜可以長子世襲(哥倫布,2011: 7-8)。哥倫布在1492年8月3日啟航,經由已被葡萄牙割讓給西班牙的加那利群島向西遠航,歷經千辛萬苦,在10月11日抵達現今的巴哈馬群島的聖薩爾瓦多島(San Salvador;當時稱「瓜那哈尼島」〔Guanahani〕)。
哥倫布在航行過程中,撰寫了生動的《航海日記》(哥倫布,2011),可以看出他本人在其地理大發現的航程中,對「發現」(discovery)與「占有」或「占領」(occupation)的強調:「吾下決心,凡抵達一島,必占領之,惟如此,才談得上占領了所有島嶼」(哥倫布,2011: 35)。其實際做法,乃是在土地醒目處設置十字架,「以此表示,這裡的土地已屬國王和王后陛下所有,尤其以此炫耀吾主耶穌和基督教之榮譽」(哥倫布,2011: 104)。在接待印地安人首領時,則出示刻有西班牙統治者頭像的金幣,以及皇旗和十字旗,並說明此為世上最為英明的君主,而必須服從(哥倫布,2011: 116)。
對於當時的美洲印地安人,哥倫布的描述大體是「這裡人溫順,膽小,赤身裸體,不諳武器,沒有立法。這裡土地極為肥沃,……」;雖然在同一個脈絡中,他聽聞印地安人說「在很遠的地方有一種人,獨眼。另有一種人,全嘴。兩種人皆嗜食人肉,這些怪物凡捉到活人即割下其首級,飲其鮮血」(哥倫布,2011: 61)。哥倫布並描述印地安人不信任何宗教,也不崇拜偶像,所以是宣揚基督教極佳之場域(哥倫布,2011: 67)。當然,更多的文字是描述他所發現的新大陸,充滿了香料以及大量的黃金(哥倫布,2011: 66-67)。
哥倫布第一次遠航在回到西班牙時,贏得盛大的歡迎,並受到國王與王后的接見。西班牙的統治者完全理解此地理大發現重大的政治意義,並隨即派遣使者赴梵諦岡,爭取教宗的支持,而在1493年5月教宗亞歷山大六世(Pope Alexander VI)頒布了著名的教宗諭令 “Inter Caetera”,從北到南劃了一條人為的分界線(後來一般稱之為「教宗子午線」),此線以西為西班牙向西發現、取得,以及征服新大陸的場域;以東則為葡萄牙已經建立海權帝國的勢力範圍(Parry & Keith, 1984, 1: 273)。這個現代首次全球大規模的領域擷取(appropriation)與瓜分的分界,隨後在西、葡兩國《托德西拉斯條約》(Tratado de Tordesillas, 1494)中向西移270里格(約1500公里)而得到進一步的確認(Schmitt, 2003: 88-92)。此分界之後將被歐洲其他國家所挑戰,群雄並起,逐漸形成歐洲向全世界殖民的全新態勢。
(二)西班牙的征服政策
西班牙在美洲從島嶼開始深入內陸,所採取的策略與葡萄牙的海權帝國有所不同,乃是運用戰爭與征服之手段,以取得領地與財貨。如同哥倫布已經敏銳地觀察到,美洲印地安人在武器的使用方面極為原始,所以西班牙人在美洲征服的過程中,可以人數極少的「征服者」(conquestos),運用鋼刃、火砲,以及西班牙人所運過去的戰馬,輕易取得勝利(Arnold, 2002: 50-51)。最有名的兩個例子是科爾特斯(Hernando Cortes, 1485-1547)所率領約六百人的遠征隊伍,從古巴登陸墨西哥灣沿岸,並進入墨西哥高原地帶的阿茲特克(Aztec)帝國,趁其皇帝蒙特蘇馬二世(Mentezuma II, 1466-1520)盛情歡迎時以詭計活捉,並大肆擄掠,確立西班牙人在墨西哥中部的支配權(Casas 1992: 48-51)。其次則為皮薩羅(Francisco Pizarro, 1478-1541),僅以約一百八十人的「征服者」以及二十七匹戰馬的武力(Arnold: 51),擊敗了安地斯山區的印加(Inca)帝國,擄獲其皇帝阿達華爾巴(Atahualpa, 1502-1533),卻在已經支付鉅額贖金(承諾四百萬,並已實付一千五百萬卡司提爾金幣)後,仍然將他及手下殘酷火焚而死(Casas, 1992: 108-110)。
西班牙的征服,在政治層面迅速瓦解了美洲印地安人原有的社會政治組織,並自1503年起逐步建立一種「信託制」(encomienda),並於1513年的〈布戈斯法〉(The Laws of Burgos)正式確立(Parry & Keith, 1984, 1: 336-344, esp. 337-338)。此制度由個別西班牙征服者作為印地安人群體的「受託人」,承諾確保印地安人的安全、自由與宗教指導;相對地,印地安人則必須提供其勞動力來換取西班牙人的「保護」。但在這種表面看起來合理的信託關係,卻使得印地安人在實質上成為強迫勞動者甚至奴隸(Padgen, 1982: 33-36)。
(三)西班牙的政治論述
在意識形態層次,最能反映西班牙以宣教為名實施征服政策的文獻,乃是1513年由一位法學家盧比歐斯(Juan López de Palacios Rubios, 1450-1524)所起草並被官方所採用的〈召喚曉喻〉(Requerimineto)。它要求「征服者」在進入新的印地安人領域時,必須在書記官的見證下,召喚當地人前來,宣讀此〈曉喻〉,說明教宗作為統治世界的主人,已經將美洲的島嶼和陸地贈與(donation)了西班牙國王與王后,所以印地安人已經成為王室的藩屬。若主動臣服,則可以維持自由;相反地,如果你們不這樣做,並蓄意拖延,我保證,在上帝的幫助下,我們將有力地進入你的國家,並將以我們所能夠使用的一切方式與手段對你發動戰爭,將你置於教會和陛下們的統治與服從之下;我們將奪取你和你的妻子、子女,並將他們變為奴隸,按照陛下們的命令出售和處置;我們將奪取你的財物,並對你們做出一切我們能夠造成的害處和損害,如不服從、拒絕接納其主、以及反抗和抵制他的臣民。我們宣稱,由此產生的一切死亡和損失都是你們的過錯,而不是陛下的過錯,也不是我們的過錯,更不是隨同我們而來的這些騎士的過錯。為了確保我們已經向你們陳述了這一切並提出了這一要求,我們請求在場的書記在書面上給予我們他的證詞,並請其他在場的人作為這一要求的證人。(Parry & Keith, 1984, 1: 288-290)
除了以教宗諭令和贈與作為支配的正當性基礎,另外一種哲學途徑,則是運用亞里斯多德「自然奴隸」的理論來證成西班牙人對美洲印地安人的支配(cf. Padgen, 1982: 27-56)。此種思想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人文主義學者塞普爾維達(Juan Ginés de Sepúlveda, 1494-1573)。其論述主軸,一方面重述了亞里斯多德《政治學》第一卷的「統治」(ruling)理論(cf. 蕭高彥,2013: 36-38),強調完善的人有權力支配不完善者以及弱者,除了男性支配女性、成年人支配未成年人之外,主人支配奴隸則反映出具有智慧與思辯力的人支配只有體力但缺乏智慧的人,而後者構成所謂的「自然奴隸」(Parry & Keith, 1984, 2: 324)。另一方面,在亞里斯多德主義的基礎上,塞普爾維達運用人文主義修辭對比的技巧,盛讚西班牙人具有判斷、才能、大度、節制、人性,以及虔敬的品格與德行(Parry & Keith, 2: 325),對比於印地安人的粗野、異端宗教、人祭,以及食人之陋習(Parry & Keith, 2: 326)。所以,雖然墨西哥的阿茲特克族自認是新世界最文明的民族,但是塞普爾維達認定其成就只不過是在自然的驅使下,蓋了一些簡陋房舍,過著低度理性的生活方式,以及發展出些許商業活動。然而,這只不過說明他們雖不像動物般完全不具理性;但他們所建立的「邦國」,沒有個人所有權,事物都被領主、酋長與宗教控制。基於此,塞普爾維達的結論是,印地安人處於奴役之中,並不具備「政治與自由的生活」(civil and liberal life; cf. Parry & Keith, 2: 326)。基於自然法以及亞里斯多德的統治論,西班牙人有正當的理由支配印地安人,後者若不服從,則可發動義戰加以征服;而西班牙人在戰爭中所展現的勇氣等德行,更是其優越性的表徵。
在這種征服的狂熱、奴役型態的社會政治組織,以及基於亞里斯多德主義與基督教所產生的意識形態中,開始出現較為深刻的神學與法學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