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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法律,讓你無往不利

情境一
阿俊前幾天收到一份寫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的文件,上面提到阿俊應該給「賺錢有限公司」100 萬元,阿俊心想:我根本不知道什麼「賺錢有
限公司」,也沒欠別人錢,這一定是詐騙集團在搞鬼,假冒法院的名義要來騙我
的錢,面對詐騙集團,就是不要理它就好。所以,阿俊對這份文件完全置之不理,直接把文件丟到紙類回收桶。

情境二
阿珠有一台50cc 的機車,最近想換台100cc 的新機車。阿花是阿珠的好朋友,阿花知道阿珠想換新機車,就跟阿珠提議把舊機車賣給她,阿珠覺得如果把舊機車賣掉,多少可以貼補買新車的錢,所以答應將舊機車以友情價8,000元賣給阿花,阿珠也同意讓阿花先把機車騎走,3 天後再付款。到了約定付款的這天,阿花居然說二人沒有簽契約,之前說的買賣不算數,她不要買機車,如果阿珠硬要賣給她,她只願意付5,000 元。

法律無所不在
一般人聽到「法律」二個字,總是直接聯想到「深奧難懂」、「背法條」、「六法全書」等等,覺得法律跟自己沒有什麼關係,日常生活中也不會碰到法律的事情。如果你也是這樣想的話,可就要當心囉!以上面情境一的阿俊為例,阿俊也是覺得自己的金錢關係清清白白,不會牽扯到法律的問題,法院也不可能會寄文件來,但是你知道嗎?阿俊可能因此得揹上100 萬元的債務!因為國內部分詐騙集團利用民事訴訟上的「支付命令」制度,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如果阿俊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沒有向法院提出異議,詐騙集團就可以拿著這個支付命令去扣押阿俊的財產。

搞懂詐騙手法
這類詐騙案件的發生,就是詐騙集團利用民眾欠缺對法律的認識,而且民眾對於法律有相當的距離感,常常已經遇到法律問題,卻都沒有自知,也不會去諮詢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甚至不會去求證事情的真假,以阿俊來說,其實阿俊只要撥個電話到法院詢問一下,馬上就可以知道那份法院文件是真是假,更可以詢問法院下一步該如何處理,而阿俊不理睬的結果,瘦了自己的荷包,也間接幫助了詐騙集團的猖獗,讓詐騙集團一再以相同的手法欺騙社會大眾。

所以,為了保護自己法律上的權益,應該要時時提醒自己「法律無所不在」,注意留心生活中的大小事,有時候自己覺得沒什麼要緊的事情,在法律上可能有重大的影響,否則一時的疏忽,不只是讓自己的權利睡著,更會造成自己權利的傷害。
了解法律,讓你無往不利
每天的吃、喝、玩、樂,其實都充滿了法律的問題,如果能對法律有多一點了解,絕對會讓自己的生活多一點保障,舉例來說,假如你是上面情境二的阿珠,阿花說她不要買舊機車了,如果要賣,她只願意出價5,000 元,你會怎麼處理?許多人可能會覺得阿花說的也對,當初沒有簽契約就不算數,如果阿珠找不到其他買家,而阿花願意出價5,000 元,也只能摸摸鼻子認了,3,000元的價差就當作是一次教訓。

口頭約定也是契約
但是,阿花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有問題的,因為依照《民法》的規定,所謂的「契約」,除了法律規定一定要簽訂書面契約之外,其實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就已經足夠,就算只是口頭約定也構成有效的契約,所以,阿珠與阿花雖然沒有簽訂機車的買賣契約,但是二人已經口頭達成8,000 元成交的約定,阿花就不能反悔不買,或是只願意付5,000 元,至於二人沒有簽訂買賣契約,對阿珠而言,只是無法直接拿書面契約當作證據,要求阿花付8,000 元而已,阿珠可以找其他方式證明二人確實有8,000 元的約定(例如:阿珠可以找二人口頭約定時在場的人作證),阿花也就無法賴皮不付錢。
從上面的情境就可以知道,假如你本身具備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這些法律知識就是你的防護傘,讓你不會隨隨便便地被別人的三言二語哄騙、吃悶虧,並且可以適時地為自己主張權利!

自我保護二三招
既然法律無所不在,那一般沒有學習過法律的人遇到法律問題時,該如何保護自己呢?找律師尋求專業的協助,當然是最安全的作法,但有時候可能事發突然,來不及找律師,或是有預算上的考量,那該怎麼辦呢?以下提供幾個簡便的管道,讓大家遇到法律問題時,可以先初步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見解,不過當案情比較複雜時,還是建議應該找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提供意見,避免自己弄巧成拙,不僅事情沒解決,反而愈來愈糟糕。
KUSO一下也有事嗎?

案例
某市長候選人A長期被稱為「權貴」,且外界對其能力也多所質疑。自選戰開跑後民調一直處於低迷,恰巧近來不斷爆發食品安全危機,A陣營認為機不可失、民氣可用,順勢推出一波食品安全廣告,並強力主打食安政見。

網友B因為長期不滿時事,認為候選人A的食安政見不過是騙選票,也不相信候選人A 當選後真的會與大財團或大企業「脫鉤」。網友B為了表達心中對候選人A的政見質疑,特地將候選人A陣營的食安廣告以時下流行的KUSO方式剪接,並重新錄製配音,將原本食安政見的廣告變成包庇黑心廠商的影片,並放上網路供公眾瀏覽。

A陣營事後得知食安廣告政見被惡搞,氣憤不已,認為此舉已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 條。隨即委由律師提出告訴。

解析
幽默構成犯罪嗎?
以目前的法律規定來說,確實有可能構成犯罪,但前南非退休大法官奧比‧ 薩克斯(Albie Sachs)著作《斷臂上的花朵》(The Strange Alchemy of Life and Law)一書中曾說:「一個太過正經的社會得承受壓力緊繃的副作用,並將所有正統之外的事物都視為威脅。幽默是民主社會裡的偉大潤滑劑。它讓社會上諸多的不滿以自發、創意的方式抒發出來。」從這段話來看,幽默自有其正面力量。

不過,回到案例事實及現行的法律規定,我國確實有處罰不當言論(其中可能包含所謂幽默言論)的情況,分別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等規定,且刑度非常地重,高達5年。所以我們可以知道,法律似乎對於候選人的名譽有特別保護之必要(不然幹麼規定得那麼嚴格)。

但法院對於這樣的法律,可能也覺得有不妥當的地方,因此目前最高法院對該條文採取較為限縮的解釋,也就是必須證明行為人(意即我們常說的犯罪人)確實有使候選人不當選的主觀犯意。不過這種主觀意圖很難證明,所以法院通常會看有沒有其他的客觀證據或證人。如果沒有,當然就是無罪判決。經法院認定如未具體虛構事實,僅泛詞公然嘲弄詆毀或抽象汙衊侮辱他人,縱使引喻誇張失當,也不成罪。從這個角度來看,有意從事公職的人,的確對於別人的嘲笑或怒罵要有比較大的容忍雅量,印證了我們常說的:「要進廚房就不要怕熱。」

回到案例,依據前面的說法,要說B網友的KUSO影片有構成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似乎言之過早,必須先證明B 網友這種行為就是要讓A無法當選。再加上政治本身詭譎多變(有時各家民調數據的差異很大),候選人是否僅因為一支網路剪輯影片(未指明具體事實情況下)而無法當選,很難一概而論,仍必須依實際個案加以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對於處罰不當言論還另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規定。目前法院對於適用該條文的認定較為寬鬆,可能的原因之一就是《刑法》第310條的刑度不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那麼重。所以如果B網友製作影片的內容導致A名譽受損,縱然不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還是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的規定。

我租的房子漏水了,該怎麼辦?

案例
小美在水田鎮向房東「阿麥」租屋,才入住不到2個月,每次只要碰上下雨,室內就跟著淹水,小美決定要退租,房東「阿麥」卻以她違約為由,不願退還押金,雙方為此吵成一團。

室外下大雨、室內也淹水,塑膠地墊、拖鞋通通浮起來,樓梯也變成了小瀑布,小美多次找房東「阿麥」理論,但雙方火氣都不小,「阿麥」甚至還出手推人。
小美表示,她已經先付2 個月租金,照理說可以住到6月10日,「阿麥」卻要人立刻搬家,還以違約為由,不退押金,實在吃人夠夠!

解析
小美向阿麥租房屋,由阿麥將房屋交付給小美使用,而小美給付租金,屬於租賃契約。而依照《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負有交付合於雙方約定使用收益的房屋,也就是說,出租人至少應該要交付的房屋,其結構、管線及約定所附的房屋設備,都要是正常可用的狀態,才屬於合於雙方約定使用收益。但是,阿麥交付的房屋有漏水的情況,自然違反契約約定,阿麥負有修繕的義務。

但是,房客是否可以房屋有漏水的問題,就直接終止租約?答案是不一定。需視漏水的情況,是否有危及房客及其同居人的健康或安全?如果有,法律當然不能期待房客放任生命、身體的健康安全,去等待房東修繕,但若沒有危害到生命、健康的話,依照《民法》第430條規定,房客必須要先催告房東限期修繕,如果房東仍不修繕,這時房客可以選擇終止租約或自行修繕,然後再向房東請求償還修繕費用,或自租金中抵扣。在本案例中,房屋漏水的情況似乎尚未危及小美的生命及健康,因此,小美僅得先請求房東修繕,如果房東仍不修繕時,始得終止租約。而且,因為漏水而可以終止契約者僅「小美」,房東「阿麥」並無終止權,自然不能趕「小美」搬走。

小美終止租約後,因為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如果租賃契約因終止而消滅,承租人亦無其他債務不履行之情形,房東當然應該全數返還押租金。因此,房東「阿麥」拒絕退還押租金,並不合法。
醫生開錯刀了,怎麼辦?

案例
凱薩為一名年輕的外科醫生,剛從醫學系畢業不到五年,作為一個菜鳥醫生,凱薩的工作量非常龐大。某日,凱薩連續值班十小時之後,依據排定的班表,仍必須在下班前幫一名患者進行子宮腫瘤摘除手術,因為一直找不到人代班,凱薩只好自己進行手術;不料,手術劃了一刀之後,凱薩發現自己誤把病人的膀胱當成子宮腫瘤,趕緊重新縫回去。雖然成功摘除腫瘤,但導致病患必須揹著尿袋多住院五天,以利膀胱傷口復合。事後,該名病患氣得找醫院及凱薩理論,並揚言要走法律途徑。凱薩則一再道歉並表示會負起應有的責任,至於醫院對此事則未有任何回應。

解析
病患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醫療行為成功與否,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問題在於,是否手術沒有達到病人預期的成效時,醫生即必須負擔刑事或民事責任?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等於要求醫生不能任何犯錯,不管醫療行為的不確定性有多高,醫生都要想辦法解決。事實上,醫生不是神,不可能保證任何一個醫療個案都會成功,而法律也不會對醫生作出這樣要求。

從法律的觀點來說,雖然醫生在個案的醫療行為沒有達到病人預期成效,例如:癌症末期的病人,經過化療等醫療方式後,最終還是過世了;此時病人的過世,當然不符合病人本身及家屬的期待,也就是說,客觀上有一個病人死亡的結果產生,是否就可以斷定醫生觸犯過失致死罪?如依《刑法》觀點,要說一個人犯罪,除了客觀上有一個結果(病人死亡),還要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以及因果關係。一般情形下,醫生進行醫療行為時,如果發生失誤,主觀上即可能構成過失之情況。

然而化療的過程與結果有太多不確定性存在,病人的死亡跟醫生的醫療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有時很難判斷,例如:病人縱然不化療,也會因為是癌症末期而死亡時,此時醫生應該不構成過失致死罪。回到案例事實來看,病患無緣無故多挨了一刀,客觀上顯然是身體健康權受到了侵害,而執刀的醫生也顯然是自己的過失而將膀胱誤判為腫瘤,此時,醫生可能必須依據《刑法》第277條負起過失傷害罪的責任。

而醫院雖然不構成刑事責任,但醫院跟病患之間存在醫療契約,醫院委由值班醫生幫凱薩開刀,卻未能確保值班醫生的狀況,顯然醫院就此有可以歸責的地方,因此凱薩也可以對醫院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醫美正夯,醫療糾紛頻傳

「郝愛美」年過四十,時值女人最有魅力的時期,卻也因為年輕時為了追求成就,犧牲了許多精華時光,因此留下了歲月痕跡。為了回復年輕時的肌膚彈性,郝愛美於101年4月2日找上了領有醫師證書及電波拉皮執照(Certificate of Training Thermage)、任職於臺北市精華地段的「永遠美醫美診所」的醫師「譔恆玖」,要求施作非醫療目的之電波拉皮手術,並向譔醫師清楚表明患有自體免疫疾病、長期服用類固醇等個人特殊體質情形。

譔醫師雖然知道在電波拉皮手術過程中必須施打麻醉藥物,而該麻醉藥物必須在醫院或其他有足夠設備(如插管工具、急救藥物及人工換氣設備等)之治療單位,由受過麻醉或加護照顧訓練之醫師給藥(手術或診斷過程之鎮靜),不應由執行手術或診斷之人給予;又依據郝愛美個人體質,譔醫師明知應該要施予麻醉術前評估,且該醫美診所並無足夠設備以應付於麻醉後可能發生的緊急狀態,竟為了貪圖新臺幣15 萬元之高額報酬,貿然開立麻醉藥劑,交由護理師一次給予郝愛美施打,而非漸進式施打。結果在施打麻醉藥劑後,郝愛美產生收縮壓下降、血壓血氧無法量測及呼吸心跳異常等狀況。譔醫師因無足夠設備對於緊急危險作出正確處置,遂電請消防救護人員到場救護,並將郝愛美送往大型教學醫院急救後,郝愛美仍因急性缺氧致缺氧性腦症併發肺炎而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解析Resolve
在本案例中,譔醫師明知郝愛美具有身體體質的特殊情況,也就是在施打麻醉時,有造成生理異常之高風險,也知道麻醉施打後,如果真的發生緊急情況,其所屬的診所,並無足夠設備以應付緊急狀況,卻貪圖醫美的高額報酬,除了未於術前完整評估郝愛美的特殊情況,施打麻醉時,亦未依照一般醫療常規的方式為之,造成郝愛美發生收縮壓下降、血壓血氧無法量測及呼吸心跳等身體生理異常狀況,又因診所沒有足夠設備,當郝愛美生理發生異常情況時,自然無法施以有效的急救措施,因此法院認為,譔醫師不僅在術前未作完整評估有過失、術中施打違反醫療常規及使用方法、且在發生緊急情況並無施予足夠的急救措施,因此判定譔醫師應負《刑法》第276條第2 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除了刑事責任外,譔醫師尚有侵權責任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愛美是人的天性,且韓風整型侵襲全臺,更有國外醫美整型旅行團作為號召,伴隨而來的就是相關的醫美整形糾紛。除了術後結果不如預期的可能性,甚至也有因為整形手術後,導致比原本身體更糟的傷害,例如:要改善皮膚,反而成為大花臉,要增高反而變跛腳等等,甚至有人因此而喪命。

其實整形手術與一般手術同樣具有危險性,差別在於一般手術是以治療為目的,具有必要性;整形則是為了美觀,並沒有維護健康及生命之必要,因此相關的手術風險評估,更是重要。除了要找具有醫師執照者外,更要尋找有經驗及設備的醫療院所。

對於追求高利潤的醫師而言,除了應該充實相關手術施行的專業知識、技術及法律規範,實在不應該為了高額報酬,就將病患的健康及生命安全當作追求利潤的風險。否則,伴隨而來的不僅是法律上的民、刑事責任,甚至會賠掉身為醫師的名聲及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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