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9~0510_母親節

【電子書】這輩子你一定要懂的法律常識

沒有艱澀難懂的法律條文或字眼,最簡單易懂的故事說明、圖表及漫畫,讓你跟法律零距離!
  • 224

活動訊息

想知道金石堂電子書怎麼用?無論通勤或在家,電腦或手機都能看,輕鬆運用零碎時間,讓閱讀更融入生活。

全館滿$1,200送150點金幣,4月歡慶兒童節,童書、玩具、文具滿1000元再送200點金幣!

內容簡介

生活中無處不防!
職場×租屋×醫療×家庭×兩性×3C網路……
你終生受用的法律防身術,一次打包!


【Q1】被老闆莫名減薪,向上反應後只換來一句:「不滿可以離職,沒人逼你待公司!」
【Q2】家有惡鄰,深夜製造噪音,被搞到要精神崩潰!
【Q3】只是在朋友臉書的抱怨文上按個讚,卻遭來挨告,有事嗎?
【Q4】房子租了半年,才知道真房東另有其人,租金都白繳了……有沒有這麼衰?!
【Q5】腦公(婆)給我「這樣」偷吃,居然不犯法……可恨啊!
【Q6】因某電信推出的通訊APP,招來被魯男狂「摳」,不堪其擾!
【Q7】愛美來去打個肉毒,駐顏不成反毀容,我這輩子就這樣完了嗎?

……王牌律師團出招!遇上所有糾紛,不再吃悶虧!

本書特點

★解析50大你最常做,卻不知犯法的案例──糾正你錯誤的法律認知、擺脫法律陷阱以免上當、學會可能觸法時的應變處理方法!

★沒有艱澀難懂的法律條文或字眼,最簡單易懂的故事說明、圖表及漫畫,讓你跟法律零距離!

★所有生活中你一定用得到的民事、刑事、行政名詞解釋……一次全收錄!

目錄

Chapter 1你對法律了解多少?
小心!法律就在你身邊!
何時找律師呢?
律師費用高低差在哪?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簡介

Chapter 2常見法律案例介紹
【生活百態】
誹謗罪 幽默是犯罪嗎?
詐欺罪 複合商業區的住宅,可以買嗎?
誣告罪 亂說話的代價
公然侮辱 透過對講機罵人,居然無罪?
妨害秘密 偷看好朋友的信件,有觸法嗎?
強制罪 扯掉別人的頭髮,我犯罪了嗎?
偽造文書 假贈與,真人頭
醫療糾紛 醫美正夯,醫療糾紛頻傳
行動自由 警察可以隨便把我攔下來嗎?
醫療糾紛 醫生開錯刀了,怎麼辦?
侵占罪 只是借個嬰兒車而已,又不是不還?

【你住得安心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有家歸不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大樓被強制架設基地台
詐欺 多一個人住,有差嗎?
妨害秘密 你還在偷拍別人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鄰居持續製造噪音擾人,可以強制他遷離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我租的房屋漏水了,該怎麼辦?
租賃 租了三個月,才發現出租人不是屋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私自裝設監視器,隱私不見了
侵入住居 租約糾紛,好聚好散!?
詐欺 租到凶宅,不算詐欺!?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和略誘罪 只是帶走自己的小孩,也會構成犯罪嗎?
婚姻關係 不愛我,請還我自由
恐嚇 管教小孩也有罪?
一般民刑事 孽緣未了──分手的難題
婚姻關係 這樣偷吃合法?
親子關係 認祖歸宗不行嗎?

【3C法律停看聽】
著作權 拷貝A片不行嗎?
誹謗 只是在Facebook上抱怨紓壓,也構成誹謗?
誹謗 按個讚就挨告,合理嗎?
社會秩序維護法 打不死的小強,速速退!
個資 都是APP惹的禍!我被電話騷擾了!
著作權 著作權是你的,還是我的?
著作權 分享YouTube影片有沒有問題?
營業秘密 只是在店家拍個照,究竟侵害什麼權利?
意思表示 又LINE了嗎?新型態通訊軟體的法律問題
著作權 擷取雜誌照片,供作自己網站使用,可以嗎?
著作權 網路言論氾濫,我可以隨意轉載他人的文章嗎?

【職場生存戰】
勞資爭議 誰偷了你的薪水?
競業禁止 與前東家的戰爭──「競業禁止」行不行?
妨害名譽 別作網路霸凌的幫兇
合約糾紛 破碎的明星夢?從經紀合約談起
勞資小確 幸變大不幸?颱風假得否扣薪?

【關於錢這檔事】
損害賠償 車禍怎麼賠?
詐欺罪 假交友,真詐財
稅捐稽徵法 中華民國萬萬稅
消費糾紛 網路購物,已經拆封,是否即不得退貨?
租賃 房屋租賃稅賦,不是由房東負擔嗎?
消費糾紛 網路標價錯誤,企業應該依約履行嗎?
 
附錄 法律常識小學堂──一生必懂的法律觀念
民事類名詞解釋
刑事類名詞解釋
行政類名詞解釋

序/導讀

前言

法律其實並不難懂,難懂的是法律背後隱含的人性!

對多數人來說,法律文字就像是一片片石磚,單獨舉起毫不費力,但當石磚堆疊成一面高牆時,就令人難以跨越。雖然法律是由人所創設,用來處理人與人之間的衝突,然而,跨越法律高牆之後,看到的是真實人性。如果你想了解人性,就請翻開本書;如果你還不了解人性,那你更應該閱讀本書。本書《這輩子你一定要懂的法律常識》,能協助你跨越這堵高牆,重新看見人性,也看見自己。

書中的部分文章,原以案例解析的方式,發表在《今周刊》的網路部落格,感謝《今周刊》提供這樣的平臺。隨後,為出版成書籍,並考慮到讀者閱讀的實際需求,除了原有的「案例文章」,另擴充了「法律基礎概念簡介」、「法律特殊名詞解釋」,以及「日常生活契約」等章節。「案例文章」,先以一則小故事引領讀者進入情境,接著解析情境內的法律問題,同時提供法條,以省去額外翻閱法律條文的不便,最後,就案例中提及的法律問題,提醒應注意的相關事項或相類似情形。「法律基礎概念」,除了一般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簡介,也定位了「律師」在訴訟中的角色,尤其現今律師大量錄取後,更使民眾在選擇律師上出現不少困擾,例如開價混亂、服務品質不一等,本書能提供讀者各種不同的視角。「法律名詞解釋」,是針對報紙、雜誌或新聞上耳熟能詳的法律用語,以平易近人的話語解釋,令你以後聽到相關用語,便能馬上心領神會。

本書的編排以「案例文章」為主,原因有二。第一,讓讀者容易理解,平民化的法律語言也是本書的最初目的。第二,促使讀者學會思考,畢竟,一本書不可能收納所有相關案例事實,有時因背景條件的不同,法律結果可能完全相反,而當你閱讀完本書後,心中產生更多疑問,那表示你慢慢對法律「有感覺」了。建議可嘗試自己找答案,也會逐步理解到,法律其實並不難懂,難懂的是法律背後隱含的人性。

本書是滙利國際商務法律事務共同的智慧結晶,正如創所律師朱應翔與許献進律師所秉持的初衷──滙智聚利。本所向來強調團隊合作、專業分工,共同為當事人謀求最大利益。只有團隊合作的律師,才能提供即時專業化與全面化的法律服務。基於這樣的理念,本所聚合多位律師共同孕育本書,期許與讀者共同成長。

試閱

了解法律,讓你無往不利

情境一
阿俊前幾天收到一份寫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的文件,上面提到阿俊應該給「賺錢有限公司」100 萬元,阿俊心想:我根本不知道什麼「賺錢有
限公司」,也沒欠別人錢,這一定是詐騙集團在搞鬼,假冒法院的名義要來騙我
的錢,面對詐騙集團,就是不要理它就好。所以,阿俊對這份文件完全置之不理,直接把文件丟到紙類回收桶。

情境二
阿珠有一台50cc 的機車,最近想換台100cc 的新機車。阿花是阿珠的好朋友,阿花知道阿珠想換新機車,就跟阿珠提議把舊機車賣給她,阿珠覺得如果把舊機車賣掉,多少可以貼補買新車的錢,所以答應將舊機車以友情價8,000元賣給阿花,阿珠也同意讓阿花先把機車騎走,3 天後再付款。到了約定付款的這天,阿花居然說二人沒有簽契約,之前說的買賣不算數,她不要買機車,如果阿珠硬要賣給她,她只願意付5,000 元。

法律無所不在
一般人聽到「法律」二個字,總是直接聯想到「深奧難懂」、「背法條」、「六法全書」等等,覺得法律跟自己沒有什麼關係,日常生活中也不會碰到法律的事情。如果你也是這樣想的話,可就要當心囉!以上面情境一的阿俊為例,阿俊也是覺得自己的金錢關係清清白白,不會牽扯到法律的問題,法院也不可能會寄文件來,但是你知道嗎?阿俊可能因此得揹上100 萬元的債務!因為國內部分詐騙集團利用民事訴訟上的「支付命令」制度,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如果阿俊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沒有向法院提出異議,詐騙集團就可以拿著這個支付命令去扣押阿俊的財產。

搞懂詐騙手法
這類詐騙案件的發生,就是詐騙集團利用民眾欠缺對法律的認識,而且民眾對於法律有相當的距離感,常常已經遇到法律問題,卻都沒有自知,也不會去諮詢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甚至不會去求證事情的真假,以阿俊來說,其實阿俊只要撥個電話到法院詢問一下,馬上就可以知道那份法院文件是真是假,更可以詢問法院下一步該如何處理,而阿俊不理睬的結果,瘦了自己的荷包,也間接幫助了詐騙集團的猖獗,讓詐騙集團一再以相同的手法欺騙社會大眾。

所以,為了保護自己法律上的權益,應該要時時提醒自己「法律無所不在」,注意留心生活中的大小事,有時候自己覺得沒什麼要緊的事情,在法律上可能有重大的影響,否則一時的疏忽,不只是讓自己的權利睡著,更會造成自己權利的傷害。
了解法律,讓你無往不利
每天的吃、喝、玩、樂,其實都充滿了法律的問題,如果能對法律有多一點了解,絕對會讓自己的生活多一點保障,舉例來說,假如你是上面情境二的阿珠,阿花說她不要買舊機車了,如果要賣,她只願意出價5,000 元,你會怎麼處理?許多人可能會覺得阿花說的也對,當初沒有簽契約就不算數,如果阿珠找不到其他買家,而阿花願意出價5,000 元,也只能摸摸鼻子認了,3,000元的價差就當作是一次教訓。

口頭約定也是契約
但是,阿花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有問題的,因為依照《民法》的規定,所謂的「契約」,除了法律規定一定要簽訂書面契約之外,其實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就已經足夠,就算只是口頭約定也構成有效的契約,所以,阿珠與阿花雖然沒有簽訂機車的買賣契約,但是二人已經口頭達成8,000 元成交的約定,阿花就不能反悔不買,或是只願意付5,000 元,至於二人沒有簽訂買賣契約,對阿珠而言,只是無法直接拿書面契約當作證據,要求阿花付8,000 元而已,阿珠可以找其他方式證明二人確實有8,000 元的約定(例如:阿珠可以找二人口頭約定時在場的人作證),阿花也就無法賴皮不付錢。
從上面的情境就可以知道,假如你本身具備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這些法律知識就是你的防護傘,讓你不會隨隨便便地被別人的三言二語哄騙、吃悶虧,並且可以適時地為自己主張權利!

自我保護二三招
既然法律無所不在,那一般沒有學習過法律的人遇到法律問題時,該如何保護自己呢?找律師尋求專業的協助,當然是最安全的作法,但有時候可能事發突然,來不及找律師,或是有預算上的考量,那該怎麼辦呢?以下提供幾個簡便的管道,讓大家遇到法律問題時,可以先初步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見解,不過當案情比較複雜時,還是建議應該找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提供意見,避免自己弄巧成拙,不僅事情沒解決,反而愈來愈糟糕。
KUSO一下也有事嗎?

案例
某市長候選人A長期被稱為「權貴」,且外界對其能力也多所質疑。自選戰開跑後民調一直處於低迷,恰巧近來不斷爆發食品安全危機,A陣營認為機不可失、民氣可用,順勢推出一波食品安全廣告,並強力主打食安政見。

網友B因為長期不滿時事,認為候選人A的食安政見不過是騙選票,也不相信候選人A 當選後真的會與大財團或大企業「脫鉤」。網友B為了表達心中對候選人A的政見質疑,特地將候選人A陣營的食安廣告以時下流行的KUSO方式剪接,並重新錄製配音,將原本食安政見的廣告變成包庇黑心廠商的影片,並放上網路供公眾瀏覽。

A陣營事後得知食安廣告政見被惡搞,氣憤不已,認為此舉已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 條。隨即委由律師提出告訴。

解析
幽默構成犯罪嗎?
以目前的法律規定來說,確實有可能構成犯罪,但前南非退休大法官奧比‧ 薩克斯(Albie Sachs)著作《斷臂上的花朵》(The Strange Alchemy of Life and Law)一書中曾說:「一個太過正經的社會得承受壓力緊繃的副作用,並將所有正統之外的事物都視為威脅。幽默是民主社會裡的偉大潤滑劑。它讓社會上諸多的不滿以自發、創意的方式抒發出來。」從這段話來看,幽默自有其正面力量。

不過,回到案例事實及現行的法律規定,我國確實有處罰不當言論(其中可能包含所謂幽默言論)的情況,分別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等規定,且刑度非常地重,高達5年。所以我們可以知道,法律似乎對於候選人的名譽有特別保護之必要(不然幹麼規定得那麼嚴格)。

但法院對於這樣的法律,可能也覺得有不妥當的地方,因此目前最高法院對該條文採取較為限縮的解釋,也就是必須證明行為人(意即我們常說的犯罪人)確實有使候選人不當選的主觀犯意。不過這種主觀意圖很難證明,所以法院通常會看有沒有其他的客觀證據或證人。如果沒有,當然就是無罪判決。經法院認定如未具體虛構事實,僅泛詞公然嘲弄詆毀或抽象汙衊侮辱他人,縱使引喻誇張失當,也不成罪。從這個角度來看,有意從事公職的人,的確對於別人的嘲笑或怒罵要有比較大的容忍雅量,印證了我們常說的:「要進廚房就不要怕熱。」

回到案例,依據前面的說法,要說B網友的KUSO影片有構成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似乎言之過早,必須先證明B 網友這種行為就是要讓A無法當選。再加上政治本身詭譎多變(有時各家民調數據的差異很大),候選人是否僅因為一支網路剪輯影片(未指明具體事實情況下)而無法當選,很難一概而論,仍必須依實際個案加以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對於處罰不當言論還另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規定。目前法院對於適用該條文的認定較為寬鬆,可能的原因之一就是《刑法》第310條的刑度不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那麼重。所以如果B網友製作影片的內容導致A名譽受損,縱然不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還是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的規定。

我租的房子漏水了,該怎麼辦?

案例
小美在水田鎮向房東「阿麥」租屋,才入住不到2個月,每次只要碰上下雨,室內就跟著淹水,小美決定要退租,房東「阿麥」卻以她違約為由,不願退還押金,雙方為此吵成一團。

室外下大雨、室內也淹水,塑膠地墊、拖鞋通通浮起來,樓梯也變成了小瀑布,小美多次找房東「阿麥」理論,但雙方火氣都不小,「阿麥」甚至還出手推人。
小美表示,她已經先付2 個月租金,照理說可以住到6月10日,「阿麥」卻要人立刻搬家,還以違約為由,不退押金,實在吃人夠夠!

解析
小美向阿麥租房屋,由阿麥將房屋交付給小美使用,而小美給付租金,屬於租賃契約。而依照《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負有交付合於雙方約定使用收益的房屋,也就是說,出租人至少應該要交付的房屋,其結構、管線及約定所附的房屋設備,都要是正常可用的狀態,才屬於合於雙方約定使用收益。但是,阿麥交付的房屋有漏水的情況,自然違反契約約定,阿麥負有修繕的義務。

但是,房客是否可以房屋有漏水的問題,就直接終止租約?答案是不一定。需視漏水的情況,是否有危及房客及其同居人的健康或安全?如果有,法律當然不能期待房客放任生命、身體的健康安全,去等待房東修繕,但若沒有危害到生命、健康的話,依照《民法》第430條規定,房客必須要先催告房東限期修繕,如果房東仍不修繕,這時房客可以選擇終止租約或自行修繕,然後再向房東請求償還修繕費用,或自租金中抵扣。在本案例中,房屋漏水的情況似乎尚未危及小美的生命及健康,因此,小美僅得先請求房東修繕,如果房東仍不修繕時,始得終止租約。而且,因為漏水而可以終止契約者僅「小美」,房東「阿麥」並無終止權,自然不能趕「小美」搬走。

小美終止租約後,因為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如果租賃契約因終止而消滅,承租人亦無其他債務不履行之情形,房東當然應該全數返還押租金。因此,房東「阿麥」拒絕退還押租金,並不合法。
醫生開錯刀了,怎麼辦?

案例
凱薩為一名年輕的外科醫生,剛從醫學系畢業不到五年,作為一個菜鳥醫生,凱薩的工作量非常龐大。某日,凱薩連續值班十小時之後,依據排定的班表,仍必須在下班前幫一名患者進行子宮腫瘤摘除手術,因為一直找不到人代班,凱薩只好自己進行手術;不料,手術劃了一刀之後,凱薩發現自己誤把病人的膀胱當成子宮腫瘤,趕緊重新縫回去。雖然成功摘除腫瘤,但導致病患必須揹著尿袋多住院五天,以利膀胱傷口復合。事後,該名病患氣得找醫院及凱薩理論,並揚言要走法律途徑。凱薩則一再道歉並表示會負起應有的責任,至於醫院對此事則未有任何回應。

解析
病患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醫療行為成功與否,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問題在於,是否手術沒有達到病人預期的成效時,醫生即必須負擔刑事或民事責任?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等於要求醫生不能任何犯錯,不管醫療行為的不確定性有多高,醫生都要想辦法解決。事實上,醫生不是神,不可能保證任何一個醫療個案都會成功,而法律也不會對醫生作出這樣要求。

從法律的觀點來說,雖然醫生在個案的醫療行為沒有達到病人預期成效,例如:癌症末期的病人,經過化療等醫療方式後,最終還是過世了;此時病人的過世,當然不符合病人本身及家屬的期待,也就是說,客觀上有一個病人死亡的結果產生,是否就可以斷定醫生觸犯過失致死罪?如依《刑法》觀點,要說一個人犯罪,除了客觀上有一個結果(病人死亡),還要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以及因果關係。一般情形下,醫生進行醫療行為時,如果發生失誤,主觀上即可能構成過失之情況。

然而化療的過程與結果有太多不確定性存在,病人的死亡跟醫生的醫療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有時很難判斷,例如:病人縱然不化療,也會因為是癌症末期而死亡時,此時醫生應該不構成過失致死罪。回到案例事實來看,病患無緣無故多挨了一刀,客觀上顯然是身體健康權受到了侵害,而執刀的醫生也顯然是自己的過失而將膀胱誤判為腫瘤,此時,醫生可能必須依據《刑法》第277條負起過失傷害罪的責任。

而醫院雖然不構成刑事責任,但醫院跟病患之間存在醫療契約,醫院委由值班醫生幫凱薩開刀,卻未能確保值班醫生的狀況,顯然醫院就此有可以歸責的地方,因此凱薩也可以對醫院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醫美正夯,醫療糾紛頻傳

「郝愛美」年過四十,時值女人最有魅力的時期,卻也因為年輕時為了追求成就,犧牲了許多精華時光,因此留下了歲月痕跡。為了回復年輕時的肌膚彈性,郝愛美於101年4月2日找上了領有醫師證書及電波拉皮執照(Certificate of Training Thermage)、任職於臺北市精華地段的「永遠美醫美診所」的醫師「譔恆玖」,要求施作非醫療目的之電波拉皮手術,並向譔醫師清楚表明患有自體免疫疾病、長期服用類固醇等個人特殊體質情形。

譔醫師雖然知道在電波拉皮手術過程中必須施打麻醉藥物,而該麻醉藥物必須在醫院或其他有足夠設備(如插管工具、急救藥物及人工換氣設備等)之治療單位,由受過麻醉或加護照顧訓練之醫師給藥(手術或診斷過程之鎮靜),不應由執行手術或診斷之人給予;又依據郝愛美個人體質,譔醫師明知應該要施予麻醉術前評估,且該醫美診所並無足夠設備以應付於麻醉後可能發生的緊急狀態,竟為了貪圖新臺幣15 萬元之高額報酬,貿然開立麻醉藥劑,交由護理師一次給予郝愛美施打,而非漸進式施打。結果在施打麻醉藥劑後,郝愛美產生收縮壓下降、血壓血氧無法量測及呼吸心跳異常等狀況。譔醫師因無足夠設備對於緊急危險作出正確處置,遂電請消防救護人員到場救護,並將郝愛美送往大型教學醫院急救後,郝愛美仍因急性缺氧致缺氧性腦症併發肺炎而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解析Resolve
在本案例中,譔醫師明知郝愛美具有身體體質的特殊情況,也就是在施打麻醉時,有造成生理異常之高風險,也知道麻醉施打後,如果真的發生緊急情況,其所屬的診所,並無足夠設備以應付緊急狀況,卻貪圖醫美的高額報酬,除了未於術前完整評估郝愛美的特殊情況,施打麻醉時,亦未依照一般醫療常規的方式為之,造成郝愛美發生收縮壓下降、血壓血氧無法量測及呼吸心跳等身體生理異常狀況,又因診所沒有足夠設備,當郝愛美生理發生異常情況時,自然無法施以有效的急救措施,因此法院認為,譔醫師不僅在術前未作完整評估有過失、術中施打違反醫療常規及使用方法、且在發生緊急情況並無施予足夠的急救措施,因此判定譔醫師應負《刑法》第276條第2 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除了刑事責任外,譔醫師尚有侵權責任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愛美是人的天性,且韓風整型侵襲全臺,更有國外醫美整型旅行團作為號召,伴隨而來的就是相關的醫美整形糾紛。除了術後結果不如預期的可能性,甚至也有因為整形手術後,導致比原本身體更糟的傷害,例如:要改善皮膚,反而成為大花臉,要增高反而變跛腳等等,甚至有人因此而喪命。

其實整形手術與一般手術同樣具有危險性,差別在於一般手術是以治療為目的,具有必要性;整形則是為了美觀,並沒有維護健康及生命之必要,因此相關的手術風險評估,更是重要。除了要找具有醫師執照者外,更要尋找有經驗及設備的醫療院所。

對於追求高利潤的醫師而言,除了應該充實相關手術施行的專業知識、技術及法律規範,實在不應該為了高額報酬,就將病患的健康及生命安全當作追求利潤的風險。否則,伴隨而來的不僅是法律上的民、刑事責任,甚至會賠掉身為醫師的名聲及榮譽。

詳細資料

詳細資料

    • 語言
    • 中文繁體
    • 裝訂
    • ISBN
    • 9789868996342
    • 分級
    • 普通級
    • 頁數
    • 224
    • 商品規格
    • 18開17*23cm
    • 出版地
    • 台灣
    • 適讀年齡
    • 全齡適讀
    • 注音
    • 級別

商品評價

訂購/退換貨須知

加入金石堂 LINE 官方帳號『完成綁定』,隨時掌握出貨動態:

加入金石堂LINE官方帳號『完成綁定』,隨時掌握出貨動態
金石堂LINE官方帳號綁定教學

提醒您!!
金石堂及銀行均不會請您操作ATM! 如接獲電話要求您前往ATM提款機,請不要聽從指示,以免受騙上當!

購買須知:

使用金石堂電子書服務即為同意金石堂電子書服務條款

電子書分為「金石堂(線上閱讀+APP)」及「Readmoo(兌換碼)」兩種:

金石堂 電子書
  • 將儲存於會員中心→電子書服務「我的e書櫃」,點選線上閱讀直接開啟閱讀。
    1. 線上閱讀:
      建議使用Chrome、Microsoft Edge 有較佳的線上瀏覽效果, iOS 16 或以上版本,Android 6.0 以上版本,建議裝置有6GB以上的記憶體,至少有 30 MB以上的容量。
    2. 離線閱讀:
      APP下載:iOS Android
      安裝電子書APP後,請依照提示登入「會員中心」→「我的E書櫃」→「電子書APP通行碼/載具管理」,取得通行碼再登入下載您所購買的電子書。完成下載後,點選任一書籍即可開始離線閱讀。
Readmoo 電子書
  • 請至會員中心→電子書服務「我的e書櫃」領取複製『兌換碼』至電子書服務商Readmoo進行兌換。

退換貨須知:

  • 因版權保護,您在金石堂所購買的電子書僅能以金石堂專屬的閱讀軟體開啟閱讀,無法以其他閱讀器或直接下載檔案。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電子雜誌、下載版軟體、虛擬商品…等),不受「網購服務需提供七日鑑賞期」的限制。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您先使用「試閱」功能後再付款購買。
※ 金石堂電子書怎麼看
金石堂門市 全家便利商店 ok便利商店 萊爾富便利商店 7-11便利商店
World wide
活動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