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書試閱


阿華被控:
○1行車時沒有扣上安全帶
○2拒絕出示駕駛執照
○3襲擊正在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4抗拒正在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阿華找金大狀商量。

金:發生了甚麼事?

華:當日警察在我的屋苑調查一件交通事件,我駕車駛出閘口,有一名警察用粗口罵我,說我沒有佩戴安全帶。我當時剛巧和太太吵了架,心情不好,便回應他說該處屬於私人地方,所以不用佩戴安全帶。他要我出示駕駛執照,我下車之後,他們立刻按著我及打我,我並沒有還手,那裡的保安可以做證人,他說看見我沒有打警察。

金:保安可以看得清楚也可以看不清楚,法庭可能接納,也可能不接納他的證據。

華:但是我真的沒有打警察。

金:還有更好的證據嗎?

華:屋苑有閉路電視,警察已經將有關的影碟拿走。

金:那麼我們問警方拿取閉路電視錄像吧。

過了幾天,金大狀再和阿華開會。

金:我看過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看不見你打警察。

華:若果控方不控告我襲警,我願意自簽守行為。(註:在一些輕微案件中,若果被告願意自簽守行為,控方可以答應不作起訴。通常法庭會要求被告自簽守行為,時間約1年,金額約$1,000。若被告在簽保期間不再犯事,他不需要受任何懲罰,也不會留案底。若果被告在簽保期間再犯事,則要被罰簽保的金額,另外新犯的事,也要被判刑。)

金:好吧。我寫信去律政司試一試。

金大狀於是寫信去律政司提議不起訴阿華襲警罪,並告知他們阿華已同意簽守行為。金大狀後來收到總法庭檢控的電話。

總:那名警員的左膝蓋有紅腫。醫生報告也說有紅腫,我們很難不作出起訴。

金:奇怪,閉路電視錄像顯示出我的當事人沒有打警察啊?

總:可能是角度問題,若果是被告認襲警罪,我們可以不起訴抗拒警察罪。

金:我們考慮一下,多謝你的電話。

金大狀與阿華商量。

金:若果你認襲警罪,有可能要做社會服務,也有可能要入獄。

華:你的意見如何?

金:閉路電視錄像顯示你沒有打警察,我覺得你不應認罪。

華:對,一定不認罪,我沒有打他。

金:不過,因為你的車已經出了閘口,範圍不屬於私人地方,所以犯了行車時沒有扣上安全帶罪。

華:哦。原來如此,我會承認在行車時沒有扣上安全帶。

在審訊當天,警員甲作供。

甲:當日我正在屋苑的門口查案,我見到被告駕車出來,並沒有扣上安全帶,所以我上前叫他扣上安全帶,但是他說那裡是私人地方,不需要扣安全帶,他更拒絕出示駕駛執照。我說要拘捕他,他打開車門,用車門撞我,後來我將他拘捕,他用腳踢我的左膝蓋,令到我的左膝蓋紅腫,有醫生報告證明,而且我的褲也有被告的腳印。

主控在庭上播放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起初是看不見被告有踢警員,但是用超慢速度播出時,竟然見到被告的右腳底有踢到警員的左膝蓋!

(在法庭的庭警Alan看到這「腳底踢左膝蓋」的片段, 心中不禁在想:似乎被告真的有襲警啊!)

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是在超慢速度播出時,才可以見到被告的右腳底有踢到警員的左膝蓋!金大狀也是在法庭上才知道這「隱藏的事實」!金大狀表面上是若無其事,心裡卻在盤算該如何處理這項證據。

金大狀作出盤問。

金:被告只是開門並沒有用車門撞你。

甲:他想用車門撞我。

金:車門沒有觸碰到你。

甲:沒有。

金:被告想落車時你用車門大力撞向他。

甲:沒有。

金:被告並沒有踢你。

甲:他有。

金:他沒有先縮起腳,然後再踢你。

甲:他應該有。

金:你用車門撞他之後,他踏出車門,你立即衝上前,把他按倒在司機座位上。

甲:我想拘捕他,他用手撥開我。

金:他並沒有用手撥開你。

甲:我拘捕他時,他不斷用雙手撥開我。

金:他並沒有用雙手撥開你。

甲:應該有。

阿華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主控作出結案陳詞。

主:被告有用車門撞警員甲,有用腳踢警員的左膝蓋,引致左膝蓋紅腫,有醫生報告證明,而且褲上也有被告的鞋印……

主控的陳詞表面上是很有力,並且證據確鑿。金大狀為阿華作出結案陳詞。

金:被告用正常速度打開車門下車,車門並沒有觸碰到警員甲;反而警員甲用力把車門推回,被告被車門擊中後,隨即下車,當被告踏出車外時,警員甲立即衝向被告及把他推倒在司機位上,閉路電視錄像顯示被告被推倒時,右腳自然向上移動,而警員甲當時衝向被告,左膝蓋撞到被告的鞋,所以被告並沒有踢警員甲。而警員甲也沒有被踢的反應……裁判官作出裁決。

官:我已經多次看過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被告開車門時,車門並沒有碰到警員甲,警員甲也沒有受驚的表現……被告並沒有蓄意踢警員甲……被告說沒有拒絕出示駕駛執照,因為警員甲的證供充滿疑點,所以這條控罪也不成立。由於被告在開審時已經承認了行車時沒有佩戴安全帶,被罰$1,000。

阿華在庭外多謝金大狀。

華:多謝你的幫助,還我清白。

金:很可惜有些人在法庭發誓後仍然說謊,最可靠的證物相信還是錄影片段吧。

法律小常識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374F章)第7條,私家車司機在道路*上駕駛私家車時,必須將為其座位而設的安全帶(如有的話)穩妥繫於其座位,否則可被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而要留意: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以上所指的「道路」亦不包括私家路和西北鐵路車路。不過為己安全,大家每次開車都應該立即佩戴安全帶!
  
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b節,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可處監禁兩年。如果該名警務人員不是在正當執行職務,如使用過分武力,被告人將不會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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