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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公約」於1953年9月3日生效以來,迄今已有46個會員國及一個組織會員國(即歐盟),其所設置之歐洲人權法院,允許個人得以國家違反人權為由,控訴國家違反人權公約,使人權保障獲得超越國家之司法救濟。七十多年來,歐洲人權法院發揮之人權保障功能,深受各界肯定,並影響許多國家內國法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