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郵政公約包裹施行細則。郵政經營理事會參照1964年7月10日在維也納簽訂之萬國郵政聯盟憲章第22.5條規定,訂定下列各項措施已確保郵政包裹業務各項條款之施行。 第一章通則、第二章收寄及交寄之條件.資費.資費之免除.投遞流程、第三章特別業務、第四章包裹禁寄危險物質.禁寄物品例外規定.誤經 收寄之包裹改寄.退回寄件人.撤回.查詢、第五章海關事務、第六章會員國或指定業者之承擔責任、第七章有關包裹發運、路線及接手之手續 、第八章包裹服務品質目標、第九章費率及空運費、第十章帳目之編製與結算、第十一章其他規定、第十二章過渡及最後條款。
萬國郵政聯盟憲章暨通則。各締約國政府之全權代表,為期藉郵政之有效經營,以發展人類間相互溝通,並在文化、社會及經濟各方面達到各國合作之崇高目的,有所貢獻起見,經議定憲章,仍依各締約國政府之批准。
萬國郵政公約(含函件施行細則)。萬國郵政公約、萬國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萬國郵政公約函件施行細則、萬國公約函件施行細則最後議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