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法學應協同審判實務促進民事保全、訴訟及執行等法規範之形成和發展。為此,針對法解釋及法續造之緊迫議題,運用周延的法律思維與現代的法學方法,提出具說服力之開創性論述,乃斯學所不能迴避之課題。本書即係克盡此項法學任務,就晚近十大爭議程序問題,提供現行法制下較為完善之解決方案,以踐行程序理論之創新。
本書第一章「危險負擔之歷史發展」,說明債編通則危險負擔一般理論與債編各論危險移轉制度,有不同的法律發展軌跡。第二章「從日本債編修正談危險負擔之現代化」借鏡日本危險負擔規定之修正,並與德國2002年債法現代化之修正比較,對我國危險負擔修正提出建議。第三章「種類物買賣之特定與危險移轉」探討種類物買賣特定與危險移轉之關連,主張種類物之特定應採交付說。第四章「有瑕疵買賣標的物之危險移轉」,分別探討標的物毀損滅失發生在危險移轉前及危險移轉後之法律關係。第五章及第六章為乃對大陸民法典風險負擔規則及違約歸責原則的一些觀察。附論「契約法現代化—從法國債法修正談起」係以法國契約法修正為契機,歸納出國際契約法關於債務不履行的幾個共識,以「契約法現代化指標」為名,提供債編修正之參考。
共有土地問題經緯萬端,尤以「分割」問題為甚。蓋分割者,乃以共有關係消滅為目的之清算程序也,為解決共有人間一切紛糾之靈丹。本書是國內第一本針對「共有土地分割」,將抽象理論與具體問題及實務見解相結合,進行全方位闡述之著作,本書首先就共有物分割理論作完整詳細論述。再依作者訴訟經驗整理法院實務見解、地政機關登記函釋、財政部稅捐函釋等,就較重要之問題,列舉99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案例式全面深入的探討、解說。本書理論與實務兼備,為學習共有土地分割知識不可或缺之參考書籍,更是法律、地政等實務界進修之最佳工具書。
本書可能是目前中國勞動法書籍中最貼近實務的工具書,對大陸外的律師、大陸投資者、雇員和大學的教學有很好的參考價值。 我們以實務問答的方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將複雜法律問題簡明地呈現給讀者,清楚明白地回答讀者心中“我的權利和我該怎麼辦?”的問題。 全書精選了超過一千個法院判例,呈現了中國勞動法實務中具體問題的法律後果,反映了中國各省市法院在具體實務問題中的處理方向,對讀者具有相對可靠的實務指導作用。
一、本書作者先後任職於高等法院(調在司法院辦事)與法務部時,曾參與信託法先前的研究制定,而自最高法院退休後,因兼任信託法的教學,於兩年前並參與信託法的研究修正迄今,常研閱國內外相關論著、文獻及相關裁判,並加以整理分析,深入研究,而有所心得,撰成本書相關論文;其中,或在解釋論上為疑義之探究,諸如最高法院有關信託成立要件裁判四則之研討、遺囑信託效力問題之探討、無效信託相關案例一則之研討、最高法院有關詐害信託裁判二則之研討、最高法院有關信託財產強制執行裁判三則之研討、受益權移轉相關問題之探討、信託法制定前後重要異同之比較分析等等,期能提供信託實務運作上之參酌;此外在立法論部分,則就我國目前的信託法制,參酌外國法制,予以比較分析並為檢討,間亦提出修正意見,諸如我國信託法研修重點析論、日本新信託法總則編要述及其與我國相關規定之比較分析、歐洲信託法原則與我國信託法相關規定之比較分析、從比較法檢討我國特定目的信託法制、從比較法檢討我國宣言信託法制、從比較法檢討我國信託關係消滅法制、從比較法檢討我國公益信託法制等等,期能提供現正進行中修法之參考。 二、附錄部分,其中「信託法講述綱要」,原係於法務部行政執行官講習信託法制時(每次三小時)使用,或可作為快速認知我國信託法大要之參考;其二「全民信託英『撿』」,列出信託法重要詞句的英文與中譯對照,或可供研閱信託法英美文獻資料時之參考;第三則「歐洲信託法原則」與第五則「日本有關公益信託之法律」之譯文,則係撰寫本書相關論文時所作翻譯,為讀者查閱與自己再作研討方便,均附原文以供對照;第四則「信託法第七章信託關係之消滅修正建議條文對照表」,係提供該章修法之參考,末二則是近年來發表於報章之信託相關短文,均值得有心研究信託法者之查閱參酌。
本書收錄作者近十年所發表有關公司證券法裁判評釋文章,凡二十六篇。全書編排分成二編:第一編【實務裁判評析】及第二編【實例演習彙整】,次第再分成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二章。誠如編輯序中所言,本書冀能呈現給有志跨足商務運作與法律理論研究讀者,這一縷相逢在商界與法界山頭間,互放迸發的智性光亮。本書誠為一窺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案例門徑的最佳書籍之一。
本書主要內容聚焦於德語大陸法系三大重要國家:即德國、奧地利及瑞士之聯邦行政程序法,除闡述其條文之主要內容及架構外,並著重於強調其於近30年來的重大變革,諸如:行政程序之「民主化」、「電子化」及「效能化」趨勢,使得行政程序法規範能有效適用於急遽變化的客觀環境,並能將他山之石回饋於修正我國日漸老化的行政程序法建議(第五章),因此,本書不僅適合於從事「法比較」之研究者閱讀,亦適合對行政實務工作者之參考,以及法務部、行政院、立法院修改現行行政程序法之參考專書。因為「依法行政」以及「保障人權」之雙重目的,若無現代化、合理化及效能化的法規充當基礎,則即無法兼顧二者目標之實現。
民事審判實務在實踐法律,無論尋法或規範詮釋,或法之續造,須合於法學方法論,並受憲法原理拘束。本書繼2017年《法學方法、憲法原理實踐》(論文集)出書後之第二集,以新興民事具體案例為題材,運用相同方法,就曾參與之裁判作自我檢視,或選取可供研究之他案,評析證立法律見解之當否。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公布,113年1月1日施行。本法基於「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醫療事故預防提升品質」三大原則而制定。「醫療事故關懷」,係於醫療事故發生後,就病方及家屬情緒與損害,盼經由關懷小組與專業人員之關懷、協助及時紓解。「醫療爭議調解」,採強制調解程序;包含民事事件、刑事告訴與非告訴乃論案件,均委由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程序,為我國調解新制。「醫療事故預防」,係建立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藉由病安通報、醫療事故通報與調查,於醫療機構內部建立除錯學習、不責難的觀念,預防相同問題重複發生,提升醫療品質,保障病人安全。編者基於本法全文之立法意旨,彙整相關法制規定、學理及實務見解,按「逐條釋義」體例,體系化編撰而成;輔以實例解說,鉅細靡遺詳解各項法律概念;淺顯易懂,為本法之教學與醫療爭議調解實務之良伴。
两岸离婚、抚养权、未成年子女之亲权、分配财产等不可不知的实务判决解析.大陆地区之协议离婚需要有子女抚养、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合意才能登记吗?.当夫妻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或子女长期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等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判断子女之抚养权归属呢?.大陆地区认为夫妻财产分配是对离婚之经济补偿,与台湾法官审酌剩余财产分配的原因相同吗?伴随一段结束的关系而来的,不仅仅只是心伤,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妥善处理夫妻婚后财产、孩子亲权问题,更是关键。本书搜罗两岸夫妻法律关系之规定,不论是在离婚事由、子女亲权、会面交往与扶养费,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要件上皆存在些许差异,期能透过此书,帮助两岸夫妻在面临婚姻生变的黑暗期,不再无所适从、茫然无依。
本書是國內第一本由消費者保護官親自撰寫,以消費者保護理論為主幹,彙整大量司法判決,為讀者深入剖析不動產交易實務現況,協助解決購屋糾紛的法律專業書籍。無論是從事不動產實務的工作者或是初入市場的消費者,本書是您不可或缺的房地產法律指南,助您在繁瑣的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學習為自己的權益把關,做個聰明又快樂的消費者。
上個世紀Otto Mayer建構的近代行政法釋義學,無非以公法與私法之區分、行政處分、內部法與外部法區分及雙邊法律關係作為四大支柱。隨著時代演變,行政任務的多元、全球化的需求以及來自鄰接學科(例如行政學或社會學)的對話邀約,行政法學建構的方法已漸有調整與變革的呼籲。事實上,行政法學方法論上的調整,從Walter Jellinek、Hans Peters以至Ernst Forsthoff,在上個世紀中即已陸續展開。這些嚴苛的學理挑戰使得行政法學的傳統體系呈現不斷鬆動的現象,時至這個世紀,迄未停歇。本書所搜錄的十七篇論文係作者對於傳統行政法學釋義內涵的回顧與反省,與行政法學方法論或體系議論的核心對應,主要集中於行政行為理論以及行政法法律關係理論的討論。
在公私協力或行政合作關係中,對於私人地位的法律規制必要性,已無法再延續公私法律截然區分的思維,而全然仰賴私法。行政法學上典型的公、私法區分課題固然重要,法秩序的二元構造與區分理論,以及行政以私法形式完成行政任務的特殊問題,也仍將是總論的重要議題。除此三個重心之外,行政法學應該思考的第四個新議題,則是公法與私法的交織關係(特別針對行政合作關係下之私人)。因此有學者提出「行政私法務必加上私行政法(Zum Verwaltungsprivatrecht muß ein Privatverwaltungsrechthinzukommen.)」的呼籲。在公法與私法之外,建構一個公私法交錯運作之「私行政法」,在行政合作關係中別具意義。然此並非新穎詞彙,亦非全然不受挑戰,例如是否確有私行政法存在的可能空間,以及立法權限、行政私法可能之外延、法律救濟等問題,均非一目了然。儘管如此,在行政程序法上建構行政合作法的努力,其實也是私行政法建構的一種嘗試。總論體系的建構是一種「翻滾式」的變化過程,任誰也無法確知明日的行政法風貌將是如何,檢討至今行政法學之發展變化,公私法體系之分或合,恐或亦然。
本書為學術專門書籍,就我國稅捐法秩序當中幾個基本概念,作詳細而完整介紹,其內容包括:①稅捐與非稅公課之定義、實例與區別實益;②研究稅捐之不同學科,包括會計學、財政學與法律學,稅法與其關聯法科,例如與民刑法、社會法與環境法關係,稅捐法之法源與法律解釋法;③稅捐之憲法基礎,包括稅捐法規範之憲法解釋與憲法審查、稅捐法規範所涉及基本權,與稅捐法所應適用的基本原則,包括量能而平等課稅原則、依法課稅原則、比例原則與過當禁止、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作者希望透過本書說明,有助於讀者得以瞭解,合於一體性之稅捐法秩序下稅捐法規範的應然狀態,及其與我國現實上實然狀態的差距。
以科學證據作為決策和管制之基礎已成為現代科技及風險治理的典範,此所謂的科學原則(scientific principle)在涉及衞生健康、環保、氣候變遷,甚至全球疫情,愈顯示其重要性;其功能在排除或降低政治力介入或民粹干擾,以確保決策理性和價值中立。WTO和歐盟等已累積豐富的解釋法例,CPTPP更要求締約方遵守更為嚴格的科學標準。科學原則儘管已成為管制的重要圭臬,但仍需符合民主的基本價值,而如何維護實施的正當性亦有討論的必要。本書經由比較法與歸納先進國家的實施經驗,主要探究科學原則在公共衛生治理,特別是關於食品安全的適用。除檢視科學原則在管制的地位及侷限外,著重為維護科學原則正當性而應建構之平衡機制的討論,包括:科學證據的形成過程應滿足透明度與公眾參與;在科學證據不充分時,決策及管理者得運用預防原則予以平衡;及司法審查科學證據之必要與限制等三面向。期提供本國法制建設的學理基礎,使能與國際規範接軌,致優化以科學證據為基礎的決策,以贏得公眾的信任。
本書歷時5年完成,作者參考德國權威刑事訴訟法著作,對2019年7月德國刑事訴訟法典(StPO)中譯,並進行逐條說明,涵蓋各條文規範意旨、德國實務與學說見解。德國法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繼受臨摹的主要法源之一,對我國法立法論與解釋論有深遠影響。本書可提供讀者中文語境,有助於瞭解與掌握德國刑事訴訟法之經典原貌。
有人說幾乎先進國家都設有股東會委託書制度,但為何我國委託書戰爭特別激烈?其背後的道理何在?另外,也有人說在臺灣的資本市場,有人本身持股很少,卻藉由收購委託書而取得公司經營權,有委員因而主張應提高委託書徵求門檻,其真相究竟如何?另何種公司股權結構最可能是經營權爭奪之標的?還有,實務上是公司派徵求委託書較多呢?還是市場派使用較多?另市場派透過徵求委託書之助力,加上自己股權取得公司經營權後的實際經營績效又如何?乃至於我國整個委託書制度應如何肆應現代的資本市場變革,在盱衡臺灣資本市場上市櫃公司股權結構下改弦更張?關於此等有趣而重要的議題,本書均有研究發現,或許可供各界參考。
◆成大法律系研究所92高分論文編寫而成◆本書蒐集300位民眾與估價師、律師、禮儀師等專業人士意見、並統計六十三件法院判決結果分析做成 本書為釐清民眾凶宅定義,對三百人左右進行市調,並與內政部定義與法院見解做比較,探討各界對凶宅定義之不同處。其後並蒐集法院判決書中出租致凶宅案件,統計判決書中各凶宅估價報告之減損比例,得出平均減損比例後進一步分析燒炭、上吊、服藥與跳樓自殺四種形態對房價減損比例差異,並專訪兩位禮儀師,討論各類自殺對居住者心理影響差異。最後列出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凶宅案件,探討各界對凶宅見解差異可能因素並提出建議。
刑事法學包含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犯罪學與刑事政策等相關領域。本書部分論述程序法問題,大部分論述一些屬重要卻未受到主流關注的議題。其中,刑事政策回顧與展望以及刑罰論兩章在於解讀刑事政策與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關係;修復式司法與司法外處理係在緩和制裁論與擴大替代對策,用以紓減案源負擔;警察用槍時機章節在於導正警察的正確用槍時機;國民法官法部分認為二審救濟倘維持現有覆審制,係無法達到國民法官法庭的判決受到尊重,以及為強化國民法官法之功能,準備程序的爭點整理與證據整理屬重要的。
作者從事司法審判工作逾10年,在此期間取得公平交易法博士。本書乃由作者本人2020年反托拉斯法對寡占事業之規範—以獨占規範為中心之國立臺北大學博士論文改編。因應德國競爭法2021年第10次修法,以及關於寡占市場之相關競爭法規範,近兩年仍有新文獻,故作者亦一併整理近期最新文獻以及介紹比較法上最新進展。本書希望擬由比較法、國內案例之探討,以及修法建議可作為未來公平會、法院實務判決時之參考,希望藉此對於實務、學說有所幫助。
本書係繼拙著『證券市場與股份制度論』、『公司制度與企業金融之法理』、『證券市場與企業法制論』、『公司制度與企業組織設計之法理』及『證券市場與投資人保護之法理』後,彙編成書的第六本論文集,定名為『企業法人治理與公司制度論』。在內容上,本書所集結、收錄的,計有「調整人合性公司之股東合意門檻」、「適用法人格否認法理的曙光與困境」、「OECD公司治理原則與我國公司法制連動」、「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與公司治理的議題」、「濫用資本多數決」、「資本的國際移動與外資企業之形成」、「商業組織的公司法制與關係人交易之議題」、「關係企業之法規範與公司治理」、「企業內部控制與實踐公司社會責任之努力」及「檢析法令遵循與我國公司治理之內部控制模式」等議題文章,使讀者有效掌握我國現行公司法研究的方向。
本書第一章點出我國不當得利法所借鏡的德國民法不當得利規定並非建立在成熟的理論基礎上。第二章及第三章分別說明目的不達案例及不法原因給付案例,不當得利法並無法提供實質的問題解決基準,均須回歸契約法秩序。第四章介紹日本民法關於無效有償契約給付返還之修正,並從歷史的立法者知識背景,探索我國民法第113條不為人知的規範目的。第五章論證以不當得利法則處理雙務契約無效或被撤銷、解除權之行使、合意解除、解除條件成就、契約終止後之返還關係,均非最佳選擇。第六章到第八章,將不當得利非統一說依其法律發展成熟度,區別為非統一說1.0到非統一說3.0,並對不當得利之責任體系提出個人的淺見。
歐盟GDPR施行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制的影響,不僅侷限在歐盟境內,更由於GDPR關於個人資料跨境傳輸之「適足性」要求規定,讓其施行影響擴及與歐盟各會員國有個資傳輸需求之全球各國與組織,臺灣亦然。本書兩位作者融合學術與實務經驗,就歐盟GDPR與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比較說明之撰寫,目的除了幫助讀者瞭解新時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外,也期盼能對於個資法修正與取得歐盟適足性認定事務提供助益。本書在寫作架構安排上,於每章內容先進行GDPR之論述,再為個資法的比較觀察,最後輔以案例說明,冀裨益讀者除了學理概念之理解外,亦能有效運用於實務案例操作。
本書細緻化與深入化探討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理論與實務最新之發展,當中包含如下幾方面最新之發展:一、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總體系之建構;二、舉證責任轉換舉證減輕與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之差異性與關聯性,尤其第三階層(先)與第二階層(後)交互結合之舉證減輕模式以及第二階層(先)與第三階層(後)交互結合之舉證減輕模式;三、舉證減輕運作基本原則之建構;四、法定舉證責任轉換明確化功能;五、彰顯顯失公平規定如下之功能:法續造不足補充功能、過度補償之限制性與排除性功能,以及轉換前提要件類型化設置功能;六、舉證責任轉換前提要件設置之類型化;七、兩種舉證責任轉換之不同模式;八、不足補償與過度補償禁止功能於第三階層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之實現;九、表見證明與證明度降低模式之建立;十、第三階層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模式之建立;十一、間接事實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論之建立及其與主要事實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論之交互結合;十二、個別重要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個別體系之建構,當中包含醫療瑕疵事件、公害事件、產品瑕疵事件、藥品瑕疵事件、人工智慧醫療產品瑕疵事件、高度、全部自動化與自主性駕駛系統產品瑕疵事件、交通事故事件、工程瑕疵事件、建築師給付瑕疵事件、各種說明瑕疵事件個別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體系之建立;十三、共同要素歸納與類型化建構之舉證模式,當中包含不同類型化之瑕疵舉證模式、過失舉證模式、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模式、人工智慧產品瑕疵損害賠償事件之舉證模式與遠距醫療瑕疵與說明瑕疵損害賠償事件之舉證模式。
本書係對於審級制度建構之檢討與前瞻,內容除對相關法理予以檢視及反思,於多年來之簡化程序法案,究係人民本位之立法或官僚本位之立法,亦為警示及問題提出。各作者對上訴審、再審、小額及二審合議制之改革,均提供研究成果供參。
操縱市場罪責與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所強調犯罪的意圖是操縱市場入罪化的重要關鍵,因而在我國法現行規範構造屬一種危險犯立法,然相關我國操縱市場行為與罪責的現行規範,在法制學術上至今仍有再研議、再檢討之聲音。2022年3月私立東海大學法律學系,以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規範研究為核心,比較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之法制探討為主題,與台灣企業法律學會、財團法人台大法學基金會等單位,共同舉辦「證券交易與市場操縱規範」學術研討會,相關操縱市場議題初步定位於證券法學的比較研究,不僅邀請留學美國、歐盟的德國、脫歐的英國及亞洲的日本等,在國內各校任教證券交易法學者發表論文外,同時亦延邀我國證券實務議題的律師公會代表、司法體系的在職檢察官、法官等業界專家,再依研討會規劃為四個場次與圓桌會談,針對我國證券市場實務現況報告、比較法制研究的第一部分報告(美國法、英國法等英美法制)、比較法制研究的第二部分報告(德國法、日本法等歐陸法制)、我國證券交易法制研究與報告外,與學檢辯審四方的圓桌座談等各階段不同的議題核心,作為本書的特色,期為我國證券法學研究盡一份著實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