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無,去至無,理法無常,虛實交錯,結論自明,諭示為主,無待論證,是為玄學。惟人間之學,當重於溝通及理解,結論之合理正當及具說服力,應係立基於裁決者論證過程之合理性及檢驗可能性。而在法學方法上,若欠缺法權力決定之授者與受者間存在一可溝通性、可檢驗性之足以透明化擔保之方法論,則法治國之法安定性,便難獲周全,又豈能不慎哉?
民事訴訟中秘密保護之議題,依隨對於當事人之事證開示義務之理解及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事案解明義務之理論發展,在民事訴訟場域之重要性,與日俱增。尤其若一國對於證據偏在理論之適用要件,忽略其須配合領域理論及須要求應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對於其未能掌握事證係屬不可歸責,而對不負舉證責任一造有任意性課以事案解明義務,則破壞隱私及窺伺營業秘密之事便啟其端,而有另尋節制之必要。亦因此,在諸多國家,迄今仍多致力研究此一議題,值得重視。
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訴訟實施權及本案適格等概念,在民事訴訟之主體論中,乃居於核心之地位。尤其在我國,近年來對於訴訟擔當之擴大化理解,並連結訴訟之職權通知與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大化,其理解是否挑戰個人處分權及程序保障之底線?是否有承認競合型訴訟實施權之空間?是否有區分程序開啟權及訴訟行為權,並配合作類型區隔對待之必要?均值得再行研酌!
本書特色 我國之調解制度於近二、三十年來發展甚為快速,其發展軌跡與歐美日各國之進展,具其類似性。然而,若對於調解功能之設定,未依其事件及調解類型做相當之對應,即可能造成此一制度不僅立法上有悖離調解法理之疑慮,在實務上亦可能淪為僅為終結案件,卻未解決問題。而此,應得自本書中之討論,獲得一定之啟發或確認。
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十二屆以民事保全程序為研討主題,學者對於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等制度撰文報告,對該等制度究其根源,探其不足,並提出部分建議,足供參考。其中,對何謂釋明不足、釋明之層次化與權衡理論如何運用等,均有相當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