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為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之主管機關,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職責。我國金融監理法規涵蓋銀行、證券期貨、保險、金融消費者保護及新興之金融科技等領域,種類繁多且影響層面甚廣,本會編印金融法規彙編一書,以利各界參考使用。
證券交易法1.中華民國57年4月30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183條2.中華民國70年11月13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7393號令修正公布第3、17、28、95、156條條文3.中華民國72年5月11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2546號令修正公布第37、157條條文;並增訂第18-1、18-2、25-1條條文4.中華民國77年1月29日總統(77)華總(一)義字第0270號令修正公布第6、7、17、18、18-1、20、22、25、26、32、33、36、41、43~45、51、53、54、56、60~62、66、71、74、76、126、137、139、150、155、157、163、171~175、177、178條條文;增訂第22-1、22-2、26-1、26-2、28-1、43-1、157-1、177-1、182-1條條文;並刪除第9、52、101、176、182條條文5.中華民國86年5月7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04880號令修正公布第54、95、128、183條條文;並自90年1月15日起施行6.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78720號令修正公布第3、6、8、15、18-2、28-1、41、43、53、54、56、66、75、89、126、128、138、155、157、171~175、177、177-1、178條條文;增訂第18-3、28-2~28-4、38-1條條文;並刪除第80、106、131條條文;並自90年1月15日起施行7.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23500號令修正公布第25、27、43、113、126、177條條文8.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050號令修正公布第7、20、22、43-1、157-1、174、175、177、178條條文及第二章章名;並增訂第43-2~43-8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9.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6790號令修正公布第30、37、178條條文;並增訂第14-1、36-1條條文10.中華民國93年4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0621號令修正公布第171、174、178條條文;並增訂第180-1條條文11.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72521號令增訂公布第174-1、174-2、181-1條條文12.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2801號令修正公布第3、6、14、18、20、22、25-1、28-3、44、45、51、54、60、95、155、156、157-1、172、178、182-1、183條條文;增訂第14-2~14-5、20-1、21-1、26-3、181-2條條文;並刪除第17、18-2、18-3、28、73、76~78、180條條文;除第14-2~14-5、26-3條條文自96年1月1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13.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861號令修正公布第171、183條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14.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5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3-5、183條條文;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15.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05591號令修正公布第54條條文16.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33481號令修正公布第21-1、36、157-1、171、177、178、183條條文;除第36條條文自101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17.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071號令增訂公布第14-6條條文18.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9631號令修正公布第4、14、22、36、38-1、141、142、144、145、147、166、169~171、174~175、177、178、179、183條條文;增訂第165-1~165-3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刪除第146條條文;除第36條第1項第2款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19.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06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4-1條條文20.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53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21.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41號令修正公布第20-1、43-1、43-3、156、178條條文22.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61號令修正公布第155條條文23.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0281號令修正公布第28-4、43-1條條文24.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1、172條條文;增訂第44-1條條文;並刪除第174-2條條文25.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2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4-2、178條條文26.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099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27.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81號令修正公布第14-5、28-2、39、43-1、65、66、165-1、177-1、178、179條條文;並增訂第178-1條條文28.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63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4-5、36條條文29.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5358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30.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06091號令修正公布第54條條文31.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61號令修正公布第22-1條條文32.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38321號令修正公布第43-1、178-1、183條條文33.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054041號令增訂公布第 174-3、174-4 條條文34.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40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4、14-5、178、181-2 條條文第一章 總 則第1條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第2條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條1 本法所稱公司,謂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2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第5條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
本會為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之主管機關,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職責。我國金融監理法規涵蓋銀行、證券期貨、保險、金融消費者保護及新興之金融科技等領域,種類繁多且影響層面甚廣,本會編印金融法規彙編一書,以利各界參考使用。
一、證券交易法二、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三、期貨交易法四、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五、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六、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八、銀行法九、保險法十、公司法十一、會計師法十二、商業會計法十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十四、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十五、信託業法十六、企業併購法十七、金融控股公司法十八、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十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二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