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3~1105_神奇柑仔店1920完結篇

這是一本高考刑法解題書(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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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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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修法釋字完整收錄
近期刑法修正頻繁,釋字也不少,為了不讓同學遺漏重要資訊,本書收錄近期修法和釋字,考出來就賺到!
◎題目解析精準詳實
本書含括歷年重要司律以外國考試題,並撰寫分析或擬答,讓各位能輕鬆建構答題能力,考題都會寫!

名人推薦

三版序
距離本書上一版快兩年,在接到改版通知後,歷經沒日沒夜的解題,終於讓這本書付梓,萬分感謝總編蘋姐和苡幀編輯鼎力相助。
這次改版,除了收錄107年具有代表性的司律以外的考題,亦加入108年身障特考部分考題,以掌握最新的考試脈動;此外,筆者亦針對民國108年5月10日立法院修正的刑法條文,調整擬答的內容,以應付修法出成的題目。
如果讀者在學習刑法上有什麼問題,可以到老師的粉專「讀享周易刑事法」私訊跟我討論,期待聽到各位上榜的好消息!
周易
2019.6 於台北

感謝各位讀者一直以來對於本書的支持及指教,而過去四年來作者與幾位友人每年針對清寒人士共同舉辦贈書的「寒士贈書活動」,也漸漸受到許多熱心企業及同道迴響及支持,在此感謝各位志同道合的朋友,為了持續舉辦此活動幫助更多需要的讀者,作者已在facebook成立粉絲專頁:「法鳴天智」,以便作為活動資訊的公告使用,雖然資源有限,仍懇請需要的讀者多多利用。
法夫子
2019/5/19 於法鳴法律事務所

作者

周易

政大法研所刑法組碩士
補教名師
(刑法相關著作10餘本)

最近迷上「一拳超人」,
期待第二季到來~~(手比愛心)


賴彥夫律師(法夫子)(作者2)

台北大學法研所刑法組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序/導讀

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刑法解題要領

 

壹、刑法總則篇

Chapter1單獨行為人之刑事責任

Section1 故意作為犯之犯罪判斷體系

Topic1 刑法上行為之認定

1.1 刑法上行為之認定【改編自100鐵特—法律政風(員級)】

Topic2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1.2.1 條件因果關係⑴—雙重因果關係【104高考—法制(三級)】

1.2.2 條件因果關係⑵—超越因果關係【改編自教科書例題】

1.2.3 客觀歸責理論—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102上校轉任—廉政】

1.2.4 客觀歸責理論—因果歷程偏離⑴【106高考—法制(三級)】

【98司法官】

1.2.5 客觀歸責理論—因果歷程偏離⑵【99司特—書記官(四等)】

【100司特—書記官(三等)】

Topic3 違法性

1.3.1 正當防衛⑴—現在性之認定【98高考—法制(三級)】

1.3.2 正當防衛⑵—互毆能否主張正當防衛【94司法官(節錄)】

1.3.3 正當防衛⑶【改編自文章題】

1.3.4 緊急避難⑴—優越利益衡量原則【96高考—法制(三級)】

【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1.3.5 緊急避難⑵—自招危難能否主張緊急避難【102地特—法制(三等)】

1.3.6 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95律師】

1.3.7 緊急避難+正當防衛【101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1.3.8 被害人承諾【107高考—法制(三級)】

Topic4 罪責(有責性)

1.4.1 責任能力與原因自由行為【103調查局—調查工作組(四等)(節錄)】

1.4.2 原因自由行為之認定【102原特—法制(三等)(節錄)】

【104高考—法制(三級)】

【105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4.3 防衛過當【103檢事官—財經實務組(三等)】

【104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102司特—書記官(四等)】

【104原特—法警(四等)】

1.4.4 避難過當【104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104身特—書記官(四等)】

Section2 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之犯罪判斷體系

Topic5 不作為犯

1.5.1 自願承擔義務之保證人地位、作為可能性【100司特—書記官(三等)】

【101普考—法律廉政】

1.5.2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審查【106高考—法制(三級)】

Topic6 過失犯

1.6 迴避可能性理論【107地特—法制(三等)】

Section3 犯罪行為階段—以未遂犯為核心

Topic7 著手之認定

1.7 著手之認定【99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節錄)】

【104司法官(節錄)】

Topic8 不能未遂

1.8.1 普通未遂vs.不能未遂【104原特—一般行政(三等)(節錄)】

【104退役轉任—一般行政(三等)】

1.8.2 不能未遂、等價客體錯誤【106高考—一般民政(三級)】

Topic9 中止未遂、準中止未遂

1.9.1 中止未遂【98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

【103身特—法制(三等)】

【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108身特—書記官(四等)】

1.9.2 預備犯能否成立中止未遂【101高考—法制(三級)(節錄)】

【99司法官】

【10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9.3 中止未遂、準中止未遂【107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1.9.4 綜合考題【10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Section4 錯誤論

Topic10 客體錯誤、打擊錯誤

1.10 客體錯誤【102升官等—法制(薦任)】

【教科書例題】

Topic11 因果歷程錯誤

1.11 雙行為因果歷程錯誤【103司特—書記官(三等)】

【104地特—法制(三等)】

Topic12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1.12 誤想防衛【93檢事官—偵查實務組(三等)】

【102原特—監所管理員(四等)】

【102高考—法制(二級)】

【104司特—書記官(四等)】

 

Chapter2多數行為人參與之刑事責任

Section1 正犯論

Topic1 正犯論

2.1.1 間接正犯⑴【99司特—書記官(三等)】

2.1.2 間接正犯⑵【107行政執行官(三等)】

2.1.3 把風行為與共同正犯【100高考—戶政(三級)(節錄)】

2.1.4 責任能力與共同正犯【96司特—書記官(四等)】

2.1.5 加重結果犯與共同正犯【104檢事官—財經實務組(三等)】

2.1.6 共同正犯脫離【改編自103台大B卷】

2.1.7 共同正犯之中止未遂【104退役轉任—一般行政(三等)】

【98高考—法制(三級)】

【102升官等—法制(薦任)】

2.1.8 共同正犯之逾越與錯誤【102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100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Section2 共犯論

Topic2 共犯論

2.2.1 教唆犯與正犯之客體錯誤⑴【103司特—書記官(四等)】

2.2.2 教唆犯與正犯之客體錯誤⑵【104升官等—廉政(薦任)】

【105地特—法制(三等)】

【106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

【102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

2.2.3 幫助犯—中性行為之可罰性【107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Section3 正、共犯之綜合

Topic3 正、共犯之綜合考題

2.3.1 正、共犯之綜合⑴【102司特—書記官(三等)】

【104升官等—一般行政(薦任)】

【102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2.3.2 正、共犯之綜合⑵【102司特—書記官(三等)】

【101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Chapter3競合論

Topic1 誣告罪之罪數判斷

3.1 誣告罪之罪數判斷【103地特—一般行政(三等)(節錄)】

Topic2 投票行賄罪之罪數判斷

3.2 投票行賄罪之罪數判斷【102高考—法制(三級)】

Topic3 數罪併罰之應執行刑

3.3 數罪併罰之應執行刑【101身特—書記官(四等)】

【100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Chapter4沒收

Topic1 犯罪物沒收

4.1 犯罪物沒收【改編自文章題】

Topic2 犯罪所得沒收

4.2 犯罪所得沒收【105司特—書記官(四等)(節錄)】

 

貳、刑法分則篇

Chapter1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Section1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⑴—瀆職

Topic1 違背職務賄賂罪

1.1.1 「職務上行為」之意義【104高考—法制(二級)】

1.1.2 違背職務收受、行求賄賂【104原特—法制(三等)】

【104司特—書記官(四等)】

【100高考—法制(三級)】

1.1.3 強塞賄賂之評價【107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Section2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⑵—妨害公務、妨害秩序

Topic2 妨害公務罪、恐嚇公眾罪

1.2.1 妨害公務⑴【102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1.2.2 妨害公務⑵【107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1.2.3 恐嚇公眾【104普考—法律廉政】

Section3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⑶—脫逃、藏匿人犯及湮滅刑事證據、偽證及誣告

Topic3 脫逃、湮滅他人刑事證據、偽證、誣告

1.3.1 湮滅他人刑事證據【102原特—監所管理員(四等)】

【教科書例題】

【104司特—書記官(三等)】

【100鐵特—法律政風(員級)】

1.3.2 偽證罪與誣告罪之競合【104司特—書記官(三等)】

1.3.3 綜合考題⑴【改編自102地特—法制(三等)】

【103檢事官—財經實務組(三等)】

1.3.4 綜合考題⑵【103司特—書記官(三等)】

【教科書例題】

【104地特—法制(三等)】

1.3.5 綜合考題⑶【98司法官】

 

Chapter2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Section1 侵害公共安全

Topic1 放火、失火型犯罪

2.1 放火與失火罪之綜合考題【101司特—書記官(三等)】

【104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Topic2 妨害交通型犯罪

2.2.1 肇事逃逸罪⑴【107司特—法警(四等)】

2.2.2 肇事逃逸罪⑵【108身特—書記官(四等)】

2.2.3 妨害交通之綜合⑴【102高考—法制(三級)】

【101警特—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2.2.4 妨害交通之綜合⑵【104高考—法制(三級)】

Section2 侵害公共信用

Topic3 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

2.3.1 偽造貨幣【96律師】

2.3.2 貨幣vs.有價證券【104原特—法警(四等)】

【102高考—法制(二級)】

2.3.3 無權代理簽發票據之評價【102普考—法律廉政】

Topic4 偽造文書印文

2.4.1 有形偽造—偽變造文書+行使偽變造文書【104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

2.4.2 無形偽造⑴—公務員登載不實【107高考—法律廉政(三級)】

2.4.3 無形偽造⑵—使公務員登載不實【105司法官(節錄)】

2.4.4 無形偽造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意義【102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2.4.5 無形偽造⑷—業務登載不實【104身特—法制(三等)】 B-2-54

Section3 侵害善良風俗

Topic5 和誘罪、略誘罪

2.5 和誘罪、略誘罪【100高考—法制(三級)】

【95普考—法律政風】

 

Chapter3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Section1 侵害個人專屬法益—生命、身體、自由、性自主、名譽、信用、秘密

Topic1 侵害生命、身體

3.1.1 加工自殺罪⑴【94警特—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3.1.2 加工自殺罪⑵【103地特—法制(三等)】

3.1.3 違背義務遺棄⑴【104檢事官—財經實務組(三等)(節錄)】

3.1.4 違背義務遺棄⑵【100律師(節錄)】

Topic2 侵害自由、性自主

3.2.1 私行拘禁【103原特—法制(三等)】

3.2.2 強制罪【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98原特—法警(四等)(節錄)】

3.2.3 加重強制性交【103原特—法警(四等)】

【106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

3.2.4 乘機性交【107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3.2.5 強制猥褻罪、乘機猥褻罪【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3.2.6 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104普考—法律廉政】

Topic3 侵害名譽、信用、秘密

3.3.1 釋字第509號解釋與誹謗【104上校轉任—廉政】

【99檢事官—財經實務組(三等)】

【99司特—書記官(四等)】

3.3.2 窺視竊聽竊錄罪【105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3.3.3 私裝GPS跟監與窺視竊聽竊錄罪【104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

3.3.4 洩漏業務祕密罪【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3.3.5 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99司特—書記官(三等)(節錄)】

Section2 侵害個人非專屬法益—財產

Topic4 侵害個別財產⑴—取得型犯罪

3.4.1 竊盜罪「持有」之認定【103地特—法制(三等)】

3.4.2 使用竊盜【104原特—法警(四等)】

3.4.3 加重竊盜【103升官等—行政警察人員(警正)】 B-3-70

【102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

3.4.4 準強盜罪⑴【104高考—法制(三級)】

【99司特—書記官(四等)】

【105身特—書記官(四等)】

3.4.5 準強盜罪⑵【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3.4.6 加重準強盜【103司特—書記官(三等)(節錄)】

3.4.7 強盜罪之形式結合犯【104地特—法制(三等)】

Topic5 侵害個別財產⑵—損壞型犯罪

3.5 「致令不堪用」之意義【102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Topic6 侵害個別財產⑶—侵占型犯罪

3.6.1 業務侵占罪、背信罪【107普考—法律廉政】

3.6.2 業務侵占之雙重身分犯【99高考—政風(三級)】

Topic7 侵害整體財產⑴—詐欺、重利

3.7.1 詐欺取財【104司特—書記官(三等)】

【106高考—法制(三級)】

3.7.2 電腦詐欺【107地特—法制(三等)】

(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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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語言
    • 中文繁體
    • 裝訂
    • 紙本平裝
    • ISBN
    • 9789574641178
    • 分級
    • 普通級
    • 頁數
    • 560
    • 商品規格
    • 18開17*23cm
    • 出版地
    •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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