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心學生,竟然官司纏身?2:大投訴時代的法律自救術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6大邏輯+4大生存要領+47個經典案例,
教師們別再被道德綁架!把法律變幫手!
身為教育工作者,是否也常感到非常無力?
明明充滿熱忱投入教學,卻發現現在的校園已進入「大投訴時代」,
家長像顧客、教師像服務業,連專業的管教都變得綁手綁腳。
甚至懷疑「教師」是不是不能再當成畢生志業了?
實際上,只要照著「教師的法律生存教戰守則」──
做法規要求老師做的,並注意法規不准做的行為。就好了!
懂得用法規守護專業尊嚴,
你也可以安安心心、長長久久的當個快樂的教師!
【內容大綱】
了解「法律邊界」,
不內耗、不煩惱,也不再背黑鍋!
現在當老師變得好像動輒得咎、隨時會踩雷?
無論是幫忙餵藥的法律責任、面對惡意檢舉的舉證攻防,
到特教生管教的邊界、著作權的歸屬,
現代教師的焦慮往往源於對法規的不了解。
本書將帶領大家深入拆解校園最常見的法律雷區,
透過實戰思維、法律判例告訴你:
哪些事該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責任不該自己扛!
只要看清法律框架,就能停止無謂的害怕和擔憂。
【6大邏輯建立保護傘】
★法律與教育的關係
★教師的法律義務
★校園內的人際思維
★性別思維的轉變
★校園著作權
★教育現場實戰經驗
【校園法律生存4大要領】
• 釐清義務邊界:從《教師法》到《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看清責任清單,不再為不屬於你的責任背鍋。
• 實戰判例解析:透過47個真實校園案例(如兼職、學生衝突、性別事件、著作權),把法條變成具體的應對策略。
• 舉證自保術:掌握「輔導紀錄」與「錄音影」的法律眉角。輔導沒留下紀錄,在法律面前等同沒發生過!
• 拿回主導權:老師必須同時面對家長、學校、同事,用專業與法規找回安心教學的尊嚴。
【熱情推薦】
◎當老師能夠理解法律、程序與教育目的之間的關係,我們不只是在保護自己,而是在為教室裡的每一個孩子,撐起一個更公平、更安全的成長空間。──李郁璇/高雄市新光國小教師
◎老師們別再只憑感覺教學了,我們得建立起法律思維。理解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消極保命,進行什麼防禦性教學。那也把教育專業看得太卑微了!多一份法律的專業,是為了讓我們身為教師,能在合法理性的界線內,更妥當地安放大家想把學生教好的那份體貼。──吳宜蓉/高雄市陽明國中教師
◎這本書最值得一讀之處,在於它不只羅列法條,而是引導教育工作者建立「法律思維」。書中從法律與教育的本質差異談起,釐清一個常被誤解的觀念:法律的任務未必是保障權利,有時自由與權利是需要伴隨適度的犧牲。理解了這層邏輯,老師才能在保護自己的同時,不至於走向消極防禦,而能繼續懷抱熱忱、勇敢地關心學生。──林米庭/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育研究所助理教授
◎教育工作者給予學生鷹架,讓他們攀緣而上,習得知識、情意與技能。我們期待孩子終有一天能夠離開鷹架,自信地走向更廣闊的世界。而本書也讓法律不再像高牆,而更像是穩固的鷹架。它幫助教育工作者理解邊界、看見風險、掌握方法,重新找回積極作為的動能。──官小官/臺北市立木柵國中教師
◎如果說第一集是教師的校園法律入門課,那麼《關心學生,竟然官司纏身?2》更像是大投訴時代下的法律自救手冊。本書透過真實案例與實務判例,引導教師學習如何因應爭議、留下紀錄,以及在保障學生權益的同時,也守護自己的專業與尊嚴。──姚立德/新北市五股國小教務主任
◎隨著作者釐清教師積極與消極的義務邊界,了解「什麼該做、什麼不能做、做到哪裡才算合法。」,而也正是自媒體時代,當「教育熱忱」、「全民線上辦案」,遇上了生硬的「法律邏輯」,閱讀本書真的是保障自己權益的重要方向。──陳香吟/新北市光華國小教師
◎目前甚至未來的環境,老師的法律素養變得非常重要。──陳勇延/國立興大附中退休校長、延選好學教育頻道創辦人
◎《關心學生,竟然官司纏身?2》透過實際案例解析,並提供實用經驗與心法,讓教學現場的教師能快速理解硬梆梆的法條。「做正確的事」是我們應該學習的;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只有懂法、知法,才能不犯法。──蔡孟耘(小壁虎老師)/宜蘭縣竹林國小教師
(以上推薦者按姓氏筆劃排序)
教師們別再被道德綁架!把法律變幫手!
身為教育工作者,是否也常感到非常無力?
明明充滿熱忱投入教學,卻發現現在的校園已進入「大投訴時代」,
家長像顧客、教師像服務業,連專業的管教都變得綁手綁腳。
甚至懷疑「教師」是不是不能再當成畢生志業了?
實際上,只要照著「教師的法律生存教戰守則」──
做法規要求老師做的,並注意法規不准做的行為。就好了!
懂得用法規守護專業尊嚴,
你也可以安安心心、長長久久的當個快樂的教師!
【內容大綱】
了解「法律邊界」,
不內耗、不煩惱,也不再背黑鍋!
現在當老師變得好像動輒得咎、隨時會踩雷?
無論是幫忙餵藥的法律責任、面對惡意檢舉的舉證攻防,
到特教生管教的邊界、著作權的歸屬,
現代教師的焦慮往往源於對法規的不了解。
本書將帶領大家深入拆解校園最常見的法律雷區,
透過實戰思維、法律判例告訴你:
哪些事該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責任不該自己扛!
只要看清法律框架,就能停止無謂的害怕和擔憂。
【6大邏輯建立保護傘】
★法律與教育的關係
★教師的法律義務
★校園內的人際思維
★性別思維的轉變
★校園著作權
★教育現場實戰經驗
【校園法律生存4大要領】
• 釐清義務邊界:從《教師法》到《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看清責任清單,不再為不屬於你的責任背鍋。
• 實戰判例解析:透過47個真實校園案例(如兼職、學生衝突、性別事件、著作權),把法條變成具體的應對策略。
• 舉證自保術:掌握「輔導紀錄」與「錄音影」的法律眉角。輔導沒留下紀錄,在法律面前等同沒發生過!
• 拿回主導權:老師必須同時面對家長、學校、同事,用專業與法規找回安心教學的尊嚴。
【熱情推薦】
◎當老師能夠理解法律、程序與教育目的之間的關係,我們不只是在保護自己,而是在為教室裡的每一個孩子,撐起一個更公平、更安全的成長空間。──李郁璇/高雄市新光國小教師
◎老師們別再只憑感覺教學了,我們得建立起法律思維。理解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消極保命,進行什麼防禦性教學。那也把教育專業看得太卑微了!多一份法律的專業,是為了讓我們身為教師,能在合法理性的界線內,更妥當地安放大家想把學生教好的那份體貼。──吳宜蓉/高雄市陽明國中教師
◎這本書最值得一讀之處,在於它不只羅列法條,而是引導教育工作者建立「法律思維」。書中從法律與教育的本質差異談起,釐清一個常被誤解的觀念:法律的任務未必是保障權利,有時自由與權利是需要伴隨適度的犧牲。理解了這層邏輯,老師才能在保護自己的同時,不至於走向消極防禦,而能繼續懷抱熱忱、勇敢地關心學生。──林米庭/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育研究所助理教授
◎教育工作者給予學生鷹架,讓他們攀緣而上,習得知識、情意與技能。我們期待孩子終有一天能夠離開鷹架,自信地走向更廣闊的世界。而本書也讓法律不再像高牆,而更像是穩固的鷹架。它幫助教育工作者理解邊界、看見風險、掌握方法,重新找回積極作為的動能。──官小官/臺北市立木柵國中教師
◎如果說第一集是教師的校園法律入門課,那麼《關心學生,竟然官司纏身?2》更像是大投訴時代下的法律自救手冊。本書透過真實案例與實務判例,引導教師學習如何因應爭議、留下紀錄,以及在保障學生權益的同時,也守護自己的專業與尊嚴。──姚立德/新北市五股國小教務主任
◎隨著作者釐清教師積極與消極的義務邊界,了解「什麼該做、什麼不能做、做到哪裡才算合法。」,而也正是自媒體時代,當「教育熱忱」、「全民線上辦案」,遇上了生硬的「法律邏輯」,閱讀本書真的是保障自己權益的重要方向。──陳香吟/新北市光華國小教師
◎目前甚至未來的環境,老師的法律素養變得非常重要。──陳勇延/國立興大附中退休校長、延選好學教育頻道創辦人
◎《關心學生,竟然官司纏身?2》透過實際案例解析,並提供實用經驗與心法,讓教學現場的教師能快速理解硬梆梆的法條。「做正確的事」是我們應該學習的;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只有懂法、知法,才能不犯法。──蔡孟耘(小壁虎老師)/宜蘭縣竹林國小教師
(以上推薦者按姓氏筆劃排序)
名人推薦
【專業推薦】
邢小萍/臺北市古亭國小校長
陳勇延/國立興大附中退休校長、延選好學教育頻道創辦人
翁國彥/「學校與教師的法律筆記」版主、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以上推薦者按姓氏筆劃排序)
邢小萍/臺北市古亭國小校長
陳勇延/國立興大附中退休校長、延選好學教育頻道創辦人
翁國彥/「學校與教師的法律筆記」版主、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以上推薦者按姓氏筆劃排序)
目錄
推薦序 理解校園法律的程序,守護教學現場的善意/李郁璇
推薦序 從「憑感覺」到「認知升級」,在教育路上安心前行/吳宜蓉
推薦序 釐清法律與教育的本質,勇敢關心學生/林米庭
推薦序 懂法律才能擺脫恐懼,盡情擁抱教育的初衷/官小官
推薦序 在專業與安心之間,為老師撐起一道保護網/姚立德
推薦序 站在理性與感性的交界,找回講台上的尊嚴與保護傘/陳香吟
推薦序 依法行事:教學現場的法律自救術/蔡孟耘(小壁虎老師)
前言 從法律看教育?還是從教育看法律?
第一篇 為什麼教師常感覺法律沒有保障對的人?
壹、法律與教育的差別
當「教育熱忱」遇上「法律邏輯」
貳、法律的任務不是保障權利?
一、自由與權利有時需伴隨適度的犧牲
二、教育工作者更需要具備法律思維
參、教師有哪些權利與義務?
一、 你絕對有權利,除非自己放棄!
二、教師通常是因為「違反義務」被懲處?
第二篇 教師的義務到底是什麼?
壹、教師的義務
貳、《教師法》是怎麼產生的?
參、哪些行為符合「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規範?
一、教師的行為違反「刑事相關」法規
二、教師的行為違反「行政相關」法規
三、教師的行為違反「民事相關」法規
四、《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肆、校園安全也是義務嗎?
伍、法律程序的關鍵:讓人「說出來」
一、《兒童權利公約》
二、在校園中,如何落實兒童表意權?
陸、我會遇到無罪推定還是有罪推定?
一、法律上的舉證責任
二、誰有義務提出證據呢?
第三篇 校園大亂鬥,責任在誰身上?
壹、家長讓教師覺得動輒得咎
貳、教師讓學校覺得很無奈
一、國家賠償責任
二、請求對象與賠償機制
三、校園事件中例外的民事賠償
參、學校可以不要為難教師嗎?
肆、同事何苦為難同事呢?
伍、教育部為什麼要為難教師的公餘時間?
一、 「教師兼職」有何不可?
二、 絕對禁令:經營商號與家教
陸、練習建立離線權吧!
結語 像恆星一樣的大人,在校園中溫柔相待
第四篇 校園性別事件的重要性與權利保障
壹、性別事件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一、權力與倫理:重新定義師生關係
二、未成年與成年學生的紅線差異
三、專業實務指引:如何在日常互動中保持分際
貳、擔任教師「前」的性別事件
參、擔任教師「期間」的性別事件
肆、「退休後」始發現的性別問題,應該怎麼處理?
伍、保密性別事件,是重中之重!
違反保密的義務時,會有什麼相對應的責任?
陸、保護未成年孩子的民事修法
結語 萬事思考一下,則皆宜
第五篇 校園中的著作權
[著作權小教室1] 教師設計的教材是屬於哪一類著作?
[著作權小教室2] 教師編輯著作的內容,是否受到著作權保障?
[著作權小教室3] 教師因職務完成的著作,其著作權屬於誰?
[著作權小教室4] 如何判斷學校考題與解析的著作權歸屬?
[著作權小教室5] 在課堂使用他人影視資料
[著作權小教室6] 其餘校園活動的著作權議題
尾聲 給教育現場的建議
一、預防勝於治療
二、讓家長安心
三、平心靜氣後,再來處理事情
後記 教育者的初衷
附錄 事件索引
推薦序 從「憑感覺」到「認知升級」,在教育路上安心前行/吳宜蓉
推薦序 釐清法律與教育的本質,勇敢關心學生/林米庭
推薦序 懂法律才能擺脫恐懼,盡情擁抱教育的初衷/官小官
推薦序 在專業與安心之間,為老師撐起一道保護網/姚立德
推薦序 站在理性與感性的交界,找回講台上的尊嚴與保護傘/陳香吟
推薦序 依法行事:教學現場的法律自救術/蔡孟耘(小壁虎老師)
前言 從法律看教育?還是從教育看法律?
第一篇 為什麼教師常感覺法律沒有保障對的人?
壹、法律與教育的差別
當「教育熱忱」遇上「法律邏輯」
貳、法律的任務不是保障權利?
一、自由與權利有時需伴隨適度的犧牲
二、教育工作者更需要具備法律思維
參、教師有哪些權利與義務?
一、 你絕對有權利,除非自己放棄!
二、教師通常是因為「違反義務」被懲處?
第二篇 教師的義務到底是什麼?
壹、教師的義務
貳、《教師法》是怎麼產生的?
參、哪些行為符合「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規範?
一、教師的行為違反「刑事相關」法規
二、教師的行為違反「行政相關」法規
三、教師的行為違反「民事相關」法規
四、《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肆、校園安全也是義務嗎?
伍、法律程序的關鍵:讓人「說出來」
一、《兒童權利公約》
二、在校園中,如何落實兒童表意權?
陸、我會遇到無罪推定還是有罪推定?
一、法律上的舉證責任
二、誰有義務提出證據呢?
第三篇 校園大亂鬥,責任在誰身上?
壹、家長讓教師覺得動輒得咎
貳、教師讓學校覺得很無奈
一、國家賠償責任
二、請求對象與賠償機制
三、校園事件中例外的民事賠償
參、學校可以不要為難教師嗎?
肆、同事何苦為難同事呢?
伍、教育部為什麼要為難教師的公餘時間?
一、 「教師兼職」有何不可?
二、 絕對禁令:經營商號與家教
陸、練習建立離線權吧!
結語 像恆星一樣的大人,在校園中溫柔相待
第四篇 校園性別事件的重要性與權利保障
壹、性別事件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一、權力與倫理:重新定義師生關係
二、未成年與成年學生的紅線差異
三、專業實務指引:如何在日常互動中保持分際
貳、擔任教師「前」的性別事件
參、擔任教師「期間」的性別事件
肆、「退休後」始發現的性別問題,應該怎麼處理?
伍、保密性別事件,是重中之重!
違反保密的義務時,會有什麼相對應的責任?
陸、保護未成年孩子的民事修法
結語 萬事思考一下,則皆宜
第五篇 校園中的著作權
[著作權小教室1] 教師設計的教材是屬於哪一類著作?
[著作權小教室2] 教師編輯著作的內容,是否受到著作權保障?
[著作權小教室3] 教師因職務完成的著作,其著作權屬於誰?
[著作權小教室4] 如何判斷學校考題與解析的著作權歸屬?
[著作權小教室5] 在課堂使用他人影視資料
[著作權小教室6] 其餘校園活動的著作權議題
尾聲 給教育現場的建議
一、預防勝於治療
二、讓家長安心
三、平心靜氣後,再來處理事情
後記 教育者的初衷
附錄 事件索引
試閱
第三篇 校園大亂鬥,責任在誰身上?
當前的校園生態中,許多教師的身分已從專業教育者轉變為服務提供者。家長將自身視為付費的顧客,要求教師提供即時、客製化的服務,從細瑣的生活照料到無條件提升成績。本章開始,讓我們用一些例子來談談教師可能面對的無奈,以及學校面對教師的無奈!
壹、家長讓教師覺得動輒得咎
當代教師面對家長的無奈,核心源於專業身分的衝突與界線的模糊。部分家長將教師定位為提供服務的角色,而非具備專業的教育工作者,使得教師的專業判斷常遭受質疑和挑戰。此外,科技的進步讓親師溝通變得不受時空限制,家長對教師產生「即時回應」的無限服務期待,嚴重侵蝕了教師的個人休息時間。更甚者,部分家長將生活習慣、情緒管理等家庭教育責任轉嫁給學校;而「少數怪獸家長」動輒以申訴、媒體或網路公審相威脅,讓教師在心理上承受巨大的失落與壓力。
事件19 學生需服藥,教師就必須幫忙餵藥嗎?
德昊因注意力不全過動症需服藥,依德昊母親交付學校之服藥委託書,載明德昊應於每日上午8時10分服用長效之利長能,利他能則為短效備用藥物。但是學校卻於9月份的連續18天「同時」給予德昊服用利長能、利他能,致德昊有食慾下降、失眠、心跳過快之後遺症。家長認為學校的行為已侵害德昊之身體權、健康權、受教育權、人格發展權,故請求包含精神慰撫金在內合計50萬元的損害賠償。
法院怎麼說?
首先,儘管特殊教育法第18條強調服務應符合適性化和融合精神,但學校的教育行政人員並非醫療專業人員,且《特教法》並未明文規定學校有為特教學生提供服藥的公法上義務。協助子女就醫、服藥並維護健康,是父母履行保護教養子女的義務。父母即便透過填寫「服藥委託書」請學校代為執行,這也僅是協助性質,不會將父母的私法義務轉變為國家行使公權力。
其次,關於家長主張德昊因在校服藥過量,而導致嚴重後遺症及身體健康權受損一事,依據醫院紀錄難以採信。醫院函覆顯示,德昊在事發期間(9月連續服藥18日)後,直到隔年5月回診期間,從未主訴有同時服用兩種藥物產生副作用的情況。這使得家長主張服藥過量造成損害的說法缺乏客觀醫療證據支持。
總結來說,由於學校提供服藥協助並非行使公權力,且家長未能提供足夠的醫療證據證明德昊的損害與學校行為有因果關係,因此,家長依據《國家賠償法》或《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學校請求損害賠償的主張,均缺乏法律依據。
【教育真心話】
我相信餵藥這件事情真的很困擾低年級或是學前教育的教師,要幫也不是,不幫也不是!我也沒有定論,我想就取決於教師與家長之間的互相信任感吧!但是家長們必須知道,餵藥照顧孩子是您的責任,不能將自己的責任外包給教師。
但我認為這是取決於互信,彼此都會有需要他人幫忙的時候。老師會炸鍋,是因為部分家長會認為這是學校該幫忙的,而忘卻了這是家長本來的責任,但基於互信與體諒的前提下,我想很多事情都可以順利圓滿。
事件20 因特教生導致教學中斷,學校應負賠償責任嗎?
小翾主張自己孩子就讀的班級內有身心障礙學生,德昊,但學校卻未依法安排專任教師擔任該班導師,反而安排代理教師擔任導師,亦未提供德昊適當之協助,導致該班級的教學現場,多次因德昊之情緒問題致使教學中斷,經多次反映、討論、請求學校處理,學校均未有相關積極作為......已有違法侵害自己孩子學習權益之虞而提請國家賠償訴訟。
法院怎麼說?
德昊的干擾行為,根本原因在於其自閉症障礙,此狀況與導師是否為正式教師無關,且其行為本身需要特殊教育助理員的協助。因此,不應將學生的干擾行為直接歸咎於師資問題。
學校在特殊教育的責任,是提供必要且支援性的協助,而非承擔全部的照顧與訓練責任。這些「必要協助」必須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和資源負荷來判斷,同時考量學生人數、教師負擔和危險急迫性,它不等同於立即性的服務。
此外,判斷教師是否違反《特教法》或失職,必須嚴謹地審視教師的行為與學生權利受損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單憑德昊的情緒反應,不足以直接推論教師有故意、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最終,教師和學校對於校園突發事件本來就擁有裁量權限,導師若未在學生情緒反應當下立刻通知輔導室或個管老師,難以直接認定為「怠於執行職務」。因此,學校在提供協助與維持安全之間,有其合理的判斷與處理空間。
事件21 學生午休時發生衝突,學校及導師也有過失?
德昊與小翾為同班同學。小翾於午休期間,站立在教室桌子與桌子的中間走道與同學聊天時,德昊明知無法行走通過,竟未要求小翾禮讓,亦知跳躍通過可能踩踏到小翾,仍以跳躍方式通過走道,並碰撞、踩踏到小翾之身體及腿部,致受傷倒地。小翾家長請求德昊與家長損害賠償新臺幣53萬元。
德昊的家長怎麼主張?
德昊辯稱小翾將左腳不當於走道間曲折延展,自屬與有過失;學校、班導師及代課老師未充分揭露小翾特殊體質情形,讓同班同學及其家長注意,亦有過失;另小翾無償使用特教助理員或特教志工以擴大活動範圍,而特教助理員或特教志工未於午休時間陪伴在小翾身旁,且未防範小翾以不良站姿立於狹小走道間阻礙通道,是特教助理員或特教志工疏忽大意導致小翾受傷,亦有過失相抵。
法院怎麼說?
小翾受傷與身為罕病兒童無關,是德昊的問題,且特教助理員(志工)職責是協助小翾上、下學或更換教室時輔助移動,本即無時時刻刻注意小翾的義務。加上事故發生於教室內且為午休期間,小翾並無有協助需求,自難以顧及或特別注意於教室內的情況,因事故是意外、一瞬間發生,縱然特教助理員(志工)在教室內,亦難期待能立即阻止事故發生。最後特教助理員(志工)是為學校服勞務,受學校監督、指揮,應為學校之使用人,非個別特教學生之使用人。
當前的校園生態中,許多教師的身分已從專業教育者轉變為服務提供者。家長將自身視為付費的顧客,要求教師提供即時、客製化的服務,從細瑣的生活照料到無條件提升成績。本章開始,讓我們用一些例子來談談教師可能面對的無奈,以及學校面對教師的無奈!
壹、家長讓教師覺得動輒得咎
當代教師面對家長的無奈,核心源於專業身分的衝突與界線的模糊。部分家長將教師定位為提供服務的角色,而非具備專業的教育工作者,使得教師的專業判斷常遭受質疑和挑戰。此外,科技的進步讓親師溝通變得不受時空限制,家長對教師產生「即時回應」的無限服務期待,嚴重侵蝕了教師的個人休息時間。更甚者,部分家長將生活習慣、情緒管理等家庭教育責任轉嫁給學校;而「少數怪獸家長」動輒以申訴、媒體或網路公審相威脅,讓教師在心理上承受巨大的失落與壓力。
事件19 學生需服藥,教師就必須幫忙餵藥嗎?
德昊因注意力不全過動症需服藥,依德昊母親交付學校之服藥委託書,載明德昊應於每日上午8時10分服用長效之利長能,利他能則為短效備用藥物。但是學校卻於9月份的連續18天「同時」給予德昊服用利長能、利他能,致德昊有食慾下降、失眠、心跳過快之後遺症。家長認為學校的行為已侵害德昊之身體權、健康權、受教育權、人格發展權,故請求包含精神慰撫金在內合計50萬元的損害賠償。
法院怎麼說?
首先,儘管特殊教育法第18條強調服務應符合適性化和融合精神,但學校的教育行政人員並非醫療專業人員,且《特教法》並未明文規定學校有為特教學生提供服藥的公法上義務。協助子女就醫、服藥並維護健康,是父母履行保護教養子女的義務。父母即便透過填寫「服藥委託書」請學校代為執行,這也僅是協助性質,不會將父母的私法義務轉變為國家行使公權力。
其次,關於家長主張德昊因在校服藥過量,而導致嚴重後遺症及身體健康權受損一事,依據醫院紀錄難以採信。醫院函覆顯示,德昊在事發期間(9月連續服藥18日)後,直到隔年5月回診期間,從未主訴有同時服用兩種藥物產生副作用的情況。這使得家長主張服藥過量造成損害的說法缺乏客觀醫療證據支持。
總結來說,由於學校提供服藥協助並非行使公權力,且家長未能提供足夠的醫療證據證明德昊的損害與學校行為有因果關係,因此,家長依據《國家賠償法》或《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學校請求損害賠償的主張,均缺乏法律依據。
【教育真心話】
我相信餵藥這件事情真的很困擾低年級或是學前教育的教師,要幫也不是,不幫也不是!我也沒有定論,我想就取決於教師與家長之間的互相信任感吧!但是家長們必須知道,餵藥照顧孩子是您的責任,不能將自己的責任外包給教師。
但我認為這是取決於互信,彼此都會有需要他人幫忙的時候。老師會炸鍋,是因為部分家長會認為這是學校該幫忙的,而忘卻了這是家長本來的責任,但基於互信與體諒的前提下,我想很多事情都可以順利圓滿。
事件20 因特教生導致教學中斷,學校應負賠償責任嗎?
小翾主張自己孩子就讀的班級內有身心障礙學生,德昊,但學校卻未依法安排專任教師擔任該班導師,反而安排代理教師擔任導師,亦未提供德昊適當之協助,導致該班級的教學現場,多次因德昊之情緒問題致使教學中斷,經多次反映、討論、請求學校處理,學校均未有相關積極作為......已有違法侵害自己孩子學習權益之虞而提請國家賠償訴訟。
法院怎麼說?
德昊的干擾行為,根本原因在於其自閉症障礙,此狀況與導師是否為正式教師無關,且其行為本身需要特殊教育助理員的協助。因此,不應將學生的干擾行為直接歸咎於師資問題。
學校在特殊教育的責任,是提供必要且支援性的協助,而非承擔全部的照顧與訓練責任。這些「必要協助」必須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和資源負荷來判斷,同時考量學生人數、教師負擔和危險急迫性,它不等同於立即性的服務。
此外,判斷教師是否違反《特教法》或失職,必須嚴謹地審視教師的行為與學生權利受損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單憑德昊的情緒反應,不足以直接推論教師有故意、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最終,教師和學校對於校園突發事件本來就擁有裁量權限,導師若未在學生情緒反應當下立刻通知輔導室或個管老師,難以直接認定為「怠於執行職務」。因此,學校在提供協助與維持安全之間,有其合理的判斷與處理空間。
事件21 學生午休時發生衝突,學校及導師也有過失?
德昊與小翾為同班同學。小翾於午休期間,站立在教室桌子與桌子的中間走道與同學聊天時,德昊明知無法行走通過,竟未要求小翾禮讓,亦知跳躍通過可能踩踏到小翾,仍以跳躍方式通過走道,並碰撞、踩踏到小翾之身體及腿部,致受傷倒地。小翾家長請求德昊與家長損害賠償新臺幣53萬元。
德昊的家長怎麼主張?
德昊辯稱小翾將左腳不當於走道間曲折延展,自屬與有過失;學校、班導師及代課老師未充分揭露小翾特殊體質情形,讓同班同學及其家長注意,亦有過失;另小翾無償使用特教助理員或特教志工以擴大活動範圍,而特教助理員或特教志工未於午休時間陪伴在小翾身旁,且未防範小翾以不良站姿立於狹小走道間阻礙通道,是特教助理員或特教志工疏忽大意導致小翾受傷,亦有過失相抵。
法院怎麼說?
小翾受傷與身為罕病兒童無關,是德昊的問題,且特教助理員(志工)職責是協助小翾上、下學或更換教室時輔助移動,本即無時時刻刻注意小翾的義務。加上事故發生於教室內且為午休期間,小翾並無有協助需求,自難以顧及或特別注意於教室內的情況,因事故是意外、一瞬間發生,縱然特教助理員(志工)在教室內,亦難期待能立即阻止事故發生。最後特教助理員(志工)是為學校服勞務,受學校監督、指揮,應為學校之使用人,非個別特教學生之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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