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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涉外財稅會計實務(修訂二版)

180篇專欄,解決外商在中國最常遇到的財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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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到中國投資一定要知道的財稅、會計資訊!

富蘭德林出版本書,除了想記錄十多年來在中國所累積的財稅會計經驗外,更重要的是希望為讀者拉近中國財稅會計在「條文」與「實務」間的差距,畢竟讀者需要的是解決問題,是如何利用中國財會稅務規定為企業創造利益,這個想法不該是口號,告訴讀者「如何去做?」才是本書的宗旨。

沒人懷疑中國經濟還將會有巨大的改變,中國經濟上的改變,勢必伴隨大量新出台的財稅會計規定,外商如何面對這些新規定?如何從中趨吉避兇?將一定程度決定外商在中國的競爭力。

本書分成15個章節,以180篇專欄嘗試解決外商在中國最常遇到的180個財稅會計問題,並避開教科書上長篇大論的的學術探討,直接針對「實務」與「有用」兩大主軸挑選內容主題,畢竟,這是本工具書,是讓讀者拿來解決在大陸實際遇到的財會稅務問題,而不僅僅是拿來做為研究之用。

除了最後的「會計」與「內控內稽」近40篇專欄外,本書還以超過3/4的份量,主力闡述與外商關係最密切的中國稅務問題,包含外商熟知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外,著重於外商最擔心的關聯交易、海關、外匯、出口退稅,及最在乎的稅收優惠政策、控股結構與交易結構等等,讀者使用本書時,應先將所關心的問題進行分類,確認這些主題屬於15個章節中的哪個章節,之後再追根究柢地從每篇專欄中尋找答案,或是由附件「讀者服務」中的網路途徑,在富蘭德林官網www.mychinabusiness.com上進行關鍵字檢索,也能很快判斷出所要找答案到底位於那些章節段落中。

最後,要提醒讀者仔細參閱附件中的「讀者服務」,讀者只要在富蘭德林官網www.mychinabusiness.com上註冊,日後中國官方更新任何與本書內容相關的議題,富蘭德林將以電子郵件形式通知讀者進行內容修改,因為財稅會計規定除了「有用」及「實務」外,「最新」又何嘗不是讀者關心的重點?

目錄

第一篇 稅收

第一章 稅收優惠政策
【一】享受稅收協定的企業主體是否存在限制
【二】企業採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應注意的五個重點事項
【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研發費歸集範圍與加計扣除研發費歸集範圍的區別
【四】境外所得的稅收抵免如何進行
【五】如何理解稅收協定中的常設機構
【六】如何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七】淺議技術開發費會計核算與涉稅處理
【八】軟體企業如何享受稅收優惠
【九】政府拆遷補償收入的稅務實務處理
【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十一】稅法對捐贈支出相關規定分析
【十二】關於利用再生資源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十三】過渡期所得稅優惠政策盤點之一
【十四】如何取得地方財政補貼
【十五】關於安排殘疾人員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解析
【十六】如何通過轉讓技術獲得減免稅
【十七】購置符合稅收優惠規定的專用設備的注意事項
【十八】外籍個人在中國可享受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十九】過渡期所得稅優惠政策盤點之二

第二章 稅務風險及損失
【一】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後的稅務處理
【二】企業繳納房產稅容易疏忽的情況
【三】未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的情形分析
【四】企業虛報虧損涉及的稅務風險
【五】輕稅重罰─不容忽視的小稅種
【六】日常經營中容易忽略的稅前列支風險
【七】未按規定抵扣增值稅的情況分析
【八】遺失發票該如何處理
【九】增值稅風險自查方法介紹

第三章 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如何處理
【二】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企業所得稅處理重點
【三】外商投資企業合併時應關注的稅務處理原則
【四】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幾個關鍵環節分析
【五】個人借款給企業的涉稅問題
【六】跨地區經營總分公司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七】承包經營所得如何課稅
【八】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的稅法規定簡析
【九】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如何確認銷售收入
【十】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的解析
【十一】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注意事項
【十二】外資企業基金投資涉稅處理重點
【十三】常見應納稅所得額調減項目分析
【十四】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分析
【十五】接受捐贈的相關會計、所得稅實務處理
【十六】支付常見境外費用的涉稅分析
【十七】常駐代表機構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八】非居民享受稅收協議待遇管理辦法的解析

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
【一】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性收入,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二】合夥企業合夥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分析
【三】企業為股東或員工購房、購車涉稅差異分析
【四】外籍個人既擔任董事又直接從事管理職務時,其個人所得稅納稅重點分析
【五】個人無償受贈房屋的個人所得稅分析
【六】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個人如何申報個人所得稅
【七】自然人轉讓股權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八】境內外自然人獲得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分析
【九】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個人所得稅最新變化簡析

第五章 增值稅
【一】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的繳納方式比較
【二】不同情況下存貨報廢涉及的進項稅轉出處理分析
【三】新增值稅法下出售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四】企業「保修」期間提供的維修材料應視同銷售
【五】採購固定資產抵稅政策簡介
【六】新增值稅條例下申請一般納稅人的條件分析
【七】免稅項目不得抵扣的進項稅方法比較
【八】哪些情況下可以抵扣進項稅?
【九】總分機構資產轉移的涉稅分析
【十】如何區分視同銷售銷項稅還是進項稅轉出
【十一】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納稅差異的比較
【十二】特別監管區域增值稅政策簡介
【十三】不同銷售方式下增值稅的繳納時點比較
【十四】平銷返利和進場費的區別及涉稅處理
【十五】如何申請開具增值稅紅字發票
【十六】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調整重點分析

第六章 營業稅
【一】幾種常用的營業稅節稅方法
【二】建築業異地經營納稅解析
【三】融資租賃業務涉稅分析
【四】建築業混合銷售涉稅處理

第七章 出口退稅
【一】出口企業在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後,應辦理哪些涉稅事宜
【二】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申報出口退稅的差異分析
【三】生產企業如何計算免抵退
【四】不同貿易方式出口視同內銷納稅分析
【五】不同貿易方式出口退稅政策解析
【六】出口退稅涉及保稅材料組成計稅價格的分析
【七】辦理出口退稅涉及的政府機關相關單據介紹
【八】出口退稅中須注意的海關問題
【九】國內採購還是保稅採購選擇分析

第二篇 海關與外匯

第一章 海關
【一】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如何確定
【二】如何平衡海關、手冊、財務三套帳之間的關係
【三】海關對企業保稅設備的稽查重點
【四】加工貿易貨物放棄實務分析
【五】成品深加工結轉實務分析
【六】保稅材料日常管控分析
【七】出口成品退運分析
【八】企業如何正確計算海關核銷單耗
【九】保稅貿易中須注意的幾個關鍵點
【十】特殊監管區域的海關監管差異分析
【十一】保稅設備管理八大重點分析
【十二】加工貿易手冊實務分析
【十三】保稅貿易剩餘料件的處理重點
【十四】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內銷緩稅利息徵收及退還
【十五】免稅進口設備途徑分析
【十六】海關總署關於出口加工區機器設備出區處理問題的通知解析

第二章 外匯
【一】最新個人外匯政策分析
【二】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的幾個注意事項
【三】服務貿易項下對外支付的內容及要求
【四】延期付匯實務操作問題解析
【五】企業如何利用外債解決資金問題
【六】出口收匯中須注意的特殊事項
【七】特殊監管區域的外匯管理分析
【八】出口收匯對企業出口退稅的影響分析
【九】通過物流園區進口貨物付匯重點
【十】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外匯事項分析
【十一】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解析
【十二】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解析

第三篇 關聯交易與交易結構1

第一章 關聯交易2
【一】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分析
【二】關聯交易移轉定價方法簡析
【三】申請預約定價的利弊分析
【四】申請預約定價的利弊分析
【五】會計與稅法對關聯方定義的異同比較
【六】可能被轉讓定價重點調查企業情況介紹
【七】資本弱化應注意事項分析
【八】企業如何運用成本分攤協議降低關聯交易風險
【九】對境外投資應關注的重點事項分析
【十】如何正確理解一般反避稅條款
【十一】同期資料準備重點解析之一
【十二】同期資料準備重點解析之二
【十三】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重點分析
【十四】關聯交易往來報告表填寫容易出錯的幾個細節
【十五】哪些企業必須準備同期資料

第二章 交易結構
【一】企業如何選擇深加工結轉、物流園區出口
【二】企業如何選擇來料加工、進料加工
【三】通過物流園區出口貨物的實務操作分析
【四】非自產產品在不同出口方式下的比較分析
【五】自產產品如何選擇出口方式達到出口退稅利益最大化

第四篇 控股架構

【一】企業改變投資架構應注意的問題
【二】控股股東轉為香港公司是否能夠享受利潤匯出所得稅優惠
【三】非居民企業如何執行協定股息稅率
【四】企業選擇母子公司還是總分公司的方案分析
【五】如何理解境外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與關聯方關係的認定
【六】「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議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解析

第五篇 會計

【一】合併會計報表中內部存貨交易的抵銷方法
【二】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區別及會計核算差異分析
【三】同一控制下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
【四】新會計準則下如何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五】新會計準則下如何計提壞帳準備
【六】企業資產售後回租中承租人的會計核算
【七】非同一控制下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重點分析
【八】生產型企業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會計核算分析
【九】首次執行新準則應注意的會計事項
【十】新會計準則對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重點
【十一】新準則下所得稅會計核算重點(一)
【十二】新準則下所得稅會計核算重點(二)
【十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核算差異分析
【十四】如何準確進行增值稅帳務核算
【十五】如何界定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電子設備

第六篇 內控內稽

【一】如何保證企業現金安全管理
【二】企業採購過程中詢比議價重點環節分析
【三】如何選定和管理供應商
【四】採購入庫環節關鍵控制點分析
【五】銷售退貨時控制要點
【六】企業如何制定

試閱

第一章-稅收優惠政策
【一】享受稅收協定的企業主體是否存在限制按照稅收協定股息條款規定,中國居民公司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支付股息,該對方稅收居民取得的該項股息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即按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計算其在中國應繳納的所得稅。那麼,可以享受稅收協定股息條款的居民主體是否存在限制?

首先,「關於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明確指出:納稅人需要享受稅收協定股息條款待遇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
2. 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相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3. 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股息應是按照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確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述規定明確了只有稅收居民並且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才能享受稅收協定股息條款待遇,同時該股息的產生必須符合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定,而諸如被進行特別納稅調整後所產生的股息,則不符合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定而不允許享受稅收優惠。
最關鍵的是,雖然中國與多個國家簽訂了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但在對「締約國一方居民」的解釋中,均明確指出居民應是該締約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人。部分國家為了繁榮本國經濟,允許不同形態的公司存在,其中雖然註冊在國內,但取得的離岸收入不用徵稅的公司不屬於稅收居民,該居民就無法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另外,根據有關稅收協定股息條款規定,只有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中國居民公司25%或10%比例以上資本的,該對方稅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稅收協定規定稅率徵稅。該對方稅收居民需要享受該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取得股息的該對方稅收居民根據稅收協定規定應限於公司;
2. 在該中國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權益和有表決權股份中,該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的比例均符合規定比例;
3. 該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該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比例。
一方面,對方稅收居民只能是公司,也就是說自然人無法享受稅收協定股息條款;另一方面,該稅收居民除了資本比例符合基本規定以外,持有該資本比例的時間也不得少於取得股息的前12個月。
如何理解取得股息非常重要。「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指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取得股息」可以理解為中國居民公司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時間。若某境外A居民2008年6月1日取得中國甲公司股權,其2008年度利潤只要甲公司在2009年6月2日做出利潤分配決議,則境外A居民就其取得的股息可按稅收協定規定稅率徵稅。當然該A居民企業未提出執行稅收協定規定申請的,應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最後,該A居民企業應提供由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或其授權代表簽發的稅收居民身分證明,以及支持該證明的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內法律依據和相關事實證據。【二】企業採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應注意的五個重點事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的規定(以下簡稱「通知」),企業可以對固定資產採用加速折舊方法計提折舊,但在實際運用中必須把握以下五個重點事項。
一、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範圍及條件
1. 加速折舊固定資產範圍:
「通知」第一條明確指出,必須是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才可以採用加速折舊方法。也就是說,非生產經營用的或者非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不可以採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
2. 加速折舊的條件
根據該「通知」要求,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才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2)長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二、加速折舊最低年限的確定
主要掌握以下三個要點:
1. 對企業購置的功能相同或類似的固定資產來替代舊固定資產的,如果舊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確實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折舊最低年限,企業可以根據該舊固定資產實際使用年限,對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2. 對過去沒有使用過功能類似或相同的固定資產,但企業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新購置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短於「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企業可根據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對該固定資產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3. 最低折舊年限,一般不低於「條例」規定折舊年限的60%,同時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如果購置的設備係已使用過的舊設備,最低折舊年限一般不低於按照「條例」規定的折舊最低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其次,實務中,稅務機關一般比較傾向於機器設備可以採用加速折舊,對房屋建築物等其他類型固定資產的備案要求普遍比較嚴苛。
三、加速折舊方法的選用
加速折舊法包括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均屬於使用前期計提折舊較多,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年限內盡早得到價值補償的折舊方法。企業可以分別不同類固定資產採用其中一種方法,但一經選擇一般不得變更。
四、備案要求
企業採用加速折舊法的,必須在取得固定資產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稅務部門備案,並提交該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低於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的理由及證明資料、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採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等。同時「通知」還指出,如果分支機構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應由其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負責實施跟蹤管理。
五、提足折舊後繼續使用
根據「通知」第六條規定,如果採取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在足額計提折舊後仍在繼續使用,且繼續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對企業以後購置的功能相同或類似的固定資產,將不得再採取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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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紙本平裝
    • ISBN
    • 9789570840230
    • 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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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開15*21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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