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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之路:財經監委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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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時光匆匆,轉眼間本屆監察委員的任期即將屆滿,為不讓歲月留白,特將六年監委的部分重要調查報告,編撰成「問責之路」乙書,冀望留下些許鴻爪雪泥之紀錄,以供諸先進參考指正之用。本書乃延續多年前拙著「校長論政」及「堅持價值」之精神,以當做台灣關懷系列著作之一為目標。全書因篇幅所限,內容只能選擇下列幾類主題之相關報告,加以編撰論述:分為通案研究、外匯管理、居住正義、社會公平、行政疏失等五大部分。其中相關的調查報告共計十二篇,每篇內容原文涵蓋調查緣起、調查對象、案由、調查依據、調查重點、調查事實、調查意見及處理辦法等項目,加上我個人意見與心得感想作為評論。

作者

賴振昌
現任: 監察委員
考試:67年高考「財稅行政人員」
    67年普考「財稅行政人員」
    72年高考「會計師」
    84年公費留學考試
學歷: 國立台北商專會統科畢業
    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企管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研究所商學博士
    美國哈佛大學訪問學者
經歷: 第8屆立法委員、台聯黨團總召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長
    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第12屆理事
    中華民國空中教育學會第18屆理事長
    中華民國商業職業教育學會第13屆副理事長
    台灣教授協會第25屆會長
    臺灣時報社論主筆

目錄


壹、前言
一、監察院的角色與挑戰
(一)監察院的定位與沿革
(二)監察委員權力之侷限
二、從多重角色走向制度守門人
(一)回首來時路,一條由實務走向理念的道路
(二)財經監委的自我期許

貳、通案研究
一、百年大旱的挑戰:「面對極端氣候,我國水資源之開發與利用現況調查案」
小提醒:宜未雨綢繆,勿臨渴掘井 二、農業為本、綠能加值:「我國農業綠能發展與現況調查案」
重點問題:糧食安全與經濟發展孰重?

參、外匯管理
待宰肥羊:外籍移工地下匯兌之管理

肆、居住正義
一、住屋需求:社會住宅興建效率不彰案
小提醒:都會區高房價釀民怨
二、地盡其利:直轄市國(公)有非公用土地使用管理效率案
三、公平課稅:租賃所得專案查核績效之檢討

伍、社會公平
一、無本生意:三大租賃公司的千億融資套利模式 二、高關稅、保護了誰:關稅與產業保護的省思

陸、行政疏失
一、一筆爛帳:爛尾工程爭議
二、此路不通:無尾路傳奇
三、弱勢悲歌:一府兩制,漠視基層勞工權益 四、螺絲鬆了:多個機關竟未能發現土地地號登載錯誤

柒、利劍與警鐘:彈劾與糾正,人與事的處分權
一、彈劾與糾正的意義、法規依據與制度重要性
二、彈劾的效力與個人責任的邊界
三、糾正的功能與制度修正的力量
四、彈劾與糾正的互補關係:制度監督的雙螺旋
五、立法院vs.監察院監督權的比較

捌、制度可以改,但監督機制不能廢
一、對監察院未來的期許
二、對國家面對挑戰的祝願
三、「寧可少人理解,也不忘記初心」

玖、附錄
一、賴振昌委員監察院第六屆調查案件統計
二、賴振昌委員監察院第六屆糾正案提案統計
三、賴振昌委員監察院第六屆函詢案統計
四、賴振昌委員監察院歷任職務

試閱

壹、前言
一、監察院的角色與挑戰
(一)監察院的定位與沿革
1.定位
監察院是中華民國五權憲法體制中的一部分,係屬於「監察權」的行使機關。它的憲政定位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監察院是行使監察權的獨立機關,在五權分立架構中,監察院獨立於行政、立法、司法與考試機關,具有監督與制衡其他政府機構的功能。

監察院作為五權憲法中的一環,曾在特定時期發揮制衡功能,但在歐美均以「三權分立」的民主體制深化、資訊公開與社會力量成長背景下,其存在的必要性與未來定位正面臨重大挑戰。未來是否會被改革、整併,甚至廢除,仍是台灣憲政發展的重要觀察點之一。

2.沿革
我國監察制度起源甚早,迄今已有2000餘年之歷史。按中國監察制度始建於秦(西元前246年至206年)、漢(西元前206年至西元220年)時代,當時由御史府(台)掌管監察工作,漢武帝時增置丞相司直及司隸校尉,同司糾察之任,並設13部刺史分察地方。東漢光武帝(西元22年至57年)因襲前制,惟以司隸校尉及12部刺史分察地方。

魏(西元220年至265年)、晉(西元265年至420年)以後,略有變革。隋(西元581年至618年)、唐(西元618年至904年)以來,分置「台」「諫」2職,御史台主監察文武官吏,諫官主諫正國家帝王,並仿漢代刺史之制,分全國為15道,派使巡察地方。宋(西元960年至1279年)初仍因唐制,惟中葉以來,台臣與諫官之職掌,逐漸不分。肇元代(西元1279年至1368年)以後,「台」「諫」合一之端。 至明(西元1368年至1664年)、清(西元1664年至1911年)兩代,以都察院掌風憲,對地方監察益趨周密,從13道監察御史,增為15道,清末復按省分道,增為20道,明奏密劾,揚善除奸,充分發揮整飭綱紀之功效。

國父孫中山先生領導中國革命,倡行「五權憲法」,擷取歐美三權分立制度,與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及考試制度之優點,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另增監察、考試兩權。民國(下同)成立,北京政府仍照歐美三權分立原則,以彈劾權屬諸國會。17年北伐完成,全國統一,國民政府始實行五權分治。17年2月設審計院,20年2月成立監察院,並將審計院撤銷,依法改部,隸屬監察院,此為國民政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及審計權,26年對日抗戰後,復行使糾舉及建議二權。

中華民國憲法於36年(西元1947年)12月25日施行,依憲法規定,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出第1屆監察委員,並於37年6月5日正式成立行憲後之監察院。行憲之初,監察院在各地區原分設有各區監察委員行署,大陸撤退後,均已暫行裁撤。

81年5月第2屆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使得監察委員不再由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產生。第2屆監察委員依此一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後,自82年2月1日開始行使職權。第3屆仍照第2屆方式辦理。89年4月第3屆國民大會第5次會議再次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將監察院監察委員、院長、副院長任命之同意權,移立法院立法委員行使,亦即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院監察委員自第4屆起,即依此一規定產生。(資料來源:監察院全球資訊網站)

( 二)監察委員權力之侷限
依《中華民國憲法》與《監察法》規定,監察院的主要職權包括:彈劾、糾舉、糾正、審計、受理人民陳情、巡察等項,受憲法明文規定不容侵犯。而監察委員既是監察院的核心成員,負責行使監察權,雖然名義上具有高度的獨立性與重要職權,但實際執行上也有不少侷限。

1. 非最終懲處權
(1) 彈劾案即便成立,最後仍需交由懲戒機關裁決,監委本身無權處罰或解職。
(2) 由於監察權屬於事後監督權性質,無法對行政機關做政策指導,很多糾正檢討僅為建議性質,實際執行效力有限。有時候即使監委提出具體彈劾或糾正建議,但因最終無法懲處、行政機關執行改善未有下文,社會輿論便會有認為監察院「功能不彰」、「浪費資源」等批判。

2. 委員任命爭議
(1) 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這本來就是一個高度政治性的程序。有時可能因政治因素產生「酬庸」或「政治色彩」的質疑,影響其公信力。尤其當總統或執政黨提名具有明顯政治背景的人士時,更容易被外界質疑為「安插自己人」,削弱監委的中立性。
(2) 若立法院為不同政黨掌控,也可能導致提名案難以通過,影響運作效率。我國曾經有立法院因政黨惡鬥,導致監委人事案久審不決,造成監察院人力不足或停擺之例子。

3. 調查權力不完整
(1) 監委雖然可以調閱資料、訪談相關人員並進行相關調查工作,但不像司法單位具備搜索、拘提、扣押等強制力,可以有效達到調查效果。
(2) 由於缺乏實質壓力,被調查單位若不配合,監委往往只能行文催促,往往會不了了之,也會使調查進度延宕甚至流於形式。
(3) 公務機關內部資料,可能因「保密理由」而無法取得,嚴重限制調查深度。

4. 多頭馬車監督問題
(1) 隨著立法院、廉政署、審計部等機關職能日趨完整,且與部分監委職能重複,引發監委職權被「架空感」。另有些案件涉及多個單位,監委調查需要跨機關合作,但欠缺統一協調機制,易出現「各自為政」現象。
(2) 民間監督力量(媒體、NGO、社群平台)興起,也壓縮了傳統監察權的發揮空間。一般民眾對監察院制度認識有限,容易將監委誤認為司法單位或立法委員,造成功能混淆。

5. 政黨對立影響
(1) 若監委政治立場過於明顯,提出的案件易被解讀為「政治操作」,導致社會觀感不佳,甚至引發朝野對立。若調查項涉及在野黨,則更容易被解讀為政治作為,引發對立與反彈,甚至影響後續調查的正當性。
(2) 一些政治人物也可能「刻意放話」,利用媒體炒作特定案件,造成偏頗印象。某些監委調查特定案件後,即被媒體或政黨貼上「藍委」、「綠委」標籤,失去超然中立形象,進而影響其後續所有調查的可信度。
監察委員的制度設計理想上是要監督政府、捍衛公義,但在實務中卻受限於政治環境、法律工具、制度設計與輿論壓力。這些問題不僅影響調查的效率與結果,也會牽動社會觀感與整體憲政運作的公信力,未來若要讓監察權發揮實質功能,可能需從制度改革、職權強化、人事提名去政治化、以及提升社會對制度的認識等方向同時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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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語言
    • 中文繁體
    • 裝訂
    • 紙本平裝
    • ISBN
    • 9786267494325
    • 分級
    • 普通級
    • 頁數
    • 228
    • 商品規格
    • 25開15*21cm
    • 出版地
    • 台灣
    • 適讀年齡
    • 全齡適讀
    • 注音
    •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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