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懂法律,你就不用吃悶虧
我們每天的日常生活,都和法律息息相關,從租屋遇到惡房東、朋友要我當保人,到路上發生假車禍……,每一件事都是在外奔走的我們,可能會遇到的狀況。因此,在這個年頭一定要懂一點法律知識,不為告人,也要懂得保護自己。以下舉出六個案例,讓你更明白法律的重要性。
案例一 花大錢做裝潢,卻搞到上法院
知名主播蘇逸洪,除了是節目主持人,還有另一個較不為人知的身分,就是靠著投資中古屋,成為包租公。
早在2009年,他手上就已經累積了五間房子,除了一間自住、一間給父母,其餘三間全部出租,每月單是收租就超過10萬元。他的投資哲學是買「好地段的爛房子」,重新裝修後再出租或出售。
不過,他也曾經因為這項進帳頗豐的投資,被一狀告進法院。
根據報導,蘇逸洪買下台北市內湖區的一戶房屋,因為房屋嚴重漏水而找來工人整修,結果造成鄰居浴室、廚房的磁磚龜裂,牆壁受到損害,庭院也因此積水,鄰居憤而提告。所幸,檢察官認為他只是沒做好相關安全措施,並非蓄意破壞,不構成《刑法》的毀損罪,所以沒有將他起訴。
其實,幾乎每戶家庭都會遇到需要修繕、裝潢的時候,現在都市人大多住在公寓大廈,難免會遇到這種裝潢糾紛。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全臺房地產糾紛案件,數量最多的就是房屋漏水。網路上也有許多苦主求救,例如,剛裝潢好的全新廚房,卻被樓下鄰居說是天花板漏水的元凶,要求整個打掉抓漏修理。
沒人想故意害樓下漏水,但是因此打掉才精心做好的裝潢,更是捨不得,與其此時再來想該怎麼辦才能兩全其美,還不如事先做好功課,知道如何不讓自己陷入這種兩難局面,避免遭到檢舉、甚至被告上法院。
案例二 砸千萬風光開店,只賺到官司一件
藝人孫耀威的情況比蘇逸洪更慘,他在臺灣投資的夜店,才風光開幕一天,就被勒令停業。
原來他在2013年底時,與藝人包小柏合夥,一起斥資3500萬元,在微風廣場2樓的露臺,開了一家號稱好萊塢級的夜景酒吧。但才開幕一天,台北市建管處就接獲檢舉,說他在露臺上方搭建的30坪建物,不屬於1994年以前可列緩拆的既存違建,於是勒令他必須立刻拆除,並禁止營業。建管處擔心夜店會私下偷偷營業,還派員監工,確定違建已經拆完才離開,讓他付出的心血,一夜之間就化為烏有。
建管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他並沒有合法的室內營業空間,而是在露臺完全沒有建築物情況下,蓋了違建物營業。」並指出他的餐廳並未通過安檢。但孫耀威的說法是:「當初遭到檢舉,原以為是違建問題,積極改善後,卻被通知該區屬於『住三用地』,根本不能做餐廳。」
他還表示,和微風簽約時,他就已清楚告知用途,微風還是租給他,害他白白浪費了3000多萬元的投資金,若再加上兩個多月來的租金、人事開銷及員工遣散費,總損失將近4000萬元。花了大筆金錢和心力,卻因為沒搞清楚營業的相關法令,不但無法營業,還必須花錢請律師控告房東,雙方至今仍在纏訟當中。
除了藝人開夜店,也有許多人選擇開間小餐廳、咖啡店,或是租個小店面,販賣自己在日韓跑單幫、進貨的服飾。不管是大明星還是一般民眾,誰都不想讓自己努力存到,或好不容易借到的創業資金,因為法規問題而丟進水溝裡。如果能事先預防問題,就能避免遇到花錢、花時間又導致精神耗弱的官司。
案例三 為公司付出20 年,一條法律就把人踢走?
知名律師,也是暢銷書《噬罪人》的作者呂秋遠,在臉書上分享了一則故事:有一位婦女因為跟老公討家用不成,老公惱羞成怒把一桌碗盤全掃在地上,她認定這是家暴,於是找上呂秋遠,要委託他辦理離婚。呂秋遠在聯絡男方的過程中意外發現,對方早就被公司開除,男方坦承他已經離開公司三個月,因為不敢讓老婆知道,這三個月來天天假裝出門上班,卻又拿不出家用錢來,才會一時情緒失控。
但為什麼會被開除?原來他在同一家公司已經服務超過20年,滿心以為能在公司做到退休。但是公司不斷有年輕人進來,使用電腦或網路的能力都比他強多了,他有心想學,卻還是拚不過年輕人。他無奈地說:「我只是過時的經理,什麼都不懂。公司業務緊縮,第一個就是拿我開刀。」
不過,公司當然不會用這種理由開除員工,而是說他「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並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司可以不經預告期間,直接開除員工,而且不需要給遣散費。
呂秋遠問他究竟犯了什麼情節重大的疏失,他也說不出個所以然,最後才說,他以為公司要他走,他就得走。最後跟公司主管問清楚,開除理由竟然只是他曾經違反公司的工作規定,穿著制服在外面抽菸,被總經理撞見。
深諳法律的呂秋遠馬上幫他寄出存證信函,要求確認雙方雇傭關係,最後公司讓步,願意讓他以優退的方式離職。這位先生拿到了一筆退休金,可以重新展開第二人生。
呂秋遠之所以能幫上忙,是因為他知道「穿制服抽菸」,並不屬於「情節重大」的業務過失,這樣就把員工開除,百分之百是公司理虧。但這位先生也就是因為不懂法律,才會讓在一家公司服務20年的退休金,就這樣飛了,只能獨自陷入中年失業的困境,還差點引發家暴事件。
案例四 得先有懲戒行為,才能有解雇手段
有一位在市場賣鵝肉的老闆,帶著紙鈔和硬幣到銀行存錢。許姓行員因為錢幣沾了油汙而拒收,鵝肉老闆一氣之下向銀行投訴,事件還鬧上媒體,後來銀行付了155萬將行員資遣。
這位許姓行員向法院提告,認為銀行資遣他不合理。但銀行也回應,這位行員除了拒收客人的髒錢,還私自訂定作業規定。例如,客人要換新鈔,得前一天通知,否則就算庫房有新鈔也不處理;如果要換硬幣,只能上午來換等等,服務態度不好也長期沒有改善,所以才資遣他,而且公司已經用退休的標準,給付資遣費。
法院認為,銀行不能沒有其他懲戒,就直接把行員資遣,不符合「解僱為最後手段」的原則,所以地方法院判決銀行敗訴。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勞工局在2012年受理的勞資爭議案件,共計23223件,其中以「工資爭議」最多,占44.58%;其次是「給付資遣費爭議」,占24.79%;「職業災害補償爭議」占7.29%。想想看,如果你碰到薪水爭議、老闆不發資遣費,或上班時間發生事故而不被認定為職業災害時,你是否知道自己應有的權益?發生糾紛該怎麼處理?
案例五 住家別只顧自己方便,更要考慮鄰居
除了和「工作權」有關的案例,與居家房事相關的法律糾紛,也十分常見。例如,都會區的空間寸土寸金,許多公寓的住戶常在門外樓梯上放鞋子,或在樓梯間放置鞋櫃、自行車等雜物。其實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或樓梯間等公共空間屬於逃生動線,住戶不能堆置任何雜物,否則最高會被處20萬罰款。刑法甚至規定,阻礙公共場所的逃生動線,最高可判3年以下徒刑,如果發生意外有人死亡,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新北市一位萬姓女子,到一幢公寓的4樓找朋友,下樓離開時,踩到3樓的陳姓婦人在樓梯上所放的高跟鞋,結果摔下樓,除了全身淤青,頸背還扭挫傷,萬女一狀告上法院,以過失傷害和公共危險等多項罪名,控告陳婦一家。
雖然陳家放的鞋子沒有阻礙樓梯的全部空間,但因為害萬女跌倒受傷,最後陳婦除了被高等法院判決40天拘役定讞,還被民事求償三十多萬元的賠償。
案例六 打人的喊被打,證據會還原真相
蘆竹鄉鄉民代表王貴芬,因為父親住院,打電話到醫院想詢問病情,但接電話的護士基於保護病患隱私,婉拒在電話內說明。王貴芬竟然到醫院賞了護士兩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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