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本書透過簡明的用語、清晰的觀念為讀者介紹艱澀難懂的法律條文,讓讀者在短時間內掌握親屬繼承的精神。
我國民法親屬繼承的條文於民國97年5月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並且自98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新條文,本版亦以民國99年5月及98年12月最新修正之法條來進行解析與說明,提供讀者來掌握最新的法律動態。
本書特色
我國民法親屬繼承的條文於民國97年5月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並且自98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新條文。本書透過以簡明的用語、清晰的觀念為讀者介紹艱澀難懂的法律條文,讓讀者在短時間內掌握親屬繼承的精神。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法律目的,是在婚姻關係之下確立夫妻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將歧視婦女的條文刪除及修正。
◆民國八十八年:修正認領條文,期使非婚生子女得到更多的機會被認領。
◆民國八十八年:全台發生九二一大地震,也震出許多人倫問題,原有法定監護人順序,可能反而對末成年人有害,因而先緊急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法定監護理順序及選定監護人之制度。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將夫妻財產制作全面的修正,完全與舊制不同。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改變結婚之形式要件。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修改裁決離婚之原因。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修改監護一節。
名人推薦
前總統府國策顧問 黃越綏
目錄
第四編 親屬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婚姻
第三章 父母子女
第四章 監護
第五章 扶養
第六章 家
第七章 親屬會議
第五編 繼承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
第三章 遺囑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婚姻
第三章 父母子女
第四章 監護
第五章 扶養
第六章 家
第七章 親屬會議
第五編 繼承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
第三章 遺囑
序/導讀
序
人類生活的根源,都是以「家庭」為出發點。舉凡人之出生、死亡、結婚、離婚、家計負擔、財產分配,都是每個家庭會碰到的問題。所謂家和萬事興,古人還要把齊家擺在第一位,人類的生活經驗明白的告訴我們家庭的重要性。
民法親屬、繼承篇的法律條文,即在建構、規範家族所衍生的一切法律關係,在學術領域裡統稱為身分法。我們常常會認為法律是天高皇帝遠的東西,但是身分法上的規範卻是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不可一日無此法律,在法律多如牛毛之中,是最生活化的法律。例如:小孩頑皮喜歡在外遊蕩,父母施予嚴加管教,這是基於民法第 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子女有教養的義務而來。縱使家庭生活開銷的問題,民法第1003條之1也要規定……可謂是鉅細靡遺。
法律條文比較精要簡鍊,在一般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人看來總是艱澀難懂,猶如看天書一般。筆者常常希望法律能夠換一個平易近人的面貌,使得每一個國民都能瞭解法律規範,近程目標是讓每個國民可以「知法」而避免不必要的紛爭,而遠程目標則是達到人人守法(包括政府與老百姓)、社會和諧健康的境地。
白話六法的民法親屬、繼承編,藉由淺顯易懂的文字解說法律規範,使人人都能輕而易舉的瞭解身分法事項,並因而瞭解、實踐作為家庭一份子的責任,期待家庭更加健康、圓滿。
義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黃碧芬
人類生活的根源,都是以「家庭」為出發點。舉凡人之出生、死亡、結婚、離婚、家計負擔、財產分配,都是每個家庭會碰到的問題。所謂家和萬事興,古人還要把齊家擺在第一位,人類的生活經驗明白的告訴我們家庭的重要性。
民法親屬、繼承篇的法律條文,即在建構、規範家族所衍生的一切法律關係,在學術領域裡統稱為身分法。我們常常會認為法律是天高皇帝遠的東西,但是身分法上的規範卻是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不可一日無此法律,在法律多如牛毛之中,是最生活化的法律。例如:小孩頑皮喜歡在外遊蕩,父母施予嚴加管教,這是基於民法第 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子女有教養的義務而來。縱使家庭生活開銷的問題,民法第1003條之1也要規定……可謂是鉅細靡遺。
法律條文比較精要簡鍊,在一般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人看來總是艱澀難懂,猶如看天書一般。筆者常常希望法律能夠換一個平易近人的面貌,使得每一個國民都能瞭解法律規範,近程目標是讓每個國民可以「知法」而避免不必要的紛爭,而遠程目標則是達到人人守法(包括政府與老百姓)、社會和諧健康的境地。
白話六法的民法親屬、繼承編,藉由淺顯易懂的文字解說法律規範,使人人都能輕而易舉的瞭解身分法事項,並因而瞭解、實踐作為家庭一份子的責任,期待家庭更加健康、圓滿。
義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黃碧芬
試閱
第1052條之1(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的效力)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解說
本條於民國98年4月28日公布新增條文,且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離婚成立與方式可分為裁判離婚與協議離婚二種。法院於離婚訴訟程序,需先進行調解程序,婚姻訴訟之當事人於調解程序之中,可能會達成離婚協議,作成調解筆錄;或者雖然在調解程序,沒有達成調,但是在進入訴訟程序之中,達成離婚協議,作成和解筆錄,以往當事人雙方尚需持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才會發生離婚效力,但是又衍生當事人因為積忿難消,一方不願意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又需另提離婚訴訟,用裁判離婚達成離婚效果,或者當事人雙方雖然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但是又引發口語或肢體衝突,因此新增本條規定,以便消弭上述爭端。
本條明文規定婚姻在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婚姻關係就發生消滅效力。當事人雙方在法院調解,作成調解筆錄;或者在法院作成和解筆錄,當事人雙方於調解筆錄或者和解筆錄上簽名完成的時候,就已經發生離婚效力,不再有配偶關係存在。
法院依職權主動將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寄送戶政事務所,由戶政事務所逕行辦理離婚婚登記。
案例
阿玉與阿國夫妻二人,因為雙方已經相敬如冰,感情破裂,兩人都想離婚,但是一談起離婚條件,兩人就大吵特吵,無法協議離婚,阿玉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終於在法院調解程序達成離婚調解筆錄,兩人一離開法院就分道揚鑣,兩人是否還需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新增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在法院成立的離婚調解的話,法院調解成立時,婚姻關係就已消滅,法院也會將調解筆錄寄給戶政事務所,由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登記,阿玉與阿國不必再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解說
本條於民國98年4月28日公布新增條文,且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離婚成立與方式可分為裁判離婚與協議離婚二種。法院於離婚訴訟程序,需先進行調解程序,婚姻訴訟之當事人於調解程序之中,可能會達成離婚協議,作成調解筆錄;或者雖然在調解程序,沒有達成調,但是在進入訴訟程序之中,達成離婚協議,作成和解筆錄,以往當事人雙方尚需持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才會發生離婚效力,但是又衍生當事人因為積忿難消,一方不願意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又需另提離婚訴訟,用裁判離婚達成離婚效果,或者當事人雙方雖然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但是又引發口語或肢體衝突,因此新增本條規定,以便消弭上述爭端。
本條明文規定婚姻在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婚姻關係就發生消滅效力。當事人雙方在法院調解,作成調解筆錄;或者在法院作成和解筆錄,當事人雙方於調解筆錄或者和解筆錄上簽名完成的時候,就已經發生離婚效力,不再有配偶關係存在。
法院依職權主動將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寄送戶政事務所,由戶政事務所逕行辦理離婚婚登記。
案例
阿玉與阿國夫妻二人,因為雙方已經相敬如冰,感情破裂,兩人都想離婚,但是一談起離婚條件,兩人就大吵特吵,無法協議離婚,阿玉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終於在法院調解程序達成離婚調解筆錄,兩人一離開法院就分道揚鑣,兩人是否還需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新增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在法院成立的離婚調解的話,法院調解成立時,婚姻關係就已消滅,法院也會將調解筆錄寄給戶政事務所,由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登記,阿玉與阿國不必再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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