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12版)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法律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並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因此本書透過較為平易通順的文字解釋民事訴訟法,使法律「平民化」;並運用較為充足的篇幅,以及輯錄至民國110年最新修正之法規,對於民事訴訟法及其重要理論、制度進行完整闡述,以供欲進一步研習的讀者入門之用。
目錄
導言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院
第二章 當事人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二章 調解程序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第六編 督促程序
第七編 保全程序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院
第二章 當事人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二章 調解程序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第六編 督促程序
第七編 保全程序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序/導讀
林序
自本書初版問世至今,已悄然走過三十個年頭。回望當時的出版情境,法律用語白話化的理念尚未在學界與實務界獲得重視,艱澀的法律文句與繁複的體例仍深深盤據於眾多法學教材之中。然而,法律並非只屬於法律人,法律的語言也不應成為理解正義的障礙。本書以清楚、平易且貼近生活的文字呈現民事訴訟法,是初版時的要求,也成為本書一路走來的特色。
三十年來持續在各大學法律學系或研究所任教民事訴訟法,近距離與不同背景的學生交流,深刻感受到學習法律並非僅靠背誦條文,而是需要真正理解制度背後如何運作、法條背後的法理。多年教學經驗也一次次提醒我:清晰的語言,是走進制度核心不可或缺的入口;讓學生讀得懂、想理解、願意思考,是一位教材編寫者應負的責任。值得欣慰的是,近年來法律文書之白話文運動日益興盛,法律語言回歸溝通本質的價值也逐漸被肯認。今日回望當年的堅持,方能深刻體會到那其實是一種未被看見的遠見。本書能陪伴讀者三十載,也許正是因為它始終秉持一個信念──法律應該為人民所理解,而非成為阻檔人們學習的高牆。
本次改版的主要目的,在於回應近三年多以來民事訴訟法陸續修正相關之條文,故將相關章節修正之部分重新編寫、補充與調整,使本書與現行法律保持一致性。修法腳步不斷推進,制度也在持續演進。本次修訂除了條文層面的更新,也重新檢視整體架構與論述方式,希望提供讀者更完整且精準的學習資源。三十年的時間民事訴訟法累積修正之條文已超過三百條以上,這樣大幅度的修法足以讓一本書見證制度的變遷,也足以讓當年初版時的讀者如今早已成為資深的法官、律師、實務工作者,能與一代代讀者同行,是作者莫大的榮幸與感念。展望未來,對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最大的期許,始終如一:建立真正「以人民為本位」的民事訴訟制度。制度的核心不應僅著眼於程序的精密設計,更應關注人民在訴訟中是否能被聽見、被理解、被法院公平對待。
謹以此序,獻給陪伴本書一路成長的讀者們,也獻給所有相信未來可以建立學者口中溫暖有人性以民為本的民事訴訟制度。
林家祺教授 序於理學堂大書院
2025年11月
劉序
三十年過去(半個甲子),除了足以讓一株新苗長成參天大樹,也足以讓一本書在時光中層層淬鍊而累積沉澱,並長出新的年輪。當我提筆為這部《白話六法: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版撰寫自序時,人生早已雲淡風清,心中湧動的不僅是對法律知識體系更新的謹慎檢視,更是對一段跨越漫長歲月、與諸位讀者及摯友共同成長的旅程,也是最深切的回望與感念。
這本書的起點,源自三十年前王翠華經理單純的想望:而與志同道合的好友,將艱澀繁複的民事訴訟法規與理論,化作清晰易懂的白話文字,讓象牙塔外的學子、初涉實務的法律工作者,乃至所有對這門「權利實現之程序藝術」感到好奇的公民,都能擁有一把入門的鑰匙。雖然我們不曾預料,當年那份帶著熱忱與探索性質的草創之作,竟能伴隨台灣社會與法治的劇烈變遷,一路修訂、增補,走過十一個版本的修訂,而今迎來第十二次的煥新。
這段寫作與修訂之間的對話,並非我們兩位作者閉門造車的獨行。而是一場與時俱進的時空對話:加上與不斷更迭的立法、判例與學說對話,從民事訴訟法數次重大修法到如潮水般湧現的裁判新見解,我們努力追趕、消化、梳理,力求將最新、最穩妥將法律圖像呈現給讀者;這也是與實務運作的現實脈動對話;由於許多讀者的回饋、學界與司法前輩的指正,乃至法庭上真實發生的程序攻防,都不斷挑戰並豐富著我們對條文「活生生」意涵的理解;更是一場與歷代讀者的對話,你們在書頁空白處的註記、來信中的疑惑與鼓勵,都是我們在每次改版時,反覆斟酌如何讓解釋更通透、讓體系更分明的重要心念所繫。
第十一版以來的這些年間,民事訴訟領域又有不少引人注目的發展:程序利益保護與訴訟經濟的要求更為深化,最高法院對特定爭點的見解逐漸成形或轉向,科技設備運用於訴訟程序的範圍日益擴大,與其他法律領域的交錯也更形複雜。在本版中,我們除了例行性的依最新修法,更試圖在既有的「白話」基礎上,強化對制度目的與核心法理的闡釋,並增補更多實例操作與策略思考的提示,希望能幫助讀者不僅「知其然」,更能「知其所以然」,並在面對具體問題時,有初步的應對思路。
回顧來時路,最珍貴的,或許仍是那份與好友並肩攜手的初衷。法律文字是嚴肅的,但分享知識的心可以是溫暖的;學理探討雖是深邃的,但使其能夠貼近讀者的努力可以是持續不懈地。這本書,從青澀到成熟,從簡陋到逐步完善,見證了我們兩人從青年步入中年的學思軌跡,也見證了台灣民事訴訟法學與實務的茁壯歷程。它不僅是一部工具書,更承載了一段友誼、一份承諾,以及對法治社會中「程序正義」能被廣泛理解與運用的深切期盼。
最後感謝三十年來所有支持本書的讀者,您的需要是我們持續耕耘的最大動力。感謝歷次版本過程中,給予我們寶貴意見的師長、同道與實務工作者。感謝出版團隊的長期支持與專業協力。也要感謝我們彼此的友誼與堅持,讓這個計畫能跨越時間,綿延不息。法律之海浩瀚,程序之藝精微;我們不敢奢言此書已臻完美,但求它作為一座橋梁、一盞燈火,能在您探索民事訴訟法的道路上,提供一些切實的助益與陪伴。期待您的繼續指正,讓這本共同書寫的作品,能與時俱進,繼續服務下一個世代的讀者。
共同作者劉俊麟 謹誌
民國114年11 月於草廬
自本書初版問世至今,已悄然走過三十個年頭。回望當時的出版情境,法律用語白話化的理念尚未在學界與實務界獲得重視,艱澀的法律文句與繁複的體例仍深深盤據於眾多法學教材之中。然而,法律並非只屬於法律人,法律的語言也不應成為理解正義的障礙。本書以清楚、平易且貼近生活的文字呈現民事訴訟法,是初版時的要求,也成為本書一路走來的特色。
三十年來持續在各大學法律學系或研究所任教民事訴訟法,近距離與不同背景的學生交流,深刻感受到學習法律並非僅靠背誦條文,而是需要真正理解制度背後如何運作、法條背後的法理。多年教學經驗也一次次提醒我:清晰的語言,是走進制度核心不可或缺的入口;讓學生讀得懂、想理解、願意思考,是一位教材編寫者應負的責任。值得欣慰的是,近年來法律文書之白話文運動日益興盛,法律語言回歸溝通本質的價值也逐漸被肯認。今日回望當年的堅持,方能深刻體會到那其實是一種未被看見的遠見。本書能陪伴讀者三十載,也許正是因為它始終秉持一個信念──法律應該為人民所理解,而非成為阻檔人們學習的高牆。
本次改版的主要目的,在於回應近三年多以來民事訴訟法陸續修正相關之條文,故將相關章節修正之部分重新編寫、補充與調整,使本書與現行法律保持一致性。修法腳步不斷推進,制度也在持續演進。本次修訂除了條文層面的更新,也重新檢視整體架構與論述方式,希望提供讀者更完整且精準的學習資源。三十年的時間民事訴訟法累積修正之條文已超過三百條以上,這樣大幅度的修法足以讓一本書見證制度的變遷,也足以讓當年初版時的讀者如今早已成為資深的法官、律師、實務工作者,能與一代代讀者同行,是作者莫大的榮幸與感念。展望未來,對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最大的期許,始終如一:建立真正「以人民為本位」的民事訴訟制度。制度的核心不應僅著眼於程序的精密設計,更應關注人民在訴訟中是否能被聽見、被理解、被法院公平對待。
謹以此序,獻給陪伴本書一路成長的讀者們,也獻給所有相信未來可以建立學者口中溫暖有人性以民為本的民事訴訟制度。
林家祺教授 序於理學堂大書院
2025年11月
劉序
三十年過去(半個甲子),除了足以讓一株新苗長成參天大樹,也足以讓一本書在時光中層層淬鍊而累積沉澱,並長出新的年輪。當我提筆為這部《白話六法: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版撰寫自序時,人生早已雲淡風清,心中湧動的不僅是對法律知識體系更新的謹慎檢視,更是對一段跨越漫長歲月、與諸位讀者及摯友共同成長的旅程,也是最深切的回望與感念。
這本書的起點,源自三十年前王翠華經理單純的想望:而與志同道合的好友,將艱澀繁複的民事訴訟法規與理論,化作清晰易懂的白話文字,讓象牙塔外的學子、初涉實務的法律工作者,乃至所有對這門「權利實現之程序藝術」感到好奇的公民,都能擁有一把入門的鑰匙。雖然我們不曾預料,當年那份帶著熱忱與探索性質的草創之作,竟能伴隨台灣社會與法治的劇烈變遷,一路修訂、增補,走過十一個版本的修訂,而今迎來第十二次的煥新。
這段寫作與修訂之間的對話,並非我們兩位作者閉門造車的獨行。而是一場與時俱進的時空對話:加上與不斷更迭的立法、判例與學說對話,從民事訴訟法數次重大修法到如潮水般湧現的裁判新見解,我們努力追趕、消化、梳理,力求將最新、最穩妥將法律圖像呈現給讀者;這也是與實務運作的現實脈動對話;由於許多讀者的回饋、學界與司法前輩的指正,乃至法庭上真實發生的程序攻防,都不斷挑戰並豐富著我們對條文「活生生」意涵的理解;更是一場與歷代讀者的對話,你們在書頁空白處的註記、來信中的疑惑與鼓勵,都是我們在每次改版時,反覆斟酌如何讓解釋更通透、讓體系更分明的重要心念所繫。
第十一版以來的這些年間,民事訴訟領域又有不少引人注目的發展:程序利益保護與訴訟經濟的要求更為深化,最高法院對特定爭點的見解逐漸成形或轉向,科技設備運用於訴訟程序的範圍日益擴大,與其他法律領域的交錯也更形複雜。在本版中,我們除了例行性的依最新修法,更試圖在既有的「白話」基礎上,強化對制度目的與核心法理的闡釋,並增補更多實例操作與策略思考的提示,希望能幫助讀者不僅「知其然」,更能「知其所以然」,並在面對具體問題時,有初步的應對思路。
回顧來時路,最珍貴的,或許仍是那份與好友並肩攜手的初衷。法律文字是嚴肅的,但分享知識的心可以是溫暖的;學理探討雖是深邃的,但使其能夠貼近讀者的努力可以是持續不懈地。這本書,從青澀到成熟,從簡陋到逐步完善,見證了我們兩人從青年步入中年的學思軌跡,也見證了台灣民事訴訟法學與實務的茁壯歷程。它不僅是一部工具書,更承載了一段友誼、一份承諾,以及對法治社會中「程序正義」能被廣泛理解與運用的深切期盼。
最後感謝三十年來所有支持本書的讀者,您的需要是我們持續耕耘的最大動力。感謝歷次版本過程中,給予我們寶貴意見的師長、同道與實務工作者。感謝出版團隊的長期支持與專業協力。也要感謝我們彼此的友誼與堅持,讓這個計畫能跨越時間,綿延不息。法律之海浩瀚,程序之藝精微;我們不敢奢言此書已臻完美,但求它作為一座橋梁、一盞燈火,能在您探索民事訴訟法的道路上,提供一些切實的助益與陪伴。期待您的繼續指正,讓這本共同書寫的作品,能與時俱進,繼續服務下一個世代的讀者。
共同作者劉俊麟 謹誌
民國114年11 月於草廬
試閱
● 第64條(參加人之承當訴訟及其效力)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
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解說
本條所指之「承當訴訟」,性質上屬於「訴訟擔當」之一種,就是參加人從參加人的地位經由承當訴訟程序,成為訴訟的原告或被告,而原來被他所輔助的當事人(原告或被告)則脫離訴訟,變成不是當事人,這就叫作承當訴訟,簡單來說,就是參加人接替原來之當事人自為當事人。承當訴訟後,被輔助之原當事人曾為之訴訟行為,對於承當訴訟之參加人繼續有效。關於本條所稱之「承當訴訟」係指實體法上「非權利主體」,但卻因承當訴訟而取得訴訟當事人地位,而具有訴訟實施權。至於民事訴訟法254條亦有「承當訴訟」之用語,但在254條之承當訴訟則是指繼受實體法上權利之主體,讓由真正權利主體者,回歸正軌成為訴訟之當事人。就此而言,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承當訴訟」並非必然是絕對的「訴訟擔當」,也就是同一用語並未賦予單一之意涵,只能說「承當訴訟」是一種訴訟法上訴訟進行中之「當事人的轉換、脫離」的方式。
依據本條的規定,參加人必須經過訴訟兩造的同意,也就 是原告和被告同時要同意,他才可以代替他所輔助的當事人的地位,而承當訴訟。
但是如果參加人是依據本法第254條的受移轉人時,他的承當訴訟可以不用經過讓與之當事人的同意;換句話說,如果有本法第254條情形的時候,依該條情形辦理,不須依本條的規定經兩造的同意。至於第254條所謂的「承擔訴訟」,請讀者參照該條的解說。
如果參加人依據本條的規定而承擔訴訟,他所輔助的當事人當然就脫離訴訟,不須等待法院的裁判。被輔助的該當事人雖然已經脫離訴訟,但是日後的本案判決,對於脫離訴訟的當事人仍然發生效力(民訴§64)。而所謂對脫離的當事人仍然發生效力,包括既判力及執行力。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
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解說
本條所指之「承當訴訟」,性質上屬於「訴訟擔當」之一種,就是參加人從參加人的地位經由承當訴訟程序,成為訴訟的原告或被告,而原來被他所輔助的當事人(原告或被告)則脫離訴訟,變成不是當事人,這就叫作承當訴訟,簡單來說,就是參加人接替原來之當事人自為當事人。承當訴訟後,被輔助之原當事人曾為之訴訟行為,對於承當訴訟之參加人繼續有效。關於本條所稱之「承當訴訟」係指實體法上「非權利主體」,但卻因承當訴訟而取得訴訟當事人地位,而具有訴訟實施權。至於民事訴訟法254條亦有「承當訴訟」之用語,但在254條之承當訴訟則是指繼受實體法上權利之主體,讓由真正權利主體者,回歸正軌成為訴訟之當事人。就此而言,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承當訴訟」並非必然是絕對的「訴訟擔當」,也就是同一用語並未賦予單一之意涵,只能說「承當訴訟」是一種訴訟法上訴訟進行中之「當事人的轉換、脫離」的方式。
依據本條的規定,參加人必須經過訴訟兩造的同意,也就 是原告和被告同時要同意,他才可以代替他所輔助的當事人的地位,而承當訴訟。
但是如果參加人是依據本法第254條的受移轉人時,他的承當訴訟可以不用經過讓與之當事人的同意;換句話說,如果有本法第254條情形的時候,依該條情形辦理,不須依本條的規定經兩造的同意。至於第254條所謂的「承擔訴訟」,請讀者參照該條的解說。
如果參加人依據本條的規定而承擔訴訟,他所輔助的當事人當然就脫離訴訟,不須等待法院的裁判。被輔助的該當事人雖然已經脫離訴訟,但是日後的本案判決,對於脫離訴訟的當事人仍然發生效力(民訴§64)。而所謂對脫離的當事人仍然發生效力,包括既判力及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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