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章 導 論
資訊政策是為規範資訊的創建、獲取、處理、傳播、保存和使用而制定的資訊相關權利、權力和能力之法律、法規、指導原則和實施措施。因此,資訊政策實質上是對於社會資訊秩序的規範與選擇,也是民主社會對生活秩序的選擇。
就其核心構成而言,資訊政策是政府、企業、個人在資訊領域的權力分配與制衡,涵蓋抽象與具象兩大要素:
抽象的權利、權力和能力:資訊的範圍很廣,特別是涉及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各種活動,包括資訊的創建、獲取、處理、傳播、保存和使用等,這些面向都與政府及人民的「權力」與「權利」分配,以及「能力」培養有關。具體而言,資訊權利是指民眾的知情權、獲取權、隱私權等;資訊權力是指個人資訊自主權力、企業資料控制權力,以及政府管制權力等;而資訊能力則是指個人資訊素養、數位技能培養,以及數位落差消弭等。
具象的資訊資源、技術、系統與機構:這類要素是政策落實的實體媒介。資訊資源有效管理涉及利用、定價、政府資訊公開等;資訊技術是指數位化、網路化發展的政策規範與技術標準訂定;資訊系統是指支撐資料傳輸與整合的基礎建設;而資訊機構則是指如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等公共資訊服務機構的政策、發展與經營之規劃。
資訊政策涵蓋所有形塑資訊環境的公共政策,例如在創建層面,有鼓勵創新的著作權法;在處理、保存和獲取上,有圖書館服務暨建設法,以及實現知識民主的資訊自由法;在傳播方面有涉及市場規則與保障個人隱私的法律;而在資訊使用層面,則有資訊素養教育法等。這些都是民主國家用以規範資訊秩序,實現理想民主社會生活的重要資訊基礎環境建設。
民眾如何選擇生活方式,取決於人文價值觀,而這些具體價值觀,例如尊重個體尊嚴、相信理性和科學、強調自由、平等、寬容、關心社會正義、鼓勵藝術和文化發展等,都實際形塑一國的政策導向。反之,國家政策也塑造民眾生活方式和人文價值。美國之所以成為全球強權,仰賴的正是自由、民主、多元、尊重等普世人本價值,這些價值觀形成的資訊政策,體現在其卓越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與教育影響力之中。
本書梳理美國建國以來的資訊相關政策與發展動態,先討論基本概念,並分綜觀和微觀兩種視角進行觀察探析,共分為三篇:
第一篇,基本概念:包括第1 章導論、第2 章美國的政策制定與立法程序。
第二篇,綜觀250 年美國資訊政策發展:包括第3 章啟蒙與醞釀:民主國家奠基與資訊秩序的起步(1776–1876),敘述美國建國第一個一百年的啟蒙現象、第4 章發展與繁榮:現代資訊服務體系建構(1876–1976),解析美國建國第二個一百年資訊法案蓬勃發展的背景與動因,以及第5 章演化與變革:數位轉型與資訊秩序辯論(1976–2025),記錄美國建國第三個一百年前半世紀的演化狀況。
第三篇,微觀相關法案:從教育資源(ERIC)→智財保護→公共服務基礎→資訊公開→隱私保護→能力建構→公共媒體政策,形成完整的政策生態系統,包括第6 章美國教育資源建置與影響:ERIC 資料庫、第7 章智慧財產保護:美國著作權法演進、第8 章公共資訊服務基礎建設:從《圖書館服務法案》到《博物館暨圖書館服務法案》、第9 章資訊自由與《資訊自由法案》、第10 章美國分散式的隱私權保護體系、第11 章公民能力建構:資訊素養政策,以及第12 章結論:走在十字路口的美國公共媒體政策。
其中刻意安排第7 章到第11 章的立法順序,呈現美國資訊立法隨著時代和民眾需求的發展軌跡。
在人工智慧重新定義資訊生態的時代,如何在技術創新與民主價值、效率提升與隱私保護、全球競爭與社會公義之間取得平衡,已成為形塑理想資訊環境的核心課題。這一環境既需要擁抱科技進步,也必須維護人文精神。公民唯有成為理性思辨的主體,積極參與公共討論,並深入理解資訊政策的脈絡,方能在快速變動的時代中維護共同價值。
本書嘗試透過回顧美國建國250年來資訊政策的歷史演變,藉以理解過去、剖析現狀,並對未來可能的方向進行前瞻性思考。
1.了解資訊政策
資訊政策作為一個新興的跨學科研究領域,其重要性在21世紀初期獲得學術界的廣泛認可。美國威斯康辛州密爾瓦基大學傳播系教授布拉曼(Sandra Braman)在2011年《資訊政策期刊》(Journal of Information Policy)創刊號中發表的重要文章,不僅為資訊政策提供明確的定義,更闡明其在現代社會中的關鍵地位。布拉曼認為,資訊政策與現代公民生活密不可分,其影響力持續擴大,涉及政府部門、私部門、社會及文化等多元領域,充分展現跨學科的特質。
從學術史發展的角度觀察,新學術期刊的出現往往標記新學科或次級學科地位的確立,同時也反映新興閱讀群體與學術社群需求的形成。資訊政策領域的興起具有三個重大意義:首先,確立資訊政策在20世紀末成為獨特研究領域,反映社會從工業型態到資訊型態的基本轉向;其次,微觀和宏觀經濟學領域開始出現與資訊平行的研究方向,增加資訊政策的經濟學研究視角;第三,法律和經濟學等傳統學科形成新的分析焦點,將過去看似互不相關的思想與實踐有機地連結起來。
根據布拉曼的書目分析,截至2010年底,已有六十多種學術期刊在文章標題或主題中使用「資訊政策」一詞。這些期刊的研究範圍極為廣泛,涵蓋商業管理、健康醫療、能源政策、經濟發展、食品安全、資訊研究、區域發展、社會學、危機管理、環境保護與生態學、行銷策略、人文科學、公共意見、計算機科學、國家安全、哲學思辨、生物技術、組織社會學,以及政府與公共管理、資訊科學、圖書館學、傳播學和科技研究等領域。這種跨學科的廣泛涵蓋,充分說明資訊政策研究已經成為理解和分析現代社會運作的重要工具。
資訊政策的定義與核心概念
想像一下:當我們在網路上搜尋資料、在社群媒體分享照片、或用手機支付時,背後其實都涉及無數的「政策選擇」—個人的和政府的選擇,是保護隱私,還是自我揭露?是維護國家安全,還是資訊自由?是自由流通,還是打擊假消息?這些選擇,就是「資訊政策」的核心。
政策研究領域對於「政策」的定義存在多種觀點,反映出不同學者從各自學科背景出發的不同理解。2008 年,麥克魯爾與傑格(McClure & Jaeger)從公共管理的角度出發,將政策定義為「提供個人、組織和政府機構的決策和行動的方針」。這個定義強調了政策的指導功能,將其視為行動的依據和準則。2010 年,圖書館資訊學者理查.魯賓(Richard E. Rubin)則從法律制度的角度切入,認為「政策」通常指涉政治法律或法規,但也可能意指更多地方性的規則或慣例,這種理解突顯政策的制度化特徵。
更早在1990 年,蒙特維洛夫(Victor Montviloff)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編寫的《國家資訊政策:國家資訊政策之制定、核准、實施與運作手冊》(National Information Policies – A Handbook on the Formulation, Approval, Implementation and Operation of a National Policy on Information)則提供了更為系統的定義,將政策視為「一套原則和策略,指導實現既定目標的行動方針」,並指出政策可以在組織或機構層面(微政策)或國家、區域或國際層面(宏觀政策)制定,且政策反映在所謂的政策工具之中。
在資訊科學領域,2010年凱斯(Donald O. Case)將「圖書館和資訊政策」定義為「旨在促進在整個社會中創建和傳播資訊的法律、法規和實踐」。這個定義具體到特定領域,強調政策在促進資訊流通中的作用。
政策的核心:一種生活方式的選擇
上述定義往往忽略了政策制定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元素——「選擇」。選擇應該被視為政策中最根本的前提和核心要素。政策的制定過程本質上是在多種可能的方案中進行選擇的過程,例如選擇採取「開放」或「保護」的方式來管理資訊流通。一旦政策方向確立,便會決定人們未來的生活環境和秩序。
從這個角度理解,政策本質上是一種生活方式的選擇,藉由規範或法律文字使社會中的個人和團體得以共同遵循,以實現所選擇的理想生活環境和方式。凱斯曾經深刻指出,人們在目標和價值觀方面「始終存在某種程度的分歧」。因此,有關政策制定和發展的相關課題,不僅是社會、法律層面的議題,更是生活、文化、價值和哲學等各方面「選擇」的角力議題。這種理解將政策從技術性的管理工具提升為社會價值選擇的載體。
回到最前面的討論,想像一下:當我們在網路上搜尋資料、在社群媒體分享照片、或用手機支付時,我們其實都在做出重要的「資訊選擇」—— 選擇接受哪些隱私條款?選擇相信哪些資訊來源?選擇分享多少個人資料?同時,政府也在做出影響我們的「政策選擇」—— 是制定嚴格的個資保護法,還是允許企業自由蒐集資料?是優先國家安全而限制資訊流通,還是保障資訊自由?是積極打擊假消息,還是維護開放討論空間?
個人的資訊選擇與政府的政策選擇交織互動,共同形塑了我們的數位生活環境。當我們選擇使用某個平臺、相信某則新聞、或決定分享個人資訊時,我們不僅是政策的「受影響者」,更是資訊生態的「共同建構者」。這種個人選擇與政策選擇的動態關係,就是「資訊政策」的核心意涵。
資訊是什麼?
資訊具多重特質。布拉曼指出關於資訊的定義是一個複雜的課題。在回顧數百種定義後,她將資訊的特質歸納為六種相互關聯,卻又各自獨立,指向不同的內涵,這六種資訊的內涵又可以將之歸納為以下三個層面討論:
物質與經濟層面
• 資訊作為一種資源(resource):強調資訊的經濟價值和可開發利用的特性;
• 資訊作為一種商品(commodity):突出資訊的可交易性和市場屬性。
從物質與經濟層面來看,資訊可以是一種資源,就像石油或礦產一樣,具有可開發和利用的實用價值。以此為基礎,政策制定者便會著重於建立國家圖書館等基礎設施,確保資訊的有效獲取與管理。此外,資訊也可以是一種商品,具有可被買賣的市場屬性。在這種認知下,相關政策如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便應運而生,旨在保護資訊創造者的權益,鼓勵市場創新。
認知與潛力層面
• 資訊作為對模式的感知(perception of pattern):關注資訊在認知過程中的作用;
• 資訊作為一種可能性(basin of possibility):強調資訊蘊含的潛力和機會。
在認知與潛力層面,資訊呈現抽象的面貌,可以影響思維與決策模式,因此相關政策會培養公民的批判性思維。同時,資訊也是一個充滿可能性的知識庫,引導開啟新的發明。以此為出發點,政策則會鼓勵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建立開放的資訊環境來激發創意。
社會與能動層面
• 資訊作為一種代理人(agent):視資訊為具有能動性的行動者;
• 資訊作為一種社會構成力量(constitutive force in society):認為資訊參與塑造社會結構和關係。
從社會與能動層面來看,資訊的影響力更為深遠,資訊有如代理人,具有能動性,主動影響甚至改變社會的發展方向,例如一則假新聞就能引發社會動盪。因此,在制定網路安全或言論規範等政策時,必須同時思考如何管理資訊的潛在破壞力。同時,資訊的流通方式與獲取權利,塑造社會的權力分配與社會規範。
布拉曼認為這六種資訊意涵在資訊政策制定中各有其作用,且每一種意涵代表對資訊與知識之間關係的不同思考。在制定特定資訊政策的不同階段,會連結不同的資訊概念,而所有政策制定都應以關注資訊的決策結構和憲法效力作為最終目標。亦即,任何資訊政策的制定,都必須回歸並關注其對社會公平、民主參與和公民權利的影響。
資料與資訊的區別
為了更準確地理解資訊的內涵,有必要區分資料與資訊兩個相關、但不同的概念。蒙特維洛夫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手冊中對此提供清晰的說明。
資訊被定義為「從源頭傳輸到使用者的有意義訊息」。在傳輸過程中,資訊可以存儲於傳統紙本媒體、數位媒體、聲音和圖像形式的資訊產品和系統中,以提供記憶功能,亦可藉由人際管道傳播。因此,「資訊」可以是紀錄文件、機構或人。
相對而言,資料是「事實或事實的集合,是為使用者創建資訊或由使用者創建資訊的原始材料」。資料被個人理解、組織之後,成為有意義的資訊,而由個人同化之後,再成為個人知識。個人知識表達出來之後,被納入書籍、文件、軟體、個人資料等載體,又成為資料,即可作為他人的潛在資訊。這種循環往復的過程,說明了資料、資訊和知識之間的動態轉換關係。
資訊政策是什麼?
資訊政策的範圍龐大,且因關注面向不同而有不同的定義,例如從管理、社會功能、資源工具等角度切入,各有不同的詮釋重點。
管理視角的定義
1989 年,韋恩加登(Frederick W. Weingarten)從資訊管理的角度,將資訊政策定義為「所有鼓勵、勸阻、規範、管理資訊的創建、使用、儲存、獲取、傳播和傳佈的公共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集合」。這個定義具體可操作,說明資訊政策主要透過法律、法規等工具,對資訊生命週期的各個環節進行管理,並採取鼓勵或限制的不同態度。
然而,這個定義主要關注「如何管理」,卻較少說明「為何管理」和對社會產生的深層影響。
社會視角的定義
布拉曼在2011 年提供了更全面的定義,她以淺顯易懂的語言解釋,資訊政策是一個涵蓋所有與資訊、傳播和文化相關法律、法規和理論的總稱。更準確地說,資訊政策包含法律、法規和理論立場,以及涉及資訊的創建、處理、流通、取得和使用的各種決策與實踐,並考量其對整個社會結構的影響。
這個定義的重要突破在於三個面向:第一,擴大範圍,不只是法律法規,還包括理論立場、決策實踐和文化因素;第二,強調結構性影響,資訊政策不只管理資訊,更會重新塑造權力關係、影響社會公平、改變民主參與的方式;第三,呈現動態性的特質,政策不是靜態條文,而是在實踐中不斷演變的過程。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系統化定義
蒙特維洛夫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手冊中,從系統化和結構化的角度出發,對資訊政策提供了下述定義,指出,資訊政策是「一系列應用於機構、國家、區域或國際層面,為開發和使用資訊資源、資訊服務和資訊系統所設計、訂定的法律工具、專業工具和文化工具,如策略、指導方針、法律和法規等」。
這個定義的價值在於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在層次方面,涵蓋機構、國家、區域到國際層面的多層次應用;在工具方面,包括法律工具(憲法、法律、法規、國際條約)、專業工具(職業倫理、行為準則)和文化工具(社會習俗、價值觀、傳統)三大類別;在對象方面,則牽涉資訊資源(內容本身)、資訊服務(傳遞方式)、資訊系統(技術架構)和資訊基礎建設(整體環境)等四個政策對象。
蒙特維洛夫提出資訊政策的四種具體對象,即是根據資訊從抽象到具體,從單一到整體的特色,從實用的觀點所架構而成:
「資訊資源」(內容):是指各種形式的資料與知識載體,涵蓋傳統與非傳統媒體上的文本、數位、圖像與聲音等內容。這些資源不僅包括館藏與資料本身,也涵蓋人的專業知識、機構的專業能力,以及資訊產業的整體運作。
其次,「資訊服務」(傳遞):則是透過私營與公共部門的多種系統與網絡,向使用者提供資訊與資料的方式。這些服務形式多樣,包括資料銀行、資料庫、圖書館服務、文獻中心與相關服務、資訊分析與合併、重新包裝中心與服務、檔案管理,以及統計服務等。
第三是「資訊系統」(技術):由一組資訊單元所構成的體系,這些單元可以是計算機形式或非計算機形式,並以某種一致的模式相互作用,形成有機的整合系統。
最後,「資訊基礎建設」(整體架構):則是指為了處理與傳遞資訊所需的整體架構,包含上述的資訊資源、資訊服務與資訊系統。值得注意的是,資訊流本身也被視為資訊基礎建設的一部分。在1990 年代初期,美國副總統高爾曾提出「美國資訊高速公路」的基礎建設計畫,成為此概念最具代表性的實例。
資訊政策是為規範資訊的創建、獲取、處理、傳播、保存和使用而制定的資訊相關權利、權力和能力之法律、法規、指導原則和實施措施。因此,資訊政策實質上是對於社會資訊秩序的規範與選擇,也是民主社會對生活秩序的選擇。
就其核心構成而言,資訊政策是政府、企業、個人在資訊領域的權力分配與制衡,涵蓋抽象與具象兩大要素:
抽象的權利、權力和能力:資訊的範圍很廣,特別是涉及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各種活動,包括資訊的創建、獲取、處理、傳播、保存和使用等,這些面向都與政府及人民的「權力」與「權利」分配,以及「能力」培養有關。具體而言,資訊權利是指民眾的知情權、獲取權、隱私權等;資訊權力是指個人資訊自主權力、企業資料控制權力,以及政府管制權力等;而資訊能力則是指個人資訊素養、數位技能培養,以及數位落差消弭等。
具象的資訊資源、技術、系統與機構:這類要素是政策落實的實體媒介。資訊資源有效管理涉及利用、定價、政府資訊公開等;資訊技術是指數位化、網路化發展的政策規範與技術標準訂定;資訊系統是指支撐資料傳輸與整合的基礎建設;而資訊機構則是指如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等公共資訊服務機構的政策、發展與經營之規劃。
資訊政策涵蓋所有形塑資訊環境的公共政策,例如在創建層面,有鼓勵創新的著作權法;在處理、保存和獲取上,有圖書館服務暨建設法,以及實現知識民主的資訊自由法;在傳播方面有涉及市場規則與保障個人隱私的法律;而在資訊使用層面,則有資訊素養教育法等。這些都是民主國家用以規範資訊秩序,實現理想民主社會生活的重要資訊基礎環境建設。
民眾如何選擇生活方式,取決於人文價值觀,而這些具體價值觀,例如尊重個體尊嚴、相信理性和科學、強調自由、平等、寬容、關心社會正義、鼓勵藝術和文化發展等,都實際形塑一國的政策導向。反之,國家政策也塑造民眾生活方式和人文價值。美國之所以成為全球強權,仰賴的正是自由、民主、多元、尊重等普世人本價值,這些價值觀形成的資訊政策,體現在其卓越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與教育影響力之中。
本書梳理美國建國以來的資訊相關政策與發展動態,先討論基本概念,並分綜觀和微觀兩種視角進行觀察探析,共分為三篇:
第一篇,基本概念:包括第1 章導論、第2 章美國的政策制定與立法程序。
第二篇,綜觀250 年美國資訊政策發展:包括第3 章啟蒙與醞釀:民主國家奠基與資訊秩序的起步(1776–1876),敘述美國建國第一個一百年的啟蒙現象、第4 章發展與繁榮:現代資訊服務體系建構(1876–1976),解析美國建國第二個一百年資訊法案蓬勃發展的背景與動因,以及第5 章演化與變革:數位轉型與資訊秩序辯論(1976–2025),記錄美國建國第三個一百年前半世紀的演化狀況。
第三篇,微觀相關法案:從教育資源(ERIC)→智財保護→公共服務基礎→資訊公開→隱私保護→能力建構→公共媒體政策,形成完整的政策生態系統,包括第6 章美國教育資源建置與影響:ERIC 資料庫、第7 章智慧財產保護:美國著作權法演進、第8 章公共資訊服務基礎建設:從《圖書館服務法案》到《博物館暨圖書館服務法案》、第9 章資訊自由與《資訊自由法案》、第10 章美國分散式的隱私權保護體系、第11 章公民能力建構:資訊素養政策,以及第12 章結論:走在十字路口的美國公共媒體政策。
其中刻意安排第7 章到第11 章的立法順序,呈現美國資訊立法隨著時代和民眾需求的發展軌跡。
在人工智慧重新定義資訊生態的時代,如何在技術創新與民主價值、效率提升與隱私保護、全球競爭與社會公義之間取得平衡,已成為形塑理想資訊環境的核心課題。這一環境既需要擁抱科技進步,也必須維護人文精神。公民唯有成為理性思辨的主體,積極參與公共討論,並深入理解資訊政策的脈絡,方能在快速變動的時代中維護共同價值。
本書嘗試透過回顧美國建國250年來資訊政策的歷史演變,藉以理解過去、剖析現狀,並對未來可能的方向進行前瞻性思考。
1.了解資訊政策
資訊政策作為一個新興的跨學科研究領域,其重要性在21世紀初期獲得學術界的廣泛認可。美國威斯康辛州密爾瓦基大學傳播系教授布拉曼(Sandra Braman)在2011年《資訊政策期刊》(Journal of Information Policy)創刊號中發表的重要文章,不僅為資訊政策提供明確的定義,更闡明其在現代社會中的關鍵地位。布拉曼認為,資訊政策與現代公民生活密不可分,其影響力持續擴大,涉及政府部門、私部門、社會及文化等多元領域,充分展現跨學科的特質。
從學術史發展的角度觀察,新學術期刊的出現往往標記新學科或次級學科地位的確立,同時也反映新興閱讀群體與學術社群需求的形成。資訊政策領域的興起具有三個重大意義:首先,確立資訊政策在20世紀末成為獨特研究領域,反映社會從工業型態到資訊型態的基本轉向;其次,微觀和宏觀經濟學領域開始出現與資訊平行的研究方向,增加資訊政策的經濟學研究視角;第三,法律和經濟學等傳統學科形成新的分析焦點,將過去看似互不相關的思想與實踐有機地連結起來。
根據布拉曼的書目分析,截至2010年底,已有六十多種學術期刊在文章標題或主題中使用「資訊政策」一詞。這些期刊的研究範圍極為廣泛,涵蓋商業管理、健康醫療、能源政策、經濟發展、食品安全、資訊研究、區域發展、社會學、危機管理、環境保護與生態學、行銷策略、人文科學、公共意見、計算機科學、國家安全、哲學思辨、生物技術、組織社會學,以及政府與公共管理、資訊科學、圖書館學、傳播學和科技研究等領域。這種跨學科的廣泛涵蓋,充分說明資訊政策研究已經成為理解和分析現代社會運作的重要工具。
資訊政策的定義與核心概念
想像一下:當我們在網路上搜尋資料、在社群媒體分享照片、或用手機支付時,背後其實都涉及無數的「政策選擇」—個人的和政府的選擇,是保護隱私,還是自我揭露?是維護國家安全,還是資訊自由?是自由流通,還是打擊假消息?這些選擇,就是「資訊政策」的核心。
政策研究領域對於「政策」的定義存在多種觀點,反映出不同學者從各自學科背景出發的不同理解。2008 年,麥克魯爾與傑格(McClure & Jaeger)從公共管理的角度出發,將政策定義為「提供個人、組織和政府機構的決策和行動的方針」。這個定義強調了政策的指導功能,將其視為行動的依據和準則。2010 年,圖書館資訊學者理查.魯賓(Richard E. Rubin)則從法律制度的角度切入,認為「政策」通常指涉政治法律或法規,但也可能意指更多地方性的規則或慣例,這種理解突顯政策的制度化特徵。
更早在1990 年,蒙特維洛夫(Victor Montviloff)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編寫的《國家資訊政策:國家資訊政策之制定、核准、實施與運作手冊》(National Information Policies – A Handbook on the Formulation, Approval, Implementation and Operation of a National Policy on Information)則提供了更為系統的定義,將政策視為「一套原則和策略,指導實現既定目標的行動方針」,並指出政策可以在組織或機構層面(微政策)或國家、區域或國際層面(宏觀政策)制定,且政策反映在所謂的政策工具之中。
在資訊科學領域,2010年凱斯(Donald O. Case)將「圖書館和資訊政策」定義為「旨在促進在整個社會中創建和傳播資訊的法律、法規和實踐」。這個定義具體到特定領域,強調政策在促進資訊流通中的作用。
政策的核心:一種生活方式的選擇
上述定義往往忽略了政策制定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元素——「選擇」。選擇應該被視為政策中最根本的前提和核心要素。政策的制定過程本質上是在多種可能的方案中進行選擇的過程,例如選擇採取「開放」或「保護」的方式來管理資訊流通。一旦政策方向確立,便會決定人們未來的生活環境和秩序。
從這個角度理解,政策本質上是一種生活方式的選擇,藉由規範或法律文字使社會中的個人和團體得以共同遵循,以實現所選擇的理想生活環境和方式。凱斯曾經深刻指出,人們在目標和價值觀方面「始終存在某種程度的分歧」。因此,有關政策制定和發展的相關課題,不僅是社會、法律層面的議題,更是生活、文化、價值和哲學等各方面「選擇」的角力議題。這種理解將政策從技術性的管理工具提升為社會價值選擇的載體。
回到最前面的討論,想像一下:當我們在網路上搜尋資料、在社群媒體分享照片、或用手機支付時,我們其實都在做出重要的「資訊選擇」—— 選擇接受哪些隱私條款?選擇相信哪些資訊來源?選擇分享多少個人資料?同時,政府也在做出影響我們的「政策選擇」—— 是制定嚴格的個資保護法,還是允許企業自由蒐集資料?是優先國家安全而限制資訊流通,還是保障資訊自由?是積極打擊假消息,還是維護開放討論空間?
個人的資訊選擇與政府的政策選擇交織互動,共同形塑了我們的數位生活環境。當我們選擇使用某個平臺、相信某則新聞、或決定分享個人資訊時,我們不僅是政策的「受影響者」,更是資訊生態的「共同建構者」。這種個人選擇與政策選擇的動態關係,就是「資訊政策」的核心意涵。
資訊是什麼?
資訊具多重特質。布拉曼指出關於資訊的定義是一個複雜的課題。在回顧數百種定義後,她將資訊的特質歸納為六種相互關聯,卻又各自獨立,指向不同的內涵,這六種資訊的內涵又可以將之歸納為以下三個層面討論:
物質與經濟層面
• 資訊作為一種資源(resource):強調資訊的經濟價值和可開發利用的特性;
• 資訊作為一種商品(commodity):突出資訊的可交易性和市場屬性。
從物質與經濟層面來看,資訊可以是一種資源,就像石油或礦產一樣,具有可開發和利用的實用價值。以此為基礎,政策制定者便會著重於建立國家圖書館等基礎設施,確保資訊的有效獲取與管理。此外,資訊也可以是一種商品,具有可被買賣的市場屬性。在這種認知下,相關政策如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便應運而生,旨在保護資訊創造者的權益,鼓勵市場創新。
認知與潛力層面
• 資訊作為對模式的感知(perception of pattern):關注資訊在認知過程中的作用;
• 資訊作為一種可能性(basin of possibility):強調資訊蘊含的潛力和機會。
在認知與潛力層面,資訊呈現抽象的面貌,可以影響思維與決策模式,因此相關政策會培養公民的批判性思維。同時,資訊也是一個充滿可能性的知識庫,引導開啟新的發明。以此為出發點,政策則會鼓勵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建立開放的資訊環境來激發創意。
社會與能動層面
• 資訊作為一種代理人(agent):視資訊為具有能動性的行動者;
• 資訊作為一種社會構成力量(constitutive force in society):認為資訊參與塑造社會結構和關係。
從社會與能動層面來看,資訊的影響力更為深遠,資訊有如代理人,具有能動性,主動影響甚至改變社會的發展方向,例如一則假新聞就能引發社會動盪。因此,在制定網路安全或言論規範等政策時,必須同時思考如何管理資訊的潛在破壞力。同時,資訊的流通方式與獲取權利,塑造社會的權力分配與社會規範。
布拉曼認為這六種資訊意涵在資訊政策制定中各有其作用,且每一種意涵代表對資訊與知識之間關係的不同思考。在制定特定資訊政策的不同階段,會連結不同的資訊概念,而所有政策制定都應以關注資訊的決策結構和憲法效力作為最終目標。亦即,任何資訊政策的制定,都必須回歸並關注其對社會公平、民主參與和公民權利的影響。
資料與資訊的區別
為了更準確地理解資訊的內涵,有必要區分資料與資訊兩個相關、但不同的概念。蒙特維洛夫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手冊中對此提供清晰的說明。
資訊被定義為「從源頭傳輸到使用者的有意義訊息」。在傳輸過程中,資訊可以存儲於傳統紙本媒體、數位媒體、聲音和圖像形式的資訊產品和系統中,以提供記憶功能,亦可藉由人際管道傳播。因此,「資訊」可以是紀錄文件、機構或人。
相對而言,資料是「事實或事實的集合,是為使用者創建資訊或由使用者創建資訊的原始材料」。資料被個人理解、組織之後,成為有意義的資訊,而由個人同化之後,再成為個人知識。個人知識表達出來之後,被納入書籍、文件、軟體、個人資料等載體,又成為資料,即可作為他人的潛在資訊。這種循環往復的過程,說明了資料、資訊和知識之間的動態轉換關係。
資訊政策是什麼?
資訊政策的範圍龐大,且因關注面向不同而有不同的定義,例如從管理、社會功能、資源工具等角度切入,各有不同的詮釋重點。
管理視角的定義
1989 年,韋恩加登(Frederick W. Weingarten)從資訊管理的角度,將資訊政策定義為「所有鼓勵、勸阻、規範、管理資訊的創建、使用、儲存、獲取、傳播和傳佈的公共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集合」。這個定義具體可操作,說明資訊政策主要透過法律、法規等工具,對資訊生命週期的各個環節進行管理,並採取鼓勵或限制的不同態度。
然而,這個定義主要關注「如何管理」,卻較少說明「為何管理」和對社會產生的深層影響。
社會視角的定義
布拉曼在2011 年提供了更全面的定義,她以淺顯易懂的語言解釋,資訊政策是一個涵蓋所有與資訊、傳播和文化相關法律、法規和理論的總稱。更準確地說,資訊政策包含法律、法規和理論立場,以及涉及資訊的創建、處理、流通、取得和使用的各種決策與實踐,並考量其對整個社會結構的影響。
這個定義的重要突破在於三個面向:第一,擴大範圍,不只是法律法規,還包括理論立場、決策實踐和文化因素;第二,強調結構性影響,資訊政策不只管理資訊,更會重新塑造權力關係、影響社會公平、改變民主參與的方式;第三,呈現動態性的特質,政策不是靜態條文,而是在實踐中不斷演變的過程。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系統化定義
蒙特維洛夫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手冊中,從系統化和結構化的角度出發,對資訊政策提供了下述定義,指出,資訊政策是「一系列應用於機構、國家、區域或國際層面,為開發和使用資訊資源、資訊服務和資訊系統所設計、訂定的法律工具、專業工具和文化工具,如策略、指導方針、法律和法規等」。
這個定義的價值在於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在層次方面,涵蓋機構、國家、區域到國際層面的多層次應用;在工具方面,包括法律工具(憲法、法律、法規、國際條約)、專業工具(職業倫理、行為準則)和文化工具(社會習俗、價值觀、傳統)三大類別;在對象方面,則牽涉資訊資源(內容本身)、資訊服務(傳遞方式)、資訊系統(技術架構)和資訊基礎建設(整體環境)等四個政策對象。
蒙特維洛夫提出資訊政策的四種具體對象,即是根據資訊從抽象到具體,從單一到整體的特色,從實用的觀點所架構而成:
「資訊資源」(內容):是指各種形式的資料與知識載體,涵蓋傳統與非傳統媒體上的文本、數位、圖像與聲音等內容。這些資源不僅包括館藏與資料本身,也涵蓋人的專業知識、機構的專業能力,以及資訊產業的整體運作。
其次,「資訊服務」(傳遞):則是透過私營與公共部門的多種系統與網絡,向使用者提供資訊與資料的方式。這些服務形式多樣,包括資料銀行、資料庫、圖書館服務、文獻中心與相關服務、資訊分析與合併、重新包裝中心與服務、檔案管理,以及統計服務等。
第三是「資訊系統」(技術):由一組資訊單元所構成的體系,這些單元可以是計算機形式或非計算機形式,並以某種一致的模式相互作用,形成有機的整合系統。
最後,「資訊基礎建設」(整體架構):則是指為了處理與傳遞資訊所需的整體架構,包含上述的資訊資源、資訊服務與資訊系統。值得注意的是,資訊流本身也被視為資訊基礎建設的一部分。在1990 年代初期,美國副總統高爾曾提出「美國資訊高速公路」的基礎建設計畫,成為此概念最具代表性的實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