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本書內容強調在新興科技(如:AI人工智慧、區塊鏈、元宇宙等)井噴式發展之現況下,對於人類社會發展有著驚天動地之影響。況且,無論科技發展如何的神速,當然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之重要性,更是不可或缺。申言之,智慧財產權理論與實務之研究,除了其傳統被歸類為財經法律、科技法律的一支外,其研究突破了商標、專利、著作、營業秘密權利分野之界線,而其更屬於融合科技、法律及多元研究方法(如:法律經濟分析等)之社會科學研究。事實上,本書內容納入科技發展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其不僅是結合理論與實務,更是一個讓學生或其他學術工作者,得以拓展智慧財產權研究新知識之平臺,亦是提供予實務工作者,一本執行智慧財產權法律之行動手冊。
【本書特色】 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亦為實用法,有賴實務之運作而發掘問題。本書不同於一般教科書,以學說、理論闡述本法;而係著者從事刑事審判實務數十年之經驗累積,詮釋本法。不以通常之章、節依序論述,或按法條排列逐條解說;乃提出爭議之問題,以實務尤其最高法院之見解為主,學說理論為輔,作有系統之解說。其中有一般教科書鮮少探討者;亦有在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經熱烈討論者;有審、檢、辯立場對立,爭論不休者;或學說與實務見解歧異,相互激盪者,均提出詳盡之介紹。本書除供法律研究所教學用外,亦可供審、檢、辯、學從事理論探討及實務工作之借鏡,或參加國家考試之參考。 【作者簡介】花滿堂 現職:財團法人中華法學研究院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東吳大學兼任副教授 學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碩士61年律師高考優等及格62年司法官特考及格 經歷: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法官、庭長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司法研習所律師轉任法官班刑事審判實務課程召集人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刑事審判實務課程召集人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國家考試命題委員、典試委員 【序】再版序 本書自2018年5月出版以來,迄今已逾7年。其間刑事訴訟法之變異頗大。諸如增訂第10章之1暫行安置章;增訂第11章之1特殊強制處分,使實務上多年未解決之GPS、M化車等偵查方法法制化;修正第348條第2項增訂但書,規定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部分未上訴,先行確定,不在上訴不可分範圍,及第3項規定得僅就科刑、沒收、保安處分為一部上訴等。憲法法庭亦以112年憲判字第12號、第14號,分別就第159條之3法規是否違憲,及第17條第8款之法官迴避衍生之問題,多所釋示。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對爭議已久之第455條之12第3項,法院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不以經檢察官聲請為必要,作成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對檢察官僅就科刑為上訴,於上訴審審理中發現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未起訴事實,亦得聲請由上訴審併為審判,作成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裁定等。 為因應上述變異,此次再版乃將第五題「法官迴避」重新改寫;第十三題改為「科技偵查」;第四十六題改為「對第三人沒收之開啟」。並於第三十六題「上訴不可分之各種情形」大幅修正。第二十題「境外取證之效力」詳為介紹112年憲判字第12號之內容。對於歷年教學中,學生疑惑較多之審判中拒絕證言之傳聞證據效力;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與判決之效力比較等,分別於第十八題、第二十四題詳為闡釋。 此次再版,乃竹、懿葶協助繕打、校對;新學林出版社團隊惠予出版,均倂致謝! 花滿堂114年秋 【目錄】再版序 i自 序 iii 第一題 綠島條款(被告所在地之爭) 1第二題 合併管轄 3第三題 相牽連案件 7第四題 管轄競合與重複起訴 9第五題 法官迴避 13第六題 強制辯護 23第七題 文書之制作 27第八題 教示錯誤與回復原狀 31第九題 未踐行告知義務之效力 35第十題 筆錄未經錄音之效力 45第十一題 重罪羈押與羈押折抵 55第十二題 各種搜索扣押之效力 63第十三題 科技偵查 65第十四題 共同被告之自白(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試評) 75第十五題 被告審判外之自白 93第十六題 自白與補強證據 97第十七題 共犯在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供述之證據能力 103第十八題 對共犯未告知拒絕證言所為供述之效力 119第十九題 傳聞證據之同意法則 127第二十題 境外取證之效力 133第二十一題 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147第二十二題 陷害教唆 161第二十三題 告訴不可分 167第二十四題 緩起訴之性質 173第二十五題 追加起訴之審查 183第二十六題 起訴對人之效力 189第二十七題 審判不可分之各種情形 195第二十八題 告訴之補正 207第二十九題 訴訟行為瑕疵之治癒 211第三十題 被告死亡之各種情形之處理 223第三十一題 自訴案件犯罪被害人之範圍 229第三十二題 自訴代理人之權限 235第三十三題 一狀誣告數人與自訴 241第三十四題 自訴與公訴之競合 245第三十五題 自訴案件犯罪被害人如何認定 251第三十六題 上訴不可分之各種情形 257第三十七題 上訴書狀具體理由之認定 269第三十八題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 285第三十九題 免訴判決之上訴利益 299第四十題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313第四十一題 第三審之程序判決 323第四十二題 判決違背法令與無害瑕疵 329第四十三題 誤合法上訴為不合法之處理 337第四十四題 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之非常上訴 343第四十五題 最高法院97年9月2日第4次刑事庭會議「關於非常上訴之補充決議」之探討 353第四十六題 論對第三人沒收之開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評釋 359第四十七題 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之再審 369第四十八題 簡易判決之審理與上訴 377第四十九題 協商判決得否上訴第三審 379第五十題 定應執行刑案件之處理 385
【本書特色】 臺灣憲政制度與人權理念繼受自泰西東洋諸國,部分逐漸成形內化,部分則持續磨合調適。在法律移植過程中,人權理念史、憲政制度與法學方法的關聯論題,始終是臺灣公法社群的共通課題與普遍困境,尤以欠缺具歷史縱深底蘊與條理思維方法為最。本書嘗試從憲政主義歷史源流與憲法學方法論的視角,對人權理念進行原理推演,建構憲法秩序的思維體系,期使基本權蘊含秩序理念、論證紋理,成為貼近現實、可資適用的客觀法規範,而非只是某種政治、道德或價值的決斷。 【作者簡介】李建良 現職: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合聘教授 學歷: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著作:行政法基本十講(2025年,15版)行政法制度十講(2025年,初版)行政訴訟十講(2025年,6版)人工智慧與法學變遷(2024年)人權思維的承與變(2010年)憲法理論與實踐(三冊) 【序】增訂版序基本權釋義學的自身反思 思想如川,不舍晝夜!2018年本書初版問世,透過書寫呈現一己對人權理念的理論推演與體系構建,為筆者憲法專論的起步。其後,持續鑽研憲法學方法論旨,著述立說,與臺灣法學社群和國際公法學圈對話,集錄點滴所見所思,或增或修,爰有本書之成。 本版維持原版架構,改動部分章節標題與內容,「憲法釋義學反身性」概念的提出,為全新觀點,用以闡釋基本權規範的特質與形塑取徑。筆者反覆思索「法學科學性」的應然課題,嘗試打造整全且具脈絡思維的基本權釋義法學。 法學無疑是一門「學科」,配稱「科學」否,尚待肯認,學術中人別無選擇,唯在研究路上,繼續前進! 李建良2025溽暑雨時 【目錄】增訂版序 i作者簡介 iii 引言:法律移植與憲法文化傳譯 1第一章 起始:憲政與人權理念的源流軌跡 17第二章 承緒:憲政與人權典律的思想經緯 41第三章 轉義:憲政與人權實踐的機制選擇 75第四章 合說:憲政與人權法學的方法課題 127第五章 見微知類:形式與實質平等的語辨 187後設思維:人權理念與法學釋義 247 附 錄 281參考文獻 291中文索引 335外文索引 341解釋索引 345憲法法庭裁判索引 349
【本書特色】 本書是作者擔任中華民國大法官(105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前後作品之集結,內容包括擔任大法官時所撰寫之意見書以及審判工作以外之觀察與紀錄。寫作目的希望讓一般民眾瞭解大法官釋憲工作之內容。分為四編,第壹編就任大法官,收集作者自獲律師公會推薦、總統提名,經民間團體、媒體及立法院審查之經過;告別律師生涯之感觸;以及進入司法大廈之觀察與體會等等。第貳編釋憲相關議題所感所思,收錄大法官任期內從事釋憲之所感所思,與其他國家憲法法院互動的感想,以及對外國重要憲法時刻的觀察與省思等。第參編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收集作者於大法官任期內對於大法官所作出解釋、判決或不受理決議、裁定所提出之協同或不同意見書。本編各章係以大法官解釋、判決、決議或裁定所涉及社會生活之性質作為分類標準,性質相同或接近者歸屬於同一章。共有四十章,可見大法官釋憲範圍廣泛,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第肆編審判工作外之活動,收集作者在大法官釋憲工作以外較為生活化的紀錄與體驗,包括以大法官身分參加活動的致詞以及推薦書籍的序言等。 【作者簡介】黃瑞明 民國44年生於台灣南投、台中一中、台大法律系、法研所畢業、執業律師34年後擔任大法官8年(105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作者執業律師期間,曾赴德國法蘭克福事務所實習工作2年,於東吳大學、清華大學及台灣大學兼任教師,講授「法律倫理學」。並曾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台灣法學會理事長等職,著有「一個律師的人文追尋」一書。 【序】許序 本書是瑞明大法官總結8年大法官任期所撰寫意見書以及若干觀察與感想而成的精彩之作。本人有幸是瑞明大法官大學同系同學、寢室室友、社團戰友,大學畢業後各自在相關但不同職場奔馳,未想最後又匯合到司法院成為大法官同事,一起上任,也一起卸任,整整8年,共同擔負起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釋憲任務,緣分非淺,深知其為人、見識與學養,均人如其名,既瑞又明,自欣然為之作序。 本書收錄一篇將大法官審查會形容為「剝皮寮」洗禮的短文,我讀了不禁莞爾,特別提出來引薦。相信對大法官評議過程感到好奇的讀者,單看到篇名就會眼睛為之一亮。瑞明大法官依其親身體驗,坦承作為主辦大法官,每一次進出審查會,面對14隻精明老練的獵犬,都像進入「剝皮寮」被剝了一層皮,甚至有「被凌虐」或「上刑台」的感覺。雖然「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但我猜測很多大法官也都會有類似的感覺。 身為主席,為緩和審查會的緊張氣氛,也為提昇議事效率,我都很鼓勵主辦大法官先私下與其他大法官溝通意見,口頭或書面方式皆可,希望大家不要等正式評議召開時才開始在會議桌上「吐劍光」,因為讓主辦大法官懷著忐忑心情上戰場,在「批判性的緊張關係」中辛苦應付14隻獵犬不留情的撕咬,論述架構、內容常需歷經不止一次審查會一改再改,更不幸的是最後還可能結論豬羊變色,黯然交出主辦權,整個過程確實是辛酸又殘酷的。 可惜多年來的親身觀察,發現事前溝通的實施效果並不很好,即使主辦大法官事前傳遞草稿,有的大法官也只是簡單寫下「保留」兩個字,寧願等開會時再表達意見。其中原因非常多元,依本人瞭解,一個重要原因可能是團隊互信不足,尤其涉及政治或社會敏感案件,擔心私下溝通傳出去會被誤會為不當關說或被關說,而寧願光明磊落地公開討論。可偏偏進到憲法法庭的案子大多數都是高度敏感案件。所以,「剝皮寮」洗禮的形容,應該不虛,稱海軍陸戰隊的「天堂路」,其實也不為過。2022年改採主筆顯名制後,審查會上的撕咬程度固一定程度緩和下來,但因理由書仍須全體大法官包裹表決通過,所以「剝皮寮」本質似未改變。 「剝皮寮」也好,「天堂路」也好,除因事前溝通不足而影響議事效率,也多少影響大法官「出案」的積極性,非有十足把握業已準備充分,否則即使草稿已寫就,也寧願先放置抽屜繼續醞釀,不輕易出手,導致出現以前曾有某院長需挨家挨戶「請託」、「督促」大法官「出案」的現象;如果大法官間因主筆次數不一而出現「勞逸不均」現象,除了電腦分案運氣有別導致外,這或許也是另一原因吧。 有感於此,身為主席,對每位願意放下身段,勇於任事(出案)的大法官,我永遠心存佩服與感激。瑞明大法官就是最讓我佩服又感激的大法官之一,他8年任期,共主筆15件,與黃昭元大法官併為同任期承辦或主筆次數最多的大法官(與他有3年重疊任期的羅昌發大法官主筆則達16件),也就是進出「剝皮寮」,爬行「天堂路」次數最多的大法官。在此說聲辛苦了。 瑞明大法官不僅勇於任事,接受多次「剝皮寮」的淬煉,還殫精竭慮針對解釋與判決提出數量高達82件之多的個別意見(協同與不同意見),若再加上針對不受理決議與裁定所提意見書,意見書總計達將近120件之多,居歷來大法官之冠,其中針對不受理決議與裁定所提出高達30件的不同意見書,更是瑞明大法官獨有特色,凸顯他對每一個案的用心與堅持,也是他給沮喪之聲請人的一種溫柔。這些意見書構成本書的骨幹,述說瑞明大法官在審理每件個案的心路歷程。瑞明大法官留給大家的法律傳承(legal legacy),內容豐富,我就不一一引介,有待有心的讀者慢慢品嚐。 以上簡短數語,略表對瑞明大法官新書的祝賀,也算是本人對本書整體的協同意見。誠摯邀請有興趣的讀者,無論組團或自由行,一起來參加「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體驗瑞明大法官對每一有血有淚個案所出具的個人意見,分享他的欣悅與無奈,或許你未必會同意他對每一個案的見解,但相信你會不虛此行的。 2025年8月許宗力前司法院院長/大法官 謝序 黃瑞明大法官在大學時期,就是受人景仰的優秀學長,畢業後在國際知名的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三十餘年,學經歷俱佳,實務經驗豐富,於2016年被提名擔任大法官,這是繼賴浩敏院長、黃虹霞大法官之後,第三位被提名擔任大法官的律師。 本書是黃瑞明大法官在擔任大法官從事釋憲工作八年來的所思所見,從多個面向紀實彙整而成,內容豐富充實且深具人文氣息。令人印象深刻的,本書不僅收錄黃大法官於其任內所撰之對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及不受理裁定之協同或不同意見書計120餘篇;亦有從德國、美國、日本、英國、挪威等國之憲法法庭或釋憲相關議題,反思對照我國釋憲之理論與實踐。本書也記錄了黃大法官任內的國際交流與心得,包括日本、韓國、德國、捷克、比利時、蒙古以及歐洲人權法院等。 本人有幸與黃大法官共事五年,在審查會議上,經常看到黃大法官以其擔任過律師對人權保障的敏銳度,提出精闢的分析與意見。有些案件原本是不受理,但經過他努力說服大家後,敗部復活;對於通過的案件,黃大法官也經常寫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從學理上或比較法上加以闡述;而其主筆之案件,縱使其他大法官意見分歧,黃大法官除了努力折衝外,也不厭其煩地參酌大家的意見一再修改,字斟句酌,以求達到最大的共識,雖然他經常以「剝皮寮」自我解嘲,卻也反映出大法官們在審查會時,大家熱烈爭辯、字斟句酌的情形,例如黃大法官主筆的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以及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等,都是幾經折磨才作出來的判決,備極辛苦。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當時的聲請案多達兩千多件,打破了歷來聲請案的紀錄,光是審理這些聲請案,雖然大部分都不受理,但仍然耗費極大的心力和時間,令人敬佩! 最後,對想要從各個多元面向瞭解大法官解釋以及憲法判決思辯過程的法律人或社會大眾而言,本書確實是一本深入淺出、值得反覆一再閱讀的好書,故樂於為序! 2025.08.15謝銘洋司法院代理院長/大法官 Huber: Geleitwort In dem vorliegenden Band reflektiert Justice Jui-Ming HUANG seine Zeit am Verfassungsgericht Taiwans von 2016 – 2024. Seine hier aufgeführten Sondervoten brechen nicht das Beratungsgeheimnis, geben aber einen lebhaften Eindruck in die in seiner Zeit geführten Diskussionen und die Positionen, die er in den Auseinandersetzungen bezogen hat. Aus deutscher Sicht ist dies schon deshalb interessant, weil kein anderes Land außerhalb Europas der deutschen Rechtskultur so eng verbunden ist wie Taiwan. Viele dort erörterte Fragen stellen sich auch hier bzw. haben sich auch bei uns gestellt. Darüber hinaus sind die ausführlichen Darstellungen seiner Erfahrungen mit dem – durch diplomatische Zwänge leider begrenzten – Austausch zwischen dem Verfassungsgerichtshof Taiwans und dem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bemerkenswert, sowie die Einsichten, die Jui-Ming Huang aus den Begegnungen mit Verfassungsrichterinnen und -richtern aus Karlsruhe und anderen Verfassungsgerichten weltweit gewonnen hat. Sie zeigen, dass praktische Verfassungsrechtsvergleichung nicht nur eine Marotte kosmopolitisch orientierter Juristen ist, sondern eine essentielle Ressource richterlichen Arbeitens. Nicht nur in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und im europäischen Rechtsraum, sondern unter allen demokratischen Rechtsstaaten – und nur zwischen solchen – ist sie, wie Peter Häberle dies ausgedrückt hat, heute die fünfte Method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Rechtsvergleichung im Kraftfeld des Verfassungsstaates, 1992, S. 27 ff.). Die Erinnerungen von Justice Jui-Ming HUANG bieten hierfür eine Fülle von Anschauungsmaterial. München, im August 2025Peter M. Huber Huber序(譯文) 在本書中,黃瑞明大法官回顧了他自2016年至2024年於臺灣憲法法庭的任期。他在此收錄的不同意見書雖不涉及評議秘密,但卻生動地呈現了在其任內所展開的討論,以及其在各項爭論中所持的立場。從德國的視角看來,這特別引人入勝,因為在歐洲以外,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如臺灣一般與德國的法律文化有如此緊密的聯結。許多在臺灣所討論的法律問題,在德國同樣存在著或者曾經存在過。 此外,他對於臺灣憲法法庭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間交流經驗有著詳盡地描述─儘管這類交流因外交侷限而受到制約─並且他與卡斯魯爾以及世界各地憲法法院法官的對談中所獲得的見解,同樣地令人矚目。這些內容顯示,實務取向的比較憲法學並非只是少數具有國際視野法律人的獨特偏好,而是司法審判工作中至關重要的資源。這不僅在歐盟及更廣泛的歐洲法律秩序領域之內,並且在所有民主法治國家之間─且僅限於在這些國家之間─其正如德國憲法學家彼得.赫伯勒(Peter Häberle)所示,現今已成為法學的「第五種方法 」。 黃瑞明大法官《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為此提供了豐富的具體案例與觀察素材。 2025年8月於慕尼黑Prof. Dr. jur. Peter M. Huber, BVR a. D., Minister a. D.德國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公法與國家哲學講座教授歐洲科學院院士 自序 我於民國105(2016)年11月1日就任大法官,結束了執業34年又2月的律師生涯,一夕轉換跑道成為大法官,工作內容完全不同,角色變換衝擊極大,有許多感觸。過去律師生涯中並非以憲法議題為專業,如今卻必須從事責任重大的釋憲工作,每個案件對我來說都是一份挑戰,所遇所感有值得紀錄之處。 105年1月台灣大選結果民進黨的蔡英文選上總統取得行政權,同時立法委員選舉結果民進黨在立法院成為多數黨,這是華人歷史上首次不靠武力實現的完全政權轉換。台灣由軍事強人主導的政權逐漸轉變為民主政體,長期居立法院的多數黨與少數黨角色互換,因政權轉換而產生的衝突最後有賴司法解決。 此期間,不僅台灣的政治版圖移動,世界上許多地區的政治局勢亦產生重大變動。我上任大法官後一個星期,2016年11月8日,美國總統大選揭曉,房地產大亨川普擊敗民主黨對手法律人出身的希拉蕊當選美國總統,終止了民主黨多位由長春藤聯盟出身的法律菁英擔任總統(柯林頓、歐巴馬)的歷史進程,代表美國社會變化及民意走向。川普上台後毫無保留地表達對美國法界之不屑並曾數度公開批評個別法官。但在他4年總統任內卻有機會任命了3位大法官,翻轉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內自由與保守陣營的生態。川普當選的主要原因一般認為是因為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結果,造成美國製造業大量外移,形成中西部鐵鏽地帶破敗,促成白人之集體焦慮恐慌。與此同時,中國因為居於世界工廠之地位,累積國力且集中力量從事基礎建設,躍居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並且推動一帶一路,擴大影響力,相互對照造成「民主已經過時」、「專制勝於民主」之聲調高漲。美國一向被視為民主集團的領航者,其大法官釋憲制度影響世界各國甚大,包括我國大法官亦常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美國政治格局變動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影響自然值得重視。4年後拜登打敗川普成為美國第46任總統,再過4年於本人卸任大法官後一星期2024年11月6日川普擊敗法律人出身的民主黨候選人賀錦麗,再度當選美國總統,舉世震動。川普再度上任後,大刀闊斧之種種作為相信必將成為美國法制上之重大議題,但已非本書範圍所及。 1989年柏林圍牆倒塌連鎖導致東歐集團瓦解,美國高舉民主旌旗,不遺餘力向全世界推廣民主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當時學者認為「歷史已終結」,提出民主政治將普及於全世界之預言。民主之風吹進中東後爆發茉莉花革命,推翻強人政體成立民主體制。全球各地紛紛成立民主國家,但是幾乎就在2016年我當上大法官前後,許多國家透過民意選出的政黨或元首相繼組成民粹政府,視該國的司法體系,尤其是憲法法院為眼中釘,民粹運動對民主體制之衝擊,此起彼落,例如匈牙利、波蘭、土耳其、希臘等。「歷史終結」論似乎走到終點,而民粹運動衝擊的首要對象就是維護憲法的機關。2022年底新成立的以色列新內閣擬立法縮減最高法院之職權,導致該國爆發大規模抗議。 2024年台灣大選結果,三黨不過半,在野黨聯合修法提高大法官表決門檻,於本人卸任一個多月即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需有10位,作成違憲判決則需9人同意,立法討論過程對大法官多所攻擊,都呈現立法機關與大法官對抗之趨勢。 這些趨勢的背後力量有個共同點,就是對同性婚、廢止死刑及移民等均持強烈反對立場,而認為各該國大法官之決定經常違背民意。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我擔任大法官8年,擔任「憲法守護者」的角色,面對民主法治國之基礎遭遇強烈挑戰的時刻,憲政的價值應如何調整或維持,當然是我在執行大法官職務時必須時刻關心的議題,於是產生把8年釋憲的心路歷程留下軌跡的想法,逐漸累積而有了這本書。 許多釋憲聲請案觸及深刻的社會問題,聲請人認為法律規定侵害人權而對之提出挑戰,但是社會大眾對於大法官釋憲其實很陌生。法律人中除了專研憲法或行政法者,其他領域的法律實務者對憲法議題有距離感,其中有部分原因是大法官解釋憲法使用許多憲法領域的專門用語,一般人未必能瞭解其意涵;再者,在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憲訴法)施行前,大法官的解釋文一般精簡凝鍊,不易理解;而在憲訴法施行後,大法官所作的判決書對聲請案的來龍去脈及程序要件都必須交待清楚,內容漸趨冗長,亦非一般人可輕易閱讀。本人因此認為有必要以簡單平易的文字介紹釋憲之解釋文或判決,讓一般人容易理解大法官的工作,本書即為此目的而作。本書主要內容(第參編)就是我對釋憲聲請案件所撰寫的意見書之分類彙編,反映出自己探究、思考的成果,其中有跟大法官所作出之解釋或判決立場相同的協同意見書,亦有立場不同的不同意見書。也包括對大法官多數決議不受理聲請案的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本書取名為「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變動時代下的釋憲實踐」,收集大法官歷程之工作成果及所見所思。此趟歷程,始於意外,過程可稱奇幻。首先,執行律師業務30餘年期間,從未將擔任大法官列入人生可能之規劃,事實上在104年之前,依法並沒有由律師出任大法官這個途徑。104年修改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就得選任為大法官之資格,增加「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25年以上而聲譽卓著」,才開啟由律師中提名擔任大法官之途徑,而我在該法通過之次年即105年獲得提名,經立法院同意,於105年11月就任,因擔任大法官並非平生之志願,亦從未想像過擔任此職務,故稱奇幻。又我能獲得立法院通過的原因是因為民進黨籍蔡英文獲選總統,同時立法院亦首次由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取得多數席位,而實現完全政權輪替,為我國民主政治發展過程之重要時刻,逢此歷史機緣,我的提名得於立法院獲表決通過,此為奇幻之第二理由。我上任後所審理案件之類型範圍廣泛,若非自己專長的領域,無論是擔任主辦者或祇是參與評議討論,都必須從頭學習,宛如進入奇幻世界,此為理由三。本書定位為「法普」或「憲普」之作品,內容是個人作為大法官之一員履行釋憲職責之8年中努力的軌跡及成果,在變動激烈的年代,留下一幅個人參與釋憲之剪影,故以「變動時代下的釋憲實踐」作為副標題。 大法官的釋憲工作主要處理政治及社會中的矛盾問題,當人民或政府機關遭逢這些問題無法依據現行法律循審判體系解決,而向大法官求助,就此我深刻體會,大法官釋憲其實與社會的進展息息相關,必須以現代的思潮解決現在社會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就這些問題作歷史縱面的觀察。另外還必須與國外類似的問題作橫面的比較,因此在任期間,除了注意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以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等外國釋憲機構的判決之外,亦固定閱讀The New York Times、The Economist,以及德文報紙Die Zeit、德國之聲等,從中觀察德、美之輿論及社會走向,以作為釋憲的參考。當然受限於時間及精力無法作更廣泛的閱讀,因此所汲取之消息來源亦有所侷限而不夠多元,也是隨時要警惕自己的。 本書內容除了對於大法官所作出解釋、判決或裁定所提出的意見書之匯集外,另一部分內容是擔任大法官期間較生活化之感想與觀察,從被提名到立法院審查,上任直至卸任之記錄與省思,期間正逢我國或其他國家重大憲法時刻之比較與檢討(如釋憲滿70週年,68學運滿50週年,德國基本法施行70週年、75週年等),本人認為透過這些紀錄、省思、比較與檢討有助於理解大法官之釋憲活動以及我國今日之憲政處境。 完成這本書是對自己擔任大法官職位的負責,也是向推薦我擔任大法官的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總統府組成的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民間團體組成的大法官監督聯盟、提名我的蔡英文總統以及表決通過的立法院,有所交代。 時光飛逝,個人有幸在解釋憲法以建設民主法治的歷史長流中參與其中之8年,緬懷先賢,勖勉來者,並感謝這8年來共事的大法官們,互相激盪的火花,相互辯論的智慧,以及最後達成妥協而作出一號解釋或判決時的欣慰(或無奈),都是人生中最珍貴的一幕。 本書承蒙司法院前院長許宗力及代理院長謝銘洋提供序言鼓勵,特此致謝,二位與我長期同時擔任大法官,其序言帶回許多同甘共苦的記憶。 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Peter M. Huber為本書提供序言,其緣由為Huber前大法官曾於108年9月至司法院演講,114年5月至清華大學演講,而有機會交流討論。清華演講結束後,我載他北上,聊起彼此擔任大法官的經驗,發現有許多相似之處而相談甚歡。他得知我正將大法官任期內提出的意見書整理出書而大感興趣。其後清華大學黃仁俊教授將本書所有章節標題翻譯為德文給Huber前大法官,並告知其內容要旨。Huber前大法官爰提供序言,強調實務取向的比較憲法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解釋憲法之重要性,與本書內一些章節之內容契合。特此向Huber前大法官及黃仁俊教授致謝。 本書付印前夕,家母黃吳完於114年8月29日高齡99仙逝。在我的大法官8年任期中,有幸與兄弟姊妹共同陪伴母親承歡膝下,本書可以說是在母親的看顧之下完成的,謹以本書感念父親黃秋雨老師及母親的培養教育之恩。 本書之完成首先要感謝我在大法官任內的助理李思儀小姐,本書第參編絕大部分的意見書均由她協助蒐集資料、打字並對內容提供有益的意見始得完成,她並負責本書其他編的打字工作,備極辛苦。又助理邱子庭律師、樂道頤律師及書記官涂人蓉小姐長年提供協助;司法院院長室機要秘書林子傑、張瀞心以及大法官助理翁筱珊、陳品錚對本書第貳編的文章提出寶貴意見;清華大學黃仁俊教授及成功大學陳宗憶教授為本書內容及章節安排提供寶貴意見;邱子庭律師詳細審校全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的華士卿秘書及楊金美小姐在我被提名之後協助準備供立法院及民間團體審查的資料,成為本書第壹編的主要內容。新學林出版社林靜妙副總編輯率編輯團隊對本書編排打字校對及美編等專業的用心及付出,可說是本書能問世的最大功臣。我的內人尤美女律師及女兒黃柏諺律師亦對本書內一些文章的觀點及文字提供意見,均一併致謝!當然本書內文章如有任何錯誤或不完善之處,均應由我自己負責。 【目錄】許序 i謝序 vHuber: Geleitwort viiHuber序(譯文) ix自序 xi本書寫作之體例 xvii 第壹編 就任大法官/1第一章 提名與審查 3一、立法院的審查 3二、民間團體的審查 9三、媒體的審查 11第二章 告別律師生涯 13一、道別律師生涯的感言 13二、前輩律師致詞勉勵 16第三章 踏入司法大廈 18一、司法大廈的滄桑與內蘊 18二、「臺北法曹會俱樂部暨臺北辯護士會會所遺址紀念碑」之歷史意義 28 第貳編 釋憲相關議題所感所思/33一 大法官審查會的「剝皮寮」洗禮 35二 生命經驗與釋憲案的立場 44三 釋憲與偵探推理 49四 對大法官不受理決議得提出並公開不同意見書之經過 52五 對大法官不受理決議得提出並公開不同意見書之影響 57六 大法官的國際交流 60七 幾個國家憲法法院的建築語彙 70八 民國107年(2018年):我國釋憲70周年之回顧與展望 77九 釋憲70週年與68學運50週年 89十 2018年:釋憲70週年與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100週年 93十一 2018年:釋憲70週年與明治維新150週年 98十二 2019年:德國威
【本書特色】 本書是作者擔任中華民國大法官(105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前後作品之集結,內容包括擔任大法官時所撰寫之意見書以及審判工作以外之觀察與紀錄。寫作目的希望讓一般民眾瞭解大法官釋憲工作之內容。分為四編,第壹編就任大法官,收集作者自獲律師公會推薦、總統提名,經民間團體、媒體及立法院審查之經過;告別律師生涯之感觸;以及進入司法大廈之觀察與體會等等。第貳編釋憲相關議題所感所思,收錄大法官任期內從事釋憲之所感所思,與其他國家憲法法院互動的感想,以及對外國重要憲法時刻的觀察與省思等。第參編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收集作者於大法官任期內對於大法官所作出解釋、判決或不受理決議、裁定所提出之協同或不同意見書。本編各章係以大法官解釋、判決、決議或裁定所涉及社會生活之性質作為分類標準,性質相同或接近者歸屬於同一章。共有四十章,可見大法官釋憲範圍廣泛,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第肆編審判工作外之活動,收集作者在大法官釋憲工作以外較為生活化的紀錄與體驗,包括以大法官身分參加活動的致詞以及推薦書籍的序言等。 【作者簡介】黃瑞明 民國44年生於台灣南投、台中一中、台大法律系、法研所畢業、執業律師34年後擔任大法官8年(105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作者執業律師期間,曾赴德國法蘭克福事務所實習工作2年,於東吳大學、清華大學及台灣大學兼任教師,講授「法律倫理學」。並曾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台灣法學會理事長等職,著有「一個律師的人文追尋」一書。 【序】許序 本書是瑞明大法官總結8年大法官任期所撰寫意見書以及若干觀察與感想而成的精彩之作。本人有幸是瑞明大法官大學同系同學、寢室室友、社團戰友,大學畢業後各自在相關但不同職場奔馳,未想最後又匯合到司法院成為大法官同事,一起上任,也一起卸任,整整8年,共同擔負起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釋憲任務,緣分非淺,深知其為人、見識與學養,均人如其名,既瑞又明,自欣然為之作序。 本書收錄一篇將大法官審查會形容為「剝皮寮」洗禮的短文,我讀了不禁莞爾,特別提出來引薦。相信對大法官評議過程感到好奇的讀者,單看到篇名就會眼睛為之一亮。瑞明大法官依其親身體驗,坦承作為主辦大法官,每一次進出審查會,面對14隻精明老練的獵犬,都像進入「剝皮寮」被剝了一層皮,甚至有「被凌虐」或「上刑台」的感覺。雖然「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但我猜測很多大法官也都會有類似的感覺。 身為主席,為緩和審查會的緊張氣氛,也為提昇議事效率,我都很鼓勵主辦大法官先私下與其他大法官溝通意見,口頭或書面方式皆可,希望大家不要等正式評議召開時才開始在會議桌上「吐劍光」,因為讓主辦大法官懷著忐忑心情上戰場,在「批判性的緊張關係」中辛苦應付14隻獵犬不留情的撕咬,論述架構、內容常需歷經不止一次審查會一改再改,更不幸的是最後還可能結論豬羊變色,黯然交出主辦權,整個過程確實是辛酸又殘酷的。 可惜多年來的親身觀察,發現事前溝通的實施效果並不很好,即使主辦大法官事前傳遞草稿,有的大法官也只是簡單寫下「保留」兩個字,寧願等開會時再表達意見。其中原因非常多元,依本人瞭解,一個重要原因可能是團隊互信不足,尤其涉及政治或社會敏感案件,擔心私下溝通傳出去會被誤會為不當關說或被關說,而寧願光明磊落地公開討論。可偏偏進到憲法法庭的案子大多數都是高度敏感案件。所以,「剝皮寮」洗禮的形容,應該不虛,稱海軍陸戰隊的「天堂路」,其實也不為過。2022年改採主筆顯名制後,審查會上的撕咬程度固一定程度緩和下來,但因理由書仍須全體大法官包裹表決通過,所以「剝皮寮」本質似未改變。 「剝皮寮」也好,「天堂路」也好,除因事前溝通不足而影響議事效率,也多少影響大法官「出案」的積極性,非有十足把握業已準備充分,否則即使草稿已寫就,也寧願先放置抽屜繼續醞釀,不輕易出手,導致出現以前曾有某院長需挨家挨戶「請託」、「督促」大法官「出案」的現象;如果大法官間因主筆次數不一而出現「勞逸不均」現象,除了電腦分案運氣有別導致外,這或許也是另一原因吧。 有感於此,身為主席,對每位願意放下身段,勇於任事(出案)的大法官,我永遠心存佩服與感激。瑞明大法官就是最讓我佩服又感激的大法官之一,他8年任期,共主筆15件,與黃昭元大法官併為同任期承辦或主筆次數最多的大法官(與他有3年重疊任期的羅昌發大法官主筆則達16件),也就是進出「剝皮寮」,爬行「天堂路」次數最多的大法官。在此說聲辛苦了。 瑞明大法官不僅勇於任事,接受多次「剝皮寮」的淬煉,還殫精竭慮針對解釋與判決提出數量高達82件之多的個別意見(協同與不同意見),若再加上針對不受理決議與裁定所提意見書,意見書總計達將近120件之多,居歷來大法官之冠,其中針對不受理決議與裁定所提出高達30件的不同意見書,更是瑞明大法官獨有特色,凸顯他對每一個案的用心與堅持,也是他給沮喪之聲請人的一種溫柔。這些意見書構成本書的骨幹,述說瑞明大法官在審理每件個案的心路歷程。瑞明大法官留給大家的法律傳承(legal legacy),內容豐富,我就不一一引介,有待有心的讀者慢慢品嚐。 以上簡短數語,略表對瑞明大法官新書的祝賀,也算是本人對本書整體的協同意見。誠摯邀請有興趣的讀者,無論組團或自由行,一起來參加「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體驗瑞明大法官對每一有血有淚個案所出具的個人意見,分享他的欣悅與無奈,或許你未必會同意他對每一個案的見解,但相信你會不虛此行的。 2025年8月許宗力前司法院院長/大法官 謝序 黃瑞明大法官在大學時期,就是受人景仰的優秀學長,畢業後在國際知名的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三十餘年,學經歷俱佳,實務經驗豐富,於2016年被提名擔任大法官,這是繼賴浩敏院長、黃虹霞大法官之後,第三位被提名擔任大法官的律師。 本書是黃瑞明大法官在擔任大法官從事釋憲工作八年來的所思所見,從多個面向紀實彙整而成,內容豐富充實且深具人文氣息。令人印象深刻的,本書不僅收錄黃大法官於其任內所撰之對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及不受理裁定之協同或不同意見書計120餘篇;亦有從德國、美國、日本、英國、挪威等國之憲法法庭或釋憲相關議題,反思對照我國釋憲之理論與實踐。本書也記錄了黃大法官任內的國際交流與心得,包括日本、韓國、德國、捷克、比利時、蒙古以及歐洲人權法院等。 本人有幸與黃大法官共事五年,在審查會議上,經常看到黃大法官以其擔任過律師對人權保障的敏銳度,提出精闢的分析與意見。有些案件原本是不受理,但經過他努力說服大家後,敗部復活;對於通過的案件,黃大法官也經常寫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從學理上或比較法上加以闡述;而其主筆之案件,縱使其他大法官意見分歧,黃大法官除了努力折衝外,也不厭其煩地參酌大家的意見一再修改,字斟句酌,以求達到最大的共識,雖然他經常以「剝皮寮」自我解嘲,卻也反映出大法官們在審查會時,大家熱烈爭辯、字斟句酌的情形,例如黃大法官主筆的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以及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等,都是幾經折磨才作出來的判決,備極辛苦。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當時的聲請案多達兩千多件,打破了歷來聲請案的紀錄,光是審理這些聲請案,雖然大部分都不受理,但仍然耗費極大的心力和時間,令人敬佩! 最後,對想要從各個多元面向瞭解大法官解釋以及憲法判決思辯過程的法律人或社會大眾而言,本書確實是一本深入淺出、值得反覆一再閱讀的好書,故樂於為序! 2025.08.15謝銘洋司法院代理院長/大法官 Huber: Geleitwort In dem vorliegenden Band reflektiert Justice Jui-Ming HUANG seine Zeit am Verfassungsgericht Taiwans von 2016 – 2024. Seine hier aufgeführten Sondervoten brechen nicht das Beratungsgeheimnis, geben aber einen lebhaften Eindruck in die in seiner Zeit geführten Diskussionen und die Positionen, die er in den Auseinandersetzungen bezogen hat. Aus deutscher Sicht ist dies schon deshalb interessant, weil kein anderes Land außerhalb Europas der deutschen Rechtskultur so eng verbunden ist wie Taiwan. Viele dort erörterte Fragen stellen sich auch hier bzw. haben sich auch bei uns gestellt. Darüber hinaus sind die ausführlichen Darstellungen seiner Erfahrungen mit dem – durch diplomatische Zwänge leider begrenzten – Austausch zwischen dem Verfassungsgerichtshof Taiwans und dem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bemerkenswert, sowie die Einsichten, die Jui-Ming Huang aus den Begegnungen mit Verfassungsrichterinnen und -richtern aus Karlsruhe und anderen Verfassungsgerichten weltweit gewonnen hat. Sie zeigen, dass praktische Verfassungsrechtsvergleichung nicht nur eine Marotte kosmopolitisch orientierter Juristen ist, sondern eine essentielle Ressource richterlichen Arbeitens. Nicht nur in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und im europäischen Rechtsraum, sondern unter allen demokratischen Rechtsstaaten – und nur zwischen solchen – ist sie, wie Peter Häberle dies ausgedrückt hat, heute die fünfte Method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Rechtsvergleichung im Kraftfeld des Verfassungsstaates, 1992, S. 27 ff.). Die Erinnerungen von Justice Jui-Ming HUANG bieten hierfür eine Fülle von Anschauungsmaterial. München, im August 2025Peter M. Huber Huber序(譯文) 在本書中,黃瑞明大法官回顧了他自2016年至2024年於臺灣憲法法庭的任期。他在此收錄的不同意見書雖不涉及評議秘密,但卻生動地呈現了在其任內所展開的討論,以及其在各項爭論中所持的立場。從德國的視角看來,這特別引人入勝,因為在歐洲以外,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如臺灣一般與德國的法律文化有如此緊密的聯結。許多在臺灣所討論的法律問題,在德國同樣存在著或者曾經存在過。 此外,他對於臺灣憲法法庭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間交流經驗有著詳盡地描述─儘管這類交流因外交侷限而受到制約─並且他與卡斯魯爾以及世界各地憲法法院法官的對談中所獲得的見解,同樣地令人矚目。這些內容顯示,實務取向的比較憲法學並非只是少數具有國際視野法律人的獨特偏好,而是司法審判工作中至關重要的資源。這不僅在歐盟及更廣泛的歐洲法律秩序領域之內,並且在所有民主法治國家之間─且僅限於在這些國家之間─其正如德國憲法學家彼得.赫伯勒(Peter Häberle)所示,現今已成為法學的「第五種方法 」。 黃瑞明大法官《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為此提供了豐富的具體案例與觀察素材。 2025年8月於慕尼黑Prof. Dr. jur. Peter M. Huber, BVR a. D., Minister a. D.德國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公法與國家哲學講座教授歐洲科學院院士 自序 我於民國105(2016)年11月1日就任大法官,結束了執業34年又2月的律師生涯,一夕轉換跑道成為大法官,工作內容完全不同,角色變換衝擊極大,有許多感觸。過去律師生涯中並非以憲法議題為專業,如今卻必須從事責任重大的釋憲工作,每個案件對我來說都是一份挑戰,所遇所感有值得紀錄之處。 105年1月台灣大選結果民進黨的蔡英文選上總統取得行政權,同時立法委員選舉結果民進黨在立法院成為多數黨,這是華人歷史上首次不靠武力實現的完全政權轉換。台灣由軍事強人主導的政權逐漸轉變為民主政體,長期居立法院的多數黨與少數黨角色互換,因政權轉換而產生的衝突最後有賴司法解決。 此期間,不僅台灣的政治版圖移動,世界上許多地區的政治局勢亦產生重大變動。我上任大法官後一個星期,2016年11月8日,美國總統大選揭曉,房地產大亨川普擊敗民主黨對手法律人出身的希拉蕊當選美國總統,終止了民主黨多位由長春藤聯盟出身的法律菁英擔任總統(柯林頓、歐巴馬)的歷史進程,代表美國社會變化及民意走向。川普上台後毫無保留地表達對美國法界之不屑並曾數度公開批評個別法官。但在他4年總統任內卻有機會任命了3位大法官,翻轉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內自由與保守陣營的生態。川普當選的主要原因一般認為是因為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結果,造成美國製造業大量外移,形成中西部鐵鏽地帶破敗,促成白人之集體焦慮恐慌。與此同時,中國因為居於世界工廠之地位,累積國力且集中力量從事基礎建設,躍居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並且推動一帶一路,擴大影響力,相互對照造成「民主已經過時」、「專制勝於民主」之聲調高漲。美國一向被視為民主集團的領航者,其大法官釋憲制度影響世界各國甚大,包括我國大法官亦常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美國政治格局變動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影響自然值得重視。4年後拜登打敗川普成為美國第46任總統,再過4年於本人卸任大法官後一星期2024年11月6日川普擊敗法律人出身的民主黨候選人賀錦麗,再度當選美國總統,舉世震動。川普再度上任後,大刀闊斧之種種作為相信必將成為美國法制上之重大議題,但已非本書範圍所及。 1989年柏林圍牆倒塌連鎖導致東歐集團瓦解,美國高舉民主旌旗,不遺餘力向全世界推廣民主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當時學者認為「歷史已終結」,提出民主政治將普及於全世界之預言。民主之風吹進中東後爆發茉莉花革命,推翻強人政體成立民主體制。全球各地紛紛成立民主國家,但是幾乎就在2016年我當上大法官前後,許多國家透過民意選出的政黨或元首相繼組成民粹政府,視該國的司法體系,尤其是憲法法院為眼中釘,民粹運動對民主體制之衝擊,此起彼落,例如匈牙利、波蘭、土耳其、希臘等。「歷史終結」論似乎走到終點,而民粹運動衝擊的首要對象就是維護憲法的機關。2022年底新成立的以色列新內閣擬立法縮減最高法院之職權,導致該國爆發大規模抗議。 2024年台灣大選結果,三黨不過半,在野黨聯合修法提高大法官表決門檻,於本人卸任一個多月即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需有10位,作成違憲判決則需9人同意,立法討論過程對大法官多所攻擊,都呈現立法機關與大法官對抗之趨勢。 這些趨勢的背後力量有個共同點,就是對同性婚、廢止死刑及移民等均持強烈反對立場,而認為各該國大法官之決定經常違背民意。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我擔任大法官8年,擔任「憲法守護者」的角色,面對民主法治國之基礎遭遇強烈挑戰的時刻,憲政的價值應如何調整或維持,當然是我在執行大法官職務時必須時刻關心的議題,於是產生把8年釋憲的心路歷程留下軌跡的想法,逐漸累積而有了這本書。 許多釋憲聲請案觸及深刻的社會問題,聲請人認為法律規定侵害人權而對之提出挑戰,但是社會大眾對於大法官釋憲其實很陌生。法律人中除了專研憲法或行政法者,其他領域的法律實務者對憲法議題有距離感,其中有部分原因是大法官解釋憲法使用許多憲法領域的專門用語,一般人未必能瞭解其意涵;再者,在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憲訴法)施行前,大法官的解釋文一般精簡凝鍊,不易理解;而在憲訴法施行後,大法官所作的判決書對聲請案的來龍去脈及程序要件都必須交待清楚,內容漸趨冗長,亦非一般人可輕易閱讀。本人因此認為有必要以簡單平易的文字介紹釋憲之解釋文或判決,讓一般人容易理解大法官的工作,本書即為此目的而作。本書主要內容(第參編)就是我對釋憲聲請案件所撰寫的意見書之分類彙編,反映出自己探究、思考的成果,其中有跟大法官所作出之解釋或判決立場相同的協同意見書,亦有立場不同的不同意見書。也包括對大法官多數決議不受理聲請案的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本書取名為「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變動時代下的釋憲實踐」,收集大法官歷程之工作成果及所見所思。此趟歷程,始於意外,過程可稱奇幻。首先,執行律師業務30餘年期間,從未將擔任大法官列入人生可能之規劃,事實上在104年之前,依法並沒有由律師出任大法官這個途徑。104年修改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就得選任為大法官之資格,增加「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25年以上而聲譽卓著」,才開啟由律師中提名擔任大法官之途徑,而我在該法通過之次年即105年獲得提名,經立法院同意,於105年11月就任,因擔任大法官並非平生之志願,亦從未想像過擔任此職務,故稱奇幻。又我能獲得立法院通過的原因是因為民進黨籍蔡英文獲選總統,同時立法院亦首次由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取得多數席位,而實現完全政權輪替,為我國民主政治發展過程之重要時刻,逢此歷史機緣,我的提名得於立法院獲表決通過,此為奇幻之第二理由。我上任後所審理案件之類型範圍廣泛,若非自己專長的領域,無論是擔任主辦者或祇是參與評議討論,都必須從頭學習,宛如進入奇幻世界,此為理由三。本書定位為「法普」或「憲普」之作品,內容是個人作為大法官之一員履行釋憲職責之8年中努力的軌跡及成果,在變動激烈的年代,留下一幅個人參與釋憲之剪影,故以「變動時代下的釋憲實踐」作為副標題。 大法官的釋憲工作主要處理政治及社會中的矛盾問題,當人民或政府機關遭逢這些問題無法依據現行法律循審判體系解決,而向大法官求助,就此我深刻體會,大法官釋憲其實與社會的進展息息相關,必須以現代的思潮解決現在社會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就這些問題作歷史縱面的觀察。另外還必須與國外類似的問題作橫面的比較,因此在任期間,除了注意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以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等外國釋憲機構的判決之外,亦固定閱讀The New York Times、The Economist,以及德文報紙Die Zeit、德國之聲等,從中觀察德、美之輿論及社會走向,以作為釋憲的參考。當然受限於時間及精力無法作更廣泛的閱讀,因此所汲取之消息來源亦有所侷限而不夠多元,也是隨時要警惕自己的。 本書內容除了對於大法官所作出解釋、判決或裁定所提出的意見書之匯集外,另一部分內容是擔任大法官期間較生活化之感想與觀察,從被提名到立法院審查,上任直至卸任之記錄與省思,期間正逢我國或其他國家重大憲法時刻之比較與檢討(如釋憲滿70週年,68學運滿50週年,德國基本法施行70週年、75週年等),本人認為透過這些紀錄、省思、比較與檢討有助於理解大法官之釋憲活動以及我國今日之憲政處境。 完成這本書是對自己擔任大法官職位的負責,也是向推薦我擔任大法官的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總統府組成的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民間團體組成的大法官監督聯盟、提名我的蔡英文總統以及表決通過的立法院,有所交代。 時光飛逝,個人有幸在解釋憲法以建設民主法治的歷史長流中參與其中之8年,緬懷先賢,勖勉來者,並感謝這8年來共事的大法官們,互相激盪的火花,相互辯論的智慧,以及最後達成妥協而作出一號解釋或判決時的欣慰(或無奈),都是人生中最珍貴的一幕。 本書承蒙司法院前院長許宗力及代理院長謝銘洋提供序言鼓勵,特此致謝,二位與我長期同時擔任大法官,其序言帶回許多同甘共苦的記憶。 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Peter M. Huber為本書提供序言,其緣由為Huber前大法官曾於108年9月至司法院演講,114年5月至清華大學演講,而有機會交流討論。清華演講結束後,我載他北上,聊起彼此擔任大法官的經驗,發現有許多相似之處而相談甚歡。他得知我正將大法官任期內提出的意見書整理出書而大感興趣。其後清華大學黃仁俊教授將本書所有章節標題翻譯為德文給Huber前大法官,並告知其內容要旨。Huber前大法官爰提供序言,強調實務取向的比較憲法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解釋憲法之重要性,與本書內一些章節之內容契合。特此向Huber前大法官及黃仁俊教授致謝。 本書付印前夕,家母黃吳完於114年8月29日高齡99仙逝。在我的大法官8年任期中,有幸與兄弟姊妹共同陪伴母親承歡膝下,本書可以說是在母親的看顧之下完成的,謹以本書感念父親黃秋雨老師及母親的培養教育之恩。 本書之完成首先要感謝我在大法官任內的助理李思儀小姐,本書第參編絕大部分的意見書均由她協助蒐集資料、打字並對內容提供有益的意見始得完成,她並負責本書其他編的打字工作,備極辛苦。又助理邱子庭律師、樂道頤律師及書記官涂人蓉小姐長年提供協助;司法院院長室機要秘書林子傑、張瀞心以及大法官助理翁筱珊、陳品錚對本書第貳編的文章提出寶貴意見;清華大學黃仁俊教授及成功大學陳宗憶教授為本書內容及章節安排提供寶貴意見;邱子庭律師詳細審校全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的華士卿秘書及楊金美小姐在我被提名之後協助準備供立法院及民間團體審查的資料,成為本書第壹編的主要內容。新學林出版社林靜妙副總編輯率編輯團隊對本書編排打字校對及美編等專業的用心及付出,可說是本書能問世的最大功臣。我的內人尤美女律師及女兒黃柏諺律師亦對本書內一些文章的觀點及文字提供意見,均一併致謝!當然本書內文章如有任何錯誤或不完善之處,均應由我自己負責。 【目錄】第十七章 商業廣告及促銷活動與言論自由 601一、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案 ──釋字第74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602二、限制菸品業者顯名贊助公益活動案 ──釋字第79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606第十八章 名譽權保障與言論自由及表意自由 612一、強制道歉之第二次審查 ──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變更釋字第656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613二、誹謗罪之第二次審查 ──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補充釋字第509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623三、公然侮辱罪案 ──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協同意見書 629第十九章 有關文化、藝術及運動遊憩等權利之案件 636一、街頭藝人表演資格審查案 ──釋字第806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637二、歷史建築登錄及補償案 ──釋字第813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645三、在公共水域休閒遊憩案 ──112年憲裁字第13號不受理裁定不同意見書 652第廿章 人類遺體之法律定位案 658 民法對人類遺體之法律定位案 ──108年憲二字第127號不受理決議不同意見書 659第廿一章 社會保險相關案件 663一、國民年金法之遺屬年金請領案 ──釋字第766號解釋協
【本書特色】 本書內容除了學術上的探討外,更重要的也希望能給一般勞工、雇主、企業人資及學子有學習參考的價值。大致上依循勞動基準法條文順序,整理重點共分40講,內容不只是闡明法規定的運用與解釋,也分析釐清每一條法律規定的背景與緣由,希望讀者學習完畢後,在碰到各種勞資爭議問題時,能夠舉一反三思考出最正確的解決方式。
【本書特色】 本書針對刑法分則各個罪章中所規定的罪名逐條加以闡釋,以整合我國文獻見解的方式,並融合重要的實務見解,進行有系統的論述。使讀者得以一窺刑法分則的全貌,並且了解各條文罪名在實務上的適用情形。
【本書特色】 「英美侵權行為法/基本原則與案例」一書之編纂,係為提供基礎英美法教學與學習之用,內容包括「侵權訴訟程序之介紹」(Introduction to the Tort Process)、「故意侵權行為」(Intentional Torts)、「故意侵權行為之抗辯事由」(Defenses to Intentional Torts)、「過失侵權行為」(Negligence)、「過失侵權行為之抗辯事由」(Defenses to Negligence)、「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侵犯隱私權」(Invasion of Privacy)及「其他侵權行為」(Miscellaneous Torts)等。 本書各章節內容主要分為兩大部分,即相關基本原則摘要及重要案例選錄。原則摘要部分為便於入門瞭解,係以中文為之,協助讀者建立對英美侵權行為法之架構性認識,案例部分則係針對章節主題進行節錄編輯,期能協助讀者在具備基本原則認識的前提下,進行實際判決之深入研讀,除理解英美法之相關法律原理原則外,並能學習增進法理論證之能力。
【本書特色】 「英美契約法/基本原則與案例」一書之編纂,係為提供基礎英美法教學與學習之用,內容包括「契約之構成」(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契約執行之基礎」(Basis for Enforcing the Contract)、「契約之解釋」(Interpret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Contract)、「履約、違約與抗辯事由」(Performance, Nonperformance and Defenses)及「違約救濟」(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等。 本書各章節內容主要分為兩大部分,即相關基本原則摘要及重要案例選錄。原則摘要部分為便於入門瞭解,係以中文為之,協助讀者建立對英美契約法之架構性認識,案例部分則係針對章節主題進行節錄編輯,期能協助讀者在具備基本原則認識的前提下,進行實際判決之深入研讀,除理解英美法之相關法律原理原則外,並能學習增進法理論證之能力。
【本書特色】 本書是作者多年專研公司法精心之作。除了對公司法現代重要理論有精緻而不繁瑣的介紹外,書中並大量引用我國最新法院判決及2025年8月為止最新公司法令(含新的商業事件處理法、投保法),希望能兼顧學術與實務的觀點,以方便各界使用。書中另一特色,係實例思維教學方法的強調,藉此希望能對我國公司法學的研究注入新活水,並啟發使用者培養精確適用抽象法律規範於具體案例之應用能力。
【本書特色】──在高齡浪潮中,找到照顧的解方;從政策到實務,全面掌握長照全景──這本書帶你一次掌握長照全貌從政策制度、服務模式到評估工具結合社會福利、老年學與健康理論,全面解析居家、社區、機構照護與失智症照護實務在全球高齡化浪潮下,「長期照顧」已成為當代社會的迫切課題。失能、慢性病與失智症患者的日常照護需求,不僅深刻影響家庭,也挑戰社會資源分配與公共政策設計。臺灣自早期依賴家庭照顧,到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法》、推動長照 2.0,再到以社區整合與智慧化為導向的長照 3.0,走出一條結合理論與實務、制度與人本的發展之路。本書以系統化視角全面解析長照體系,首先從政策演進與制度架構切入,搭配社會福利理論、老年學理論與健康信念模式,揭示政府角色、人口老化影響與個人健康行為間的互動。書中強調「以人為本、以評估為起點」,深入介紹 ADL/IADL、MMSE、MoCA、WHOQOL-BREF 等核心評估工具,協助專業人員精準掌握個案狀況。在服務模式上,本書完整呈現三大長照支柱:.居家服務:從生活協助到專業護理、復健與營養支持,以及送餐、交通與沐浴車等延伸服務。.社區照顧:涵蓋社區據點、巷弄長照站、日間照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機構與家庭托顧,強調在地老化與延緩失能。.機構式照顧:提供全天候生活照顧、醫護支持與復健服務,並結合政府評鑑制度保障品質。本書亦特別關注家庭照顧者的需求與挑戰,從喘息服務、心理支持到照護技能培訓,提出多面向的支援策略。同時針對失智症照護,介紹現實導向療法、懷舊輔療、認知訓練、園藝與藝術輔療等非藥物介入,協助延緩退化並提升患者生活品質。在法規面,《長期照顧服務法》不僅整合分散資源、建立專業標準,更透過制度保障使用者與照顧者權益。書中收錄司法案例,讓讀者理解法律在實務中的應用與挑戰。展望未來,作者亦探討 AI 與數位科技在長照服務中的應用前景,開啟智慧化與整合化的新方向。無論是長照專業人員、政策制定者、學術研究者,或是剛接觸此領域的初學者,本書都能提供完整、實用且前瞻的知識架構。它不僅是一部教科參考書,更是面對高齡社會挑戰、推動長照永續發展的專業指南。
【本書特色】 本書係民事訴訟法之教科書,其論述範圍自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至第二七六條,其中針對民事訴訟法近年來修正議題,均配合立法進程加以研介。對於訴訟目的論、程序理念論、憲法因素及審理原則均有較為深入之論述,並採取一定之立場。無論係在修正辯論主義、協同主義之論爭、訴訟契約與程序選擇權觀念之區辨、實體正義與失權制度之衝突、闡明義務之界限、法定訴訟擔當擴大化之疑慮等議題,本書均有所論述,用供參考。
【直入靈魂的侵害:霸凌與各國法制化】日本におけるパワハラ防止法の回顧と展望(カスハラ防止法を含む) 小西康之 001日本職場霸凌防止法的回顧與展望(兼論顧客騷擾防止法) 徐婉寧 譯 053澳洲職場霸凌法制初探 鄭津津 093從加拿大經驗看我國職場霸凌防治法制──以2025年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為核心的比較法分析 邱冠喬 117我國非公務體系職場霸凌樣態之分析 華育成 169
【本書特色】 不在乎別人評價與眼光,堅持走自己的路,27年就只磨一劔:少年事件。 期盼讀者能從15則案例與事件分享中,被那一絲霜刃光茫所觸動。 針對少年司法制度與變革所提六篇不平之鳴,希望為這些年投身少年司法行列,仍不忘批判與思辨留下見證。 少年法官做的,可能,比你想的更多… 【作者簡介】何明晃 原本希望當個醫生救治病患,卻因緣際會成了少年法院法官,專門處理少年偏差行為。1998年起承辦少年事件後,深刻體悟到少年司法審判是一項團隊工作,2000年開始向外尋覓進修機會,一路摸索、學習,先後取得中國文化大學兒福所碩士、中正大學犯防所碩、博士學位。從工作中獲得的「幸福感」,讓作者時刻自我提醒,應將所學反饋到個案中,仍持續努力ing… 【序】自序 法官生涯邁入第31個年頭。 讓筆者感到慶幸的,莫過於結訓分發後,除了前3年8個月是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外,其餘的27年,一直不間斷地處理少年事件,而且承辦股別始終未曾更換,面對這項紀錄,可謂「前無古人,後亦難有來者」。 筆者始終認為:有機會承辦少年事件,是一件「幸福」的事。因為在少年法院(庭)擔任法官,經常可以讓自己感受到工作的價值與意義,不信!讓筆者分析您聽。 首先,少年們年紀尚輕,社會化程度有限,不會像成人那般善辯,不需要在裁判書中逐一駁斥那些無聊的飾辭,且少年保護事件裁定書格式較精簡,無庸浪費生命去贅述那些毫無學問可言的內容(例如:證據能力、共犯、數罪併罰、想像競合、法規競合…等),而能夠把力量聚焦在個案的身上。 其次,少年事件開庭過程,比較沒有像民事訴訟、家事案件當中,原告、被告雙方相互對立、指摘謾罵的場景,也不致於有刑事案件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間的角色對立局面。反而較常遇見的,是家長希望透過少年司法程序拉孩子一把的殷殷期盼(筆者稱之為類夥伴關係),甚至有些被害人在法庭上看到少年,還會告誡他們做人的道理,讓案件處理過程,少了許多無謂的衝突與牽絆。 接著,依照目前的制度設計,從警方將案件移送後一直到執行完畢,全部歸由同一位法官來負責,加上案件處理程序也較為彈性,發揮空間更寬廣,還配置有專業團隊從旁提供助力。所以筆者形容:少年司法介入個案的處理過程,猶如醫生帶領著醫療團隊實際治療病患一般,不僅可以預期病程發展,還能掌控癒後效果。假如少年經由司法處遇的介入而有所調整、改變,猶如醫療人員將患者的疾病治癒,著實讓工作夥伴們感到無比的振奮,更充滿成就感。 除此之外,藉由少年調查官所製作的個案調查報告內容,回溯了解每一位少年的成長歷程、家庭背景與偏差行為成因,讓自己反思家庭動力系統、親子教養方式是否妥當,適時調整修正親子間的互動關係,避免重蹈他人覆轍,也算是間接受惠。 最後,每年近千件案子源源不絕地湧入,更不愁沒有一展抱負的機會。試問:是何等的因緣具足,才能夠擁有這麼棒的工作條件? 為了回應這得來不易的「幸福」,當初筆者自忖單憑法律方面的知識,實在不足以承擔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輔導員或心測員等專業團隊LEADER的角色。於是,從決心搞懂調查報告中所寫的「比馬龍效應」( Pygmalion effect )究竟是何意出發,利用假日自費前往「大功補習班」聆聽教育心理學。接下來,透過不斷地摸索,從中國文化大學學分班、中國文化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研究所,再到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陸續接觸了生涯輔導、家族治療、社會學、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犯罪學、犯罪矯正…等相關課程,並研修社會研究方法(量化統計與質性研究),幸運地走出了這座封閉的法律象牙塔,也見識到法律以外的知識,竟是這般地浩瀚,更時刻自我提醒,應持續將所學反饋到個案處理當中,不知不覺即將邁入耳順之年。 年少時,無法理解賈島為何要花十年來磨一把劔,但堅持走過27個年頭,總算能夠稍微心領神會。如今,以一位磨劔者的心境,在本書前兩卷,分享15則案例與事件,期盼讀者能被那一絲霜刃光茫所觸動;第三卷則是把前一本書出版後,筆者繼續為路見不平事而鳴的六篇文章加以集結,希望為這些年來,仍不忘批判與思辨留下見證。 能再次實現出書心願,內人秀燕贊助經費當居首功,也在此感謝張得水賢伉儷,慷慨提供美麗的山景照片,而本書得以順利付梓,新學林出版社林靜妙副總編輯與同仁們不厭其煩地耐心溝通、校稿,更是功不可沒。最後,要感謝上天,讓我有機會在這段歲月裡,見證與每位少年互動時,一次又一次「有意義的偶然」… ~謹以此書,獻給我的父母親和家人~ 筆者 謹誌2025.4.14 【目錄】自序 i 卷一:霜刃二、三事/1你們法官都一樣啦 3兩兄弟 35我一定會表現得比「阿杰」好 65他是我最得力的助手 87值得的等待 115 卷二:十則把示君/141紅色女性胸罩 145跟我說話,東西就還給妳 151飛鼠一定是他們倆偷的 161眼見不一定為憑 171Unbelievable 177陳年舊傷 187多一塊排骨 201500元就好 205樂生療養院參訪心得 211釋憲經驗回顧 219 卷三:不平六論/231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4號解釋論析 233少年事件處理法安置輔導制度運作困境之檢討與改革建議──以個人之實務經驗出發 279感化教育之執行困境──從少年法庭現場觀察到之議題及興革建議 321別忽略2%這一群少年──檢視現行「少年刑事司法程序」 367於不疑處有疑:少年事件處理法爭議問題探究──兼論處理少年事件應有之價值判準 389謬哉、誤哉──釋字第805號解釋 429
【本書特色】 本書討論憲法與國際人權法之互動,分析憲法為何及如何引入國際人權,探討憲法法院及最高法院適用國際人權條約之情形,析論其對人權保障之影響。 憲法與國際人權法本來是平行發展,但是兩者有越來越多之互動。國際人權建立個人申訴制度,國內憲法解釋機關曾經審查之案件,會再由國際人權監督機制審查之,甚至否定國內憲法解釋機關之意見。因而已有一些國家將國際人權條約之規範納入憲法條文中,已有相當多的例子。 【作者簡介】廖福特 現職: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學歷:牛津大學法學博士、臺北大學法學碩士、東海大學法學士 經歷:台灣國際法學會秘書長及常務理事、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臺灣民主基金會執行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諮詢顧問、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研究領域:人權法、歐洲法、國際法、憲法 出版及編輯之書籍:1. Jau-Yuan Hwang, Fort Fu-Te Liao and Wen-Chen Chang, Development of Constitutional Law and Human Rights in Taiwan Facing the New Century (Institute of Developing Economies, Japan, March 2003).2. 廖福特,《歐洲人權法》,學林出版,2003年5月。3. 陳隆志、廖福特,《國際人權公約與國內法化之方法與策略》,行政院研考會,2003年6月。4. 廖福特,《國際人權法—議題分析與國內實踐》,元照出版,2005年4月。5. 廖福特,《人權法論叢》,元照出版,2007年3月。6. 湯德宗、廖福特(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五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2007年3月。7. 廖福特(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六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2009年7月。8. 廖福特,《國家人權委員會》,五南圖書,2011年1月。9. 廖福特,《國際人權法之國內衝擊》,新學林出版社,2012年9月。10. 廖福特,《聯合國與人權保障—監督機制、條約內涵、台灣實踐》,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台灣聯合國研究中心,2013年5月。11. 廖福特(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八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2014年7月。12. 廖福特(執行主編),《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台灣聯合國研究中心,2014年8月。13. 翁逸泓、廖福特,《私生活之權利—探索歐洲,反思臺灣》,新學林出版社,2014年12月。14. 孫迺翊、廖福特(執行主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台灣聯合國研究中心,2017年12月。15. 廖福特,《國家人權機構之國際比較分析》,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台灣聯合國研究中心,2018年12月。16. 陳隆志(Lung-Chu Chen)著,《當代國際法引論政策導向的闡述》(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A Policy-Oriented Perspective),翻譯群:廖福特(召集人)、黃昭元、姜皇池、張文貞、徐揮彥、宋承恩,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台灣聯合國研究中心,2022年7月。 【序】序言面對憲法與國際人權法的交錯 從法律發展而言,憲法與國際人權法是交錯互動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開啟第二波民主憲政浪潮,許多新興國家制訂新憲法,而1990年代之後開始第三波民主憲政浪潮,許多國家完成新憲法,邁向民主憲政之路。國際人權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開啟新頁,從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之後陸續通過許多國際人權條約。同樣地區域國際人權條約也開始發展,形成區域國際人權網絡。國際人權也在1990年代之後逐漸成熟,形塑出比較完整之國際人權條約及監督制度。憲法與國際人權法本來是平行發展,但是兩者有越來越多之互動。國際人權建立個人申訴制度,國內憲法解釋機關曾經審查之案件,會再由國際人權監督機制審查之,甚至否定國內憲法解釋機關之意見。因而已有一些國家將國際人權條約之規範納入憲法條文中,已有相當多的例子。 對於我個人而言,憲法與國際人權法不停地在我的法律思索歷程交錯。在戒嚴時期思考民主憲政發展,在解嚴之後被國際人權法吸引,投入憲法與國際法交錯之領域,也是我多年來學術思考的重心。本書之出版,即是此思考主軸的一部分,希望能提供些許學術思索。 瞭解其他國家的脈動,其實也是思索台灣歷程的參考,或許台灣也需要面對憲法與國際人權法之交錯。解嚴之後開啟民主憲政之發展,政黨輪替之後開始將國際人權條約國內法化,但是終究仍須面對憲法基本權與國際人權之深層互動。而在憲法直接規範國際人權或許應該是我們未來必須思索之議題,亦是我們重要的抉擇。 廖福特 【目錄】總序 vii序言 xi作者簡介 xiii 第一章 導言壹、憲法導入國際人權條約 1貳、四種比較模式 3 一、憲法前言宣示遵守國際人權規範 二、憲法本文中規定國際人權條約之地位 三、憲法解釋應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規定 四、賦予人民進行國際人權救濟之權利參、本書範疇 10 一、西班牙1978:走過威權獨裁、邁向國際人權 二、拉脫維亞1991:重拾主權獨立、面對國際人權 三、南非1993:走過種族隔離、邁向國際人權 四、波士尼亞1995:重建和平主權、引進國際人權 第二章 西班牙1978:走過威權獨裁、邁向國際人權壹、前言 15貳、憲政發展 16 一、早期憲法 二、1978年憲法參、人權規範 19 一、憲法人權規範 二、西班牙與國際人權條約肆、憲法法院 28 一、歷史 二、組成 三、職權伍、外國人之權利保障 30 一、區別權利本質 二、兒童身分之認定 三、小結陸、基本權利及自由保障 36 一、兒童權利 二、身心障礙者 三、生命權 四、性別議題 五、國家認同與權利行使 六、隱私權 七、表意自由權 八、法律救濟權 九、小結柒、結語 61 第三章 拉脫維亞1991:重拾主權獨立、面對國際人權壹、前言 65貳、主權與憲政發展 67一、艱辛主權路途 二、被佔領五十年 三、重拾主權獨立參、人權保障 71 一、憲法人權清單 二、加入國際人權條約肆、憲法法院 78 一、歷史 二、組成 三、職權伍、審理個案 80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 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三、條約是否違憲 四、小結陸、國際人權監督機制之挑戰 112 一、聯合國人權條約監督機制 二、歐洲人權法院 三、小結柒、結語 122 第四章 南非1993:走過種族隔離、邁向國際人權壹、前言 125貳、憲政發展脈絡 128 一、殖民地時期 二、主權國家參、人權規範 135 一、憲法人權清單 二、國際人權肆、憲法法院 142 一、歷史 二、組成 三、職權伍、憲法與國際法 145 一、國際規範之國內法地位 二、人權清單與國際法陸、在個案中適用國際法 148 一、民主轉型 二、平等權 三、生命權 四、兒童刑罰 五、公正審判 六、人身自由及安全 七、宗教自由 八、表意自由 九、選舉權 十、居住權 十一、健康權 十二、經濟活動 十三、公正行政行為 十四、小結柒、國際及國內衝擊 184 一、國際衝擊 二、國內衝擊捌、結語 186 第五章 波士尼亞1995:重建和平主權、引進國際人權壹、前言 189貳、波士尼亞憲法之發展歷史與特色 191 一、近代憲政發展歷史 二、大幅度導入國際人權條約參、波士尼亞憲法法院之特殊任命程序 207肆、憲法法院與聯合國人權條約之互動 209 一、適用聯合國人權條約 二、條約監督機制之審查伍、憲法法院與歐洲人權公約之互動 218 一、禁止酷刑 二、人身自由與安全 三、司法權利 四、私人及家庭生活 五、宗教自由 六、表意自由 七、財產權 八、選舉權及平等權 九、小結陸、結語 247
【本書特色】 經查日本於民國113年一整年之M&A案件數約為4,700件。此4,700件之M&A案件所涉及之總交易金額或價值約為US$1,313億元,(以1美金比新台幣30元之匯率計算)換算為新台幣則約為3兆9,390億元。反觀台灣於民國113年一整年之M&A案件數約為252件,此252件所涉及之總交易金額或價值約為新台幣326億9,400萬元。承作者於本書之二版序所述,許多跨國企業迄今仍是以「併購」滋潤及壯大自己,而相較之下屬較保守之日本這數十年來亦必須藉由「併購」以提升本身之國際競爭力。然保守之日本於民國113年所進行之M&A案件數居然是台灣的18.65倍,而日本於該年之M&A案件所涉及之總交易金額竟然是台灣的120.49倍。職是之故,若欲於短期間提升本身之國際競爭力,台灣企業勢必須更加積極運用M&A活動來強化迎接AI時代並開創台灣新道路。 我國「企業併購法」於91年2月公布施行,並分別於93年5月、104年7月修正公布全文五十四條並於105年1月8日施行。惟「企業併購法」最新修法已於111年完成並於12月15日施行,本次修法之契機源於司法院釋字第七七○號解釋理由書指明本法有未使股東及時獲取涉利害關係之資訊等未竟之業,進而一併針對「股東權益之保障」、「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及「擴大彈性租稅措施」進行檢討修正。因應此一修法,筆者除就105年1月8日之後與本書相關之法令予以更新外,並就「企業併購法」111年新修法之處予以分析整理第三版「企業併購法」書籍(共計33多萬字近600頁),本次出版沿續逐條釋義的方式,針對新修正條文及相關法令重編內容,期望本書對企業併購之實務工作者以及企業併購法之研習者有所助益,並共同促進企業併購法制之發展。 【作者簡介】黃偉峯 現職:台灣通商法律事務所 顧問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人 學歷:美國杜蘭大學法學院法律博士(Jurist Doctor)美國杜蘭大學法學院比較法學碩士(M.C.L.)美國杜蘭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LL.M.)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學系法學組 (現為國立台北大學)法學學士 專長:併購(國內、跨國)、合資、投資、技術移轉、國際工程、反傾銷(Anti-dumping)、反托拉斯(Anti-trust)、國際紛爭解決、國際訴訟、國際法務、國際法務人才培育、戰略法務、企業法務管理、一般公司法務 經歷: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台北)資深法律顧問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資深法律顧問日本國松下電工株式會社本社(現Panasonic株式會社)(日本大阪)社內辯護士司法院英譯大法官解釋編輯委員會(台北)委員外貿協會(具碩士資格人員之國際行銷人才培訓)(台北)講師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台北)兼任副教授 著作:併購實務的第一本書2002年6月商周出版企業併購法2007年10月元照出版企業併購法第二版2016年8月新學林經銷 資格:美國紐約州及路易斯安那州律師 【序】作者三版序 近來(民國114年)作者服務之台灣通商法律事務所常常接到日本/台灣企業來詢問其等與台灣/日本企業進行M&A活動之相關法律事宜,這情況有一點不尋常(指的是正面的思考),不知是否是因為受地緣政治、或美國川普總統於114年4月發動之世界關稅大戰之影響還是因為近年台積電於日本設廠所帶動之效果?經查日本於113年一整年之M&A案件數約為4,700件(參日本Recof公司依RECOFDATA公司之MARR Pro所做成之企業併購案件資料:https://www.recof.co.jp/crossborder/jp/market_information/),其中純粹為日本企業之間的M&A案件(日本稱其為In-In)數約為3,702件,而日本企業向外國企業發動之M&A案件(日本稱其為In-Out)數約為665件,惟外國企業向日本企業發動之M&A案件(日本稱其為Out-In)數約為333件。此4,700件之M&A案件所涉及之總交易金額或價值約為US$1,313億元(以1美金比新台幣30元之匯率計算)換算為新台幣則約為3兆9,390億元。反觀台灣於113年一整年之M&A案件數約為252件,此252件所涉及之總交易金額或價值約為新台幣326億9千4百萬元(參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所公布之企業併購案件統計資料: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685)。承作者於本書之二版序所述,許多跨國企業迄今仍是以「併購」滋潤及壯大自己,而相較之下屬較保守之日本這數十年來亦必須藉由「併購」以提升本身之國際競爭力。然保守之日本於113年所進行之M&A案件數居然是台灣的18.65倍,而日本於該年之M&A案件所涉及之總交易金額竟然是台灣的120.49倍。職此之故,若欲於短期間提升本身之國際競爭力,台灣企業勢必須更加積極運用M&A活動來強化迎接AI時代並開創台灣新道路。 我國「企業併購法」於91年2月公布施行,並分別於93年5月、104年7月修正公布全文五十四條並於105年1月8日施行。惟「企業併購法」最新修法已於111年完成並於12月15日施行,本次修法之契機源於司法院釋字第七七○號解釋理由書指明本法有未使股東及時獲取涉利害關係之資訊等未竟之業,進而一併針對「股東權益之保障」、「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及「擴大彈性租稅措施」進行檢討修正。因應此一修法,筆者除就105年1月8日之後與本書相關之法令予以更新外並就「企業併購法」111年新修法之處予以分析整理第三版「企業併購法」書籍(共計33多萬字近600頁),本次出版沿續逐條釋義的方式,針對新修正條文及相關法令重編內容,期望本書對企業併購之實務工作者以及企業併購法之研習者有所助益,並共同促進企業併購法制之發展。 這本「企業併購法」第三版從行政院就本法修正草案出爐到出版共計花了作者及台灣通商法律事務所同事們近四年以上之時間。其中,非常感謝李昕律師細心及耐心地數次確認、查證暨校稿及吳彥儀數次排版及校稿。另外亦感謝於日本執業之黃峻毅日本弁護士之數度提供日本相關併購法令及資訊供作者參考。最後要謝謝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律專業副總編輯林靜妙小姐之協助。此本書沒有他們之協助是不可能完成的。 黃偉峯2025年5月吉日台灣通商法律事務所 【目錄】作者三版序作者二版序作者序 第一篇 企業併購法總說明第一章 前 言 3 第二章 企業併購法之立法壹、立法原則 4一、以單獨立法方式,建立企業併購之基礎法制 4二、簡化程序,便利企業併購 4三、提供多元之併購方式,排除現行法令障礙 4四、提供靈活之勞動法制 4五、提供適當租稅措施,鼓勵企業進行併購 5貳、法案要點 5 第三章 企業併購法九十三年部分條文修正案壹、修正目的 9貳、修正要點 9 第四章 企業併購法一○四年部分條文修正案壹、修正目的 10貳、修正要點 10一、簡化併購程序,增加併購彈性與效率 10二、健全法制,修正股東、債權人及員工權益之規定 11三、檢討租稅措施之規定 12 第五章 企業併購法一百一十一年部分條文修正案壹、修正目的 14貳、修正要點 14一、保障股東權益 14二、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 14三、擴大彈性租稅措施 14 第二篇 企業併購法逐條釋義第一章 總 則 19第一條(立法目的) 19第二條(法律適用之順序與相關法源) 24第三條(主管機關) 33第四條(名詞定義) 34第五條(董事會之注意義務及忠實責任) 59第六條(特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 69第七條(發送股東之併購文件) 80第八條(排除員工及股東承購之發行新股) 83第九條(重整計畫之以債作股) 90第十條(股東表決權契約與信託) 96第十一條(股份轉讓合理限制之事項) 106第十二條(股份收買請求權) 126第十三條(公司買回股份之處理) 149第十四條(臨時管理人之選任) 154第十五條(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處理) 162第十六條(留用勞工之權利) 171第十七條(不留用勞工之權利) 183 第二章 合併、收購及分割 189第一節 合 併 189第十八條(一般合併及非對稱式合併) 189第十九條(簡易合併) 207第二十條(參與合併公司存續型態之限制) 219第二十一條(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條件) 222第二十二條(合併契約應載事項) 229第二十三條(債權人之保護規範) 239第二十四條(合併之效力) 242第二十五條(變更登記或合併登記) 245第二十六條(進行合併事項報告之時點) 253第二節 收 購 256第二十七條(概括承受或讓與方式之收購程序) 256第二十八條(子公司收購母公司) 279第二十九條(一般及非對稱式股份轉換) 287第三十條(簡易股份轉換) 301第三十一條(轉換契約及轉換決議之應載事項) 303第三十二條(股份收買之例外) 314第三十三條(股份轉換決議之通知及公告) 318第三十四條(上市(櫃)公司之股份轉換) 319第三節 分 割 324第三十五條(分割決議) 324第三十六條(非對稱式分割) 338第三十七條(簡易分割) 342第三十八條(分割計畫) 345 第三章 租稅措施 355第三十九條(併購之稅捐減免) 355第四十條(商譽之舉證與認定及平均攤銷年限) 369第四十條之一(無形資產之平均攤銷年限) 374第四十一條(費用之平均攤銷) 379第四十二條(租稅獎勵之繼受) 381第四十三條(併購前虧損之扣除) 387第四十四條(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條件) 394第四十四條之一(股利所得之延緩課徵) 401第四十五條(所得稅連結申報) 407第四十六條(跨國併購之準用) 420第四十七條(不當規避納稅義務) 423第四十八條(認列損失之年限) 427 第四章 金融措施 430第四十九條(授信額度之放寬) 430第五十條(股份替代原擔保) 439 第五章 公司重整之組織再造 444第五十一條(重整計畫) 444第五十二條(股份收買請求權之例外) 450 第六章 附 則 452第五十三條(租稅相關程序) 452第五十四條(施行日) 454 附錄 企業併購法修正新舊條文對照表 455附錄 企業併購法相關函釋 497◎收錄函釋一覽(依條次) 497◎收錄函釋一覽(依年度) 503
本書由國科會研究計畫《科技國家之秩序與安全》成員共同撰寫,以深入淺出的論述,探討現今科技世代之下的國家安全衝擊與應對。國安法制議題既廣且深,為了讓一般大眾也能了解國安法制的相關研究內容,本書嘗試以淺顯的文字,說明現今國安法制所遭遇的困難及挑戰,包括國家木馬、關鍵基礎設施、網路攻擊、關鍵科技保護及資本管制等熱門國安議題。本書旨在突破法學研究晦澀難懂的限制,以更平易近人的論述推廣國安法制的研究內容。
《科技合約教戰手冊》是由美國頂尖律訓專家David Tollen撰寫,匯集其數十年來為矽谷科技人士進行的培訓精華。作者將IT合約清楚劃分為四大類型:用戶端部署軟體(On-premise)、雲端服務(Cloud Service)、IT專業服務和IP轉讓,並詳細指導讀者如何撰寫工作說明書(SOW)、服務水準協議(SLA),同時探討如何修改最常引起爭議的條款,包括保密與資料保護、保證、補償與責任限制等,並從供應商和客戶的不同風險角度提供談判策略。 中文版特別提供中英對照條文,不僅方便實務工作者在國際商務場合中直接應用,對於想要了解軟體相關法律議題的讀者來說,也是一本結構完整、最適合入門的參考讀物。
【本書特色】一、精準收錄歷屆考題訪間唯一題目「均」收錄近年地政類科(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高普考、地方特考、身心障礙、原住民特考等)近15年歷屆考題,最能掌握地政民法之趨勢。 二、體系概念一網打盡各章節均附上學習要點、體系架構與概念說明,讓讀者在學習初期可以循序漸進,逐步進入該章節之重點 三、必背法條一次回顧完整示範該如何在考卷上呈現重要法條,幫助讀者更有效率記憶必考條文。 四、題型分析精準貼心針對題目抽象概念、複雜爭點等等惱人的東西,透過題目分析及TIPS等方式提醒解題技巧,筆者手把手帶讀者一起思考問題、分析歷屆考題趨勢,彷彿筆者就是你的「專屬家教」。 五、參考擬答詳細易懂本書之參考擬答詳細易懂,而非單純堆砌實務見解或學者看法,使讀者讀後得以消化成自己的寫法。 六、出處引註清楚明瞭參考擬答所附上的學說或實務見解,來源皆一目瞭然,且參考書目版次皆為最新。 【作者簡介】李晨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碩士學稔地政民法講師華強地政民法講師思法人數位出版有限公司民法講師執業律師資深杰迷(聽說杰倫8月要出新專輯) 【序】作者序 一、本書的誕生 自從踏入補教界教授民法,轉眼間已邁入第四個年頭。起初,我主要教授公職考試,如司法特考、高普考、地方特考等。從第三年開始,在補習班的安排下,我開始接觸地政類科的民法教學,也因此有了這本書的誕生契機。 在與地政考生的互動中,我發現多數考生都是兼職考生,擁有一定的社會歷練,卻對民法充滿恐懼,甚至帶著「民法太難,能避就避」的心態。然而,在教學過程中,我發現地政類科的民法其實是有跡可循的—「考點重複率高」,類似的觀念、爭點,甚至條文,都一再出現在考題中。倘若就這樣放棄,真的太可惜了! 此外,大家是否也注意到,市面上地政類科的民法書籍選擇相對稀少?相較於司法官、律師或一般公職考試「琳瑯滿目」的書系,地政民法的解題書往往只有「按年份編排」的傳統歷屆試題集,缺乏真正系統化的解題指引,這實在令人惋惜。 於是,我開始思考:如何完成一本真正符合地政考生需求的「體系書」或「解題書」?這個念頭在腦海中不斷迴盪。剛好,透過學長牽線,與柔彣主編討論時,她提出「地政系列題型破解」的想法。我還記得那天,我們從新光春水堂聊到北車路口,最後結束時已經是晚上11點多,完全沒察覺時間流逝(笑)。 基於這幾年與地政考生的相處經驗,我深知大家對於「條號要不要背?」、「條文內容要寫多少?」、「哪些是考試重點?」、「申論題要如何呈現?」、「學說見解與實務見解要如何撰寫?」等問題充滿困惑。因此,本書從「申論題準備技巧」開始,帶領讀者建立體系、掌握概念、回顧法條、解析題型、提供完整擬答與實務見解補充,希望讓大家能夠全方位掌握民法解題的方法。這樣的體例編排,應該是地政民法書籍的「首創」! 簡單來說,這本書集結了我在補習班的講義精華、黑板上的重點筆記、甚至是課堂上用麥克風提醒的解題小撇步,毫無保留地呈現在各位眼前! 二、本書撰寫的過程 如果說讀享出版的《民法概要答題思路》見證了我從「一無所有」到「剛考上律師」的過程,那麼這次學稔出版的《地政民法概要題型破解》,則見證了我律師執業後的社畜人生QQ。 由於平日要處理律師本業,光是開會、寫狀、開庭,就佔據了大部分的時間。此外,教書部分平均一週要上6堂課,假日幾乎全天都在補習班,平日晚上偶爾也要授課。因此,真正能開始動筆寫書的時間,大概都是晚上10點以後,常常寫到凌晨2、3點,甚至過年期間也沒停過(嗚嗚)。這本書可以說是我被逼到極限、傾盡120%的努力才完成的作品,只希望能給讀者們最完整、最實用的內容。 當然,法律作為社會科學的一環,內容本身就存在多種可能性。筆者已盡力將讀者可能的疑問整理到每個題目擬答旁邊的「TIPS」,但若仍有疏漏或不足之處,還請各位多多指正!歡迎私訊我的專頁討論(IG:lawyer__han;FB:李思漢律師 | han你聊法律)。 三、感謝的人們與自我期許 這本書能順利完成,首先要感謝華強老師平日對我的照顧。不論是課程安排、書籍的規劃與行銷,老師都給予我極大的自由度,讓我能夠完全發揮自己的想法,真的非常感謝!也感謝華強地政、學稔地政的所有同學,與你們切磋民法的過程,不僅讓我獲益良多,也促使我持續精進。書中的許多內容,正是來自你們曾經遇到的問題與挑戰,多虧你們的提問與思考,這本書才能更加完善。 由於我本業繁忙,導致嚴重脫稿數個月,本來預計能趕上國際書展與大家見面,但……都是我的錯嗚嗚QQ。特別感謝柔彣主編的包容與體諒,以及肇昌編輯提供的寶貴建議,很多觀點是我從未想過的,感謝兩位讓本書更趨完善! 完成一本書真的好累,但我真的非常喜歡這本書。這是我燃燒殆盡、毫無保留的心血結晶,若有任何不足之處,請隨時與我交流,一起期待第二版的誕生吧! 最後,希望所有翻開這本書的地政考生,都能心想事成、考試順利,讓這本書陪伴你們走出茫茫的民法大海! 李晨2025年2月,接下來要回南部執業了,再見台北 推薦序 個人在地政職場服務及輔考授課多年,在實務上常遇到繼承、遺囑、越界建築、併同拍賣等涉及民法問題,深感在業界及地政國考民法是地政之根本。因民法是規範私人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內容涵括財產法和身分法之一種實體法。條文體系龐大不亞於地政土地相關法規。 所有法系的學習首重於「懂」理解;才有可能轉為長期記憶;次之「背」背誦法律是必須的,不論在國考作答或業界實務講解時。最後「熟」考古題的掌握是不可或缺,唯有反覆測試演練,才能在考場第一時間精準破題。 112年個人在知名補習班開台,深知民法老師的師資是最重要的一塊拼圖,和資深幹部多次的研商尋才的方向,年輕、口條流利、授課有邏輯、有教學經驗及熱忱,在多位適合名單中,我看到了一位明日之星,李晨老師。近兩年的配課相處,尤其來自同學們上課資訊回饋,李老師熱忱、親切、效率的教學方式在業界拋起了一鼓李氏風潮。 李晨老師在執業與教學繁忙之餘,動心起念替地政國考生們量身定作撰寫了《民法概要地政-題型破解》,初看書名以為是題庫解題書,經細閱各章內容後,發覺是融合民法的體系概念、法條回顧、詳盡的擬答又收錄歷屆試題,再搭配李晨老師上課的板書架構圖解,整本書排版清晰、閱讀順心。 在準備國考一本書主義之下,終於有一本我敢大聲的推薦民法初學者第一本書民法考試用書,就是《民法概要地政-題型破解》相信可助考生在考場獲得佳績。 地政阿北 蕭華強2025年3月 【目錄】第一編 總則Chapter 1法律行為第一節 行為能力 ‧1-1-2 題型 1-1-1 好土地就是要買—監護宣告與法定代理制度運用 【100年地政士第1題】 ‧1-1-8 題型 1-1-2 很不受控又要賣土地了—輔助宣告基本觀念 【節錄101年原特三等地政第1題】 ‧1-1-11 題型 1-1-3 這個交易怎麼怪怪的—輔助宣告進階考題 【105年地特三等地政第1題】 ‧1-1-13 題型 1-1-4 投胎當富二代—限制行為能力人基本題型 【改編並節錄106年不動產經紀人第2題】 ‧1-1-17 題型 1-1-5 敗家女真的猛—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獨立營業判斷 【節錄並改編110年地政士第1題】 ‧1-1-21 第二節 意思表示 ‧1-1-26 題型 1-1-6 我不在家就給招領通知單—非對話意思表示生效判斷 【112年地政士第4題】 ‧1-1-33 題型 1-1-7 躲債與假買賣,終究還是善意的第三人承受了一切—民法第87條第1項與善意取得基本題型 【108年地政士第1題】 ‧1-1-39 題型 1-1-8 又是躲債與假買賣—民法第87條第1項與善意取得綜合運用【110年不動產經紀人第2題】 ‧1-1-46 題型 1-1-9 假買賣的土地被無權占有了—民法第87條第1項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主體判斷 【113年普考地政第2題】 ‧1-1-51 題型 1-1-10 怎麼跟我想像的不一樣呢?—重大動機錯誤之分析 【105年原特三等地政第1題】 ‧1-1-54 Try again 【101年地政士第1題】 ‧1-1-57 題型 1-1-11 法律行為撤銷傻傻分不清楚—意思表示受詐欺與物權行為無因性 【103年不動產經紀人第1題】 ‧1-1-59 題型 1-1-12 被自己人背刺的感覺如何呀—第三人詐欺的特殊情形 【111年地政士第2題】 ‧1-1-64 題型 1-1-13 想不到是自己信任的人在搞事啊—第三人詐欺的特殊情形 【113年地政士第1題】 ‧1-1-68 第三節 處分權 ‧1-1-73 題型 1-1-14 三心二意的無權處分者—無權處分與數處分相牴觸效力 【104年高考地政第1題】 ‧1-1-78 題型 1-1-15 天上掉下來的農地—借名登記契約分析 【108年不動產經紀人第1題】 ‧1-1-82 Try again 【105年高考地政第1題】 ‧1-1-89 第四節 代理 ‧1-1-90 題型 1-1-16 擅自作主的代理人自食惡果—代理人意思表示瑕疵判斷 【節錄104年地特三等地政第1題】 ‧1-1-96 Try again 【100年高考地政第1題】 ‧1-1-99 題型 1-1-17 無極限的無權代理人—狹義無權代理綜合題型 【改編107年地政士第4題】 ‧1-1-100 題型 1-1-18 真的別結婚⋯⋯—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區別 【109年高考地政第1題】 ‧1-1-104Try again 【109年不動產經紀人第1題】 ‧1-1-110 Try again 【111年原特三等地政第1題】 ‧1-1-111 Chapter 2 消滅時效題型 1-2-1 經典的無權占用一定要做做看—消滅時效客體與期間判斷1 【107年不動產經紀人第2題】 ‧1-2-7 題型 1-2-2 吃蔬菜有益身體健康—消滅時效客體與期間判斷2 【104年地政士第1題】 ‧1-2-11 Try again 【110年高考地政第1題】 ‧1-2-19 題型 1-2-3 這種好朋友給我一打好不好—消滅時效起算判斷 【105年不動產經紀人第1題】 ‧1-2-20 第二編 債編Chapter 1 債之發生第一節 無因管理 ‧2-1-2 題型 2-1-1 大風吹,吹雞婆的人—適法無因管理判斷 【107年地政士第3題】 ‧2-1-4 第二節 不當得利 ‧2-1-10 題型 2-1-2 不要隨便把房子交給朋友保管—不當得利與善意無權占有判斷【111年不動產經紀人第1題】 ‧2-1-15 題型 2-1-3 誰不想要 500 坪的精華土地呢—意思表示受脅迫與不當得利綜合運用【113年高考地政第1題】 ‧2-1-20 Chapter 2 債之效力第一節 債務不履行 ‧2-2-2 題型 2-2-1 天外飛來橫禍撞上房屋—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基本題型 【節錄108年地政士第2題】 ‧2-2-12 題型 2-2-2 天外飛來政府徵收補償—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進階題型 【104年地政士第2題】 ‧2-2-16 題型 2-2-3 偷偷找其他仲介喔—可歸責於債權人之給付不能 【102年地政士第2題】 ‧2-2-21 題型 2-2-4 經典的一物二賣—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103年地政士第2題】 ‧2-2-23 第二節 債之保全 ‧2-2-29 題型 2-2-5 賣完東西又懶得交付的人—特定物債權與代位權行使 【107年不動產經紀人第1題】 ‧2-2-37 Try again 【102年高考地政第2題】 ‧2-2-40 題型 2-2-6 債權人不爽債務人拋棄繼承—撤銷訴權要件判斷 【節錄100年地政士第1題】 ‧2-2-42 第三節 契約效力 ‧2-2-45 題型 2-2-7 貪婪無厭的建商啊—違約金酌減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112年地政士第1題】 ‧2-2-48Chapter 3 債各契約第一節 買賣契約 ‧2-3-2 題型 2-3-1 日本進口的瑕疵除濕機非常稀少—物之瑕疵擔保責任1 【105年地政士第1題】 ‧2-3-5 題型 2-3-2 富二代應該不缺房子吧—物之瑕疵擔保責任2 【改編並節錄106年不動產經紀人第2題】 ‧2-3-11 題型 2-3-3 漏水的房子根本不能住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3 【113年不動產經紀人第1題】 ‧2-3-15 第二節 租賃契約 ‧2-3-24 題型 2-3-4 超熱門的靈骨塔買賣契約—所有權不破租賃之進階考題 【112年不動產經紀人第1題】 ‧2-3-28 第三節 居間契約 ‧2-3-35 題型 2-3-5 仲介的心酸誰會知道呢—居間契約之服務費主張 【112年不動產經紀人第2題】 ‧2-3-37 Try again 【104年不動產經紀人第2題】 ‧2-3-43 題型 2-3-6 仲介沒有好好調查的後果—居間契約之服務費主張2 【113年不動產經紀人第2題】 ‧2-3-44 第三編 物權Chapter 1 所有權第一節 物權通則 ‧3-1-2 題型 3-1-1 在鐵軌旁邊的樣品屋裡面有果實—不動產與動產基本定義 【101年鐵特地政第4題】 ‧3-1-9 題型 3-1-2 撿到勞力士才賣 2000 元—善意取得之例外 【105年地特四等地政第3題】 ‧3-1-14 題型 3-1-3 先來後到,敬老尊賢—物權優先效力運用 【112年普考地政第1題】 ‧3-1-20 題型 3-1-4 先好繼承登記不辦嗎?—民法第 759 條之概念 【改編102年不動產經紀人第2題】 ‧3-1-24 Try again 【106年普考地政第1題】 ‧3-1-27 第二節 所有權通則 ‧3-1-28 題型 3-1-5 就不能好好給別人房子嗎?—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買賣契約【106年地政士第2題】 ‧3-1-36 題型 3-1-6 鎖鏈殺手酷拉皮卡(還沒下船)—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占有連鎖【108年地特四等地政第1題】 ‧3-1-40 Try again 【106年地特四等地政第1題】 ‧3-1-44 題型 3-1-7 時效取得地上權其實幾乎沒有了—時效取得地上權基本題型【111年普考地政第1題】 ‧3-1-45 題型 3-1-8 是要怎麼蒐集廢棄建材蓋房子啊—違章建築與時效取得地上權【108年地特三等地政第2題】 ‧3-1-48 題型 3-1-9 拖著不去辦理繼承登記—公同共有關係與時效取得 地上權【107年不動產估價師第1題】 ‧3-1-53 Try again 【109年不動產經紀人第2題】 ‧3-1-59 題型 3-1-10 一碗滷肉飯一棟鐵皮屋—違章建築之買賣契約 【節錄105年不動產經紀人第2題】 ‧3-1-60 題型 3-1-11 違章建築的劃時代概念—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 【節錄111年普考地政第2題】 ‧3-1-62 第三節 不動產相鄰關係與添附 ‧3-1-66 題型 3-1-12 一袋一袋一袋(滑倒)—袋地通行權分析 【110年地政士第3題】 ‧3-1-78 題型 3-1-13 不能隨便亂蓋東西在別人土地上—越界建築判斷 【111年地政士第3題】 ‧3-1-83Try again 【106年不動產估價師第1題】 ‧3-1-87 Try again 【107年普考地政第2題】 ‧3-1-88 題型 3-1-14 越過去一點點可以嗎?—營繕之鄰地使用與越界建築 【111年不動產經紀人第2題】 ‧3-1-89 題型 3-1-15 在自己的土地上挖呀挖呀挖—鄰地地基危害之防免 【105年地政士第2題】 ‧3-1-94 題型 3-1-16 大家知道公寓大多都是 6 樓以下嗎? 大樓則是 10 樓以上—區分所有建築物判斷 【103年地政士第3題】 ‧3-1-98 Try again 【109年地政士第1題】 ‧3-1-102 題型 3-1-17 加工完就變別人的東西了—添附要件與求償關係 【112年普考地政第4題】 ‧3-1-103 第四節 共有 ‧3-1-106 題型 3-1-18 偷偷地處理自己的應有部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106年普考地政第2題】 ‧3-1-125 題型 3-1-19 幫幫可憐的少數共有人—共有物之處分與優先承購權 【103年高考地政第2題】 ‧3-1-127 Try again 【110年普考地政第1題】 ‧3-1-133 題型 3-1-20 人多就嘴雜,該如何管理共有物呢?—共有物管理與共有之對外關係1 【102年不動產經紀人第1題】 ‧3-1-134 Try again 【節錄106年不動產經紀人第1題】 ‧3-1-139 題型 3-1-21 人多嘴雜,超級亂的共有物管理—共有物管理與共有之對外關係2 【110年地政士第2題】 ‧3-1-140 題型 3-1-22 老一輩的小默契—默示分管與受讓人之拘束力 【113年地政士第3題】 ‧3-1-145 題型 3-1-23 設定完抵押權後割起來—共有物分割效力1 【110年不動產經紀人第1題】 ‧3-1-151 題型 3-1-24 割完土地後給補償金—共有物分割效力2 【103年不動產經紀人第2題】 ‧3-1-156題型 3-1-25 割完土地記得給補償金—共有物分割效力3 【101年地政士第2題】 ‧3-1-160 題型 3-1-26 以後小孩要念法律系,我一定掐死他,拜託一定要念電機系—公同共有物之處分 【106年高考地政第2題】 ‧3-1-163 題型 3-1-27 還好我兩個兒子一個有出息才能幫我要錢—準公同共有債權行使 【113年普考地政第1題】 ‧3-1-166 Try again 【113年高考地政第2題】 ‧3-1-171 Chapter 2 抵押權題型 3-2-1 自己的土地想怎麼玩就怎麼玩?—抵押人之權利 【113年普考地政第3題】 ‧3-2-14 題型 3-2-2 設定抵押權後就乖乖的好嗎?—併付拍賣基本題型1 【113年普考地政第4題】 ‧3-2-16 題型 3-2-3 設定抵押權後別找別人壞壞好嗎?—併付拍賣基本題型2【110年普考地政第4題】 ‧3-2-19 題型 3-2-4 土地跟建物原本都是同一人的,如何避免拆屋還地呢—抵押權實行與法定地上權【106年地政士第3題】 ‧3-2-23 題型 3-2-5 抵押權實行大亂鬥—抵押權實行、法定地上權與併付拍賣【改編108年地政士第3題】 ‧3-2-26 Try again 【節錄106年不動產經紀人第1題】 ‧3-2-31 題型 3-2-6 任何人有 1 億元都可以參加慈善流抵契約大賽—流抵契約之概念【113年高考地政第3題】 ‧3-2-31 題型 3-2-7 來來去去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108年不動產經紀人第2題】 ‧3-2-37 Try again 【100年地政士第2題】 ‧3-2-40 Try again 【107年普考地政第4題】 ‧3-2-41Chapter 3 地上權題型 3-3-1 地上權的基本概念—地上權取得判斷 【110年不動產估價師第4題】 ‧3-3-7 題型 3-3-2 風險很高的未定期限地上權—地上權之終止 【106年普考地政第3題】 ‧3-3-11 題型 3-3-3 先來後到,懂不懂敬老尊賢啊—區分地上權之效力 【112年不動產估價師第1題】 ‧3-3-14 第四編 親屬Chapter 1 婚姻關係第一節 結婚 ‧4-1-2 題型 4-1-1 沉迷網路的爛人—夫妻財產制之判斷 【節錄107年地政士第1題】 ‧4-1-11 題型 4-1-2 30 年夫妻一場空—夫妻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1 【108年地政士第4題】 ‧4-1-13 題型 4-1-3 台商就是會玩—夫妻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2 【111年地政士第4題】 ‧4-1-19 題型 4-1-4 清官難斷家務事,管了就變你的事—夫妻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3【104年高考地政第3題】 ‧4-1-24 Try again 【107年高考地政第3題】 ‧4-1-29 第二節 離婚 ‧4-1-31 題型 4-1-5 不愛了就能成功離婚嗎?—離婚要件判斷 【105年原特三等地政第3題】 ‧4-1-36 題型 4-1-6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你要再對我好一點—離婚請求權之消滅事由【105年地政士第3題】 ‧4-1-40 題型 4-1-7 證人都是我自己人,你要怎麼跟我鬥?—兩願離婚要件判斷 【節錄107年地政士第1題】 ‧4-1-44 Chapter 2 父母子女關係第一節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 ‧4-2-2 題型 4-2-1 私生子的大逆襲—遺產繼承與死後認領之訴 【108年高考地政第3題】 ‧4-2-10 第二節 收養 ‧4-2-16 題型 4-2-2 天上掉下來一位阿公—收養效力之內容 【改編105年身特地政第3題】 ‧4-2-24 第三節 監護 ‧4-2-29 題型 4-2-3 不要隨便把房子交給朋友保管—意定監護制度 【112年地政士第3題】 ‧4-2-37 Try again 【109年地政士第3題】 ‧4-2-42 第五編 繼承Chapter 1 遺產繼承人第一節 繼承人資格 ‧5-1-2 題型 5-1-1 有誰可以繼承遺產呢?—繼承人類型1 【104年地政士第3題】 ‧5-1-7 題型 5-1-2 我離開了、我又回來繼承了—繼承人類型2 【節錄105年高考地政第3題】 ‧5-1-9 第二節 繼承回復請求權 ‧5-1-12 題型 5-1-3 一言不合直接侵占遺產—繼承回復請求權與釋字第 771 號解釋 【改編111年地特三等地政第1題】 ‧5-1-15 Try again 【108年身特地政第4題】 ‧5-1-23 Chapter 2 遺產繼承第一節 遺產清算程序與繼承效力 ‧5-2-2 題型 5-2-1 父債子償的年代已經過去了—所得遺產與無限責任 【101年原特三等地政第4題】 ‧5-2-7 題型 5-2-2 自作聰明先清償—未提出遺產清冊之清算程序 【節錄105年高考地政第3題】 ‧5-2-11 第二節 繼承計算分配 ‧5-2-16 題型 5-2-3 水星逆行的一家人—遺產分配(餘額正) 與同時死亡判斷【改編103年地政士第4題】 ‧5-2-23 題型 5-2-4 死去丈夫留下的禮物—遺產分配(餘額正)與夫妻 剩餘財產分配【改編106年地政士第4題】 ‧5-2-31 題型 5-2-5 收養的小孩一起來分—遺產分配(餘額正)與夫妻 剩餘財產分配2【102年地政士第4題】 ‧5-2-35 題型 5-2-6 遺產分配大亂鬥—遺產分配(餘額正)與歸扣計算 【110年地政士第4題】 ‧5-2-40Chapter 3 遺囑與特留分第一節 遺囑 ‧5-3-2 題型 5-3-1 原本跟影本不同喔,遺囑就乖乖地寫—自書遺囑要件1 【節錄106年身特三等地政第3題】 ‧5-3-10 題型 5-3-2 遺囑真的不能隨便寫寫,拜託請個律師看過吧—自書遺囑要件2【113年地政士第4題】 ‧5-3-14 第二節 特留分計算 ‧5-3-19 題型 5-3-3 死後冒出來搶遺產的人— 遺產分配(餘額正)之特留分扣減權 【101年地政士第3題】 ‧5-3-22 題型 5-3-4 小三跟私生子都來分一杯羹—遺產分配(餘額正)之特留分扣減權、非婚生子女認定與剩餘財產分配【103年高考地政第3題】 ‧5-3-28
我國規範人與地關係、土地事務之土地法規(法令)數量繁多,內容廣泛錯綜,交織公法與私法領域;且規定之適用往往涉及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致體系複雜。於是,為對土地法規得以正確理解與適用,則須見樹且見林地掌握全般。有鑑於此,本書嚴謹地擇錄、歸類土地法規及其相關法規達234項,內容豐富、翔實,並具體系。其中,尤整理「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徵收條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土地稅法」、「農業發展條例」及「土地登記規則」等主要法規各法條之相關條文(包括關連事項及法規條號),以串聯土地法規體系之關係與脈絡,藉此使讀者查閱法規時,得以掌握本法規各條文間及其與他法規條文間之關聯性,進而迅速且正確地適用法規,並理會法規範之全貌。此外,亦選錄與該等法規相關之司法解釋、憲法判決、大法庭裁定、原判例及原決議等實務見解,以利參考並輔助理解法條內容之意涵。從而,於研習土地法學或處理土地事務上,本書是為重要.優良之參考工具。
2025年欣逢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何賴傑榮退,為感謝何教授多年來對刑事訴訟法教學與研究的奉獻,政大法學院刑事法中心成立「何賴傑教授榮退論文集籌備委員會」,邀集國內刑事法界博學鴻儒共襄盛舉,撰文祝賀,集結成本書。全書收錄43篇著作,共50萬餘字,涵蓋當代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及刑事比較法熱門議題,以響應何教授長年之學術耕耘與研究貢獻,共同見證臺灣刑事法的新世紀脈動。
【本書特色】 本書選定「美國商標法」作為收錄案例的軸心,挑選美國最高法院歷年來審理審理美國商標法相關爭議的重要判決,以幫助讀者在學習法學英文之同時,也能知悉美國商標法的重要法理、原則和標準。本書收錄案例的標準也涵蓋這幾年我國商標法相關重大議題,略作說明如下:第一,本書中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範疇涵蓋商標保護、過期專利所涵蓋產品的商標保護範圍、二手商品的商標使用、商標間接侵權責任的認定、商標不可爭議性、商業外觀、顏色商標、未註冊商業外觀的保護、著作人不得對其進入公共領域的未署名作品主張反向仿冒、商標淡化、商標的合理使用、商標法與言論自由,以及聯邦商標註冊資格等議題,共計十五則案例。第二,本書為了幫助讀者學習,從每則案例精選出重要法學英文生字叢,讓讀者系統性學習,再以生字填空測驗和翻譯測驗加深印象,同時提供測驗解答讓讀者對照以便發現錯誤之處,進而適時改正。 本書每一篇皆從英文原文的案例出發,到最後的測驗複習,每一環節的精心設計都出自於作者自身教學經驗所得。經由這樣的導引,讀者可以逐步攻略法學英文當中的「閱讀技巧」、「搜尋技巧」、「分析技巧」以及「寫作技巧」。這些技巧可以幫助讀者眼明手快地找出法律爭議,自信滿滿地去適用解決爭議的法律或法則,並且能舉一反三地將法律或法則靈活運用在其他的具體事實情況。經過這樣長期的訓練累積,讀者便能有條理地分析與應用,進而躋身成為具有十足國際競爭力的法律人。
本書係民事訴訟法之教科書,其論述範圍自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以下至除權判決等特別程序,至於家事事件程序,因作者已另出版家事事件法論一書,其篇幅非少,可供參考,故在此暫時不論。本書對於作者長年著力頗多之證據法有較深刻之介紹,可使讀者與先進國家及我國證據法之新近發展脈動同步。至於救濟程序部分則引介諸多實務及學說見解,應對於學習者或實務工作者具有參考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