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

憲法法庭113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2冊合售]

司法院  出版
2025/08/15 出版

憲法法庭判決113年憲判字第1號聲請人紀怡慧訴訟代理人王志中律師文 聞律師鄭懷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判決如下:主 文一、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無涉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前開規定所定「其他違法行為」,係指刑事違法行為。至於所稱「有事實足以證明」,應由檢察官就「行為人所得支配之上開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法院綜合一切事證,經蓋然性權衡判斷,認定行為人所得支配犯罪所得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高度可能性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即為已足。惟法院不得僅以被告無法說明或證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合法來源,即認定屬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且應於訴訟中充分確保被告聲請調查證據及辯論之權利,俾兼顧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權利之保障。就此而言,前開規定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公平審判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均屬無違。二、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中涉及前開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部分,無涉罪刑法定原則,亦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屬無違。三、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95 特價418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智慧財產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6輯[軟精裝]

司法院  出版
2025/07/02 出版

完善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是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支柱。司法院於112年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並自同年8月30日施行,為該法制定以來最大幅度修法。因應智慧財產法規的變革,並探討當前智慧財產領域的重要議題,本書彙集十篇由專家學者撰寫的論文,分為制度篇、民事篇及刑事篇三大部分。透過理論探討與實務經驗分享,展現智慧財產訴訟制度的多元觀點與發展趨勢,對智慧財產權研究者及實務工作者極具參考價值。

95 特價589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18)

司法院  出版
2025/06/30 出版

本院為供實務及學術研究之參考, 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中具有重要參考價值者, 邀請學者專家譯成中文, 經審查後, 編輯成冊出版, 並刊載於司法院網站(https://jirs.judicial. gov.tw/)及憲法法庭網站(https://cons.judicial.gov.tw/)。本輯為第18 輯,由本院蔡大法官宗珍擔任召集人,選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2018年1則裁判、2019年至2023年計20則裁判, 邀請學者專家王士帆、吳俊毅、李寧修、周佳宥、林昱梅、林家暘、林鈺雄、孫迺翊、張桐銳、許恒達、許哲瑋、連孟琦、陳俊榕、陳陽升、傅玲靜、楊子慧、劉士豪、薛智仁、蘇慧婕(按姓名筆畫順序)節譯裁判主要內容, 並經李建良教授、李君韜副教授、林明昕教授、林佳和副教授、楊子慧教授、楊雲驊教授、詹鎮榮教授及薛智仁教授(按姓名筆劃順序)審查, 特此誌謝。

95 特價618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司法研究年報第41輯:刑事類[十冊不分售]

司法院  著
司法院  出版
2025/04/11 出版

一、本院為鼓勵法官及所屬機關人員利用公餘之暇從事研究,藉以掌握實務見解與法學思潮,帶動司法的革新與進步,提昇審判效能,持續編印「司法研究年報」套書第41輯。 二、「司法研究年報」第41輯套書係就本院及所屬機關於112年度提出的研究報告,經本院敦聘評審委員評定成績優良的作品所輯錄,內含特優1篇、優等7篇、佳作12篇,共計20篇。 三、本輯研究年報內容涵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方面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對於審判業務甚具參考價值,因此以25開平裝單行本,分「民事類」、「刑事類」、「行政類」盒裝套書印行,分送各級法院司法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 四、「司法研究年報」發行迄今已刊載632篇研究報告,為便於查閱,經按民事類、刑事類及行政類三大單元,彙編印製成索引單行本,以供參考。 五、本輯各篇作品編校倘有疏漏,尚祈不吝賜教指正。

95 特價1948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司法研究年報第41輯:行政類[七冊不分售]

司法院  著
司法院  出版
2025/04/11 出版

一、本院為鼓勵法官及所屬機關人員利用公餘之暇從事研究,藉以掌握實務見解與法學思潮,帶動司法的革新與進步,提昇審判效能,持續編印「司法研究年報」套書第41輯。 二、「司法研究年報」第41輯套書係就本院及所屬機關於112年度提出的研究報告,經本院敦聘評審委員評定成績優良的作品所輯錄,內含特優1篇、優等7篇、佳作12篇,共計20篇。 三、本輯研究年報內容涵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方面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對於審判業務甚具參考價值,因此以25開平裝單行本,分「民事類」、「刑事類」、「行政類」盒裝套書印行,分送各級法院司法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 四、「司法研究年報」發行迄今已刊載632篇研究報告,為便於查閱,經按民事類、刑事類及行政類三大單元,彙編印製成索引單行本,以供參考。 五、本輯各篇作品編校倘有疏漏,尚祈不吝賜教指正。

95 特價713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司法研究年報第41輯:民事類[六冊不分售]

司法院  著
司法院  出版
2025/04/11 出版

一、本院為鼓勵法官及所屬機關人員利用公餘之暇從事研究,藉以掌握實務見解與法學思潮,帶動司法的革新與進步,提昇審判效能,持續編印「司法研究年報」套書第41輯。 二、「司法研究年報」第41輯套書係就本院及所屬機關於112年度提出的研究報告,經本院敦聘評審委員評定成績優良的作品所輯錄,內含特優1篇、優等7篇、佳作12篇,共計20篇。 三、本輯研究年報內容涵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方面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對於審判業務甚具參考價值,因此以25開平裝單行本,分「民事類」、「刑事類」、「行政類」盒裝套書印行,分送各級法院司法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 四、「司法研究年報」發行迄今已刊載632篇研究報告,為便於查閱,經按民事類、刑事類及行政類三大單元,彙編印製成索引單行本,以供參考。 五、本輯各篇作品編校倘有疏漏,尚祈不吝賜教指正。

95 特價475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憲法法庭112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1.2冊合售]

司法院  出版
2024/10/22 出版

憲法法庭判決112年憲判字第 1 號聲請人一 陳純美陳文祥葉陳月娥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梁志偉律師陳建宏律師洪國欽律師聲請人二 許金賀許瑞民許瑞章許瑞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呂冠勳律師陳品妤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分別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54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本庭判決如下:主 文一、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暨同條第2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二、 上開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系子孫(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三、 其餘聲請不受理。理 由壹、案件事實及聲請意旨【1】一、聲請人一【2】聲請人一為陳奧之子女;陳奧為李屋之女,李屋為祭祀公業李祿設立人李春長之子,對該祭祀公業具派下權。祭祀公業李祿無規約。李屋、陳奧分別於中華民國45年間及101年間死亡。祭祀公業李祿之其他派下員於103年申報該祭祀公業派下員系統表時,並未將陳奧列為派下員。聲請人一對祭祀公業李祿起訴,請求確認聲請人一對該祭祀公業具派下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一之訴,聲請人一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54號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而告確定。是聲請人一部分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3】聲請人一認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3項及第5條規定,以性別作為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身分之標準,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第14條保障結社自由及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疑義,爰於109年3月間,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請求宣告上開規定違憲,並聲請變更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等語。【4】二、聲請人二【5】祭祀公業黃再為黃葉所設立之祭祀公業,無規約;黃葉無男系子孫,其女黃緣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招贅許代,育有許福文等人;聲請人二為許福文之子。黃緣、許福文分別於67年間及91年間死亡。祭祀公業黃再並未有規約規定僅得由黃姓子孫為派下員,聲請人二認其父許福文具派下員資格,故其等亦具派下員資格。惟祭祀公業黃再之其他派下員,於106年間辦理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申報時,未將聲請人二列為派下員。聲請人二遂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聲請人二對祭祀公業黃再具派下權,經該院107年度訴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二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二再提起上訴後,末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聲請人二部分應以前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6】聲請人二認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之意旨,爰於110年11月間,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請求宣告上開規定違憲等語。【7】貳、受理依據及審理程序【8】一、受理依據【9】(一)聲請人一【10】查聲請人一主張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同條第2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意旨部分,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件相符,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7月間議決受理。【11】至聲請人一另主張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3項及第5條違憲暨聲請變更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部分:查系爭規定一及二並非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客體,不生變更該解釋之問題。又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3項未經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聲請人一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部分,則尚難謂已具體指摘該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等部分之聲請,均應不受理。【12】(二)聲請人二部分【13】查聲請人二主張系爭規定二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意旨,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件相符,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12月間議決受理。【14】(三)併案審理【15】又聲請人一與二之聲請客體就涉及系爭規定二有無違憲部分相同,且系爭規定一與系爭規定二,均涉及以性別作為是否得為派下員區別標準之合憲性,爰併案審理。【16】二、言詞辯論程序【17】憲法訴訟法已自111年1月4日施行,爰依憲法訴訟法第90條及第91條規定,由本庭適用憲法訴訟法規定就系爭規定一及二是否牴觸憲法繼續審理。本庭並於111年10月18日行言詞辯論,除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內政部外,另邀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暨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聲請人及關係機關內政部之言詞辯論要旨如下:【18】(一)聲請人一略謂:1、祭祀公業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尊重傳統習俗、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及延續宗族傳統等。2、系爭規定一及二以性別作為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涉及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應採嚴格或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3、系爭規定一及二,使設立人之女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無法或難以成為派下員,亦不得參與祭祀公業相關事務之決定與推展,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4條保障之結社自由、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第22條保障之契約自由等權利,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語。【19】(二)聲請人二略謂:1、祭祀公業條例之立法目的為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等。2、系爭規定一及二限制女性派下員之繼承人取得派下權之資格,有違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亦與祭祀公業條例制定目的無關等語。【20】(三)關係機關內政部略謂:1、祭祀公業條例實質上係將習慣內容以制定法之方式予以規範化。2、有關派下員之認定,實質上係以有無共同承擔祭祀為認定標準,而非形式上以性別論斷。3、系爭規定一及二無涉結社自由。4、本件應採寬鬆標準審查,且系爭規定一及二為維護之法安定性,所採行影響較小之手段,並適度限縮其適用範圍,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性,故為合憲等語。【21】參、形成主文第1項及第2項之法律上意見【22】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23】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7條定有明文。又立法者於形塑政策時,應避免形成性別角色之窠臼,否則亦與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參照)。【24】104年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於其理由書末,就不在該解釋客體範圍內之系爭規定一及二等部分,已先認定系爭規定一係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分類標準,而形成差別待遇,並諭知:對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認定制度之設計,有關機關應與時俱進,於兼顧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課予國家對女性積極保護義務之意旨及法安定性原則,視社會變遷與祭祀公業功能調整之情形,就含系爭規定一及二在內之相關規定適時檢討修正,俾能更符性別平等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各在案(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理由書末段參照)。【25】二、審查標準【26】法規範如以性別為分類,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者,本庭應適用中度標準審查之(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參照),始符憲法第7條規定。即其目的須為重要公益,其分類與目的間須具實質關聯。【27】三、本庭之判斷【28】(一)系爭規定一及二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已對婦女形成差別待遇(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理由參照),因係以個人難以改變之歷史性刻板印象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是就其合憲性本庭應以中度標準審查之,即其目的須為重要公益,其分類與目的間須具實質關聯,始符憲法第7條規定。【29】(二)查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之立法理由稱:「一、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多設立於民國以前,且祭祀公業祀產並非自然人之遺產,其派下權之繼承不同於一般遺產之繼承,其派下員之資格係依照宗祧繼承之舊慣所約定。……。二、基於尊重傳統習俗及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20期,院會紀錄,第225頁至第226頁參照。)即系爭規定一及二之目的乃在於:尊重傳統宗祧繼承之舊慣及遵守法律不溯既往原則。【30】惟查:1、宗祧繼承舊慣並非法律位階之法規範,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並無法律規定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資格,是系爭規定一及二係新訂之法律,且其係適用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此種情形要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故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本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參照)。又2、祭祀公業之設立,其最主要目的在祭祀祖先發揚孝道(祭祀公業條例第1條規定參照);而就祭祀祖先之香火傳承言,男系子孫與女系子孫原無本質差異,在少子化之今日及可預見之未來,續強予區分,尤不利祭祀香火之傳承;就承擔祭祀之意願及能力言,時至今日,女系子孫不論姓氏、結婚與否,尤已與男系或冠母姓子孫無顯著不同;其他宗族意識之維持等亦均同。是就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派下員資格之祭祀公業言,若繼續任由系爭規定一及二,再以曩昔習慣,作為拒絕設立人之女系子孫,不論性別、結婚或冠母姓與否,列入為派下員之理由,不但於事理已難謂相合,而且顯然未能與時俱進,不合時宜,甚至有害祭祀公業設立之祭祀祖先、傳承香火之初衷目的;更何況3、依憲法第7條規定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之意旨,國家本有義務積極消弭性別歧視,自不應以立法肯認帶有性別歧視之傳統或舊慣。而系爭規定一及二乃國家之立法,此等立法其目的所欲維護者為傳統、舊慣,此等傳統、舊慣認祭祀公業之派下員以男系子孫為限;在無男系子孫之情形,女子以未結婚者為限或排除未冠母姓者,明顯係出於性別歧視且係以歷史性刻板印象為分類,因而對未列入派下員之其餘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系子孫,形成不當差別待遇。即系爭規定一及二欲以立法肯認者,乃帶有性別歧視之傳統、舊慣,其目的難謂為重要公益。另系爭規定一及二係基於傳統性別歧視之窠臼而為立法,其手段亦非正當,系爭規定一及二明顯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31】四、結論【32】綜上:系爭規定一及二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均係以性別作為得否為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標準,其中系爭規定二前段規定並另以有無結婚,後段部分並另以是否冠母姓,作為得否為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標準,均已形成差別待遇,且其差別待遇之目的非屬重要公益,手段亦非正當,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開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系子孫(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之權利義務關係(例如已受之分配或已履行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33】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

95 特價418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行政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10輯[軟精裝]

司法院  出版
2024/09/01 出版

本書收錄論文計8篇,除嘗試為行政法不同領域衍生的新興議題,尋求可能解決之道外,亦就近年來各級行政法院累積的實務見解,透過學界視角提供建議。其中陳愛娥教授就環保、食安等相關管制法令,探究地方立法權之範圍與界限;吳秦雯教授以肆虐全球之COVID-19疫情為例,檢視傳染病防治下的新權力分立關係;謝碩駿教授於「108年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習」發表「司法案卷與資訊公開之法律適用」一文,討論司法案卷應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等問題;林孟楠教授從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評論對於教師身分保障與爭訟程序之影響;張陳弘教授例示與民生攸關之藥物、化粧品、食品、健康食品等,細究廣告行政罰之行為數應如何認定;黃俊杰教授則藉歷來行政法院所為個案裁判,論述審判實務對公營造物內涵之認知。為提升紛爭解決效能,並紓減訟源,緩解司法過勞,行政訴訟引進調解機制,並於112年8月15日施行。透過引進外部的調解委員,協助行政法院法官調停當事人間的糾紛,使法官在既有的裁判及訴訟上和解外,有新的制度工具得以選用。為此,特邀王服清、黃源浩教授分別撰文介紹德、法兩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及運作情形,以供我國剛起步的行政訴訟調解新制參考。

95 特價570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司法研究年報第40輯行政類四冊不分售]

司法院  著
司法院  出版
2024/04/17 出版

本院為鼓勵法官及所屬機關人員利用公餘之暇從事研究,藉以掌握實務見解與法學思潮,帶動司法的革新與進步,提昇審判效能,持續編印「司法研究年報」套書第40輯。「司法研究年報」第40輯套書係就本院及所屬機關於111年度提出的研究報告,經本院敦聘評審委員評定成績優良的作品所輯錄,內含優等7篇、佳作7篇,共計14篇。本輯研究年報內容涵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方面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對於審判業務甚具參考價值。

95 特價570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司法研究年報第40輯民事類[八冊不分售]

司法院  著
司法院  出版
2024/04/17 出版

一、本院為鼓勵法官及所屬機關人員利用公餘之暇從事研究,藉以掌握實務見解與法學思潮,帶動司法的革新與進步,提昇審判效能,持續編印「司法研究年報」套書第40輯。二、「司法研究年報」第40輯套書係就本院及所屬機關於111年度提出的研究報告,經本院敦聘評審委員評定成績優良的作品所輯錄,內含優等7篇、佳作7篇,共計14篇。三、本輯研究年報內容涵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方面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對於審判業務甚具參考價值,因此以25開平裝單行本,分「民事類」、「刑事類」、「行政類」盒裝套書印行,分送各級法院司法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四、「司法研究年報」發行迄今已刊載612篇研究報告,為便於查閱,經按民事類、刑事類及行政類三大單元,彙編印製成索引單行本,以供參考。

95 特價1235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司法研究年報第40輯刑事類[五冊不分售]

司法院  著
司法院  出版
2024/04/17 出版

本院為鼓勵法官及所屬機關人員利用公餘之暇從事研究,藉以掌握實務見解與法學思潮,帶動司法的革新與進步,提昇審判效能,持續編印「司法研究年報」套書第40輯。「司法研究年報」第40輯套書係就本院及所屬機關於111年度提出的研究報告,經本院敦聘評審委員評定成績優良的作品所輯錄,內含優等7篇、佳作7篇,共計14篇。本輯研究年報內容涵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方面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對於審判業務甚具參考價值。

95 特價599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選譯(五)

司法院  出版
2023/01/10 出版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深具參考價值,本院乃敦請蔡宗珍大法官擔任召集人,由李建良研究員兼所長、林超駿教授、許恒達教授、劉靜怡教授、劉定基副教授精選歐洲人權法院2013年至2019年之裁判50篇,再委請多位院外法學專家翻譯後,由上述5位學者專家審查,完成歐洲人權法院裁判選譯(五)、(六)。本書之完成,企能有助於我國憲法裁判實務及學術之發展,並提升我國對人權之重視及保障。

95 特價618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選譯(六)

司法院  出版
2023/01/10 出版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深具參考價值,本院乃敦請蔡宗珍大法官擔任召集人,由李建良研究員兼所長、林超駿教授、許恒達教授、劉靜怡教授、劉定基副教授精選歐洲人權法院2013年至2019年之裁判50篇,再委請多位院外法學專家翻譯後,由上述5位學者專家審查,完成歐洲人權法院裁判選譯(五)、(六)。本書之完成,企能有助於我國憲法裁判實務及學術之發展,並提升我國對人權之重視及保障。

95 特價618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軟精裝]

司法院  出版
2023/01/06 出版

就此,聯邦憲法法院之審查庭(Kammer)的實務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因而,我們對此實務也再度投予高度的關懷。我們詳細地引用自2015年春季起將近2000筆的審查庭裁判,以致於本註釋書部分內容有著重大的更動。總之,本書呈現了截至2020年3月1日為止法律適用實務的真實狀況。當然,聯邦憲法法院的審判庭(Senat)也同樣持續創造著新的憲法訴訟法,而使其變得相當具有意義。例如第一庭藉其於2019年11月6日作成的兩則裁判,為憲法訴願人開啟了嶄新的程序可能性。申言之,當事人如今在歐洲法與國內法交疊適用的領域裡,也可以享有憲法法院的權利救濟。蓋第一庭將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上所規範的歐盟基本權利,提升為憲法訴願程序的審查標準,以致於在有歐洲法適用的生活事實中歐盟基本權利是否遭受侵害,同樣可以在Karlsruhe加以指摘。有關這一點在實務上究竟有何意義,且能提供憲法訴願人何等機會等問題,本書的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及第80條之註釋,將有詳細的說明,而成為註釋內容上的重點。此外在這些說明中,我們對於第一庭仍明白保持開放態度的問題,抑或若干即將顯現出重要性的議題等,也提供了明確的答案。

95 特價1140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法院通譯手冊(修訂一版)

司法院  出版
2022/11/29 出版

為使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不通曉國語人士等語言弱勢者接近使用司法,落實弱勢者在法律程序中之溝通保障,建立便利與交流之友善司法環境,保持傳譯公正性,維護語言弱勢者在司法程序中充分理解權利事項及就審能力,並建構法院通譯職務之基本規範,進而發揮通譯功能。

95 特價152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四十一)釋字800-813

司法院  出版
2022/10/25 出版

解釋字號釋字第800號【宣告法令違憲解釋後再審最長期間計算案】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院台大二字第1100003474號解釋爭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聲請人據以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應否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否補充?解釋文1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包括立即失效、定期失效等類型),各該解釋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依法提起再審之訴者,各該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即自聲請案繫屬本院之日起至解釋送達聲請人之日止),應不計入法律規定原因案件再審之最長期間。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前段規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於依同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應依前開意旨計算,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基於同一法理,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亦應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予補充。2   本案聲請人得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不受上開行政訴訟法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限制。理由書1 一、本件聲請原因案件之訴訟經過及聲請之受理2   聲請人莊水池即日新營造廠前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98年度訴字第185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下稱最高行)99年度裁字第102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認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作成釋字第716號解釋,宣告上開規定違憲,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聲請人據上開解釋提起再審之訴,經北高行103年度再字第11號判決及最高行103年度判字第504號判決(下稱第一次再審確判)以上開解釋僅宣告上開規定違憲但定期失效,「在該解釋所定期限屆滿前,利益迴避法第15條仍屬有效。……對屬原因案件之原審前確定判決,並不發生溯及效力。……」為由,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3   嗣本院作成釋字第725號解釋,聲請人就第一次再審確判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104年度裁字第378號裁定(下稱第二次再審確裁)以再審原告(即本件聲請人)非釋字第725號解釋之聲請人,且該解釋並未溯及至其他釋憲案件之聲請人為由,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3項規定,並以聲請人遲至103年11月18日始就第一次再審確判提起再審之訴,已逾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之30日不變期間(自103年9月30日第一次再審確判送達日起算,於同年10月30日屆滿)為由,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4   後本院再作成釋字第741號解釋,聲請人復據該解釋就北高行103年度再字第11號判決及第一次再審確判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106年度裁字第1561號裁定(下稱第三次再審確裁)以聲請人之原確定判決及原確定裁定已於99年5月6日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規定,其5年再審最長期間應於104年5月6日屆滿;再審原告(即本件聲請人)係於105年12月9日始提起再審之訴,已逾5年再審最長期間,且非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但書規定所列之例外情形為由,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5   聲請人主張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論聲請人有無救濟、提起救濟期間之長短,及逾越提起再審最長期間是否有可歸責聲請人之事由,一律以逾越5年再審最長期間為由,而不許提起再審之訴,使原因案件之聲請人無法據本院解釋獲得實質有效之救濟,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又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亦應予變更,向本院聲請解釋暨變更釋字第209號解釋。6   查系爭規定為第三次再審確裁所適用,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亦為第三次再審確裁以「基於法例之一體適用」為由而予引用,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受理。7   本件經審查後,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8 二、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各該解釋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提起再審之訴者,各該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應不計入其再審最長期間9   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得據以請求法院實體審酌釋憲原因案件。又本院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本院釋字第177號及第185號解釋參照)。人民聲請解釋憲法,經本院解釋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違憲,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以各該解釋為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之理由,其目的在於貫徹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本院釋字第741號解釋參照)。10   系爭規定明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僅規定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始不受上述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限制(系爭規定但書參照)。又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5項規定:「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其目的係為兼顧確定判決之安定性,故除有特定之再審事由外,如逾越5年再審最長期間,即一律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為避免當事人就同一實體法律關係一再提起再審之訴,虛耗司法資源,乃明定提起再審之訴之期間原則上係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維護正當公共利益,其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及其起算時點,並未明顯逾越立法形成範圍,而屬合理限制。是就非依本院宣告法令違憲之解釋,而係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規定請求再審之一般情形,系爭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屬無違。11   然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為本院解釋宣告違憲(包括立即失效、定期失效等類型),各該解釋聲請人據以請求再審之情形,如將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即自聲請案繫屬本院之日起至解釋送達聲請人之日止),均計入再審最長期間,則可能導致聲請人縱使獲得有利之解釋,亦已逾越系爭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而仍不得請求再審,致無從獲得有效權利救濟(憲法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意旨參照)。故於聲請人依同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之情形,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應不計入其再審最長期間,系爭規定所定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應依上開意旨為之,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是於本解釋公布後,本院解釋宣告法令違憲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據以請求再審時,其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應扣除各該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如尚有剩餘期間者,應於剩餘期間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其剩餘期間如逾30日,仍應依法於各該解釋公布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12   又本案原因案件之第三次再審確裁以「基於法例之一體適用」為由所引用之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原係就民事訴訟法第500條有關30日不變期間及5年再審最長期間規定所為之法令統一解釋。其中有關30日不變期間部分,與本解釋意旨相通,並無變更之必要。然有關5年再審最長期間部分,則與系爭規定類似,而法院對於再審最長期間遵守之審查,向多援用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基於同一法理,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亦應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予補充。13 三、本案聲請人得請求再審救濟14   為保障原因案件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凡本院宣告法令違憲之解釋聲請人,本即得於各該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又本院釋字第725號解釋釋示:「……為使原因案件獲得實質救濟,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故本院宣告法令違憲之解釋公布日,縱已逾越上述5年再審最長期間,本院仍得斟酌聲請個案之情節,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不受系爭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限制,以使聲請個案獲得救濟機會,並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15   如前所述,本案原確定判決係於99年5月6日確定,聲請人已依本院釋字第716號、第725號及第741號解釋,於各該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分別提起第一、二、三次再審之訴,雖經法院分別以法律尚未失效、非本院釋字第725號解釋聲請人且已逾30日再審不變期間、已逾5年再審最長期間等理由,裁判駁回,而均未依本院釋字第716號解釋意旨重行審理。聲請人若依本解釋提起再審之訴,縱依本解釋前開意旨,將本院釋字第716號解釋及本解釋之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均予以扣除,仍將逾系爭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無從獲得有效權利救濟。16   是以,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且為肯定本案聲請人對維護憲法之貢獻,就本件聲請案之特殊情形,本院於此諭知:本案聲請人得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不受系爭規定有關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限制。聲請人如於上述30日內提起再審之訴,再審管轄法院應認其起訴符合同法第273條第2項及第276條第3項規定之再審事由及期間,重開訴訟程序

95 特價418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行政訴訟新制二十週年研討會會議實錄[軟精裝]

司法院  出版
2022/09/13 出版

行政訴訟二級二審制自89年7月1日起施行,成立臺北、臺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及改制原行政法院為最高行政法院,奠定行政訴訟保障人民權利及確保行政權合法行使之基礎,因適逢行政訴訟新制實施二十週年,本院訂於109年11月2日至11月6日於法官學院舉辦「行政訴訟新制二十週年研討會」,因具歷史紀念意義,且研討會內容涵蓋數位科技的法治課題、土地行政爭訟、稅務行政訴訟、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大法官平等權解釋、不當勞動、特別權力關係、都市計畫及行政程序等相關議題,甚具參考價值,爰邀集各講座(含報告人及與談人)撰文,並編印「行政訴訟新制二十週年研討會」會議實錄,供學術研究及實務運作之參考。

95 特價931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司法研究年報第38輯-行政類[三冊不分售]

司法院  著
司法院  出版
2022/03/01 出版

司法研究年報第38輯-行政類

95 特價428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司法研究年報第38輯-民事類[九冊不分售]

司法院  著
司法院  出版
2022/03/01 出版

司法研究年報第38輯-民事類

95 特價817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司法研究年報第38輯-刑事類[十二冊不分售]

司法院  著
司法院  出版
2022/03/01 出版

司法研究年報第38輯-刑事類

95 特價1577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看全部
金石堂門市 全家便利商店 ok便利商店 萊爾富便利商店 7-11便利商店
World wide
活動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