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作為兩公約的主管機關,推動各機關落實兩公約人權價值保障、加強對各級政府公務人員人權意識之深化,出版《人權搜查客─兩公約人權故事集III》,內容除了談兩公約權利保障之外,為了讓人權意識的觸角及於其他核心人權公約領域,我們一併參考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等,讓人權核心價值得以呈現完整樣貌。本教材彙集法務部核心業務職掌之21則案例故事,囊括生活中時常發生的各類情境,以生動淺顯的人權案例,透過故事的敘說,希望讀者能深刻體悟人權價值的重要,每個人也都可以扮演人權實踐者的角色。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1993年6月15日制定,並自同年9月1日施行,揆諸其立法目的,係為端正政風及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意即透過財產申報制度,要求擔任一定職務之公職人員,將其個人資產揭露於陽光下,供大眾檢視及監督。觀諸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項目為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前開應申報之財產項目係基於立法當時之時空背景、經濟環境及民眾普遍投資之財產項目等相關因素所制定,惟隨著時空演進,許多新興之財產態樣隨著網路及數位化之進步或國際金融市場之變革,國人普遍之投資潮流及持有財產態樣亦趨向多元,諸如企業為激勵人才衍生之員工福利信託、預售屋投資買賣、投資診所及事務所、預先因應後事購入靈骨塔、近年新興之虛擬貨幣及數位資產等,均已成為大眾投資趨勢或資金運用之管道,應否將其納入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範之應申報項目,藉以廣泛檢視公職人員資金或資產運用之情形,實為我國財產申報制度應與時俱進之研究。
法務部在109年9月8日正式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因為各界仍有不同意見,法務部因而暫緩送行政院審議。「科技偵查法」草案主要爭議在於偵查機關使用科技偵查犯罪,對人權有侵害的疑慮,因此,應如何保障人權,成為主要爭議。然而,保障人權是憲法基本人權的精神,而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讓偵查機關有效打擊犯罪,也是人民所期望的。如何兼顧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是將來制定「科技偵查法」最重要內容。本研究報告依憲法保障隱私權的精神,討論偵查機關在合憲範圍內,能有效打擊犯罪。
本彙編所選錄之行政法院裁判,係利用司法院建置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以本法名稱「行政程序法」為「全文檢索語詞」收集而得。檢索範圍係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臺中、高雄等3所高等行政法院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間所作成之裁判。
一、本部自93年起,即戮力蒐集編纂各級行政法院自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於90年1月1日施行以來,至104年12月31日為止,15年內適用本法所作成之相關裁判要旨彙編共計12輯,包括法條文字之解釋及涵攝於該當案件事實中之結論,作為行政機關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依法行政。上開各輯彙編自付梓以來,廣受各界重視,本部爰續編輯各級行政法院於105年度適用本法所作成之裁判,而成「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以下簡稱本彙編),俾落實本法目的。 二、本彙編所選錄之行政法院裁判,係利用司法院建置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以本法名稱「行政程序法」為「全文檢索語詞」收集而得。檢索範圍係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臺中、高雄等3所高等行政法院自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間(以下簡稱「上開年度」)所作成之裁判,約計有最高行政法院643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1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52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46則,合計共2,452則裁判。惟限於篇幅,本彙編所選錄者,主要係以各級行政法院裁判理由就本法規定所示法律見解較具參考價值、盡量不與前12輯彙編相重複,並以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為優先。最後總計選錄最高行政法院107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5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4則,合計共136則裁判。至於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判決,囿於篇幅所限,僅能暫予割愛。 三、本彙編除收錄各級行政法院上開年度相關裁判外,並賡續前12輯彙編繼續收錄下列各項資料,以提供讀者使用上之參考: (一)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度未選有判例。 (二)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收錄上開年度經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研討、作成有關本法之決議,共計4則。 (三)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收錄上開年度經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作成有關本法之決議,共計3則。 (四)裁判評釋:收錄國內學者評論上開年度各級行政法院裁判之文章,收錄時間原則上起自105年12月1日、迄至106年10月31日為止,收錄期刊範圍則可參見下列「(五)、相關文獻」之說明。 (五)相關文獻:收錄各該條有關之學術文章,收錄時間原則上自105年12月1日起、迄至106年10月31日為止,對象又可分為以下三類。 1、發表於國內各主要法學期刊之相關學術論文:本彙編為求完整,共收錄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政大法學評論、臺北大學法學論叢、東吳法律學報、中原財經法學、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東海大學法學研究、輔仁法學、成大法學、興大法學、開南法學、靜宜法學、華岡法粹、高大法學論叢、玄奘法律學報、世新法學、科技法學評論、臺灣法學雜誌、月旦法學雜誌、月旦法學教室、月旦財經法雜誌、月旦民商法雜誌、法學新論、月旦裁判時報、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法學叢刊、法令月刊、公平交易季刊、憲政時代等期刊。至於其他文獻,雖然容有遺珠,仍僅能暫時割愛,留待日後增補。 2、收錄於國內各法學專業團體、機關所舉辦之行政法學學術研討會上或所出版之論文集內相關學術論文,至於國內學者個人論文專書內之論文,限於篇幅及時間,暫不在收錄之列。 四、在資料編列之次序上,各條次下除條文要旨外,首列與該條直接相關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次列各級行政法院於本年度所作相關裁判,再列學者就該則裁判所著之裁判評釋,最後則是與各該條文有關之參考文獻。
本部前曾於93年至105年間,編纂蒐集各級行政法院自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於90年1月1日施行以來,至103年12月31日為止,14年內適用本法所作成之相關裁判要旨彙編共計11輯,包括法條文字之解釋及涵攝於該當案件事實中之結論,作為行政機關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依法行政。上開各輯彙編自付梓以來,廣受各界重視,本部爰續編輯各級行政法院於104年度適用本法所作成之裁判,而成「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以下簡稱本彙編),俾落實本法目的。 二、本彙編所選錄之行政法院裁判,係利用司法院建置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以本法名稱「行政程序法」為「全文檢索語詞」收集而得。檢索範圍係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臺中、高雄等3所高等行政法院自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以下簡稱「上開年度」)所作成之裁判,約計有最高行政法院696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7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45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19則,合計共2,407則裁判。惟限於篇幅,本彙編所選錄者,主要係以各級行政法院裁判理由就本法規定所示法律見解較具參考價值、盡量不與前10輯彙編相重複,並以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為優先。最後總計選錄最高行政法院78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4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則,合計共108則裁判。至於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判決,囿於篇幅所限,僅能暫予割愛。
人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一般性意見,隨著時代的變遷與人權思維的演進,人權的理念與規範被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及人民所認同與接受,既定的普世價值已然成為圭臬。本於「人權不只是口號,更須落實於日常生活領域」,及普及人權教育之目的,本部出版人權故事案例教材第2集《人權APP》一書,將抽象的人權保障內涵,以生活化的小故事具體呈現,內容淺顯易懂,案例生動精采。
本專輯收錄本館101至102年辦理的6檔「館藏臺灣學研究書展」的展示資料。6檔書展包含「南支南洋類」、「廣告類」、「圖書館類」、「漂流文獻類」、「調查報告類」及「名錄類」,每個主題以文字說明搭配大量的圖片來呈現,專輯中所收錄之數百張圖片,許多都是極為罕見的珍貴圖片。專輯最後並羅列出所有展示書目,以利讀者查詢。本專輯不論對於從事臺灣相關研究、或對於瞭解早期臺灣社會有興趣的讀者,皆能有所助益。
為宣導行政執行法,本部曾於95年印製「行政執行法令解釋彙編(二版)」在案。惟距今已逾6年,其間又歷經行政執行法數次重大修正(例如第7條「執行期間」、第17條「限制住居」及新增第17條之1「禁止命令」),本部相關法律見解變更及行政機關組織改造,原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自101年1月1日起改稱「分署」等。爰再彙整自95年6月後增加之函釋,與原函釋依條號順序編印新版「行政執行法令解釋彙編」,以供各界及行政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