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故事 /出版前哨
2020.04.20
在這裡,我們沒有祕密
文/青林出版編輯 Ren
在大數據的時代,「隱私」成為格外敏感的議題。但「隱私權」的概念在歷史發展中相對年輕,直到1890年美國法律學者山謬‧華倫(Samuel D. Warren)和路易斯‧布蘭迪(Louis D. Brandeis)提出〈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隱私權的概念才真正在法律範疇內被公開討論,進而獲得司法上的認可及保障。
而在我國法律中,對於隱私權的保護包括「私密隱私」,意思是我們有權利決定是否要揭露個人資料,以及用什麼方式、向誰揭露。人民對於個人資料的使用,擁有知悉和控制,和更正錯誤的權利。
然而在數位科技發達的現今,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及運用幾乎已經到了無孔不入的地步,我們甚至不能確定自己的個人資訊在什麼時候被揭露,更遑論是否同意:最近搜尋的關鍵字詞可能會被廣告商利用,推送符合需求的商品廣告;而定位功能則完整鎖定個人行蹤資訊,過去的行動紀錄一覽無遺。要想在資訊時代「隱形」,幾乎已經變成不可能的任務,隨手點下的按鈕雖時會將個人資訊鉅細靡遺的傳送出去,儘管在網路世界中有設定個人隱私的選項,但沒人能知道在選項的背後是否留有「後門」,只要抓住其中一點線索,便能循線拼湊出完整的個人資訊。
然而更讓人擔憂的是,隱私被洩漏的對象往往不明,用途更是無法得知,資料傳送的彼端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超級企業,而個人資料是被用來做數據分析、廣告投放或是行為監控,我們根本無法掌握。別忘了對個人隱私的監控向來是獨裁政權的最佳工具,對於專制統治者而言,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就是排除異見者。在個人資訊暴露的網路世界中,一句批評就足以讓獨裁者循線逮人,資料的透明讓統治者有更多機會掌握每一個人民的一舉一動,確保政權的穩固。
愛麗絲.博德威在《印記 第一步:秘密與審判》中所建構的聖石鎮裡,每個人的生命歷程都被刻畫在皮膚上,不管是姓名、族譜、成就或是過錯都鉅細靡遺地完整呈現,不得有一點隱瞞。對印記解讀師而言,看一眼就能知道對方的家庭背景交友狀況,生命的大小細節都無所遁逃。靠著印記刻劃,聖石鎮建構了自己的大數據網路,每個人身上的印記等同於資料註記,而相對於不願意刻劃印記、暴露隱私的「空白人」,則被公開視為反政府的叛亂組織。政府統治的手段被宣傳成為某種真理,印記背後的意義被視為正直透明,空白則意味著隱瞞與邪惡──這種非黑即白的論調不僅便於統治,同時也是激化對立的最佳工具。
小說的意義在於透過虛構連結現實,在讀者們讀到主角萊歐拉雖著爸爸生前的祕密被揭開,進而懷疑印記被操作為政府的統治手段時,能不能反思在現實社會中,我們要能不能分清身分識別、個人資料控管,以及公權力濫權之間的界線?
而在我國法律中,對於隱私權的保護包括「私密隱私」,意思是我們有權利決定是否要揭露個人資料,以及用什麼方式、向誰揭露。人民對於個人資料的使用,擁有知悉和控制,和更正錯誤的權利。
然而在數位科技發達的現今,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及運用幾乎已經到了無孔不入的地步,我們甚至不能確定自己的個人資訊在什麼時候被揭露,更遑論是否同意:最近搜尋的關鍵字詞可能會被廣告商利用,推送符合需求的商品廣告;而定位功能則完整鎖定個人行蹤資訊,過去的行動紀錄一覽無遺。要想在資訊時代「隱形」,幾乎已經變成不可能的任務,隨手點下的按鈕雖時會將個人資訊鉅細靡遺的傳送出去,儘管在網路世界中有設定個人隱私的選項,但沒人能知道在選項的背後是否留有「後門」,只要抓住其中一點線索,便能循線拼湊出完整的個人資訊。
然而更讓人擔憂的是,隱私被洩漏的對象往往不明,用途更是無法得知,資料傳送的彼端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超級企業,而個人資料是被用來做數據分析、廣告投放或是行為監控,我們根本無法掌握。別忘了對個人隱私的監控向來是獨裁政權的最佳工具,對於專制統治者而言,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就是排除異見者。在個人資訊暴露的網路世界中,一句批評就足以讓獨裁者循線逮人,資料的透明讓統治者有更多機會掌握每一個人民的一舉一動,確保政權的穩固。
愛麗絲.博德威在《印記 第一步:秘密與審判》中所建構的聖石鎮裡,每個人的生命歷程都被刻畫在皮膚上,不管是姓名、族譜、成就或是過錯都鉅細靡遺地完整呈現,不得有一點隱瞞。對印記解讀師而言,看一眼就能知道對方的家庭背景交友狀況,生命的大小細節都無所遁逃。靠著印記刻劃,聖石鎮建構了自己的大數據網路,每個人身上的印記等同於資料註記,而相對於不願意刻劃印記、暴露隱私的「空白人」,則被公開視為反政府的叛亂組織。政府統治的手段被宣傳成為某種真理,印記背後的意義被視為正直透明,空白則意味著隱瞞與邪惡──這種非黑即白的論調不僅便於統治,同時也是激化對立的最佳工具。
小說的意義在於透過虛構連結現實,在讀者們讀到主角萊歐拉雖著爸爸生前的祕密被揭開,進而懷疑印記被操作為政府的統治手段時,能不能反思在現實社會中,我們要能不能分清身分識別、個人資料控管,以及公權力濫權之間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