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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債權契約論(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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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所探討之對象,無不與無因債權契約直接或間接有關。其中,如品質保證、債務擔保契約、代物清償、間接給付等契約,屬於經濟生活上具有重要意義,但法律上卻尚乏完整論述之制度。票據之無因性及其基礎關係,則屬民法與票據法交錯領域之問題,諸多問題尚待澄清。本書之出版,應對無因債權契約之基本理論與實務問題之解決,有相當助益。

作者

陳自強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目錄

第二版自序 I
詳目 V
導論 1

第一章 無因債權契約體系之構成 11
一 問題之提出 11
二 德國無因債權契約理論之發展 14
三 三角關係中之無因債權契約 46
四 二人關係中之無因債權契約 84
五 結論 108

第二章 未表明債之原因之債權證書 113
一 問題之說明 113
二 我國早期學說及檢討 115
三 最近實務及之發展 133

第三章 票據之無因性及其基礎關係 159
一 問題之說明 159
二 票據關係與實質關係 163
三 票據債權與原因債權 174
四 票據無因性原則效果之檢討 211
五 結論 224

第四章 民法上之擔保契約 227
一 問題之說明 227
二 與品質保證有關之擔保契約 233
三 債務擔保契約 256
四 民法上擔保契約總論 290
五 結論 311

第五章 代物清償─契約變更與結束自由之一考察 315
一 學說判例及問題所在 315
二 他種給付有瑕疵之處理 333
三 不當得利之適用 368
四 與其他類似制度之區別 375
五 結論 450

參考文獻 457
一 中文 457
二 西文 463
三 日文 470

序/導讀

第二版自序

  法律行為有要因行為及無因行為之別,債權契約有要因債權契約與無因債權契約之不同,習法者雖略有耳聞,然法律行為乃至於契約之原因應如何理解,無因性理論之內涵及外延如何,多數法律人恐一知半解。我國民法繼受德國無因性理論,承認物權行為、代理權授與行為及無因債權行為具有無因性,然無因債權契約宛如棄嬰,自生自滅。事實上,無因債權契約至少具有便利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機能,於票據法、有價證券法,乃至於銀行契約法領域,更能促進交易之迅速與確實,已為現代經濟生活所不可或缺,但常因基礎理論之欠缺,使若干實際問題之解決發生困難。本書主要目的,即在為實務問題的解決,提供理論基礎。
  本書初版1998年4月刊行,計四個章節,原第一章「民法上擔保契約」,首發於政大法學評論,第55期,1996年6月,89-138頁,原第二章「票據之無因性及其基礎關係」,收錄於柯芳枝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1997年,259-320頁,原第三章「無因債權契約體系之構成」,公表於政大法學評論,第57期,1997年6月,69-138頁,原第四章「論代物清償─契約變更及結束自由之一考察」,曾刊登於政大法學評論,第57期,1997年12月,83-166頁。2002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簡體字版。
  本書初版後,最高法院陸續幾個判決明白承認無因債務承認契約,學說在沉寂相當一段時間後,最近,以判決評釋為中心的文獻,接踵而至,開啟無因債務承認契約理論嶄新的一頁。有鑑於其實務上之重要性,新版將原書第四章、四、C「未表明債之原因之債權證書」升級,獨立成為第二章,原有之內容維持不變,增加最近實務之發展之說明。初版第三章「無因債權契約體系之構成」列為本書首章,第二章「票據之無因性及其基礎關係」、第三章「民法上之擔保契約」及第四章「代物清償」,依序改列為本書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新版並增加參考文獻,忠實呈現本書參考書目之出版年代,供對無因債權契約之研究有興趣的學者參考。
  本書各章之撰寫,起心動念、下筆為文,迄今相隔近三十年,物換星移,滄海桑田,當時參閱文獻,於今觀之,恍如隔世,本書之改版似乎也應與時俱進,文獻全面更新。惟此工程浩大,時間能力兩不相許,且有鑑於此領域並未有石破驚天的變化,本書初版之觀點迄今或許仍有相當之參考價值,改版內容縱然不動如山,尚未至於成為荒唐語。本書各章大致完成於1999年債編修正通過前,若干引用當時債編修正草案規定之論述,一併修正。初版付梓當時版型,因年代久遠,杳然無蹤,新版重新排版,調整註腳文獻引用方式,改頭換面,惟換湯不換藥,已有初版本書者,不必喜新厭舊。
  得為無因債權契約理論討論對象之契約,並不以本書所述之契約為限。債之履行與確保之契約族群,即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20節以下,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終身定期金、和解、保證等契約類型,多有基礎法律關係存在,此等契約所生之債權與原因債權之關係如何,是否亦有無因性的問題,亦屬於德國無因債權理論探討的課題。個人在本書各章完成後,即著手進行民法上和解之效力研究,成果發表於政大法學評論,第61期,1999年6月,253-338頁。若非因個人因素,本書有優先出版的迫切性,該文亦應收錄於本書中。如最高法院所言,債務承認契約多有紛爭處理之脈絡,故縱欲承認獨立於和解契約以外的無因乃至於要因債務承認契約,和解契約與債務承認契約之關係亦須加以釐清,以契約自由原則為依據,一般性承認無因債務承認契約之有效性,環顧並世各國,恐亦不多見,乃具有台灣本土特色的發展。
  無因債權契約理論真正的展開在商事契約領域,尤其是票據行為、非現金支付等交易。希望有朝一日,能追隨我的博士論文指導教授Claus-Wilhelm Canaris(1937年7月1日-2021年3月5日)的研究軌跡,完成非現金支付乃至於銀行契約法律體系之建構工作。

陳自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萬才館研究室
202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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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語言
    • 中文繁體
    • 裝訂
    • 紙本平裝
    • ISBN
    • 9789865265090
    • 分級
    • 普通級
    • 頁數
    • 496
    • 商品規格
    • 25開15*21cm
    • 出版地
    • 台灣
    • 適讀年齡
    • 全齡適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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