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_武則天攻略

要上班了!然後咧?—教你當個聰明的職場勞工

每一篇發生在你我周遭的職場故事,每一個你我都應該知道的勞動法律。
  • 分類:
    中文書社會哲思法律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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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蔡晴羽 追蹤 ? 追蹤作者後,您會在第一時間收到作者新書通知。
  • 繪者:MER.MER 追蹤 ? 追蹤繪者後,您會在第一時間收到繪者新書通知。
  • 出版社: FUN學 追蹤 ? 追蹤出版社後,您會在第一時間收到出版社新書通知。
  • 出版日:2017/07/31

活動訊息

金石堂,總有一本書懂你,邀您同遊解憂秘境!

內容簡介

拒當職場笨蛋!老派貓有絕招!
教求職族、職場新鮮人必知的勞動法學分
不讓你任人宰割!


每一篇發生在你我周遭的職場故事,
每一個你我都應該知道的勞動法律。

拗口的法律名詞,利用活潑的插圖,讓你清楚明瞭!
枯燥的法律關係,透過簡單的故事,讓你身歷其境!
重要的法律權益,藉著清楚的說明,讓你全部掌握!

本書收錄最新「一例一休」、「特休請假」、「最低服務年資」的修法以及相關函釋見解,讓即將步入或是初入職場的你,知道如何保護自己勞動權益。

要上班了!然後咧?
「怎麼避免求職陷阱?」
「試用期長短老闆說了算嗎?」
「薪資單該怎麼看?」
「一例一休跟我有什麼關係?」
「老闆隨便幫我調動職務可以嗎?」

老派貓說:
實際勞動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薪水待遇、是否投保勞保等),如與徵才廣告刊登內容不符;或雇主要求扣留證件、預繳保證金或收取費用、指示違反公序良俗的工作,都是違法徵才行為,可以依法申訴檢舉。

老派貓說:
試用期約定,應該是雇主已經「保留」解僱權之特別約定,於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仍不得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雇主也不可以片面決定延長試用期間。

老派貓說:
除了本薪(底薪)外,任何雇主發放之獎金、津貼只要屬於勞務的對價而有「經常性」也都是工資,工資總額認定會影響到加班費、勞健保月投保薪資、退休金數額,影響勞工權益。是否低於基本工資而違法應在不計加班費之情況下,即使勞工是因績效、全勤等獎金掛0,以致低於基本工資,雇主仍屬違法。

老派貓說:
勞動基準法規定採「正常工時」制度。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單週7天只能工作5天,另有1天為例假、1天為休息日。在特定行業別可以經工會,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採取「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變形工時只是在週次內工作時間可以挪移,不影響總工時、例休日天數,且加班仍應遵守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單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規定。

老派貓說: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且應符合:(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2)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否則即屬違法調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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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鑫隆教授
林佳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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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建榮法官
邱顯智律師
吳俊達律師
周宇修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周漢威執行長
新海工會林子文顧問
臺灣鐵路產業工會
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吳俊達律師(尚詰法律事務所)
本書清楚完整點出常見勞動法律問題,跟著晴羽律師學習魔法,不讓黑心職場坑你錢!

林佳和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有教科書的質,但無其艱澀;有實務見本之用,但看不到論理的弱。

作者

蔡晴羽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碩士

經歷:
永信法律事務所初級合夥律師
圓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勞動視野工人法律義務諮詢研究員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入廠輔導專家、課程講師

訴訟經歷:
RCA職業災害毒物侵權集體訴訟勞工律師團義務律師
勞動部主管勞資爭議仲裁案新海瓦斯工會代理人
臺鐵依法休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產業工會代理人

極憲焦點駐站作家(www.focusconlaw.com/)

插圖者
mermer

一個喜歡海,喜歡用文字和插畫寫下心情的平凡的人

mer‧mer的粉絲頁:www.facebook.com/ilovemermer

目錄

PART1. 新鮮的肝,跳樓大拍賣!求職族勞動權益問題
不實徵才多,求職陷阱怎麼防?─談「違法徵才廣告」之問題
面試要求透露隱私資料,我能說不嗎?─談「求職隱私與個資保護」之問題
口頭約定,白紙黑字,正式上班才算數?─談「勞動契約生效」之問題
不是勞動契約!你在跟我開玩笑嗎?─談「勞動契約從屬性」之問題
我是法律規定下的勞工嗎?─談「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問題
建教合作班學生=廉價童工?─談「技術生勞動權益」之問題
鳥盡弓藏?─談「勞動契約繼續性」之問題
派遣還是打零工?─談「派遣勞動」之問題
人事的大絕招:「依公司規定」─談「工作規則」之問題
蝦咪!第一個月薪水竟然變負的?─談「預先收費與預扣工資」之問題
「試用期滿才錄用」是什麼意思?─談「試用期約定」之問題
我把自己賣了嗎?─談「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問題
找親友簽署「人事保證」才能上班?─談「人事保證」之問題
 
PART2. 「菜比巴」難道是我的錯!?-職場初心者勞動權益問題-
有保有保庇,那些勞工保險不能少?─談「法定勞工保險」之問題
第一次拿到薪資單,看攏瞴!─談「薪資結構與基本工資」之問題
老闆!我抓到你勞保高薪低報了─談「勞保高薪低報」之問題
客人就是神?接到投訴就扣薪,合理嗎?─談「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之問題
獎金發不發,誰說了算?─談「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之問題
「一例一休」、「變形工時」搞得我好亂─談「工時制度與工時彈性」之問題
沒日沒夜搞加班,救救我的肝─談「延長工時與加班費」之問題
朝五晚九責任制,共體時艱22K─談「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問題
休息是為了做更多的事─談「休息與待命」之問題
颱風天生意最好了─談「天災放假」之問題
特別休假休不完可以換錢嗎?─談「特別休假」之問題
「請假?事情做完了嗎?」─談「請假」之問題
人事異動,我抽到下下籤?─談「工作調動」之問題
是股東,還是分母?─談「員工入股」之問題

序/導讀



我想我會永遠記得我律師執業生涯,第一件為勞工打的官司,在我心中留下的分量。第一次熬夜看卷、寫狀,第一次上法庭辯論與聆聽宣判,也第一次為了案件流下了不甘的淚水。

每個勞工案件,其實都不簡單。總在艱難中為尊嚴奮鬥,為生存頑固。

因此,這二本書寫作的初衷,是希望寫給勞工與工會的簡單勞動法。以跳脫純學理探討,提供務實的知識入門。以利勞方了解自身的處境,第一時間蒐證和準備,進一步爭取權益。讓勞動法生活化、實用化,真正的為勞工與工會所用。

此二本書取材範圍,不限勞動基準法,也涵蓋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權相關經濟法。更重要是集體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的重點,以及如何善用法律扶助等資源進行救濟。使讀者除了掌握個別勞工權益外,也能夠理解團結和勞資爭議的具體方向。

寫作上,透過案例故事,讓讀者身入其境。以【老派貓變法術】從基本的「法律原則」,到具體的「救濟方法」,提供「附錄書狀範例」,讓讀者在了解自身處境和權益後,有實作之可能性。部分章節有【然後咧?還有什麼話逆?】就相關議題提供進一步的思考和未來可關注修法動向。最後【老派貓碎碎念】為該章關鍵概念與【老派貓生法水】讓讀者可以參照相關法令與實務函釋、判決。

自己身為律師,深知勞動法的多變與複雜。雖然如此,我經常認為,捍衛勞權的關鍵,經常不在律師,而是仰賴勞方的堅持與努力。勞工第一時間對自身權益的敏感度,掌握證據並願主動出擊,才是致勝的最終關鍵。

勞資不對等靠的是「團結」,並以「法律實力」為後盾。在讀者不想讓步的時候,在想嘆息的時候,如果能因為這二本書的存在,感到不孤單,多一絲不放棄的力量,對我而言,就已心滿意足。

試閱

7、鳥盡弓藏?─談「勞動契約繼續性」之問題

小芬在一家法律事務所擔任律師助理,工作能力備受主管肯定,雖然經常要應付律師和當事人的脾氣,但至少是辦公室行政文書作業,沒有業績和外務的壓力,薪水待遇也挺好,對於沒有什麼事業野心的小芬來說,是能兼顧家庭生活又能貼補家用的好工作。

直到有一天,接到所長分機來電,請小芬去他的辦公室一趟。

「小芬,請坐。」所長指向面前的椅子說。

「謝謝所長,是有什麼事情要交代的嗎?」

「事務所感謝你這三年的付出,不過因人事異動的關係,需要請你做到今年年底。」

小芬一聽完所長的話,當場愣住。

「為什麼?是不是我有哪裡做得不好?」小芬問道,努力壓抑著內心的不平與憤怒。

小芬已經在事務所待了三年,最初應徵時,事務所告訴她因為要配合每個律師的習慣,所以律師助理是每年一簽,如果律師有流動,那配合的助理可能就不需要繼續僱用就不會再續約。起初小芬誠惶誠恐、兢兢業業,深怕自己無法勝任工作,但是一年又一年的續約下來,小芬也覺得工作穩定,從沒想過會突然因為約滿不續約而失去工作…

「不是妳做得不好,其實妳的表現一直都很好,也很積極。只是有個事務所很重要的當事人女兒正在找工作,一直再三拜託我,我也是沒辦法,所以…何況我們不是原本就說好每年簽約嗎?」所長臉色略顯無奈,但語氣中仍毫無歉意。

小芬聽到這裡完全明白,不是自己做不好,只是公司想換個人取代自己的職位自己就得乖乖走人,這麼不公平的事情難道自己要默默吞下去嗎?

老派貓變法術

定期、不定期勞動契約,這樣法律的用語,聽起來就令人感到霧煞煞,到底對勞工有什麼影響?簽哪一種對勞工比較有保障?

一、定期、不定期之意義

所謂「定期」勞動契約,意思就是勞動契約是「有期限」的,期限屆滿就當然終止。以勞工的立場來說,就是處於期滿即失業,且不會有資遣費的狀態。

而「不定期」勞動契約,意思就是勞動契約原則上是「沒有期限」的。如果勞雇任一方想要終止勞動契約,原則上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之「特定事由」才能合法終止,甚至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因此,對於勞工而言,簽署不定期勞動契約對於保有工作飯碗,是相對有保障的。所以,我國《勞動基準法》站在保障勞工的立場,勞動契約以不定期為原則,定期契約為例外。原則上,有「繼續性」工作者,應為不定期契約;僅例外屬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得為定期契約之約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

二、繼續性工作之認定

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認定「繼續性」工作呢?只要所從事的工作對於雇主事業單位之業務性質與營運而言,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者,並不是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之一時性需要或基於特定目的始有需要,就符合「繼續性」的要件。

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應以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之內容及性質,對於雇主之事業單位是否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而定。也就是說,如果所從事工作內容與雇主過去持續不間斷進行之業務有關,這樣的人力需求並非屬突發或暫時者,該工作即具有繼續性,而屬不定期勞動契約關係。

換個角度來說,勞動契約例外可約定為定期勞動契約,應僅限於「六個月內」可完成的臨時性、短期性工作;或是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且在「九個月內」可以完成的;或是可以在特定期間內就完成,如須超過一年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備這幾種特殊情形才合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

而且,即使是六個月內可以完成的臨時性、短期性定期契約,如果於定期契約屆滿後,如果符合(1)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或是(2)雖經另訂新約,惟前後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之情況,仍視為是不定期勞動契約關係(《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

三、救濟方法

小芬所從事的律師助理工作既然已經持續三年以上,且是有他人將替補小芬工作,可見此項工作對雇主而言有持續性之需要,具有繼續性,應簽立不定期勞動契約。但是雇主卻堅持一年又一年的簽定期契約,或是突然就不續約了怎麼辦?

(一)對雇主違法提出申訴檢舉

如果屬於繼續性工作,雇主卻違法與勞工簽定期契約,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第79條第3項)。因此,可以向各地方政府主管單位提出申訴檢舉。(二)主張勞動契約仍是不定期契約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勞工實際從事之工作內容,如與其所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約定不符,即無法認為雇主是因為特定性工作之需求而簽訂定期契約,即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之情況,應論斷雙方勞動契約性質為「不定期契約」。

也就是說,勞工還是可以據此主張勞資雙方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關係,雇主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之事由才能終止勞動契約,甚至應依法給付資遣費,否則就屬違法解僱。勞工可進而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繼續給付薪資;或是以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損害勞工權益為由,主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老派貓碎碎念

如果勞工所從事工作內容與雇主過去持續不間斷進行之業務有關,這樣的人力需求並非屬突發或暫時者,該工作即具有繼續性,而屬不定期勞動契約關係,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法律規定特定事由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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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裝訂
    • 紙本平裝
    • ISBN
    • 9789862957042
    • 分級
    • 普通級
    • 頁數
    • 280
    • 商品規格
    • 25開15*21cm
    • 出版地
    •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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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齡適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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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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