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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將民法的精義以章節、條理方式呈現,排除一般法律書籍艱澀、繁雜之文字敘述,讓讀者可以容易瞭解民法的內容。全書除了民法的介紹,於課文中列舉重點案例解析(案例及解答),實務與法理相互呼應,讓讀者瞭解民法的適用範圍與意義,同時於每個章節依法條章節順序,歸類歷屆高普考特考試題,方便準備考試。
目錄
緒 論
第一章 民法與民法典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本 論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第二編 債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各種之債
第三編 物 權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三章 地上權
第四章 農育權
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
第六章 抵押權
第七章 質權
第八章 典權
第九章 留置權
第十章 占有
第四編 親 屬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婚姻
第三章 父母子女
第四章 監護
第五章 扶養
第六章 家
第七章 親屬會議
第五編 繼 承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
第三章 遺囑
序/導讀
序
九版序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民法增訂親屬編第四章第三節節名(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及第1113-2條至第1113-10條條文;並修正第14條條文。
鑑於我國於107年3月已進入高齡社會(即65歲以上人口數占總人口數比率為14%以上),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係於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始啟動之機制,法院於法定監護人之範圍中選任之法定監護人,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也未必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財產管理及人身護養療治之需求;而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之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之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爰新增有關意定監護制度之規定。
徐美貞 謹識
中華民國10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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