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新行政法
內容簡介
書主要分析德國行政法自1990年代初期以來,對其研究方法、管制理論及立法學上之反省檢討理論,此種行政法之研究取徑,被德國學者稱為「德國新行政法學」,德國新行政法學研究方法及重心之位移,同時也影響到德國行政法總論及各論之內容與體系,最後也影響到德國行政法之立法。
我國行政法總論及各論(含警察法、社會法、公務員法、國土計畫法、環境法、經濟法等)體系及內容深受德國法影響,形成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及行政救濟法三大主要體系,但卻未能深刻全面認識到德國行政法之新發展趨勢,本書乃作為「中間性報導」德國新行政法學的國內第一本專書,因為德國新行政法之改變,仍在不斷演變中,但仍可以給我國學術界及實務界帶來部分啟發。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德國新行政法方法論及公共管制理論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德國行政法學之嬗變
第三節 新行政法學之管制(調控)理論
第三章 德國立法學之架構及演進
第一節 緒論
第二節 立法學的發展歷史
第三節 立法形成之基本原則(最低要求)
第四節 法規範之型態與類型化
第五節 立法程序(立法過程)
第六節 立法技術與語言文體
第七節 立法後續觀察與評估修正
第八節 小結
第四章 結論:持續發展中之德國新行政法學與萌芽中之臺灣新行政法學
第一節 德國新行政法學
第二節 德國新法學方法
第三節 管制理論
第四節 立法學之研究
第五節 對臺灣行政法之改革倡議
參考文獻
序/導讀
序
德國自20世紀90年代初期,即展開大規模之行政法學改革之討論,迄今將近30年,其討論範疇主要包含新的解釋方法,新的管制理論及立法學之全面討論,並且對於行政總論之三大課題: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及行政救濟法,發展出一系列的新理論及新思維,例如:合作國家及擔保國家概念、調控理論、框架秩序、組織調控及行政軟法、法律關係論等,使得德國行政法之規範效力得以大幅提升,並有效解決排山倒海而來的挑戰及問題。
德國此種行政法學之改革浪潮,也逐漸影響到我國的行政法學發展,只是我國法學論著大部分都「點狀性」或「個別性理論」之介紹,比較缺乏全面性及體系性的因果深入分析,使得難以一窺德國新行政法學改革之全貌,因此本書利用科技部核可之三年期之研究德國新行政法計畫(MOST104-2410-H-002-068-MY3),以及輪休一年在奧國維也納大學(2016.7~2016.12;2018.2~2018.8)訪問研究期間,完成本書之主要論述,希望深受傳統德國行政法學影響之我國行政法能夠開展升級為2.0版,以提升臺灣行政法學的規範效力,具有解決問題之能力,而不僅是課本上之理論而已。
德國新行政法學的研究方法是採取開放性之法學方法論,除了重視比較法的研究外,也開放其他非法律學門之知識的交流融入,例如:社會學、政治學及經濟學之專門知識。諸如德國之管制理論,大量借用私部門之企業管理論,讓「成本效益」、「經濟分析」及「效能效率」的討論,輸入行政法系統中。最後,則希望行政法學得由法律個案適用的研究重心,位移到「法律制定」的規範及政策分析法學,因為個案釋義學只是行政法學的一半重心,另外一半重心應置於立法學,才能有效解決社會上不斷發生的系列問題。使「法律政策」及「法律制定」不再是非法學的研究領域!而是行政法學必備的基礎功力。
臺灣目前的傳統行政法學理論亦如德國般,面臨嚴峻快速的挑戰,因為社會環境及科技水平之日新月異,法規範遠遠落於社會需求後面,臺灣所有法規範修正,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沒有全面性或前瞻性之立法計畫,導致立法品質不佳,既不理性又無前瞻,諸如,2019年教師法及都更條例等修改,所以如何制定「理性」、「好的」法規範,變成我國最大困難問題。所以,如何評估、檢視並修正我國行政法規範,以提升國家管制效力與提升國家競爭力?行政法學教育若沒有能力提供評估標準或原則,致形成惡性循環甚至於「積重難返」,則是行政法學研究者之失職失責,此種情形在「轉型正義」以及「食安」、「核能」、「環境」、「電信能源法」以及「同性婚姻法」的立法等,都可以看出傳統行政法學之失能及束手無策。
本書之成,應感謝臺大法律學院優良的教學研究環境及科技部的研究計畫,臺大法學叢書二位匿名審查人之卓見,以及內人陳華的多方支持及體諒,長期容許我的失職,也感謝五南圖書之劉副總編協助迅速出版本書、我的臺大法律學院研究助理李佳樺、黃存志、彭敏、吳姿穎、王廉鈞同學的卓越協助。希望這本書之出版,可以有助於開拓臺灣行政法學的視野,不至於與臺灣的實際需求背道而馳,祈禱臺灣行政法學研究發揮21世紀應具有的文明力量,解決紛爭及預防紛爭的功能。
林明鏘 謹識
臺大法律學院萬才館2517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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