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IP開發:授權、風險、分潤與法務攻略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創作者、影視產業必備教戰手冊,
完整闡述IP開發從醞釀、籌備到誕生,
不可不知的重點及攻略!
權利布局 × 風險控管 × 糾紛解套 × 分潤機制 =
成功IP × 登上世界舞台 × 商機最大化 × 夢想實現
影視產業IP流量為王的時代,好的創意更需完善配套,蘭天律師為你助攻,幫你穩步贏得全世界!
本書《影視IP開發:授權、風險、分潤與法務攻略》從IP開發的改編與授權出發,解析影視產業的商業模式,以國內、外近年來開發成熟的IP為例,說明多層次授權的關鍵環節。提示開發過程中,針對IP隱藏的風險,進行審慎查核,透過合約操作,釐清避險方案。
進而引導IP開發合約談判中,如何確立授權範圍,以及各項授權條件的設定,包括授權地區、期間、載體、開發項目、改編方式與授權金。同時導入商標權、專利權的配套交易,引介歐美影視盛行之期權協議制度(Option Agreement),解說創作與商務雙軌並行之開發模式,促使IP開發更趨完整,發揮權利布局之整體效益。
書中詳加梳理跨國 IP開發之合資與合製關係,探討跨國投資之法律關係,藉由安全的資金控管機制,建立跨國合作的信任基礎。以電影《青春18×2通往有你的旅程》為例,解釋投資方與製作公司「收益分配」與「權利共享」的最佳合作模式。在原著 IP改編進化與分潤的階段,利用IP開發之包裹式授權,建置影視系列化發展建構 IP宇宙,延續影視作品的生命週期,將利潤公平透明地分配;並配合時代趨勢,允讓原始創作者參與影視IP開發分潤,實現利益共享的目標。
李 烈∣一種態度電影公司《周處除三害》、《大濛》監製
林秀赫∣《深度安靜》小說家
金百倫∣金盞花大影業《關於我和鬼變成家人的那件事》監製
孫介珩∣影集《聽海湧》導演
董成瑜∣鏡文學總經理暨總編輯
雷 輝∣榮耀文創產業基金會董事長
蔡銀娟∣導演、編劇、繪本作家
顏蘭權∣電影《無米樂》、《牽阮的手》、《種土》導演
魏德聖∣導演
蘇打綠∣樂團
↑↑↑齊聲推薦
〔專序〕
黃文英∣導演/電影藝術指導
吳珮慈∣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傳播學院院長
黃 熙∣導演/編劇
陳伯任∣台灣電影文化協會執行長/光點華山行政暨節目總監
「黃秀蘭〔蘭天律師〕成功地將法律從令人敬畏的專業高牆,轉化為一種可以被內化的知識養分,讓法律回到公共知識的層次,溫潤而有力。我極力推薦這一本我們都需要閱讀的難能可貴的專書。」——吳珮慈
「因為《周處除三害》劇本的侵權訴訟,認識了黃秀蘭律師。也在她的幫助引領下,對於著作權法有了更多認識。身爲創意產業的一員,理解著作權法是我們不能不做的功課。讓我們一起走進這個世界,在未來避免更多紛爭吧!」——李烈
「黃秀蘭律師是國內智慧財產權的知名律師、法學專家。作為故事創作者,每當我有IP相關問題,第一位諮詢對象就是蘭天律師,她都會細心告訴我相關法條以及案例,給予我許多幫助。本書為她的多年法務經驗之成果,全面解析影視IP開發之風險與授權、商業模式、合約談判策略等,更提供第一手的案例說明,是創作者必備教戰手冊。」——林秀赫
「黃秀蘭律師透過豐富的國內外影視製作實例,讓我們清楚知道,法律可以如何保護創作者,讓我們能夠更安心、更自由的去創造出更多動人的故事。」——孫介珩
「黃律師寫出了更縝密、更全面性、更精悍的國內外影視商業模式與法務分潤攻略。我做為在『台灣電影文化協會』結緣二十五年、『光點華山』法律課程拓荒十年的戰友,看這本書真的很過癮。」——陳伯任
「這是一本作者、編劇、導演、製作人與投資方都值得細讀的實用之書。一個作品的誕生,固然始於靈感;但能否走遠,終究還要靠制度、契約、彼此理解與成全。」——黃文英
「書中的每一個案例都是大家看過、討論過的作品。讀起來像在追劇,而不是在啃法條。你會發現了解IP、認識法律,也是創作的一部分。而在這看似綁手綁腳的規範下創作,其實會開啟不一樣創作視野,也帶領創作者去到你可能想都沒想過的故事結局。」——黃熙
「台灣從不缺故事,缺的是能被開發為影視與劇場、並被世界看見的優質內容IP。黃秀蘭律師深耕影視與劇場產業數十年,累積豐富實務經驗,本書結合多個熟悉案例,如《世紀血案》、《聽海湧》等,為台前幕後工作者提供清晰指引,誠摯推薦。」——雷輝
「身為一個影視導演,內心最盼望創作意志能自由展翅,若還有奢望,那就是有共同迎風翱翔的「夥伴」。二十多年的創作旅途,幸運的我,一路有黃律師相伴。若沒有這雙手,或許有些夢想,就被自己可能的疏忽……滑開了。推薦這本書,不是我因為我懂這些「外星文字」,而是秀蘭懂得我們創作者的『初心』。」——顏蘭權
完整闡述IP開發從醞釀、籌備到誕生,
不可不知的重點及攻略!
權利布局 × 風險控管 × 糾紛解套 × 分潤機制 =
成功IP × 登上世界舞台 × 商機最大化 × 夢想實現
影視產業IP流量為王的時代,好的創意更需完善配套,蘭天律師為你助攻,幫你穩步贏得全世界!
本書《影視IP開發:授權、風險、分潤與法務攻略》從IP開發的改編與授權出發,解析影視產業的商業模式,以國內、外近年來開發成熟的IP為例,說明多層次授權的關鍵環節。提示開發過程中,針對IP隱藏的風險,進行審慎查核,透過合約操作,釐清避險方案。
進而引導IP開發合約談判中,如何確立授權範圍,以及各項授權條件的設定,包括授權地區、期間、載體、開發項目、改編方式與授權金。同時導入商標權、專利權的配套交易,引介歐美影視盛行之期權協議制度(Option Agreement),解說創作與商務雙軌並行之開發模式,促使IP開發更趨完整,發揮權利布局之整體效益。
書中詳加梳理跨國 IP開發之合資與合製關係,探討跨國投資之法律關係,藉由安全的資金控管機制,建立跨國合作的信任基礎。以電影《青春18×2通往有你的旅程》為例,解釋投資方與製作公司「收益分配」與「權利共享」的最佳合作模式。在原著 IP改編進化與分潤的階段,利用IP開發之包裹式授權,建置影視系列化發展建構 IP宇宙,延續影視作品的生命週期,將利潤公平透明地分配;並配合時代趨勢,允讓原始創作者參與影視IP開發分潤,實現利益共享的目標。
李 烈∣一種態度電影公司《周處除三害》、《大濛》監製
林秀赫∣《深度安靜》小說家
金百倫∣金盞花大影業《關於我和鬼變成家人的那件事》監製
孫介珩∣影集《聽海湧》導演
董成瑜∣鏡文學總經理暨總編輯
雷 輝∣榮耀文創產業基金會董事長
蔡銀娟∣導演、編劇、繪本作家
顏蘭權∣電影《無米樂》、《牽阮的手》、《種土》導演
魏德聖∣導演
蘇打綠∣樂團
↑↑↑齊聲推薦
〔專序〕
黃文英∣導演/電影藝術指導
吳珮慈∣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傳播學院院長
黃 熙∣導演/編劇
陳伯任∣台灣電影文化協會執行長/光點華山行政暨節目總監
「黃秀蘭〔蘭天律師〕成功地將法律從令人敬畏的專業高牆,轉化為一種可以被內化的知識養分,讓法律回到公共知識的層次,溫潤而有力。我極力推薦這一本我們都需要閱讀的難能可貴的專書。」——吳珮慈
「因為《周處除三害》劇本的侵權訴訟,認識了黃秀蘭律師。也在她的幫助引領下,對於著作權法有了更多認識。身爲創意產業的一員,理解著作權法是我們不能不做的功課。讓我們一起走進這個世界,在未來避免更多紛爭吧!」——李烈
「黃秀蘭律師是國內智慧財產權的知名律師、法學專家。作為故事創作者,每當我有IP相關問題,第一位諮詢對象就是蘭天律師,她都會細心告訴我相關法條以及案例,給予我許多幫助。本書為她的多年法務經驗之成果,全面解析影視IP開發之風險與授權、商業模式、合約談判策略等,更提供第一手的案例說明,是創作者必備教戰手冊。」——林秀赫
「黃秀蘭律師透過豐富的國內外影視製作實例,讓我們清楚知道,法律可以如何保護創作者,讓我們能夠更安心、更自由的去創造出更多動人的故事。」——孫介珩
「黃律師寫出了更縝密、更全面性、更精悍的國內外影視商業模式與法務分潤攻略。我做為在『台灣電影文化協會』結緣二十五年、『光點華山』法律課程拓荒十年的戰友,看這本書真的很過癮。」——陳伯任
「這是一本作者、編劇、導演、製作人與投資方都值得細讀的實用之書。一個作品的誕生,固然始於靈感;但能否走遠,終究還要靠制度、契約、彼此理解與成全。」——黃文英
「書中的每一個案例都是大家看過、討論過的作品。讀起來像在追劇,而不是在啃法條。你會發現了解IP、認識法律,也是創作的一部分。而在這看似綁手綁腳的規範下創作,其實會開啟不一樣創作視野,也帶領創作者去到你可能想都沒想過的故事結局。」——黃熙
「台灣從不缺故事,缺的是能被開發為影視與劇場、並被世界看見的優質內容IP。黃秀蘭律師深耕影視與劇場產業數十年,累積豐富實務經驗,本書結合多個熟悉案例,如《世紀血案》、《聽海湧》等,為台前幕後工作者提供清晰指引,誠摯推薦。」——雷輝
「身為一個影視導演,內心最盼望創作意志能自由展翅,若還有奢望,那就是有共同迎風翱翔的「夥伴」。二十多年的創作旅途,幸運的我,一路有黃律師相伴。若沒有這雙手,或許有些夢想,就被自己可能的疏忽……滑開了。推薦這本書,不是我因為我懂這些「外星文字」,而是秀蘭懂得我們創作者的『初心』。」——顏蘭權
目錄
【推薦序】
守護作品不致在流轉中散失/黃文英
創作前後,影視IP權利工程的藍曬圖/吳珮慈
創作之外的那些故事/黃熙
寫在這本令人頭痛的「奇書」之前/陳伯任
【推薦語】李烈、林秀赫、孫介珩、黃文英、雷輝、顏蘭權
【自序】攜手展開IP開發迷人的冒險旅程/黃秀蘭
第一章:影視IP開發之風險與授權
一、IP是什麼?
二、何謂IP開發?
三、IP開發的素材選擇
(一)素材源自當代的著作——需經授權
(二)公共財——無須授權
1.社會的習俗儀式
2.歷史事件之改編
3.文學公共財之改編
四、IP開發的改編與授權
(一)重製與改作
(二)授權條件須完整
(三)以轉讓取代授權——以劇本開發為例
五、IP授權開發之商業談判
(一)IP與原創故事/紀錄片原型人物
(二)原著授權與影集續季
(三)原著授權方的配合義務
(四)影集改編舞台劇——以《我們與惡的距離》為例
六、法律風險之控管
(一)影視侵權案訴訟中,如何授權 IP改編
1.三麗鷗「酷洛米」角色的侵權案進行中,可否授權 IP改編
2.電影《周處除三害》訴訟中授權改編韓國版
3.公視影集《聽海湧》訴訟中於平台上架
4.法國電影《感謝上帝》上映前被聲請禁制令
5.《世紀血案》電影引發授權爭議
(二)IP開發之法律避險
(三)本土 IP跨海開發受挫案例
七、IP開發實際案例
(一)開發本土影視IP實例——電影《搜查瑠公圳》
(二)《少年PI 的奇幻漂流》
1.小說改編為音樂劇與電影
2.原著作者宜採取之授權型態
(三)文學作品——以《臺灣漫遊錄》授權改編為例
1.選擇授權一家或多家製作公司
2.原著時代背景之影像重現
3.《臺灣漫遊錄》影視改編入選金馬創投
八、結語
第二章:IP開發的商業模式與案例解析
一、IP開發跨界改編
(一)IP改編之商業模式
1.製作公司翻拍外國影視作品之授權關係
2.編劇改編原著之風險
3.IP原著作者承接改編授權責任
4.原著作者有無返還授權金之義務
5.IP全面改編後,如何與原編劇切割
(二)影視改編先簽訂備忘錄
(三)IP開發創造之權利
1.編劇可否要求影片收益之分潤
2.演員之表演著作權與利潤
(四)如何落實投資方之優先投資製作權
1.製作公司拍攝續集之兩難
2.委製/投資方優先權之約定與執行方式
二、解構台灣影視實務案例
(一)IP開發案例探討——原創故事需否一併授權或轉讓
1.原創故事授權改編影集可否再改編舞台劇
2.編劇未轉讓原創故事,製作公司可否轉讓給平台?
3.製作公司「無權處分」原創故事之效力
4.編劇如果不承認無權處分,平台可否取得原創故事之權利?
5.解決方案:三方達成協議
(二)真人真事改編之IP轉讓實例
1.動畫公司取得真人真事改編權
2.影視製作公司希望移轉改編權
3.律師規劃三方解套方案
4.製作公司與動畫公司達成共識
5.迂迴取得IP改編權之關鍵因素
三、結語
第三章;原著改編之多層次授權關係
一、IP開發之授權關係
(一)IP開發之多層次授權
(二)IP開發思維應納入合約設計
二、合約談判中如何確立授權範圍
(一)授權標的之範圍
(二)影視作品角色人物IP之獨立授權
(三)IP授權範圍涵蓋行銷素材
(四)原著改編影集增添新角色——以影集《模仿犯》為例
三、授權條件
(一)專屬授權、獨家授權、非專屬授權之意義與法律效果
1.如何選擇授權型態——專屬授權或獨家授權
2.授權型態不能同時併存
3.IP權利人專屬授權後,可否再轉授權?
(二)影視改編之授權地區
1.授權地區之範圍——拍攝地、製作地
2.影視改編區分地域專屬授權
3.電影跨國改編的授權實例
4.台灣影視作品海外改編:以授權地區分隔市場
5.影視改編權之移轉——授權或轉讓?
(三)授權金
1.授權金條件
2.授權金支付方式
3.期權協議制度(Option Agreement)
4.原著作者可否參與票房的分潤?
5.授權金與各授權條件的連動關係
6.原著作者授權金與周邊商品分潤
(四)授權期間
1.授權期間的延長
2.提前終止授權,已完成素材之權利歸屬
(五)授權語系
(六)IP開發與商標授權
1.IP改編之商標授權
2.商標圖像授權金之交換條件
3.授權期滿後——商標權需否讓與原權利人?
4.商標權讓與原權利人,需否支付轉讓金
四、結語
第四章 原著IP授權改編的合約談判策略
一、原著IP之授權改編
(一)音樂劇之改編——以幾米繪本《地下鐵》為例
1.音樂劇授權演出之場次約定
2.音樂劇DVD 與影視作品有無競爭關係?
(二)漫畫改編——以《神明便利商店》音樂劇為例
(三)影視作品改編音樂劇之配樂授權
(四)紀錄片IP開發之受訪者授權範圍
1.紀錄片授權範圍涵蓋放映與行銷
2.紀錄片改編劇情片之授權
3.紀錄片授權對象須包含發行商、投資方、製作公司
二、忠於原著?談授權改編之界限
(一)原著授權與改編界限
(二)英國童書《紅噗噗與藍嚕嚕》原著作者之改編要求
(三)原著作者「審查權」或「確認權」?
(四)原著作者改編之限制
1.授權改編之限制原因
2.日本報導文學《覺醒》改編電視劇侵權案
3.合約限制改編範圍之方式
三、跨國改編之授權關係
(一)電影《不能說的秘密》之授權改編
(二)電影劇本與影片之授權——以《想見你》為例
(三)影視作品跨國翻拍之授權分析
1.台灣電影授權翻拍日本版之授權範圍
2.台灣電影《消失的情人節》授權翻拍日本版之再授權——模擬談判案例
3.原著與改編作品IP之競爭效益
4.衍生作品之IP改編授權金
(四)以日本伊藤潤二漫畫改編台劇《聰明鎮》為例
1.漫畫改編影集之IP
2.原著IP授權影視改編之轉授權
3.台灣的製作公司可否製造周邊商品?
4.確保IP開發授權完整性之措施——避免IP授權鏈中斷
四、改編授權的權限爭議——製作公司或發行商可以授權?
(一)製作公司與發行商同時洽談改編之授權計畫
(二)發行商有無權利洽談IP開發
(三)發行合約的授權範圍
(四)IP開發權限宜由製作公司掌控決定權
(五)製作公司拒絕簽約有無締約過失之責任
五、角色圖像IP經營管理之權利布局
(一)角色圖像如何發展IP
1.委託授權外部IP公司經紀管理
2.自行設立專屬IP管理公司
(二)圖像IP經營投資型態與商業談判
1.投資入股
2.合資設立新公司
3.合約擬訂退場機制降低風險
六、 創作與商務雙軌協作並行之IP開發模式——以《勸世三姊妹》音樂劇為例
(一)《勸世三姊妹》舞台劇IP之商務合作
(二)跨國商業合作及IP改編
七、結語
第五章 跨國IP開發之合資與合製關係
一、影視作品跨國改編之合作型態
(一)跨國IP開發——單純授權改編、共同投資、合資及合製
(二)原著跨國授權之IP開發
二、影視跨國合製合資
(一)國內影視投資方
(二)跨國投資之合約關係
1.台灣的製作公司需否與外國的公部門直接簽約?
2.台灣製作公司需否與外國投資公司簽約?
(三)投資之資金處理
1.資金統一存放地點
2.影視國際合資之資金專戶
3.跨國投資之財務審計權
4.補助款可否作為製作公司之自有資金
5.跨國資金募集不足之處理
(四)合約機制與法規之歧異
(五)跨國投資合約如何簽訂?
三、跨國合製
(一)跨國分工項目之分配
1.以台日合作霹靂多媒體《東離劍遊紀》電視劇為例
2.電影《青春18×2通往有你的旅程》之合約連動配合
3.電影置入性行銷之跨國合作
4.原著授權之取得——以〈青春18×2日本慢車流浪記〉為例
(二)跨國合資/合製之權利分配模式
1.「收益分配」與「權利共享」可以分別處理
2.跨國合資之權益分配模式
3.投資方分潤權屆期,可否由製作公司承接
4.投資方行使電影權利應選定代表人
5.投資方共有的影片權利範圍
6.跨國投資之署名權
7.投資方之影片發行權
8.投資方公司結束營業之剩餘IP財產分配
(三)IP新權利與收益之分配
(四)跨國投資的回收比例
(五)跨國收益分配方式
(六)影視跨國投資之預算超支
四、國際合資/合製之違約風險
(一)違約風險
(二)不可抗力造成之違約
(三)開發期間製作內容之權利歸屬
(四)影視開發合作終止,內容權利之回贖權
(五)國際合作之違約訴訟程序
1.合約準據法
2.管轄法院之考量
五、結語
第六章 原著IP改編進化與分潤
一、電影IP再進化:權利移轉與合約關係
(一)影視IP的長期布局:電影系列化發展建構IP宇宙
1.台灣《角頭》系列電影第一至五部
2.《粽邪》系列電影第一至四部
(二)電影IP開發:角色、情節與場景之小IP再進化
1.電影《關於我和鬼變成家人的那件事》
2.劇集《俗女養成記》第二季之授權
(三)IP開發之包裹式授權
二、開發原創的故事之權利歸屬
(一)編劇經紀公司與電影製作公司之合作——以電影《罪後真相》為例
(二)開發原創故事共有IP之授權
(三)IP合作之利潤分配
1.作家授權小說改編為影視作品
2.原著漫畫改成動畫/真人版電影
(四)改編授權之素材
三、圖像授權IP開發
(一)圖像授權改編成為動畫
(二)圖像授權衍生周邊商品之分潤
(三)插畫家於圖像授權後之運用權限
四、文學作品影視化的長尾效應
(一)《做工的人》小說改編影集
(二)《俗女養成記》改編之授權鏈
(三)《我吃了那男孩一年的早餐》改編電影
(四)製作公司可否直接請原型人物授權
五、影視IP之分潤
(一)影視收益投資方分潤之排序
1.投資方分潤排序
2.原著授權之分潤
(二)IP開發延續生命週期產生之利潤
(三)周邊商品分潤暨權利共享——以圖像作者為例
1.原著作者參與周邊商品設計
2.原著作者未參與周邊商品設計可否分潤?
(四)衍生商品授權分潤
(五)分潤結算週期及方式
1.台法投資合製——影片發行之分潤
2.台日投資影片之收益分配
3.電影《聶隱娘》投資方之分潤
(六)原創作者可否追加請求影視IP開發分潤?
1.傳統改編方式:原著作者或編劇進行劇本開發之授權金
2.原著作者及編劇不平而鳴
3.韓國影集《魷魚遊戲》——編導黃東赫之賣斷酬勞
4.影音串流平台崛起後,原著作者爭取分潤
六、結語
【參考書目、期刊、報導、論文】
守護作品不致在流轉中散失/黃文英
創作前後,影視IP權利工程的藍曬圖/吳珮慈
創作之外的那些故事/黃熙
寫在這本令人頭痛的「奇書」之前/陳伯任
【推薦語】李烈、林秀赫、孫介珩、黃文英、雷輝、顏蘭權
【自序】攜手展開IP開發迷人的冒險旅程/黃秀蘭
第一章:影視IP開發之風險與授權
一、IP是什麼?
二、何謂IP開發?
三、IP開發的素材選擇
(一)素材源自當代的著作——需經授權
(二)公共財——無須授權
1.社會的習俗儀式
2.歷史事件之改編
3.文學公共財之改編
四、IP開發的改編與授權
(一)重製與改作
(二)授權條件須完整
(三)以轉讓取代授權——以劇本開發為例
五、IP授權開發之商業談判
(一)IP與原創故事/紀錄片原型人物
(二)原著授權與影集續季
(三)原著授權方的配合義務
(四)影集改編舞台劇——以《我們與惡的距離》為例
六、法律風險之控管
(一)影視侵權案訴訟中,如何授權 IP改編
1.三麗鷗「酷洛米」角色的侵權案進行中,可否授權 IP改編
2.電影《周處除三害》訴訟中授權改編韓國版
3.公視影集《聽海湧》訴訟中於平台上架
4.法國電影《感謝上帝》上映前被聲請禁制令
5.《世紀血案》電影引發授權爭議
(二)IP開發之法律避險
(三)本土 IP跨海開發受挫案例
七、IP開發實際案例
(一)開發本土影視IP實例——電影《搜查瑠公圳》
(二)《少年PI 的奇幻漂流》
1.小說改編為音樂劇與電影
2.原著作者宜採取之授權型態
(三)文學作品——以《臺灣漫遊錄》授權改編為例
1.選擇授權一家或多家製作公司
2.原著時代背景之影像重現
3.《臺灣漫遊錄》影視改編入選金馬創投
八、結語
第二章:IP開發的商業模式與案例解析
一、IP開發跨界改編
(一)IP改編之商業模式
1.製作公司翻拍外國影視作品之授權關係
2.編劇改編原著之風險
3.IP原著作者承接改編授權責任
4.原著作者有無返還授權金之義務
5.IP全面改編後,如何與原編劇切割
(二)影視改編先簽訂備忘錄
(三)IP開發創造之權利
1.編劇可否要求影片收益之分潤
2.演員之表演著作權與利潤
(四)如何落實投資方之優先投資製作權
1.製作公司拍攝續集之兩難
2.委製/投資方優先權之約定與執行方式
二、解構台灣影視實務案例
(一)IP開發案例探討——原創故事需否一併授權或轉讓
1.原創故事授權改編影集可否再改編舞台劇
2.編劇未轉讓原創故事,製作公司可否轉讓給平台?
3.製作公司「無權處分」原創故事之效力
4.編劇如果不承認無權處分,平台可否取得原創故事之權利?
5.解決方案:三方達成協議
(二)真人真事改編之IP轉讓實例
1.動畫公司取得真人真事改編權
2.影視製作公司希望移轉改編權
3.律師規劃三方解套方案
4.製作公司與動畫公司達成共識
5.迂迴取得IP改編權之關鍵因素
三、結語
第三章;原著改編之多層次授權關係
一、IP開發之授權關係
(一)IP開發之多層次授權
(二)IP開發思維應納入合約設計
二、合約談判中如何確立授權範圍
(一)授權標的之範圍
(二)影視作品角色人物IP之獨立授權
(三)IP授權範圍涵蓋行銷素材
(四)原著改編影集增添新角色——以影集《模仿犯》為例
三、授權條件
(一)專屬授權、獨家授權、非專屬授權之意義與法律效果
1.如何選擇授權型態——專屬授權或獨家授權
2.授權型態不能同時併存
3.IP權利人專屬授權後,可否再轉授權?
(二)影視改編之授權地區
1.授權地區之範圍——拍攝地、製作地
2.影視改編區分地域專屬授權
3.電影跨國改編的授權實例
4.台灣影視作品海外改編:以授權地區分隔市場
5.影視改編權之移轉——授權或轉讓?
(三)授權金
1.授權金條件
2.授權金支付方式
3.期權協議制度(Option Agreement)
4.原著作者可否參與票房的分潤?
5.授權金與各授權條件的連動關係
6.原著作者授權金與周邊商品分潤
(四)授權期間
1.授權期間的延長
2.提前終止授權,已完成素材之權利歸屬
(五)授權語系
(六)IP開發與商標授權
1.IP改編之商標授權
2.商標圖像授權金之交換條件
3.授權期滿後——商標權需否讓與原權利人?
4.商標權讓與原權利人,需否支付轉讓金
四、結語
第四章 原著IP授權改編的合約談判策略
一、原著IP之授權改編
(一)音樂劇之改編——以幾米繪本《地下鐵》為例
1.音樂劇授權演出之場次約定
2.音樂劇DVD 與影視作品有無競爭關係?
(二)漫畫改編——以《神明便利商店》音樂劇為例
(三)影視作品改編音樂劇之配樂授權
(四)紀錄片IP開發之受訪者授權範圍
1.紀錄片授權範圍涵蓋放映與行銷
2.紀錄片改編劇情片之授權
3.紀錄片授權對象須包含發行商、投資方、製作公司
二、忠於原著?談授權改編之界限
(一)原著授權與改編界限
(二)英國童書《紅噗噗與藍嚕嚕》原著作者之改編要求
(三)原著作者「審查權」或「確認權」?
(四)原著作者改編之限制
1.授權改編之限制原因
2.日本報導文學《覺醒》改編電視劇侵權案
3.合約限制改編範圍之方式
三、跨國改編之授權關係
(一)電影《不能說的秘密》之授權改編
(二)電影劇本與影片之授權——以《想見你》為例
(三)影視作品跨國翻拍之授權分析
1.台灣電影授權翻拍日本版之授權範圍
2.台灣電影《消失的情人節》授權翻拍日本版之再授權——模擬談判案例
3.原著與改編作品IP之競爭效益
4.衍生作品之IP改編授權金
(四)以日本伊藤潤二漫畫改編台劇《聰明鎮》為例
1.漫畫改編影集之IP
2.原著IP授權影視改編之轉授權
3.台灣的製作公司可否製造周邊商品?
4.確保IP開發授權完整性之措施——避免IP授權鏈中斷
四、改編授權的權限爭議——製作公司或發行商可以授權?
(一)製作公司與發行商同時洽談改編之授權計畫
(二)發行商有無權利洽談IP開發
(三)發行合約的授權範圍
(四)IP開發權限宜由製作公司掌控決定權
(五)製作公司拒絕簽約有無締約過失之責任
五、角色圖像IP經營管理之權利布局
(一)角色圖像如何發展IP
1.委託授權外部IP公司經紀管理
2.自行設立專屬IP管理公司
(二)圖像IP經營投資型態與商業談判
1.投資入股
2.合資設立新公司
3.合約擬訂退場機制降低風險
六、 創作與商務雙軌協作並行之IP開發模式——以《勸世三姊妹》音樂劇為例
(一)《勸世三姊妹》舞台劇IP之商務合作
(二)跨國商業合作及IP改編
七、結語
第五章 跨國IP開發之合資與合製關係
一、影視作品跨國改編之合作型態
(一)跨國IP開發——單純授權改編、共同投資、合資及合製
(二)原著跨國授權之IP開發
二、影視跨國合製合資
(一)國內影視投資方
(二)跨國投資之合約關係
1.台灣的製作公司需否與外國的公部門直接簽約?
2.台灣製作公司需否與外國投資公司簽約?
(三)投資之資金處理
1.資金統一存放地點
2.影視國際合資之資金專戶
3.跨國投資之財務審計權
4.補助款可否作為製作公司之自有資金
5.跨國資金募集不足之處理
(四)合約機制與法規之歧異
(五)跨國投資合約如何簽訂?
三、跨國合製
(一)跨國分工項目之分配
1.以台日合作霹靂多媒體《東離劍遊紀》電視劇為例
2.電影《青春18×2通往有你的旅程》之合約連動配合
3.電影置入性行銷之跨國合作
4.原著授權之取得——以〈青春18×2日本慢車流浪記〉為例
(二)跨國合資/合製之權利分配模式
1.「收益分配」與「權利共享」可以分別處理
2.跨國合資之權益分配模式
3.投資方分潤權屆期,可否由製作公司承接
4.投資方行使電影權利應選定代表人
5.投資方共有的影片權利範圍
6.跨國投資之署名權
7.投資方之影片發行權
8.投資方公司結束營業之剩餘IP財產分配
(三)IP新權利與收益之分配
(四)跨國投資的回收比例
(五)跨國收益分配方式
(六)影視跨國投資之預算超支
四、國際合資/合製之違約風險
(一)違約風險
(二)不可抗力造成之違約
(三)開發期間製作內容之權利歸屬
(四)影視開發合作終止,內容權利之回贖權
(五)國際合作之違約訴訟程序
1.合約準據法
2.管轄法院之考量
五、結語
第六章 原著IP改編進化與分潤
一、電影IP再進化:權利移轉與合約關係
(一)影視IP的長期布局:電影系列化發展建構IP宇宙
1.台灣《角頭》系列電影第一至五部
2.《粽邪》系列電影第一至四部
(二)電影IP開發:角色、情節與場景之小IP再進化
1.電影《關於我和鬼變成家人的那件事》
2.劇集《俗女養成記》第二季之授權
(三)IP開發之包裹式授權
二、開發原創的故事之權利歸屬
(一)編劇經紀公司與電影製作公司之合作——以電影《罪後真相》為例
(二)開發原創故事共有IP之授權
(三)IP合作之利潤分配
1.作家授權小說改編為影視作品
2.原著漫畫改成動畫/真人版電影
(四)改編授權之素材
三、圖像授權IP開發
(一)圖像授權改編成為動畫
(二)圖像授權衍生周邊商品之分潤
(三)插畫家於圖像授權後之運用權限
四、文學作品影視化的長尾效應
(一)《做工的人》小說改編影集
(二)《俗女養成記》改編之授權鏈
(三)《我吃了那男孩一年的早餐》改編電影
(四)製作公司可否直接請原型人物授權
五、影視IP之分潤
(一)影視收益投資方分潤之排序
1.投資方分潤排序
2.原著授權之分潤
(二)IP開發延續生命週期產生之利潤
(三)周邊商品分潤暨權利共享——以圖像作者為例
1.原著作者參與周邊商品設計
2.原著作者未參與周邊商品設計可否分潤?
(四)衍生商品授權分潤
(五)分潤結算週期及方式
1.台法投資合製——影片發行之分潤
2.台日投資影片之收益分配
3.電影《聶隱娘》投資方之分潤
(六)原創作者可否追加請求影視IP開發分潤?
1.傳統改編方式:原著作者或編劇進行劇本開發之授權金
2.原著作者及編劇不平而鳴
3.韓國影集《魷魚遊戲》——編導黃東赫之賣斷酬勞
4.影音串流平台崛起後,原著作者爭取分潤
六、結語
【參考書目、期刊、報導、論文】
序/導讀
【自序】攜手展開IP開發迷人的冒險旅程
影視IP開發是一段驚險又迷人的旅程,匯集眾多的資源、創意和勇氣!這幾年處理影視合約,總會發現「IP開發」的條款,躍居重要的地位。特別是影視投資或劇本開發合約,合作雙方針對作品IP都嚴格要求明訂權利歸屬和利用範圍。然而究竟IP開發的界限如何規範?著作權歸屬如何判定?卻是人言人殊,爭議迭起。陪伴當事人協商過程中,爭議輕者,條文解讀發生歧異;重者則合約談判破局,於是眼睜睜看著一樁美好的影視合作成為過眼雲煙,束諸高閣。
在面對合約擱置、談判破裂,或是IP改編紛爭進入法院之際,我常常思忖著,如何協助合作雙方能夠明確溝通IP開發的需求,進而協商合理公平的權利義務,推動國內影視產業合乎法理情地完成開發案?適巧光點華山電影館執行長陳伯任規劃2025 年「光點實務學堂」,邀請我提煉律師實務經驗,設計系列講座,探討IP開發的生命週期,從IP的孵育誕生、基因配對、成長茁壯、轉化利用到循環再造,以法律觀點切入,解析合法商業模式與侵權案例的界線。
這是一項大膽又有趣的挑戰!欣然接受後,開始進入激烈的腦力激盪。我們數度在光點咖啡廳熱烈的討論,經過半年多的醞釀發想、研究成型、打掉重練、系統化整合,終於梳理出講座的主軸與中心思想。期間特別參酌美國娛樂法合約談判實務,提出IP開發風險與避險方案,試圖建構符合台灣影視產業的市場機制,尤其針對國內逐步嘗試跨國合製電影與影集的各式陷阱與難題,研析法律因應對策。
系列講座在2025年6月初順利完成,面對課堂上學員們求知若渴、大惑初解的神情,不禁醞釀延伸性的念頭。心中有一股聲音響起,何不將這番用心淬鍊的知識經驗,透過文字分享給更多影視產業朋友們,給予開發IP的法律指引。祈使業界正在摸索前進的合作方,迅速獲致合法的共識,展開IP開發的冒險旅程。
將近八個月的辛勤筆耕,無論是奔波在法院之間、穿梭在演講會議中,或是俯首辦公桌燒腦之際,心心念念書中各章節的理論建構與實務經驗傳承。依循過往以案例帶動法律思維的書寫風格,爬梳國內影視IP開發的經典作品,點評成功之道與失敗原因。同步檢閱十多年來經手千百份影視合約,挑選IP開發相關約款及實務案例,去識別化後,改寫為通案條文,提供讀者比對參用,作為法務攻略。在陳伯任執行長發想鼓勵、事務所法務夥伴凌孝於悉心協助、子女們溫暖陪伴,以及印刻出版社大力支持下,《影視IP開發:授權、風險、分潤與法務攻略》新書於焉完成。其中最為感謝多年來賦予高度信任的當事人們,懷著無比的熱情與毅力,持續挑戰影視重大議題,給予深刻啟發和知識經驗的累積,得以分享回饋惠我良多的影視產業。期盼智慧財產權法律經驗的傳承和散播,帶動國內更多美好影視作品合法問世,建立良善的規範機制,促使優質IP持續發展。
--------------------------------
【推薦序】創作前後,影視IP權利工程的藍曬圖 (文/吳珮慈)
閱讀黃秀蘭律師的影視IP授權專書,就像打開一個珍貴的知識寶盒,裡面裝滿了關於影視作品如何繼續自由存在的深刻剖析。
在這一個影視生態繁盛發展、變動如潮汐般深刻的當前,我們作為觀眾,早已習慣將目光流連於鏡頭運行的風格、光影至美的轉瞬、角色靈魂塑造與情感張力的精彩。這是大多數人們心中所想像的影視產業,充滿了感性,與敘事的魅力。
但關心影視發展趨勢的觀眾,以及影視產業本身的從業者,必須更努力地細細尋覓在光影流轉的背後,那由創作本身與法理交會編織而成、不易被察覺的一組結構。這是一個關於創作和商品化的核心問題。
影視IP的開發,讓優秀的內容得以橫跨國界、躍上全球串流平台,重塑了今日大眾文化的樣貌。然而,這從來不是一件自然而然、順理成章的事。苦心創作出來的故事,甚至在攝影機正式啟動之前,就已經進入到了資本流動與跨媒介轉化的影視產業叢林中。而一切都並非是零散的單點授權行為,因為影視IP開發授權本身,就是一套關於結構如何理解、如何掌握的概念體系與實際步驟。
我們可以說,影視IP權利結構的布局,往往在起步之初就已經決定了IP的終局命運。我們只需觀察全球影視產業中的兩個非常經典的案例,便能領略其中的深意。一是漫威影業與蜘蛛人漫長的IP糾葛。這一場好萊塢最著名的版權角力之戰,源於漫威在二十世紀90 年代囿於財務的困境,而把蜘蛛人的版權轉讓予索尼影視。而這種漫畫與電影發行權的權利碎片化分割後果,卻導致了漫威影業即使後來在迪士尼旗下建立了自己宏大的漫威宇宙,自家的英雄卻長期面臨無法回家一起大團圓的困境,周旋直到後來才獲致尚稱勉強妥協的結果。
相較之下,第二個對比的例子《哈利波特》系列,則演繹出另一種近乎完美的典範。J.K. 羅琳透過極為嚴密的法律安排,實現了創作者主體性的絕對防禦。對於這一部分,我們無須把這種控制單純地解釋為一心守護《哈利波特》系列作品的商業分潤問題而已,其實,這應該被視為是一套確保創作者的靈魂不受向來天馬行空的資本主義娛樂產業過度操縱與任意扭曲的法律鎧甲。透過以上這兩個舉例,我們應該就能夠洞悉,影視IP開發的本質,始終環繞著「權利整合」與「風險控管」這兩個核心支柱。
那些隱身於幕後、長期被忽略的權利結構,以及隨之而來不容忽視的法律授權力量,往往才是真正決定影視IP命運的關鍵之鑰。這也正是黃秀蘭律師的這本著作對影視IP開發授權與影視作品存在方式的深刻剖析之意義所在。隨著串流平台崛起,影視作品已不再是單一形式的呈現,而是早已發展成為一個可被無限延伸與轉化的資產體系。在這樣的脈絡下,IP開發超越個人創作,成為了一種產業層級的挑戰。
黃秀蘭律師的這一本書溫柔地預先提醒創作者們,所謂IP,從來不只是創意的延伸,而是一整套關於權利配置、利益分配與風險控管的精密工程。多數創作者總是習慣將法律視為一種末端機制,合約總是在面臨拍攝時才被檢視,爭議總是在產生問題之後才聘請律師協助。但本書的核心意念,一如晨鐘暮鼓,它提醒我們,法律與其說是最後的無奈選擇,更應該成為第一道守護夢想的防線。當影視遇上法律,前置的知識背景,永遠比事後的亡羊補牢來得更加珍貴。
書中透過原創故事與劇本權利分離的案例提醒我們:取得劇本並不等同於擁有一切。若源頭權利未完整轉讓,整部作品將陷入效力未定的漂流狀態,這種不確定性,往往是產業中難以承受的結構性風險。
同時,黃律師在本書中,更加展現了宏觀的全球視野,之前引發全球熱議的《魷魚遊戲》,曾經存在著一個「買斷制」合約介於商業正義與分潤不公平的巨大問題。這種權力不對等的結構,是當代創作者隨時都可能面臨的嚴峻考驗。書中闡述了在歐洲,又是如何主動地為了簽下買斷制合約這樣在法律形式上雖合法但在分潤不公平的當事人爭取其所應得權益的公平性所採取的法律行動過程。此外,對於未來AI 生成內容此一影視產業中的方興未艾的議題,本書亦提供了前瞻性的思考框架,書中指出從訓練資料的「重製」到生成結果的「改作」案例解析,為我們在科技浪潮中定錨了法理的座標。
影視IP授權的確超越一般人的認知,背後存在著一個精密的邏輯悄悄運作。黃秀蘭律師的這一本影視IP法律專書,其地位之所以舉足輕重,是因為在華語世界中,它是極少數能真正為我們剖析IP授權結構的重量級著作。
在華語影視環境中,我們擁有豐富的美學論述,也累積了豐厚的製作經驗,唯獨在「IP法律結構」這一環,長期處於零散甚至近乎缺席的狀態。黃秀蘭律師這本專書,正是在這道缺口中,建立起一套可被運用、可被信賴的知識體系。書中試圖建立一種共同語言,讓創作者、製作人、投資方與法律人,都能彼此對話,所以也是一個影視產業慢慢從經驗主義走向成熟制度化的關鍵印記。
黃秀蘭律師透過極為豐富的具體案例,特別是台灣近期的本土案例,將IP開發從素材篩選、權利判斷、取得授權,到改編為衍生著作,乃至最終實現跨媒體商業化的過程,拆解為一套清晰易懂的流程藍圖,行雲流水、深入淺出,解說了「權利鏈」概念,揭示IP如何跨媒體逐層再私有化的真相。她成功地將法律從令人敬畏的專業高牆,轉化為一種可以被內化的知識養分,讓法律回到公共知識的層次,溫潤而有力。
我極力推薦這一本我們都需要閱讀的難能可貴的專書。這本書遠遠不只是值得一讀而已。在個人的創作完成之前,創作者都必須先理解未來的創作如何在現實世界中生存與延展。如果您關心影視創作的未來,如果您希望自己嘔心瀝血的作品不只能被欣賞、被延伸、被轉化、被長久地保護,這本專書擘劃了在創作前後,每一位影視人在踏入那片充滿夢想與險境的叢林之前必須理解影視IP開發授權應如何建構的一幅藍曬圖。
‧ 本文作者為法國巴黎第一大學(Université Paris I Panthéon-
Sorbonne, France)電影博士,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電影系專任教授,
兼任傳播學院院長。長期參與多項國際影視評審工作,曾任華語
電影金馬獎評審、台北電影節評審、費比西影評人獎國際評審
等。學術研究專長涵括電影理論與美學、歐盟影視產業研究、台
灣電影研究、華語電影研究、電影文化政策、媒介與性別論述等。
影視IP開發是一段驚險又迷人的旅程,匯集眾多的資源、創意和勇氣!這幾年處理影視合約,總會發現「IP開發」的條款,躍居重要的地位。特別是影視投資或劇本開發合約,合作雙方針對作品IP都嚴格要求明訂權利歸屬和利用範圍。然而究竟IP開發的界限如何規範?著作權歸屬如何判定?卻是人言人殊,爭議迭起。陪伴當事人協商過程中,爭議輕者,條文解讀發生歧異;重者則合約談判破局,於是眼睜睜看著一樁美好的影視合作成為過眼雲煙,束諸高閣。
在面對合約擱置、談判破裂,或是IP改編紛爭進入法院之際,我常常思忖著,如何協助合作雙方能夠明確溝通IP開發的需求,進而協商合理公平的權利義務,推動國內影視產業合乎法理情地完成開發案?適巧光點華山電影館執行長陳伯任規劃2025 年「光點實務學堂」,邀請我提煉律師實務經驗,設計系列講座,探討IP開發的生命週期,從IP的孵育誕生、基因配對、成長茁壯、轉化利用到循環再造,以法律觀點切入,解析合法商業模式與侵權案例的界線。
這是一項大膽又有趣的挑戰!欣然接受後,開始進入激烈的腦力激盪。我們數度在光點咖啡廳熱烈的討論,經過半年多的醞釀發想、研究成型、打掉重練、系統化整合,終於梳理出講座的主軸與中心思想。期間特別參酌美國娛樂法合約談判實務,提出IP開發風險與避險方案,試圖建構符合台灣影視產業的市場機制,尤其針對國內逐步嘗試跨國合製電影與影集的各式陷阱與難題,研析法律因應對策。
系列講座在2025年6月初順利完成,面對課堂上學員們求知若渴、大惑初解的神情,不禁醞釀延伸性的念頭。心中有一股聲音響起,何不將這番用心淬鍊的知識經驗,透過文字分享給更多影視產業朋友們,給予開發IP的法律指引。祈使業界正在摸索前進的合作方,迅速獲致合法的共識,展開IP開發的冒險旅程。
將近八個月的辛勤筆耕,無論是奔波在法院之間、穿梭在演講會議中,或是俯首辦公桌燒腦之際,心心念念書中各章節的理論建構與實務經驗傳承。依循過往以案例帶動法律思維的書寫風格,爬梳國內影視IP開發的經典作品,點評成功之道與失敗原因。同步檢閱十多年來經手千百份影視合約,挑選IP開發相關約款及實務案例,去識別化後,改寫為通案條文,提供讀者比對參用,作為法務攻略。在陳伯任執行長發想鼓勵、事務所法務夥伴凌孝於悉心協助、子女們溫暖陪伴,以及印刻出版社大力支持下,《影視IP開發:授權、風險、分潤與法務攻略》新書於焉完成。其中最為感謝多年來賦予高度信任的當事人們,懷著無比的熱情與毅力,持續挑戰影視重大議題,給予深刻啟發和知識經驗的累積,得以分享回饋惠我良多的影視產業。期盼智慧財產權法律經驗的傳承和散播,帶動國內更多美好影視作品合法問世,建立良善的規範機制,促使優質IP持續發展。
--------------------------------
【推薦序】創作前後,影視IP權利工程的藍曬圖 (文/吳珮慈)
閱讀黃秀蘭律師的影視IP授權專書,就像打開一個珍貴的知識寶盒,裡面裝滿了關於影視作品如何繼續自由存在的深刻剖析。
在這一個影視生態繁盛發展、變動如潮汐般深刻的當前,我們作為觀眾,早已習慣將目光流連於鏡頭運行的風格、光影至美的轉瞬、角色靈魂塑造與情感張力的精彩。這是大多數人們心中所想像的影視產業,充滿了感性,與敘事的魅力。
但關心影視發展趨勢的觀眾,以及影視產業本身的從業者,必須更努力地細細尋覓在光影流轉的背後,那由創作本身與法理交會編織而成、不易被察覺的一組結構。這是一個關於創作和商品化的核心問題。
影視IP的開發,讓優秀的內容得以橫跨國界、躍上全球串流平台,重塑了今日大眾文化的樣貌。然而,這從來不是一件自然而然、順理成章的事。苦心創作出來的故事,甚至在攝影機正式啟動之前,就已經進入到了資本流動與跨媒介轉化的影視產業叢林中。而一切都並非是零散的單點授權行為,因為影視IP開發授權本身,就是一套關於結構如何理解、如何掌握的概念體系與實際步驟。
我們可以說,影視IP權利結構的布局,往往在起步之初就已經決定了IP的終局命運。我們只需觀察全球影視產業中的兩個非常經典的案例,便能領略其中的深意。一是漫威影業與蜘蛛人漫長的IP糾葛。這一場好萊塢最著名的版權角力之戰,源於漫威在二十世紀90 年代囿於財務的困境,而把蜘蛛人的版權轉讓予索尼影視。而這種漫畫與電影發行權的權利碎片化分割後果,卻導致了漫威影業即使後來在迪士尼旗下建立了自己宏大的漫威宇宙,自家的英雄卻長期面臨無法回家一起大團圓的困境,周旋直到後來才獲致尚稱勉強妥協的結果。
相較之下,第二個對比的例子《哈利波特》系列,則演繹出另一種近乎完美的典範。J.K. 羅琳透過極為嚴密的法律安排,實現了創作者主體性的絕對防禦。對於這一部分,我們無須把這種控制單純地解釋為一心守護《哈利波特》系列作品的商業分潤問題而已,其實,這應該被視為是一套確保創作者的靈魂不受向來天馬行空的資本主義娛樂產業過度操縱與任意扭曲的法律鎧甲。透過以上這兩個舉例,我們應該就能夠洞悉,影視IP開發的本質,始終環繞著「權利整合」與「風險控管」這兩個核心支柱。
那些隱身於幕後、長期被忽略的權利結構,以及隨之而來不容忽視的法律授權力量,往往才是真正決定影視IP命運的關鍵之鑰。這也正是黃秀蘭律師的這本著作對影視IP開發授權與影視作品存在方式的深刻剖析之意義所在。隨著串流平台崛起,影視作品已不再是單一形式的呈現,而是早已發展成為一個可被無限延伸與轉化的資產體系。在這樣的脈絡下,IP開發超越個人創作,成為了一種產業層級的挑戰。
黃秀蘭律師的這一本書溫柔地預先提醒創作者們,所謂IP,從來不只是創意的延伸,而是一整套關於權利配置、利益分配與風險控管的精密工程。多數創作者總是習慣將法律視為一種末端機制,合約總是在面臨拍攝時才被檢視,爭議總是在產生問題之後才聘請律師協助。但本書的核心意念,一如晨鐘暮鼓,它提醒我們,法律與其說是最後的無奈選擇,更應該成為第一道守護夢想的防線。當影視遇上法律,前置的知識背景,永遠比事後的亡羊補牢來得更加珍貴。
書中透過原創故事與劇本權利分離的案例提醒我們:取得劇本並不等同於擁有一切。若源頭權利未完整轉讓,整部作品將陷入效力未定的漂流狀態,這種不確定性,往往是產業中難以承受的結構性風險。
同時,黃律師在本書中,更加展現了宏觀的全球視野,之前引發全球熱議的《魷魚遊戲》,曾經存在著一個「買斷制」合約介於商業正義與分潤不公平的巨大問題。這種權力不對等的結構,是當代創作者隨時都可能面臨的嚴峻考驗。書中闡述了在歐洲,又是如何主動地為了簽下買斷制合約這樣在法律形式上雖合法但在分潤不公平的當事人爭取其所應得權益的公平性所採取的法律行動過程。此外,對於未來AI 生成內容此一影視產業中的方興未艾的議題,本書亦提供了前瞻性的思考框架,書中指出從訓練資料的「重製」到生成結果的「改作」案例解析,為我們在科技浪潮中定錨了法理的座標。
影視IP授權的確超越一般人的認知,背後存在著一個精密的邏輯悄悄運作。黃秀蘭律師的這一本影視IP法律專書,其地位之所以舉足輕重,是因為在華語世界中,它是極少數能真正為我們剖析IP授權結構的重量級著作。
在華語影視環境中,我們擁有豐富的美學論述,也累積了豐厚的製作經驗,唯獨在「IP法律結構」這一環,長期處於零散甚至近乎缺席的狀態。黃秀蘭律師這本專書,正是在這道缺口中,建立起一套可被運用、可被信賴的知識體系。書中試圖建立一種共同語言,讓創作者、製作人、投資方與法律人,都能彼此對話,所以也是一個影視產業慢慢從經驗主義走向成熟制度化的關鍵印記。
黃秀蘭律師透過極為豐富的具體案例,特別是台灣近期的本土案例,將IP開發從素材篩選、權利判斷、取得授權,到改編為衍生著作,乃至最終實現跨媒體商業化的過程,拆解為一套清晰易懂的流程藍圖,行雲流水、深入淺出,解說了「權利鏈」概念,揭示IP如何跨媒體逐層再私有化的真相。她成功地將法律從令人敬畏的專業高牆,轉化為一種可以被內化的知識養分,讓法律回到公共知識的層次,溫潤而有力。
我極力推薦這一本我們都需要閱讀的難能可貴的專書。這本書遠遠不只是值得一讀而已。在個人的創作完成之前,創作者都必須先理解未來的創作如何在現實世界中生存與延展。如果您關心影視創作的未來,如果您希望自己嘔心瀝血的作品不只能被欣賞、被延伸、被轉化、被長久地保護,這本專書擘劃了在創作前後,每一位影視人在踏入那片充滿夢想與險境的叢林之前必須理解影視IP開發授權應如何建構的一幅藍曬圖。
‧ 本文作者為法國巴黎第一大學(Université Paris I Panthéon-
Sorbonne, France)電影博士,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電影系專任教授,
兼任傳播學院院長。長期參與多項國際影視評審工作,曾任華語
電影金馬獎評審、台北電影節評審、費比西影評人獎國際評審
等。學術研究專長涵括電影理論與美學、歐盟影視產業研究、台
灣電影研究、華語電影研究、電影文化政策、媒介與性別論述等。
試閱
〈第二章:IP開發的商業模式與案例解析〉
本章立基於台灣的影視產業,藉由國內、外指標性案例,分析拆解實例運作,彙整IP開發之風險與商業架構。針對每一項IP開發,列舉法律和商業風險,透過策略的擬定與合約的操作,設法進行風險管控,建立IP開發的權利布局與整體商業結構。並就爭議案件,梳理共同的障礙,引以為鑑。最後援引IP開發的合約結構,綜合各式版本,整理為共通實用的商業條件,建立市場機制。
一、IP開發跨界改編
(一) IP改編之商業模式
從事IP開發,首要確立授權改編之商業模式,包括授權主體:需要由何人授權,原著作者或出版社。其次考量授權範圍即改編的項目,改編為電影、影集、動畫、舞台劇或遊戲。繼之,須斟酌權利人授權的地區,只限於台灣地區或包含全世界?日後可否將同一標的轉授權?例如韓國漫畫《梨泰院》授權台灣製作單位大慕影藝公司改編拍攝連續劇,製作完成之後,倘若大慕影藝公司欲授權給美國的製作公司改編為美國版的《梨泰院》,是否可行?在洽商授權之初,需視各自的需求及整體規劃,以決定需否同步授予日後轉授權之權限。接著訂出授權期間及確定授權金。這些議約的條件,相互之間皆具有連動的關係,倘使授權期間長、授權地區廣、改編項目多,授權金自然相應提高。
建立授權改編之商業模式過程中,投資合約的連動關係屬於重要考量,投資條件需與IP開發合約相互參照勾稽,始能避免相互牴觸。包括投資之資金到位時點,可否挹注改編權利金?投資方是否同意IP授權方參與分潤或共同享有改編作品之權利?投資方也可能掌控IP開發的成本預算中授權的權利金,倘使授權標的帶來法律上的風險,例如具有權利瑕疵或授權來源不明,權利金需否降低?違約金需否提高,以備日後證實權利瑕疵造成損害時索討違約金,彌補損失。最後是市場接受度的預測與分析,牽涉到改編有無滿足市場的要求,是否符合原著作者授權改編的範圍,以及票房收入資金回收的評估。
此外,IP跨界改編,同時需考量投資方、合作方的地位與分工。倘使投資方中,有影音串流平台參與,例如Catchplay、HBO或Netflix,有可能投資合約需同步處理發行權授與的約定,因為平台加入投資,必然堅守一項基本商業利益,即影集上架的發行權。在實務上,平台投資方通常要求製作公司必須釋出此項權利,以配合平台之核心業務。在此類合作案中,製作公司需先衡量,合作方平台是否適合發行目前刻正開發製作的影集,可否獲得最大的發行量與收入。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致使製作公司不願意釋出影片之發行權,恐怕雙方的投資合作將告破局。
1.製作公司翻拍外國影視作品之授權關係
⑴韓國漫畫《梨泰院》授權改編台劇
IP開發的過程非常漫長,可能時隔十年、二十年,改編的時機始臻成熟,因此需要耐心以待。例如2001年日本作者宮部美幸原著出版小說《模仿犯》 ,2023年才有機緣完成台灣影集《模仿犯》在Netflix上架 。又如漫畫《梨泰院》2018年在韓國發行,嗣於2020年在韓國改編為連續劇,五年後台灣大慕影藝製作公司決定在台改編。此際《梨泰院》在市場上已經有兩種產品了,究竟要選擇漫畫或連續劇作為改編標的?前者直接以漫畫改編成為台灣的影集,後者需透過連續劇,再改編為台劇,此項評估必須先進行各種選項利弊得失的分析。如果選擇影集,必須連同漫畫也要一起授權,因為連續劇的源頭是從漫畫而來。除非當初漫畫在洽商改編授權的時候,權利人已經同意製作公司可以根據漫畫改編成為連續劇的成果,進行轉授權,無庸再經過漫畫作者的授權。實務上有些製作公司進行改編授權時,業已完整規劃IP開發的藍圖,同步要求原著權利人給予此項承諾,以充分利用原著的商業價值,便於日後衍生著作之合併轉授權。
倘使欲同時取得漫畫與影集的授權,需先究明兩者權利來源是否同一?如果不屬於同一製作公司或作者(含出版社),很難作成包裹式授權,而需增加授權的手續及授權金。反之,如果它的權利集中在同一家公司,例如《我們與惡的距離》影集,第一季、第二季的劇本與影片著作權都由公視享有,倘使一起改編成美國版或韓國版的《我們與惡的距離》,授權金較易商議,授權的手續行政成本也比較低。可是在IP權利來源殊途之情形,製作公司有可能業已取得影集授權,然而原著作品或劇本的授權卻受阻;或者由於超出財務負擔,導致無法改編。因此需要作成抉擇,其間有利弊得失的考量,也有各種機緣的影響,有時候並非開發公司可以掌控的。
⑵韓國電影改編台灣版《比悲傷更悲傷的故事》
IP開發完成,進入市場之後,即將開始IP的生命週期之輪迴,它可能再度被授權改編,或進行研發,甚至有一些小IP產出,進行發行銷售,接續再創造,然後再重新輪迴,所以IP開發是個動態發展、不斷演化的過程。譬如《比悲傷更悲傷的故事》,不僅IP孕育開發的歷程非常漫長,同時凸顯改編選擇權的過程。在韓國,最早是在2009年拍攝發行電影,片名為《最悲傷的故事》,經過了九年的歲月,在台灣才出現改編的電影《比悲傷更悲傷的故事》。接下來2021年拍攝發行影集 ,將面臨一個選擇,究竟要選擇台灣的電影來直接改編,或回頭尋求韓國原著的授權?最終決定從原著韓國電影《最悲傷的故事》進行改編 ,其間有種種的原因,可以確定的是不必然須經台灣電影的授權。這也是IP開發非常自由的地方,當原著與各式改編完成的產品在市場上並列的時候,開發者依然享有極大的選擇自由,端視自身的權利布局與各項資源而定。
⑶以韓國影集《外傷重症中心》之改編為例
韓國影集《外傷重症中心》改編自韓國外科醫生李鐘國的真實故事,屬於真人真事改編的典範,從網路小說改編為網路漫畫,進而製作完整的影集,上架後躍居平台冠軍 。如果台灣的製作公司欲改編成為台版影集,必須得到哪些授權?除了韓劇的劇本與影集之外,是否需要網路小說作者李洛俊的授權?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故事的源頭在於原著,除非影集製作時已經取得小說作者包裹式的授權,允諾原著之改編授權完全交由製作公司處理,包括衍生著作(即影集)改編之後的IP開發;否則仍需回溯取得原著作者的授權。
⑷以日本漫畫《工作細胞》之影視改編為例
又如日本漫畫《工作細胞》連載期間獲得高度之關注,日本漫畫家清水茜授權日本講談社自2015年至2021年刊載出版,授權拍攝真人版電影,2025年上映 。倘若欲將電影《工作細胞》改編成台灣的影集,從原著到劇本皆須取得授權。如果擔心原著作者與代理發行公司之合作關係生變,洽談合約時,不確定作者到底有沒有作成完整的授權,或授權代理期間是否已屆滿,宜由原著作者與出版社一起簽約,較為周全。
至於牽線媒合的單位,例如文策院、文化部,積極進行原著之轉介媒合,媒合單位無需與作家簽訂授權合約,因為這些單位只是居間介紹,並不發生實質的權利義務關係,僅有版權經紀公司需要與作家簽約。站在製作公司的立場,必須考量是否需要同時取得原著與劇本的權利?與編劇之間如何簽約?日後需否進行IP開發?是否需在影視改編時即將全部的改編權利完整獲取?甚至在拍攝製作電影的時候,即需考慮跨國的改編,將同步影響原著的授權。IP開發唯有周全考量,才能以最低的成本獲得最大的開發成果。
2.編劇改編原著之風險
文學作品出版後,改編拍成為影集。改編授權的主體是原著的作者或出版社,被授權的人有可能是受製作公司委託的編劇。編劇如果接受製作公司的委託,撰寫劇本,而且是由原著改編,編劇必須要求製作公司於編劇合約中載明其所提供的原著,擔保已經獲得原著作者或出版社的授權,以保護自己的權益。設若製作公司缺乏此項擔保,最終製作公司無法取得原著的授權時,編劇也有可能遭受波及,被原著作者質疑共同侵權。實務上曾經發生此類案例,製作公司與原著作者鬧翻,授權合約毀於一旦,作者追究侵權責任,遭連累的編劇有苦難言。
委製方擔保義務之例示條文如下:
--------------------------
1.若甲方(製作公司)提供第三方創作之故事大綱、文本、小說、漫畫、電玩、劇本或其他著作(下稱「他人著作」)供乙方(編劇)使用撰擬成為電影劇本或其他衍生著作,甲方應擔保已取得合法授權,使乙方依本合約使用他人著作不致違法侵權。
2.甲方保證其提供之創作方向或修改方案不涉及毀謗、抄襲、侵害著作權、肖像/隱私/名譽權等情事。
3.如果乙方於執行工作時對使用他人著作之權利有疑慮,應提前書面告知甲方。若甲方決定乙方需繼續執行撰寫工作,倘使日後發生損害,由甲方承擔法律責任,與乙方無涉。乙方如因此蒙受任何損害(含律師費、訴訟費、和解金等),甲方需賠償之。
--------------------
3.IP原著作者承接改編授權責任
出版社經紀代理作者的原著影視化授權工作,授權範圍包含改編電影、電視、網路劇本及拍攝影片,作者與出版社享有分潤通常為七三拆帳,出版社取得授權金之30%,屬於合理的商業條件。製作公司在影視化改編過程中,可能遇及出版社經紀代理期間是否足敷授權改編影視作品之期間,實務上曾發生此類紛爭。倘使作者委託授權出版社經紀代理的期間為五年,在第三年覓得製作公司的改編商機,俟談妥改編授權合約,已賸餘兩年的經紀期間,而製作公司與出版社簽訂的合約載明三年的改編期限,如果三年未屆滿,出版社的五年經紀代理期間已屆至,其與作者又未續約,製作公司的影視改編權尚存續嗎?設若作者否認逾期之授權期間,製作公司的影視改編計畫是否需擱置、有無侵權之虞?爲了避免此項爭議和風險,出版社與製作公司簽訂原著授權改編合約時,宜商請作者在合約簽名欄共同簽署,表示理解本合約的內容,並同意配合履行,一旦逢及經紀期限屆至,即由作者接續履行影視改編合約合約,不至於陷入空窗期,期能確保原著授權改編合約之完整執行,並保障製作公司的改編權益。
4.原著作者有無返還授權金之義務
影視製作公司取得原著作者或編劇之改編授權,首要亟務通常是進行籌措資金,尤須利用原著故事或劇本大綱向投資方或公部門提案,以尋求充實改編之預算經費。但如原著授權期間無法募資成功,改編案擱置時,製作公司可否要求編劇返還已經支付之授權金?遂滋疑義。實務上曾經發生製作公司募資不順遂,被迫取消改編計畫,於是向編劇索討曾支付之授權金。編劇允諾返還,因爲他被製作公司說服,認爲製作公司實際上未曾利用原著改編寫成劇本,或利用劇本順利募足資金、拍攝影片。
然而作者及編劇完全未曾考慮到授權標的機會成本之喪失,因而產生的不利益及損失。在長達數年的授權期間中,如果雙方未簽署授權合約,原本作者可以將原著小説交給其他製作公司改編,但囿於授權合約約定專屬授權之限制,使得作者失去其他的改編合作之機遇,甚至名利雙收的商機,製作公司須以這筆授權金作為彌補。因此縱使日後製作公司最終未達授權之目的,亦無權要求作者或編劇返還已收取的授權金。
5.IP全面改編後,如何與原編劇之切割
實務上曾經實際發生IP全面改編後,製作公司欲與原編劇之劇本切割,衍生劇本轉讓之談判過程。製作公司選定欲開發之劇本,但劇組評估結果,認為不易拍攝,故經過原編劇的授權後,聘請原編劇改寫劇本,然而改編了半年無法完成,製作公司只好放棄,可是他們又喜愛這個故事的原型,所以製作公司希冀取得編劇的授權,繼續改編。然而,合作的平台方要求劇本不能只取得授權,必須轉讓整個語文著作權,劇本才臻於乾淨完整。製作公司主張改編的劇本方向已經大不相同,只有參考原劇本的人物設定、世界觀的部分,故事整體改變,支線部分進行許多補充與發展,實與原劇本有別,無需另行轉讓。惟此種情形縱然已經大幅變更原劇本情節,製作公司仍需與原編劇的作品切割清楚,以免日後發生爭議。經過雙方切磋協商,原編劇終於同意,製作公司以買斷劇本權利之方式徹底處理,而且要求編劇日後不可創作類似或完全相同的故事,以符合平台方的要求,避免構成違約。
(二)影視改編先簽訂備忘錄
如果影視製作公司與出版社或原著作者洽談授權改編合約,耗時費日細節尚未談妥之際,雙方可考慮先簽訂備忘錄。正式合約與合作備忘錄/意向書,只要經雙方達成合意,加以簽署,在法律上皆具效力,對雙方都產生合約拘束力,根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備忘錄通常先約定重要條件,包括授權期間、授權標的(例如改編哪一本小說)、授權金,並表明雙方合作的意願與事項,故一經雙方簽章,即生法律效力。備忘錄或意向書特別需約明,倘使在特定時間內未簽訂正式合約,備忘錄自動失效。實務上經常忽略此項條文,導致事後雙方無法確定備忘錄究竟繼續發生效力,或已失效?作家或出版社可否再將同一部文學作品授權給第三人,合約條文未交代清楚,可能影響實際之商業運作。為避免備忘錄之執行日後橫生歧見,簽訂備忘錄時,必須載明備忘錄的效力消滅時點。
本章立基於台灣的影視產業,藉由國內、外指標性案例,分析拆解實例運作,彙整IP開發之風險與商業架構。針對每一項IP開發,列舉法律和商業風險,透過策略的擬定與合約的操作,設法進行風險管控,建立IP開發的權利布局與整體商業結構。並就爭議案件,梳理共同的障礙,引以為鑑。最後援引IP開發的合約結構,綜合各式版本,整理為共通實用的商業條件,建立市場機制。
一、IP開發跨界改編
(一) IP改編之商業模式
從事IP開發,首要確立授權改編之商業模式,包括授權主體:需要由何人授權,原著作者或出版社。其次考量授權範圍即改編的項目,改編為電影、影集、動畫、舞台劇或遊戲。繼之,須斟酌權利人授權的地區,只限於台灣地區或包含全世界?日後可否將同一標的轉授權?例如韓國漫畫《梨泰院》授權台灣製作單位大慕影藝公司改編拍攝連續劇,製作完成之後,倘若大慕影藝公司欲授權給美國的製作公司改編為美國版的《梨泰院》,是否可行?在洽商授權之初,需視各自的需求及整體規劃,以決定需否同步授予日後轉授權之權限。接著訂出授權期間及確定授權金。這些議約的條件,相互之間皆具有連動的關係,倘使授權期間長、授權地區廣、改編項目多,授權金自然相應提高。
建立授權改編之商業模式過程中,投資合約的連動關係屬於重要考量,投資條件需與IP開發合約相互參照勾稽,始能避免相互牴觸。包括投資之資金到位時點,可否挹注改編權利金?投資方是否同意IP授權方參與分潤或共同享有改編作品之權利?投資方也可能掌控IP開發的成本預算中授權的權利金,倘使授權標的帶來法律上的風險,例如具有權利瑕疵或授權來源不明,權利金需否降低?違約金需否提高,以備日後證實權利瑕疵造成損害時索討違約金,彌補損失。最後是市場接受度的預測與分析,牽涉到改編有無滿足市場的要求,是否符合原著作者授權改編的範圍,以及票房收入資金回收的評估。
此外,IP跨界改編,同時需考量投資方、合作方的地位與分工。倘使投資方中,有影音串流平台參與,例如Catchplay、HBO或Netflix,有可能投資合約需同步處理發行權授與的約定,因為平台加入投資,必然堅守一項基本商業利益,即影集上架的發行權。在實務上,平台投資方通常要求製作公司必須釋出此項權利,以配合平台之核心業務。在此類合作案中,製作公司需先衡量,合作方平台是否適合發行目前刻正開發製作的影集,可否獲得最大的發行量與收入。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致使製作公司不願意釋出影片之發行權,恐怕雙方的投資合作將告破局。
1.製作公司翻拍外國影視作品之授權關係
⑴韓國漫畫《梨泰院》授權改編台劇
IP開發的過程非常漫長,可能時隔十年、二十年,改編的時機始臻成熟,因此需要耐心以待。例如2001年日本作者宮部美幸原著出版小說《模仿犯》 ,2023年才有機緣完成台灣影集《模仿犯》在Netflix上架 。又如漫畫《梨泰院》2018年在韓國發行,嗣於2020年在韓國改編為連續劇,五年後台灣大慕影藝製作公司決定在台改編。此際《梨泰院》在市場上已經有兩種產品了,究竟要選擇漫畫或連續劇作為改編標的?前者直接以漫畫改編成為台灣的影集,後者需透過連續劇,再改編為台劇,此項評估必須先進行各種選項利弊得失的分析。如果選擇影集,必須連同漫畫也要一起授權,因為連續劇的源頭是從漫畫而來。除非當初漫畫在洽商改編授權的時候,權利人已經同意製作公司可以根據漫畫改編成為連續劇的成果,進行轉授權,無庸再經過漫畫作者的授權。實務上有些製作公司進行改編授權時,業已完整規劃IP開發的藍圖,同步要求原著權利人給予此項承諾,以充分利用原著的商業價值,便於日後衍生著作之合併轉授權。
倘使欲同時取得漫畫與影集的授權,需先究明兩者權利來源是否同一?如果不屬於同一製作公司或作者(含出版社),很難作成包裹式授權,而需增加授權的手續及授權金。反之,如果它的權利集中在同一家公司,例如《我們與惡的距離》影集,第一季、第二季的劇本與影片著作權都由公視享有,倘使一起改編成美國版或韓國版的《我們與惡的距離》,授權金較易商議,授權的手續行政成本也比較低。可是在IP權利來源殊途之情形,製作公司有可能業已取得影集授權,然而原著作品或劇本的授權卻受阻;或者由於超出財務負擔,導致無法改編。因此需要作成抉擇,其間有利弊得失的考量,也有各種機緣的影響,有時候並非開發公司可以掌控的。
⑵韓國電影改編台灣版《比悲傷更悲傷的故事》
IP開發完成,進入市場之後,即將開始IP的生命週期之輪迴,它可能再度被授權改編,或進行研發,甚至有一些小IP產出,進行發行銷售,接續再創造,然後再重新輪迴,所以IP開發是個動態發展、不斷演化的過程。譬如《比悲傷更悲傷的故事》,不僅IP孕育開發的歷程非常漫長,同時凸顯改編選擇權的過程。在韓國,最早是在2009年拍攝發行電影,片名為《最悲傷的故事》,經過了九年的歲月,在台灣才出現改編的電影《比悲傷更悲傷的故事》。接下來2021年拍攝發行影集 ,將面臨一個選擇,究竟要選擇台灣的電影來直接改編,或回頭尋求韓國原著的授權?最終決定從原著韓國電影《最悲傷的故事》進行改編 ,其間有種種的原因,可以確定的是不必然須經台灣電影的授權。這也是IP開發非常自由的地方,當原著與各式改編完成的產品在市場上並列的時候,開發者依然享有極大的選擇自由,端視自身的權利布局與各項資源而定。
⑶以韓國影集《外傷重症中心》之改編為例
韓國影集《外傷重症中心》改編自韓國外科醫生李鐘國的真實故事,屬於真人真事改編的典範,從網路小說改編為網路漫畫,進而製作完整的影集,上架後躍居平台冠軍 。如果台灣的製作公司欲改編成為台版影集,必須得到哪些授權?除了韓劇的劇本與影集之外,是否需要網路小說作者李洛俊的授權?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故事的源頭在於原著,除非影集製作時已經取得小說作者包裹式的授權,允諾原著之改編授權完全交由製作公司處理,包括衍生著作(即影集)改編之後的IP開發;否則仍需回溯取得原著作者的授權。
⑷以日本漫畫《工作細胞》之影視改編為例
又如日本漫畫《工作細胞》連載期間獲得高度之關注,日本漫畫家清水茜授權日本講談社自2015年至2021年刊載出版,授權拍攝真人版電影,2025年上映 。倘若欲將電影《工作細胞》改編成台灣的影集,從原著到劇本皆須取得授權。如果擔心原著作者與代理發行公司之合作關係生變,洽談合約時,不確定作者到底有沒有作成完整的授權,或授權代理期間是否已屆滿,宜由原著作者與出版社一起簽約,較為周全。
至於牽線媒合的單位,例如文策院、文化部,積極進行原著之轉介媒合,媒合單位無需與作家簽訂授權合約,因為這些單位只是居間介紹,並不發生實質的權利義務關係,僅有版權經紀公司需要與作家簽約。站在製作公司的立場,必須考量是否需要同時取得原著與劇本的權利?與編劇之間如何簽約?日後需否進行IP開發?是否需在影視改編時即將全部的改編權利完整獲取?甚至在拍攝製作電影的時候,即需考慮跨國的改編,將同步影響原著的授權。IP開發唯有周全考量,才能以最低的成本獲得最大的開發成果。
2.編劇改編原著之風險
文學作品出版後,改編拍成為影集。改編授權的主體是原著的作者或出版社,被授權的人有可能是受製作公司委託的編劇。編劇如果接受製作公司的委託,撰寫劇本,而且是由原著改編,編劇必須要求製作公司於編劇合約中載明其所提供的原著,擔保已經獲得原著作者或出版社的授權,以保護自己的權益。設若製作公司缺乏此項擔保,最終製作公司無法取得原著的授權時,編劇也有可能遭受波及,被原著作者質疑共同侵權。實務上曾經發生此類案例,製作公司與原著作者鬧翻,授權合約毀於一旦,作者追究侵權責任,遭連累的編劇有苦難言。
委製方擔保義務之例示條文如下:
--------------------------
1.若甲方(製作公司)提供第三方創作之故事大綱、文本、小說、漫畫、電玩、劇本或其他著作(下稱「他人著作」)供乙方(編劇)使用撰擬成為電影劇本或其他衍生著作,甲方應擔保已取得合法授權,使乙方依本合約使用他人著作不致違法侵權。
2.甲方保證其提供之創作方向或修改方案不涉及毀謗、抄襲、侵害著作權、肖像/隱私/名譽權等情事。
3.如果乙方於執行工作時對使用他人著作之權利有疑慮,應提前書面告知甲方。若甲方決定乙方需繼續執行撰寫工作,倘使日後發生損害,由甲方承擔法律責任,與乙方無涉。乙方如因此蒙受任何損害(含律師費、訴訟費、和解金等),甲方需賠償之。
--------------------
3.IP原著作者承接改編授權責任
出版社經紀代理作者的原著影視化授權工作,授權範圍包含改編電影、電視、網路劇本及拍攝影片,作者與出版社享有分潤通常為七三拆帳,出版社取得授權金之30%,屬於合理的商業條件。製作公司在影視化改編過程中,可能遇及出版社經紀代理期間是否足敷授權改編影視作品之期間,實務上曾發生此類紛爭。倘使作者委託授權出版社經紀代理的期間為五年,在第三年覓得製作公司的改編商機,俟談妥改編授權合約,已賸餘兩年的經紀期間,而製作公司與出版社簽訂的合約載明三年的改編期限,如果三年未屆滿,出版社的五年經紀代理期間已屆至,其與作者又未續約,製作公司的影視改編權尚存續嗎?設若作者否認逾期之授權期間,製作公司的影視改編計畫是否需擱置、有無侵權之虞?爲了避免此項爭議和風險,出版社與製作公司簽訂原著授權改編合約時,宜商請作者在合約簽名欄共同簽署,表示理解本合約的內容,並同意配合履行,一旦逢及經紀期限屆至,即由作者接續履行影視改編合約合約,不至於陷入空窗期,期能確保原著授權改編合約之完整執行,並保障製作公司的改編權益。
4.原著作者有無返還授權金之義務
影視製作公司取得原著作者或編劇之改編授權,首要亟務通常是進行籌措資金,尤須利用原著故事或劇本大綱向投資方或公部門提案,以尋求充實改編之預算經費。但如原著授權期間無法募資成功,改編案擱置時,製作公司可否要求編劇返還已經支付之授權金?遂滋疑義。實務上曾經發生製作公司募資不順遂,被迫取消改編計畫,於是向編劇索討曾支付之授權金。編劇允諾返還,因爲他被製作公司說服,認爲製作公司實際上未曾利用原著改編寫成劇本,或利用劇本順利募足資金、拍攝影片。
然而作者及編劇完全未曾考慮到授權標的機會成本之喪失,因而產生的不利益及損失。在長達數年的授權期間中,如果雙方未簽署授權合約,原本作者可以將原著小説交給其他製作公司改編,但囿於授權合約約定專屬授權之限制,使得作者失去其他的改編合作之機遇,甚至名利雙收的商機,製作公司須以這筆授權金作為彌補。因此縱使日後製作公司最終未達授權之目的,亦無權要求作者或編劇返還已收取的授權金。
5.IP全面改編後,如何與原編劇之切割
實務上曾經實際發生IP全面改編後,製作公司欲與原編劇之劇本切割,衍生劇本轉讓之談判過程。製作公司選定欲開發之劇本,但劇組評估結果,認為不易拍攝,故經過原編劇的授權後,聘請原編劇改寫劇本,然而改編了半年無法完成,製作公司只好放棄,可是他們又喜愛這個故事的原型,所以製作公司希冀取得編劇的授權,繼續改編。然而,合作的平台方要求劇本不能只取得授權,必須轉讓整個語文著作權,劇本才臻於乾淨完整。製作公司主張改編的劇本方向已經大不相同,只有參考原劇本的人物設定、世界觀的部分,故事整體改變,支線部分進行許多補充與發展,實與原劇本有別,無需另行轉讓。惟此種情形縱然已經大幅變更原劇本情節,製作公司仍需與原編劇的作品切割清楚,以免日後發生爭議。經過雙方切磋協商,原編劇終於同意,製作公司以買斷劇本權利之方式徹底處理,而且要求編劇日後不可創作類似或完全相同的故事,以符合平台方的要求,避免構成違約。
(二)影視改編先簽訂備忘錄
如果影視製作公司與出版社或原著作者洽談授權改編合約,耗時費日細節尚未談妥之際,雙方可考慮先簽訂備忘錄。正式合約與合作備忘錄/意向書,只要經雙方達成合意,加以簽署,在法律上皆具效力,對雙方都產生合約拘束力,根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備忘錄通常先約定重要條件,包括授權期間、授權標的(例如改編哪一本小說)、授權金,並表明雙方合作的意願與事項,故一經雙方簽章,即生法律效力。備忘錄或意向書特別需約明,倘使在特定時間內未簽訂正式合約,備忘錄自動失效。實務上經常忽略此項條文,導致事後雙方無法確定備忘錄究竟繼續發生效力,或已失效?作家或出版社可否再將同一部文學作品授權給第三人,合約條文未交代清楚,可能影響實際之商業運作。為避免備忘錄之執行日後橫生歧見,簽訂備忘錄時,必須載明備忘錄的效力消滅時點。
配送方式
-
台灣
- 國內宅配:本島、離島
-
到店取貨:
不限金額免運費
-
海外
- 國際快遞:全球
-
港澳店取:
訂購/退換貨須知
退換貨須知:
**提醒您,鑑賞期不等於試用期,退回商品須為全新狀態**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以下商品購買後,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將不提供7天的猶豫期: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食品)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客製化商品)
- 報紙、期刊或雜誌。(含MOOK、外文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電子雜誌、下載版軟體、虛擬商品…等)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刮鬍刀、除毛刀…等)
- 若非上列種類商品,均享有到貨7天的猶豫期(含例假日)。
-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組合商品恕無法接受單獨退貨)必須是您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包含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所有附隨資料文件及原廠內外包裝…等),請勿直接使用原廠包裝寄送,或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
- 退回商品若無法回復原狀,將請您負擔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嚴重時將影響您的退貨權益。




商品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