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
理人生完成式問題解決的準備
一份「生前計畫」
(1)預立疾病治療或安寧照護:預約善終,為自己的生命做主
我請大家先想像一下,如果你從來沒有和家人討論過生死議題,或者你是「單身人瑞」,孤家寡人一個,有一天突然生病,還病得不輕,家人為了是否進行急救而爭吵不休,或無人幫你做主,該怎麼辦?
根據2019年1月6日正式啟動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這是臺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強調病情告知本人、意願人具有選擇與決定權。此法讓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18歲以上或已婚),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申請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與親友和醫療機構共同討論諮商後,意願人即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AD),保障自己未來在面臨5種重大疾病(末期病人、永久植物人、不可逆轉昏迷、極重度失智及其他政府公告疾病)時,可按預立醫療決定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醫療自主權。
如此提早安排,並表達自己善終的意願,一方面是對自己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對親朋好友的一種體貼。而且,在面對生命最後的關鍵時刻,他們可以完全尊重你的意願下行事,心中不會有遺憾或負擔。
(2)預立遺囑:降低紛爭,避免財產分配混亂
在我念高中時,我參加同學父親的喪禮,沒想到儀式中突然出現一位中年婦女帶著男童下跪嚎啕大哭,哭喊:「我夫,你死得太早!孩子太小……」場面頓時非常尷尬。同學家中十分富裕,後來得知那位阿姨是同學父親的親密愛人,等喪事辦完後,為了遺產分配鬧得不可開交,整個家族陷入了混亂。雖然同學母親決定全家移民美國,但還是分派了一部分遺產給那位阿姨和男童。
所以,如果同學父親事先想好,應該對家人坦誠相告,採取預立遺囑方式,降低傷害和紛爭,對生者也是一種善意的撫慰。依據《民法》,在無遺囑情況下的遺產繼承順序是: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姐妹→4祖父母。而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與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共同繼承遺產。換句話說,非婚生子女在繼承遺產時,與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權利。因此,避免家庭成員間的爭產糾紛,也是對親人未來生活的一種保障。
(3)預先做好遺產分配:提早協商分配,家和萬事興
以前,我們忌諱在家人面前討論遺產,認為觸霉頭又起貪婪之心。但是,隨著政府和法律界的宣導,現在已經有愈來愈多人會提早在自己健康的時候,請教律師、會計師協助規畫未來的遺產分配、撰擬遺囑等事宜,期望可以安心按照自己的意願來分配財產,與此同時消除未來親友為了爭產而衍伸的糾紛。
想想自己奮鬥一生,每一分錢皆是自己孜孜矻矻掙下來的,一旦自己無法繼續享用,總是盼望這些財產能夠順利地照護到自己想要分享的人,如果知道自己百年後,家人親友為了這些財產爭得面紅耳赤,甚至還要上法院為了爭取利益互相控訴,而費時傷財,相信沒有人想要看到這樣的畫面。
還有就是有些人會在生前透過「贈與」的方式,將一些財產事先送給繼承人。但是,這類「生前贈與」在法律上還是需要我們特別去了解與注意的。
在此,我先談一樁案例:
桃園汪先生有一兒一女,兒子是早產兒,自小就身體虛弱,所以汪先生對兒子非常照顧,等兒子大學畢業當兵後,還出資新臺幣4000萬元幫他成立一家貿易公司。後來兒子為了打拼事業,始終沒有結婚,加上身體不好,汪先生擔心自己哪天撒手人寰,兒子又孤家寡人一個,將來沒有後代依靠,索性將手上的老本500萬元再餽贈給兒子。可是,女兒認為不公平,但礙於父親在世,不好意思攤在陽光下討論。後來,汪先生因病去世,兒子和女兒開始討論父親的遺產分配,這時候女兒請教了一位陳律師:「我哥哥在父親生前已經拿到4000萬元的財產,為什麼還可以和我再分一次遺產呢?如果我要求哥哥把拿到的4000萬元,列入父親的遺產總額,這樣的話,哥哥是否不可以再分遺產呢?」
上面這樁案例牽涉到「生前特種贈與」的議題:
汪先生在世時,可以自由規畫和處分自己的財產,當他決定去餽贈財產給兒子,這在法律上稱為「生前贈與」。這時候我們需了解的是,這個「贈與」的原因是什麼。按照《民法》第1173條第一項規定:
「繼承人(指子女)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指父母)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這一項規定的意思是,倘若繼承人因為「結婚」、「分居」(指獨立成家)或「營業」(指創業)這三種原因,而在被繼承人生前就有受到財產贈與的話,這三種原因在法律上則稱為「生前特種贈與」,性質上屬於「遺產的預付」。
換言之,被繼承人給繼承人一些錢,不是真的要「贈送」給子女,而是基於子女結婚、獨立成家、創業這三種人生大事而資助子女,這些錢的性質屬於遺產的預付。由此案例來看,汪先生已經提前把遺產分給兒子了,因此他病逝後,他的兒子在受贈的4500萬元這些錢範圍內,就不能再和妹妹去分父親的遺產,較為公平。
結算汪先生身後留下1億元房產,配偶已歿,故一兒一女都是同順位繼承人,每人的應繼分皆為遺產總額的1/2。這時候,兒子所受有4000萬元的利益(即汪先生在生前,基於兒子「營業」(創業)贈送4000萬元的部分需先歸入遺產,也就是汪先生的遺產總額有1億4000萬元(4000萬元贈與+1億元房產),則一兒一女各自可以分得7000萬元遺產【(4000萬元贈與+1億元房產)÷2=7000萬元】,所以兒子已經受贈與4000萬元的部分應扣除,最終只能再領3000萬元,在法律上稱為「歸扣」,而且已經受贈與的財產(4000萬元)不必歸還。另外,汪先生在生前送給兒子500萬元,因為是基於「照顧他餘生」這個原因,不屬於特種贈與「結婚」、「分居」或「營業」三種原因之列,因此500萬元的部分無須納入遺產總額來做計算,也不必歸扣。
(未完待續)
理人生完成式問題解決的準備
一份「生前計畫」
(1)預立疾病治療或安寧照護:預約善終,為自己的生命做主
我請大家先想像一下,如果你從來沒有和家人討論過生死議題,或者你是「單身人瑞」,孤家寡人一個,有一天突然生病,還病得不輕,家人為了是否進行急救而爭吵不休,或無人幫你做主,該怎麼辦?
根據2019年1月6日正式啟動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這是臺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強調病情告知本人、意願人具有選擇與決定權。此法讓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18歲以上或已婚),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申請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與親友和醫療機構共同討論諮商後,意願人即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AD),保障自己未來在面臨5種重大疾病(末期病人、永久植物人、不可逆轉昏迷、極重度失智及其他政府公告疾病)時,可按預立醫療決定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醫療自主權。
如此提早安排,並表達自己善終的意願,一方面是對自己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對親朋好友的一種體貼。而且,在面對生命最後的關鍵時刻,他們可以完全尊重你的意願下行事,心中不會有遺憾或負擔。
(2)預立遺囑:降低紛爭,避免財產分配混亂
在我念高中時,我參加同學父親的喪禮,沒想到儀式中突然出現一位中年婦女帶著男童下跪嚎啕大哭,哭喊:「我夫,你死得太早!孩子太小……」場面頓時非常尷尬。同學家中十分富裕,後來得知那位阿姨是同學父親的親密愛人,等喪事辦完後,為了遺產分配鬧得不可開交,整個家族陷入了混亂。雖然同學母親決定全家移民美國,但還是分派了一部分遺產給那位阿姨和男童。
所以,如果同學父親事先想好,應該對家人坦誠相告,採取預立遺囑方式,降低傷害和紛爭,對生者也是一種善意的撫慰。依據《民法》,在無遺囑情況下的遺產繼承順序是: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姐妹→4祖父母。而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與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共同繼承遺產。換句話說,非婚生子女在繼承遺產時,與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權利。因此,避免家庭成員間的爭產糾紛,也是對親人未來生活的一種保障。
(3)預先做好遺產分配:提早協商分配,家和萬事興
以前,我們忌諱在家人面前討論遺產,認為觸霉頭又起貪婪之心。但是,隨著政府和法律界的宣導,現在已經有愈來愈多人會提早在自己健康的時候,請教律師、會計師協助規畫未來的遺產分配、撰擬遺囑等事宜,期望可以安心按照自己的意願來分配財產,與此同時消除未來親友為了爭產而衍伸的糾紛。
想想自己奮鬥一生,每一分錢皆是自己孜孜矻矻掙下來的,一旦自己無法繼續享用,總是盼望這些財產能夠順利地照護到自己想要分享的人,如果知道自己百年後,家人親友為了這些財產爭得面紅耳赤,甚至還要上法院為了爭取利益互相控訴,而費時傷財,相信沒有人想要看到這樣的畫面。
還有就是有些人會在生前透過「贈與」的方式,將一些財產事先送給繼承人。但是,這類「生前贈與」在法律上還是需要我們特別去了解與注意的。
在此,我先談一樁案例:
桃園汪先生有一兒一女,兒子是早產兒,自小就身體虛弱,所以汪先生對兒子非常照顧,等兒子大學畢業當兵後,還出資新臺幣4000萬元幫他成立一家貿易公司。後來兒子為了打拼事業,始終沒有結婚,加上身體不好,汪先生擔心自己哪天撒手人寰,兒子又孤家寡人一個,將來沒有後代依靠,索性將手上的老本500萬元再餽贈給兒子。可是,女兒認為不公平,但礙於父親在世,不好意思攤在陽光下討論。後來,汪先生因病去世,兒子和女兒開始討論父親的遺產分配,這時候女兒請教了一位陳律師:「我哥哥在父親生前已經拿到4000萬元的財產,為什麼還可以和我再分一次遺產呢?如果我要求哥哥把拿到的4000萬元,列入父親的遺產總額,這樣的話,哥哥是否不可以再分遺產呢?」
上面這樁案例牽涉到「生前特種贈與」的議題:
汪先生在世時,可以自由規畫和處分自己的財產,當他決定去餽贈財產給兒子,這在法律上稱為「生前贈與」。這時候我們需了解的是,這個「贈與」的原因是什麼。按照《民法》第1173條第一項規定:
「繼承人(指子女)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指父母)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這一項規定的意思是,倘若繼承人因為「結婚」、「分居」(指獨立成家)或「營業」(指創業)這三種原因,而在被繼承人生前就有受到財產贈與的話,這三種原因在法律上則稱為「生前特種贈與」,性質上屬於「遺產的預付」。
換言之,被繼承人給繼承人一些錢,不是真的要「贈送」給子女,而是基於子女結婚、獨立成家、創業這三種人生大事而資助子女,這些錢的性質屬於遺產的預付。由此案例來看,汪先生已經提前把遺產分給兒子了,因此他病逝後,他的兒子在受贈的4500萬元這些錢範圍內,就不能再和妹妹去分父親的遺產,較為公平。
結算汪先生身後留下1億元房產,配偶已歿,故一兒一女都是同順位繼承人,每人的應繼分皆為遺產總額的1/2。這時候,兒子所受有4000萬元的利益(即汪先生在生前,基於兒子「營業」(創業)贈送4000萬元的部分需先歸入遺產,也就是汪先生的遺產總額有1億4000萬元(4000萬元贈與+1億元房產),則一兒一女各自可以分得7000萬元遺產【(4000萬元贈與+1億元房產)÷2=7000萬元】,所以兒子已經受贈與4000萬元的部分應扣除,最終只能再領3000萬元,在法律上稱為「歸扣」,而且已經受贈與的財產(4000萬元)不必歸還。另外,汪先生在生前送給兒子500萬元,因為是基於「照顧他餘生」這個原因,不屬於特種贈與「結婚」、「分居」或「營業」三種原因之列,因此500萬元的部分無須納入遺產總額來做計算,也不必歸扣。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