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預法》登場 雙調委修復醫病緊張關係
醫療糾紛時有所聞,《醫預法》以「調解先行」為原則,讓醫、病紛爭不必從對立開始,也有機會在溝通中落幕。
一如往常的每一次,洗腎室的機器嗡嗡響著,小玲(化名)的家人正在洗腎;不同的是,那天有條管線不慎脫落,現場人員發現後火速接上,順利完成洗腎。不料,之後患者病情急轉直下,最後過世。
死亡證明書上的死因是心臟衰竭,但實際上呢?
機構端認為,高齡、共病的患者,本就可能出現病情突然惡化的情況;家屬卻難以接受,質疑過程中的疏漏,難道沒有影響?
悲傷讓人必須抓住一個答案。
小玲決定將這家洗腎中心告上法院,並索賠150 萬元。然而,上法院講究的是證據,光一審就耗費了六年時間。這樁醫療糾紛案,纏訟多年未結案,而類似的情況並不少見。
《醫預法》上路,醫療爭議調解先行
以往,解決醫療紛爭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在法院外調解或調處,分別由地方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醫師公會與地方衛生局負責,約占七、八成;二是走法院訴訟程序,約占兩、三成。
「如果不想調解或調處,可以直接進入訴訟」但執業律師、臺中市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委員陳慧芬提醒,法官非醫療專業,必須請第三方醫療單位鑑定,費時較長且需要支付相關費用,對醫、病兩造均非好事,甚至兩敗俱傷。
不過,2024 年《醫療事故預防與爭議處理法》(簡稱《醫預法》)上路,這個困境有了解決的希望。
《醫預法》有三大原則—事故關懷、調解先行、事故預防。其中,「調解先行」將醫療糾紛定性在「強制調解」,病方在提告醫師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之前,必須先經地方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若和解成立,雙方寫下調解書並送至法院核定,通過後便與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 可強制執行; 如果調解不成,還是可以走法院訴訟程序。
醫律雙調,讓醫、病雙方卸下心防
「如果直接走法院,雙方從開始就處於對立面」陳慧芬點出,訴訟程序嚴謹且制式化,法院著重的是提出證據與攻防,重視醫療過失的因果關係以及損害的評價,也會因此產生一連串費用。
例如:律師費用、裁判費、醫療專業機構的鑑定費用等,而光是鑑定費用就從幾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還可能因程序問題而遭退回重送,曠日廢時。
反觀調解會,她指出,在這個衛生局建立的平台上,當事人、家屬與關係人都能一同參與,醫、病的意見可以在同一個空間充分陳述,同時引進第三方專業意見,由醫師與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組成雙調解委員,一起尋找醫、病的共同利益與和解共識,而且是公益性質,不收取費用。
小玲的情況就是典型的例子。喪親之痛在時光中消磨,但訴訟費用加上家庭經濟負擔,使她難以喘息;而纏訟多年,機構端承受的壓力也不小。雖然雙方都累了,但案子已經在法院審理,人性就是想要拚搏下去,「長年的對立,彼此都像刺蝟一樣」陳慧芬比喻。
這時,《醫預法》上路,小玲的案子經法院送到臺中市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
場景轉換了,冷冰冰的法庭變成一般的會議室,僵硬的對話改成能喝口咖啡再整理情緒的節奏,原本對立的雙方在無形中卸下心防,第一次可以真正聽見彼此。
專業加溝通,讓風險降至最低
「調解會可以為雙方爭取到風險最小、兩邊都能接受的解決方式,讓彼此都是贏家」陳慧芬分享,第三方的資深醫師可以從客觀角度,分析案件是否有疏失,甚至輔以輕鬆、幽默的幾句話,讓氣氛鬆動,再搭配法律專業人士,分析訴訟費用與證據是否有足夠的勝訴機率,「當雙方都無法確定自己能否勝訴,調解就有機會成立。」
曾有一件植牙的醫療糾紛案,因為患者認為自己花費高價植牙,但效果未如預期,植完牙後仍感覺咬合不順,於是,向牙醫診所提出數十萬元的賠償金額。
這個案件進入調解會後,透過第三方專業的牙醫師對病方進行說明,讓患者理解,植牙後產生的不適並非全然是醫方的問題。最後,病方同意醫方象徵性支付1,000 元車馬費,達成和解。
不過,就在要完成和解書的製作時,原本愁容滿面的醫方突然跟陳慧芬說:「我還有一個要求。」「難道是突然改變心意,和解要破局了?」陳慧芬當下一愣,沒有立刻回應。
結果,醫方很認真地說,病患終於理解他,心中大石頭也放下了,能夠順利和解讓他很感動,想要給病患一個擁抱以示誠意。沒想到,病方也很幽默:「我只能讓老婆抱!」此話一出,現場人員不禁莞爾。
在調解案件中,有一種類型的糾紛經常可見但有些棘手,就是醫學美容糾紛。
「難處在於,跟疾病治療不同,醫美的結果相對主觀,」但陳慧芬認為,即便如此,還是有辦法調解成功,「主要在於同理。」
她舉例,曾有一對閨蜜到某家醫美診所進行蘋果肌的注射與拉提,卻分別留下了後遺症—一位是嘴巴無法完全閉合,顏面神經疑似受損;一位是臉部肌肉有凹陷,但醫方認為跟病方在術後沒有完全遵照醫囑有關。
這宗案子來到調解會,陳慧芬坦言,病方的臉部確實看起來不太自然,但她綜合考量後向病方說明,如果走訴訟,衍生的費用再加上官司遙遙無期,工作與生活都將受影響,反而錯失臉部修復的黃金期,得不償失。最後,以雙方都能接受的金額,順利調解成功。
在情緒與事實間找到平衡點
「在調解會比較常看到的是病方情緒激動」陳慧芬表示,這時調解委員除了提出專業意見,也要設法讓他們的情緒平靜下來。
面對這種情況,「要先同理與認同病方,給予病方情緒上的關懷,讓情緒得以適當抒發後,接下來就是用理性的方式分析案件」她補充說明,「《醫預法》上路後,臺中市衛生局調解會的案子暴增,調解成功的比率將近四成,也擋下不少案子進法院,把可能燒起來的火,在衛生局就澆熄了!」
這些年來,「很多訴訟案當事人官司打到最後身心俱疲,需要去身心科就醫,」陳慧芬語重心長地說,調解會這種非訟的解決機制,不僅展現制度的彈性與效率,更讓醫療爭議的處理回到以人為本的位置,尊重專業也承接傷痛,體現出深具人性關懷的社會價值。
醫療糾紛時有所聞,《醫預法》以「調解先行」為原則,讓醫、病紛爭不必從對立開始,也有機會在溝通中落幕。
一如往常的每一次,洗腎室的機器嗡嗡響著,小玲(化名)的家人正在洗腎;不同的是,那天有條管線不慎脫落,現場人員發現後火速接上,順利完成洗腎。不料,之後患者病情急轉直下,最後過世。
死亡證明書上的死因是心臟衰竭,但實際上呢?
機構端認為,高齡、共病的患者,本就可能出現病情突然惡化的情況;家屬卻難以接受,質疑過程中的疏漏,難道沒有影響?
悲傷讓人必須抓住一個答案。
小玲決定將這家洗腎中心告上法院,並索賠150 萬元。然而,上法院講究的是證據,光一審就耗費了六年時間。這樁醫療糾紛案,纏訟多年未結案,而類似的情況並不少見。
《醫預法》上路,醫療爭議調解先行
以往,解決醫療紛爭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在法院外調解或調處,分別由地方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醫師公會與地方衛生局負責,約占七、八成;二是走法院訴訟程序,約占兩、三成。
「如果不想調解或調處,可以直接進入訴訟」但執業律師、臺中市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委員陳慧芬提醒,法官非醫療專業,必須請第三方醫療單位鑑定,費時較長且需要支付相關費用,對醫、病兩造均非好事,甚至兩敗俱傷。
不過,2024 年《醫療事故預防與爭議處理法》(簡稱《醫預法》)上路,這個困境有了解決的希望。
《醫預法》有三大原則—事故關懷、調解先行、事故預防。其中,「調解先行」將醫療糾紛定性在「強制調解」,病方在提告醫師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之前,必須先經地方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若和解成立,雙方寫下調解書並送至法院核定,通過後便與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 可強制執行; 如果調解不成,還是可以走法院訴訟程序。
醫律雙調,讓醫、病雙方卸下心防
「如果直接走法院,雙方從開始就處於對立面」陳慧芬點出,訴訟程序嚴謹且制式化,法院著重的是提出證據與攻防,重視醫療過失的因果關係以及損害的評價,也會因此產生一連串費用。
例如:律師費用、裁判費、醫療專業機構的鑑定費用等,而光是鑑定費用就從幾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還可能因程序問題而遭退回重送,曠日廢時。
反觀調解會,她指出,在這個衛生局建立的平台上,當事人、家屬與關係人都能一同參與,醫、病的意見可以在同一個空間充分陳述,同時引進第三方專業意見,由醫師與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組成雙調解委員,一起尋找醫、病的共同利益與和解共識,而且是公益性質,不收取費用。
小玲的情況就是典型的例子。喪親之痛在時光中消磨,但訴訟費用加上家庭經濟負擔,使她難以喘息;而纏訟多年,機構端承受的壓力也不小。雖然雙方都累了,但案子已經在法院審理,人性就是想要拚搏下去,「長年的對立,彼此都像刺蝟一樣」陳慧芬比喻。
這時,《醫預法》上路,小玲的案子經法院送到臺中市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
場景轉換了,冷冰冰的法庭變成一般的會議室,僵硬的對話改成能喝口咖啡再整理情緒的節奏,原本對立的雙方在無形中卸下心防,第一次可以真正聽見彼此。
專業加溝通,讓風險降至最低
「調解會可以為雙方爭取到風險最小、兩邊都能接受的解決方式,讓彼此都是贏家」陳慧芬分享,第三方的資深醫師可以從客觀角度,分析案件是否有疏失,甚至輔以輕鬆、幽默的幾句話,讓氣氛鬆動,再搭配法律專業人士,分析訴訟費用與證據是否有足夠的勝訴機率,「當雙方都無法確定自己能否勝訴,調解就有機會成立。」
曾有一件植牙的醫療糾紛案,因為患者認為自己花費高價植牙,但效果未如預期,植完牙後仍感覺咬合不順,於是,向牙醫診所提出數十萬元的賠償金額。
這個案件進入調解會後,透過第三方專業的牙醫師對病方進行說明,讓患者理解,植牙後產生的不適並非全然是醫方的問題。最後,病方同意醫方象徵性支付1,000 元車馬費,達成和解。
不過,就在要完成和解書的製作時,原本愁容滿面的醫方突然跟陳慧芬說:「我還有一個要求。」「難道是突然改變心意,和解要破局了?」陳慧芬當下一愣,沒有立刻回應。
結果,醫方很認真地說,病患終於理解他,心中大石頭也放下了,能夠順利和解讓他很感動,想要給病患一個擁抱以示誠意。沒想到,病方也很幽默:「我只能讓老婆抱!」此話一出,現場人員不禁莞爾。
在調解案件中,有一種類型的糾紛經常可見但有些棘手,就是醫學美容糾紛。
「難處在於,跟疾病治療不同,醫美的結果相對主觀,」但陳慧芬認為,即便如此,還是有辦法調解成功,「主要在於同理。」
她舉例,曾有一對閨蜜到某家醫美診所進行蘋果肌的注射與拉提,卻分別留下了後遺症—一位是嘴巴無法完全閉合,顏面神經疑似受損;一位是臉部肌肉有凹陷,但醫方認為跟病方在術後沒有完全遵照醫囑有關。
這宗案子來到調解會,陳慧芬坦言,病方的臉部確實看起來不太自然,但她綜合考量後向病方說明,如果走訴訟,衍生的費用再加上官司遙遙無期,工作與生活都將受影響,反而錯失臉部修復的黃金期,得不償失。最後,以雙方都能接受的金額,順利調解成功。
在情緒與事實間找到平衡點
「在調解會比較常看到的是病方情緒激動」陳慧芬表示,這時調解委員除了提出專業意見,也要設法讓他們的情緒平靜下來。
面對這種情況,「要先同理與認同病方,給予病方情緒上的關懷,讓情緒得以適當抒發後,接下來就是用理性的方式分析案件」她補充說明,「《醫預法》上路後,臺中市衛生局調解會的案子暴增,調解成功的比率將近四成,也擋下不少案子進法院,把可能燒起來的火,在衛生局就澆熄了!」
這些年來,「很多訴訟案當事人官司打到最後身心俱疲,需要去身心科就醫,」陳慧芬語重心長地說,調解會這種非訟的解決機制,不僅展現制度的彈性與效率,更讓醫療爭議的處理回到以人為本的位置,尊重專業也承接傷痛,體現出深具人性關懷的社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