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當教育走進法律,當法律走近教育
這些年,我站在教育現場參與校園事件的調查、審議與訴訟。我曾在調查小組裡,仔細檢視每一份證據;也曾在審議會議中,反覆討論一句話的分寸與影響;也在法庭上,為一方陳述立場、爭取權益。
我陪著老師走進會議室,也陪著家長走過漫長的程序。我在制度裡,看見權責如何釐清;也在第一線,看見情緒如何翻湧。很多時候,事情的起點都不是惡意。我看過老師在調查中才第一次知道,原來自己一直以為的「慣例」,早已踩在線上。我也看過家長在情緒裡急著討公道,卻在事後發現,孩子才是最無辜、最受傷的那一個。還有行政人員在制度與人情之間拉扯,每一個決定,都背著沉重的壓力。
這些畫面裡,沒有絕對的好人與壞人。更多時候,是彼此都在用自己的方式努力,卻因為不理解制度、不熟悉界線,讓傷害悄悄發生。那樣的傷害,是我最不樂見的。我始終相信,多數老師都是在乎孩子的。多數家長,也是想保護孩子的。只是當衝突出現,焦點很容易從「怎麼讓孩子更好」,變成「是誰的錯」。而我在第一線看到的,是另一件事―很多傷害,並不是來自惡意,而是來自不知道界線在哪裡。
因此,我寫這本書。不是為了放大風險,不是為了讓老師害怕,更不是要讓教育只剩下防禦與自保。而是希望―當事情發生時,你知道制度怎麼進行;當壓力來臨時,你理解自己站在哪裡;當外界質疑時,你有專業的底氣。
界線,從來不是用來限制熱情。界線,是讓熱情可以走得更長久。老師是一份生命影響生命的工作。你的一句話,可能會被孩子記很多年。你的一個眼神,可能改變他看待自己的方式。你的一次理解,可能讓他撐過人生低谷。也正因為這份工作如此重要,法律才會對這個角色有更高的期待。期待,不代表敵意。規範,也不等於不信任。那是社會對教育專業的重視。
我長期參與校園事件的調查與審議,也陪伴當事人走過最煎熬的時刻。有時候,我為孩子難過;有時候,我替老師心疼;也有時候,我為制度與現實之間的落差感到沉重。但我始終沒有放棄一件事―讓教育與法律之間,多一點理解。
這本書,是多年實務經驗的整理。它不是冰冷的條文說明,而是從一個個真實案例出發,帶你看見制度設計的理由,也看見那些曾經發生過的代價。我希望老師了解界線,不是為了遠離孩子,而是因為知道如何拿捏分寸,所以更能安心投入。我也希望家長理解程序,不是為了對抗學校,而是為了在衝突之中,依然把孩子放在中心。 真正重要的,從來不是誰輸誰贏,而是孩子能不能在大人的穩定中安心成長。那,才是我們共同守護的核心。
1-0 當投訴來敲門,請先照顧好自己
——給正在教室裡努力的你
那天下午,安安國小教室慢慢安靜了下來,學生們都下課了。靜宜老師坐在位置上,盯著手機螢幕。家長群組的訊息一則一則跳出來。
「老師今天在全班面前說我的小孩佑佑功課寫得亂七八糟。」「沒想到這種事會發生在我們身上,老師怎麼可以公審我的小孩!」「我已經打1999 向教育局投訴了。」她的手指停在螢幕上。
她不是故意的。她只是想提醒作業沒有完成,語氣也沒有提高。可是現在,事情好像已經變成另外一種樣子。她開始反覆回想那節課:是不是我語氣太急?是不是我話說得太直?是不是自己真的哪裡做錯了?
她不是怕調查,她怕的是那個悄悄浮上來的念頭——我是不是不適合當老師?投訴真正刺痛的,不是程序。很多老師跟我說過同樣一句話:「遇到這樣的事情,好像整個人被全盤否定。」
那種感覺,我懂。老師的工作不是照本宣科。你每天面對的是不同的孩子、不同的家庭、不同的情緒。你做的每一個決定,背後都有專業判斷。所以當有人說「老師你做得不對」,刺痛的不是那件事,而是那一瞬間對自我價值的懷疑。但……投訴,是一件事。你,是一個人,兩者不能畫上等號。事件
可以被檢視,但你不需要因此被否定。
收到通報的那一刻,什麼會讓你特別難受?有時候,真正讓人難受的不是家長,而是聽到行政人員說:「已經依法通報。」「怎麼沒先問清楚?」「我們不是同事嗎?」「是不是連學校都不相信我?」
這些情緒,很真實。但我要很誠實地說一件事。在現行規定下,只要學校「知悉疑似事件」,就必須在法定時限內完成通報程序。
通報不是報警,也不是判你有錯。它只是把事情登錄在制度裡,讓後續程序可以啟動。行政此時不是宣告你有錯,而是他也有法定必須承擔的責任。很多時候,不是誰不信任誰,而是角色不同、位置不同。這樣的制度,確實有它冰冷的一面。但它的存在,是為了讓事情有一條可以被釐清的路。
投訴來時,請先穩住自己。第一步,不是解釋,是安定。喝口水,暫時離開教室,把事情寫下來,把經過整理清楚。因為心若亂,再好的說明都站不住。然後,試著問自己:我現在在害怕什麼?客觀上發生了什麼事情?接下來制度會怎麼走?請把「是不是我不好」換成「這件事怎麼處理」。教育現場不是找罪犯,而是找方法。
你會痛,是因為你在乎。如果你不在乎,你不會反覆思索;如果你沒有用心,你不會這麼難受。那份在乎,不是弱點,那是老師最珍貴的部分。但請不要因為一張通知單,就推翻多年來的自己。你不是被一件投訴定義的。定義你的,是你長久以來的專業與陪伴。
制度不一定溫柔,程序不一定貼心,但你可以選擇在制度裡站得穩。當投訴來敲門,請先照顧好自己。因為只有心裡有力量的老師,才有能力陪孩子長大。如果你願意翻開這本書,代表你在乎。而在乎的人,值得被理解。
1-1收到調查通知,我該如何應對?
——教師在校事會議制度中的程序與權利義務
毛律師來解惑
先冷靜,這不代表你有錯
收到調查會議通知,是法律程序啟動的形式要求,不是定罪。目的
是釐清事實、維護學生權益,也保障教師的陳述權。
案件該怎麼走?程序分級處理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民國115年1 月12 日修正,以下簡稱《解聘辦法》)規定,當學校接獲檢舉時,程序會分成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校長召開受理與否之審議會議
依《解聘辦法》第9 條第1 項,校長應邀集外聘的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一人、校事會議委員之教師代表一人、家長代表一人召開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決定是否受理。校長僅得表示意見,無表決權。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解聘辦法》第9 條第3 項)。
第二階段:受理後召開校事會議
若決議受理,學校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解聘辦法》第12 條第1 項)。校事會議由五名委員組成,包括:校長、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教師會代表一人,以及教育/ 法律/ 兒少/ 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解聘辦法》第12 條第2 項)。
校事會議審議後,依案件性質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1. 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類案件
處理方式:由校事會議依《解聘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適用情形:行為人涉及《解聘辦法》第2條第4 款或第5 款情形,即涉及《教師法》第14 條第1 項 第9~11 款(非性別事件)、第15 條第1 項第3 款、第5款(非性別事件)、第16 條第1 項或第18 條第1 項所定情形(《解聘辦法》第13 條第1 項)
2. 一般懲處案件
處理方式:由校事會議認定後,適用或準用《考核辦法》之規
定辦理(《解聘辦法》第13 條第2 項);由學校
派員調查,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考核辦法》第
6 條之1 第2 項)
適用情形:行為人未涉及前述解聘類情形,僅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簡稱《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解聘辦法》第9 條之1、第13 條第2 項;《考核辦法》第6 條之1)
一般懲處案件免組調查小組,可直接由學校派員調查,這是民國115年1 月12 日修正後的新法簡化措施,目的在減輕學校負擔、避免案件流程繁瑣。無論採取何種方式,調查程序的設計都是為了讓教師、學生及檢舉人有機會充分說明自己的立場。換句話說,調查的目的在於釐清事實,而不是「老師一定有錯要被懲處」。
至於涉及性別事件(如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者,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不適用校事會議程序。
調查過程中,你有哪些權利與義務?
兩種程序的權利義務規範不完全相同,以下分別說明:
1. 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類案件(由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調查)
❶ 配合義務:調查期間,教師需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提供相關文
件、資料或陳述意見(《解聘辦法》第19 條第1 項第2 款)。
訪談過程中,學校或調查小組會全程錄音或錄影,但受訪者本人
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解聘辦法》第19 條第1 項第1 款)。
❷ 輔佐人或律師協助制度(新法權益):依民國115 年1 月12 日
修正後的《解聘辦法》第16 條第3 項,當事人於調查小組訪談時,
得請學校教師、家長或其他校內外人員擔任輔佐人,偕同到場,
但人數不得逾二人。律師可以擔任輔佐人,也可依《行政程序法》
第24 條委任為代理人。這是新法為了讓老師在調查中能更安心表
達意見、理解程序而設計的權益保障。需注意,輔佐人的陳述若不適當,調查小組得禁止其陳述(《解聘辦法》第16 條第4 項)。代理人與輔佐人的差異、選擇方式,以及在不同程序中的運作,詳見本書〈1-2 調查時可以請律師陪同嗎?⸺教師在行政程序中的權益〉。
❸ 調查時程: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解聘辦法》第21 條第1 項)。
❹ 不配合的後果:若教師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解聘辦法》第21 條第2 項)。
2. 一般懲處案件(由學校派員調查)
❶ 派員調查依據:學校認案件屬《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範圍時,應派校內人員調查;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考核辦法》第6 條之1 第2 項)。
❷ 調查時程:調查應自派員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延長調查時,學校應通知行為人(《考核辦法》第6 條之1 第3 項)。
❸ 配合義務與輔佐人:《考核辦法》本身未明文規定配合義務及輔佐人制度。實務上,多數學校會比照《解聘辦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讓老師可以提供文件、陳述意見,並請信任的同事或專業人員陪同到場。建議老師收到調查通知時,主動向學校承辦人員確認此項權益,並於到場前準備好相關書面說明資料。
❹ 處理報告與報主管機關備查:調查完成後,學校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處理報告表單予以填載(《考核辦法》第6 條之1 第4 項);除懲處結果經報主管機關核定或由主管機關改核者外,應將處理報告表單及學校相關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考核辦法》第6 條之1 第5 項)。
當教育走進法律,當法律走近教育
這些年,我站在教育現場參與校園事件的調查、審議與訴訟。我曾在調查小組裡,仔細檢視每一份證據;也曾在審議會議中,反覆討論一句話的分寸與影響;也在法庭上,為一方陳述立場、爭取權益。
我陪著老師走進會議室,也陪著家長走過漫長的程序。我在制度裡,看見權責如何釐清;也在第一線,看見情緒如何翻湧。很多時候,事情的起點都不是惡意。我看過老師在調查中才第一次知道,原來自己一直以為的「慣例」,早已踩在線上。我也看過家長在情緒裡急著討公道,卻在事後發現,孩子才是最無辜、最受傷的那一個。還有行政人員在制度與人情之間拉扯,每一個決定,都背著沉重的壓力。
這些畫面裡,沒有絕對的好人與壞人。更多時候,是彼此都在用自己的方式努力,卻因為不理解制度、不熟悉界線,讓傷害悄悄發生。那樣的傷害,是我最不樂見的。我始終相信,多數老師都是在乎孩子的。多數家長,也是想保護孩子的。只是當衝突出現,焦點很容易從「怎麼讓孩子更好」,變成「是誰的錯」。而我在第一線看到的,是另一件事―很多傷害,並不是來自惡意,而是來自不知道界線在哪裡。
因此,我寫這本書。不是為了放大風險,不是為了讓老師害怕,更不是要讓教育只剩下防禦與自保。而是希望―當事情發生時,你知道制度怎麼進行;當壓力來臨時,你理解自己站在哪裡;當外界質疑時,你有專業的底氣。
界線,從來不是用來限制熱情。界線,是讓熱情可以走得更長久。老師是一份生命影響生命的工作。你的一句話,可能會被孩子記很多年。你的一個眼神,可能改變他看待自己的方式。你的一次理解,可能讓他撐過人生低谷。也正因為這份工作如此重要,法律才會對這個角色有更高的期待。期待,不代表敵意。規範,也不等於不信任。那是社會對教育專業的重視。
我長期參與校園事件的調查與審議,也陪伴當事人走過最煎熬的時刻。有時候,我為孩子難過;有時候,我替老師心疼;也有時候,我為制度與現實之間的落差感到沉重。但我始終沒有放棄一件事―讓教育與法律之間,多一點理解。
這本書,是多年實務經驗的整理。它不是冰冷的條文說明,而是從一個個真實案例出發,帶你看見制度設計的理由,也看見那些曾經發生過的代價。我希望老師了解界線,不是為了遠離孩子,而是因為知道如何拿捏分寸,所以更能安心投入。我也希望家長理解程序,不是為了對抗學校,而是為了在衝突之中,依然把孩子放在中心。 真正重要的,從來不是誰輸誰贏,而是孩子能不能在大人的穩定中安心成長。那,才是我們共同守護的核心。
1-0 當投訴來敲門,請先照顧好自己
——給正在教室裡努力的你
那天下午,安安國小教室慢慢安靜了下來,學生們都下課了。靜宜老師坐在位置上,盯著手機螢幕。家長群組的訊息一則一則跳出來。
「老師今天在全班面前說我的小孩佑佑功課寫得亂七八糟。」「沒想到這種事會發生在我們身上,老師怎麼可以公審我的小孩!」「我已經打1999 向教育局投訴了。」她的手指停在螢幕上。
她不是故意的。她只是想提醒作業沒有完成,語氣也沒有提高。可是現在,事情好像已經變成另外一種樣子。她開始反覆回想那節課:是不是我語氣太急?是不是我話說得太直?是不是自己真的哪裡做錯了?
她不是怕調查,她怕的是那個悄悄浮上來的念頭——我是不是不適合當老師?投訴真正刺痛的,不是程序。很多老師跟我說過同樣一句話:「遇到這樣的事情,好像整個人被全盤否定。」
那種感覺,我懂。老師的工作不是照本宣科。你每天面對的是不同的孩子、不同的家庭、不同的情緒。你做的每一個決定,背後都有專業判斷。所以當有人說「老師你做得不對」,刺痛的不是那件事,而是那一瞬間對自我價值的懷疑。但……投訴,是一件事。你,是一個人,兩者不能畫上等號。事件
可以被檢視,但你不需要因此被否定。
收到通報的那一刻,什麼會讓你特別難受?有時候,真正讓人難受的不是家長,而是聽到行政人員說:「已經依法通報。」「怎麼沒先問清楚?」「我們不是同事嗎?」「是不是連學校都不相信我?」
這些情緒,很真實。但我要很誠實地說一件事。在現行規定下,只要學校「知悉疑似事件」,就必須在法定時限內完成通報程序。
通報不是報警,也不是判你有錯。它只是把事情登錄在制度裡,讓後續程序可以啟動。行政此時不是宣告你有錯,而是他也有法定必須承擔的責任。很多時候,不是誰不信任誰,而是角色不同、位置不同。這樣的制度,確實有它冰冷的一面。但它的存在,是為了讓事情有一條可以被釐清的路。
投訴來時,請先穩住自己。第一步,不是解釋,是安定。喝口水,暫時離開教室,把事情寫下來,把經過整理清楚。因為心若亂,再好的說明都站不住。然後,試著問自己:我現在在害怕什麼?客觀上發生了什麼事情?接下來制度會怎麼走?請把「是不是我不好」換成「這件事怎麼處理」。教育現場不是找罪犯,而是找方法。
你會痛,是因為你在乎。如果你不在乎,你不會反覆思索;如果你沒有用心,你不會這麼難受。那份在乎,不是弱點,那是老師最珍貴的部分。但請不要因為一張通知單,就推翻多年來的自己。你不是被一件投訴定義的。定義你的,是你長久以來的專業與陪伴。
制度不一定溫柔,程序不一定貼心,但你可以選擇在制度裡站得穩。當投訴來敲門,請先照顧好自己。因為只有心裡有力量的老師,才有能力陪孩子長大。如果你願意翻開這本書,代表你在乎。而在乎的人,值得被理解。
1-1收到調查通知,我該如何應對?
——教師在校事會議制度中的程序與權利義務
毛律師來解惑
先冷靜,這不代表你有錯
收到調查會議通知,是法律程序啟動的形式要求,不是定罪。目的
是釐清事實、維護學生權益,也保障教師的陳述權。
案件該怎麼走?程序分級處理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民國115年1 月12 日修正,以下簡稱《解聘辦法》)規定,當學校接獲檢舉時,程序會分成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校長召開受理與否之審議會議
依《解聘辦法》第9 條第1 項,校長應邀集外聘的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一人、校事會議委員之教師代表一人、家長代表一人召開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決定是否受理。校長僅得表示意見,無表決權。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解聘辦法》第9 條第3 項)。
第二階段:受理後召開校事會議
若決議受理,學校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解聘辦法》第12 條第1 項)。校事會議由五名委員組成,包括:校長、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教師會代表一人,以及教育/ 法律/ 兒少/ 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解聘辦法》第12 條第2 項)。
校事會議審議後,依案件性質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1. 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類案件
處理方式:由校事會議依《解聘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適用情形:行為人涉及《解聘辦法》第2條第4 款或第5 款情形,即涉及《教師法》第14 條第1 項 第9~11 款(非性別事件)、第15 條第1 項第3 款、第5款(非性別事件)、第16 條第1 項或第18 條第1 項所定情形(《解聘辦法》第13 條第1 項)
2. 一般懲處案件
處理方式:由校事會議認定後,適用或準用《考核辦法》之規
定辦理(《解聘辦法》第13 條第2 項);由學校
派員調查,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考核辦法》第
6 條之1 第2 項)
適用情形:行為人未涉及前述解聘類情形,僅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簡稱《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解聘辦法》第9 條之1、第13 條第2 項;《考核辦法》第6 條之1)
一般懲處案件免組調查小組,可直接由學校派員調查,這是民國115年1 月12 日修正後的新法簡化措施,目的在減輕學校負擔、避免案件流程繁瑣。無論採取何種方式,調查程序的設計都是為了讓教師、學生及檢舉人有機會充分說明自己的立場。換句話說,調查的目的在於釐清事實,而不是「老師一定有錯要被懲處」。
至於涉及性別事件(如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者,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不適用校事會議程序。
調查過程中,你有哪些權利與義務?
兩種程序的權利義務規範不完全相同,以下分別說明:
1. 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類案件(由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調查)
❶ 配合義務:調查期間,教師需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提供相關文
件、資料或陳述意見(《解聘辦法》第19 條第1 項第2 款)。
訪談過程中,學校或調查小組會全程錄音或錄影,但受訪者本人
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解聘辦法》第19 條第1 項第1 款)。
❷ 輔佐人或律師協助制度(新法權益):依民國115 年1 月12 日
修正後的《解聘辦法》第16 條第3 項,當事人於調查小組訪談時,
得請學校教師、家長或其他校內外人員擔任輔佐人,偕同到場,
但人數不得逾二人。律師可以擔任輔佐人,也可依《行政程序法》
第24 條委任為代理人。這是新法為了讓老師在調查中能更安心表
達意見、理解程序而設計的權益保障。需注意,輔佐人的陳述若不適當,調查小組得禁止其陳述(《解聘辦法》第16 條第4 項)。代理人與輔佐人的差異、選擇方式,以及在不同程序中的運作,詳見本書〈1-2 調查時可以請律師陪同嗎?⸺教師在行政程序中的權益〉。
❸ 調查時程: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解聘辦法》第21 條第1 項)。
❹ 不配合的後果:若教師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解聘辦法》第21 條第2 項)。
2. 一般懲處案件(由學校派員調查)
❶ 派員調查依據:學校認案件屬《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範圍時,應派校內人員調查;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考核辦法》第6 條之1 第2 項)。
❷ 調查時程:調查應自派員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延長調查時,學校應通知行為人(《考核辦法》第6 條之1 第3 項)。
❸ 配合義務與輔佐人:《考核辦法》本身未明文規定配合義務及輔佐人制度。實務上,多數學校會比照《解聘辦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讓老師可以提供文件、陳述意見,並請信任的同事或專業人員陪同到場。建議老師收到調查通知時,主動向學校承辦人員確認此項權益,並於到場前準備好相關書面說明資料。
❹ 處理報告與報主管機關備查:調查完成後,學校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處理報告表單予以填載(《考核辦法》第6 條之1 第4 項);除懲處結果經報主管機關核定或由主管機關改核者外,應將處理報告表單及學校相關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考核辦法》第6 條之1 第5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