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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暴力的過去與現狀(摘錄)

淺談暴力
暴力一詞涵蓋各種攻擊行為,像是父母暴打小孩、伴侶家暴或殺害另一半、幫派人士掃除異己、小伙子起哄性侵女性、軍人或警方凌遲嫌疑犯、童兵被下令殺戮、自殺炸彈客殃及無辜、叛亂份子對車縱火或是村民亂刀砍死鄰居等等。暴力的樣貌千百種,存在於各種社會或文化中,這也讓我們不禁好奇,暴力到底是不是人性的一部分?整個社會都充滿暴力、每個人也都有暴力傾向,但是不同社會或不同人,暴力的程度都不一樣。從古自今,如果人類社會都一直存在著暴力,這對我們這個物種來說,暴力代表著什麼?暴力傾向是天生的嗎?還是說人類必須刻意提醒自己參與暴力活動?以前的人是否比現代人更容易出現暴力行為(當然,這取決於我們所討論的文化)?或者說,暴力其實是個社會工具或者具備社會功能,並與該地文化息息相關呢?

本書探討近代暴力的簡史,一路追朔回十八世紀,但如果你想要瞭解特定的暴力行為,可以繼續往前幾個世紀進行研究。同時,本書也會比較現代的暴力與過去有何異同,以及這些差異有什麼重要性。也就是說,我們必須認識暴力,並瞭解暴力在不同地區所呈現的樣貌。要讀懂暴力的前世今生,就要先認知到暴力跟文化高度相關。舉例來說,某一行為在特定社會中不可饒恕;但在其他地方又可能是合情合理的作為。不同社會判定暴力行為的標準不大相同,有些人能夠接受、有些人卻不能接受。如同歷史學家弗西斯卡・洛茲(Francisca Loetz)所言,核心的問題並不是「什麼是暴力?」而是「暴力是如何存在於不同的社會中?」。換句話說,暴力並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只是一種你所見到的行為而已,暴力是在特定文化、社會、政經環境下的集體認同。

如何定義「暴力」
每個人對於暴力會有不同的解釋方式,不過無論你怎麼定義它,在你閱讀這段文字的同時,暴力正在世界上其他角落發生。為了瞭解暴力,舉凡暴力的意義、機制、功能和目的等,我們必須要先瞭解自己所生活的世界。這些暴力行為會凸顯出施暴者或施暴團體的背景,或是更宏觀地顯露出施暴者所處的社會環境,像是其國家狀況以及整個體制等等。然而,暴力是個模稜兩可的概念,其定義會隨著時空背景的不同而跟著改變,取決於讀者所處的社會文化或政治風氣。這個概念非常重要,因為「暴力」是整體社會的共同認知。除此之外,不同種類的暴力,像是強姦、殺人、弒嬰、屠殺或種族清洗等,都沒有明確的定義方式,每個人對於該項暴力的真實內涵都有不同的認知。

當人們討論暴力時,普遍會問到的問題就是「到底什麼是暴力?」這個問題並沒有明確的解答,要視情況而定。這樣回答聽起來有點輕率,讓我用兩個對於暴力的解釋方式來詳述我的看法,一個定義比較狹隘,而另一個定義則是比較宏觀。

第一種定義是由荷蘭犯罪學家皮特・斯皮倫堡(Pieter Spierenburg)所提出,他從人類學家大衛・里奇斯(David Riches)那得到靈感,並將暴力定義為「蓄意的侵犯行為,進而破壞他人身體的物理完整性。」這種對於暴力的概念僅侷限在對他人身體造成肉體上的傷害,而不包含精神暴力或是暴力行為後所產生的心理創傷等等。

第二種比較廣泛的定義方式則是出自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其表示暴力就是「蓄意地使用身體的力量或權力,對自身、他人、群體或社會進行威脅跟傷害,造成或極有可能導致損傷、死亡、精神創傷、發育障礙或是權益受到剝奪等。」這種定義方式不僅將暴力視為身體上的侵犯而已,還包括暴力行為所產生的後續情感傷害以及心理創傷。

在這兩個定義中,重點在於「蓄意」二字,因此暴力行為不包含像是車禍或是意外射擊等過失,而大多數殘暴行為都屬於暴力的範疇,像是戰爭、謀殺、強姦、酷刑、體罰、械鬥、自殺以及由國家主導的暴力行為等等。然而,這兩種定義方式都沒有提到對於非生命物體的破壞,像是在種族清洗過程中,對於受害者的財產或是所處地點的文化遺址所產生的破壞,或者是人們過去幾世紀以來對於野生動物或是整體環境所造成的巨大傷害等。

其他學者則是竭盡所能地補充對於「暴力」的定義,希望能夠增加那些非傳統的暴力行為,像是在現代社會中,強制或是剝削他人的體系,例如奴隸制度、強迫勞動、人口販運、器官買賣,或是對貧窮視而不見,導致窮人身體出現各項疾病或早逝等現象,甚至是資源的過度開發導致環境惡化等等。而部分學者也希望可以拓展「暴力」的範疇,將暴力的定義延伸到種族歧視、監禁行為(包含衍生的生理或心理暴力)、可預防事故或疾病所導致的死亡、虐待行為、殘忍對待動物、工業化屠殺食用動物、霸凌、羞辱或是言語暴力(特別是所說的話導致他人自傷或自殺)等行為。採用宏觀暴力定義的學者們普遍主張暴力不能僅僅討論肉體上的傷害,是否為暴力行為也並不侷限於「蓄意」二字,因為暴力行為所產生的後果常常都不是刻意而為之;就算已經事先預謀暴力行為,其造成的影響往往都可能出乎意料。

有鑑於此,我們可以看出要精準定義「暴力」的難度非常地高,上述關於暴力的廣泛類別也不太可能全部都在這本簡史中進行深入探討。因此,我不得不略過部分討論暴力形式的知名學者,例如最早提出結構性暴力概念的挪威社會學家約翰・加爾東(Johann Galtung)、發展象徵性暴力概念的法國社會學家皮埃爾・布迪厄(Pierre Bourdieu)以及主張所謂「主觀」(高度顯性)以及「客觀」(隱性)暴力有所區隔的斯洛維尼亞哲學家斯拉沃・齊澤克(Slavoj Žižek)等人。這三位學者都對「蓄意」的概念都提出質疑,認為暴力不能簡單歸類成肉體上所遭受的經驗而已,特別是暴力行為所產生的結果常常都是意想不到或是意料之外的。

由於本書只是關於暴力的通識讀本,所以我採用比較狹隘的定義方式,主要的討論範圍都會侷限於行為者在有意識的前提下,做出蓄意的暴力行為,因而傷害其他人、其他團體或是社群,導致他人受到損傷或是死亡。我的重點都放在比較外顯的實體暴力行為,像是人際暴力、性別暴力、群體暴力、宗教脅迫、性暴力、犯罪行為或是政治上的暴力活動,其他非實體的暴力形式則不在本書的討論範圍,只會在最後一章輕描淡寫,快速提及而已。

認識「暴力」的方法
「暴力」的定義百百種,研究暴力的方法論也非常多,主要看你想從哪個領域切入,像是演化心理學家、社會生物學家、人類學家、考古學家、生物考古學家、心理學家、精神病學家、犯罪學家、歷史學家、社會學家、政治學者等等都有關於暴力的相關論述,從人類或動物的起源開始,一直到當代的理論,討論範圍包含暴力的起因、意涵或是所導致的結果等。不論是從哪個學科出發,相關的討論都圍繞在人類是否天生就有暴力傾向,也就是說,暴力特質是否寫在基因裡,是我們演化的一部分;或是說暴力行為跟我們所處的文化或歷史背景息息相關。

對於演化心理學家而言,暴力可以追朔回史前時代,這是我們的生物機制,隨著人類演化了好幾個世紀,我們好鬥的衝動可能源自於生理需求,像是取得食物、其它珍貴資源或是求偶,也可能是為了躲避天敵,所以暴力的習性能夠確保人類順利繁衍。從演化的角度看來,暴力可能是因為生理衝動(動機),所以是基因或是賀爾蒙主宰我們的暴力行為。舉例來說,攻擊他人是一個手段,確保我們可以達成特定的目標,像是取得食物、住所或是配偶。基因本身不會讓人類變暴力,基因只是讓人類有暴力的傾向而已。阿札・加特(Azar Gat)認為演化論的假說跳脫暴力到底是「先天還是後天」的討論,而是強調暴力行為是種策略,有部分是與生俱來,但也有部分是後天習得。也就是說,環境扮演重要的角色,負責影響我們基因的表現。這個理論也成功解釋,因為每個人生長的環境不同,所以某些社會較具有暴力傾向。而某些演化理論學家則更進一步認為,特定的生理特徵會隨著時間發展,並且經過篩選而保留,目的是要確保人類物種得以延續,因此,以某項研究為例,拳頭跟臉部演化至今,為了讓男性在打鬥時,拳頭能對對方造成傷害;而臉則是可以接收攻擊,藉此降低損傷。

然而,生物心理學家並不接受演化心理學的論點,像是安東尼奧・達馬吉歐(Antonio Damasio)與大衛・布勒(David J. Buller)雙雙表示,天擇並不會造成物種產生相同的心理特質。布勒表示,人類的大腦在過去十萬年間出現很大的變化,而演化心理學家並不接受這個看法。不過,最近學界已經不再討論生物特性跟文化是如何改變「暴力」的本質,因為科學家都普遍認同文化所扮演的角色;歷史學家也漸漸接受不同生物特性會影響人類的特定行為。

學者還提出另一種方式,來比較現代人和人類祖先在暴力本質上有何異同,主要透過研究近代所謂的「純」狩獵採集社會,像是澳洲原住民或亞馬遜居民等。從這些研究對象中發現,單看數據而言,原始社會的謀殺率比起現代文明社會高出許多。部分人類學家從該研究結果推定,這些「純」狩獵採集社會應該跟史前時代的原始社會特性十分相似,因此這些地區現今較高的謀殺率應該也如實反映過去的實際樣貌。

對於某些學者來說,根據現代狩獵採集社會的狀況來推斷史前時代的情形頗具爭議,但這些研究卻為人類學界的相關討論注入新的想法。先前人類學家分成兩派,一派認為史前農業社會非常暴力,時常處於戰爭狀態;另一派則挑戰這種概括而論的說法,而認為早期人類並不暴力。人類學界與歷史學界過去普遍相信第一派論點,直到勞倫斯・基利(Lawrence Keeley)在 1996 年發表著作「史前戰事」(War Before Civilization)而帶來新一派研究觀點,這些論述與激辯一直持續至今。基利對於史前時代的衝突與部落間的紛爭提出發人深省的見解,從不同角度檢視考古證據,破除人類學界對於狩獵採集社會是否和平的「迷思」。

其他人類學家,像是道格拉斯・佛萊(Douglas Fry)與布萊恩・佛格森(Brian Ferguson)則質疑基利的論點,並認為早期人類其實不喜歡與人接觸,所以不會有群體間的暴力行為,因此,他們的生活相對平和。根據這些學者的論點,暴力行為或是廣義的「戰爭」(這裡泛指有明確的社會組織性,並且是兩個以上的群體對於其他人採取致命性的集體攻擊行為),到了一萬兩千年前才出現,當時人類剛發展成定居生活,並且開始使用農耕技術。這些討論的癥結點在於對「戰爭」一詞的定義,以及「文化」上的問題,換言之,他們必須要有發起戰爭的動機,而不單只是為了稀缺資源而已。有鑒於此,戰爭可說是錯綜複雜且階層分明的社會產物。現在學界逐漸達成共識,認為群體間的暴力行為(即戰爭)幾乎可以在所有的史前社會中發現,但是目前針對戰爭的頻率、本質、角色以及其重要性則沒有相同的定論。

當然,我們也有考古紀錄。目前,考古學家與生物考古學家會根據兩個東西,討論暴力行為是否存在於遠古時期,第一個就是描述群體間暴力行為的岩畫;而第二個則是過去人類的遺骸,學者會檢視骨骼上是否有外傷(頭部重創、骨折等)或是有武器侵入的跡象,因而導致死亡。但是,大家都知道成功解讀岩畫內容的難度非常高,要判斷骨骸上的損傷成因也是難如登天,因為時間久了,沒辦法確切知道這些傷痕是因為打架,還是因為意外或是其他儀式而造成。目前,已經有多處來自中石器跟新石器時代的「大屠殺現場」在部分歐洲及非洲地區出土(有趣的是,至今還沒在東南亞或東亞發現同一時期的遺跡),但再往前到古石器時代(開始有許多人類生活的時期)就找不到任何講述群體衝突的岩畫或是有明顯外傷的遺骨。

目前關於狩獵採集社會的相關論述部分圍繞在湯瑪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以及尚-雅各・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的著作。霍布斯認為人際關係充滿暴力,而這些暴力傾向是社交生活中非常自然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盧梭則是相信「人性本善」,是整個文明把人類帶壞。但這兩種觀點都站不住腳,人類的暴力傾向並不是非黑即白;人類會有暴力的衝動或是殘暴行為,但是人類也能夠互相合作、攜手共進。事實上,我們現今社會的發展就是仰賴大多數人類和平地與他人互動而成。

社會學家常常會透過歷史,解釋人類的暴力行為。三大著名的暴力理論學家分別是馬克斯・韋伯(Max Weber, 1864~1920)、諾博特・伊里亞思(Norbert Elias, 1897~1990)以及米歇爾・傅柯(Michel Foucault, 1926~1984),稍後我會再跳回來討論他們,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三位在學界扮演具足輕重角色的暴力理論三巨頭恰巧都是西歐人,他們是現代社會討論「暴力」的核心,也就是說,對於暴力的論述都是站在西方的視角。我們必須用非西方的角度來重新審思「暴力」,但是礙於篇幅,本書仍是只有涵蓋西方為主的觀點;話雖如此,我還是會盡可能涵蓋其他時代或是不同文化的學者。

雖然韋伯、伊里亞思以及傅柯一致認為,暴力跟「懲罰」的歷史發展以及「國家」息息相關,但他們仍使用不同方法認識暴力。韋伯表示,政治是為了取得權力,而權力到頭來還是建立在暴力與脅迫之上,因而,國家就是個充滿脅迫的體制,數百年來都在鞏固所謂的「暴力壟斷」。伊里亞思認為隨著時間推移,再加上司法體系與政治系統的發展越趨複雜,主流社會不再認為陽剛就應該採取暴力,而開始鄙視個人暴力行為,因為這一點都不「文明」。我們必須要將人類本能「內化」,特別是隱藏攻擊行為,這樣一來,整體社會才會跟進。因此,伊里亞思將國家的崛起歸因於個人自制力的發展,也就是控制自我衝動。傅柯則提及,國家在過去會對人民施暴,像是在眾目睽睽之下公開處刑,藉此壓制反抗國家的聲浪,並且加強政府執政的正當性。各類懲罰都必須要公開展示,這是當時執法的唯一途徑。根據傅柯的說法,這類型的暴力最後逐漸被其他紀律權力取代,像是監獄、軍營、學校和工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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