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被告林丁、王丙涉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案件,依法提出告訴事:
被告林丁前於民國○○年○月○日書立借款契約書(證物一)向告訴人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並以坐落○○縣○○市○○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號建物(原為○○縣○市○○街○○號)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七百五十萬元(證物二)。後因被告林丁無力清償積欠告訴人之借款,詎被告林丁竟與被告王丙欲使上開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後,成為不點交狀態,明知彼此間並無租賃關係存在,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於○○年○○月○○日簽訂之虛偽不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共同前往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登記,使辨理公證業務之公務員,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所掌之公文書即公證書正本上,足以生損害於該法院公證處對公證書內容真實性之管理;嗣告訴人聲請台灣○○地方法院查封拍賣被告林丁上開房地,待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年○月○日派員就上開房地執行查封程序時,被告林丁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並提出前揭已辨竣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公證書,主張上開房屋已有租賃契約關係存在且經公證之事實,而行使該公證書,致使辨理強制執行之書記官登記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該日之「查封筆錄」(當場並無法官在場,證物三),嗣並登載於○○年○月○日○○年度民事執○字第○○○號「拍賣公告」,該「拍賣公告」並載明「拍定後不點交」,足以生損害於法院民事執行查封、拍賣程序之正確性及買受人點交拍定房地之權益。被告林丁、王丙所為,即屬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此依法提出告訴,狀請
鈞署明察,賜傳喚被告到案,偵查起訴,以儆不法。
謹狀
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公鑒
證物一:借款契約書。
證物二、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證物三、查封筆錄。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蔡乙
被告林丁前於民國○○年○月○日書立借款契約書(證物一)向告訴人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並以坐落○○縣○○市○○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號建物(原為○○縣○市○○街○○號)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七百五十萬元(證物二)。後因被告林丁無力清償積欠告訴人之借款,詎被告林丁竟與被告王丙欲使上開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後,成為不點交狀態,明知彼此間並無租賃關係存在,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於○○年○○月○○日簽訂之虛偽不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共同前往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登記,使辨理公證業務之公務員,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所掌之公文書即公證書正本上,足以生損害於該法院公證處對公證書內容真實性之管理;嗣告訴人聲請台灣○○地方法院查封拍賣被告林丁上開房地,待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年○月○日派員就上開房地執行查封程序時,被告林丁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並提出前揭已辨竣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公證書,主張上開房屋已有租賃契約關係存在且經公證之事實,而行使該公證書,致使辨理強制執行之書記官登記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該日之「查封筆錄」(當場並無法官在場,證物三),嗣並登載於○○年○月○日○○年度民事執○字第○○○號「拍賣公告」,該「拍賣公告」並載明「拍定後不點交」,足以生損害於法院民事執行查封、拍賣程序之正確性及買受人點交拍定房地之權益。被告林丁、王丙所為,即屬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此依法提出告訴,狀請
鈞署明察,賜傳喚被告到案,偵查起訴,以儆不法。
謹狀
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公鑒
證物一:借款契約書。
證物二、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證物三、查封筆錄。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蔡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