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1~0227_國中小參考書

我們與漂綠的距離:國際規範下臺灣的反漂綠挑戰與解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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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漂綠,已成永續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反漂綠,需要制度而非口號,
從國際規範到臺灣法制的關鍵解析。

隨著淨零轉型與永續金融快速推進,企業氣候承諾、永續揭露與綠色投資大量出現,但相應的法律與監理制度尚未同步完善,使「漂綠」逐漸轉變為影響市場信任、金融決策與政策執行成效的制度性風險。對實務工作者而言,關鍵已不在於是否揭露,而在於揭露內容是否具備可驗證性,以及責任應如何歸屬。
本書系統整理企業與金融市場中的漂綠樣態,並透過比較法分析歐盟、英國、新加坡與美國的反漂綠制度設計,進一步檢視臺灣現行法制在規範層級、適用範圍與執行工具上的不足,提出分短、中、長期的法制精進建議,作為政策制定者與永續實務工作者的重要參考。

作者

黃品涵
學歷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現職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永續管理師
經歷
環保署(現環境部)研究計畫研究助理
研究領域
持續關注國際氣候法制、永續資訊揭露與反漂綠規範發展。作為一位熱愛探索「永續」多重可能的實踐者,持續從實務現場出發,思考制度設計如何回應企業與政策推動中的現實限制,並以此期許自身成為「連結永續理論與實務、策略與行動之間的橋樑」。

范建得
學歷
美國普傑桑大學法律博士
現職
國立清華大學永續學院院長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主持國立清華大學生物倫理與法律中心、國立清華大學區塊鏈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
學術領域
公平交易法、經濟法、智慧財產權法、區塊鏈法律與政策、生物科技法、能源及自然資源法、研究倫理等
著作
《公平交易法釋義》(一) :限制競爭篇
《公平交易法釋義》(二) :限制競爭篇(續)
《公平交易法:獨占.結合.聯合市場力量之管制》
《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
《不實廣告》
《公平交易法Q&A:範例100》

目錄

【目 次】
自 序
摘 要
壹、緒論
一、緣起與國際現況
二、名詞解釋與定義
(一)漂綠
(二)自身減量與市場交易機制
(三)遵約性市場及自願性市場
(四)強制性揭露規範及自願性揭露規範
三、研究動機
四、研究方法與範圍
五、研究架構
貳、背景:漂綠與反漂綠現象之緣起
一、引言
二、背景:自「公私協力」及「綠色金融」而來的自願性市場熱潮
(一)國際氣候法制發展
(二)發展方向一:公私協力
(三)發展方向二:綠色金融
三、問題探討:漂綠與反漂綠規範現況
(一)漂綠問題之現況與成因
(二)非財務資訊揭露規範現況:全球性自願性揭露規範為主,慢慢走向強制性揭露規範
(三)我國反漂綠規範現況及潛在危機
參、比較法研究
一、簡介各國反漂綠規範近況
(一)歐盟反漂綠規範
(二)英國反漂綠規範
(三)新加坡反漂綠規範
(四)美國反漂綠規範
二、總結各國法案狀況
(一)各國規範涉及範圍比較
(二)規範訂定背後考量比較
肆、我國反漂綠規範之精進建議
一、我國與各國之異同
(一)我國遵約性市場動力較低
(二)自願性市場受國際規範及趨勢影響較大
(三)監督效能與資源誘因不足,恐無法達成良性反漂綠效果
(四)漂綠認知與意識不足,恐無法達成良性反漂綠效果
二、可能質疑與因應之道
(一)制定反漂綠規範,致使法遵成本過高?
(二)制定反漂綠規範無助於氣候行動及綠色金融?
(三)不需制定專法,依據現有規範各自分散修法即可?
三、對於我國反漂綠規範之具體建議
(一)對於「短期」之建議
(二)對於「中期」之建議
(三)對於「長期」之建議
(四)小結
伍、結論
陸、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
二、英文部分
柒、名詞對照表
捌、附錄
一、反漂綠在實際執行面上之不足
二、香港反漂綠規範
三、澳洲反漂綠規範
四、法國反漂綠規範
五、英國在永續報告書領域的規定

序/導讀

【自 序】
自論文口試後,不知不覺竟已過了一年的時間了。這一年來,不僅是自己的身份從學生轉變為社會人士,永續領域也風起雲湧,發生了諸多新的變化。真正出社會後,最感辛苦與掙扎的,莫過於現實與理想的差距與挑戰。作為學生時,雖然能夠略微想像實踐的困難,在擔任實習期間,也稍稍有所體會永續落實與轉型的難題,但當自己真正走入社會,要為自己謀一條生路、為組織貢獻自己的價值時,肩上的重擔越發沉重。理想是,貫徹自己的價值,做符合自己價值的工作與行動;現實卻是,大家都知道永續轉型很重要、很好,但實際能付出多少資源去做這件事?遇到困難時,我們是否有能力解決這些問題?成本效益、跨部門整合與合作、產業及組織,甚至部門文化、各類利害關係人需求(不只是組織外的,更是組織內的)等,皆是橫亙於每個永續實踐者面前難以透過一己之力跨越的關卡。
撰寫本書時,其實常常覺得成為漂綠者是一件很不值得、很荒謬的事,但現在的自己卻有深刻的體會,漂綠比不漂綠要來得更容易得多。我們與漂綠的距離往往比我們自己想像得要來的更近,若不時時警醒自己,下一刻作為漂綠者的可能就是你我,這不得不令我戰戰兢兢,時刻審視自己每一天的工作。
得益於范建得老師的引薦,以及元華文創李欣芳主編的邀請,這一年來我有機會不斷審視本書,再度就永續最新進展進行更新。2025年,SBTi公布的《企業淨零標準》第二版(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 V2)讓我實際經歷了對永續的幻滅與重生:對理想的幻滅、對希望的重生。我很喜歡朋友欣屏和我討論永續時提到的「樂觀的悲觀主義者」的定位,在這個領域耕耘到現在的我,對這個角色定位越發的自我認同。面對世界的現況,我對於永續理念的實踐感到悲觀;但同時卻也抱持著樂觀態度:對於在這個充滿失望的世界,仍有這麼一群人持續為了創造希望而不斷奮鬥著。以樂觀的心態做一名悲觀主義者,或許是我繼續作為一名永續工作者,持續努力的理由。
撰寫本書的過程中,最想感謝一路支持、陪伴我的家人。父親宗澤從小到大始終讓我衣食無缺,未曾在求學過程中為金錢煩惱過,時刻教導我獨立生活的能力;母親奕雯一直是我心靈上最安穩的港灣,在我糾結茫然之時,給予我支撐下去的力量。哥哥冠程則不忘給我好吃好玩的,讓我能夠在單調生活中有些特別的樂趣。奶奶、外婆和其他可愛的家人們,永遠是我最無法割捨的陪伴。
在漫漫求學路中,指導老師范建得教授不僅在學業上給予我多方指導,也為我提供了研究道路上接觸更多永續的資源與機會。工作方面,范老師更是給予我不遺餘力的支持與鼓勵,讓我能在實習工作與研究生之間切換順暢。口試委員蔡昌憲老師及劉哲良老師提供我許多原先未曾想到的意見,讓本書的完整性更為提升。工研院的主管、師長、同事及夥伴,也在我同時兼顧兩個身份時給予我最大的彈性及方便,不僅引領我學習如何在社會中從事實際工作,更給予我在永續領域搭建基石的機會。
還記得大學時期,對於自己未來的迷惘與不安,直到現在找到前進方向,要感謝求學時期每一位師長及朋友,尤其是讓我第一次接觸氣候法的許耀明老師、引導我進入清大科法所的臧正運老師。我的好夥伴品硯、筱雯、雅筑、翊瑋,還有難以一一細數的,在大學及研究所陪伴我的你們。也要感謝廣閎在我口試結束開始工作的這段期間,持續給我穩定的情緒支持,不斷督促我早日修改完成本書。
初入社會,在身心都背負著不小壓力的情況之下,最難的是心情平穩且持續專注當下、完成手頭上每一件事。最近,我時常想起陳之藩的那句話:「無論什麼事情,得之於人者太多,出之於己者太少,因為要感謝的人太多了,不如謝天吧!」衷心感謝每一個成就著我的天意,也祝福這個世界越來越好,朝永續未來的方向前進。

試閱

壹、緒論
一、緣起與國際現況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於2021年所出具之報告強調:若仍希望控制全球升溫幅度在攝氏1.5度,就必須將全球的碳排放量在2030年之前減半,並在2050年達到所有溫室氣體排放為零之狀態(亦即「淨零」之概念)。
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各國政府雖於2015年簽訂《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以全球升溫不超過攝氏2度,並盡可能不超過攝氏1.5度為目標,約定各自提出國家自主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但僅靠政府由上而下的政策布達及法規強制要求,想要達成全球升溫之控制可謂天方夜譚。幸而,不僅是政府部門在關切氣候問題,近年來,非政府部門如企業、組織、社區等基於氣候風險越發升高、為回應其利害關係人需求等因素,也開始越發重視氣候變遷問題,並發起許多實際回應氣候問題之行動。
實際可以看見的變化是,「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環境、社會、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Governance; ESG)等名詞越發常見於我們生活周遭,而這一切概念不再僅僅止於紙上談兵,更已進一步成為各組織在進行各類組織行動中需要具體考量的行為準則。為回應利害關係人之期待,組織不僅需要考量其對於環境、社會、治理的相關資訊揭露,也需要考量營運期間對這3個層面的影響,同時,若組織有提出相關承諾,則基於其立下之承諾,也需要展現具體作為以說明其承諾履行之情形。
然而,隨著各類組織對於自身之環境、社會、治理等相關資訊揭露越發深入及多元,相關問題也逐漸浮現,尤其在環境此層面,所謂「漂綠」(Greenwashing)的問題也越加明顯。比如企業孟山都(Monsanto),其雖然宣稱自身為永續農業有所貢獻,並宣傳企業為減少對於環境影響做出努力,然而其為推廣公司自身研發之基因改造作物,已收購超過50家種子公司,對種子市場造成壟斷。這些基因改造作物具有諸如防蟲害、耐旱等特點,因此可能造成當地昆蟲沒有食物來源、其他植物無法與基因改造作物競爭,導致其他動植物生存資源被剝奪,進而破壞當地的生態及生物多樣性。孟山都甚至製作造假之研究報告,並聲稱其生產的殺蟲劑「可被生物分解」、「跟食鹽一樣安全」、「對動物沒有毒性」。然而,該產品不但幾乎不能被分解,甚至含有劇毒,因此孟山都被質疑是否為公關、行銷而有誇大不實的嫌疑,其炒作的宣傳性成分可能遠大過於孟山都自身承諾所要達到之永續目標;作為一家上市公司,其資訊揭露應具有一定之正確性及公開透明性,然而根據上述情況,孟山都也未能達成其應有之資訊揭露標準。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下稱氣候公約)於1992年由各國簽訂,並於1994年生效,是全球各國為面對氣候變遷問題所簽訂之重要公約之一。氣候公約之締約國每年會定期舉辦締約國會議(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針對重大之氣候問題進行討論以取得各國共識,於埃及夏姆錫克(Sharm el-Sheikh)所舉辦之第27次締約國會議(COP27)中,聯合國祕書長古特雷斯(Antonio Guterres)首次公布由「聯合國非國家實體淨零排放承諾高級專家小組」(The United Nations’ High-Level Expert Group on the Net Zero Emissions Commitments of Non-State Entities)出具的一份反漂綠報告「誠信事項:企業、金融機構、城市和地區的淨零承諾」(Integrity Matters: Net Zero Commitments by Businesse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ities and Regions)。報告中列舉10項非國家實體在進行淨零承諾時應遵守之標準,旨在避免組織在進行淨零承諾時誇大不實,進而產生漂綠問題。
撰寫此報告之高級專家小組主席,加拿大前氣候部長凱瑟琳.麥肯納(Catherine Mcckenna)於COP27中發布此報告時提及:「是時候為漂綠畫出紅線了。」(It’s Time to Draw a Red Line Around Greenwashing.)
由此可見,漂綠問題已成為一項重要且受到國際社會高度關注的議題,漂綠可能間接影響其他層面,例如金融投資市場充斥虛假資訊、消費者健康安全受侵害等,為避免這些影響,政府也因此開始考量應介入該問題並制定規範,以杜絕問題之發生。
二、名詞解釋與定義
氣候變遷議題源遠流長,在各領域研究者(科學、經濟、法律、政治等)的不懈努力下,為更清楚地討論及解釋特定現象,許多名詞因此被創造出來。乍聽之下,可能難以了解其背後意義。為使讀者能夠更了解本書具體討論範圍,將文中可能使用之名詞定義在此節中進行說明,供讀者參考對照。
(一)漂綠
漂綠(Greenwashing),又可稱為洗綠,通常可能是指(1)組織在環境方面以正面的資訊掩蓋負面資訊,其可能是借由弱化負面資訊或是以揭露不實之正面資訊來進行,也可能是選擇性地向一部分人進行揭露,而不向公眾揭露;或者也有可能是指(2)組織誇大或模糊一特定產品、服務之環境效益,以增加產品銷量,或是獲取產品利潤。
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的定義比較偏向第二種,認為所謂漂綠是指企業以「綠色」(Green)或「永續」(Sustainability)為標語來行銷產品,但實際上該產品並不符合基本的環境標準。在《牛津英文辭典》中,則綜合了這兩種解釋,將漂綠定義為「創造或傳播(組織或企業)毫無根據或具有誤導性的環保主義形象」。
通常,組織實施漂綠的目的是要製造一個正面印象,讓公眾信任該組織或信任其產品,許多組織善於操作這種「象徵性策略」(Symbolic Strategy),即利用某些符號、象徵、標誌或形象來塑造組織、品牌或個人形象、價值觀或目標。這種策略通常將焦點放在形象、感覺和情感上,而不是直接的產品或服務功能。透過符號和象徵的運用,組織可以在公眾心目中建立特定的形象或認同感,從而影響人們對其的看法、態度和行為,然而這種印象很可能是具有誤導性的。
歐洲監理機構(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 ESAs)則將漂綠理解為一種與永續發展相關的陳述(Statements)、聲明(Declarations)、行動(Actions)或溝通方式(Communications),是一種不能清晰、公平地反映實體(Entity)、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基本永續性概況的行為。無論該行為可能是故意或無意的,都可能會誤導消費者、投資者或其他市場參與者 。
從以上對於「漂綠」一詞的解釋綜合來看,本文認為:漂綠的定義基本上不脫(1)掩蓋不實揭露;(2)選擇性揭露;(3)誇大或誤導產品或服務的環境效益這3點,並且會隨著監管單位、利益團體對於其捍衛的法益、團體利益不同,其對於漂綠之定義也會略微調整,範圍也會隨之變動。目前無論漂綠,抑或是反漂綠規範都仍在初期發展階段,尚須更多實務操作案例或是具體判決,才能夠明確不同反漂綠規範對於漂綠問題的適用情況。而本文主要目的係較為概括性、統整性地討論現今漂綠現象,並討論我國可能之反漂綠規範訂定方向,在此目的的基礎上,本文無意太過限縮討論之範圍,因此將嘗試以多面向來進行對於漂綠問題的探討。
有關於漂綠手段,目前在國際及各國尚未有明確之定義,僅在各類文獻中有略微提及。例如有學者列出15種可能的手段,也有非營利組織整理出6項企業常見之漂綠行為,本文認為了解各類漂綠手段有助於明白漂綠手段之多元化樣態,但在本文討論脈絡中,將以其他分類方式進行論述(參照〈貳:背景〉三、(一)「2. 市場上漂綠現況與成因:企業之情形」章節)。
(二)自身減量與市場交易機制
欲達成「溫室氣體減量」之目的,依照目前機制,可透過「自身減量」與「市場交易機制」兩種方法;換言之,就是自己找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方法,或是直接拿別人現有的減量成果過來,宣稱自己有減量。舉一個可能並非完全符合但或許可以較為易理解之例子,假設一個被肥胖所困擾的人,他的目標是減重(溫室氣體減量),就可以選擇兩種方法:一為自己努力控制飲食、運動(自身減量);二為直接花錢去動手術,請醫生幫他摘除脂肪(花錢買他人的減量成果),瞬間瘦身(市場交易機制)。
(三)遵約性市場及自願性市場
在「市場交易機制」中,有「遵約性市場」及「自願性市場」兩者的不同。所謂「遵約性市場」,主要是指各國簽署《京都議定書》及《巴黎協定》後,為遵守各自之溫室氣體減排義務,需要「溫室氣體排放減少證明」,而為運行此證明機制所形成的整體性機制(市場)即為「遵約性市場」。在部分情況下,也有可能指組織為符合某團體所訂定的強制性義務,而必須出具相關證明,為運行該證明,同樣需要相關制度進行發出、認證的制度(市場),例如國際航空業碳抵換及減量計畫(Carbon Offsetting and Reduction Scheme for International Aviation, CORSIA)。在國家層面,以《巴黎協定》為例,為符合各國自己所定之NDCs,各國需要出具通報NDCs之國家登記簿,來說明各國如何具體達成NDCs。如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然仍跟緊國際腳步,於2023年全球盤點(Global Stocktake)時,同樣出版了《2023年中華民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
所謂「自願性市場」,則主要是指私部門為某些非強制性目標,如供應鏈減量目標、為符合「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而所需的「自願減量需求」、其他特殊需求(如融資抵押)等,所需要的溫室氣體減排證明。
強制性市場與自願性市場主要的差別在於「是否具有強制性義務要提出溫室氣體減排證明」,在現今運行制度中,強制性市場的規則也較自願性市場嚴格許多(例如不重複計算、相應調整等制度配合)。但依照目前國際趨勢(如對於自願性市場高品質碳權之討論等),自願性市場也將慢慢趨嚴,並朝向靠近強制性市場強度之方向前進。
(四)強制性揭露規範及自願性揭露規範
所謂強制性揭露,係指「法律或其他具有強制力之規範所要求揭露」。而與之相反的則是自願性揭露,係指「法律或其他具有強制力之規範並未要求揭露,組織並無絕對義務需要遵守,但基於供應鏈、客戶壓力,或是考量整體產業趨勢,組織可能想要優先於同行以更嚴格標準約束自身,抑或是其他相關考量,而決定自願依循」。
對「強制性揭露」與「自願性揭露」進行規定之規範,即稱之為「強制性揭露規範」及「自願性揭露規範」。
自願性揭露規範可能有全球、地區統一的某種規範,也可能是由企業自行訂定之規範,其與強制性揭露規範之主要差別僅在於,是否法律或其他具有強制力之規範有要求該揭露是企業必須遵守的義務。
三、研究動機
對於漂綠的質疑聲浪其實已存在多年,在過去多次的COP會議中也都對於此問題多有著墨。近年來,隨著各國簽訂《巴黎協定》,非政府實體參與氣候行動的潮流越來越勢不可當,公私協力正在越來越頻繁地發生。而人們對於市場機制的思考與投入,也使得無論強制性市場還是自願性市場的交易都變得更加頻繁,並形成一股爆發性的潮流,持續影響著在這場世界變局中的每一個人。然而,縱使傳統經濟學假設市場中的主體都是理性的,在實際的市場運作中,人們仍然漸漸發現「市場主體並非絕對理性」。無論是一般市場中的環境效益宣稱,還是碳市場交易機制的運作,都牽涉到市場機制本身不夠完美理性的問題,市場失靈的情形屢屢出現。
過去,無論是生產者還是消費者對於產品╱服務可能造成之環境衝擊認識較淺,因而對於環境標準的管制與要求、產品及服務本身排碳多寡等,亦皆未花費過多心力關切。但今非昔比,在全球環境保護意識高漲、排碳需求急迫的情形下,無論是來自於氣候公約架構中自上而下的壓力,還是面對全球供應鏈永續要求等自下而上之衝擊,組織╱產品╱服務的環境效益相關資訊揭露,已經越發受到重視。然而,這對於全世界而言是一項新的規範制度,其中的揭露架構、計算方法學、揭露範式都尚處於發展中,資訊落差、有心人士的刻意操弄等種種因素,都造成了漂綠現象的橫行,站在政府乃至於全球治理的角度而言,欲達成減碳目標、永續生活轉型,勢必需要透過各式手段達到反漂綠之效果。
基於此,國際機構及各國政府開始以其最強而有力的手段「制定規範、建立遊戲規則」來因應,尤其在最近2、3年陸續推出新規範,試圖減輕漂綠帶給市場的震盪與影響。事實上,對於漂綠的反制並非一個完全嶄新的議題,以我國法制體系為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氣候變遷因應法》就對於諸如不公平競爭、面向消費者的資訊揭露、碳盤查及碳足跡揭露等方面已訂有相關規範。然而,在主體側重性、保護法益、規範重點及細節、法律效果等部分的差異,致使過往的《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氣候變遷因應法》保護範圍已不敷使用,尚待進一步的修訂或另新增詳細的反漂綠規範。
除上述提及之法規外,我國尚有部分因應漂綠所設立之規範,如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與環境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共同公告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 ;金管會公布之《ESG基金之資訊揭露事項審查監理原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 、《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環境部公告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然而,這些反漂綠規範具有共通問題。其一,目前法規規定過於分散,難以整合使用。其二,上述反漂綠規範皆屬於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而非立法院通過之法案,其保護層級有所不足,因此其可實施之法律手段及效果同樣有限。其三,全部規範之涵蓋面廣度不足,無法涵蓋盡可能多的反漂綠規範。
基於以上規範之不足,本文擬以比較法方式,研究並分析國際規範訂定最新進展,以此回頭對我國未來反漂綠規範之走向與可能制定方式給予相關建議。
另外,本書認為,除我國政府相關規範仍須更加精進外,在漂綠問題之學術研究方面也較為分散,相關文獻通常主要著重在漂綠實例、漂綠問題之影響、如何避免漂綠,或單一介紹某國家之反漂綠規範等等單一主題之上;或是主要面向比較集中於探討漂綠的商業行為而非法制規範上。為統合這些不同子主題之研究,並幫助研究此一議題之讀者可以在法律角度上,對漂綠問題有一更為綜觀性、全面性的了解,筆者在本章「二、名詞解釋與定義」中統合漂綠之定義、實例、成因、影響。同時,在章節「貳、背景:漂綠與反漂綠現象之緣起」中,將進一步去解釋漂綠發生之背景:氣候公約、公私協力及綠色金融的蓬勃發展,帶動非財務資訊揭露的重要性與相關規範,並如何引動後續對於漂綠問題的討論。在此將詳細說明這些脈絡,幫助讀者對整體歷史演進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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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789577115072
    • 分級
    • 普通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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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1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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