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租稅權之界限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作者為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受教該校鎮校之寶憲法教授Isensee,深受啟迪,具有自由主義精神的憲法思想。
歐美國家的稅務律師即為憲法律師,人民因而得以對抗國家請求權的濫用,但國內長期將稅法視為技術性、實務性,使個別納稅人失去憲法保障而為法律弱勢。作者以其學術養成背景鼓吹新思維,將當代自由憲政理論運用於具體稅法問題,重置納稅公民的法律地位。
作者特別闡明實質法治國家的稅法秩序,從非營利組織的觀點加以探討,因有別於企業角度的撰寫,重視精神和文化領域,本書觀點因此更有獨特性。
歐美國家的稅務律師即為憲法律師,人民因而得以對抗國家請求權的濫用,但國內長期將稅法視為技術性、實務性,使個別納稅人失去憲法保障而為法律弱勢。作者以其學術養成背景鼓吹新思維,將當代自由憲政理論運用於具體稅法問題,重置納稅公民的法律地位。
作者特別闡明實質法治國家的稅法秩序,從非營利組織的觀點加以探討,因有別於企業角度的撰寫,重視精神和文化領域,本書觀點因此更有獨特性。
目錄
第1章 從認購權證課稅規定論租稅立法與解釋之界限
1. 前言
2. 認購權證課稅之現行法律規定與過去之稽徵實務
3. 發行認購權證之課稅問題
4. 稅法的解釋與稅法原則之落實
5. 結論
第2章 財政收支劃分下地方稅收之探討
1. 前言
2. 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收支劃分
3. 提升地方政府稅收之途徑分析
4. 結論
第3章 租稅優惠正當性之探討
1. 前言
2. 租稅優惠在稅法體系之地位
3. 租稅優惠理論依據之檢討
4. 租稅優惠之配套機制
5. 結語
第4章 宗教法人之租稅優惠
1. 前言
2. 宗教團體租稅優惠之憲法探討
3. 宗教法人之租稅優惠法制評析
4. 結論
第5章 宗教類公益慈善團體租稅優惠法制之研究
1. 前言
2. 臺灣本土宗教稅務訴訟案件評析
3. 宗教類公益慈善團體租稅優惠之理論
4. 結論
第6章 稅款追徵期限之比較研究
1. 前言
2. 德、台、大陸關於稅務徵收期限之規定
3. 大陸偷騙搶稅追徵時效規定之法律分析
4. 結論
第7章 兩岸進口貨物通關法制研究
1. 兩岸進口貨物通關法律規定
2. 納稅義務人期間利益之研究
3. 關稅司法實務案例
4. 結論
1. 前言
2. 認購權證課稅之現行法律規定與過去之稽徵實務
3. 發行認購權證之課稅問題
4. 稅法的解釋與稅法原則之落實
5. 結論
第2章 財政收支劃分下地方稅收之探討
1. 前言
2. 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收支劃分
3. 提升地方政府稅收之途徑分析
4. 結論
第3章 租稅優惠正當性之探討
1. 前言
2. 租稅優惠在稅法體系之地位
3. 租稅優惠理論依據之檢討
4. 租稅優惠之配套機制
5. 結語
第4章 宗教法人之租稅優惠
1. 前言
2. 宗教團體租稅優惠之憲法探討
3. 宗教法人之租稅優惠法制評析
4. 結論
第5章 宗教類公益慈善團體租稅優惠法制之研究
1. 前言
2. 臺灣本土宗教稅務訴訟案件評析
3. 宗教類公益慈善團體租稅優惠之理論
4. 結論
第6章 稅款追徵期限之比較研究
1. 前言
2. 德、台、大陸關於稅務徵收期限之規定
3. 大陸偷騙搶稅追徵時效規定之法律分析
4. 結論
第7章 兩岸進口貨物通關法制研究
1. 兩岸進口貨物通關法律規定
2. 納稅義務人期間利益之研究
3. 關稅司法實務案例
4. 結論
序/導讀
序
由於我國憲法對於租稅之規定,止於明訂人民之納稅義務,以及政府層級間稅收立法與執行權限之分配,極易令人輕忽國家租稅權之界限問題。近來隨著人權意識之普遍提升,納稅義務人對於攸關自己財產權之稅捐繳納義務,給予越來越多之關注,加上行政爭訟制度之改革有成,人權保障功能得以發揮,稅務訴訟案件量增多,租稅法逐漸成為法律人重視與努力經營之議題。
稅務行政可謂是與人民關係最密切之高權行政,蓋無論是秩序行政或給付行政,其直接之相對人要非是違反行政義務者,即必須是符合特定之受領條件者,但納稅義務卻是不折不扣之全民義務,在各式各樣之稅捐名目交替出現下,不論意願如何,幾乎無人能免於成為納稅義務人。
由於今日民主法治國家之財政來源,主要來自於向人民收取之稅捐,全體納稅義務人與享受租稅減免優惠者,即形成一個利害與共之團體,國家與人民間之稅捐關係,不是單純的雙向關係,稅捐處分本質上乃是有第三人效力之多方行政處分,因此稅務行政首重人民平等納稅原則之實現,稅務行政之法源當然要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
此外,由於稅捐處分直接涉及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符合平等適用之稅捐法律,尚須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國家之租稅高權不得恣意侵害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權。因此,國家租稅高權之立法、執行與審查,必須遵守來自憲法平等原則與財產權保障要求所形成之界限。
本書收錄作者從事稅法之教學以來,陸續發表在研討會與期刊上之論文計七篇,本書定稿前蒙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杜育任、鄭文正、何文有、曾本懿、劉坤圖、陳典聖與賴和平等人,協助文章之校稿,以及選修租稅法專題研究課程全體同學之熱烈提問與討論,謹此致謝。惟本書仍難免錯誤,尚請讀者指正。
最後,作者感謝臺灣大學法學院葛克昌教授,同意將本書納入「納稅人基本權系列叢書」。作者與葛教授雖然沒有任何直接的師承淵源,但在學術工作上蒙葛教授多方的提攜、鼓勵與照顧,讓個人晦澀的學術生涯,也能有明燈前導。謹藉此表達感恩之意。
張永明2010年1月於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研究室
由於我國憲法對於租稅之規定,止於明訂人民之納稅義務,以及政府層級間稅收立法與執行權限之分配,極易令人輕忽國家租稅權之界限問題。近來隨著人權意識之普遍提升,納稅義務人對於攸關自己財產權之稅捐繳納義務,給予越來越多之關注,加上行政爭訟制度之改革有成,人權保障功能得以發揮,稅務訴訟案件量增多,租稅法逐漸成為法律人重視與努力經營之議題。
稅務行政可謂是與人民關係最密切之高權行政,蓋無論是秩序行政或給付行政,其直接之相對人要非是違反行政義務者,即必須是符合特定之受領條件者,但納稅義務卻是不折不扣之全民義務,在各式各樣之稅捐名目交替出現下,不論意願如何,幾乎無人能免於成為納稅義務人。
由於今日民主法治國家之財政來源,主要來自於向人民收取之稅捐,全體納稅義務人與享受租稅減免優惠者,即形成一個利害與共之團體,國家與人民間之稅捐關係,不是單純的雙向關係,稅捐處分本質上乃是有第三人效力之多方行政處分,因此稅務行政首重人民平等納稅原則之實現,稅務行政之法源當然要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
此外,由於稅捐處分直接涉及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符合平等適用之稅捐法律,尚須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國家之租稅高權不得恣意侵害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權。因此,國家租稅高權之立法、執行與審查,必須遵守來自憲法平等原則與財產權保障要求所形成之界限。
本書收錄作者從事稅法之教學以來,陸續發表在研討會與期刊上之論文計七篇,本書定稿前蒙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杜育任、鄭文正、何文有、曾本懿、劉坤圖、陳典聖與賴和平等人,協助文章之校稿,以及選修租稅法專題研究課程全體同學之熱烈提問與討論,謹此致謝。惟本書仍難免錯誤,尚請讀者指正。
最後,作者感謝臺灣大學法學院葛克昌教授,同意將本書納入「納稅人基本權系列叢書」。作者與葛教授雖然沒有任何直接的師承淵源,但在學術工作上蒙葛教授多方的提攜、鼓勵與照顧,讓個人晦澀的學術生涯,也能有明燈前導。謹藉此表達感恩之意。
張永明2010年1月於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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