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7_3月選書

艾蜜莉會計師教你聰明節稅(2026年最新法規增訂版):圖解個人所得、房地產、投資理財、遺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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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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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2026年新增──
2026年最新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
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認定原則
網紅所得稅及營業稅課稅規範
遺贈稅法修法草案重點整理
最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本書提供完整的節稅指南及系統化個人稅務說明。

只要有所得就要繳稅,而所得來源分為以下四種:
個人所得、房地產、投資理財、遺贈稅。

本書就這四方面產生的稅,做詳盡的說明,並根據當年法規,做即時的修正。

除了讓你搞懂要繳什麼稅,也告訴你如何合法節稅。

艾蜜莉會計師一次告訴你25項一定要知道的節稅撇步,讓你不繳冤枉稅!

多數人(相信包括你),在5月繳稅時期,都會感到心痛。
你心裡是否有個疑問,每年到底是在繳些什麼稅?有什麼方法可以合法節稅,而不被安上逃稅的罪名。
你是否年年心痛、年年疑惑,但是一年過一年。
本書解決你陳年的「痛」和「疑慮」,
讓你知道稅的系統和節稅的方法。

你年年的「痛」和「疑慮」是因為稅制很難、稅法很雜,你搞不懂,根本無法談論合法節稅這檔事。

因為你不懂,你心目中的節稅方法只有:把所得掛給人頭、多報撫養親屬等,但這些可能是逃漏稅的偏門,你或許能少繳稅,也可能讓國稅局上門要你補稅加罰金。

本書讓你輕鬆而完整解決上述問題;
用圖來解釋難懂的概念;
用表格、邊欄呈現重要參考資料;
用淺白的文字說明所有重要法源;
用案例來說明規定如何適用。

本書為所有程度的讀者建立清楚的個人稅制系統概念,有了基本概念之後,你才知道如何真正合法節稅。

例如,如果你了解個人所得稅是採「現金收付制」(即按照現金收支的時點判定所得及費用歸屬年度),同時,綜合所得稅是採累進稅率,你自然會知道可以透過調整收入實現的時間點,讓所得實現在稅率較低的年度來節稅。

作者提出25項節稅訣竅,如提高勞保退休金的提撥比例,提撥的部分當年免稅,自然降低你的稅基。到退休領用時,因為你的收入低、稅率也低,自然比現在繳稅來得划算。增加儲蓄的同時,也省下稅金,一舉兩得。

中華民國萬萬稅,所以對個人(自然人)而言,除了個人所得稅外,投資理財、房地產、遺產及贈與等相關稅賦問題,在人的一生中也幾乎一定會遇到,本書各以專章介紹。

你不愛繳稅,所以你想了解稅,進而節稅;不過稅又很難解,所以你永遠不懂稅,永遠多繳稅。本書讓你打破上述惡性循環。

本書在2018年出版後,廣受好評,由於稅務相關法規逐年修正,因此針對2026年法條更新進行修訂,並新增介紹本年度最新且最重要議題。

本◇書◇特◇色   
◆法條搭配案例解說,明白易懂

例如2026年增訂有房族防錯殺條款,規定五種特殊情形,有房族仍可申報租金扣除額,作者以法條搭配案例進行說明,特別易於理解。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於我國境內須「無自有房屋」,方可列報。實務上卻常見民眾名下雖有房產,卻因客觀因素無法居住而必須另行租屋,若一律排除適用,恐生錯殺情形。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下列五種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納稅義務人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本項扣除額:
1. 公告拆遷或危險房屋:房屋經政府公告拆遷,或災後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
2. 毀損不堪居住:房屋毀損面積達五成,且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須修復方可使用。
3. 繼承共有且持分未達全部:因繼承取得共有房屋,申報戶內親屬之持分合計未達百分之百。
4. 就業、就學或就醫異地租屋:申報戶成員因工作、求學或醫療等客觀因素必須異地租屋,且名下合計僅有前三項以外之一戶房屋供自住使用(含共有房屋)。
5. 法定分居配偶之房屋:夫妻符合法定分居條件並各自辦理綜所稅申報,配偶名下持有之房屋。
舉例來說,小明在新北市繼承了父親與叔叔共有的老公寓,持分僅三分之一,叔叔一家仍居住其中。小明在台北市工作,必須另行租屋居住,每月支付租金新臺幣15,000元。依上述第3點規定,小明名下的共有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其全年支付租金180,000元,得全額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申報時應檢附租賃契約書、租金付款證明及相關佐證文件(如繼承登記謄本、持分證明等)供國稅局審核。」


◆圖解重要概念,讓你輕鬆建立正確觀念,不繳冤枉稅!
談論稅的書一定會有類似以下讓人頭腦打結的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只要有我國來源所得者,即有繳稅義務。反之,若非我國來源所得(如台灣人於國外工作所得),則免課我國的所得稅。」
本書也有類似文字,但是涉及重要觀念,皆繪製圖表,讓讀者快速了解。

◆完整說明個人稅制,讓你的稅法知識超越同儕!
「綜合所得稅+最低稅負制+分離課稅」,才能構成完整的個人所得稅制。本書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解答人生中不同階段或面向(職涯發展、投資理財、買房置產及財富傳承)面對的重要財務及稅務議題。

◆提供個人綜合所得、投資理財、房地產、遺產傳承(含贈與)四大主題的節稅要訣!
本書提出25項節稅建議,例如對房屋賣方而言,若在2016年前就持有,建議房地拆分價格出售。由於房地合一新制於2016年才上路,目前多數民眾持有的房地產還是適用舊制。房屋因為逐年折舊而減少價值,而近年來土地的公告現值逐漸調漲,長期持有後,房屋價格占不動產總價的比例通常會降低。因為「舊制」僅對房屋部分課所得稅,如果你持有的「舊制」不動產,購買時有拆分房屋、土地價款,未來賣出時建議拆分房地價格出售。

◆不當稅務規劃完全解析,教你聰明節稅,利人利己!
許多常見的稅務規劃,其實暗藏風險。本書各以專門單元解說。

例如,利用人頭來分散薪資所得、分散股利所得或漏報收入,國稅局已經運用電腦提供異常薪資所得查核清單,對利用人頭列報薪資的公司商號全面選案查核。而一般人的薪資所得水準不難判斷,因為一個人的工作能力有限,不可能同時在多個單位工作。若個人受領薪水每月10萬元以上超過5筆,有違常情。此外,許多人頭與公司股東或員工具有親屬關係(如配偶),且當年度申報所得極低或無應納稅額,若進一步查核資金流程,多半可發現有資金回流的現象。

《洗錢防制法》新制自2017年6月28日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除了可能觸犯《稅捐稽徵法》,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外,還可能構成洗錢罪。依利用人頭的方式不同,還可能另外涉及違反《公司法》、《銀行法》、《刑法》等,不可不留意。

◆2026年稅務法規變動、修訂內容
最新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
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認定原則
網紅所得稅及營業稅課稅規範
遺贈稅法修法草案重點整理
最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作者

鄭惠方(艾蜜莉會計師)
現任
.惠譽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副主委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工商服務委員會
.會計師公會會計教育學院稅務暨認證委員會
.《艾蜜莉會計師教你聰明節稅》作者
.《艾蜜莉會計師的10堂創業必修課》作者
.《艾蜜莉會計師的異想世界》版主

學歷:
●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碩士
● 輔仁大學會計學系學士

經歷: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資誠企業管理顧問(股)公司經理
● 太古汽車集團經理
● 全國商業總會品牌創新服務加速中心智庫
● 瑞士銀行、花旗銀行、渣打銀行、滙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合作金庫、聯邦銀行、台灣企銀、國泰人壽、南山人壽、 富邦人壽、友邦人壽、英國保誠人壽、中國人壽、公勝金融集團、工研院、資策會、外貿協會、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等單位之演講授課講師
● 會計研究月刊、天下雜誌、Money雜誌、理財周刊、Cheers雜誌、凱基樂活投資誌、鏡週刊、非凡新聞、東森財經新聞等雜誌及新聞媒體之受訪專家與專欄作家

目錄

自序 人生無處不是稅,聰明節稅不求人!
第一章 稅的第一堂課:個人所得稅
哪些人該繳稅?
哪些所得該繳稅?
十大類綜合所得
如何計算綜合所得稅額?
免稅額及扣除額
綜所稅之外的其他個人所得稅制
反避稅制度與海外資金匯回的稅務議題
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
所得稅的節稅規劃
第二章 富爸爸窮爸爸的稅務指南:投資理財的節稅規劃
資本利得投資法vs. 現金流投資法
投資稅務指南:存款利息
投資稅務指南:外匯交易
投資稅務指南:債券及短期票券
投資稅務指南:股票
投資稅務指南:期貨及選擇權
投資稅務指南:共同基金及ETF
投資稅務指南:資產證券化金融商品
投資稅務指南:黃金
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
投資理財的節稅規劃
第三章 買屋或租屋?談房地產相關稅務及節稅規劃
不動產的稅務法令知多少
贈與和繼承不動產的稅務議題
包租公和包租婆的稅務議題
特殊土地的稅務議題
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
不動產的節稅規劃
第四章 富得過三代:談財富傳承的工具及稅務規劃
哪些財產要課遺產及贈與稅?
如何申報及計算贈與稅?
如何申報及計算遺產稅?
財產的價值如何認定?
夫妻財產制與繼承制度
常見的財富傳承工具
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
財富傳承的節稅規劃

試閱

反避稅制度與海外資金匯回的稅務議題
2016年4月, 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公布巴拿馬文件(Panama Papers),披露各國富豪權貴利用租稅天堂隱藏海外資產的現象,不但引發社會大眾關注,甚至導致部分國家的政要領袖下台。雖然設立境外公司不等同逃漏稅或其他不法行為,但許多避稅手法確實與不當操作境外公司有關,在民意聲浪下,我國順勢於同年及隔年三讀通過增訂《所得稅法》第43-3條、第43-4條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1條等反避稅法令,對於利用租
稅天堂不當避稅的行為,賦予我國政府對其課稅的法源依據。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
出於財富規劃考量、稅務考量或因早期只允許透過第三地赴大陸投資,許多個人或企業會選擇在租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再由該境外公司做為投資公司從事海外基金、股票等投資操作,或做為控股公司持有實質營運的子公司股權。

在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 )制度實施前,租稅天堂的投資控股公司(A公司),投資金融商品獲配之股利或利息等孳息所得,只要不分配回我國個人或公司股東,我國政府便無法對該所得課稅。同樣地,若A公司持有實質營運的子公司(B公司),B公司分配之盈餘保留在租稅天堂不分配回我國個人或公司股東,我國政府也無法對該盈餘課稅。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的誕生就是為了防堵這種情況,在符合CFC的條件下,海外盈餘不分配也可能視同分配課稅。

CFC制度,完整來說可以分為五個部分:(1)CFC認定原則、(2)豁免門檻、(3)課稅主體、(4)計算CFC所得及(5)避免重複課稅規定。即使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被視為CFC,還須判斷是否符合豁免條件及是否為課稅主體,決定是否視同分配課稅。
哪些境外公司會被認定為CFC呢?符合CFC定義,須滿足以下兩項條件:
1. 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2. 符合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要件

至於哪些國家或地區是被認定低稅負呢?財政部於112年12月21日公告一份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可供參考;但是否為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最終仍應以實際情況認定。

各國家或地區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要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之。

至於是否符合股權控制要件,可參考下表合併計算股權控制比率。個人直接持有、透過關係企業間接持有、透過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間接持有,三者合併計算之股權控制比率達50%上者就符合股權控制要件。

個人或公司對「關係人」的定義略有不同。個人部分,關係人指包括關係企業及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

(一)關係企業,指個人與國內外營利事業相互間有下列5項關係者:
1.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達該營利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20%以上。
2.個人持有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比為最高且達10%以上。
3.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50%之營利事業,派任於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合計達該另一營利事業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
4.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之職位。
5.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對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情形。

(二)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指與個人有下列10項關係之國內外個人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
1.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2.個人依CFC辦法第2條規定計算營利所得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同一申報戶之親屬或家屬。
3.個人成立信託之受託人或非委託人之受益人。
4.受個人捐贈金額達平衡表基金總額1/3以上之財團法人。
5.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
6.前述(二)1至5所述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7.前述(二)1至5所述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配偶。
8.前述(二)1至5所述關係企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9.個人或其配偶擔任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該合夥事業其他合夥人及其配偶。
10.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對另一個人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財務、經濟或投資行為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情形。

豁免適用CFC制度
為落實CFC制度精神(即抓虛放實)及兼顧徵納雙方成本(即抓大放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外國企業,得豁免適用CFC制度:

1. CFC有實質營運活動
2. CFC無實質營運但當年度盈餘單獨及合計數≦700萬
當年度盈餘合計數≦700萬,指的是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控制之全部CFC,或個人與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超過700萬元,其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認列投資收益(營利所得)課稅。

CFC制度可區分為營利事業CFC制度(營利事業股東適用)與個人CFC制度(個人股東適用),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課稅主體及計算所得的規定。符合CFC定義且無豁免規定適用之CFC的營利事業股東,即為課稅主體,應按直接持有該CFC的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加權平均計算投資收益。個人CFC制度部分,課稅主體為直接持有CFC股權10%以上的股東,或直接持有CFC股權未達10%,但與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直接持股達10%以上的股東。

CFC之個人股東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投資收益(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併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度。但一申報戶全年之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最後,由於海外盈餘未分配時已視同分配課稅,故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時,不再計入獲配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稅;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認列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可申請扣抵或退稅;交易CFC股權時,也可以減除已計算該CFC營利所得餘額。

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營利事業須就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但許多境外公司的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其實在我國境內,我國政府卻無課稅的權利。實質管理處所制度就是為了防堵這類避稅行為,將實質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的境外公司,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課稅,須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結算、未分配盈餘、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並繳納稅款,還要履行扣繳義務等其他《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若外國企業同時符合CFC條件及PEM條件時,優先適用PEM規定。

上述CFC制度,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落日後,已經行政院核定自2023年1月1日施行。PEM制度則尚未施行,要視「兩岸租稅協協議之執行情形」、「國際間按《共同申報準則》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決定正式施行日期。

共同申報準則
過去跨國之間的金融帳戶資訊及稅務資訊不流通,因此不少納稅義務人藉此漏報海外所得或隱匿海外資產。2010年美國通過《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俗稱「肥咖條款」,要求各國配合回報全球各地美國人的金融帳戶,雖然初期面臨不少質疑,但也讓世界各國注意到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可行性。

2014年7月OECD發布《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AEOI), 主要包含《主管機關協定》(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CAA)及《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兩部分,仿效FATCA的概念,目的在建立跨國間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機制,故俗稱「全球版肥咖條款」。

我國亦於2017年修正《稅捐稽徵法》,賦予我國政府與他國(不含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進行自動資訊交換的法源,並於同年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及《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俗稱「臺版肥咖條款」或「臺版CRS」。

CRS上路後,稅務資訊交換的範圍及形式,將由較侷限的個案交換擴展至全面性的自動交換,個人的境外金融資產將透明化。全球版CRS的首波參與國家或地區,包含英屬維京群島、英屬開曼群島、塞席爾、安圭拉、南韓、印度、荷蘭及多數歐洲國家等;第二波參與國家或地區,包含日本、香港、澳門、中國大陸、新加坡、瑞士、薩摩亞、加拿大、澳洲、紐西蘭、馬來西亞、印尼、巴西、智利、模里西斯、貝里斯、巴拿馬、烏拉圭、汶萊及
多數亞洲國家等。我國礙於國際政治情勢,採雙邊協定方式實施CRS,一一與各國洽簽主管機關協定,並以現有的租稅協定國為優先對象,日本、澳大利亞、英國為目前3個與我國簽署主管機關協定的國家。

隨著反避稅條款及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等反避稅制度日趨成熟,同時我國CFC制度即將上路,持有境外公司或境外資產的稅務風險將較以往大幅增加、申報責任也將更重、必須檢附的文件也更多,建議持有境外資產者應對其境外資產進行檢視,即早因應規劃。

海外資金匯回的稅務議題
由於國際間的反洗錢浪潮、反避稅趨勢及CRS實施,加上近期中美貿易戰與境外公司經濟實質性要求,不少臺商為調整全球投資布局或因海外資金去處受限,資金回臺便成為重要選項之一。財政部於108年1月3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核釋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及檢附文件規定。此解釋令為現行法令之彙總歸納,並列示本金或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參考表,不但可供民眾參考,且可供五區國稅局統一見解及遵循。

依現行法令,我國個人稅務居民匯回海外資金,符合以下三種態樣之一,不用課徵所得稅:
1. 非屬所得的資金
2. 屬海外所得(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但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或綜
合所得稅)的資金
3. 屬海外所得(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或綜合
所得稅),但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

計算海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核計其所得額。但財產交易或授權使用部分,按下列規定計算其所得額:
1.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計算其所得額。
2.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計算其所得額。
3. 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4. 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
5. 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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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紙本平裝
    • ISBN
    • 9786267888025
    • 分級
    • 普通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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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開17*23cm
    • 出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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