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走之後,請你們要好好相處:一位家事法官寫給家人的身後事叮嚀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戰後嬰兒潮世代全面進入退休期
★未來20年最大規模「財產移轉 × 家庭考驗」來臨
你有沒有想過:
當你離開之後家人會更靠近,還是從此分裂?
在家事法庭裡,每天都在發生同樣的故事:
・兄弟姊妹為了遺產反目成仇。
・多年照顧父母的人感到委屈與不公。
・原本親密的家庭,因為錢與誤解徹底破裂。
很多家庭不是因為不愛,而是來不及準備。
這本書,不只是談「死亡」,
而是談你離開之後,家人會變成什麼樣子。
由第一線家事法官親筆寫下
用最真實的案例與最直白的語言,告訴你:
1. 誰會成為你的繼承人?
2. 財產該怎麼安排,才能減少衝突?
3. 遺囑怎麼寫,才不會變成爭議來源?
4. 長照、醫療決定,誰來負責?
5. 如何在生前,就避免家人未來反目?
這不是一本艱澀的法律書,而是一份給家人的人生備忘錄:
1. 把該說的話說清楚。
2. 把該安排的事先做好。
3. 把愛,留在紛爭之前。
本書適合:
・想提前規劃財產與遺囑的人。
・擔心家人未來爭產的父母。
・面對長照與高齡議題的家庭。
・對法律、繼承、人生規劃有興趣的讀者。
離開,不是家庭裂痕的開始,而是愛能延續的方式!
★未來20年最大規模「財產移轉 × 家庭考驗」來臨
你有沒有想過:
當你離開之後家人會更靠近,還是從此分裂?
在家事法庭裡,每天都在發生同樣的故事:
・兄弟姊妹為了遺產反目成仇。
・多年照顧父母的人感到委屈與不公。
・原本親密的家庭,因為錢與誤解徹底破裂。
很多家庭不是因為不愛,而是來不及準備。
這本書,不只是談「死亡」,
而是談你離開之後,家人會變成什麼樣子。
由第一線家事法官親筆寫下
用最真實的案例與最直白的語言,告訴你:
1. 誰會成為你的繼承人?
2. 財產該怎麼安排,才能減少衝突?
3. 遺囑怎麼寫,才不會變成爭議來源?
4. 長照、醫療決定,誰來負責?
5. 如何在生前,就避免家人未來反目?
這不是一本艱澀的法律書,而是一份給家人的人生備忘錄:
1. 把該說的話說清楚。
2. 把該安排的事先做好。
3. 把愛,留在紛爭之前。
本書適合:
・想提前規劃財產與遺囑的人。
・擔心家人未來爭產的父母。
・面對長照與高齡議題的家庭。
・對法律、繼承、人生規劃有興趣的讀者。
離開,不是家庭裂痕的開始,而是愛能延續的方式!
目錄
序章
第一章 畫一張身後事的法律地圖
專題一 親屬的分類、親系、尊卑、親等
第二章 誰是你的繼承人(一)
專題二 公同共有是什麼
第三章 誰是你的繼承人(二)
專題三 遺產分割的生效時點
第四章 你的遺產在哪裡(一)
第五章 你的遺產在哪裡(二)
專題四 契約是什麼
第六章 剩餘財產分配
第七章 三種處理身後事的工具
專題五 信託財產是誰的財產
第八章 如何寫遺囑(一)
第九章 如何寫遺囑(二)
第十章 你可以用遺囑做什麼
第十一章 生前的安排
專題六 關於消費借貸的二三事
後記
第一章 畫一張身後事的法律地圖
專題一 親屬的分類、親系、尊卑、親等
第二章 誰是你的繼承人(一)
專題二 公同共有是什麼
第三章 誰是你的繼承人(二)
專題三 遺產分割的生效時點
第四章 你的遺產在哪裡(一)
第五章 你的遺產在哪裡(二)
專題四 契約是什麼
第六章 剩餘財產分配
第七章 三種處理身後事的工具
專題五 信託財產是誰的財產
第八章 如何寫遺囑(一)
第九章 如何寫遺囑(二)
第十章 你可以用遺囑做什麼
第十一章 生前的安排
專題六 關於消費借貸的二三事
後記
序/導讀
序:惱人的家事事件
民國一〇五年秋天,我離開桃園地院民事庭,調到家事庭去。當時桃園地院的新大樓還沒完工,而舊法院大樓的空間早已不敷使用,所以院區四散,民事庭在仁愛路上,家事庭在中壢,跟中壢簡易庭擠在一起。
家事事件跟民事事件非常不同。在民事事件,事情通常比較單純。比方說,在契約關係中,雙方當事人都享有契約約定的權利、負有契約約定的義務,而債務人有沒有違約,就看他有沒有做到契約要他做的事。
如此一來,要是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違反契約,進而訴請損害賠償,訴訟的勝敗首先取決於,他們之間是不是真的有那個契約,其次取決於債務人到底做了什麼或沒做到什麼。至於雙方在契約之外的往來,他們的新仇舊怨、傷心、委屈,嚴格說來,跟法律一點關係都沒有。
當然,人們還是會把情緒帶到法庭上,只不過我正好是那種無法動之以情的法官,於是我可以放心地把他們的情緒晾在一邊。畢竟我是法官,不是社工,也不是心理諮商師。
然而,家事事件完全是另一回事。
比方說,一方配偶訴請離婚,他主張自己跟另一方的配偶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民法第一〇五二條第二項),這時我必須判斷,這段婚姻是不是真的碰上了什麼難以挽回的事,因此到了難以挽回的境地。為了進行這項判斷,我必須綜合考量這對配偶之間相處、互動的整體狀況,我身為法官的職責,就非得伸進他們之間那些令人煩躁的瑣事。
可以說,在離婚訴訟當中,配偶之間發生的一切都跟審判有關,所以我不能輕易地把當事人的情緒晾在一邊,反倒必須正視那些引發情緒的事物。我仍然不是那種可以動之以情的法官,但在家事事件裡,當事人的情緒跟它們的來源、往往就是裁判的依據。
所有家事事件中,遺產分割最像民事事件的。分割遺產跟分割共有物非常類似:先弄清楚共有人是哪些人,釐清有無依法不得分割的情形,再從當事人提出的分割方案當中,挑出一個最合適的。
然而,在繼承人訴請分割遺產的程序當中,事情多半更加複雜。在分割共有物,法院所要分割的共有財產(幾乎都是不動產),一清二楚,原告請求分割哪一筆,就是那一筆,但遺產通常不是只有一個,不動產、動產、股份、債權,種類繁多。有時候,光是要確定遺產範圍──哪些是、那些不是遺產,就得費上好大的勁。
而且,在分割遺產的同時,共同繼承人之間的費用分擔問題,也會一併提到法庭上:死者(法律上稱他為被繼承人)生前的生活費、醫藥費、死後的喪葬費、遺產稅、不動產繼承登記規費,諸如此類的費用,要是其中一位繼承人事先墊付,經常就會在遺產分割的程序中要求其他繼承人償還。
確認這些費用的項目跟金額,有時會變成一樁苦差事。有些費用繼承人沒有保留單據,有些費用本來就沒有單據(你幫過世的親人作法事,包給師父的紅包應該不太可能會有收據)。有些費用是以被繼承人的錢支付的,但臥病在床甚或是已經死亡的他,不太可能親自拿著提款卡到提款機去,那些錢多半是最後負責照顧他的子女(通常是長女,有時是長子)提領的,而這有時會引發爭議:領出來的錢到哪去了呢?真的全都花在被繼承人身上了嗎?還是被挪作他用,甚至私吞了呢?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將自己的財產出租,並且在租約到期之前就死了,承租人該向誰給付租金?其中一個繼承人擅自收取租金,其他繼承人該怎麼辦?是叫那個收取租金的繼承人把錢吐出來,或者他們可以要求承租人按比例重新付給其他繼承人?
即使被繼承人有留下遺囑,爭執也無法全然避免,有時遺囑本身就是爭執的最大來源:遺矚的真偽、遺矚的合法性、遺囑的內容該怎麼解釋。有些遺囑注定要受到繼承人的否認,或者因為牽涉的利益太大,或者因為親屬之間的新仇舊怨需要出口。當然,遺囑可以解決或預防很多問題,只要遺囑本身不成問題。
人總有一天會死,我們要留給明天的是什麼?你想留給家人的是什麼?是甘苦參半的回憶、是言教身教的標竿、是遺憾與不捨,我相信你的答案不會是「一屁股債跟一籮筐的紛爭」。
法普書籍的使命
這是一本關於死亡的通俗法律著作,主題嘛,與其說是繼承,不如說,是人死掉以後的相關法律議題。說到死亡與法律的關聯,人們總是想到遺產、繼承與遺囑,這些都是本書將要探討的話題,但也不止於此。正如書名所示,這是我給讀者的叮嚀,我筆下的被繼承人,就是指正在閱讀此書的你而言。
這方面的著作,市面上已有許多。由於人口老化,加以社會風氣的開放,談論死亡並為死後的事預作準備,早就沒有過去那麼忌諱。然而,當人們勇敢地面對死亡,往往很快就會發現,原來它是一個這麼複雜、這麼有趣的議題,相關著作於是一本接著一本冒出來,有的從哲學、宗教出發,有的從醫學、法學切入,從不同方面回應讀者的需求。
本書的定位,是給外行人(沒有受過法學教育的人)看的通俗法學著作。這種類型的出版品有另一個常見的稱呼,叫做法普書籍,或稱法律白話文。
「法普」的名稱借用自「科普」,而正如科普著作無法讓人成為科學家,法普著作也不足以讓人成為專業法律人。在我看來,它們共通的首要目的毋寧是娛樂:首先帶給讀者閱讀的趣味,其次才是知識的積累。
這些都是我寫作本書的目的,但除此之外,我對這本法普著作還有兩個私心的期許。
第一個私心的期許是,希望能透過這本著作,讓讀者更熟悉法律的運作方式。
人們常說,法律的目的是正義、法律要追求公平、但人們似乎很少想到,什麼是公平正義、法律又該透過什麼方式加以實現。我期待讀者在閱讀本書的過程中體會到,法律運作的方式是,透過法律概念重新理解社會生活關係,並且在利益衝突之際,按照法律設定的標準,判斷誰有值得法律保障的權利。如此一來,法律上的公平正義才會有血有肉,而不再只是用來包裝情緒的口號。
第二個私心的期許是,希望這本著作能夠發揮預防、減少紛爭的作用。
紛爭就是衝突,當兩個人對同一件事有不同的理解或期待,並且因此有了不同的訴求或行動,紛爭就會發生。筆者廁身法曹,我所職掌的訴訟就是一種解決紛爭的機制,它不是唯一、也不是最好的機制。在我看來,訴訟最大的優點是程序保障,意思是,法官必須讓雙方當事人都有說服他的機會,而它的缺點隨之而來,就是耗時費力。
你當然可以選擇不那麼耗時費力的機制來解決紛爭,但無論如何,都不如一開始就不要發生紛爭,所以我會基於審判工作的經驗提醒讀者,紛爭可能會從哪裡生出來,又該怎麼加以預防,這就是我對被繼承人的叮嚀。
完全沒有紛爭的社會當然是天方夜譚,許多紛爭的發生也毫無道理可言,只是因為有人一口氣吞不下去,那其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心理調適的問題。對於那種總是會有一口氣吞不下去的人,我們該做的是,讓可能發生的紛爭變得不那麼耗時費力。
身為法官,我的視角必定有其侷限,但我也同樣可以自信地說,從審判者的視角出發、並以實用的法學知識為題材,這樣的法普著作在市面上並不多見。畢竟,過去寫作法普書籍的法官們,主要是在公平、正義、審判的靈魂之類的東西上高來高去,而正義固然是法律無可背離的德性,但法律所能實現的正義,只能在權利義務這些形而下的、世俗得叫人厭煩的東西裡找尋。要實現公平正義,往往得靠核對醫藥費、喪葬費、存提匯款單之類枯燥無味的工作。
對於太過年輕的讀者而言,本書所探討的許多議題根本不成問題,不過,本書不是專門寫給年紀大的人看的。一如那句臺灣諺語:棺材是裝死的,不是裝老的。套用那句老掉牙的話:你不知道明天跟無常哪個會先到。
法律人,尤其是法律實務工作者,包括司法人員、律師、公證人,並不是本書設定的讀者。話雖如此,要是專業人士能在本書中找到有用的資訊,或透過閱讀本書獲得些許樂趣,我也會深感榮幸。
本書所設定的另一群讀者,是有志報考法律相關科系的高中生。隨著多元入學制度的建立,考生有時必須當著法律系教授的面,展現自己對法學、法律工作的理解與想像,許多笑話應運而生。有些考生會說,是因為崇拜網紅律師才決心報考法律系,聽在專業人士耳裡,這句話本身就是天大的笑話,因為我們知道而外行人不知道網紅律師在業內的評價。好笑歸好笑,嘲笑考生無濟於事。根本的問題在於,要提供其他管道,讓中學生能有機會一窺法律實務工作的樣貌,這也是筆者寫作此書的目的之一。
全書架構
本書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章「畫一張身後事的法律地圖」,將帶領讀者鳥瞰,在一個人死去之時,可能隨之發生的權利義務得變更,以及可能衍生的紛爭。
第二部分是第二章到第九章,這裡我將循著第二章畫出來的地圖,帶領讀者實地踏查繼承關係裡的「人」(誰是繼承人)、「物」(你的遺產在哪裡、剩餘財產分配)、「行為」(三種處理身後事的工具、如何寫遺囑)。
第三部分是第十章與第十一章(你可以用遺囑做什麼、生前的安排),這兩章分別討論,你可以透過遺囑安排的事項,還有能在生前先安排好的事項。
此外,我把若干法律議題或法律概念的分析,放在章節之間,以專題文章的方式呈現。這些內容,儘管重要,卻不太能直接放在各章的內容,所以獨立出來,給有興趣的讀者參考。
民國一〇五年秋天,我離開桃園地院民事庭,調到家事庭去。當時桃園地院的新大樓還沒完工,而舊法院大樓的空間早已不敷使用,所以院區四散,民事庭在仁愛路上,家事庭在中壢,跟中壢簡易庭擠在一起。
家事事件跟民事事件非常不同。在民事事件,事情通常比較單純。比方說,在契約關係中,雙方當事人都享有契約約定的權利、負有契約約定的義務,而債務人有沒有違約,就看他有沒有做到契約要他做的事。
如此一來,要是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違反契約,進而訴請損害賠償,訴訟的勝敗首先取決於,他們之間是不是真的有那個契約,其次取決於債務人到底做了什麼或沒做到什麼。至於雙方在契約之外的往來,他們的新仇舊怨、傷心、委屈,嚴格說來,跟法律一點關係都沒有。
當然,人們還是會把情緒帶到法庭上,只不過我正好是那種無法動之以情的法官,於是我可以放心地把他們的情緒晾在一邊。畢竟我是法官,不是社工,也不是心理諮商師。
然而,家事事件完全是另一回事。
比方說,一方配偶訴請離婚,他主張自己跟另一方的配偶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民法第一〇五二條第二項),這時我必須判斷,這段婚姻是不是真的碰上了什麼難以挽回的事,因此到了難以挽回的境地。為了進行這項判斷,我必須綜合考量這對配偶之間相處、互動的整體狀況,我身為法官的職責,就非得伸進他們之間那些令人煩躁的瑣事。
可以說,在離婚訴訟當中,配偶之間發生的一切都跟審判有關,所以我不能輕易地把當事人的情緒晾在一邊,反倒必須正視那些引發情緒的事物。我仍然不是那種可以動之以情的法官,但在家事事件裡,當事人的情緒跟它們的來源、往往就是裁判的依據。
所有家事事件中,遺產分割最像民事事件的。分割遺產跟分割共有物非常類似:先弄清楚共有人是哪些人,釐清有無依法不得分割的情形,再從當事人提出的分割方案當中,挑出一個最合適的。
然而,在繼承人訴請分割遺產的程序當中,事情多半更加複雜。在分割共有物,法院所要分割的共有財產(幾乎都是不動產),一清二楚,原告請求分割哪一筆,就是那一筆,但遺產通常不是只有一個,不動產、動產、股份、債權,種類繁多。有時候,光是要確定遺產範圍──哪些是、那些不是遺產,就得費上好大的勁。
而且,在分割遺產的同時,共同繼承人之間的費用分擔問題,也會一併提到法庭上:死者(法律上稱他為被繼承人)生前的生活費、醫藥費、死後的喪葬費、遺產稅、不動產繼承登記規費,諸如此類的費用,要是其中一位繼承人事先墊付,經常就會在遺產分割的程序中要求其他繼承人償還。
確認這些費用的項目跟金額,有時會變成一樁苦差事。有些費用繼承人沒有保留單據,有些費用本來就沒有單據(你幫過世的親人作法事,包給師父的紅包應該不太可能會有收據)。有些費用是以被繼承人的錢支付的,但臥病在床甚或是已經死亡的他,不太可能親自拿著提款卡到提款機去,那些錢多半是最後負責照顧他的子女(通常是長女,有時是長子)提領的,而這有時會引發爭議:領出來的錢到哪去了呢?真的全都花在被繼承人身上了嗎?還是被挪作他用,甚至私吞了呢?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將自己的財產出租,並且在租約到期之前就死了,承租人該向誰給付租金?其中一個繼承人擅自收取租金,其他繼承人該怎麼辦?是叫那個收取租金的繼承人把錢吐出來,或者他們可以要求承租人按比例重新付給其他繼承人?
即使被繼承人有留下遺囑,爭執也無法全然避免,有時遺囑本身就是爭執的最大來源:遺矚的真偽、遺矚的合法性、遺囑的內容該怎麼解釋。有些遺囑注定要受到繼承人的否認,或者因為牽涉的利益太大,或者因為親屬之間的新仇舊怨需要出口。當然,遺囑可以解決或預防很多問題,只要遺囑本身不成問題。
人總有一天會死,我們要留給明天的是什麼?你想留給家人的是什麼?是甘苦參半的回憶、是言教身教的標竿、是遺憾與不捨,我相信你的答案不會是「一屁股債跟一籮筐的紛爭」。
法普書籍的使命
這是一本關於死亡的通俗法律著作,主題嘛,與其說是繼承,不如說,是人死掉以後的相關法律議題。說到死亡與法律的關聯,人們總是想到遺產、繼承與遺囑,這些都是本書將要探討的話題,但也不止於此。正如書名所示,這是我給讀者的叮嚀,我筆下的被繼承人,就是指正在閱讀此書的你而言。
這方面的著作,市面上已有許多。由於人口老化,加以社會風氣的開放,談論死亡並為死後的事預作準備,早就沒有過去那麼忌諱。然而,當人們勇敢地面對死亡,往往很快就會發現,原來它是一個這麼複雜、這麼有趣的議題,相關著作於是一本接著一本冒出來,有的從哲學、宗教出發,有的從醫學、法學切入,從不同方面回應讀者的需求。
本書的定位,是給外行人(沒有受過法學教育的人)看的通俗法學著作。這種類型的出版品有另一個常見的稱呼,叫做法普書籍,或稱法律白話文。
「法普」的名稱借用自「科普」,而正如科普著作無法讓人成為科學家,法普著作也不足以讓人成為專業法律人。在我看來,它們共通的首要目的毋寧是娛樂:首先帶給讀者閱讀的趣味,其次才是知識的積累。
這些都是我寫作本書的目的,但除此之外,我對這本法普著作還有兩個私心的期許。
第一個私心的期許是,希望能透過這本著作,讓讀者更熟悉法律的運作方式。
人們常說,法律的目的是正義、法律要追求公平、但人們似乎很少想到,什麼是公平正義、法律又該透過什麼方式加以實現。我期待讀者在閱讀本書的過程中體會到,法律運作的方式是,透過法律概念重新理解社會生活關係,並且在利益衝突之際,按照法律設定的標準,判斷誰有值得法律保障的權利。如此一來,法律上的公平正義才會有血有肉,而不再只是用來包裝情緒的口號。
第二個私心的期許是,希望這本著作能夠發揮預防、減少紛爭的作用。
紛爭就是衝突,當兩個人對同一件事有不同的理解或期待,並且因此有了不同的訴求或行動,紛爭就會發生。筆者廁身法曹,我所職掌的訴訟就是一種解決紛爭的機制,它不是唯一、也不是最好的機制。在我看來,訴訟最大的優點是程序保障,意思是,法官必須讓雙方當事人都有說服他的機會,而它的缺點隨之而來,就是耗時費力。
你當然可以選擇不那麼耗時費力的機制來解決紛爭,但無論如何,都不如一開始就不要發生紛爭,所以我會基於審判工作的經驗提醒讀者,紛爭可能會從哪裡生出來,又該怎麼加以預防,這就是我對被繼承人的叮嚀。
完全沒有紛爭的社會當然是天方夜譚,許多紛爭的發生也毫無道理可言,只是因為有人一口氣吞不下去,那其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心理調適的問題。對於那種總是會有一口氣吞不下去的人,我們該做的是,讓可能發生的紛爭變得不那麼耗時費力。
身為法官,我的視角必定有其侷限,但我也同樣可以自信地說,從審判者的視角出發、並以實用的法學知識為題材,這樣的法普著作在市面上並不多見。畢竟,過去寫作法普書籍的法官們,主要是在公平、正義、審判的靈魂之類的東西上高來高去,而正義固然是法律無可背離的德性,但法律所能實現的正義,只能在權利義務這些形而下的、世俗得叫人厭煩的東西裡找尋。要實現公平正義,往往得靠核對醫藥費、喪葬費、存提匯款單之類枯燥無味的工作。
對於太過年輕的讀者而言,本書所探討的許多議題根本不成問題,不過,本書不是專門寫給年紀大的人看的。一如那句臺灣諺語:棺材是裝死的,不是裝老的。套用那句老掉牙的話:你不知道明天跟無常哪個會先到。
法律人,尤其是法律實務工作者,包括司法人員、律師、公證人,並不是本書設定的讀者。話雖如此,要是專業人士能在本書中找到有用的資訊,或透過閱讀本書獲得些許樂趣,我也會深感榮幸。
本書所設定的另一群讀者,是有志報考法律相關科系的高中生。隨著多元入學制度的建立,考生有時必須當著法律系教授的面,展現自己對法學、法律工作的理解與想像,許多笑話應運而生。有些考生會說,是因為崇拜網紅律師才決心報考法律系,聽在專業人士耳裡,這句話本身就是天大的笑話,因為我們知道而外行人不知道網紅律師在業內的評價。好笑歸好笑,嘲笑考生無濟於事。根本的問題在於,要提供其他管道,讓中學生能有機會一窺法律實務工作的樣貌,這也是筆者寫作此書的目的之一。
全書架構
本書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章「畫一張身後事的法律地圖」,將帶領讀者鳥瞰,在一個人死去之時,可能隨之發生的權利義務得變更,以及可能衍生的紛爭。
第二部分是第二章到第九章,這裡我將循著第二章畫出來的地圖,帶領讀者實地踏查繼承關係裡的「人」(誰是繼承人)、「物」(你的遺產在哪裡、剩餘財產分配)、「行為」(三種處理身後事的工具、如何寫遺囑)。
第三部分是第十章與第十一章(你可以用遺囑做什麼、生前的安排),這兩章分別討論,你可以透過遺囑安排的事項,還有能在生前先安排好的事項。
此外,我把若干法律議題或法律概念的分析,放在章節之間,以專題文章的方式呈現。這些內容,儘管重要,卻不太能直接放在各章的內容,所以獨立出來,給有興趣的讀者參考。
試閱
第七章 三種處理身後事的工具
本章概要
談完了「人」跟「物」,接下來是「行為」,也就是,規劃身後事的方法跟手段。
筆者相信,大多數人立刻就想到遺囑。確實,預立遺囑是最常見的作法,接下來的三章也會聚焦於遺囑,不過,我也會提醒讀者,遺囑這種工具,天生容易引起紛爭,其中有些紛爭,再怎麼小心仔細,都無法避免。
在遺囑之外,我也將介紹信託。信託是一種經常聽人在到,卻又搞不清楚到底是什麼的制度。即使是法律人,往往也對信託制度感到陌生。這個現象有其歷史因素,不過,隨著信託法、信託業法的立法,情況已有所改變。
最後,在除了遺囑、信託之外,我也將提到生前預先締結的契約。當然,是指信託以外的契約。
第一種工具:遺囑
1.遺囑是什麼
說到遺囑,人們往往想到稱為「遺囑」的那張紙。確實,遺囑必須寫下來,否則就不是遺囑,但法律上所說的遺囑,有時是指那張紙,有時指的是,為了讓你的意願在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把它們寫下來的行為,那張紙則是那個行為的紀錄。
作成遺囑的人,稱為遺囑人。遺囑不是契約。契約有雙方當事人,雙方合意契約才能成立(民法第一五三條),遺囑則由遺囑人一方單獨作成,不需要繼承人或其他關係人的同意。
遺囑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方式作成,否則無效(民法第七十三條)。關於遺囑的各種法定方式,我們將在下一章介紹。
2.遺囑可以做什麼
遺囑按其內容可分為兩類:關於繼承的遺囑、無關繼承的遺囑。涉及遺產上權利義務的(例如指定遺產分割方法、遺贈等),即屬前者;無涉遺產上權利義務的(例如認領子女、指定監護人),即屬後者。
這兩種內容當然可以寫在同一份遺囑裡。有些人還會在遺囑裡交代別的事,例如對於人生的感懷、對於晚輩的提點或教誨、說不出口的感謝或道歉,諸如此類。這些內容與其說是遺囑,不如說是遺書。法律固然沒有禁止人們寫那些,但這些其實不會發生法律上的效果。
3.誰可以立遺囑
遺囑人在法律上有資格限制,這些限制包括(民法第一一八六條):
(1)遺囑人必須年滿十六歲
你必須年滿十六歲,才能立遺囑。未滿十六歲的人所作成的遺囑,無效(民法第一一八六條第二項但書、第七十一條)。
滿十六歲就可以立遺囑,然而滿十八歲才成年,所以年滿十六、未滿十八的未成年人也可以立遺囑,而且不必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即使法定代理人反對,遺囑也不會因為這樣就無效。
(2)遺囑人不可以是無行為能力人
這裡所說的無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指受監護宣告之人,因為另一種無行為能力人是七歲以下之人,但他本來就未滿十六歲,不得訂立遺囑。
法院會對一個人作監護宣告,是因為他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且嚴重到不能理解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民法第十五條),這樣的人所作的遺囑是無效的(民法第七十一條),即使他作成遺囑時,神智短暫恢復清醒,也是一樣。
4.遺囑的效力
遺囑會在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一一九九條);換句話說,遺囑會在遺囑人死亡時,按其內容,帶來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
要注意的是,繼承人並不會在遺囑生效時,就當然、立刻取得遺囑上說要給他的財產。必須等到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履行遺囑的內容,繼承人才能取得那些財產。
舉例而言,假設你有三名兒子,而你在遺囑中表明,你所留下的土地一筆應分配給長子。在你死時,你的長子並不會當然成為地主。那筆土地仍由你的三名兒子繼承而共有,而遺囑賦予長子的,是請求兩個弟弟履行遺囑的權利,必須等到辦完分割繼承登記,將土地登記為長子一人所有,他才會成為獨一無二的地主。
同樣地,某你要是在遺囑中表明,你留下的汽車一輛遺贈與給么子,則在你死亡時,么子並不會當然成為車主,么子所取得的是,請求兩個哥哥履行遺囑的權利。那台車仍由你的三名兒子繼承而共有,必須等到兩個哥哥將汽車交付給么子,車子才會成為他一個人的。
5.遺囑的限制:特留分
每個人都有用遺囑處分遺產的自由,而一如所有的自由,這項自由也有它的限制。遺囑的內容不可以牴觸法律上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七十一條)、不可以違背善良風俗(民法第七十二條)、遺囑的訂立必須遵守法定方式(民法第七十三條),這些都跟契約沒什麼兩樣。
不過,遺囑本身有一種特有的限制:特留分。
所謂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必須留給繼承人的遺產比例,以遺產總價額乘上這個比例,可以算出一個金額,法律保障繼承人至少可以分到,相當於這個金額的遺產。
直白地說,特留分就是「被繼承人至少必須留給繼承人這麼多遺產」的規定,這是遺囑的限制,你透過遺囑分配給每個繼承人的遺產,不可以比特留分少,否則就侵害了那個繼承人的特留分。
特留分比例,取決於繼承人跟你的關係(民法第一一二三條):
(1)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是他的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3)配偶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5)祖父母的特留分,是他的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特留分的計算方式,是遺產加上應與歸扣的特種贈與,減去遺產當中的債務,再乘上特留分比例(民法第一一二四條)。
舉例來說,某甲死亡,留有價值八百萬元的遺產、五十萬元的債務,而他的繼承人是配偶乙、兄弟姊妹丙、丁,據此:
(1)乙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算出來是一百八十七萬五千元(八百萬元的遺產扣掉五十萬元的債務,剩下七百五十萬元,乘以應繼分二分之一、再乘以特留分二分之一)。
(2)丙、丁的應繼分都是四分之一,特留分各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算出來是六十二萬五千元(遺產扣掉債務,剩下七百五十萬元,乘以應繼分四分之一、再乘以特留分三分之一)。
再舉一個例子:某甲死亡,留有價值七百萬元的遺產、六十萬元的債務,而他的繼承人是配偶乙、子女丙、丁,而在丙結婚時,甲贈與八十萬元,據此:
(1)乙、丙、丁的應繼分都是三分之一,特留分都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七百萬元的遺產,加上丙應該歸扣的八十萬元,再扣掉六十萬元的債務,就是七百二十萬元,乘以應繼分三分之一、特留分二分之一,算出來是一百二十萬元。
要是遺囑人透過遺囑分給繼承人的遺產價額,比繼承人的特留分還少,這就會是對特留分的侵害。
沿用前面的第一個例子,要是甲在遺囑裡分配給丙、丁的遺產,價值各是五十萬元,其餘遺產價值六百五十萬元都是乙的。但基於特留分,法律保障丙、丁至少可以分配到六十二萬五千元,這時候甲的遺囑就侵害了丙、丁的特留分。
再沿用前面的第二個例子,要是甲在遺囑裡分配給丙、丁的遺產,價值各是一百萬元,剩下的五百二十萬元都是乙的。但基於特留分,法律保障丙、丁至少可以分配到一百二十萬元,這時候甲的遺囑就侵害了丙、丁的特留分。
侵害特留分的遺囑,並不會當然無效。只不過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取回遺產(民法第一二二五條)。
繼承人行使扣減權,是你死後才會發生的問題,相關規定這裡不另贅述,這裡只需要再度提醒讀者,在不侵害特留分的範圍內,就是你訂立遺囑,規劃身後事的自由,而一旦侵害了特留分,繼承人加以扣減,就會使遺產無法完全按照你的意思分配。
6.關於遺囑的紛爭
遺囑不是契約,卻在很多方面與契約十分類似:它們都必須合乎法律規定的要件,才能成立生效;它們的效力,也就是它們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都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這些權利義務的實現,也有賴相關人等按其內容履行。
所以,遺囑可能產生的紛爭,跟契約也非常類似:
(1)第一種紛爭是,遺囑有無成立生效,繼承人可能會有不同看法。
(2)第二種紛爭是,遺囑的內容究竟該怎麼解讀、遺囑人的真意到底是什麼,繼承人可能會各執己見。
(3)第三種紛爭是,當一部分的繼承人違背遺囑,其他繼承人應如何實現遺囑的內容,又得否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出於下列三個原因,一旦發生紛爭,遺囑的往往比契約更糾結難解,這是因為:
(1)首先,關於遺囑的紛爭發生時,遺囑人已經死亡,若干細節因此將難以查考、無從查考。比方說,要是繼承人否認遺囑上的簽名、蓋章、指印確實出自遺囑人,總不能請遺囑人出面作證。
(2)其次,遺囑人與繼承人之間,還有共同繼承人彼此之間,都有一定的親屬關係,所以在財產上的利害衝突之外,連帶地還有情感上的糾葛,而儘管法庭不是解決親子或手足情感糾葛的地方,這些糾葛會使紛爭更針鋒相對。
(3)最後,有時共同繼承人人數眾多,立場不一,進而演變成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各有立場,一人一國。
有些紛爭可以透過妥善的規劃加以預防。遺囑人可以在製作遺囑之前,妥為清點財產與債務;在製作遺囑時,嚴格遵守法定方式,或是選擇較為嚴謹、較不容易產生紛爭的遺囑方式,並且對於遺產分配加以詳細明確的記載。
這些當然都有助於預防事後的紛爭。然而,有些紛爭,無論準備得再周全,也沒辦法預防。
正如剛剛提到的,有時候每個繼承人分配到的遺產相去過遠,這會造成爭訟的成本太低、勝訴的潛在利益又太高;有時候繼承人在乎的並不是財產上的利益,而是一口氣吞不下去,這會使繼承人不在乎爭訟的成本或勝訴的可能性。
要是遇上這些情形,無論遺囑寫得再好、再對、再仔細、再明確,都無法避免你的繼承人在你死後陷入爭訟,有時甚至是漫長的、扭曲的、恥辱的爭訟。這時候,你花在遺囑上的功夫,就無法根絕紛爭的發生,只能使紛爭更容易解決。
當然,在本書所介紹的三種工具當中,遺囑依然最為常見,因為它最為簡便,又能保持一定程度的隱密性。說了這麼多遺囑的壞話,目的是要提醒讀者,當你決定要立遺囑,也可以順道思考一下,是不是要採用其他的工具來規劃你的身後事,或者在訂立遺囑的同時,兼採其他工具,例如,將一部分的遺產交付信託,或者在生前就先將一部分的財產分配出去。
給被繼承人的叮嚀:
●遺囑的功能是,讓你的意願在你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
●遺囑是由遺囑人單方作成。遺囑的成立生效,不需要得到繼承人或其他關係人的同意。
●遺囑人必須年滿十六歲、不可以受監護宣告,而且必須以法定方式作成遺囑,否則遺囑無效。
●遺囑的內容,不可以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不可以違背善良風俗,最重要的是,不可以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取決於他與被繼承人的關係。侵害特留分的遺囑雖然仍然有效,但繼承人得予扣減,取回法律保障的遺產。
本章概要
談完了「人」跟「物」,接下來是「行為」,也就是,規劃身後事的方法跟手段。
筆者相信,大多數人立刻就想到遺囑。確實,預立遺囑是最常見的作法,接下來的三章也會聚焦於遺囑,不過,我也會提醒讀者,遺囑這種工具,天生容易引起紛爭,其中有些紛爭,再怎麼小心仔細,都無法避免。
在遺囑之外,我也將介紹信託。信託是一種經常聽人在到,卻又搞不清楚到底是什麼的制度。即使是法律人,往往也對信託制度感到陌生。這個現象有其歷史因素,不過,隨著信託法、信託業法的立法,情況已有所改變。
最後,在除了遺囑、信託之外,我也將提到生前預先締結的契約。當然,是指信託以外的契約。
第一種工具:遺囑
1.遺囑是什麼
說到遺囑,人們往往想到稱為「遺囑」的那張紙。確實,遺囑必須寫下來,否則就不是遺囑,但法律上所說的遺囑,有時是指那張紙,有時指的是,為了讓你的意願在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把它們寫下來的行為,那張紙則是那個行為的紀錄。
作成遺囑的人,稱為遺囑人。遺囑不是契約。契約有雙方當事人,雙方合意契約才能成立(民法第一五三條),遺囑則由遺囑人一方單獨作成,不需要繼承人或其他關係人的同意。
遺囑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方式作成,否則無效(民法第七十三條)。關於遺囑的各種法定方式,我們將在下一章介紹。
2.遺囑可以做什麼
遺囑按其內容可分為兩類:關於繼承的遺囑、無關繼承的遺囑。涉及遺產上權利義務的(例如指定遺產分割方法、遺贈等),即屬前者;無涉遺產上權利義務的(例如認領子女、指定監護人),即屬後者。
這兩種內容當然可以寫在同一份遺囑裡。有些人還會在遺囑裡交代別的事,例如對於人生的感懷、對於晚輩的提點或教誨、說不出口的感謝或道歉,諸如此類。這些內容與其說是遺囑,不如說是遺書。法律固然沒有禁止人們寫那些,但這些其實不會發生法律上的效果。
3.誰可以立遺囑
遺囑人在法律上有資格限制,這些限制包括(民法第一一八六條):
(1)遺囑人必須年滿十六歲
你必須年滿十六歲,才能立遺囑。未滿十六歲的人所作成的遺囑,無效(民法第一一八六條第二項但書、第七十一條)。
滿十六歲就可以立遺囑,然而滿十八歲才成年,所以年滿十六、未滿十八的未成年人也可以立遺囑,而且不必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即使法定代理人反對,遺囑也不會因為這樣就無效。
(2)遺囑人不可以是無行為能力人
這裡所說的無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指受監護宣告之人,因為另一種無行為能力人是七歲以下之人,但他本來就未滿十六歲,不得訂立遺囑。
法院會對一個人作監護宣告,是因為他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且嚴重到不能理解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民法第十五條),這樣的人所作的遺囑是無效的(民法第七十一條),即使他作成遺囑時,神智短暫恢復清醒,也是一樣。
4.遺囑的效力
遺囑會在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一一九九條);換句話說,遺囑會在遺囑人死亡時,按其內容,帶來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
要注意的是,繼承人並不會在遺囑生效時,就當然、立刻取得遺囑上說要給他的財產。必須等到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履行遺囑的內容,繼承人才能取得那些財產。
舉例而言,假設你有三名兒子,而你在遺囑中表明,你所留下的土地一筆應分配給長子。在你死時,你的長子並不會當然成為地主。那筆土地仍由你的三名兒子繼承而共有,而遺囑賦予長子的,是請求兩個弟弟履行遺囑的權利,必須等到辦完分割繼承登記,將土地登記為長子一人所有,他才會成為獨一無二的地主。
同樣地,某你要是在遺囑中表明,你留下的汽車一輛遺贈與給么子,則在你死亡時,么子並不會當然成為車主,么子所取得的是,請求兩個哥哥履行遺囑的權利。那台車仍由你的三名兒子繼承而共有,必須等到兩個哥哥將汽車交付給么子,車子才會成為他一個人的。
5.遺囑的限制:特留分
每個人都有用遺囑處分遺產的自由,而一如所有的自由,這項自由也有它的限制。遺囑的內容不可以牴觸法律上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七十一條)、不可以違背善良風俗(民法第七十二條)、遺囑的訂立必須遵守法定方式(民法第七十三條),這些都跟契約沒什麼兩樣。
不過,遺囑本身有一種特有的限制:特留分。
所謂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必須留給繼承人的遺產比例,以遺產總價額乘上這個比例,可以算出一個金額,法律保障繼承人至少可以分到,相當於這個金額的遺產。
直白地說,特留分就是「被繼承人至少必須留給繼承人這麼多遺產」的規定,這是遺囑的限制,你透過遺囑分配給每個繼承人的遺產,不可以比特留分少,否則就侵害了那個繼承人的特留分。
特留分比例,取決於繼承人跟你的關係(民法第一一二三條):
(1)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是他的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3)配偶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5)祖父母的特留分,是他的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特留分的計算方式,是遺產加上應與歸扣的特種贈與,減去遺產當中的債務,再乘上特留分比例(民法第一一二四條)。
舉例來說,某甲死亡,留有價值八百萬元的遺產、五十萬元的債務,而他的繼承人是配偶乙、兄弟姊妹丙、丁,據此:
(1)乙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算出來是一百八十七萬五千元(八百萬元的遺產扣掉五十萬元的債務,剩下七百五十萬元,乘以應繼分二分之一、再乘以特留分二分之一)。
(2)丙、丁的應繼分都是四分之一,特留分各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算出來是六十二萬五千元(遺產扣掉債務,剩下七百五十萬元,乘以應繼分四分之一、再乘以特留分三分之一)。
再舉一個例子:某甲死亡,留有價值七百萬元的遺產、六十萬元的債務,而他的繼承人是配偶乙、子女丙、丁,而在丙結婚時,甲贈與八十萬元,據此:
(1)乙、丙、丁的應繼分都是三分之一,特留分都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七百萬元的遺產,加上丙應該歸扣的八十萬元,再扣掉六十萬元的債務,就是七百二十萬元,乘以應繼分三分之一、特留分二分之一,算出來是一百二十萬元。
要是遺囑人透過遺囑分給繼承人的遺產價額,比繼承人的特留分還少,這就會是對特留分的侵害。
沿用前面的第一個例子,要是甲在遺囑裡分配給丙、丁的遺產,價值各是五十萬元,其餘遺產價值六百五十萬元都是乙的。但基於特留分,法律保障丙、丁至少可以分配到六十二萬五千元,這時候甲的遺囑就侵害了丙、丁的特留分。
再沿用前面的第二個例子,要是甲在遺囑裡分配給丙、丁的遺產,價值各是一百萬元,剩下的五百二十萬元都是乙的。但基於特留分,法律保障丙、丁至少可以分配到一百二十萬元,這時候甲的遺囑就侵害了丙、丁的特留分。
侵害特留分的遺囑,並不會當然無效。只不過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取回遺產(民法第一二二五條)。
繼承人行使扣減權,是你死後才會發生的問題,相關規定這裡不另贅述,這裡只需要再度提醒讀者,在不侵害特留分的範圍內,就是你訂立遺囑,規劃身後事的自由,而一旦侵害了特留分,繼承人加以扣減,就會使遺產無法完全按照你的意思分配。
6.關於遺囑的紛爭
遺囑不是契約,卻在很多方面與契約十分類似:它們都必須合乎法律規定的要件,才能成立生效;它們的效力,也就是它們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都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這些權利義務的實現,也有賴相關人等按其內容履行。
所以,遺囑可能產生的紛爭,跟契約也非常類似:
(1)第一種紛爭是,遺囑有無成立生效,繼承人可能會有不同看法。
(2)第二種紛爭是,遺囑的內容究竟該怎麼解讀、遺囑人的真意到底是什麼,繼承人可能會各執己見。
(3)第三種紛爭是,當一部分的繼承人違背遺囑,其他繼承人應如何實現遺囑的內容,又得否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出於下列三個原因,一旦發生紛爭,遺囑的往往比契約更糾結難解,這是因為:
(1)首先,關於遺囑的紛爭發生時,遺囑人已經死亡,若干細節因此將難以查考、無從查考。比方說,要是繼承人否認遺囑上的簽名、蓋章、指印確實出自遺囑人,總不能請遺囑人出面作證。
(2)其次,遺囑人與繼承人之間,還有共同繼承人彼此之間,都有一定的親屬關係,所以在財產上的利害衝突之外,連帶地還有情感上的糾葛,而儘管法庭不是解決親子或手足情感糾葛的地方,這些糾葛會使紛爭更針鋒相對。
(3)最後,有時共同繼承人人數眾多,立場不一,進而演變成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各有立場,一人一國。
有些紛爭可以透過妥善的規劃加以預防。遺囑人可以在製作遺囑之前,妥為清點財產與債務;在製作遺囑時,嚴格遵守法定方式,或是選擇較為嚴謹、較不容易產生紛爭的遺囑方式,並且對於遺產分配加以詳細明確的記載。
這些當然都有助於預防事後的紛爭。然而,有些紛爭,無論準備得再周全,也沒辦法預防。
正如剛剛提到的,有時候每個繼承人分配到的遺產相去過遠,這會造成爭訟的成本太低、勝訴的潛在利益又太高;有時候繼承人在乎的並不是財產上的利益,而是一口氣吞不下去,這會使繼承人不在乎爭訟的成本或勝訴的可能性。
要是遇上這些情形,無論遺囑寫得再好、再對、再仔細、再明確,都無法避免你的繼承人在你死後陷入爭訟,有時甚至是漫長的、扭曲的、恥辱的爭訟。這時候,你花在遺囑上的功夫,就無法根絕紛爭的發生,只能使紛爭更容易解決。
當然,在本書所介紹的三種工具當中,遺囑依然最為常見,因為它最為簡便,又能保持一定程度的隱密性。說了這麼多遺囑的壞話,目的是要提醒讀者,當你決定要立遺囑,也可以順道思考一下,是不是要採用其他的工具來規劃你的身後事,或者在訂立遺囑的同時,兼採其他工具,例如,將一部分的遺產交付信託,或者在生前就先將一部分的財產分配出去。
給被繼承人的叮嚀:
●遺囑的功能是,讓你的意願在你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
●遺囑是由遺囑人單方作成。遺囑的成立生效,不需要得到繼承人或其他關係人的同意。
●遺囑人必須年滿十六歲、不可以受監護宣告,而且必須以法定方式作成遺囑,否則遺囑無效。
●遺囑的內容,不可以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不可以違背善良風俗,最重要的是,不可以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取決於他與被繼承人的關係。侵害特留分的遺囑雖然仍然有效,但繼承人得予扣減,取回法律保障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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