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2005至2010年每年刑法之修正而撰著刑法的哲理、犯罪與刑罰的結構複雜,用圖表輔助說明歷年高普特考試題附在章節之後,供應試者參考。本書特色 ★ 就刑法原理及最新修正條文而撰寫 ★ 用簡易文字配合圖表分析詳細說明 ★ 收集高普特考試題列在各章節之後 ★ 適大學生、初學者及考試用參考書
通姦行為常事涉男女之愛情,而愛情常是無何道理可言,其在發生當下,天雷勾動地火,任誰都可能錯愛。故通姦行為,法禁不絕,縱屬理性人亦常聞其因感情因素無法自持,尤其當真情湧現,任何受法律、道德束縛之真情真愛都會自尋出口,縱令觸犯法規倫理亦在所不惜。此所以英國學者邊沁指出:「一個立法者要憑借懲罰來根除通姦,會有什麼成功的希望?用盡人的才智能夠發明出來的所有肉刑,也無法達到這一目的。而且在他取得任何值得注意的進展以前,這懲罰將造成如此巨大的痛苦,甚於罪過的最大可能傷害一千倍。非常困難的是收集證據。不使得每個家庭都徬徨沮喪,不把同情性紐帶扯得粉碎,並將一切社會性動機連根拔除,就無法嘗試這一點而有任何較大成功的可能。」
一、本書輕巧耐用,攜帶便利;輯入法規,內容詳實;條文要旨,言簡意賅;參照法令,綱舉目張;字體版面,舒適易讀;項次分明,查閱迅速;法令異動,逐版更新。 二、本書全新改版,收錄99至100年新修法規,包括:政府採購法(100.1.26)、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99.11.30)、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99.11.29)、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99.8.4)、機關委推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99.1.15)、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99.12.28)、採購契約要項(99.12.29)、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99.5.12)、行政執行法(99.2.3)、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99.6.15)、行政訴訟法(99.1.13)等重要法規。
言論的自由發表與公開討論,可以在觀念的自由市場中激盪,因而有助於真理的追求與發現。這已經是當代言論自由的重要價值主張,並且被當成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主要學理之一。許多學者認為,當代社會接受言論自由有助於真理追求的觀念,主要是受到約翰彌爾頓(John Milton)與約翰密爾(John Mill)兩位古典思想家的先後啟迪,再加上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對於「觀念的自由市場」隱喻的闡述。然而揆諸現實,言論真理有助於真理追求的觀念,似乎沒有受到廣大民眾的普遍認同。既然如此,真理追求如何能成為言論自由的重要價值?本書援引傳播思想史的研究途徑,第一篇將回顧傳播思想史的研究途徑與相關文獻,以便進行言論自由有助於真理追求此一觀念的考察與檢視;第二篇開始考察約翰彌爾頓、約翰密爾、以及當代憲政詮釋對於此一觀念的看法與異同;第三篇針對低價值言論與商業言論等課題進行檢視,第四篇從認識論提出學術與實務的省思,並且提出研究結論。
一、本書輯錄現行重要法規凡一百二十八種,名為「賦稅法規」。二、本書列有法條及參照法令,將版本縮小方便攜帶、利於隨時查閱,為社會人士及修習法律者必備之工具書。 三、本書採聖經紙印刷,輕巧耐用;五十開本,攜帶便利;輯入法規,內容詳實;條文要旨,言簡意賅;參照法令,綱舉目張;字體版面,舒適易讀;項次分明,查閱迅速;法令異動,逐版更新。四、本書全新改版,收錄99至100年新修法規,包括稅捐稽徵法(100.1.26)、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99.9.7)、所得稅法(100.1.26)、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99.12.22)、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00.1.26)、貨物稅條例(100.1.26)、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99.12.20)、菸酒稅法(99.9.1)、證券交易稅條例(99.12.29)、土地稅法(99.11.24)、農業發展條例(99.12.8)等重要法規。
一、本書輕巧耐用,攜帶便利;輯入法規,內容詳實;條文要旨,言簡意賅;參照法令,綱舉目張;字體版面,舒適易讀;項次分明,查閱迅速;法令異動,逐版更新。二、本書全新改版,收錄99至100年新修法規,包括:都市計畫法(99.5.19)、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99.7.29)、國家公園法(99.12.8)、農業發展條例(99.12.8)、溫泉法(99.5.12)、都市更新條例(99.5.12)、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99.5.3)、建築法(100.1.5)、臺北市建築管理自制條例(99.12.20)、消防法(99.12.8)、營造業法(100.1.26)、政府採購法(100.1.26)、自來水法(99.6.15)、民法債編(99.5.26)、民法親屬編(99.5.19)、等重要法規及大法官解釋第674號。
第一篇 背信第一章 概述「背信」,顧名思義就是「違背信任」,也就是利用、違背他人對自己的信任,損他人而利自己的意思。當然,要對「背信」行課罰刑事法律責任的時候,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必須要有精準、明確的法律定義(犯罪構成要件),使民眾知道犯法的界線畫在何處,才不致於誤蹈法網。無奈,法律是用抽象的語言文字來規定立法者預想或未預想的形形色色具體行為,永遠無法達到精準、明確的理想境界,永遠存在有不同認知與解釋的空間,而終極的解釋權是掌握在「官」-主管機關、檢察官、法官的手中,這就是企業人士永遠要面對的「法律風險」。背信罪規範的目的在於處罰行為人(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濫用處理權限或違背任務,藉此攫取不法利益的行為。除在刑法中有規定外,在其他財經法規中也有特定的規定。刑法中的背信罪稱為「普通背信罪」,其他財經法規中的背信罪稱為「特別背信罪」,包括有證券交易法的「證交法背信罪」及銀行法中的「銀行法背信罪」等。刑法「背信罪」(普通背信罪,刑法第342條)指「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違反者的刑事責任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包括依據法令規定、委任契約、信託契約、僱傭契約(勞動契約),而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例如,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公司間的法律關係都是「委任」契約關係;所以,當他們在處理公司的事務時,屬於刑法背信罪所稱的「為他人(公司)處理事務」的人。所謂「違背任務行為」,是指行為人(例如公司經理)在他的職權範圍內為他人(例如公司)處理事務的時候,未依照誠實信用原則為處理他人的事務,反而藉機濫用他的事務處理權限或是違背他依照受託關係應該履行義務的行為。就公司負責人(指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處理公司事務而言,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明文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項規定源於英美法上之「受託人義務」(fiduciary duty),而受託人義務又分為「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duty of care)二大部分,公司負責人在職權範圍內處理公司事務時,若違反「忠實執行業務」之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除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外,尚有涉及刑事背信罪責之問題。背信罪的成立,除行為人有違背任務行為外,還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的「意圖」,以及「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的結果。由於「意圖」是人的內心活動狀態,只能從行為人外在的客觀行為來推斷,所以當行為人被認定有違背任務的「行為」,而對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造成損害的「結果」時,往往就會被推斷為有不法圖利自己或第三人的意圖,甚至被認定有違背任務的行為存在時,就會被推論有不法意圖。當行為人的違背任務行為對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造成損害時,是背信罪「既遂」;如果對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沒有造成損害時,是背信罪「未遂」,依刑法規定,與背信罪既遂相同,都成立背信罪,都要受到刑事處罰。「銀行法背信罪」在銀行法第125條之2規定:「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法定刑度比刑法的普通背信罪高上許多,尤其是犯罪所得達到一億元以上時,最低刑期為七年有期徒刑,是相當嚴重的重罪,理由是銀行業務是吸收、保管、運用公眾資金的事業,必須嚴加監理、加重處罰,以嚇阻犯罪。「證交法背信罪」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其處罰為:「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法定刑度比刑法的普通背信罪高上許多,尤其是犯罪所得達到一億元以上時,最低刑期為七年有期徒刑,是相當嚴重的重罪,理由是依證交法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乃涉及公眾投資人的資金與利益的事業,必須嚴加監理、加重處罰,以嚇阻犯罪。此外,證交法背信罪只要有違背職務的行為就成立,不須發生損害公司財產或利益的結果,值得注意。證交法第171條第3項針對觸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的人,規定有「坦白從寬」條款及「污點證人」條款,亦即行為人如果在犯罪後自首(指犯罪還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向司法機關承認犯罪),並將全部犯罪所得財物(如果有)自動繳交者,就可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如果是偵查中自白(犯罪已被發現在調查中承認犯罪),並將全部犯罪所得財物(如果有)自動繳交者,就可獲得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茲以案例說明如下。第二章 中信金紅火案 案例分析──中信金指「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一、本案重點提示(一)對於重大交易尤應注意交易之正常性(是否關係人交易、交易價格與其他交易條件是否異常、交易相對人是否適格)及程序正當性。(二)董事會決議、經理部門業務決策應在相關必要資訊完備的基礎上,經過充分討論後做成。(三)若使用特殊目的子公司從事交易時,應有內控機制監督及控管該特殊目的子公司之業務與資金運作。(四)金控公司的銀行子公司不是公開發行,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二、法院判決書所載事實摘要甲擔任中信金控財務長,兼任中信金控子公司中信銀行之財務總管理處總處長、資深副總經理職務;乙擔任中信金控遵法主管及中信銀行資深副總經理職務;丙擔任中信金控法人金融執行長,兼任中信銀行法人金融總經理、金融投資處處長職務。中信銀向巴克萊銀行購買本金總額達美金3億9千萬元結構債,經由前開結構債之連結,鎖住兆豐金控股票3.97%之投票權,等待日後投資兆豐金控時機成熟時,再贖回結構債取得資金,用以購買兆豐金控股票。如此,可利用巴克萊應付因回贖而出賣建立避險部位之兆豐金控股票時,集中交易市場上兆豐金控股票之供給面得以充足,不致於因為屆時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中信金控轉投資兆豐金控後,兆豐金控股價飆升而使得轉投資成本增加;而且,因為中信金控轉投資兆豐金控,大量購買,增加集中交易市場上兆豐金控股票之需求面,不致於因為巴克萊銀行賣出股票,而使得兆豐金控股價降低,致影響結構債之回贖價格。乙知悉中信金控上述購買之結構債有連結大量股數的兆豐金控股票後,在簽呈及相關會議中表示:「……中信金於取得轉投資自動核准後,因擬取得之股份高達15%,如於市場上取得股份時間與巴克萊銀行因中信銀贖回致出售股份時間相近,則有可能使中信金控取得之股份為巴克萊銀行所出售,法律上恐有疑義。為求審慎,建議在申請前逕行處分結構債,以免爭議。鑑於本案金額甚鉅,建議詳加考慮出售價格及授信控管,俾維公司權益」等語。甲知道乙的法律意見後,立即指示暫停進行轉投資兆豐金控的動作,等待結構債處理妥適後再進行。甲因此向該公司副董事長請示,但其未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處理結構債事宜,竟擅自指示丙著手出售結構債。丙起初與國外財團AMROC洽商出售結構債之事,但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迫於時限,甲、乙、丙等人為趕在95年6月23日兆豐金控召開股東常會(95年4月25日為股票停止過戶日)之前,能於短期內取得大量的兆豐金控股份,藉以取得預定的兆豐金控董事與監察人席次,並控制中信金控取得兆豐金控之成本,雖明知登記在英屬維京群島的紅火公司實際上為丙所控制,資本額僅1美元,而紅火公司與中信銀行香港分行間如為結構債之交易,應屬於關係人交易,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3條之規定,應經中信銀行董事會之決議,卻未依中信銀行規定之KYC(Know Your Customer,認識客戶)政策,對紅火公司之財務能力、交易目的、承受風險之能力及從事交易適法性等事項加以確認,即由該公司副董事長及丙(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決議)逕行決定將前開美金3點9億元結構債出售予紅火公司。嗣後,甲、乙、丙等人又將結構債出售契約內容變更為允許紅火公司分3期給付買受結構債的價金,頭期款為買賣價金的5%,於95年2月3日支付;中信銀行在收受頭期款後,即將結構債全部所有權讓與給紅火公司;餘款則再分2期支付,第2期款在交割日後2星期支付25%;第3期款在交割日後8星期支付70%。乙明知此結構債買賣契約不利於中信銀行,仍同意並協助修改結構債買賣契約內容,將結構債全數出售予紅火公司。依巴克萊銀行當時回報之結構債市價顯示為美金4億108萬1349元。丙又擅自同意紅火公司以美金3億9千萬元的百分之5(美金1950萬元)、百分之25(美金9750萬元)作為結構債之頭
本書係匯集至2008年7月止,台灣航運行政事務法規(諸如航業法、商港法、船員法、船舶法、船舶登記法、引水法、海事評議及各管理規則等)進行解析與評論;同時對於相關重要之國際海事公約暨組織(諸如國際海洋法、避碰規則、海洋污染、船舶管制、勞合社等)亦加以闡述與說明。書中亦列明台灣航運行政事務申請文件格式,以供讀者摘取引用。附錄收集台灣近年來重要之航運暨考試應試科目規定,以提供最詳實之訊息。本書榮獲立法院 王金平院長之立序推薦,希望書中論述能提供讀者助益。
在全民科學教育理念衝擊下,學校科學教育的內涵、教學方法都有根本性的變革,本書內容除介紹最新的科學教學理論舉凡:「問題解決教學」、「探究教學」、「STS取向教學」、「科學論證教學」、「POE教學」、「建構取向教學」、「戶外教學」、「科學遊戲」等外,也注重實務教學設計與實施,所舉教學活動實例以本土、實務取向的內容為主,可以契合實際教育情境。 本書邀請國內科學教育與環境教育領域之專家學者撰稿,內容涵蓋「科學素養與目標」、「科學課程與教材」、「教學與評量方法」及「學習環境與資源」等四部分,內容新穎豐富、實用而具啟發。適合作為修習本領域教材教法之師資生或對本領域教學與學習有興趣者參考。作者簡介靳知勤 現任: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科學應用與推廣學系教授王盈丰 現任: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科學應用與推廣學系助理教授黃鴻博 現任: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科學應用與推廣學系教授吳穎沺 現任:國立中央大學網路學習科技研究所助理教授許良榮 現任: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科學應用與推廣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游淑媚 現任: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科學應用與推廣學系教授林素華 現任: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環境教育暨管理研究所教授陳麗文 現任: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科學應用與推廣學系助理教授
為了確實實踐人權需要建立保護及促進人權之國家基礎設施,最近幾年來許多國家建立了正式的人權機構,儘管這些機構在各國有很大之差別,但是他們有共同之宗旨,因此被統稱為保護及促進人權之國家機構。而所謂國家人權機構的概念更具體地涉及到其職責被專門確定為促進及保障人權的機構。大多數的國家人權機構是1980年以後設立的,這種趨勢是受到聯合國的積極鼓勵。 第一次有關國家人權機構的國際研討會於1991年10月7至9日在巴黎舉行,並形成「巴黎原則」(Paris Principles)。「巴黎原則」之內容主要分為四個部分,即(1)權限與職責;(2)組成和獨立性與多元化的保障;(3)業務方法(4)具有準司法權的人權機構的地位。「巴黎原則」成為國際上衡量各國國家人權機構的最重要標準。 聯合國認為國家人權機構至少可以扮演三種重要的角色,包括橋樑、促進者及保護者。而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可以歸類為以下五種類型:一、諮詢委員會:法國模式、二、人權中心:北歐 / 德國模式、三、單一職權委員會:不意歸類、四、人權監察使:伊比利半島及東歐模式、五、獨立人權委員會:與監察使分離。
科技界大老,曾透過媒體,刊登廣告,強烈批判司法不公,引爆科技與司法衝突話題。是司法體制病了,還是人民對司法蠻橫的反撲!其實科技與司法可以雙贏,只是兩者應更深入地了解對方。 本書從科技企業對司法偵查方式的抨擊為開端,娓娓道出科技與司法的關連性。主要特色在於強調科技與司法互動關係的重要性,科技企業的永續經營,須以預防的觀念,深入地了解刑事司法組織及其運作,尤其對司法人員的了解亦甚重要,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皆捷。本書以具體個案,提出攻防策略,於企業或個人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從預防的觀點,提出趨吉避兇,化險為夷的妥適之道。從巨視的角度,創新前瞻的論述方式,深入探討企業及個人在司法案件中,如何確保自身權益的策略,以全方位角度及實務性取向,詳細介紹刑事司法體系,並舉實際案例,進行雙向分析。無論是應用於學校教學、科技企業或對一般人而言,本書都深具可讀性。
撰寫刑事書狀乃是相當需要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方能達到言簡意賅之效果,因此常常必須委託專業律師代為之,但遇有需要而又必須親自撰擬時,究竟應做哪些準備及如何撰寫呢?本書特針對一般常用書類及各種不同案由實務上常見之書狀,分別從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被告、選任辯護人、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等刑事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角度書寫,很適合一般民眾及初涉法庭經驗之律師參考。
關於書狀撰寫,除司法官訓練所有較完整之訓練,律師職前訓練有點綴式之書狀撰寫課程外,大學則視各校開課情形,或有或無,即或有之,亦不重視。撰寫書狀,不僅需兼顧程式,即合乎程序,更重要需知悉為何如此撰寫,撰寫之目的。即每一書狀之撰寫,要達到撰寫之目的,使閱讀者了解並接受吾人所主張者。按司法實務工作在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即「認事用法」四字,亦即要能釐清事實,以正確適用法律。故書狀之撰寫,其目的即係表現此四字,說明認定之事實為何,如何適用法律。前者於說明事實之外,尚需輔以證據說明何以如此認定,後者基於認定之事實,說明適用何一法律,甚至更需闡明法律見解,以說明何以如此適用。是撰寫書狀並非易事,需長時間之訓練及經驗累積。記得當初在司法官訓練受訓派到法院實習時,有一位指導法官即告知多看最高法院裁判,因為最高法院法官經驗累積最多,所寫之裁判書,其用字之精美,法理之說明,均可為典範。
本書透過簡明的用語、清晰的觀念為讀者介紹艱澀難懂的法律條文,讓讀者在短時間內掌握親屬繼承的精神。 我國民法親屬繼承的條文於民國97年5月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並且自98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新條文,本版亦以民國99年5月及98年12月最新修正之法條來進行解析與說明,提供讀者來掌握最新的法律動態。本書特色 我國民法親屬繼承的條文於民國97年5月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並且自98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新條文。本書透過以簡明的用語、清晰的觀念為讀者介紹艱澀難懂的法律條文,讓讀者在短時間內掌握親屬繼承的精神。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法律目的,是在婚姻關係之下確立夫妻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將歧視婦女的條文刪除及修正。 ◆民國八十八年:修正認領條文,期使非婚生子女得到更多的機會被認領。 ◆民國八十八年:全台發生九二一大地震,也震出許多人倫問題,原有法定監護人順序,可能反而對末成年人有害,因而先緊急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法定監護理順序及選定監護人之制度。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將夫妻財產制作全面的修正,完全與舊制不同。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改變結婚之形式要件。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修改裁決離婚之原因。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修改監護一節。
法官非得是終身職嗎?高薪資能夠讓法官更清廉嗎?法官的判決是為了實現社會正義,但我們要的是媚俗的法官?或者恐龍法官?又如何評鑑並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呢?美國著名法學家波斯納法官,深入分析法官在審理訴訟時的思考。波斯納認為,當傳統的法律材料足以讓法官發現事實並引用既有法條時,他們會直接那麼作,那是法律推理的部分。但是在沒有判例可循的案件裡,傳統的方法不夠用了,法官就得靠自己,以經驗、情緒、潛意識的道德觀在茫茫大海裡領航。在這個情況下,他們已經是立法者的角色了,儘管有內在和外在的限制,例如執業倫理、相關同事的意見、上級法院的審查,以及行政部門的干預。在扮演立法者的角色時,不免會有政治傾向,就此而言,大部分的美國法官都是實用主義者,總是向前看且以政策為考量,顧及判決結果的短期和長期的影響。作者要闡述的不是法官如何思考,而是法官應該如何思考。對於正在推動法官法修訂以及法官審理品質的提升的台灣,本書的出版應該有助於司法界省思。
一、本書輯錄現行動要法規凡六十二種,名為「智慧財產權法規」。二、本書列有法條及參照法令,將版本縮小方便帶、利於隨時查閱,為社會人士及修習法律者必備之工具書。三、本書輕巧耐用,攜帶便利;輯入法規,內容詳實;條文要旨,言簡意賅;參照法令,綱舉目張;字體版面,舒適易讀;項次分明,查閱迅速;法令異動,逐版更新。四、本書全新改版,收錄97至98年新修法規,包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98.7.8)、專利法施行細則(97.8.19)、發明創作獎助辦法(98.2.17)、專利師法(98.5.27)、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97.12.31)、商標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98.7.1)、著作權法(98.5.13)等重要法規。
旅館餐飲業在幾世紀以來,日益蓬勃發展,但隨著企業化管理趨勢的到來,除了硬體設施的改善、更新,如何充實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經驗與經營技術,也成了市場決勝不可或缺的關鍵。本書以旅館餐飲業常見的法律問題為主軸,從初學者的角度出發,探討諸多實際案例,針對重要觀念,佐以專題方式呈現,是旅館餐飲相關科系學生與在職人員研習、進修必備的精典參考書。本書特色1. 結合旅館餐飲業管理技術面與法律面之專業內容,讓從業人員汲取服務面向的知識、經驗之餘,更能進一步具備風險管理意識及能力。2. 作者一為法學博士,深富法學素養,再者具備國際(英文)領隊資格,全書用字淺顯易懂,探討案例切合實務現狀,貼近社會脈動。
本書探討職場中公益揭發(揭弊)的風險性與爭議性,介紹英國、澳洲、紐西蘭、日本、歐盟等國立法例,並有本土案例的討論,兼具理論與實務。國內對公益揭發(揭弊)的研究仍在萌芽,這是第一本專門討論如何看待揭弊現象、保護揭弊者的論文集,提供有別於傳統視之為「告密者」、「抓耙子」的負面思維,建議立法予以鼓勵、保護。
「黨政關係」為政治學領域研究之新課題,已日益受到重視。蓋民主政治為政黨政治,政黨為實現其政策,有賴議會內黨政關係之協調與運作。 我國自行憲以來,憲政體制無法正常發展,而黨政協調亦建立在以中國國民黨為主軸的黨政關係架構上。是以,本書就中國國民黨黨政關係結構的變遷及其協調為例,說明我國行憲以來,不同階段的黨政協調制度,從而檢討其得失,並分析其原因。 & 本書分成六章。第一章「憲政法制與黨政關係」。第二章「行憲以來憲政的發展」。第三章「中國國民黨黨政關係結構的變遷」。第四章「中國國民黨黨政協調舉略」。第五章「憲政法制改革與黨政關係結構的調整」。第六章「黨政關係結構的發展」。
自從兩岸開放以來,彼此交流互動與日俱增,有的水乳交融,也有的劍拔弩張,甚至於還有台商組成「台商投資中國受難者協會」,可見得並不是西渡的人個個都取「金」而歸。編者林律師博士認為:「大陸就是20年前的我們,這樣想很多事就能理解,但是,他們走得很快,此時,要用良善的心來互動,彼此給對方更大的空間;如果用批評的心來交流,容易造成對立。」 不少人覺得大陸是人治國家,法治不夠進步,編者說:「批評改變不了事實,重要的是如何解決事情。」其次,有不少人覺得有關係就可以搞定一切,「人脈是法律重要的起點,但是不管找到誰,都要有法律階梯讓他走下來;有法律階梯,人才能發揮作用。」 所以,法律其實是做事的工具,做任何事都不能沒工具。 市面上並未有台灣企業赴大陸投資權益保障之具體案例分析之專書,因此本書編者林則奘律師反向思考,深覺台商赴大陸投資之企業目前遠多於大陸企業來台投資之情形,因此開始構思撰寫台灣企業赴大陸投資應注意之相關經典案例,引據事實,分析法律,並提綱挈領的指出關鍵之所在。 本書將過去業已發生過之案例,重新潤飾整理,期使之更完善;及近期所撰寫之新作,並邀台灣揚塵綜合法律事務所同仁共襄盛舉,彙整二十五篇的台商赴大陸投資所發生的實際案例加以分析,並提醒注意要領,如何避免或防範,將之集結成冊並付梓,期盼能為已在大陸投資或即將赴大陸投資之台商,貢獻一點心力,讓台商免於對於大陸法規不熟悉所帶來之不安,增強其投資之信心,達到保障己身權利之情況下,共創兩岸之雙贏。
「民間司改會」十歲了!我們在十年前,誓言杜絕司法貪污、干預及草率,要求清廉、獨立、高品質的司法,更期許自己以民間的、持續的、行動的力量做監督,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所以,我們特別舉辦「司改十年研討會」,希望體檢一下自己,看看十年來我們做了什麼,或是沒做到什麼,也希望聽聽各界的意見,讓我們想想未來還應該做什麼?本書先由「民間司改會」十年的回顧與檢討開始,從審檢辯學與社運界、弱勢團體的觀點,看看哪裡做不好,還有什麼要做的?然後提出對於社會各界、一般民眾,乃至司法從業人員所做的司法滿意度調查報告,做一些檢討。接下來要看看國外的他山之石,看看別人司法改革的優缺點。在十年後,「民間司改會」也提出新的工作目標,而且是用正面訴求的方式來呈現。這些目標是希望我們的司法屬於「優質的」、「人性的」、「效率的」、「敬業的」,能夠真正貼近人民的需求。所以,我們也提出未來司法改革工作的展望,分別針對法學教育、律師制度、司法可親近性、警察制度、刑事訴訟制度等等未來的改革方向,提出一些看法。這本論著專輯就是「司改十年研討會」的詳實記錄,提供司改會同仁紀念檢討,也提供給關心司法改革的朋友參考。
人世雜遝,縱以敦厚、誠信獨善其身,亦難保沒有暴戾、欺詐、栽贓等禍事臨頭,一旦沾惹刑事官非,或遭檢警人員無故搜索、扣押、羈留……之對待,你該如何證明一身清白?爭取應有權益? 了解《刑事訴訟法》,才能讓你避開「無知」的操弄,轉危為安、攻守有據。本書以實際案例,教你短時間看懂《刑事訴訟法》,保命防身、維護公義,操之在己!本書特色 1.人性化、高度人權維護的刑事訴訟程序,已成為現代國民最基本與自救救人的葵花寶典。本書擷精取華,將浩繁瑣細的《刑事訴訟法》,以淺顯的案例,教讀者一步步學會自保之道。 2.一篇一概念,讀者可斟酌個人時間與需求,直接按題尋答。
本書的主要內容是結合法律學與精神醫學的研究。首先說明司法精神醫學的重要性,詳究精神病患在各個法律領域中的法律規定及效果。接著說明精神病犯的處遇問題,這是整合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的研究,也是本書的重心。在處遇問題上,本書試圖從兩個面向去探究。首先,探討各類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病、躁鬱病、人格違常、酒癮、藥癮與智能不足)與犯罪的關係;其次,是規範的問題。規範面所討論的包括:刑罰理論與精神病犯處遇的關係,精神病犯的收容要件,司法精神鑑定與精神病犯收容的執行與社會復歸。本書最後,對於精神病患的相關問題,提出若干具體的建議。這是一本「給法律人的精神醫學」,也是一本「給醫學人的法律學」。
行政法是一門兼具理論與實用的學門,除各種學理之理論外,透過成文法源之法律、命令暨不成文法源之解釋、判例,讓行政法學之內涵更加豐富。國內闡明行政法學之相關理論之書籍,可謂汗牛充棟,惟多偏重於國外學理之引介;本書乃大量運用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或裁判、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或裁判等司法實務見解,嘗試透過相關司法實務見解來論證行政法學理論。在編寫上,本書係以考選部公佈之命題大綱(行政法之基本概論及原則、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行政救濟四大部分)作為編寫架構,並以圖解方式的整合式說明行政法理論與司法實務,有助於清楚理解行政法各面向。本書特色◎能夠輕易理解行政法的相關理論◎用簡潔的說明方式能快速的記憶重點◎ 以圖表方式來加深記憶
契約書,是人與人往來溝通的憑信,在現代法理社會中更是時時可見、處處存在。一旦在契約書上簽名、蓋章,權利義務的關係立即發生。本書有全面的資料蒐集和完整的體例架構,幫助你在簽約之前做好完全的準備! 國內12位法律專業人士權威審訂,整合兩岸契約範本的天王鉅作,讓你立足臺灣,放眼大陸,一次掌握重要契約的精髓。本書囊括5大領先優勢: ●內容解說體系分明、條理清晰 ●各式契約書範本種類最齊全 ●含行政院消保會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對比參照 ●隨書範本索引方便您快速查閱
法律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並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因此本書透過較為平易通順的文字解釋刑事訴訟法,使法律「平民化」;並運用較為充足的篇幅,對於刑事訴訟法及其重要理論、制度進行完整闡述,以供欲進一步研習的讀者入門之用。本書特色 將刑事訴訟法此一法規,以簡易白話的方式,逐條說明其意義,並輔以實例說明,以利讀者盡快了解相關法條內容。
我國目前不動產登記法令繁多,常令一般大眾難窺其全貌以致無所適從,又因時代變遷致有不少不合時宜之法令亟待修改,卻迭有緩不濟急之憾。尤其不動產登記攸關人民財產權益,常受現有法令限制致無法符合時代需求。加以公務人員過分拘泥於依法行政,造成一些個案無法順利依法完成,形成疑難雜症懸案,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幸賴作者不畏艱難,秉持豐富的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一一為人民解惑。本書列舉諸多疑難雜症案例,內涵亦頗為感人,其中部分當事人因規劃錯誤所付出之龐大代價,實令人惋惜。作者在書中諄諄提醒,以免讀者重蹈覆轍,權益受損,用心可貴,洵屬難得。為家庭理財、從業節稅的實用工具書。
本書運用科際整合方法,將汽車科技與影響汽車安全之各種因素,加以分析,以本土法制與生態環境為主軸,同時參較聯合國、歐聯、美國、德國、日本等相關法制。探討範圍及於汽車科技安全、汽車使用環境、汽車與加油站檢驗、非法加油設施的取締、駕駛身心狀態的自我檢點、乘客與貨載的要求、公共交通設施的設置、維修、監視、管制與通報系統、車上全國公路速限自動警示系統及公路路況報導系統的建立與接收系統、瑕疵車輛強制召回、汽車加裝或改裝配件的控制等法制,甚至從概念車、跑車技術車種之並存,研究當代汽車科技發展下,如何謀求不同之用路人,在人、車、路等運輸環境與條件之複雜互動關係下,同時獲得最佳照顧之法制設計。
本書的目的在於向讀者提供初學法律時應有的認知與態度,希望藉此協助讀者跨過初學法律的門檻。本書首先描述學習的對象-法律的一些特質,次在說明如何面對及研究此對象,其中包括案例解析以及論文寫作的方法。最後則大致描述基本法律領域,讓讀者有大致印象,到底法律所為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