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信託法為民事信託及公益信託的基本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則為營業信託及商事信託的基石,而信託相關稅制即為信託商品創新的重要關鍵。本書主要從信託的基本原理出發,廣收司法實務的最新見解及參酌英、美、日等國的信託法制,以窺探信託法的堂奧,立論精湛,體系完整。本書除系統性介紹信託制度的發展史、信託的基本概念、信託的成立、信託財產、受益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的監督、信託關係的消滅及公益信託外,並在適當章節中,分析營業信託、商事信託及信託稅制的相關問題,使讀者能兼從理論及實務的角度,對信託法制建構完整及清晰的概念,不僅是適合法學院學生研讀的教科書,亦為金融業界不可或缺的工具書。
財政法制的新視野
關心財政時事的各界人士,絕對不可錯過的學術視角!台灣面臨嚴苛的財政窘境,惟政府往往不試圖嚴格控制支出規模,反而變本加厲推行各類短期討好人民的給付行政,令人憂心。財政為庶政之母,其健全營運,攸關全民福祉。針對政府各種預算與財政措施,當有從財政法學視野認真探討的必要。有賴財政的充分支持,政府各項施政方得以順遂推展。台灣財政法制面臨的各種課題經緯萬端,當有從學術視野持續研究的必要。本書集結作者近四年來財政法相關研究成果,探討範圍涵蓋規費、特別公課、地方預算法制、學校募款、公設財團法人管制以及機場營運模式之政策的課題抉擇,關照面向多元。期盼本書之出版,能對關心財政法發展的讀者提供參考價值。
實質課稅原則之研究:從合作店營業稅爭訟案件談起
本書特色 實質課稅原則係租稅法解釋及適用上很重要之原則,其目的在實現憲法之租稅公平,消弭租稅規避對稅賦正確性之侵蝕。惟實務上因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而引起稅務爭訟案件之比例很高,可見其允當適用之重要性。本書以多年前備受爭議之「合作店案」為例,從實質課稅原則之租稅公平的本質以及憲法對營業自由之保障,探討稽徵機關對商業經營模式與契約自由干預之適法性、剖析目前營業稅制之問題,並推衍出實質課稅原則適用之界限。其中將案例複雜的稅法關係及問題,以圖表予以呈現,清晰易懂。最後對於案例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建議,對於稅法實務之操作,有所貢獻。是一本值得各界探討稅法研究者參考之優良作品。
冤罪論:關於冤罪的一百種可能
DNA證據的界限、自白的真偽與效力、證人與證言的虛實、外部人犯案與內部人犯案、情況證據的堆疊、另案逮捕的陷阱…… 有罪與無罪微妙的分界點 「神奈川・鶴見的金融業夫婦強盜殺害案件」:犯人還是第一發現者? 「德島收音機商殺害事件」:外部人犯案還是內部人犯案? 「帝銀事件」:毒物謎團與情況證據堆疊? 「足利事件」:犯了錯的DNA鑑定? 「靜岡・小島主婦強盜殺害事件」:自白與祕密揭露? 本書主要分析戰後日本的重要冤罪案件;分析的重點不在於冤罪的結果,而在於案件如何變成冤罪的過程。同時希望透過案件分析冤罪的特徵與形成機制,以便建立起更具有一般性的「冤罪性」,讓「以日常感覺就能掌握到冤罪」這件事成為可能。 為了因應日本引進人民參與審判的裁判員制度,公民將擔任刑事司法之審判者,本書作者設定讀者為有可能擔任裁判員的一般公民,說明應如何避免誤判冤判。本書網羅日本二次大戰後的冤罪案件,並分析其特徵與形成冤罪的機制。 冤罪現象代表司法審判製造出了絕對的不正義! 為什麼一個案件在所謂公正的審判過程中會變成冤罪? 本書要把冤罪的各種特徵以及產生冤罪的種種機制,以意象的方式加以呈現。只要有這些一般性的印象,在公民面臨實際案件的時候,應該就可以大概了解,什麼地方會有什麼樣的「冤罪性」,應該可以在感覺到、抓到「冤罪性」這個審判中的動態。 冤罪常常是在法律學者或人權團體持續數十年的批判活動後才被平反,以日本戰後冤罪被平反的殺人案為例,從被告被逮捕起到再審無罪止,平均年數為31.1年。現在我們必須要跳過這個彷彿無止境的等待。換句話說,必須要把二十年後、甚至三十年後才會被釐清的情況轉變成「現在式」。 到目前為止,法律學者與人權團體在冤罪批判中所做的,都是鉅細靡遺的、資料量龐大的研究活動,而本書試著要簡化這些研究結果。透過思考的整理抽出冤罪的一般特徵及發生機制,以之為媒介,最終建立作為審判中的一種動態而存在的「冤罪性」。
土地法規
◎本書輯錄現行重要法規凡140種,共分基本、測量、登記、地價、地權、地用、徵收、重劃、稅務、公產管理、公物、產業發展、不動產經紀、環境資源、行政救濟等15大類,資料豐富,攜帶便利,是準備國家考試暨研習土地法規之最佳法律工具書。 ◎本版新增修法規係收錄至104年9月3日總統公布暨主管機關發布之最新法規。 修正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104.9.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104.7.13)、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04.7.2)、土地稅法(104.7.1)、遺產及贈與稅法(104.7.1)、森林法(104.7.1)、漁業法(104.7.1)、公平交易法(104.6.2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104.6.22)、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104.6.17)、消費者保護法(104.6.17)、民法總則(104.6.10)、民法總則施行法(104.6.10)、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04.6.10)、離島建設條例(104.6.10)、地籍清理條例(104.6.3)等。
營建法規
◎本版新增修法規係收錄至103年8月22日總統正式公布暨行政機關發布之最新法規。 修正法規: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103.08.04)、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103.06.26)、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103.06.26)、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103.06.06)、大眾捷運法(103.06.0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103.04.25)、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103.04.09)、自來水法(103.01.29)、水利法(103.01.29)、建築師法(103.01.15)、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103.01.03)、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102.12.12)、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102.10.2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02.09.19)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102.09.06)等。
公寓大廈法律規範與民主管理
公寓大廈居住、管理實用寶典! & 時代快速變遷,各地日漸都市化,又因臺灣地狹人稠、公共建設及企業林立,使人們的居住空間已和過去大不相同,集合型住宅儼然成為現代住宅的主流型態。然而公寓大廈動輒上百戶,難免產生各種居住問題,甚或是住戶間的衝突與嫌隙,面對此類問題,依循法規,理性、平和地處理才是解決王道,此時一本易讀、實用的法律工具書必不可少,本書不僅詳載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令,亦提供生活實例、各式範本,絕對是民眾化解居住爭端時的最佳利器!
公務倫理
本書採取一種較為廣泛的視野,認為公共行政之倫理學應該包含善治(good governance)的層面。因此,內容除探討傳統「行政倫理」(Administrative Ethics)所著重的組織內部層級間適當關係外,還引介並闡述了當代人們關注民主政府之正當性和回應性的諸多課題,是以本書定名為《公務倫理》,意即「公共服務的倫理學」(The Ethics in Public Service)。故而本書的撰寫盡力兼容:微觀與宏觀、價值與實踐、理論與實務、行動與制度、外國與本土。在主題規劃方面,分為三篇:一、哲學價值——著重闡釋抽象觀念;二、論述觀點——著重探討中程理論;三、善治實踐——著重介紹制度實務,分列十一章以呈現十一個主題,基本涵蓋了現今公部門倫理的主流議題。
土地稅法規精要(2015最新版)
土地稅是我國政府主要稅收來源之一,而對民眾而言,取得或持有不動產難免不與土地稅發生關連,故土地稅之重要性及與民眾關係密切程度不言喻。 & 而土地稅之課徵,須以法律作為依據,故我國即訂有土地稅法、契稅修例、房屋條例……數種法律及行政規章,除此之外,為因應稅務疑義,亦迭有法令解釋、判例等產生,種類及內容相當繁多。 & 而本書所介紹者,即以有土地稅法令為主,兼及於其他相關法令,按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遺產稅、贈與稅、稅捐稽徵法順序逐章轉述說明。是大專院校地政系、財稅系用書,且為地政士考試、稅務特考考試必備用書。
奢侈稅實務判例研析
重要稅改.精彩判例詳析: 認識奢侈稅 & 奢侈稅如何影響你的權益? 33則奢侈稅法院實務判例研究與精闢解析 & .擁有二房地,出售持有未滿兩年受贈之房地,是否需課徵奢侈稅? .一年之內買賣房地的行為,實際上是隱藏離婚財產分配的「假買賣」,是否仍應課徵奢侈稅? .於持有房地期間未辦竣戶籍登記,是否不受奢侈稅兩年閉鎖期之限制? .於兩年內出售所居住的房地,而同時持有另一筆持分的房地,是否應課徵奢侈稅? .夫妻間為節稅而假買賣真贈與不動產移轉,也要課徵奢侈稅嗎? .購入漏水屋後,因無力修繕,因而於兩年內出售該屋,是否應課徵奢侈稅? .自用住宅的一部份曾經出租做營業使用,於持有兩年內出售,該如何核課稅款? .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用地,於持有一年內買賣是否需繳納奢侈稅? .因離婚條件協議,而出售持有未滿一年房地給前配偶,是否應課徵奢侈稅? .非自願離職而賣房 .簽訂買賣契約後,再將持有未滿兩年的房地贈與配偶,配偶應否負擔奢侈稅? .如果買賣房地是因為保全債權,可否免於課徵奢侈稅?
你家違建拆不拆?違章建築實例法律百問
近年來,連續發生違建大火造成傷亡慘重事件,終於引起社會對違章建築的關注與撻伐。繼台北市政府於民國104年3月雷厲風行通令違建戶限期主動拆除奏效後,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彷彿上緊發條、重新「動」了起來。全國的違建類型究竟有哪些?你家的房子算不算違建?買到頂樓加蓋、一樓加蓋、工業住宅、夾層屋、農舍變豪宅……,到底是賺到,還是「剉咧等」?未來政策及修法走向如何?無論您是既成或妾身未明的違建戶,還是即將購屋自住、投資買賣的消費者、投資客,甚至仲介、裝修業者及建商,違建問題都再不容忽視!開卷不求人,100多道違建法律實問實答,立即解開您心中疑惑!
建築物室內裝修法規概要
法規規範是建築物使用管理、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管理的最低標準。然室內裝修行為,涉及的法規廣泛且分散,要通盤了解實屬不易。有鑑於此,本書對「建築物使用管理」、「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管理」相關法規,進行分類並摘錄彙整,其目的是使相關從業人員及參加各項考試人員,能進行系統性的學習,以提升法規專業知識。 & 本書編排分四大部分:一、建築相關法規(第壹~肆編);二、建築設備相關法規(第伍~陸編);三、勞工安全相關法規(第柒編);四、CNS建築製圖符號及室內裝修、室內設計乙級技術士學科試題(第捌~玖編)。並於各章節後彙整相關職類技術士歷屆考題,經由歷屆考題的複習可迅速掌握法規重點。有意考取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管理技士證照者,需熟讀第捌~玖編之學科測驗歷屆試題。
通訊傳播法研究 第一卷
通訊傳播法的研究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競爭法、網際網路法、電子商務法、智慧財產權法、金融法、物流法,近年來日益重要。展望未來,兩岸在通訊傳播法律與產業互動、合作、競爭、需要協調增進相互理解與信賴之處會越來越強,但是目前相關的文獻不足。本書適時填補此項缺口,對於想瞭解兩岸通訊傳播法及相關產業的最新發展、重大議題與展望的讀者,是不可少的參考書。 & 本書共收錄14篇論文,有大陸名家(競爭法王曉曄教授、王先林教授,電信法婁耀雄教授、王紅霞教授,及智慧財產緒俊旗博士)5篇大作,台灣學者(劉孔中、彭心儀、高凱聲、周韻采、詹鎮榮、林俊宏、程法彰、劉定基等教授及黃則儒博士)力作9篇,共約28萬字,值得一讀。
公平交易法:案例式
我國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公平交易法,作為經濟憲法規範市場機制與競爭。因市場以競爭為常態,倘事業間不為競爭,造成進入市場之障礙甚高,致阻卻他事業進入市場,本諸自由經濟市場之立場,政府則有介入調整之必要性,以維持特定市場處以可競爭之狀態下,以促進競爭所帶來之銷率、公平及福祉。我國公平交易法保護競爭制度,其與多數國家所採之競爭體系並不相同,採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合併立法之體制,不採分別立法之模式。 & 故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所負責任,包涵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並藉由民事損害賠償、行政處分與行事制裁,以體現公平交易法實現禁止限制競爭行為與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目的,使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具有實效性。相對於其他國家對於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之違法類型,分別由不同之法規及主管機關加以規範,有所不同。 & 作者從事民事與智慧財產審判多年,參諸國內、外學說、實務見解及審判經驗,將本書內容分總論、獨占事業之規範、事業結合之規範、聯合行為、不公平競爭、法律責任及附則等主題,為總括及系統化之解說,並以例題之方式,說明及分析法律之原則,使實務與理論相互印證,將公平交易法之理論轉化成實用學科。本書計有案例33題,先於介紹各章節理論之前,提出例題引導,使讀者產生問題意識,繼而說明及分析原理,最後解析例題解答,俾於有志研習者除能全面瞭解公平交易法之原理原則外,亦可應用於實際之具體個案,期能增進學習效果及實務運作。
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
只要與他人有金錢借貸、票據往來或各式各樣的債權債務關係,您就無法輕忽「抵押權」的存在。抵押權的重要性,在於確保特定債務之清償,具有「保全」財產的效果,企業經營者、一般投資置產或購屋自住者、金融機構,占居使用之最大宗。 & 本書詳解「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相關法令規定,並從實務運用著眼,指引讀者如何辦理抵押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又在確保債權的「最後一哩路」,如何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實現抵押權,最後詳剖金融機構對於「不良債權」的處理實務與法律相關規定,構成理解「不動產抵押權」的完整脈絡。
公司內部人義務與資訊揭露
促導公開發行公司揭露非財務資訊已然成為近年來的國際趨勢,而臺灣證券主管機關亦與時俱進,除了根據證券交易法制訂公布的規則外,亦透過資訊揭露評鑑系統建立外部機制,並於證券交易法中訂立禁止內線交易及短線交易相關規範,以維持公平之證券交易秩序,臺灣企業應對於相關規範及時理解與掌握而可增強內控效益,免於引發爭議危機。建業法律事務所長期耕耘資本市場,並擁有豐富的實績,本書深入探討公司內部人之定義及範圍、分析內部人持股管理及資訊揭露管理、探討內部人短線交易及禁止內線交易問題,最後針對公司治理之重要性為一歸納總結,期使公司發行人、決策者及合作打拼的從業人士,更了解證券交易法規所課予內部人之義務及所設計之資訊揭露制度,以減少不必要之訟爭,並能增強公眾信賴度,提升企業整體信用價值。
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案例式
保護營業秘密之目的,在於使從事發明或創作之人,其投入之時間、勞力及金錢,所獲得之心血結晶,不受他人剽竊而付諸東流。故為鼓勵發明或創作,維護競爭秩 序,法律應有明確之保護。營業秘密法為智慧財產權法制之一環,常成為諸多企業成功之關鍵。而僱主為避免受僱人離職後,將營業秘密外洩,甚至將產業之研發技 術成果,讓他人坐享其成,僱主除與受僱人在職或離職期間,簽訂保密條款外,受僱人於離職後,在一定期間不得為自己或他人從事或經營與前僱主競爭之相關工 作,以保護僱主之權益及避免不公平競爭之發生。作者從事民事與智慧財產審判多年,本於教學及實務之經驗,本諸國內、外學說、實務見解及審判經驗,將本書內 容分緒論、營業秘密之內容、保全程序與秘密保持命令、營業秘密之侵害與救濟、競業禁止等主題,為總括及系統化之解說,並以例題之方式,說明及分析法律之原 則,使實務與理論相互印證,將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之理論轉化成實用之學。本書計有案例26題,於介紹各章節理論之前,先提出例題,使讀者產生問題意識,繼 而說明及分析原理,最後解析例題解答,俾於有志研習者除能全面瞭解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原理原則外,亦可應用於實際之具體個案,期能增進學習效果及實務運 作。
警察法規
◎本版新增修法規係收錄至103年8月6日總統正式公布暨行政機關發布之最新法規。 新增釋字:大法官釋字第699~720號解釋。 修正法規:護照條例施行細則(103.6.27)、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等(103.6.26)、中華民國刑法(103.6.18)、刑事訴訟法(103.6.18)、刑事訴訟法施行法(103.6.18)、證人保護法(103.6.18)、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03.6.18)、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103.6.10)、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103.6.10)、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103.6.4)。
不動產登記一手教材(2014最新版)
房地產供需不斷、不動產交易及融資貸款頻繁,使得不動產物權登記之相關法令日趨複雜。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登記」或「不登記」影響當事人權益至深且鉅;但登記法令浩瀚如海、多如牛毛,非學有專精者,無以竟其功。作者為地政界翹楚,從事地政業務數十年,教導學生無數,本書堪稱其學術、執業生涯之代表作,從登記理論,到各類不動產物權登記之實務操作,本書有最完整之解析,最多書表範例之呈現,是入門「不動產登記」實務的第一手教材。
資訊法
台灣尚無體系完整的資訊法教科書,本書為第一次嘗試統整台灣資訊相關法律議題的教科書。特色有三:1.包含大量圖表,清楚交代整個網路資訊法律議題的爭議與發展,幫助初學者快速入門。2.著重於台灣相關法律的介紹與分析,並掌握最新修法、立法趨勢,包含最新的通過的「政府資訊公開法」,以及預告未來修法方向。3.對於熱門資訊法律議題,作者也提出深入剖析,以供讀者進一步反省。本書盡量蒐集資訊相關法律議題,分為四大主題。第一篇為資訊時代的智慧財產權糾紛,討論網路上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議題。其中,對於發展中的網路音樂盜版和資料庫保護等,有深入的剖析。第二篇為電腦程式保護與反省,包括電腦程式的著作權、專利保護,以及公平交易法的反撲,和刑法電腦程式相關保護等。第三篇為資訊內容討論,包括網路色情、廣告資訊、資訊隱私和資訊公開等。其中皆涵蓋台灣本土最新的法制發展。第四篇則為網路交易,包括電子簽章法、網路契約等相關議題。
生物科技與法律(二)
二十世紀晚期,「創新價值」成為工業上的信仰;創新價值不僅包含創造更好品質,亦包含利用廉價原料生產昂貴產品以及良好的行銷方法等。透過政府科專計畫推動生物科技產業政策,現代化的研發技術、生物製品管理及生產技術,就是創新價值的力量。然而生技產業之發達不僅須藉由製程專利之申請及產品獲准專利,以受到完整之保護,尚須遵守食品醫藥之相關規定。本書以美國FDA法規及案例為主,分就實戰個案、FDA法規及法院之見解,縝密剖析問題核心;綱舉目張、體系分明,遣詞用字力避艱澀。對於從事研究、實務工作者,刻正研習法律的在校學生,乃至實際參與研發之人,實為最佳參考用書。
看透OEM/ODM契約陷阱(精)
本書特色:1.諸多實例,提綱切領,說明國貿人員所必須瞭解之商法概念2.就實際商戰之經驗,以淺顯文字,逐條揭露OEM/ODM契約常見的陷阱,人人能懂3.契約範例,中英對照,一目瞭然 ,使用者便於瞭解、修正及對外國溝通4.善用本書者,可節省大量法律諮詢及翻譯費用
當設計遇上法律:智慧財產權的
本書是為了幫助設計人瞭解在創作時所會遇到的法律難題,尤其是大專院校設計類的老師與學生在研發產、官、學之建教合作案與設計畢業專題時,對於智慧財產權有著正確的法律認知,以保障自己的智慧結晶,且不會侵犯到他人的智慧財產權,避免發生後續的法律糾紛。本書是由主編者陳運星老師構思與設計,邀請法官、律師、法律學者與設計師、設計學者等12位學者專家,針對不同主題來執筆,經過一年多的案例式與對話式的教學、討論、腦力激盪而完成的。
政府採購錯誤100問
採購行為所牽涉的法律關係複雜,除了工程或勞務的專業知識外,行政流程的控管,實務的推動與執行,均與採購案的成敗攸關。尤其若干採購行為存有「灰色地帶」,致使採購人員或因不熟法令規章而誤蹈法網,或因司法實務對違法行為的認定寬嚴不一,輕則接受機關單位的調查、懲處,重則吃上妨害採購行為的刑事官司。本書以100多個實例問答,詳解政府採購各階段行為或重要類型採購項目中容易犯下的「錯」,輔以20種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爭議處理流程……等相關圖表,讓您一目瞭然,踏出成功、穩健的第一步!
實質課稅與納稅人權利保障
本書是稅法析論、涉法判決、學理述論的重要著作。作者是台大法學博士,擔任律師多年,從事稅法研究十餘年,這本著作為其多年深研的菁華呈現。稅法大師葛克昌教授譽讚作者「善從具體之行政法院裁判入手」,並能從諸多案例中「把握問題,發掘、概括出超越具體案例之結論」,因此深受判決實務、公司稅務、行政執行、會計領域等人士高度肯定。作者依其研究心得,認為稅捐規劃的風險,莫過於實質課稅原則難以捉摸,因此,在合法節稅、脫法避稅、違法逃稅等多方面,有其具體而獨到的見解,並以判決實務的角度,指出具體原則與方針,很值得公司行號、會計從業及司法實務參考。作者是稅法方面的明日之星,其論述俱見其影響力。本書分成兩大主題,涵納多篇論文,舉出的案例分析深具代表性,在學界引起廣泛注意。
法律實戰備忘錄(精)
本書藉由直接適用法條之方式,從律師實務到法務實務釋義,以導引出面臨各種問題時的正確應變之道,再依序將有關之民訴、刑訴及國賠中損害之計算運用於後,兼論及廣義非訟程序,並適時運用應注意之實務事項及判例來予以強化闡明見解。《法律實戰備忘錄》出版至今,獲得廣大讀者的迴響及愛護,本書透過循序漸進的方式,讓讀者輕鬆自在地徹底研究分析,除能因此底定未來之法律戰略和戰術,並能藉此立即落實在實務中,獲得實踐印證的最佳詮釋時機。
簡易信託法規
一、本書輯錄現行重要法規凡五十四種,名為「簡易信託法規」。二、本書列有法條及參照法令,將版本縮小方便帶、利於隨時查閱,為社會人士及修習法律者必備之工具書。三、本書輕巧耐用,攜帶便利;輯入法規,內容詳實;條文要旨,言簡意賅;參照法令,綱舉目張;字體版面,舒適易讀;項次分明,查閱迅速;法令異動,逐版更新。四、本書全新改版,收錄97至98年新修法規,包括土地登記規則(98.7.6)、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98.1.6)、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97.6.25)、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97.2.27)、證券交易法(98.6.10)、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7.8.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7.11.27)、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蒐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98.6.6)、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98.5.20)、境外基金管理辦法(98.6.6)、不動產證券化條例(98.1.21)等重要法規。
新世紀財稅與預算法理論與課題
台灣面臨嚴苛的財政窘境,惟政府往往不試圖嚴格控制支出規模,反而變本加厲推行各類短期討好人民的給付行政,令人憂心。財政為庶政之母,其健全營運,攸關全民福祉。針對政府各種預算與財政措施,當有從財政法學視野認真探討的必要。本書集結作者近年來關於財政法與預算法領域的研究成果,內容對預算、消費券政策、入聯公投及花博第二預備金、規費收取與標準等最新課題皆有所觸及。對關心此領域的各界人士,本書當具參考價值。
金律研究
全書除緒論外,共有六章:第一章「金朝法制總論」包括金王朝的興衰、法制思想的異化、從女真習慣法制到成文律典的編纂及法律形式。第二章到六章為金朝法制分論,依次分別為行政法研究(包括行政管理體制立法、職官管理制度);刑事法律研究(包括罪名的設定及其處罰的變革、刑法原則的變化);民事法律研究(包括戶籍法和身分制度婚姻制度的變革、繼承制度、其它民事法律制度);經濟法研究(包括有土地立法及田賦制度、賦役制度與「通檢推排法」;金融立法、禁榷制度、商業貿易和市場管理立法);司法組織與訴訟制度研究(包括皇帝:至高無上的司法官、司法組織體系訴訟制度、判決的執行及監獄管理制度)
通姦除罪化:案例研究與實證分
通姦行為常事涉男女之愛情,而愛情常是無何道理可言,其在發生當下,天雷勾動地火,任誰都可能錯愛。故通姦行為,法禁不絕,縱屬理性人亦常聞其因感情因素無法自持,尤其當真情湧現,任何受法律、道德束縛之真情真愛都會自尋出口,縱令觸犯法規倫理亦在所不惜。此所以英國學者邊沁指出:「一個立法者要憑借懲罰來根除通姦,會有什麼成功的希望?用盡人的才智能夠發明出來的所有肉刑,也無法達到這一目的。而且在他取得任何值得注意的進展以前,這懲罰將造成如此巨大的痛苦,甚於罪過的最大可能傷害一千倍。非常困難的是收集證據。不使得每個家庭都徬徨沮喪,不把同情性紐帶扯得粉碎,並將一切社會性動機連根拔除,就無法嘗試這一點而有任何較大成功的可能。」
營建法規
一、本書輕巧耐用,攜帶便利;輯入法規,內容詳實;條文要旨,言簡意賅;參照法令,綱舉目張;字體版面,舒適易讀;項次分明,查閱迅速;法令異動,逐版更新。二、本書全新改版,收錄99至100年新修法規,包括:都市計畫法(99.5.19)、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99.7.29)、國家公園法(99.12.8)、農業發展條例(99.12.8)、溫泉法(99.5.12)、都市更新條例(99.5.12)、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99.5.3)、建築法(100.1.5)、臺北市建築管理自制條例(99.12.20)、消防法(99.12.8)、營造業法(100.1.26)、政府採購法(100.1.26)、自來水法(99.6.15)、民法債編(99.5.26)、民法親屬編(99.5.19)、等重要法規及大法官解釋第674號。
賦稅法規
一、本書輯錄現行重要法規凡一百二十八種,名為「賦稅法規」。二、本書列有法條及參照法令,將版本縮小方便攜帶、利於隨時查閱,為社會人士及修習法律者必備之工具書。 三、本書採聖經紙印刷,輕巧耐用;五十開本,攜帶便利;輯入法規,內容詳實;條文要旨,言簡意賅;參照法令,綱舉目張;字體版面,舒適易讀;項次分明,查閱迅速;法令異動,逐版更新。四、本書全新改版,收錄99至100年新修法規,包括稅捐稽徵法(100.1.26)、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99.9.7)、所得稅法(100.1.26)、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99.12.22)、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00.1.26)、貨物稅條例(100.1.26)、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99.12.20)、菸酒稅法(99.9.1)、證券交易稅條例(99.12.29)、土地稅法(99.11.24)、農業發展條例(99.12.8)等重要法規。
解密商業刑事風險檔案
第一篇 背信第一章 概述「背信」,顧名思義就是「違背信任」,也就是利用、違背他人對自己的信任,損他人而利自己的意思。當然,要對「背信」行課罰刑事法律責任的時候,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必須要有精準、明確的法律定義(犯罪構成要件),使民眾知道犯法的界線畫在何處,才不致於誤蹈法網。無奈,法律是用抽象的語言文字來規定立法者預想或未預想的形形色色具體行為,永遠無法達到精準、明確的理想境界,永遠存在有不同認知與解釋的空間,而終極的解釋權是掌握在「官」-主管機關、檢察官、法官的手中,這就是企業人士永遠要面對的「法律風險」。背信罪規範的目的在於處罰行為人(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濫用處理權限或違背任務,藉此攫取不法利益的行為。除在刑法中有規定外,在其他財經法規中也有特定的規定。刑法中的背信罪稱為「普通背信罪」,其他財經法規中的背信罪稱為「特別背信罪」,包括有證券交易法的「證交法背信罪」及銀行法中的「銀行法背信罪」等。刑法「背信罪」(普通背信罪,刑法第342條)指「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違反者的刑事責任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包括依據法令規定、委任契約、信託契約、僱傭契約(勞動契約),而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例如,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公司間的法律關係都是「委任」契約關係;所以,當他們在處理公司的事務時,屬於刑法背信罪所稱的「為他人(公司)處理事務」的人。所謂「違背任務行為」,是指行為人(例如公司經理)在他的職權範圍內為他人(例如公司)處理事務的時候,未依照誠實信用原則為處理他人的事務,反而藉機濫用他的事務處理權限或是違背他依照受託關係應該履行義務的行為。就公司負責人(指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處理公司事務而言,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明文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項規定源於英美法上之「受託人義務」(fiduciary duty),而受託人義務又分為「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duty of care)二大部分,公司負責人在職權範圍內處理公司事務時,若違反「忠實執行業務」之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除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外,尚有涉及刑事背信罪責之問題。背信罪的成立,除行為人有違背任務行為外,還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的「意圖」,以及「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的結果。由於「意圖」是人的內心活動狀態,只能從行為人外在的客觀行為來推斷,所以當行為人被認定有違背任務的「行為」,而對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造成損害的「結果」時,往往就會被推斷為有不法圖利自己或第三人的意圖,甚至被認定有違背任務的行為存在時,就會被推論有不法意圖。當行為人的違背任務行為對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造成損害時,是背信罪「既遂」;如果對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沒有造成損害時,是背信罪「未遂」,依刑法規定,與背信罪既遂相同,都成立背信罪,都要受到刑事處罰。「銀行法背信罪」在銀行法第125條之2規定:「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法定刑度比刑法的普通背信罪高上許多,尤其是犯罪所得達到一億元以上時,最低刑期為七年有期徒刑,是相當嚴重的重罪,理由是銀行業務是吸收、保管、運用公眾資金的事業,必須嚴加監理、加重處罰,以嚇阻犯罪。「證交法背信罪」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其處罰為:「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法定刑度比刑法的普通背信罪高上許多,尤其是犯罪所得達到一億元以上時,最低刑期為七年有期徒刑,是相當嚴重的重罪,理由是依證交法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乃涉及公眾投資人的資金與利益的事業,必須嚴加監理、加重處罰,以嚇阻犯罪。此外,證交法背信罪只要有違背職務的行為就成立,不須發生損害公司財產或利益的結果,值得注意。證交法第171條第3項針對觸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的人,規定有「坦白從寬」條款及「污點證人」條款,亦即行為人如果在犯罪後自首(指犯罪還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向司法機關承認犯罪),並將全部犯罪所得財物(如果有)自動繳交者,就可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如果是偵查中自白(犯罪已被發現在調查中承認犯罪),並將全部犯罪所得財物(如果有)自動繳交者,就可獲得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茲以案例說明如下。第二章 中信金紅火案 案例分析──中信金指「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一、本案重點提示(一)對於重大交易尤應注意交易之正常性(是否關係人交易、交易價格與其他交易條件是否異常、交易相對人是否適格)及程序正當性。(二)董事會決議、經理部門業務決策應在相關必要資訊完備的基礎上,經過充分討論後做成。(三)若使用特殊目的子公司從事交易時,應有內控機制監督及控管該特殊目的子公司之業務與資金運作。(四)金控公司的銀行子公司不是公開發行,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二、法院判決書所載事實摘要甲擔任中信金控財務長,兼任中信金控子公司中信銀行之財務總管理處總處長、資深副總經理職務;乙擔任中信金控遵法主管及中信銀行資深副總經理職務;丙擔任中信金控法人金融執行長,兼任中信銀行法人金融總經理、金融投資處處長職務。中信銀向巴克萊銀行購買本金總額達美金3億9千萬元結構債,經由前開結構債之連結,鎖住兆豐金控股票3.97%之投票權,等待日後投資兆豐金控時機成熟時,再贖回結構債取得資金,用以購買兆豐金控股票。如此,可利用巴克萊應付因回贖而出賣建立避險部位之兆豐金控股票時,集中交易市場上兆豐金控股票之供給面得以充足,不致於因為屆時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中信金控轉投資兆豐金控後,兆豐金控股價飆升而使得轉投資成本增加;而且,因為中信金控轉投資兆豐金控,大量購買,增加集中交易市場上兆豐金控股票之需求面,不致於因為巴克萊銀行賣出股票,而使得兆豐金控股價降低,致影響結構債之回贖價格。乙知悉中信金控上述購買之結構債有連結大量股數的兆豐金控股票後,在簽呈及相關會議中表示:「……中信金於取得轉投資自動核准後,因擬取得之股份高達15%,如於市場上取得股份時間與巴克萊銀行因中信銀贖回致出售股份時間相近,則有可能使中信金控取得之股份為巴克萊銀行所出售,法律上恐有疑義。為求審慎,建議在申請前逕行處分結構債,以免爭議。鑑於本案金額甚鉅,建議詳加考慮出售價格及授信控管,俾維公司權益」等語。甲知道乙的法律意見後,立即指示暫停進行轉投資兆豐金控的動作,等待結構債處理妥適後再進行。甲因此向該公司副董事長請示,但其未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處理結構債事宜,竟擅自指示丙著手出售結構債。丙起初與國外財團AMROC洽商出售結構債之事,但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迫於時限,甲、乙、丙等人為趕在95年6月23日兆豐金控召開股東常會(95年4月25日為股票停止過戶日)之前,能於短期內取得大量的兆豐金控股份,藉以取得預定的兆豐金控董事與監察人席次,並控制中信金控取得兆豐金控之成本,雖明知登記在英屬維京群島的紅火公司實際上為丙所控制,資本額僅1美元,而紅火公司與中信銀行香港分行間如為結構債之交易,應屬於關係人交易,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3條之規定,應經中信銀行董事會之決議,卻未依中信銀行規定之KYC(Know Your Customer,認識客戶)政策,對紅火公司之財務能力、交易目的、承受風險之能力及從事交易適法性等事項加以確認,即由該公司副董事長及丙(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決議)逕行決定將前開美金3點9億元結構債出售予紅火公司。嗣後,甲、乙、丙等人又將結構債出售契約內容變更為允許紅火公司分3期給付買受結構債的價金,頭期款為買賣價金的5%,於95年2月3日支付;中信銀行在收受頭期款後,即將結構債全部所有權讓與給紅火公司;餘款則再分2期支付,第2期款在交割日後2星期支付25%;第3期款在交割日後8星期支付70%。乙明知此結構債買賣契約不利於中信銀行,仍同意並協助修改結構債買賣契約內容,將結構債全數出售予紅火公司。依巴克萊銀行當時回報之結構債市價顯示為美金4億108萬1349元。丙又擅自同意紅火公司以美金3億9千萬元的百分之5(美金1950萬元)、百分之25(美金9750萬元)作為結構債之頭
航運行政事務法制管理體系架構
本書係匯集至2008年7月止,台灣航運行政事務法規(諸如航業法、商港法、船員法、船舶法、船舶登記法、引水法、海事評議及各管理規則等)進行解析與評論;同時對於相關重要之國際海事公約暨組織(諸如國際海洋法、避碰規則、海洋污染、船舶管制、勞合社等)亦加以闡述與說明。書中亦列明台灣航運行政事務申請文件格式,以供讀者摘取引用。附錄收集台灣近年來重要之航運暨考試應試科目規定,以提供最詳實之訊息。本書榮獲立法院 王金平院長之立序推薦,希望書中論述能提供讀者助益。
旅館餐飲法律實務(99年版)
旅館餐飲業在幾世紀以來,日益蓬勃發展,但隨著企業化管理趨勢的到來,除了硬體設施的改善、更新,如何充實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經驗與經營技術,也成了市場決勝不可或缺的關鍵。本書以旅館餐飲業常見的法律問題為主軸,從初學者的角度出發,探討諸多實際案例,針對重要觀念,佐以專題方式呈現,是旅館餐飲相關科系學生與在職人員研習、進修必備的精典參考書。本書特色1. 結合旅館餐飲業管理技術面與法律面之專業內容,讓從業人員汲取服務面向的知識、經驗之餘,更能進一步具備風險管理意識及能力。2. 作者一為法學博士,深富法學素養,再者具備國際(英文)領隊資格,全書用字淺顯易懂,探討案例切合實務現狀,貼近社會脈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