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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商業刑事風險檔案

商訊文化 出版
2011/02/20 出版

第一篇 背信第一章 概述「背信」,顧名思義就是「違背信任」,也就是利用、違背他人對自己的信任,損他人而利自己的意思。當然,要對「背信」行課罰刑事法律責任的時候,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必須要有精準、明確的法律定義(犯罪構成要件),使民眾知道犯法的界線畫在何處,才不致於誤蹈法網。無奈,法律是用抽象的語言文字來規定立法者預想或未預想的形形色色具體行為,永遠無法達到精準、明確的理想境界,永遠存在有不同認知與解釋的空間,而終極的解釋權是掌握在「官」-主管機關、檢察官、法官的手中,這就是企業人士永遠要面對的「法律風險」。背信罪規範的目的在於處罰行為人(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濫用處理權限或違背任務,藉此攫取不法利益的行為。除在刑法中有規定外,在其他財經法規中也有特定的規定。刑法中的背信罪稱為「普通背信罪」,其他財經法規中的背信罪稱為「特別背信罪」,包括有證券交易法的「證交法背信罪」及銀行法中的「銀行法背信罪」等。刑法「背信罪」(普通背信罪,刑法第342條)指「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違反者的刑事責任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包括依據法令規定、委任契約、信託契約、僱傭契約(勞動契約),而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例如,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公司間的法律關係都是「委任」契約關係;所以,當他們在處理公司的事務時,屬於刑法背信罪所稱的「為他人(公司)處理事務」的人。所謂「違背任務行為」,是指行為人(例如公司經理)在他的職權範圍內為他人(例如公司)處理事務的時候,未依照誠實信用原則為處理他人的事務,反而藉機濫用他的事務處理權限或是違背他依照受託關係應該履行義務的行為。就公司負責人(指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處理公司事務而言,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明文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項規定源於英美法上之「受託人義務」(fiduciary duty),而受託人義務又分為「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duty of care)二大部分,公司負責人在職權範圍內處理公司事務時,若違反「忠實執行業務」之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除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外,尚有涉及刑事背信罪責之問題。背信罪的成立,除行為人有違背任務行為外,還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的「意圖」,以及「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的結果。由於「意圖」是人的內心活動狀態,只能從行為人外在的客觀行為來推斷,所以當行為人被認定有違背任務的「行為」,而對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造成損害的「結果」時,往往就會被推斷為有不法圖利自己或第三人的意圖,甚至被認定有違背任務的行為存在時,就會被推論有不法意圖。當行為人的違背任務行為對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造成損害時,是背信罪「既遂」;如果對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沒有造成損害時,是背信罪「未遂」,依刑法規定,與背信罪既遂相同,都成立背信罪,都要受到刑事處罰。「銀行法背信罪」在銀行法第125條之2規定:「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法定刑度比刑法的普通背信罪高上許多,尤其是犯罪所得達到一億元以上時,最低刑期為七年有期徒刑,是相當嚴重的重罪,理由是銀行業務是吸收、保管、運用公眾資金的事業,必須嚴加監理、加重處罰,以嚇阻犯罪。「證交法背信罪」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其處罰為:「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法定刑度比刑法的普通背信罪高上許多,尤其是犯罪所得達到一億元以上時,最低刑期為七年有期徒刑,是相當嚴重的重罪,理由是依證交法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乃涉及公眾投資人的資金與利益的事業,必須嚴加監理、加重處罰,以嚇阻犯罪。此外,證交法背信罪只要有違背職務的行為就成立,不須發生損害公司財產或利益的結果,值得注意。證交法第171條第3項針對觸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的人,規定有「坦白從寬」條款及「污點證人」條款,亦即行為人如果在犯罪後自首(指犯罪還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向司法機關承認犯罪),並將全部犯罪所得財物(如果有)自動繳交者,就可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如果是偵查中自白(犯罪已被發現在調查中承認犯罪),並將全部犯罪所得財物(如果有)自動繳交者,就可獲得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茲以案例說明如下。第二章 中信金紅火案 案例分析──中信金指「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一、本案重點提示(一)對於重大交易尤應注意交易之正常性(是否關係人交易、交易價格與其他交易條件是否異常、交易相對人是否適格)及程序正當性。(二)董事會決議、經理部門業務決策應在相關必要資訊完備的基礎上,經過充分討論後做成。(三)若使用特殊目的子公司從事交易時,應有內控機制監督及控管該特殊目的子公司之業務與資金運作。(四)金控公司的銀行子公司不是公開發行,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二、法院判決書所載事實摘要甲擔任中信金控財務長,兼任中信金控子公司中信銀行之財務總管理處總處長、資深副總經理職務;乙擔任中信金控遵法主管及中信銀行資深副總經理職務;丙擔任中信金控法人金融執行長,兼任中信銀行法人金融總經理、金融投資處處長職務。中信銀向巴克萊銀行購買本金總額達美金3億9千萬元結構債,經由前開結構債之連結,鎖住兆豐金控股票3.97%之投票權,等待日後投資兆豐金控時機成熟時,再贖回結構債取得資金,用以購買兆豐金控股票。如此,可利用巴克萊應付因回贖而出賣建立避險部位之兆豐金控股票時,集中交易市場上兆豐金控股票之供給面得以充足,不致於因為屆時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中信金控轉投資兆豐金控後,兆豐金控股價飆升而使得轉投資成本增加;而且,因為中信金控轉投資兆豐金控,大量購買,增加集中交易市場上兆豐金控股票之需求面,不致於因為巴克萊銀行賣出股票,而使得兆豐金控股價降低,致影響結構債之回贖價格。乙知悉中信金控上述購買之結構債有連結大量股數的兆豐金控股票後,在簽呈及相關會議中表示:「……中信金於取得轉投資自動核准後,因擬取得之股份高達15%,如於市場上取得股份時間與巴克萊銀行因中信銀贖回致出售股份時間相近,則有可能使中信金控取得之股份為巴克萊銀行所出售,法律上恐有疑義。為求審慎,建議在申請前逕行處分結構債,以免爭議。鑑於本案金額甚鉅,建議詳加考慮出售價格及授信控管,俾維公司權益」等語。甲知道乙的法律意見後,立即指示暫停進行轉投資兆豐金控的動作,等待結構債處理妥適後再進行。甲因此向該公司副董事長請示,但其未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處理結構債事宜,竟擅自指示丙著手出售結構債。丙起初與國外財團AMROC洽商出售結構債之事,但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迫於時限,甲、乙、丙等人為趕在95年6月23日兆豐金控召開股東常會(95年4月25日為股票停止過戶日)之前,能於短期內取得大量的兆豐金控股份,藉以取得預定的兆豐金控董事與監察人席次,並控制中信金控取得兆豐金控之成本,雖明知登記在英屬維京群島的紅火公司實際上為丙所控制,資本額僅1美元,而紅火公司與中信銀行香港分行間如為結構債之交易,應屬於關係人交易,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3條之規定,應經中信銀行董事會之決議,卻未依中信銀行規定之KYC(Know Your Customer,認識客戶)政策,對紅火公司之財務能力、交易目的、承受風險之能力及從事交易適法性等事項加以確認,即由該公司副董事長及丙(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決議)逕行決定將前開美金3點9億元結構債出售予紅火公司。嗣後,甲、乙、丙等人又將結構債出售契約內容變更為允許紅火公司分3期給付買受結構債的價金,頭期款為買賣價金的5%,於95年2月3日支付;中信銀行在收受頭期款後,即將結構債全部所有權讓與給紅火公司;餘款則再分2期支付,第2期款在交割日後2星期支付25%;第3期款在交割日後8星期支付70%。乙明知此結構債買賣契約不利於中信銀行,仍同意並協助修改結構債買賣契約內容,將結構債全數出售予紅火公司。依巴克萊銀行當時回報之結構債市價顯示為美金4億108萬1349元。丙又擅自同意紅火公司以美金3億9千萬元的百分之5(美金1950萬元)、百分之25(美金9750萬元)作為結構債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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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行政事務法制管理體系架構

彭銘淵  著
五南 出版
2011/02/01 出版

本書係匯集至2008年7月止,台灣航運行政事務法規(諸如航業法、商港法、船員法、船舶法、船舶登記法、引水法、海事評議及各管理規則等)進行解析與評論;同時對於相關重要之國際海事公約暨組織(諸如國際海洋法、避碰規則、海洋污染、船舶管制、勞合社等)亦加以闡述與說明。書中亦列明台灣航運行政事務申請文件格式,以供讀者摘取引用。附錄收集台灣近年來重要之航運暨考試應試科目規定,以提供最詳實之訊息。本書榮獲立法院 王金平院長之立序推薦,希望書中論述能提供讀者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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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黃俊杰  著
翰蘆圖書 出版
2010/11/30 出版

行政強制執---對義務人或被執行者,屬於干預(侵犯)行政的類型;國家運用強制力,為行政執行的核心特徵。本書採教科書型式撰寫,是公務員與準備國家考試者最實用的教材。由於作者重視實務見解作為輔助學習的案例,常有撥雲見日的效果,也非常適合對行政執行法有興趣的初學者和基層民眾自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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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餐飲法律實務(99年版)

尹章華  著
永然文化 出版
2010/09/20 出版

旅館餐飲業在幾世紀以來,日益蓬勃發展,但隨著企業化管理趨勢的到來,除了硬體設施的改善、更新,如何充實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經驗與經營技術,也成了市場決勝不可或缺的關鍵。本書以旅館餐飲業常見的法律問題為主軸,從初學者的角度出發,探討諸多實際案例,針對重要觀念,佐以專題方式呈現,是旅館餐飲相關科系學生與在職人員研習、進修必備的精典參考書。本書特色1. 結合旅館餐飲業管理技術面與法律面之專業內容,讓從業人員汲取服務面向的知識、經驗之餘,更能進一步具備風險管理意識及能力。2. 作者一為法學博士,深富法學素養,再者具備國際(英文)領隊資格,全書用字淺顯易懂,探討案例切合實務現狀,貼近社會脈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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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論

羅傳賢  著
五南 出版
2010/08/01 出版

行政程序法係規範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等行政權行使手續的通則性法律,是陽光法案的底層基礎,亦為我國法制史上劃時代的立法。其施行品質的良窳,與開放政府,依法行政,及其保障人民權利、提高行政效能的成效息息相關,值得關注。本書內容包括基於西方正當法律程序、民主行政、資訊公開的原理,以及現行有關條文的立法理由,是一本公務人員及有志之士了解行政程序理論與法制,不可或缺的參考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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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經濟法律英語

五南 出版
2010/06/01 出版

嚴選英美商法經典案例,快速增加涉外經濟英語能力本書包括三篇:國際貿易法、國際金融法以及英美商法經典案例選讀與分析。遴選36篇道地英文閱讀及21個英美商法經典案例,為讀者提供純正、規範、實用的涉外經濟法律英語,同時結合單字、片語、注釋和練習,為學習者提升專業法律英語水準,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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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

魏靜芬  著
五南 出版
2010/04/01 出版

人民在海洋的活動,如同在陸地上的活動一般,受到各國國內法的規範。而各國國內法規範,並不能背離國際法中有關海洋的相關規定。國際法規制的主要對象係國家,其主要功能係用來界定國家管轄權行使的界限,而各國則是在各自的國內法制基礎上訂定國內法來落實國際法之內容。本書即本於此立場,嘗試建構國際海洋法之基本架構,並延伸國內法上之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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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科技安全法制

蔡志方  著
正典 出版
2010/03/12 出版

  本書運用科際整合方法,將汽車科技與影響汽車安全之各種因素,加以分析,以本土法制與生態環境為主軸,同時參較聯合國、歐聯、美國、德國、日本等相關法制。探討範圍及於汽車科技安全、汽車使用環境、汽車與加油站檢驗、非法加油設施的取締、駕駛身心狀態的自我檢點、乘客與貨載的要求、公共交通設施的設置、維修、監視、管制與通報系統、車上全國公路速限自動警示系統及公路路況報導系統的建立與接收系統、瑕疵車輛強制召回、汽車加裝或改裝配件的控制等法制,甚至從概念車、跑車技術車種之並存,研究當代汽車科技發展下,如何謀求不同之用路人,在人、車、路等運輸環境與條件之複雜互動關係下,同時獲得最佳照顧之法制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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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門外漢到法律人:初學法律應

黃異  著
五南 出版
2010/03/01 出版

本書的目的在於向讀者提供初學法律時應有的認知與態度,希望藉此協助讀者跨過初學法律的門檻。本書首先描述學習的對象-法律的一些特質,次在說明如何面對及研究此對象,其中包括案例解析以及論文寫作的方法。最後則大致描述基本法律領域,讓讀者有大致印象,到底法律所為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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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租稅權之界限

張永明  著
翰蘆圖書 出版
2010/02/01 出版

作者為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受教該校鎮校之寶憲法教授Isensee,深受啟迪,具有自由主義精神的憲法思想。歐美國家的稅務律師即為憲法律師,人民因而得以對抗國家請求權的濫用,但國內長期將稅法視為技術性、實務性,使個別納稅人失去憲法保障而為法律弱勢。作者以其學術養成背景鼓吹新思維,將當代自由憲政理論運用於具體稅法問題,重置納稅公民的法律地位。作者特別闡明實質法治國家的稅法秩序,從非營利組織的觀點加以探討,因有別於企業角度的撰寫,重視精神和文化領域,本書觀點因此更有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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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稅收程序

熊偉  著
翰蘆圖書 出版
2009/09/01 出版

納稅人基本權系列之十六的本書,為這系列關於美國聯邦稅收研究專題第一本出版,廣受各界高度重視。作者為武漢大學法學碩士,亦為該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本書為作者赴美密西根大學訪學期間的成果,受列為北京大學出版社的「稅法學研究文庫」叢書,可見其學術價值之重要。本書亦為翰蘆兩岸學術交流非常重要的一步。作者著作在台灣的繁體字第一本出版,學界評價甚高,是台灣研究美國稅收制度,內容最豐富的專著。作者是大陸法學界閃亮之星,學術成就受到最大肯定,為清華大學特別禮聘的重點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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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

五南 出版
2009/09/01 出版

本書中收錄相關法規約300種,分為國防行政法及相關法規、軍事審判、檢察及相關法規、國防(軍事)事務相關大法官解釋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等篇,實用性佳,是不可或缺的一本專業法律工具書。 & 收錄最新國防法規,包括:個人資料保護法(99.5.26)、軍人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給作業要點(99.5.14)、災害防救法 (99.1.27)、國防部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99.1.21)、軍事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案件作業要點(99.4.16)、軍事法院檢察署 對軍事法院辦理軍事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被告深夜不訊問相關因應作為(99.2.11)、軍事法院檢察署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99.3.26)等重要 法規及大法官解釋第6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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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法新論

林菊枝  著
五南 出版
2009/09/01 出版

我民法親屬編自施行以來,歷經半世紀以上之歲月,其間雖經民國七十四年之修正,但未見改善,仍有不少不合時宜、不能適應當前社會需求之規定存在。此有限且欠周延之法條,實不足以解決日益複雜之家庭婚姻事伴,實務上仍須藉助判例、解釋例、外國立法及學說等作為解決紛爭之補充法據。 & 本書名為「親屬法新論」,分緒論與本論二大部分,在本論各章節中,均詳細剖析現行法規之內容,指摘各種制度上之缺失,介紹不同之外國立法例,從比較法上之觀點提出來修正之建議,並於重要章節末,特加大陸法制之簡介,裨於法界瞭解彼岸之婚姻家庭憲度,厲便解決兩岸因交流而發生之婚姻家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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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研究(二)

林更盛  著
五南 出版
2009/08/01 出版

本書集結了作者2002年之後關於勞動法實務問題的幾篇論文。 & 本書第一篇、第五篇關於「事實上契約關係」以及法學理論的篩選、第十三篇針對因果關係理論的部分,看似大費周章地探討純粹理論的問題,這無非是為了在較廣泛的基礎上,對於相關議題提供一個適當的解答。 又為了能夠反映出相關議題的進展與全貌,作者對於一部分的論文——尤其是針對近來最高法院的判決——作了修正以及增補。 特別是第一篇論文對於法律續造、第四篇就工作規則對雇主之自我拘束的效力、第五篇就引用孔恩(Thomas Samuel Kuhn)的想法到法學理論的篩選的問題、第十三篇增加了對通勤災害是否屬於勞基法上的職業災害、第十四篇增加了有關解僱最後手段姓、雇主有無義務優先解雇外勞的討論、以及最高法院有關解僱事由認定的判決。 至於第三篇則是作者原先所著「『控制性持股』關係對雇主概念及其責任的可能影響」、「雇主的概念及其權益的區分」所合組,並加入了派遣相關問題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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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刑法之基礎理論

鄭昆山  著
五南 出版
2009/08/01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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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印大理院民事判例百選(精)

五南 出版
2009/08/01 出版

在長達兩千多年的傳統中國法制長廊裡,儘管王朝遞嬗,立法頻仍,但始終未曾出現過一部獨立的「民法典」。 & 民國初期的法律之所以不能及時制頒,也無法適用於全國,一方面,固與國權不能統一,政府權力基礎不穩固有關;他方面,也因為各省軍閥任意制訂「法規」,干涉司法所致。 北洋政府時期的大理院,在如此惡劣的大環境裡,針對當時成文法大量欠缺和諸多不完備的情勢下,能不畏其難,大膽採用判決先例補充方法,肩負起「司法兼營立法」的雙重任務,不僅維護了法制更迭的過渡,而且推動了近代中國法制的前進,誠屬不易;而「制定法」與「判例」如此巧妙的結合,亦屬民國法制的另類異彩。 當下觀察,在繼受外國法初期,大理院所扮演司法機制的角色,在法制史上的意義相當特殊。本書特精選大理院民事判例百則,除有劃時代之歷史意義外,亦為讀者研究的最佳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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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法新論

羅敏威  著
城市大學 出版
2009/07/01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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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與所得稅法

陳薇芸  著
翰蘆圖書 出版
2009/06/01 出版

作者為臺灣大學法律系學、碩士,律師高考及格,曾任會計事務所稅務及商務諮詢高級顧問。本書是作者取得北京大學博士論文改編,以美國所得稅法研究為主體,探討社會福利與所得稅法之關連。本書撰寫期間,時逢中國大陸經歷個人所得稅的修正過程,美國剛否決布希總統提出的稅改提案,台灣首次採納最低稅賦制度。出書之時,美國歐巴馬總統則已簽署「美國經濟復甦再投資法案」,因緣際會,本書重要性備增,與作者主張「人權保障以及社會福利思想能以個人所得稅的方式來實現」,頗有相呼應之妙。美國稅制,極為多元、繁複和周全,透過本書反思台灣當前稅制,值得參考處頗多,允為學術界和財稅官署必須重視和參考的著作,因本書立論觀點先進嶄新,對於國內財稅系所學生也有很多啟蒙作用。本書為納稅人基本權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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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權利保障之建構與評析 -從司法保障到立法保障

潘英芳  著
翰蘆圖書 出版
2009/05/01 出版

本書為作者參與財政部委託「納稅人權利保障法可行性之研究」計畫,擴充成書,其內容紮實,章節豐富,涉及資料亦為稅法研究之少見,是研究稅法必須詳讀的專著。作者從大法官釋字第565號解釋,論及所造成的影響,並觀察外國立法例對納稅人權利保障的情形,再從財產權、生存權、正當法律程序、稅捐處罰、稅捐救濟等五大部分,建構出納稅人權利保障所應具備的內容,並針對「納稅者全力保護法草案」個別條例進行分析,實為了解稅法不可缺少的著作。本書為納稅人基本權系列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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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信託法規

五南 出版
2009/04/01 出版

一、本書輯錄現行重要法規凡一三○種,名為「證券期貨信託法規」。 & 二、本書列有法條及參照法令,將版本縮小方便攜帶、利於隨時查閱,為社會人士及修習法律者必備之工具書。 & 三、本書採聖經紙印刷,輕巧耐用;五十開本,攜帶便利;輯入法規,內容詳實;條文要旨,言簡意賅;參照法令,綱舉目張;字體版面,舒適易讀;項次分明,查閱迅速;法令異動,逐版更新。 & 四、本書全新改版,收錄97至98年新修法規,包括公司法(98.5.27)、證券交易法(98.6.10)、證券商設置標準(98.6.16)、證券商管理規則(98.6.16)、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98.5.1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98.5.27)、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98.7.22)、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98.7.22)、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98.5.8)、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98.6.6)、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98.3.27)、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98.5.19)、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98.7.8)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98.5.20)等重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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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

許育典  著
五南 出版
2009/03/01 出版

人,沒有教育,難得未來。教育,決定了人的一生。國家的存在既是以人民為目的,國家就應該提供人民 — 不受出生或身體「環境」限制的教育,促進人民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 & 這本書就是作者在:「人的自我實現」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以 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I)、教育基本權作為縱向教育法建構(II)、憲法基本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III)、教育法上的在學關係(IV)、以教育 基本權為核心的學校法制(V)、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法制(VI)、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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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公司法律實務

葉明  著
華法顧問 出版
2009/03/01 出版

本書全面系統地介紹了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公司法律制度。本書的特點是,簡明易懂,圖文並茂,附加實例,實用性強。是香港、澳門、臺灣等地中國營商人士、職業經理人、律師、會計師和大專院校學生必備之中國商業法律參考書。本書內容要點: CEPA 產業政策 代表處 外商獨資 股東會 董事會 監事會 中外合資 中外合作 總投資額 註冊資本 有限公司 註冊公司 法人代表 董事責任 限製出境 公司清算 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 加工廠轉型 外資上市公司 外資並購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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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與憲法

葛克昌  著
翰蘆圖書 出版
2009/02/01 出版

台灣2006年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因之衍伸的相關法律、司法院對於所得稅重要憲法的解釋均明顯增加,與之相關的法律問題內涵亦均足以彰顯稅法的違憲審查,已由形式法治國邁向實質國的發展。本書之重要性,即對相關的法律精神及內涵,予以充分的分析,實為相關著作的權威。本書是稅法課程研習之必須,不僅增列案例分析,亦有講授案例討論式的呈現,很適合所得稅法教科書使用,也很適合學生入門所得稅法基本體系自修使用。本書為納稅人基本權系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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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聲明撰寫範例(精)

王富茂  著 、黃培修  著
五南 出版
2008/12/04 出版

民事訴訟除了陳明當事人身分及起訴理由、事實外,最重要的部分過於「訴之聲明」。然而「訴之聲明」在方法論上,雖屢被學界探討.但一般民眾卻苦於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平時訴訟請求權益之保護,撰擬訴狀,師承相傳,相沿成習的秘笈辦法,鮮有人願將之公諸於世,便遑論從中窺得一二。 本書作者以其多年執業律師經驗編著此書,針對民事訴訟中「訴之聲明」部分,分章詳述,另對於民事訴訟之基本概念亦多所著墨,實為撰狀者之案頭良書。為使本書更加完整,增訂「強制執行程序」及「破產程序」之聲明方法,以期更能符合實用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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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陳銘福  著
書泉 出版
2008/11/01 出版

地盡其利,地力共享之「均富」理想由於土地存在了管理、分配與利用三大問題,為解決各該問題,有必要為土地立法:.管理問題:土地為立國的根本,因此有必要作適當的管理。.分配問題:若分配不均,會造成貧富懸殊的差距。.利用問題:土地的生產力,也就是土地的經濟力問題。土地法透過解決此三大互為因果的問題,進而實現其「均富」的理想。土地立法九原則,揭示了土地法體系的結構,立法的過程就是由混沌走向清明的歷史。民國89及90年等各次土地法修正公布,屬於局部性的修正而已,仍然維持前述體系與原則。其修正均以因應社會變遷及經濟繁榮的實際需要為修正重點。◆民國89年:修正刪除四條條文,並修正三條條文。為配合「精省」後的行政體制,共計修正七十六條條文。◆民國90年:修正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二條文,刪除四條條文,並修正九條條文。◆民國94年:修正第十四條條文。◆民國95年:修正第六十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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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人員的法律10堂課

李永然  著
永然文化 出版
2008/09/03 出版

  近年,企業涉及掏空公司資產、財報不實,而殃及公司財會人員、簽證會計師捲入訴訟的案例頻傳,顯現財會人員一定要學會保護自身職業安全。專業的會計師、記帳士,甚至是政府機關之主計、審計人員,執行業務會涉及哪些民、刑、行政責任?哪些帳務處理容易出差錯?如何正確的閱讀、編製財務報表?不幸涉訟時,該如何站上法庭據理力爭或擔任鑑定人?本書結合六位專業會計師和律師,分10堂法律課程,教你熟知自身的法律責任、不出差錯的解讀財報、應對訴訟之法,以及參考真實案例,讓身為財會人員的你完全防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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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史慶璞  著
五南 出版
2008/09/01 出版

本書為研讀法院組織法之專書,以憲法權力分立理論之架構為基礎,闡述法院在司法權行使上之角色定位與職能,對於最近司法改革進程及法院組織法增修情形,亦一併涉獵探討,俾供讀者全面掌握最新司法動能。全書分為四章,第一章司法制度導論,述明我國司法制度與憲法之關係;第二章法院概論,闡明法院之概念及職能;第三章組織各論,敘述我國法院之組織概況及運作情形;第四章重要制度附論,則論述法院組織法中與法院處理事務有關之其他重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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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遷中的警察法與公法學:皮特涅教授七十

五南 出版
2008/08/01 出版

恭逢 皮特涅(Guenter Puenttner)教授七十歲生日,台灣弟子們決議撰寫祝壽論文集,並擴大邀請其他學者專家共襄盛舉。本書所彙集十八篇文章,環繞警察法者計十篇,與行政執行法及行政罰法有關者為三篇,其他部分共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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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律救援(革新版)

涂秀蕊  著
永然文化 出版
2008/05/06 出版

家庭暴力防治法10年過去了,家暴案件有增無減,法入家門,讓許許多多血淚斑斑的生命故事在陽光下。96年3月5日、12月12日,家暴法全面大翻修,不僅擴大受虐者的適用範圍,在申請保護令、被害人和子女的資訊保密、家暴服務網絡及補助項目的增置、對加害人之逕行拘提等規定,皆更趨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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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之理論與實用(上)

吳金柱  著
五南 出版
2008/04/01 出版

我國各稅法中,所得稅法規定內容之複雜繁瑣,允稱第一;是以其實務上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司法判決(判例)等,數量亦居各稅法之冠。我國所得稅法係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二者之共同規範,其條次僅有126條(實際上現存有157條條文)。比較日本之個人所得稅法及法人(所得)稅法,二者合計有500餘條,可見我國所得稅法全體條文之簡略。由於所得稅法全體條文過於簡略,導致有關之行政解釋滋蔓,為數龐鉅,而稽徵實務上則極端仰賴行政解釋。黃茂榮教授即曾指出,我國稅法上之行政解釋方是目前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間所信賴之法律狀態。然而主管機關關於所得稅法之行政解釋,通常流於「個案具體判斷」,而非「建立概念以為判斷基準」,循致所得稅法之適用呈現極不安定之狀態;試稍加省視多少所得稅之訴願、行政訴訟案件,係因主管機關之變更行政解釋而引起,可思過半。因此,融合所得稅法之條文、行政解釋、司法解釋、司法判決(判例)等,為所得稅法建立規範體系,以使各條文相互間融貫一致,以及為所得稅法條文中之用語構建完整概念,以作實務問題之判斷基準之法學著作,極有必要。基於此一體認,著者吳金柱會計師耗時五年,爬羅剔抉龐鉅國內有關法令及文獻等,獨力完成本書。全書著重於概念與體系之學理建構,同時憑藉學理解析所得稅法及有關法規,探討重要實務問題,理論與實務兼修,是我國第一部研究所稅法之法學專著,誠屬不可多得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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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之理論與實用(下)

吳金柱  著
五南 出版
2008/04/01 出版

我國各稅法中,所得稅法規定內容之複雜繁瑣,允稱第一;是以其實務上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司法判決(判例)等,數量亦居各稅法之冠。我國所得稅法係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二者之共同規範,其條次僅有126條(實際上現存有157條條文)。比較日本之個人所得稅法及法人(所得)稅法,二者合計有500餘條,可見我國所得稅法全體條文之簡略。由於所得稅法全體條文過於簡略,導致有關之行政解釋滋蔓,為數龐鉅,而稽徵實務上則極端仰賴行政解釋。黃茂榮教授即曾指出,我國稅法上之行政解釋方是目前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間所信賴之法律狀態。然而主管機關關於所得稅法之行政解釋,通常流於「個案具體判斷」,而非「建立概念以為判斷基準」,循致所得稅法之適用呈現極不安定之狀態;試稍加省視多少所得稅之訴願、行政訴訟案件,係因主管機關之變更行政解釋而引起,可思過半。因此,融合所得稅法之條文、行政解釋、司法解釋、司法判決(判例)等,為所得稅法建立規範體系,以使各條文相互間融貫一致,以及為所得稅法條文中之用語構建完整概念,以作實務問題之判斷基準之法學著作,極有必要。基於此一體認,著者吳金柱會計師耗時五年,爬羅剔抉龐鉅國內有關法令及文獻等,獨力完成本書。全書著重於概念與體系之學理建構,同時憑藉學理解析所得稅法及有關法規,探討重要實務問題,理論與實務兼修,是我國第一部研究所稅法之法學專著,誠屬不可多得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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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監察組織一九九四年研討會

五南 出版
2008/03/01 出版

國際監察組織的首要宗旨,在於促進全世界監察觀念的提升與監察制度的普及。其次是在於推動全世界監察使間相互觀摩學習與資訊經驗的交流。過去數十年以來,國際監察組織為達成此項宗旨,持續在世界各地召開會議進行研討,藉以分享各國國際監察制度實際運作的理念。本書乃集結十五個國家的報告人各項經驗。會議論文準備之用心與議題涉獵之廣泛,於本書中足以明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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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達人法律作業簿

傅美惠  著
永然文化 出版
2007/10/11 出版

根據近期的一項調查顯示,在台灣未來最有發展潛力的服務業排行榜中,「保全業」名列第三;早已躋身其中業者或有意跨足保全業的投資新鮮人,瞻望未來榮景,勢將有一場硬仗要打!《保全業法》是規範保全業者的根本大法,本書作者結合法理與實務經驗,給予讀者最實用的教戰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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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增訂2版)

汪渡村  著
五南 出版
2007/09/28 出版

本書以淺顯易懂文字,深入淺出、有系統介紹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書中除注重條文文義解釋外,亦完整蒐集實務上相關見解,並加以分析、歸納。本書亦將有關學說理論或實務上適用之爭點、疑義,加以整理介紹,並提出可能的解決方法。本書最大之特點,乃兼顧法律學之論理方法與經濟學理論,足始法律系入門學生,建立完整公平交易法體系理論。另讀者可以本書為基礎,深入探討書中所整理之公平交易法各相關爭點,作為論文研究之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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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院裁決錄存(精)

五南 出版
2007/09/27 出版

本書為政治大學法律系黃源盛教授所編纂,歷經十餘年的資料收集與精心校註,是一部內容豐富,目前海內外罕見的法制史料集,收錄北洋政府時期平政院審理案凡200件,其中,行政訴訟裁決案187件,糾彈案13件,並收錄該院歷任院長及評事35人的簡歷,及相關法規11種,約五十餘萬字。平政院(1914-1928)的成立,是中國正式採行行政訴訟制度的創舉,處在傳統與近代,固有與繼受的新舊法制更迭時期,在近代中國乃至台灣行政法制的發展史上均具有重大意義。歷來研究者多苦於資料難尋,相信本書的刊行可填補此一空白,對有志於此一領域的研究者將大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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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專論

高鳳仙  著
五南 出版
2007/09/19 出版

家庭暴力是一個自古存在的問題,卻一直被隱藏在陰暗的角落中,直到二十世紀末期才逐漸被人揭開神秘面紗,正視問題之本質,提出根本防治之道,而最令人矚目者,莫過於法律之制定與實務之改進。我國對於家庭暴力問題之關注,起步雖然有點晚,但進步卻十分神速。從婦女團體開始呼籲制定專法時起,在短短四、五年間,家庭暴力防治法即在國人的期盼下順利完成立法程序,使我國成為大陸法系國家中,第一個制定家庭暴力防治專家之國家,也使我國對於婦女人身安全之保護,向前跨進一大步,對於婦女人權之提昇,確實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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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及樓管法律實務Q&A

李永然  著
永然文化 出版
2007/02/08 出版

從系統保全、駐衛保全、運鈔保全到人員保全,30年來保全業的發展日趨成熟,但在其執行業務過程中,也不時傳出爭議事件或負面消息。消費者如何善用保全業?自身權益何在?保全業本身的法律責任為何?以上內容盡在「保全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10多年來,已使得許多社區、公寓大樓的管理漸次步上軌道,後起的管委會如何見賢思齊,跟上腳步?「管理維護篇」為您掌握精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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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定銀行法律通

張振華  著
達人館 出版
2007/01/25 出版

銀行威脅要管收我,該怎麼辦? 銀行威脅要告我詐欺,該怎麼辦? 我收到支付命令了,該怎麼辦? 銀行要來我家搬電視冰箱了,該怎麼辦? 銀行竟然要假扣押我的房子,該怎麼辦? 法院要我去開庭,該怎麼辦? 本書詳細分析銀行催收的招式以及後續的法律程序,讓你知己知彼,免於恐懼。 當你欠銀行卡債時,千萬不要在銀行有任何存款,最安全的方式就是現金持有,否則若讓銀行有機會使用抵銷權,會讓你欲哭無淚。 若您的戶籍地跟實際住址不一致,小心法院文件寄往戶籍地,如果漏接,將會有嚴重的後果。 支付命令是銀行最常使用的法律招式,但是只要你的一紙異議,就可以讓它瞬間破功。 如果有任何一家銀行強制扣薪,那麼其他的協商款項就不要繳了,應該通知各家銀行一起進來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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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圖像與憲法解釋

林子傑  著
翰蘆圖書 出版
2007/01/01 出版

國內法學界近年對「人之圖像」愈益重視,然在過去卻很少談及,本書適可填補相關文獻之不足,因而備受法學界關注。「人之圖像」,早期有自社會福利國角度,民法學、刑事法學、憲法學角度及少數譯自德國的文獻觸及,近年則在處理具體問題之背景理論,追根回溯憲法人之圖像,本書之深入研究,足為撥霧之作。作者浸淫法學,出身臺大法律所,赴大陸北京大學研究,是備受矚目的年輕學者。本書為納稅人基本權系列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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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規彙編

五南 出版
2006/06/21 出版

 本書共分成七章:第一章為基本法規;第二章為福利機構設置相關規定;第三章包含老人住宅相關規定;第四章為居家服務相關規定;第五章為主管機關服務項目;第六章是範本契約有關規定;第七章為組織規程;最後則為其他福利事項。  本書適用範圍除教學之外,更是老人福利相關專業人員必備的工具書,如長期照顧產業服務人員、銀髮事業生產、製造、服務業等工作人員,以及公民營老人福利機構經營管理者與其他相關產業服務提供者等,希望藉由本工具書的產生,老人福利服務相關工作人員隨時有書可循,除可提高福利服務效率,縮短申請作業時間,更可進而改善與提昇我國老人的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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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立嗣問題的法律與裁判

盧靜儀  著
五南 出版
2006/06/21 出版

中國自清末民初以來,一直臨西方近代法律與固有傳統文化的沖突及適應的問題.立嗣是中國傳統上相當獨特的身份繼承制度,本文藝工作者借立嗣制度在國家的實定法上由保存到廢除的演變過程,反映大理院時期(1912-1927)的社會、立法與司法互動關系。本書大量使用當時最高司法審羊機構大理院落的民事裁判檔案,並輔發《大理院解釋例全文》、《各省審判廳判牘》等,以“寡婦立嗣”及“異姓承嗣”為主要原因、主要爭點及大理院法官們的法律適用及推理等。最後,剖析大理院立嗣裁判上呈現的特色,並對大理院的表現予以適當評價,以及討論對于嗣後國民政府立法運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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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人的法律保護

葉玟妤  著
商周出版 出版
2006/06/08 出版

本書是針對所有從事媒體與傳播相關產業的從業人員,給予工作上有用的法律保護意見,不論是記者、編輯、廣告人員、廣播、攝影、公關等,本書以案例、圖示、問題指引的方式,提供實際幫助。哪些人需要這本書?  媒體從業人員(記者、編輯、企劃宣傳、廣告工作者)  媒體業經營者 (報社、雜誌社、出版社、電台、網站)  與媒體有關的人員 (作者、譯者、被報導者、讀者、使用者)  未來要從事媒體工作的人 (傳播科系的學生、想從事傳播工作的人)什麼時候需要這本書?  平時進補:了解媒體工作的法律風險以及自己的權益  戰時抱佛腳:挨告時了解相關法條案例以及公部門的看法內容分成七大篇  抄襲篇、誹謗篇、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篇、廣告篇、版權篇、合理使用/轉載/引用篇、洩密篇  每篇內容中,都包含了該議題最新且最引人著名的實際案例,例如抄襲篇中有「廣告才子」范可欽公開指控「電視才子」王偉忠抄襲的案例、幾米控告歌手江蕙MTV抄襲《向左走,向右走》情節;誹謗篇中有劉泰英控告《亞洲週刊》、蔡兆陽控告《商業周刊》等喧騰一時的案件。然後針對個案例,列出法院最後判例以及專家提供的見解,給相關行為人參考。另外,全篇最後也會提出給從業人員的建議以及實用法條,供檢索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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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林俊寬  著
五南 出版
2006/06/01 出版

本書以我國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為主要內容,論述之方式雖不以逐條釋義方式為之,惟仍以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現行條文之順序組織而成,以使讀者在閱讀時能與法條規定相互配合。又本書著重於我國目前實務上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作法,尤其對於本法出現之爭議,亦以實務上之見解為主,學者之見解為輔,俾便閱讀者能進一步瞭解我國目前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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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工作平等:法理與判決之研

郭玲惠  著
五南 出版
2005/11/01 出版

男女各司其所,自古本有差別,「男主外,女主內」、「女子無才便是德」等等傳統束縛,限制了女性的發展。 & 近年來,隨著社會之日益多元化及教育之普及,女性 漸漸於職場上嶄露頭角,卻同時遭受許多挫折,且往往不知如何或無法獲得救濟。因此作者嘗試彙集歸納實務上所產生之諸多實例,由家務勞動之價值為出發,進而 探討女性工作之價值,並期藉由學理上之探討,解決工作職場上所發生之性別歧視諸多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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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與貿易法(二版)

陳櫻琴  著
五南 出版
2005/10/01 出版

我國申請加入WTO的努力,在2002年1月1日開花結果,得以正式成為此一「經貿聯合國」的會員。但成為WTO的會員國只是一個起點,未來如何整合我國經貿法令規章與國際協定同步,才更重要,以爭取我國入會的最大化利益。相信本書可成為國內研究「WTO法」的參考,未來更可逐步發展為「WTO學」。本書二位作者研究經貿法規多年,陳櫻琴任於中原大學期間,教授經濟法等課程,研究貿易與競爭議題,有了理論及實務印證的機會。作者邱政宗長期任職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立法院,熟悉WTO與貿易相關法案,並有機會考察美、歐、日、韓等國貿法制度,曾實地至WTO總部訪察,以瞭解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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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之鑰:台灣電信法律實務與案例深度解

劉孔中  著 、方修忠  著
書泉 出版
2005/04/01 出版

◆ 加入WTO對兩岸電信法規有何衝擊?◆ 防治手機簡訊詐財與相關法律之檢討◆ 電信業者心中的痛─基地台抗爭◆ 可以用「圖鈴」作公司的商標嗎?◆ 網際網路衍生法律問題之淺析  本書以電信相關法律課題為骨幹,結合業界豐富的實務經驗,真正切合目前電信產業所面臨的問題,了解相關法制,穩健邁向行動通訊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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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

蔡庭蓉  著 、簡建章等合  著
五南 出版
2005/02/01 出版

  警察職權係警察為達成任務之勤務運作行使干預作為之合理正當性授權,係警察實務運作之核心,亦與人民自由權益保障最密切相關,故警察職權行使法是警察維護治安與保障人權之職權作用的基本規範。本書邀集多位參與最初受託研究及擬具法律草案之學者,針對本法之每一條文,以立法緣由(含立法理由與目的、法理基礎、及其他相關法律條文)、條文解說(含名詞解釋、實體要件、程序要件、實務與學術見解)、問題探討(含實務問題、理論爭議、案例解析)、及其他相關論題作為體例,將法理與實務結合,以深入淺出方式逐條論述之,不僅適合警察實務界參考,亦可提供法律研習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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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汪渡村  著
五南 出版
2005/02/01 出版

本書以淺顯易懂文字,深入淺出、有系統介紹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書中除注重條文文義解釋以外,亦完整蒐集實務上相關見解,並加以分析、歸納。本書亦將有關學說理論或實務上適用之爭點、疑義,加以整理介紹,並提出可能的解決方法。本書最大之特點,乃兼顧法律之論理方法與經濟學理論,足使法律系入門學生,建立完整公平交易法體系理論。另讀者可以本書為基礎,深入探討書中所整理之公平交易法各相關爭點,作為論文研究之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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