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彙編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彙編由核能安全委員會核能管制處編著,為我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其子法之彙集法典,提供讀者快速查閱我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之相關法令。內容包含執照申請審核、品質保證準則、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等。核能安全委員會沿革:聯合國大會第九屆常會審議美國政府所提「國際合作發展原子能和平用途」,嗣後外交部於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建議行政院設立原子能研究機構,並參加國際原子能會議,教育部爰陳奉行政院發布設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民國五十七年五月九日,總統令頒「原子能法」明定設置原子能委員會,原能會成為依法設置之中央二級部會,下設核能研究所、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及輻射偵測中心三個所屬機關,執掌原子能和平運用所涉及原子能科技發展及安全監理工作。(原子能委員會沿革如下附)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重新整合我國核能及輻射安全管制機關的運作型態,原能會改制為中央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簡稱核安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併入為核安會內部單位,並設立所屬機關「輻射偵測中心」,持續執行環境輻射偵測業務。此外,核能研究所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並以核安會為監督機關。因應全球永續發展趨勢及國家能源轉型挑戰,核安會將以專業、公正、客觀的態度,聚焦國內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等原子能安全管制工作,借鏡國際趨勢強化監理作為及法規配套,強化資訊透明及民眾溝通,並持續督同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推動原子能科技民生應用及環境永續等研發及人才培育之工作。
貪污治罪條例逐條評釋
《貪污治罪條例》以「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為立法目的。民國52年制定以來,歷經多次修正,其旨在回應社會對廉能政治的期望,內容涵蓋公務員收受賄賂、圖利、詐取財物、侵占公有財產、濫權行使職務等多項行為,刑嚴懲重,適用範圍廣泛,動見觀瞻。然因囿於時代變遷與有限條文,本條例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上爭議頗多,不僅各審級見解分歧,上下審級時有來回而延宕不決,輿論復常有判決法重情輕之議,定罪率亦有待提升,致外界就貪瀆案件之偵辦輒有批評,咸認對於人權保障有所欠缺。鑒於《貪污治罪條例》為我國懲治貪瀆犯罪最嚴厲之法律,對於政治清濁與吏治良寙具深遠影響,最高檢察署基於澄清吏治與保障人權,民國113年邀集各審級多位具辦案經驗及論證能力檢察官,深入研究評析,撰述成書,列為最高檢察署法學叢書之三,定名《貪污治罪條例逐條評釋》,期能作為立法與實務參考,提升國家競爭力。
財團法人法解釋彙編-114年12月[軟精裝]
財團法人係以獨立財產為基礎,由法律創設人格之權利義務主體,為推動公益之重要力量。財團法人法於108年2月1日施行,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明確區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依其性質不同規範;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以杜絕弊端;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採低密度監督自治原則,尊重其章程自由,以達成鼓勵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為使各界深入瞭解財團法人法,本部前於109年12月出版「財團法人法解釋彙編」;本次新增納入110年至114年9月間本部所作成具參考價值之相關函釋排,以提供各界查閱應用,促進法制理解與見解統一書雖經數度校對,惟囿於編輯時間及人力有限諒難避免,尚祈先進賢達賜教指正。
113年度法醫鑑定業務統計年報
113年度全國死亡人數201,313人,死亡相驗數20,494人,解剖案1,749人,其中委託本所解剖鑑定1,760案,佔全國解剖比例101%。本所各組收案統計:法醫病理組收案3,509案,包含解剖1,731案,占49.3%,死因鑑定1,622案(46.2%),再函詢149案(4.3%),文書審查鑑定5案(0.1%),複驗(含複驗鑑定)2案。分析死因鑑定案中,男性為女性之2.20倍,死亡方式主要以意外死亡案件42.6%、自然死亡案件31.0%、他殺死亡案件7.5%、自殺死亡案件6.6%及未確認死亡方式案件12.4%。雖然法醫解剖鑑定案件只佔全國死亡人數之0.85%,但每一案均經由法醫病理組織切片、毒物化學及血清證物鑑驗等完整鑑定,對於死亡案的死因分析是精準的,經由各式統計分析,可一窺現今社會狀態,例如死亡原因分析、交通事故探討、藥物濫用趨勢等,可預防下一個死亡之發生,供公共衛生及預防醫學防治計畫重要之參考。本所毒物化學組113年度總收案11496件,毒化鑑定案件11024件(95.9%),毒化函詢案件472件(4.1%),因新興毒品的生產極為快速,且新興毒品的種類變化多端,數量相當龐大,以致於政府在訂定規範及查緝毒品上更顯困難。依據聯合國毒品與犯罪辦公室(UNODC)最新資料顯示,截至2025年11月底獲通報數已高達1402品項,這些新興毒品絕大部分都非實驗室例行鑑驗項目,鑑驗人員需具備高度研發能力,藉由研究過程中熟悉各種儀器操作與解決鑑驗難題之方向。新興毒品相關死亡案件數不斷增加,嚴謹的毒物化學分析鑑定結果往往成為破案之關鍵。毒物化學組協助各地方檢察署偵辦新興毒品相關死亡案件,配合臺高檢署統合六大緝毒系統,深化安居查緝專案溯源斷根,強力壓制國內毒品氾濫,業已有效遏制毒品危害。血清證物組113年受理案件為1119件,結案1114件。案件來源以本所法醫病理組382案(34.14%)、各地方檢察署438案(39.14%)及警察機關278案(24.84%)等單位為主,其委驗項目中以親緣關係鑑定390案(34.85%),其次為尋親家屬239案(21.36%)。113年度辦理無名屍比對業務,共計328案,其中比對相符224案(68.29%),比對不相符104案(31.71%)。本組為增進鑑驗效率,採購新一代即時螢光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儀(ABI QS5),並預計於114年度採購新基因分析儀暨分析系統。此外,歷經2年籌備、規劃及建構,本所法醫檢體智能管理系統終於114年1月1日正式啟用,以落實證物監管鍊。
國家安全法 反滲透法 國家機密保護法 逐條評釋[軟精裝]
隨著國際情勢演變,境外敵對勢力對國家安全威脅與日遽增,《國安三法逐條評釋》編輯目的即在整備國安相關法規,迺擇定「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與「國家機密保護法」進行逐條評析,期能彙整相關法規、解釋函令及司法實務,提供完整的參考架構,提升國安案件偵辦效能。本書體例分為總則與分則,總則部分就國安案件之管轄、事務分配與偵辦整合綜述,俾益後續分則規範之理解與適用;分則依「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法條順序編排,遞次說明三部法規內容,就相關連構成要件交互參照。逐條分析之架構分為立法說明、構成要件分析,並蒐羅相關法規、解釋函令與實務見解,復以搭配案例解析,再以評析作結;另整理「國安三法歷次修正沿革表」,方便讀者清晰掌握法規之修正脈絡;鑑於書中提及機關眾多,為求便於閱讀,彙整「機關簡稱對照表」供讀者參照。
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一輯
本書為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31輯,內容大要:1. 翻譯歐盟「關於消費者信用並廢除2008/48/EG指令」。2. 翻譯德國「消費者權利整合實現法」。3. 翻譯日本「利用交易數位平台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日本「利用交易數位平台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施行令」。4. 採用中文翻譯及外文(德文、日文)左右對照方式印刷,俾供讀者閱讀之便利。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2024犯罪趨勢關鍵報告
本書自64年由行政院司法行政部發行,於70年轉由法務部、102年再經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發行至今。本(114)年延續往年體例,全書共有八篇:第一篇為我國主要犯罪(含通報)案件概況、嫌疑人特性分析,及國內外犯罪率趨勢、監禁率比較等;第二篇為犯罪者自偵查至執行、司法保護等刑事司法流程各階段的情形,包括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現狀等;第三篇為非行少年經少年警察、少年司法、少年矯正機關之處理與特性;第四篇綜整特定類型犯罪者含女性、高齡、毒品、非本國籍等;第五篇則觀察犯罪被害人案件受理、保護、訴訟參與、補償狀況;第六篇為社會關注犯罪議題,本年主題為「成年施用毒品者起訴前轉向處遇機制整合」,探討施用毒品者緩起訴處分及社區處遇的政策理念與跨領域執行困境;第七篇收錄兼含檢察、矯正、司法保護、廉政、國際及兩岸司法合作之113年政策革新重點與展望;第八篇精要前揭統計分析,綜整提出政策建議。就統計數據,本年於第一篇新增聚眾施強暴脅迫、恐嚇危安、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之三類罪名,於第四篇新增非本國籍犯罪之嫌疑人、處遇項目,以及於第五篇新增聚眾施強暴脅迫、恐嚇危安被害類別,與區分聲請被害人訴訟參與案件的准駁情形;就統計分析編排,本年整併第一篇第三章的性影像、跟蹤騷擾犯罪,與性侵害、家庭暴力通報為性別暴力犯罪章節。本年五章焦點議題分析,則呼應113年及本年經政府機關或社會高度關注的詐欺犯罪、性影像犯罪、少年再犯、無期徒刑受刑人等項,分別開展詐欺之網路犯罪預測、犯罪者矯正與復歸,及性影像犯罪被害之即時保護、矯正學校少年出校後再犯觀察、終身監禁爭議與假釋方向等課題,期能對應當前犯罪防治需求。
政府資訊公開法解釋暨裁判選輯(三)[軟精裝]
為強化宣導政府資訊公開法,本部前曾分別出版「政府資訊公開法解釋暨裁判選輯」第一版、第二版,近兩年亦有編製「政府資訊公開法實用小幫手」及「政府資訊公開法實用簡報」,作為人民行使權利或行政機關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獲得各界重視及熱烈迴響。本次蒐集自109年7月至114年6月之司法裁判見解(摘錄)及本部函釋為一冊發行,希冀提供學術研究或實務工作有所助益。
所得稅法令彙編(114年版)[精裝]
本彙編係就財政部前此發行之中華民國110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重行研審後,併同新頒函令,予以合編。所列之釋示函令包括行政院、財政部等權責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如內政部等,截至114年9月2日止,歷年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有關事項之釋示而足以援為依據者。又司法機關所為之判解,亦予編列,用資參證。
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彙編(114年版)[精裝]
本彙編係就財政部前此發行之中華民國110年版「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彙編」重行研審後,併同新頒函令,予以合編。所列之釋示函令包括行政院、財政部等權責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等,截至114年9月4日止,就歷年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暨期貨交易稅有關事項之釋示而足以援為依據者。又司法機關就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暨期貨交易稅所為之判解,亦予編列,用資參證。
港澳事務法規彙編
一、本彙編係修訂 20版,就當前港澳工作經常適用之法規,包括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該條例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之子法、組織法規與行政規則彙編而成。二、為因應我政府與香港、澳門間交流之情勢發展以及政策調整,各機關陸續配合新訂、修正或廢止相關港澳法規,並為查閱便利,原修訂 19版所收錄之法規已有增刪,例如修正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就業服務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等相關行政規則。三、本彙編收錄迄至 114 年 12 月 1 日適用之法規,嗣後新(修)訂或廢止之法規,請及時參閱本會網站(https://www.mac.gov.tw),以確認更新。四、 本彙編雖經多次校對,疏漏之處仍恐難免,尚祈各界人士惠予指正。
113年警政工作年報[精裝]
113年警政工作年報主要記錄當年警政工作規劃、執行及成果,以忠實完整呈現警政歷程。全書計分11章,安排順序及內容摘要如下:第一章「治安情勢分析」,113年整體治安狀況穩定,全般刑案受理數較112年增加,主要係因9月1日起刑案紀錄處理系統正式介接受理報案e化管理平臺,導致案件計算方式改變所致。此項重大改革展現本署署長張榮興推動警政革新的決心,期能使刑案統計更貼近治安實況,精準分析趨勢變化,並針對社會關注議題,迅速擬定對策,整合各方資源,全力推動各項治安政策。第二章「犯罪偵防」,說明執行毒品、詐欺、幫派、槍械、假訊息、竊盜及經濟犯罪等案件偵防概況。第三章「保護婦幼安全」,說明警政婦幼安全工作執行概況及策進作為。第四章「防制少年犯罪」,說明防制少年犯罪、維護校園安全及辦理相關專案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未來工作規劃方向。第五章「國際警察合作」,說明本署跨國(境)合作打擊犯罪、查緝人口販運和強化國際警察交流等情形。第六章「社會秩序維護」,說明集會遊行安全維護、警衛安全及警備治安維護、選舉(罷免)治安維護工作、防制暴力恐怖攻擊及正俗工作之執行情形。第七章「交通執法工作」,說明本署交通執法與事故處理等各項策略及工作成果。第八章「警察勤(業)務管理」,說明精進警察勤(業)務工作、推動社區治安工作、精進民力任務隊訓練運用及員警諮商輔導辦理情形。第九章「警察組織與管理」,說明警察法制、人事管理、員警照護、警察風紀、教育訓練、後勤裝(設)備及預算執行等工作辦理情形。第十章「發展警政科技」,說明推動鑑識重點工作、發展數位鑑識科技、資訊科技及警察通訊等工作成果。第十一章「警察服務與活動」,說明本署推動創新精進服務、傾聽民意與回應、查尋失蹤(聯)人口、關懷及表揚員警、舉辦文康活動等事項。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選輯(二十一)[軟精裝]
本彙編所選錄之行政法院裁判,係利用司法院建置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judicial.gov.tw/default.aspx),以本法名稱「行政程序法」為「全文檢索語詞」收集而得。檢索範圍係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臺中、高雄等3所高等行政法院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間所作成之裁判,共計1,346則。惟限於篇幅,本彙編所選錄者,主要係以各級行政法院裁判理由就本法規定所示法律見解較具參考價值、盡量不與先前各輯彙編重複,並以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為優先。至於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判決,囿於篇幅所限,僅能暫予割愛。最後選錄最高行政法院135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59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2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8則,合計共234則裁判。
各國中央銀行法選輯(2025年版)」(中英對照本) (上/下冊)
中央銀行職掌一國貨幣政策,藉以達成「中央銀行法」所賦予之法定職責;一國之經濟金融情勢,除受該國中央銀行決策影響外,亦受國際間主要央行之貨幣政策所生外溢效應影響。而各國「中央銀行法」皆明定該國中央銀行之組織架構、經營目標及業務運作等事項,除對該國央行政策施行及業務經營至關重要外,外界亦可藉此瞭解該央行之制度及功能。為便於各界對主要國家中央銀行制度進行比較參照,本行法務室就歐、亞、美洲及大洋洲等各國中央銀行法,曾於2003 年、2004 年、2009 年選譯出版中文版及中英對照版;嗣於 2013 年及 2019 年選譯出版中英對照版。本次賡續編印「各國中央銀行法選輯(2025 年版)」(中英對照本),係衡酌各國央行法修法篇幅、是否曾翻譯、兼顧區域平衡及近年熱議話題(例如「央行數位貨幣」)等因素,爰選編法規修正內容幅度較大或未曾選譯(例如擴及非洲之「南非準備銀行法」),及近年國際金融較關注國家之「中央銀行法」;其中「西班牙銀行自治法」、「土耳其共和國中央銀行法」、「南非準備銀行法」及「以色列銀行法」錄為「上冊」;「挪威銀行及貨幣制度法(中央銀行法)」及「阿拉伯大公國中央銀行及金融機構組織與業務法」、「印度尼西亞銀行法」及「巴哈馬中央銀行法」錄為「下冊」,並續以「中央銀行專著選譯叢書」之系列方式出版。敬祈各界先進續予指教。
法務部廉政署113年度工作報告[軟精裝]
本工作報告彙集法務部廉政署113年核心工作與成果,包含健全法制、反貪、防貪、肅貪、維護及接軌國際等業務,並提供重要成果案件摘要及業務統計。另就未來展望部分闡述我國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期中進度、健全陽光法案、擴展機關採購廉政平臺效益、賡續推動透明晶質獎、倡議公私交流、深化反貪倡廉教育、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推動跨境司法互助、清查綠能犯罪及提升機關整體安全防護等精進作為。
113年度法務研究選輯[軟精裝]
本文聚焦於毒品案件中緩起訴處分與戒癮治療的執行成效,旨在探討法規調整對實務運作的影響及戒癮治療的關鍵成功要素。研究緣起於近年來毒品犯罪案件攀升與戒癮成效不彰的挑戰,顯示需重新審視現行緩起訴處分制度對戒癮治療的支持效能。 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數據統計及個案研析方法。透過彙整 109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的相關法規與實務見解,結合本署近年毒品案件緩起訴執行情形與量化數據,分析完成與未完成處分的比率。同時,深入探討個案執行過程中的困境與成功經驗,從中歸納戒癮治療的關鍵成功因素。 研究發現醫院戒癮治療的效果有限,認知輔導課程對戒癮亦無顯著幫助,實際影響效果有限而短暫,且緩起訴處分要求受處分人頻繁報到,對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影響,受處分人需要經常請假,若雇主未體諒,容易面臨失業,進一步影響生活穩定。 故而本文建議應該提高個別輔導的比例,避免過於形式化的團體課程,這樣能更有效地幫助受處分人克服毒癮。其次,加強社會福利與就業資源的支援,特別是針對低收入的受處分人,減輕他們的經濟壓力,進而提高戒癮治療的參與度。此外,應精準篩選受處分人,根據其戒癮動機與再犯風險,選擇最適合接受治療的個案。最後,藥癮治療費用的補助方案應進一步加強宣導,減輕受處分人在治療期間的經濟負擔,從而提高治療的積極性與出席率。緩起訴戒癮治療需在司法與醫療領域間加強整合,共同建構完善的流程與資訊系統,確保戒癮治療政策的全面落實。
憲法法庭113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2冊合售]
憲法法庭判決113年憲判字第1號聲請人紀怡慧訴訟代理人王志中律師文 聞律師鄭懷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判決如下:主 文一、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無涉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前開規定所定「其他違法行為」,係指刑事違法行為。至於所稱「有事實足以證明」,應由檢察官就「行為人所得支配之上開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法院綜合一切事證,經蓋然性權衡判斷,認定行為人所得支配犯罪所得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高度可能性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即為已足。惟法院不得僅以被告無法說明或證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合法來源,即認定屬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且應於訴訟中充分確保被告聲請調查證據及辯論之權利,俾兼顧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權利之保障。就此而言,前開規定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公平審判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均屬無違。二、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中涉及前開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部分,無涉罪刑法定原則,亦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屬無違。三、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智慧財產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6輯[軟精裝]
完善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是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支柱。司法院於112年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並自同年8月30日施行,為該法制定以來最大幅度修法。因應智慧財產法規的變革,並探討當前智慧財產領域的重要議題,本書彙集十篇由專家學者撰寫的論文,分為制度篇、民事篇及刑事篇三大部分。透過理論探討與實務經驗分享,展現智慧財產訴訟制度的多元觀點與發展趨勢,對智慧財產權研究者及實務工作者極具參考價值。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18)
本院為供實務及學術研究之參考, 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中具有重要參考價值者, 邀請學者專家譯成中文, 經審查後, 編輯成冊出版, 並刊載於司法院網站(https://jirs.judicial. gov.tw/)及憲法法庭網站(https://cons.judicial.gov.tw/)。本輯為第18 輯,由本院蔡大法官宗珍擔任召集人,選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2018年1則裁判、2019年至2023年計20則裁判, 邀請學者專家王士帆、吳俊毅、李寧修、周佳宥、林昱梅、林家暘、林鈺雄、孫迺翊、張桐銳、許恒達、許哲瑋、連孟琦、陳俊榕、陳陽升、傅玲靜、楊子慧、劉士豪、薛智仁、蘇慧婕(按姓名筆畫順序)節譯裁判主要內容, 並經李建良教授、李君韜副教授、林明昕教授、林佳和副教授、楊子慧教授、楊雲驊教授、詹鎮榮教授及薛智仁教授(按姓名筆劃順序)審查, 特此誌謝。
消費者保護研究第29輯
本輯共收錄5篇稿件,為學者及相關行政人員就消保法之服務責任規範、顧客騷擾管理與消費者保護、網路世代AI推廣應用分析、促進多元共融與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深化、數位平臺消費者保護新興問題與應對趨勢等,相關制度及實務推動議題所為比較研究或探討分析之論著,對未來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推動極具參考價值。
2025非常上訴案例選輯
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此為檢察總長專屬之職權,是對於確定刑事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所設之救濟方法,以統一法令之適用。本書由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整理出11大類之「非常上訴類型」,選輯40則具體案例,以「摘錄要旨」方式,呈現個案「具體非常上訴理由」及「最高法院後續判決理由」,提供各界參考
德國檢察實務[軟精裝]
「德國檢察實務」編輯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章節排比序列,內容則為德國目前刑事實務運作,間或夾敘我國司法實務以利比較評釋。藉由各個作者在不同地區、對不同案型之實地觀審報告,使讀者彷彿親臨德國偵審現場,瞭解刑事訴訟法條文在兩國實務操作上「名同實異」之處,未來在國際法制援引比較之論述與辯證可更為精確的掌握,促進我國法制的嚴謹與周延。
司法研究年報第41輯:民事類[六冊不分售]
一、本院為鼓勵法官及所屬機關人員利用公餘之暇從事研究,藉以掌握實務見解與法學思潮,帶動司法的革新與進步,提昇審判效能,持續編印「司法研究年報」套書第41輯。 二、「司法研究年報」第41輯套書係就本院及所屬機關於112年度提出的研究報告,經本院敦聘評審委員評定成績優良的作品所輯錄,內含特優1篇、優等7篇、佳作12篇,共計20篇。 三、本輯研究年報內容涵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方面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對於審判業務甚具參考價值,因此以25開平裝單行本,分「民事類」、「刑事類」、「行政類」盒裝套書印行,分送各級法院司法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 四、「司法研究年報」發行迄今已刊載632篇研究報告,為便於查閱,經按民事類、刑事類及行政類三大單元,彙編印製成索引單行本,以供參考。 五、本輯各篇作品編校倘有疏漏,尚祈不吝賜教指正。
司法研究年報第41輯:刑事類[十冊不分售]
一、本院為鼓勵法官及所屬機關人員利用公餘之暇從事研究,藉以掌握實務見解與法學思潮,帶動司法的革新與進步,提昇審判效能,持續編印「司法研究年報」套書第41輯。 二、「司法研究年報」第41輯套書係就本院及所屬機關於112年度提出的研究報告,經本院敦聘評審委員評定成績優良的作品所輯錄,內含特優1篇、優等7篇、佳作12篇,共計20篇。 三、本輯研究年報內容涵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方面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對於審判業務甚具參考價值,因此以25開平裝單行本,分「民事類」、「刑事類」、「行政類」盒裝套書印行,分送各級法院司法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 四、「司法研究年報」發行迄今已刊載632篇研究報告,為便於查閱,經按民事類、刑事類及行政類三大單元,彙編印製成索引單行本,以供參考。 五、本輯各篇作品編校倘有疏漏,尚祈不吝賜教指正。
司法研究年報第41輯:行政類[七冊不分售]
一、本院為鼓勵法官及所屬機關人員利用公餘之暇從事研究,藉以掌握實務見解與法學思潮,帶動司法的革新與進步,提昇審判效能,持續編印「司法研究年報」套書第41輯。 二、「司法研究年報」第41輯套書係就本院及所屬機關於112年度提出的研究報告,經本院敦聘評審委員評定成績優良的作品所輯錄,內含特優1篇、優等7篇、佳作12篇,共計20篇。 三、本輯研究年報內容涵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方面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對於審判業務甚具參考價值,因此以25開平裝單行本,分「民事類」、「刑事類」、「行政類」盒裝套書印行,分送各級法院司法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 四、「司法研究年報」發行迄今已刊載632篇研究報告,為便於查閱,經按民事類、刑事類及行政類三大單元,彙編印製成索引單行本,以供參考。 五、本輯各篇作品編校倘有疏漏,尚祈不吝賜教指正。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2年度法醫鑑定業務統計年報
112年度全國死亡人數205,202人,死亡相驗數19,545人,解剖案1,677人,其中委託本所解剖鑑定1,682案。本所各組收案統計:法醫病理組收案3,484案,包含解剖1,682案,占48.3%,死因鑑定1,617案(46.4%),再函詢181案(5.2%),文書審查鑑定1案(0.03%),複驗(含複驗鑑定)3案(0.09%)。分析死因鑑定案中,男性為女性之2.37倍,死亡方式主要以意外死亡案件44.2%、自然死亡案件29.2%、他殺死亡案件8.1%、未確認案件10.2%及自殺死亡案件8.2%。雖然法醫解剖鑑定案件只佔全國死亡人數之0.82%,但每一案均經由法醫病理組織切片、毒物化學及血清證物鑑驗等完整鑑定,對於死亡案的死因分析是精準的,經由各式統計分析,可一窺現今社會狀態,例如死亡原因分析、交通事故探討、藥物濫用趨勢等,可預防下一個死亡之發生,供公共衛生及預防醫學防治計畫重要之參考。 毒物化學組112年度總收案10394件,毒化鑑定案件9940件(95.6%),毒化函詢案件454件(4.4%),鑑定案件較111年8850件成長12.32%,函詢案件較111年433案增加4.63%。毒物化學組受理全國相驗/解剖案件毒藥物鑑定,持續推行實驗室認證業務,確保法醫毒物鑑驗準確性,以符合國際間相關實驗室相互認證水準。鑑識科學領域之技術日新月異,實驗室對自我的要求例如技術的提升才是讓實驗室精益求精的重要關鍵,在案件量逐年增加與人力資源有限下,以全員參與力量提昇法醫毒物鑑驗的專業技能服務,持續改善檢驗流程與方法以滿足法醫鑑識需求,達到提昇品質技術及顧客滿意目標。 血清證物組112年受理案件為1142件,結案1160件。案件來源以本所法醫病理組331案(28.98%)、各地方檢察署378案(33.10%)及警察機關420案(36.78%)等單位為主,其委驗項目中以尋親家屬為最多363案(31.79%),其次為親緣關係鑑定310案(27.14%)。112年度辦理無名屍比對業務,共計251案,其中比對相符151案(60.16%),比對不相符100案(39.84%)。並持續與刑事警察局及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合作,推動安置機構身分不明者DNA建檔及比對計畫,本(112)年度共計受理1205件。本組為增進鑑驗效率,採購新型聚合酶連鎖反應儀並計畫於明(113)年度添購新一代即時螢光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儀。此外,積極籌備建置本所法醫檢體智能管理系統,期許讓法醫檢體及鑑驗流程能詳實紀錄,以完善證物監管鏈。 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我國應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以推動司法科學政策,推廣司法科學教育,制定認證規範等事項,110年蔡部長清祥責成本所研議辦理,本所研擬改制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並將改制計畫於112年6月9日報部,法務部於112年8月24日報行政院。行政院於112年12月21日及113年1月25日召集相關單位研商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改制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會議。本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6月24日之改制意見進行修正,於113年8月5日將修正後資料函報法務部審核,法務部於113年8月26日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審核。本所將持續以落實司法改革決議為主軸,將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成立的優點精準表達,爭取上級長官及各單位支持,俾利持續推動改制作業。
專利法令彙編[7版/113年12月版]
本書編列最新專利相關法令,包含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專利師法、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發明創作獎助辦法、專利規費收費辦法及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等。
智慧財產法規彙編9版(113年12月版)
本書編列最新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包含專利法令、專利師法令、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令、商標法令、著作權法令、營業秘密法令、光碟管理條例法令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令等。
行政裁判實務教材 交通裁決事件-酒駕拒測案
本書以虛構的情節,參考行政審判個案卷證,將行政案件之審判程序的全貌,以擬真方式,編輯成冊,完整詳實呈現行政訴訟審判之過程。本書不但可以作為法律系(所)行政訴訟程序之理論、實務課程之教材講義,也適合即將或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參考用書。期待本書之出版,能夠讓行政訴訟程序之理論教學與實務運作,更趨密切,也希望能夠對於法律實務工作者之養成,有所助益。為推廣法治教育,編印出版裁判個案事實教材書籍,本學院成立裁判實務教材編輯小組,指導東吳大學法學院實習課程同學進行卷宗改寫,復由編輯小組校對修正,並蒙各界惠賜寶貴意見,完成編撰。
刑事裁判實務教材 公共危險等案件
本書以虛構的犯罪情節,參考刑事審判個案卷證,將偵查及審判程序的全貌,以擬真方式,編輯成冊,完整詳實呈現刑事犯罪偵審之過程。本書不但可以作為法律系(所)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實務課程之教材講義,也適合即將或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參考用書。期待本書之出版,能夠讓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教學與實務運作,更趨密切,也希望能夠對於法律實務工作者之養成,有所助益。為推廣法治教育,編印出版裁判個案事實教材書籍,本學院成立裁判實務教材編輯小組,指導東吳大學法學院實習課程同學進行卷宗改寫,復由編輯小組校對修正,並蒙各界惠賜寶貴意見,完成編撰。
民事裁判實務教材 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
本書以虛構的情節,參考民事審判個案卷證,將審判程序的全貌,以擬真方式,編輯成冊,完整詳實呈現民事訴訟審判之過程。本書不但可以作為法律系(所)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實務課程之教材講義,也適合即將或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參考用書。期待本書之出版,能夠讓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教學與實務運作,更趨密切,也希望能夠對於法律實務工作者之養成,有所助益。為推廣法治教育,編印出版裁判個案事實教材書籍,本學院成立裁判實務教材編輯小組,指導東吳大學法學院實習課程同學進行卷宗改寫,復由編輯小組校對修正,並蒙各界惠賜寶貴意見,完成編撰。
行政裁判實務教材 交通裁決事件-肇事逃逸案
本書以虛構的情節,參考行政審判個案卷證,將行政案件之審判程序的全貌,以擬真方式,編輯成冊,完整詳實呈現行政訴訟審判之過程。本書不但可以作為法律系(所)行政訴訟程序之理論、實務課程之教材講義,也適合即將或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參考用書。期待本書之出版,能夠讓行政訴訟程序之理論教學與實務運作,更趨密切,也希望能夠對於法律實務工作者之養成,有所助益。為推廣法治教育,編印出版裁判個案事實教材書籍,本學院成立裁判實務教材編輯小組,指導東吳大學法學院實習課程同學進行卷宗改寫,復由編輯小組校對修正,並蒙各界惠賜寶貴意見,完成編撰。
第30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共計8論文,內容包括試論「後市場」(Aftermarket)的競爭法分析架構:聚焦在拒絕授權的限制競爭效果、元宇宙與競爭法相關議題之探討、公平交易法對關鍵字廣告之適用與因應、數位經濟下事業定價策略涉及聯合行為實證分析法之研究、論公平交易法上事業團體要件之規範功能、公平交易法的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以日本獨占禁止法「犯罪調查」制度之修正經緯為比較對象、肥料產業政策與競爭法規範之研究、日本、韓國、新加坡對限制競爭行為之競爭法規範與執法案例。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定型化契約彙編[第19版/軟精裝]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定型化契約彙編」一書,係收錄經行政院核定,復經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計有80項;另外各中央主管機關研訂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計有97項,合計共177項,提供各界參考。
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第廿四輯
本書蒐集112年7月至113年6月間各級法院裁判32則,其中部分裁判為社會矚目之消費糾紛事件,法院對於爭議個案所提之爭點研析及法律見解,頗具參考價值。另,本書亦蒐集行政函釋共計6則,彙整行政機關對爭議事件之見解,供各界參考。
科專小六法[第13版/軟精裝]
一、收錄法規:本書係以「經濟部科技專案」為專題,收集與整理國內實用法規共83項。為俾利法規查閱,本書將收錄法規依其主題、性質、與科技研發流分為六大類別,依序為:1.產業創新與補助;2.科技研發與成果運用;3.智慧財產權;4.政府採購與科研採購;5.監督管理;6.其他。在各該法規體系之下,本書進一步依法規位階進行排序。二、法規來源:本書所收錄之83項法規,其來源為政府公報、全國法規資料庫或其他政府機關官方網站。本書出版前進行多次詳細檢索及校勘工作,藉以確認法規之有效性,同時確保內容詳實、避免各項脫誤。
112年度法務研究選輯[軟精裝]
隨著金融科技崛起,商業交易多元,貪污犯罪態樣亦更多元,且難以辨識,司法警察人員、檢察官及法官進行犯罪調查、偵查與審判時,倘缺乏足夠的審計與會計專業能力,可能無法解讀舞弊者之犯罪手法,面對此一會計或商業資訊不對稱之困境,唯有縮減偵審人員與舞弊者雙方資訊上的落差,尋求會計專業人員之鑑定意見協助,以利發現真實。 「鑑識會計」就是得以強化偵審人員減少與犯罪者資訊落差的方法之一。其中,有關「舞弊三角」理論,即誘因或壓力、機會及態度或行為合理化,對於偵測貪污犯罪有極大幫助。最後,建議調查機關內部如缺乏此類鑑識會計專業人員偵測貪污犯罪時,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前提下,可尋求外部鑑識會計人員予以協助,以提升貪瀆案件之執法效能。
著作權一點通[三版]
隨著數位技術的迅速發展,著作權的實務問題變得愈加複雜。為了因應這些變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敦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賴文智律師對基本著作權概念進行分類說明:除依現行著作權法之架構循序介紹外,並配合將目前較常為大眾所詢及的著作權問題,例如因應COVID-19疫情興起的遠距/線上教學、利用Line等通訊軟體、機上盒、經營網拍、社群網站等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加以解析,以提供大眾按圖索驥之依循。
法務部廉政署112年度工作報告[軟精裝]
本工作報告彙集法務部廉政署112年核心工作與成果,包含健全法制、反貪、防貪、肅貪、維護及接軌國際等業務,並提供重要成果案件摘要及業務統計。另就未來展望部分闡述我國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期中進度、健全陽光法案、擴展機關採購廉政平臺效益、賡續推動透明晶質獎、倡議企業誠信治理、深化反貪倡廉教育、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推動跨境司法互助、清查綠能犯罪、發展智慧科技辦案及落實通報聯防機制等精進作為。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2023犯罪趨勢關鍵報告
本書自64年由行政院司法行政部發行,於70年轉由法務部、102年再經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發行至今。本(113)年延續往年統計、焦點議題分析體例,第一篇為我國犯罪(含通報)案件、嫌疑人受理,及國際犯罪率、監禁率比較;第二篇為犯罪者自偵查至執行、處遇等的情形,及更生保護、國際司法互助事項;第三篇為非行少年經警察、少年司法、少年矯正機關之處理與特性;第四篇乃綜整特定犯罪型態含女性、高齡、毒品、非本國籍;第五篇則觀察被害人案件受理、保護、訴訟參與、補償狀況;第六篇為社會關注犯罪議題,有鑑於近年詐欺犯罪漸進湧入監獄的矯正挑戰,本年訂立主題為「矯正機關對詐欺犯罪者的處遇課題」;第七篇兼含檢察、矯正、司法保護、廉政、國際及兩岸司法合作之112年政策回顧與展望;最後,第八篇精要前揭統計分析,與提出政策建議。本年第一篇至第五篇,共計五章焦點議題分析,先從統計與實證視角,討論犯罪率及監禁率,與酒駕和刑罰嚴懲間的關聯,再從迭經議論的少年犯罪、長照殺人問題,探究觸法少年處遇之妥適效能統計、評估方向,與剖析殺人犯罪數據背後的照顧者殺人預防,最後輔以112年犯罪被害補償制度更易前後的顯著補償金額變化,盤點犯罪被害補償新制意旨與部分實行爭議。
港澳事務法規彙編[第19版]
一、本彙編係修訂19版,就當前港澳工作經常適用之法規,包括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該條例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之子法、組織法規與行政規則彙編而成。 二、為因應我政府與香港、澳門間交流之情勢發展以及政策調整,各機關陸續配合新訂、修正或廢止相關港澳法規,並為查閱便利,原修訂18版所收錄之法規已有增刪,例如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等相關行政規則。 三、本彙編收錄迄至113年12月1日適用之法規,嗣後新(修)訂或廢止之法規,請及時參閱本會網站(http://www.mac.gov.tw),以確認更新。 四、本彙編雖經多次校對,疏漏之處仍恐難免,尚祈各界人士惠予指正。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軟精裝]
本彙編所選錄之行政法院裁判,係利用司法院建置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judicial.gov.tw/default.aspx),以本法名稱「行政程序法」為「全文檢索語詞」收集而得。檢索範圍係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臺中、高雄等3 所高等行政法院自112 年1 月1 日至112 年12 月31 日間所作成之裁判,共計1,716則。惟限於篇幅,本彙編所選錄者,主要係以各級行政法院裁判理由就本法規定所示法律見解較具參考價值、盡量不與先前各輯彙編重複,並以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為優先。至於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判決,囿於篇幅所限,僅能暫予割愛。最後選錄最高行政法院161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2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7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4則,合計共204則裁判。
憲法法庭112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1.2冊合售]
憲法法庭判決112年憲判字第 1 號聲請人一 陳純美陳文祥葉陳月娥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梁志偉律師陳建宏律師洪國欽律師聲請人二 許金賀許瑞民許瑞章許瑞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呂冠勳律師陳品妤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分別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54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本庭判決如下:主 文一、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暨同條第2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二、 上開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系子孫(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三、 其餘聲請不受理。理 由壹、案件事實及聲請意旨【1】一、聲請人一【2】聲請人一為陳奧之子女;陳奧為李屋之女,李屋為祭祀公業李祿設立人李春長之子,對該祭祀公業具派下權。祭祀公業李祿無規約。李屋、陳奧分別於中華民國45年間及101年間死亡。祭祀公業李祿之其他派下員於103年申報該祭祀公業派下員系統表時,並未將陳奧列為派下員。聲請人一對祭祀公業李祿起訴,請求確認聲請人一對該祭祀公業具派下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一之訴,聲請人一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54號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而告確定。是聲請人一部分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3】聲請人一認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3項及第5條規定,以性別作為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身分之標準,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第14條保障結社自由及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疑義,爰於109年3月間,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請求宣告上開規定違憲,並聲請變更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等語。【4】二、聲請人二【5】祭祀公業黃再為黃葉所設立之祭祀公業,無規約;黃葉無男系子孫,其女黃緣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招贅許代,育有許福文等人;聲請人二為許福文之子。黃緣、許福文分別於67年間及91年間死亡。祭祀公業黃再並未有規約規定僅得由黃姓子孫為派下員,聲請人二認其父許福文具派下員資格,故其等亦具派下員資格。惟祭祀公業黃再之其他派下員,於106年間辦理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申報時,未將聲請人二列為派下員。聲請人二遂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聲請人二對祭祀公業黃再具派下權,經該院107年度訴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二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二再提起上訴後,末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聲請人二部分應以前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6】聲請人二認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之意旨,爰於110年11月間,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請求宣告上開規定違憲等語。【7】貳、受理依據及審理程序【8】一、受理依據【9】(一)聲請人一【10】查聲請人一主張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同條第2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意旨部分,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件相符,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7月間議決受理。【11】至聲請人一另主張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3項及第5條違憲暨聲請變更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部分:查系爭規定一及二並非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客體,不生變更該解釋之問題。又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3項未經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聲請人一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部分,則尚難謂已具體指摘該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等部分之聲請,均應不受理。【12】(二)聲請人二部分【13】查聲請人二主張系爭規定二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意旨,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件相符,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12月間議決受理。【14】(三)併案審理【15】又聲請人一與二之聲請客體就涉及系爭規定二有無違憲部分相同,且系爭規定一與系爭規定二,均涉及以性別作為是否得為派下員區別標準之合憲性,爰併案審理。【16】二、言詞辯論程序【17】憲法訴訟法已自111年1月4日施行,爰依憲法訴訟法第90條及第91條規定,由本庭適用憲法訴訟法規定就系爭規定一及二是否牴觸憲法繼續審理。本庭並於111年10月18日行言詞辯論,除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內政部外,另邀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暨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聲請人及關係機關內政部之言詞辯論要旨如下:【18】(一)聲請人一略謂:1、祭祀公業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尊重傳統習俗、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及延續宗族傳統等。2、系爭規定一及二以性別作為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涉及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應採嚴格或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3、系爭規定一及二,使設立人之女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無法或難以成為派下員,亦不得參與祭祀公業相關事務之決定與推展,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4條保障之結社自由、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第22條保障之契約自由等權利,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語。【19】(二)聲請人二略謂:1、祭祀公業條例之立法目的為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等。2、系爭規定一及二限制女性派下員之繼承人取得派下權之資格,有違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亦與祭祀公業條例制定目的無關等語。【20】(三)關係機關內政部略謂:1、祭祀公業條例實質上係將習慣內容以制定法之方式予以規範化。2、有關派下員之認定,實質上係以有無共同承擔祭祀為認定標準,而非形式上以性別論斷。3、系爭規定一及二無涉結社自由。4、本件應採寬鬆標準審查,且系爭規定一及二為維護之法安定性,所採行影響較小之手段,並適度限縮其適用範圍,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性,故為合憲等語。【21】參、形成主文第1項及第2項之法律上意見【22】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23】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7條定有明文。又立法者於形塑政策時,應避免形成性別角色之窠臼,否則亦與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參照)。【24】104年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於其理由書末,就不在該解釋客體範圍內之系爭規定一及二等部分,已先認定系爭規定一係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分類標準,而形成差別待遇,並諭知:對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認定制度之設計,有關機關應與時俱進,於兼顧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課予國家對女性積極保護義務之意旨及法安定性原則,視社會變遷與祭祀公業功能調整之情形,就含系爭規定一及二在內之相關規定適時檢討修正,俾能更符性別平等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各在案(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理由書末段參照)。【25】二、審查標準【26】法規範如以性別為分類,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者,本庭應適用中度標準審查之(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參照),始符憲法第7條規定。即其目的須為重要公益,其分類與目的間須具實質關聯。【27】三、本庭之判斷【28】(一)系爭規定一及二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已對婦女形成差別待遇(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理由參照),因係以個人難以改變之歷史性刻板印象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是就其合憲性本庭應以中度標準審查之,即其目的須為重要公益,其分類與目的間須具實質關聯,始符憲法第7條規定。【29】(二)查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之立法理由稱:「一、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多設立於民國以前,且祭祀公業祀產並非自然人之遺產,其派下權之繼承不同於一般遺產之繼承,其派下員之資格係依照宗祧繼承之舊慣所約定。……。二、基於尊重傳統習俗及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20期,院會紀錄,第225頁至第226頁參照。)即系爭規定一及二之目的乃在於:尊重傳統宗祧繼承之舊慣及遵守法律不溯既往原則。【30】惟查:1、宗祧繼承舊慣並非法律位階之法規範,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並無法律規定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資格,是系爭規定一及二係新訂之法律,且其係適用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此種情形要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故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本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參照)。又2、祭祀公業之設立,其最主要目的在祭祀祖先發揚孝道(祭祀公業條例第1條規定參照);而就祭祀祖先之香火傳承言,男系子孫與女系子孫原無本質差異,在少子化之今日及可預見之未來,續強予區分,尤不利祭祀香火之傳承;就承擔祭祀之意願及能力言,時至今日,女系子孫不論姓氏、結婚與否,尤已與男系或冠母姓子孫無顯著不同;其他宗族意識之維持等亦均同。是就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派下員資格之祭祀公業言,若繼續任由系爭規定一及二,再以曩昔習慣,作為拒絕設立人之女系子孫,不論性別、結婚或冠母姓與否,列入為派下員之理由,不但於事理已難謂相合,而且顯然未能與時俱進,不合時宜,甚至有害祭祀公業設立之祭祀祖先、傳承香火之初衷目的;更何況3、依憲法第7條規定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之意旨,國家本有義務積極消弭性別歧視,自不應以立法肯認帶有性別歧視之傳統或舊慣。而系爭規定一及二乃國家之立法,此等立法其目的所欲維護者為傳統、舊慣,此等傳統、舊慣認祭祀公業之派下員以男系子孫為限;在無男系子孫之情形,女子以未結婚者為限或排除未冠母姓者,明顯係出於性別歧視且係以歷史性刻板印象為分類,因而對未列入派下員之其餘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系子孫,形成不當差別待遇。即系爭規定一及二欲以立法肯認者,乃帶有性別歧視之傳統、舊慣,其目的難謂為重要公益。另系爭規定一及二係基於傳統性別歧視之窠臼而為立法,其手段亦非正當,系爭規定一及二明顯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31】四、結論【32】綜上:系爭規定一及二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均係以性別作為得否為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標準,其中系爭規定二前段規定並另以有無結婚,後段部分並另以是否冠母姓,作為得否為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標準,均已形成差別待遇,且其差別待遇之目的非屬重要公益,手段亦非正當,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開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系子孫(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之權利義務關係(例如已受之分配或已履行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33】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
兩岸文教業務法規彙編[修訂2版]
本會為協助各界熟悉兩岸文教交流相關規定與辦理程序,前於109年12月編印「兩岸文教業務法規彙編」。為因應兩岸情勢發展,各機關陸續配合新訂或修正兩岸文教相關法規,爰本次修訂2版,共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等法規、函釋及配合法規修正更新法規總計53種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及參考資料彙編[第四版]
個人資料保護法經112年12月28日公告,自113年1月1日起變更管轄機關為本會籌備處。本彙編新增個資法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之第48、56條條文、增訂第1-1條之條文及其英譯;另就個資法問答酌為調整等,以供各界人士參考。
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輯
本書為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30輯,內容大要:1. 翻譯歐盟「數位服務法」(即「REGULATION (EU) 2022/2065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October 2022 on a Single Market For Digital Services and amending Directive 2000/31/EC (Digital Services Act) (Text with EEA relevance)」):內容包括中介服務提供者之責任、維護透明安全的線上環境之盡職調查義務、針對超大型線上平臺與超大型線上搜尋引擎提供者之監督、調查、執法與監管等。2. 翻譯西澳「2021 年黃牛票防制法」(即「Ticket Scalping Act 2021 (Western Australia)」):內容包括限制活動票券轉售並禁止使用為規避票券銷售網站安全措施或相關目的所開發之軟體。3. 採用中文翻譯及英文左右對照方式印刷,俾供讀者閱讀之便利。
入出國及移民法令彙編[113年7月/軟精裝]
一、 本書收錄現行與入出國及移民業務有關之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期間迄113 年5 月27 日止。為便於參考運用,全書按總目次、法規條文內容及附錄之順序編排。同時,於書末按各法規名稱首字之筆劃數,依序編列法規名稱索引,以提升查閱速度。二、 總目次係依業務性質區分為「基本法規篇」、「入出國及移民篇」、「外國專業人才事務篇」、「大陸事務篇」、「港澳事務篇」、「人口販運篇」、「警政、兵役及戶政篇」及「其他篇」等八大類,並考量法規查閱之便利,將「入出國及移民」及「大陸事務」二大類,分別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母法條文之順序,編排相關之命令及行政規則。三、 本書將相關判解函釋一併收錄於相關條文後,為便於識別、檢索,爰標明下列符號:★—代表憲法法庭判決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可查閱附錄。◆—代表(行政)法院判例或判決。◎—代表相關函釋。四、 附錄司法院大法官或憲法法庭就移民事務有關之解釋或判決(節錄),並按解釋文號或判決字號依序排列,且加註關係法規及判決或解釋日期,以利查閱。各類別法規條文內容及附錄前均以色紙區隔。五、 本書內容雖經多次校勘,疏漏誤植之處仍恐難免,尚祈各界賢達不吝惠告本署編輯單位(秘書室法制科),俾於下次編印時修正,使本書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