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彙編法規彙編(第8版)
細則第 1 條本細則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細則第 2 條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下列事項規劃: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二、人員防護。三、醫務監護。四、地區管制。五、輻射源管制。六、放射性物質廢棄。七、意外事故處理。八、合理抑低措施。九、紀錄保存。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細則第 3 條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 輻射作業說明。二、 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三、 場所外圍情況描述。四、 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五、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記錄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應載明排放之日期、所含放射性物質之種類、數量、核種、活度、監測設備及其校正日期。前項排放紀錄,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五日及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保存期限,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餘均為三年。
習近平時期對臺認知戰作為與反制
認知戰是現代戰爭成本最低之戰術,當前認知戰攻擊橫行於全 球,不僅使臺灣與全球各民主國家深受其害,甚至危及人類追求真知的基本人權。因此,對於認知戰的防制研究,不僅可提升民眾「識假」的能力,更能防杜假訊息的擴散,維護民眾知的權利。作者將其過去工作經驗與學理相互結合,寫就長達十五萬餘字 的《習近平時期對臺認知戰作為與反制》專書,不僅有系統的梳理習 近平時期對臺認知戰的各種手法,並提出反制建議,供臺灣各界及國際社會作為反制中國與俄羅斯等國家認知戰之參考。
智慧財產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6輯[軟精裝]
完善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是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支柱。司法院於112年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並自同年8月30日施行,為該法制定以來最大幅度修法。因應智慧財產法規的變革,並探討當前智慧財產領域的重要議題,本書彙集十篇由專家學者撰寫的論文,分為制度篇、民事篇及刑事篇三大部分。透過理論探討與實務經驗分享,展現智慧財產訴訟制度的多元觀點與發展趨勢,對智慧財產權研究者及實務工作者極具參考價值。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18)
本院為供實務及學術研究之參考, 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中具有重要參考價值者, 邀請學者專家譯成中文, 經審查後, 編輯成冊出版, 並刊載於司法院網站(https://jirs.judicial. gov.tw/)及憲法法庭網站(https://cons.judicial.gov.tw/)。本輯為第18 輯,由本院蔡大法官宗珍擔任召集人,選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2018年1則裁判、2019年至2023年計20則裁判, 邀請學者專家王士帆、吳俊毅、李寧修、周佳宥、林昱梅、林家暘、林鈺雄、孫迺翊、張桐銳、許恒達、許哲瑋、連孟琦、陳俊榕、陳陽升、傅玲靜、楊子慧、劉士豪、薛智仁、蘇慧婕(按姓名筆畫順序)節譯裁判主要內容, 並經李建良教授、李君韜副教授、林明昕教授、林佳和副教授、楊子慧教授、楊雲驊教授、詹鎮榮教授及薛智仁教授(按姓名筆劃順序)審查, 特此誌謝。
消費者保護研究第29輯
本輯共收錄5篇稿件,為學者及相關行政人員就消保法之服務責任規範、顧客騷擾管理與消費者保護、網路世代AI推廣應用分析、促進多元共融與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深化、數位平臺消費者保護新興問題與應對趨勢等,相關制度及實務推動議題所為比較研究或探討分析之論著,對未來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推動極具參考價值。
2025非常上訴案例選輯
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此為檢察總長專屬之職權,是對於確定刑事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所設之救濟方法,以統一法令之適用。本書由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整理出11大類之「非常上訴類型」,選輯40則具體案例,以「摘錄要旨」方式,呈現個案「具體非常上訴理由」及「最高法院後續判決理由」,提供各界參考
德國檢察實務[軟精裝]
「德國檢察實務」編輯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章節排比序列,內容則為德國目前刑事實務運作,間或夾敘我國司法實務以利比較評釋。藉由各個作者在不同地區、對不同案型之實地觀審報告,使讀者彷彿親臨德國偵審現場,瞭解刑事訴訟法條文在兩國實務操作上「名同實異」之處,未來在國際法制援引比較之論述與辯證可更為精確的掌握,促進我國法制的嚴謹與周延。
司法研究年報第41輯:行政類[七冊不分售]
一、本院為鼓勵法官及所屬機關人員利用公餘之暇從事研究,藉以掌握實務見解與法學思潮,帶動司法的革新與進步,提昇審判效能,持續編印「司法研究年報」套書第41輯。 二、「司法研究年報」第41輯套書係就本院及所屬機關於112年度提出的研究報告,經本院敦聘評審委員評定成績優良的作品所輯錄,內含特優1篇、優等7篇、佳作12篇,共計20篇。 三、本輯研究年報內容涵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方面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對於審判業務甚具參考價值,因此以25開平裝單行本,分「民事類」、「刑事類」、「行政類」盒裝套書印行,分送各級法院司法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 四、「司法研究年報」發行迄今已刊載632篇研究報告,為便於查閱,經按民事類、刑事類及行政類三大單元,彙編印製成索引單行本,以供參考。 五、本輯各篇作品編校倘有疏漏,尚祈不吝賜教指正。
司法研究年報第41輯:民事類[六冊不分售]
一、本院為鼓勵法官及所屬機關人員利用公餘之暇從事研究,藉以掌握實務見解與法學思潮,帶動司法的革新與進步,提昇審判效能,持續編印「司法研究年報」套書第41輯。 二、「司法研究年報」第41輯套書係就本院及所屬機關於112年度提出的研究報告,經本院敦聘評審委員評定成績優良的作品所輯錄,內含特優1篇、優等7篇、佳作12篇,共計20篇。 三、本輯研究年報內容涵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方面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對於審判業務甚具參考價值,因此以25開平裝單行本,分「民事類」、「刑事類」、「行政類」盒裝套書印行,分送各級法院司法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 四、「司法研究年報」發行迄今已刊載632篇研究報告,為便於查閱,經按民事類、刑事類及行政類三大單元,彙編印製成索引單行本,以供參考。 五、本輯各篇作品編校倘有疏漏,尚祈不吝賜教指正。
司法研究年報第41輯:刑事類[十冊不分售]
一、本院為鼓勵法官及所屬機關人員利用公餘之暇從事研究,藉以掌握實務見解與法學思潮,帶動司法的革新與進步,提昇審判效能,持續編印「司法研究年報」套書第41輯。 二、「司法研究年報」第41輯套書係就本院及所屬機關於112年度提出的研究報告,經本院敦聘評審委員評定成績優良的作品所輯錄,內含特優1篇、優等7篇、佳作12篇,共計20篇。 三、本輯研究年報內容涵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方面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對於審判業務甚具參考價值,因此以25開平裝單行本,分「民事類」、「刑事類」、「行政類」盒裝套書印行,分送各級法院司法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 四、「司法研究年報」發行迄今已刊載632篇研究報告,為便於查閱,經按民事類、刑事類及行政類三大單元,彙編印製成索引單行本,以供參考。 五、本輯各篇作品編校倘有疏漏,尚祈不吝賜教指正。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2年度法醫鑑定業務統計年報
112年度全國死亡人數205,202人,死亡相驗數19,545人,解剖案1,677人,其中委託本所解剖鑑定1,682案。本所各組收案統計:法醫病理組收案3,484案,包含解剖1,682案,占48.3%,死因鑑定1,617案(46.4%),再函詢181案(5.2%),文書審查鑑定1案(0.03%),複驗(含複驗鑑定)3案(0.09%)。分析死因鑑定案中,男性為女性之2.37倍,死亡方式主要以意外死亡案件44.2%、自然死亡案件29.2%、他殺死亡案件8.1%、未確認案件10.2%及自殺死亡案件8.2%。雖然法醫解剖鑑定案件只佔全國死亡人數之0.82%,但每一案均經由法醫病理組織切片、毒物化學及血清證物鑑驗等完整鑑定,對於死亡案的死因分析是精準的,經由各式統計分析,可一窺現今社會狀態,例如死亡原因分析、交通事故探討、藥物濫用趨勢等,可預防下一個死亡之發生,供公共衛生及預防醫學防治計畫重要之參考。 毒物化學組112年度總收案10394件,毒化鑑定案件9940件(95.6%),毒化函詢案件454件(4.4%),鑑定案件較111年8850件成長12.32%,函詢案件較111年433案增加4.63%。毒物化學組受理全國相驗/解剖案件毒藥物鑑定,持續推行實驗室認證業務,確保法醫毒物鑑驗準確性,以符合國際間相關實驗室相互認證水準。鑑識科學領域之技術日新月異,實驗室對自我的要求例如技術的提升才是讓實驗室精益求精的重要關鍵,在案件量逐年增加與人力資源有限下,以全員參與力量提昇法醫毒物鑑驗的專業技能服務,持續改善檢驗流程與方法以滿足法醫鑑識需求,達到提昇品質技術及顧客滿意目標。 血清證物組112年受理案件為1142件,結案1160件。案件來源以本所法醫病理組331案(28.98%)、各地方檢察署378案(33.10%)及警察機關420案(36.78%)等單位為主,其委驗項目中以尋親家屬為最多363案(31.79%),其次為親緣關係鑑定310案(27.14%)。112年度辦理無名屍比對業務,共計251案,其中比對相符151案(60.16%),比對不相符100案(39.84%)。並持續與刑事警察局及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合作,推動安置機構身分不明者DNA建檔及比對計畫,本(112)年度共計受理1205件。本組為增進鑑驗效率,採購新型聚合酶連鎖反應儀並計畫於明(113)年度添購新一代即時螢光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儀。此外,積極籌備建置本所法醫檢體智能管理系統,期許讓法醫檢體及鑑驗流程能詳實紀錄,以完善證物監管鏈。 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我國應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以推動司法科學政策,推廣司法科學教育,制定認證規範等事項,110年蔡部長清祥責成本所研議辦理,本所研擬改制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並將改制計畫於112年6月9日報部,法務部於112年8月24日報行政院。行政院於112年12月21日及113年1月25日召集相關單位研商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改制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會議。本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6月24日之改制意見進行修正,於113年8月5日將修正後資料函報法務部審核,法務部於113年8月26日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審核。本所將持續以落實司法改革決議為主軸,將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成立的優點精準表達,爭取上級長官及各單位支持,俾利持續推動改制作業。
專利法令彙編[7版/113年12月版]
本書編列最新專利相關法令,包含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專利師法、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發明創作獎助辦法、專利規費收費辦法及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等。
智慧財產法規彙編9版(113年12月版)
本書編列最新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包含專利法令、專利師法令、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令、商標法令、著作權法令、營業秘密法令、光碟管理條例法令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令等。
行政裁判實務教材 交通裁決事件-酒駕拒測案
本書以虛構的情節,參考行政審判個案卷證,將行政案件之審判程序的全貌,以擬真方式,編輯成冊,完整詳實呈現行政訴訟審判之過程。本書不但可以作為法律系(所)行政訴訟程序之理論、實務課程之教材講義,也適合即將或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參考用書。期待本書之出版,能夠讓行政訴訟程序之理論教學與實務運作,更趨密切,也希望能夠對於法律實務工作者之養成,有所助益。為推廣法治教育,編印出版裁判個案事實教材書籍,本學院成立裁判實務教材編輯小組,指導東吳大學法學院實習課程同學進行卷宗改寫,復由編輯小組校對修正,並蒙各界惠賜寶貴意見,完成編撰。
刑事裁判實務教材 公共危險等案件
本書以虛構的犯罪情節,參考刑事審判個案卷證,將偵查及審判程序的全貌,以擬真方式,編輯成冊,完整詳實呈現刑事犯罪偵審之過程。本書不但可以作為法律系(所)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實務課程之教材講義,也適合即將或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參考用書。期待本書之出版,能夠讓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教學與實務運作,更趨密切,也希望能夠對於法律實務工作者之養成,有所助益。為推廣法治教育,編印出版裁判個案事實教材書籍,本學院成立裁判實務教材編輯小組,指導東吳大學法學院實習課程同學進行卷宗改寫,復由編輯小組校對修正,並蒙各界惠賜寶貴意見,完成編撰。
民事裁判實務教材 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
本書以虛構的情節,參考民事審判個案卷證,將審判程序的全貌,以擬真方式,編輯成冊,完整詳實呈現民事訴訟審判之過程。本書不但可以作為法律系(所)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實務課程之教材講義,也適合即將或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參考用書。期待本書之出版,能夠讓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教學與實務運作,更趨密切,也希望能夠對於法律實務工作者之養成,有所助益。為推廣法治教育,編印出版裁判個案事實教材書籍,本學院成立裁判實務教材編輯小組,指導東吳大學法學院實習課程同學進行卷宗改寫,復由編輯小組校對修正,並蒙各界惠賜寶貴意見,完成編撰。
行政裁判實務教材 交通裁決事件-肇事逃逸案
本書以虛構的情節,參考行政審判個案卷證,將行政案件之審判程序的全貌,以擬真方式,編輯成冊,完整詳實呈現行政訴訟審判之過程。本書不但可以作為法律系(所)行政訴訟程序之理論、實務課程之教材講義,也適合即將或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參考用書。期待本書之出版,能夠讓行政訴訟程序之理論教學與實務運作,更趨密切,也希望能夠對於法律實務工作者之養成,有所助益。為推廣法治教育,編印出版裁判個案事實教材書籍,本學院成立裁判實務教材編輯小組,指導東吳大學法學院實習課程同學進行卷宗改寫,復由編輯小組校對修正,並蒙各界惠賜寶貴意見,完成編撰。
第30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共計8論文,內容包括試論「後市場」(Aftermarket)的競爭法分析架構:聚焦在拒絕授權的限制競爭效果、元宇宙與競爭法相關議題之探討、公平交易法對關鍵字廣告之適用與因應、數位經濟下事業定價策略涉及聯合行為實證分析法之研究、論公平交易法上事業團體要件之規範功能、公平交易法的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以日本獨占禁止法「犯罪調查」制度之修正經緯為比較對象、肥料產業政策與競爭法規範之研究、日本、韓國、新加坡對限制競爭行為之競爭法規範與執法案例。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定型化契約彙編[第19版/軟精裝]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定型化契約彙編」一書,係收錄經行政院核定,復經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計有80項;另外各中央主管機關研訂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計有97項,合計共177項,提供各界參考。
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第廿四輯
本書蒐集112年7月至113年6月間各級法院裁判32則,其中部分裁判為社會矚目之消費糾紛事件,法院對於爭議個案所提之爭點研析及法律見解,頗具參考價值。另,本書亦蒐集行政函釋共計6則,彙整行政機關對爭議事件之見解,供各界參考。
科專小六法[第13版/軟精裝]
一、收錄法規:本書係以「經濟部科技專案」為專題,收集與整理國內實用法規共83項。為俾利法規查閱,本書將收錄法規依其主題、性質、與科技研發流分為六大類別,依序為:1.產業創新與補助;2.科技研發與成果運用;3.智慧財產權;4.政府採購與科研採購;5.監督管理;6.其他。在各該法規體系之下,本書進一步依法規位階進行排序。二、法規來源:本書所收錄之83項法規,其來源為政府公報、全國法規資料庫或其他政府機關官方網站。本書出版前進行多次詳細檢索及校勘工作,藉以確認法規之有效性,同時確保內容詳實、避免各項脫誤。
112年度法務研究選輯[軟精裝]
隨著金融科技崛起,商業交易多元,貪污犯罪態樣亦更多元,且難以辨識,司法警察人員、檢察官及法官進行犯罪調查、偵查與審判時,倘缺乏足夠的審計與會計專業能力,可能無法解讀舞弊者之犯罪手法,面對此一會計或商業資訊不對稱之困境,唯有縮減偵審人員與舞弊者雙方資訊上的落差,尋求會計專業人員之鑑定意見協助,以利發現真實。 「鑑識會計」就是得以強化偵審人員減少與犯罪者資訊落差的方法之一。其中,有關「舞弊三角」理論,即誘因或壓力、機會及態度或行為合理化,對於偵測貪污犯罪有極大幫助。最後,建議調查機關內部如缺乏此類鑑識會計專業人員偵測貪污犯罪時,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前提下,可尋求外部鑑識會計人員予以協助,以提升貪瀆案件之執法效能。
著作權一點通[三版]
隨著數位技術的迅速發展,著作權的實務問題變得愈加複雜。為了因應這些變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敦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賴文智律師對基本著作權概念進行分類說明:除依現行著作權法之架構循序介紹外,並配合將目前較常為大眾所詢及的著作權問題,例如因應COVID-19疫情興起的遠距/線上教學、利用Line等通訊軟體、機上盒、經營網拍、社群網站等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加以解析,以提供大眾按圖索驥之依循。
法務部廉政署112年度工作報告[軟精裝]
本工作報告彙集法務部廉政署112年核心工作與成果,包含健全法制、反貪、防貪、肅貪、維護及接軌國際等業務,並提供重要成果案件摘要及業務統計。另就未來展望部分闡述我國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期中進度、健全陽光法案、擴展機關採購廉政平臺效益、賡續推動透明晶質獎、倡議企業誠信治理、深化反貪倡廉教育、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推動跨境司法互助、清查綠能犯罪、發展智慧科技辦案及落實通報聯防機制等精進作為。
港澳事務法規彙編[第19版]
一、本彙編係修訂19版,就當前港澳工作經常適用之法規,包括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該條例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之子法、組織法規與行政規則彙編而成。 二、為因應我政府與香港、澳門間交流之情勢發展以及政策調整,各機關陸續配合新訂、修正或廢止相關港澳法規,並為查閱便利,原修訂18版所收錄之法規已有增刪,例如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等相關行政規則。 三、本彙編收錄迄至113年12月1日適用之法規,嗣後新(修)訂或廢止之法規,請及時參閱本會網站(http://www.mac.gov.tw),以確認更新。 四、本彙編雖經多次校對,疏漏之處仍恐難免,尚祈各界人士惠予指正。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2023犯罪趨勢關鍵報告
本書自64年由行政院司法行政部發行,於70年轉由法務部、102年再經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發行至今。本(113)年延續往年統計、焦點議題分析體例,第一篇為我國犯罪(含通報)案件、嫌疑人受理,及國際犯罪率、監禁率比較;第二篇為犯罪者自偵查至執行、處遇等的情形,及更生保護、國際司法互助事項;第三篇為非行少年經警察、少年司法、少年矯正機關之處理與特性;第四篇乃綜整特定犯罪型態含女性、高齡、毒品、非本國籍;第五篇則觀察被害人案件受理、保護、訴訟參與、補償狀況;第六篇為社會關注犯罪議題,有鑑於近年詐欺犯罪漸進湧入監獄的矯正挑戰,本年訂立主題為「矯正機關對詐欺犯罪者的處遇課題」;第七篇兼含檢察、矯正、司法保護、廉政、國際及兩岸司法合作之112年政策回顧與展望;最後,第八篇精要前揭統計分析,與提出政策建議。本年第一篇至第五篇,共計五章焦點議題分析,先從統計與實證視角,討論犯罪率及監禁率,與酒駕和刑罰嚴懲間的關聯,再從迭經議論的少年犯罪、長照殺人問題,探究觸法少年處遇之妥適效能統計、評估方向,與剖析殺人犯罪數據背後的照顧者殺人預防,最後輔以112年犯罪被害補償制度更易前後的顯著補償金額變化,盤點犯罪被害補償新制意旨與部分實行爭議。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軟精裝]
本彙編所選錄之行政法院裁判,係利用司法院建置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judicial.gov.tw/default.aspx),以本法名稱「行政程序法」為「全文檢索語詞」收集而得。檢索範圍係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臺中、高雄等3 所高等行政法院自112 年1 月1 日至112 年12 月31 日間所作成之裁判,共計1,716則。惟限於篇幅,本彙編所選錄者,主要係以各級行政法院裁判理由就本法規定所示法律見解較具參考價值、盡量不與先前各輯彙編重複,並以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為優先。至於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判決,囿於篇幅所限,僅能暫予割愛。最後選錄最高行政法院161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2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7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4則,合計共204則裁判。
憲法法庭112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1.2冊合售]
憲法法庭判決112年憲判字第 1 號聲請人一 陳純美陳文祥葉陳月娥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梁志偉律師陳建宏律師洪國欽律師聲請人二 許金賀許瑞民許瑞章許瑞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呂冠勳律師陳品妤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分別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54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本庭判決如下:主 文一、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暨同條第2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二、 上開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系子孫(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三、 其餘聲請不受理。理 由壹、案件事實及聲請意旨【1】一、聲請人一【2】聲請人一為陳奧之子女;陳奧為李屋之女,李屋為祭祀公業李祿設立人李春長之子,對該祭祀公業具派下權。祭祀公業李祿無規約。李屋、陳奧分別於中華民國45年間及101年間死亡。祭祀公業李祿之其他派下員於103年申報該祭祀公業派下員系統表時,並未將陳奧列為派下員。聲請人一對祭祀公業李祿起訴,請求確認聲請人一對該祭祀公業具派下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一之訴,聲請人一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54號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而告確定。是聲請人一部分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3】聲請人一認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3項及第5條規定,以性別作為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身分之標準,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第14條保障結社自由及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疑義,爰於109年3月間,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請求宣告上開規定違憲,並聲請變更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等語。【4】二、聲請人二【5】祭祀公業黃再為黃葉所設立之祭祀公業,無規約;黃葉無男系子孫,其女黃緣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招贅許代,育有許福文等人;聲請人二為許福文之子。黃緣、許福文分別於67年間及91年間死亡。祭祀公業黃再並未有規約規定僅得由黃姓子孫為派下員,聲請人二認其父許福文具派下員資格,故其等亦具派下員資格。惟祭祀公業黃再之其他派下員,於106年間辦理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申報時,未將聲請人二列為派下員。聲請人二遂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聲請人二對祭祀公業黃再具派下權,經該院107年度訴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二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二再提起上訴後,末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聲請人二部分應以前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6】聲請人二認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之意旨,爰於110年11月間,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請求宣告上開規定違憲等語。【7】貳、受理依據及審理程序【8】一、受理依據【9】(一)聲請人一【10】查聲請人一主張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同條第2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意旨部分,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件相符,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7月間議決受理。【11】至聲請人一另主張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3項及第5條違憲暨聲請變更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部分:查系爭規定一及二並非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客體,不生變更該解釋之問題。又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3項未經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聲請人一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部分,則尚難謂已具體指摘該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等部分之聲請,均應不受理。【12】(二)聲請人二部分【13】查聲請人二主張系爭規定二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意旨,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件相符,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12月間議決受理。【14】(三)併案審理【15】又聲請人一與二之聲請客體就涉及系爭規定二有無違憲部分相同,且系爭規定一與系爭規定二,均涉及以性別作為是否得為派下員區別標準之合憲性,爰併案審理。【16】二、言詞辯論程序【17】憲法訴訟法已自111年1月4日施行,爰依憲法訴訟法第90條及第91條規定,由本庭適用憲法訴訟法規定就系爭規定一及二是否牴觸憲法繼續審理。本庭並於111年10月18日行言詞辯論,除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內政部外,另邀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暨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聲請人及關係機關內政部之言詞辯論要旨如下:【18】(一)聲請人一略謂:1、祭祀公業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尊重傳統習俗、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及延續宗族傳統等。2、系爭規定一及二以性別作為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涉及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應採嚴格或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3、系爭規定一及二,使設立人之女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無法或難以成為派下員,亦不得參與祭祀公業相關事務之決定與推展,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4條保障之結社自由、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第22條保障之契約自由等權利,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語。【19】(二)聲請人二略謂:1、祭祀公業條例之立法目的為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等。2、系爭規定一及二限制女性派下員之繼承人取得派下權之資格,有違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亦與祭祀公業條例制定目的無關等語。【20】(三)關係機關內政部略謂:1、祭祀公業條例實質上係將習慣內容以制定法之方式予以規範化。2、有關派下員之認定,實質上係以有無共同承擔祭祀為認定標準,而非形式上以性別論斷。3、系爭規定一及二無涉結社自由。4、本件應採寬鬆標準審查,且系爭規定一及二為維護之法安定性,所採行影響較小之手段,並適度限縮其適用範圍,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性,故為合憲等語。【21】參、形成主文第1項及第2項之法律上意見【22】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23】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7條定有明文。又立法者於形塑政策時,應避免形成性別角色之窠臼,否則亦與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參照)。【24】104年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於其理由書末,就不在該解釋客體範圍內之系爭規定一及二等部分,已先認定系爭規定一係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分類標準,而形成差別待遇,並諭知:對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認定制度之設計,有關機關應與時俱進,於兼顧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課予國家對女性積極保護義務之意旨及法安定性原則,視社會變遷與祭祀公業功能調整之情形,就含系爭規定一及二在內之相關規定適時檢討修正,俾能更符性別平等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各在案(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理由書末段參照)。【25】二、審查標準【26】法規範如以性別為分類,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者,本庭應適用中度標準審查之(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參照),始符憲法第7條規定。即其目的須為重要公益,其分類與目的間須具實質關聯。【27】三、本庭之判斷【28】(一)系爭規定一及二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已對婦女形成差別待遇(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理由參照),因係以個人難以改變之歷史性刻板印象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是就其合憲性本庭應以中度標準審查之,即其目的須為重要公益,其分類與目的間須具實質關聯,始符憲法第7條規定。【29】(二)查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之立法理由稱:「一、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多設立於民國以前,且祭祀公業祀產並非自然人之遺產,其派下權之繼承不同於一般遺產之繼承,其派下員之資格係依照宗祧繼承之舊慣所約定。……。二、基於尊重傳統習俗及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20期,院會紀錄,第225頁至第226頁參照。)即系爭規定一及二之目的乃在於:尊重傳統宗祧繼承之舊慣及遵守法律不溯既往原則。【30】惟查:1、宗祧繼承舊慣並非法律位階之法規範,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並無法律規定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資格,是系爭規定一及二係新訂之法律,且其係適用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此種情形要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故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本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參照)。又2、祭祀公業之設立,其最主要目的在祭祀祖先發揚孝道(祭祀公業條例第1條規定參照);而就祭祀祖先之香火傳承言,男系子孫與女系子孫原無本質差異,在少子化之今日及可預見之未來,續強予區分,尤不利祭祀香火之傳承;就承擔祭祀之意願及能力言,時至今日,女系子孫不論姓氏、結婚與否,尤已與男系或冠母姓子孫無顯著不同;其他宗族意識之維持等亦均同。是就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派下員資格之祭祀公業言,若繼續任由系爭規定一及二,再以曩昔習慣,作為拒絕設立人之女系子孫,不論性別、結婚或冠母姓與否,列入為派下員之理由,不但於事理已難謂相合,而且顯然未能與時俱進,不合時宜,甚至有害祭祀公業設立之祭祀祖先、傳承香火之初衷目的;更何況3、依憲法第7條規定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之意旨,國家本有義務積極消弭性別歧視,自不應以立法肯認帶有性別歧視之傳統或舊慣。而系爭規定一及二乃國家之立法,此等立法其目的所欲維護者為傳統、舊慣,此等傳統、舊慣認祭祀公業之派下員以男系子孫為限;在無男系子孫之情形,女子以未結婚者為限或排除未冠母姓者,明顯係出於性別歧視且係以歷史性刻板印象為分類,因而對未列入派下員之其餘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系子孫,形成不當差別待遇。即系爭規定一及二欲以立法肯認者,乃帶有性別歧視之傳統、舊慣,其目的難謂為重要公益。另系爭規定一及二係基於傳統性別歧視之窠臼而為立法,其手段亦非正當,系爭規定一及二明顯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31】四、結論【32】綜上:系爭規定一及二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均係以性別作為得否為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標準,其中系爭規定二前段規定並另以有無結婚,後段部分並另以是否冠母姓,作為得否為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標準,均已形成差別待遇,且其差別待遇之目的非屬重要公益,手段亦非正當,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開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系子孫(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之權利義務關係(例如已受之分配或已履行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33】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
兩岸文教業務法規彙編[修訂2版]
本會為協助各界熟悉兩岸文教交流相關規定與辦理程序,前於109年12月編印「兩岸文教業務法規彙編」。為因應兩岸情勢發展,各機關陸續配合新訂或修正兩岸文教相關法規,爰本次修訂2版,共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等法規、函釋及配合法規修正更新法規總計53種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及參考資料彙編[第四版]
個人資料保護法經112年12月28日公告,自113年1月1日起變更管轄機關為本會籌備處。本彙編新增個資法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之第48、56條條文、增訂第1-1條之條文及其英譯;另就個資法問答酌為調整等,以供各界人士參考。
入出國及移民法令彙編[113年7月/軟精裝]
一、 本書收錄現行與入出國及移民業務有關之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期間迄113 年5 月27 日止。為便於參考運用,全書按總目次、法規條文內容及附錄之順序編排。同時,於書末按各法規名稱首字之筆劃數,依序編列法規名稱索引,以提升查閱速度。二、 總目次係依業務性質區分為「基本法規篇」、「入出國及移民篇」、「外國專業人才事務篇」、「大陸事務篇」、「港澳事務篇」、「人口販運篇」、「警政、兵役及戶政篇」及「其他篇」等八大類,並考量法規查閱之便利,將「入出國及移民」及「大陸事務」二大類,分別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母法條文之順序,編排相關之命令及行政規則。三、 本書將相關判解函釋一併收錄於相關條文後,為便於識別、檢索,爰標明下列符號:★—代表憲法法庭判決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可查閱附錄。◆—代表(行政)法院判例或判決。◎—代表相關函釋。四、 附錄司法院大法官或憲法法庭就移民事務有關之解釋或判決(節錄),並按解釋文號或判決字號依序排列,且加註關係法規及判決或解釋日期,以利查閱。各類別法規條文內容及附錄前均以色紙區隔。五、 本書內容雖經多次校勘,疏漏誤植之處仍恐難免,尚祈各界賢達不吝惠告本署編輯單位(秘書室法制科),俾於下次編印時修正,使本書更臻完善。
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輯
本書為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30輯,內容大要:1. 翻譯歐盟「數位服務法」(即「REGULATION (EU) 2022/2065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October 2022 on a Single Market For Digital Services and amending Directive 2000/31/EC (Digital Services Act) (Text with EEA relevance)」):內容包括中介服務提供者之責任、維護透明安全的線上環境之盡職調查義務、針對超大型線上平臺與超大型線上搜尋引擎提供者之監督、調查、執法與監管等。2. 翻譯西澳「2021 年黃牛票防制法」(即「Ticket Scalping Act 2021 (Western Australia)」):內容包括限制活動票券轉售並禁止使用為規避票券銷售網站安全措施或相關目的所開發之軟體。3. 採用中文翻譯及英文左右對照方式印刷,俾供讀者閱讀之便利。
行政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10輯[軟精裝]
本書收錄論文計8篇,除嘗試為行政法不同領域衍生的新興議題,尋求可能解決之道外,亦就近年來各級行政法院累積的實務見解,透過學界視角提供建議。其中陳愛娥教授就環保、食安等相關管制法令,探究地方立法權之範圍與界限;吳秦雯教授以肆虐全球之COVID-19疫情為例,檢視傳染病防治下的新權力分立關係;謝碩駿教授於「108年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習」發表「司法案卷與資訊公開之法律適用」一文,討論司法案卷應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等問題;林孟楠教授從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評論對於教師身分保障與爭訟程序之影響;張陳弘教授例示與民生攸關之藥物、化粧品、食品、健康食品等,細究廣告行政罰之行為數應如何認定;黃俊杰教授則藉歷來行政法院所為個案裁判,論述審判實務對公營造物內涵之認知。為提升紛爭解決效能,並紓減訟源,緩解司法過勞,行政訴訟引進調解機制,並於112年8月15日施行。透過引進外部的調解委員,協助行政法院法官調停當事人間的糾紛,使法官在既有的裁判及訴訟上和解外,有新的制度工具得以選用。為此,特邀王服清、黃源浩教授分別撰文介紹德、法兩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及運作情形,以供我國剛起步的行政訴訟調解新制參考。
常用文官制度法規彙編113年版[軟精裝]
本彙編所載法規,以經過立法程序之法律及考試院發布、經考試院核備或與考試院職掌有關之各種考銓保訓退撫基金規章為限。內容首列「憲法及相關法規」,次錄文官制度法規二百餘種,並依性質分別編為「組織」、「官規」、「考選」、「銓敘」、「保障暨培訓」、「退撫基金及監理」等六大類及另附「附錄」。錄列法規係至113年6月20日止。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作業參考手冊
本部作為臺灣藝文產業的推手,責無旁貸重塑藝文著作權締約雙方的雙贏觀念,《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施行已2年餘,為協助第一線同仁對著作權觀念再發酵,實務經驗再加乘,特編撰本參考手冊,以淺顯易懂的內容與貼近實務的例證延伸,導引機關及政府捐助設立的法人有系統地吸收藝文著作權的知能,並洞悉運作脈絡,希冀工具書在手,善用資源,為臺灣藝文發展環境創建完善的體系與前景,進而打造文化內涵的厚度與高度,帶領臺灣藝文創作成果邁向世界舞臺。
執青之手 與廉同行[軟精裝]
「執青之手 與廉同行」廉潔教育手札以能多元利用之筆記本形式,取代制式之書面簡報講義,內容包含行政執行「目標管理」、「實現公義」、「關懷弱勢」、「法遵先行」、「公開透明」、「數位減碳」及廉政「反貪」、「防貪」、「肅貪」等9大核心業務主題、行政執行知識站Q&A及與廉同行共101則、文稿內容暨資料來源參照表QR code專區等,將執行業務介紹及廉潔教育宣導融入,以軟性輔助教材方式,彰顯行政執行機關之廉能透明作為,激發青年學子對廉政議題之關注,共同為型塑廉潔誠信之社會文化、廉能透明之廉潔家園努力,以及達成貪腐零容忍之全民教育目標。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誌
法醫鑑驗是法務行政及檢察實務重要的一環,法醫研究所秉持「為亡者申冤、為生者解惑」的使命,以專業與科技儀器,依法執行相驗、解剖及受委託進行死因、人身、創傷鑑定並提供專業鑑定報告,以協助檢察官發現真實,為被害人及家屬解開疑惑,伸張正義,維護人權。 & 政府遷臺後,百廢待興,全國皆無法醫檢驗機構,當時法醫人才、辦公場域、設備儀器都嚴重匱乏未能發揮鑑識工作,迭經歷任首長、主管苦心擘劃,推動法制化並逐年擴編人力、整建廳舍、購置先進高精密儀器,終於突破困境逐上軌道。我個人自民國78年奉派赴美研究法醫議題迄今擔任部長, 期間對我國法醫運作多所參與,並在民國107年依照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提升科學證據品質、落實司法人權保障」提出科技化法務部政策,積極推動法醫業務與國際接軌,強化司法發現真實的能力,改制法醫研究所升格為國家級司法科學研究院等,多項政策經由法醫所所長與同仁們兢兢業業、努力不懈奉獻而與時俱進,提升鑑識科技,期能躋身世界先進水準! & 本書闡述法醫研究所專業特質,並釐清一般民眾迷思,法醫研究所並非單純的研究機關或只做解剖屍體工作,更包括刑事死亡案件之毒化檢驗,辦理「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新興毒品尿液檢驗,以及在無名屍、尋親家屬鑑定與安置機構身分不明者DNA建檔比對等多個領域,都扮演積極關鍵角色,深植根基,展現佳績,亦讓法醫鑑驗工作更有溫度。大致分為9個章節,計有100萬餘字,400餘頁,第1章歷史軌跡、第2章本所沿革、第3章人物專訪、第4章行政單位、第5章法醫病理組、第6章毒物化學組、第7章血清證物組、第8章歲月風華、第9章結語等,不僅有法醫所演進史,也有各組室演進史,同仁仔細考究每一細節,並檢附許多重要歷史檔案、文獻、照片及資料,引經據典,闡述鞭辟入裡,完整且深入的紀錄,令人大開眼界,內容精彩可期。
花東執誌:執行山海間 公義暖民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23年執行紀實[精裝]
分署長序行政執行法於民國87年修法時,在制度上產生了重大的變革;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強制執行機關,由原來司法院所屬的各地方法院,改為新設立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從立法理由可知,是因為立法者認為:「行政執行權」在法理上屬於「行政權」的範疇,故應由行政機關自己負責執行。而選擇在中央機關中擁有最多法律人才的法務部下設立專責機構,目的則在保障執行之合法性,統一事權,並提升執行效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行政執行處」就在此次行政執行法修正後,於90年1月1日正式成立,101年1月1日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更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迄今已逾23載;總受理件數計至112年年底,已超過576萬件,為國家徵起約新台幣116億1,461萬元。其間機關人員更替如物換星移,辦公廳舍(含行政執行官辦公室)也曾二度搬遷,惟不變的是,本分署對於修法目的,即「保障執行之合法性」、「提升執行效率」,及法務部「科技化的法務部」、「法遵先行」等政策,與行政執行機關「公義與關懷」核心價值的恪遵與落實。花蓮分署自成立已來,在組織編制上即是全國13個分署中最小的,轄區人口總數也是全國最少,但轄區面積包括花蓮縣及臺東縣全境,卻是全國最大!不僅民眾洽公不便,執行同仁也不時要耗費大量時間在出差前往現場執行的路途上。在此情形下,花蓮分署23年來一方面不斷運用創新措施與精進作為,例如「批次查詢義務人存款餘額」、「蘇花改隧道科技執法」、「南區及離島巡迴便民服務站」、「虛擬帳戶繳款」、「不動產通訊投標」及「無人機空拍法拍不動產」等,以克服「地廣人稀」的劣勢,並提升執行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對惡意欠繳之滯欠大戶採取限制出境、聲請拘提、管收等強力執行手段,以實現社會公義;另一方面則秉持「關懷弱勢」的核心價值,以分期繳納、愛心捐款、轉介中央健康保險署、社福機(關)構或就業中心,以申請紓困貸款或提供協助,或邀請義務人至「123聯合法拍會」現場擺攤做生意等寬緩措施,協助弱勢義務人履行義務;並製作宣導短片及直播「123聯合法拍會」活動,以提升民眾守法意識。可惜歷年來本分署所辦理的重大執行案件、所採取的創新措施、精進作為或機關沿革等重要史實,迄今尚無系統性的整理與記錄,長期以往,史料恐有逸失之虞。適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指定本分署參與法務部113年度檔案考評,本分署乃動員全分署之力,整理並蒐集歷年重要檔案資料,及請歷任分署長與相關同仁記錄下領導分署或辦理業務的過程與心得,並商請我們的重要合作夥伴—移送機關首長惠賜稿件以共襄盛舉,終彙集成此本「花東執誌—執行山海間 公義暖民心」分署誌,希能作為各界研究行政執行機關或行政執行制度之參考或佐證,並提升國人對行政執行機關的認識、支持與肯定。
司法研究年報第40輯民事類[八冊不分售]
一、本院為鼓勵法官及所屬機關人員利用公餘之暇從事研究,藉以掌握實務見解與法學思潮,帶動司法的革新與進步,提昇審判效能,持續編印「司法研究年報」套書第40輯。二、「司法研究年報」第40輯套書係就本院及所屬機關於111年度提出的研究報告,經本院敦聘評審委員評定成績優良的作品所輯錄,內含優等7篇、佳作7篇,共計14篇。三、本輯研究年報內容涵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方面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對於審判業務甚具參考價值,因此以25開平裝單行本,分「民事類」、「刑事類」、「行政類」盒裝套書印行,分送各級法院司法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四、「司法研究年報」發行迄今已刊載612篇研究報告,為便於查閱,經按民事類、刑事類及行政類三大單元,彙編印製成索引單行本,以供參考。
司法研究年報第40輯刑事類[五冊不分售]
本院為鼓勵法官及所屬機關人員利用公餘之暇從事研究,藉以掌握實務見解與法學思潮,帶動司法的革新與進步,提昇審判效能,持續編印「司法研究年報」套書第40輯。「司法研究年報」第40輯套書係就本院及所屬機關於111年度提出的研究報告,經本院敦聘評審委員評定成績優良的作品所輯錄,內含優等7篇、佳作7篇,共計14篇。本輯研究年報內容涵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方面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對於審判業務甚具參考價值。
司法研究年報第40輯行政類四冊不分售]
本院為鼓勵法官及所屬機關人員利用公餘之暇從事研究,藉以掌握實務見解與法學思潮,帶動司法的革新與進步,提昇審判效能,持續編印「司法研究年報」套書第40輯。「司法研究年報」第40輯套書係就本院及所屬機關於111年度提出的研究報告,經本院敦聘評審委員評定成績優良的作品所輯錄,內含優等7篇、佳作7篇,共計14篇。本輯研究年報內容涵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方面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對於審判業務甚具參考價值。
人權搜查客:兩公約人權故事集III(含CEDAW、CRC、CRPD、ICERD)
法務部作為兩公約的主管機關,推動各機關落實兩公約人權價值保障、加強對各級政府公務人員人權意識之深化,出版《人權搜查客─兩公約人權故事集III》,內容除了談兩公約權利保障之外,為了讓人權意識的觸角及於其他核心人權公約領域,我們一併參考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等,讓人權核心價值得以呈現完整樣貌。本教材彙集法務部核心業務職掌之21則案例故事,囊括生活中時常發生的各類情境,以生動淺顯的人權案例,透過故事的敘說,希望讀者能深刻體悟人權價值的重要,每個人也都可以扮演人權實踐者的角色。
111年度法醫鑑定業務統計年報
111年度全國死亡人數208,129人,死亡相驗數19,562人,解剖案1,613人,其中委託本所解剖鑑定1,497案,佔全國解剖比例93%。本所各組收案統計:法醫病理組收案3,137案,包含解剖1,497案,占47.7%,死因鑑定1,464案(46.7%),再函詢169案(5.4%),文書審查鑑定6案(0.2%),複驗(含複驗鑑定)1案。分析死因鑑定案中,男性為女性之2.5倍,死亡方式主要以意外死亡案件42.7%、自然死亡案件29.6%、他殺死亡案件9.9%、未分類案件9.8%及自殺死亡案件8.0%。雖然法醫解剖鑑定案件只佔全國死亡人數之0.72%,但每一案均經由法醫病理組織切片、毒物化學及血清證物鑑驗等完整鑑定,對於死亡案的死因分析是精準的,經由各式統計分析,可一窺現今社會狀態,例如死亡原因分析、交通事故探討、藥物濫用趨勢等,可預防下一個死亡之發生,供公共衛生及預防醫學防治計畫重要之參考。毒物化學組111年度總收案9283件,毒化鑑定案件8850件(95.3%),毒化函詢案件433件(4.7%),鑑定案件較110年8822件成長0.32%,函詢案件較110年360案增加20.3%。毒物化學組致力於尿液毒品及新興毒品檢驗技術之研發,提升國內尿液毒品鑑驗技術及統計分析新興毒品死亡案件資料,供政府研擬反毒政策參考,績效卓著,俾便防微杜漸,避免毒品禍國殃民;積極推動各項業務,以精確、客觀及效率落實品質政策,以確保高水準的鑑定品質。毒物化學組111年為呼應法務部五大「科技施政佈局」,研發生物檢體內毒藥物自動化篩驗技術,配合實務需求開發先進科技,建立現代化鑑驗標準作業程序,俾利國際接軌。當家人失蹤時,民眾無從得知失蹤人是否仍存活,失蹤人可能因失智或無法表達正確身分被收容於安置機構,有鑑於此,本組積極與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合作推動安置機構身分不明者DNA建檔及比對計畫,本(111)年度受理新北市、臺北市、高雄市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提供安置機構身分不明者(或易走失高風險族群)DNA建檔,共計644案,與本所DNA資料庫比對,相符者3案,皆為失蹤15年以上之案例。此外,本組與刑事警察局合作,比中日本長崎縣五島市海灘無名屍,確認無名屍身分,讓漂流至日本無名屍能順利返國落葉歸根。以上案例均彰顯政府一體,各單位發揮團隊合作精神,讓社會大眾感受到政府服務之熱忱與用心。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彙編(113年版)
本彙編蒐錄112年11月30日前有效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重要法規,包括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行政指導,以供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等促參案辦理人員及各界查詢參考。彙編法規包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等
從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到臺灣關係法史料彙編[精裝]
本書透過相關檔案說明1950年代美國在冷戰下,因韓戰爆發意識到西太平洋安全,主動提升與遷臺的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關係,且於1954年底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除互相保障安全外,雙方也為防範中國大陸、東南亞共產勢力擴張,進行情報合作,讓中華民國擔負空中偵查及蒐集情報,並代為訓練越南防共人員等。1970年代美國改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進而建交,後相繼宣布與中華民國斷交、終止共同防禦條約,但由國會通過《臺灣關係法》對臺、澎的安全做出承諾。對此轉變,中華民國政府努力肆應,並爭取對國家和人民最大保障。本書所收錄的電文、信函、報告和會議紀錄等,主要出自國史館典藏《蔣經國總統文物》檔案全宗。
中國大陸數據監管法規對臺商的影響及因應實務手冊
中國大陸《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作為「三駕馬車」,共同構成中國大陸網路安全與資料合規領域三部最重要的基礎性法律。《網絡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數據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個人信息保護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外,大量的配套法規、規範性文件及標準也陸續制訂、頒佈實施。 & 上述三法的定位各不相同,內容互有交叉。《網絡安全法》重點在保護網路安全,其中也涵蓋了關於個人資訊保護和網路資料安全。《數據安全法》適用於所有主體處理網路資料和非網路資料的行為,監管對象主要是資料處理活動。《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個人資訊保護,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資訊。 & 對企業來說,短期內會增加資料使用合規的壓力,企業需要投入更多的資金、人力等成本,來實現資料合規及保護資料安全,規避風險。面對上述三法,企業應當將三者進行一體化資料合規管理。 & 當企業違反規定時,將因此受到經濟處罰,包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企業人員。此外,還可能停業整頓、吊銷營業處分,甚至有些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 為何企業需要重視呢?2021年是中國大陸個人資訊和資料保護立法的關鍵一年,企業將面對個人資訊保護及企業資料合規的風險及危機,行業發展也將面臨更大的挑戰。未來企業因《個人信息保護法》衍生的勞資糾紛,可能會比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還要多且嚴重。因資料安全而觸法的案例,將會極大的困擾許多企業。 & 為何撰寫本書?撰寫本書的主要目的有五:一是協助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降低資料安全及個人資訊保護的風險;二是協助企業降低因《個人信息保護法》衍生的勞動爭議;三是協助企業建立個人資訊保護及資料合規的管理體系;四是協助企業掌握行業(例如:金融業、電商、網路平台)經營及產品開發(例如:APP、智慧產品、汽車)合規的要求;五是協助相關職能部門(例如:人力資源、行銷部門、業務部門、法務部門)因應資料安全及個人資訊保護。 & 閱讀本書有何好處,對企業能起到什麼作用?對於企業來說至少有七大好處:一、降低人力資源管理生命週期各種場景的風險:簡歷的收集及運用、員工入職面試、員工的背景調查、指紋、人臉識別或地理位置考勤打卡、辦公區域安裝監視鏡頭、對候選人簡歷的使用及銷毀、員工資訊如何建檔保管、請病假及病歷、辦公設備的使用情況監控、手機的使用監控、獎懲公告、績效考核、離職人員檔案管理。二、降低企業產品開發設計的風險:APP告知同意規則、汽車及智慧產品開發。三、降低企業行銷過程的風險:推送精準廣告、個性化行銷、自動化決策廣告、大健康醫療產業行銷。四、降低資料出境安全的風險:個人資訊出境、資料跨境傳輸、伺服器存放境內或境外。五、避免因個人資訊保護問題帶給企業不必要的訴訟、仲裁及聲譽的損失。六、降低法人、人力資源、個人資訊處理者被處罰、罰款及承擔民事、刑事責任的風險。七、降低被中國大陸央視在「315晚會」上曝光報導的商譽損失風險。 & 本書有哪些亮點?本書有六大亮點。亮點一:引導企業如何建立合規體系;亮點二:系統及全方位的介紹資料監管對相關產業及行業的影響與因應;亮點三:針對企業資料跨境傳輸的影響與因應提出對策;亮點四:提供企業因應資料監管對企業上市審查的對策;亮點五:提供企業各職能部門的因應對策;亮點六:簡明扼要的介紹資料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縮短學習曲線。 & 本書兩岸用語使用說明?中國大陸法規名稱統一使用中國大陸的用語,例如:《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均沿用中國大陸用語,不改為臺灣習慣用語。中國大陸相關主管部門均沿用中國大陸用語,例如: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不改為臺灣習慣用語。法規章節標題亦沿用中國大陸用語。有引用法規第幾條並以「」將法律條文內容原文放在裡面的,沿用中國大陸用語。此外,為使讀者熟悉台灣習慣用語,本文內容部分一律採用台灣用語(例如:信息改為資訊,數據改為資料)。但本文有出現「大數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專業用語的,則保留中國大陸用語,不改為大資料、「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參考文件引用中國大陸的資料,則保留原來中國大陸的用語。台灣的法規稱呼,則保留臺灣用語,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書有關兩岸用語已按審查委員意見修改,但由於法律法規名稱用中國大陸的用語,而本文內容採用臺灣用語,兩者用語不一致,恐造成讀者閱讀時的混淆及困擾! & 如何閱讀本書?「中國大陸數據監管法規對臺商的影響及因應實務手冊」一書的架構共分十篇,共計71則Q&A。第一篇數據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篇、第二篇數據監管對企業人力資源的影響與因應篇、第三篇數據監管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與因應篇、第四篇數據監管對企業行銷的影響與因應篇、第五篇數據監管對企業跨境營運的影響與因應篇、第六篇數據監管對金融及企業上市的影響與因應篇、第七篇數據監管對汽車企業的影響與因應篇、第八篇數據監管對科技企業的影響與因應篇、第九篇數據監管對智慧製造的影響與因應篇、第十篇數據監管對智慧產品(含APP)的影響與因應篇。讀者可根據自己的需求或感興趣的章節來閱讀。 & 本書涉及的法律範圍及行業領域較廣,需要不同領域專業的臺商張老師參與撰寫,以確保本書的品質及如期完成。本書的參與人員分工如下: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高長榮譽理事長提議撰寫本書的構想及方向,袁明仁召集人負責草擬本書計畫書及校稿專書內容,姜志俊總召審查計畫書及專書內容,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李永然理事長主持全體撰寫人員的分工及撰寫注意事項會議,並確認專書內容。感謝參與撰寫的臺商張老師:李永然、石賜亮、林永法、林志宏、林震岩、林耀欽、姜志俊、洪永沛、袁明仁、張明杰、陳振祥、黃鋆鋇、楊雅惠、盧鐵吾、蕭新永共15位,特此致謝。 & 大陸委員會為了協助臺商掌握中國大陸最新的資料安全及個人資訊保護相關政策法規規定,協助臺商因應,以降低可能衍生的風險,特委託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撰寫本書,並公開出版,提供業界參考。
港澳事務法規彙編[18版]
為因應我政府與香港、澳門間交流之情勢發展以及政策調整,各機關陸續配合新訂、修正或廢止港澳相關法規,本會為便利各界查閱,原修訂18版收錄之港澳相關法規已有增刪,例如修正內政部入出國移民法、勞動部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與就業服務法、修正或新增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經濟、文化藝術、體育及數位等領域之特殊專長,另新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等行政規則。
法務部廉政署111年度工作報告[軟精裝]
本工作報告彙集法務部廉政署111年核心工作與成果,包含健全法制、反貪、防貪、肅貪、維護及接軌國際等業務,並提供重要成果案件摘要及業務統計。另就未來展望部分闡述我國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擴散機關採購廉政平臺效益、賡續推動透明晶質獎及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等精進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