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法務研究選輯[軟精裝]
法務部在109年9月8日正式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因為各界仍有不同意見,法務部因而暫緩送行政院審議。「科技偵查法」草案主要爭議在於偵查機關使用科技偵查犯罪,對人權有侵害的疑慮,因此,應如何保障人權,成為主要爭議。然而,保障人權是憲法基本人權的精神,而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讓偵查機關有效打擊犯罪,也是人民所期望的。如何兼顧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是將來制定「科技偵查法」最重要內容。本研究報告依憲法保障隱私權的精神,討論偵查機關在合憲範圍內,能有效打擊犯罪。
中華民國對外條約輯編第二十四編[精裝附光碟]
依據「條約締結法」第十五條規定,外交部應將條約及協定之影印本逐一編列號碼,定期出版。本輯編為「中華民國對外條約輯編」第二十四編,收錄民國一○九年元月至一一○年十二月間我國與世界各國或國際組織簽訂之條約協定等共計四十一件。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第二版)
本書共8大章:包含基礎說明的緒論,以及訂有底價之採購、未訂底價之採購、最有利標、評分及格與評選之最低標、複數決標、採購法99條與促參法之決標,不予、保留及撤銷之決標,蓋已含括決標之各個要項,充分提供經辦政府採購案之專責人員及政風人員參照,更充分提供參與各政府機構之投標企業人員做為工具書使用。 政府採購上的實務應用,並不在於法條熟讀或內容解釋,真正的核心係在於如何活用。本書不從法條解釋著手,而針對負責政府採購案之兩造人員,在面對問題或有疑慮時能夠做最有效率之查閱和細讀來釐清問題核心。 王國武博士,軍職少將退役,曾任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軍備局採購中心主任,有30年的採購實務經驗,曾為政府採購法案草擬人員,為國內政府採購法相關專書極少數真正擁有長年實務經驗之作者。本書係作者累積30年實務經驗暨目前累積教學心得並於各種場合演講精華之出版,最適合國內各機關和參與政府招標案之人員做為實戰參考用書。
法院通譯手冊(修訂一版)
為使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不通曉國語人士等語言弱勢者接近使用司法,落實弱勢者在法律程序中之溝通保障,建立便利與交流之友善司法環境,保持傳譯公正性,維護語言弱勢者在司法程序中充分理解權利事項及就審能力,並建構法院通譯職務之基本規範,進而發揮通譯功能。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四十一)釋字800-813
解釋字號釋字第800號【宣告法令違憲解釋後再審最長期間計算案】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院台大二字第1100003474號解釋爭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聲請人據以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應否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否補充?解釋文1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包括立即失效、定期失效等類型),各該解釋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依法提起再審之訴者,各該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即自聲請案繫屬本院之日起至解釋送達聲請人之日止),應不計入法律規定原因案件再審之最長期間。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前段規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於依同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應依前開意旨計算,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基於同一法理,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亦應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予補充。2 本案聲請人得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不受上開行政訴訟法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限制。理由書1 一、本件聲請原因案件之訴訟經過及聲請之受理2 聲請人莊水池即日新營造廠前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98年度訴字第185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下稱最高行)99年度裁字第102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認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作成釋字第716號解釋,宣告上開規定違憲,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聲請人據上開解釋提起再審之訴,經北高行103年度再字第11號判決及最高行103年度判字第504號判決(下稱第一次再審確判)以上開解釋僅宣告上開規定違憲但定期失效,「在該解釋所定期限屆滿前,利益迴避法第15條仍屬有效。……對屬原因案件之原審前確定判決,並不發生溯及效力。……」為由,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3 嗣本院作成釋字第725號解釋,聲請人就第一次再審確判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104年度裁字第378號裁定(下稱第二次再審確裁)以再審原告(即本件聲請人)非釋字第725號解釋之聲請人,且該解釋並未溯及至其他釋憲案件之聲請人為由,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3項規定,並以聲請人遲至103年11月18日始就第一次再審確判提起再審之訴,已逾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之30日不變期間(自103年9月30日第一次再審確判送達日起算,於同年10月30日屆滿)為由,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4 後本院再作成釋字第741號解釋,聲請人復據該解釋就北高行103年度再字第11號判決及第一次再審確判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106年度裁字第1561號裁定(下稱第三次再審確裁)以聲請人之原確定判決及原確定裁定已於99年5月6日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規定,其5年再審最長期間應於104年5月6日屆滿;再審原告(即本件聲請人)係於105年12月9日始提起再審之訴,已逾5年再審最長期間,且非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但書規定所列之例外情形為由,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5 聲請人主張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論聲請人有無救濟、提起救濟期間之長短,及逾越提起再審最長期間是否有可歸責聲請人之事由,一律以逾越5年再審最長期間為由,而不許提起再審之訴,使原因案件之聲請人無法據本院解釋獲得實質有效之救濟,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又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亦應予變更,向本院聲請解釋暨變更釋字第209號解釋。6 查系爭規定為第三次再審確裁所適用,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亦為第三次再審確裁以「基於法例之一體適用」為由而予引用,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受理。7 本件經審查後,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8 二、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各該解釋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提起再審之訴者,各該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應不計入其再審最長期間9 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得據以請求法院實體審酌釋憲原因案件。又本院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本院釋字第177號及第185號解釋參照)。人民聲請解釋憲法,經本院解釋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違憲,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以各該解釋為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之理由,其目的在於貫徹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本院釋字第741號解釋參照)。10 系爭規定明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僅規定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始不受上述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限制(系爭規定但書參照)。又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5項規定:「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其目的係為兼顧確定判決之安定性,故除有特定之再審事由外,如逾越5年再審最長期間,即一律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為避免當事人就同一實體法律關係一再提起再審之訴,虛耗司法資源,乃明定提起再審之訴之期間原則上係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維護正當公共利益,其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及其起算時點,並未明顯逾越立法形成範圍,而屬合理限制。是就非依本院宣告法令違憲之解釋,而係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規定請求再審之一般情形,系爭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屬無違。11 然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為本院解釋宣告違憲(包括立即失效、定期失效等類型),各該解釋聲請人據以請求再審之情形,如將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即自聲請案繫屬本院之日起至解釋送達聲請人之日止),均計入再審最長期間,則可能導致聲請人縱使獲得有利之解釋,亦已逾越系爭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而仍不得請求再審,致無從獲得有效權利救濟(憲法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意旨參照)。故於聲請人依同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之情形,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應不計入其再審最長期間,系爭規定所定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應依上開意旨為之,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是於本解釋公布後,本院解釋宣告法令違憲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據以請求再審時,其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應扣除各該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如尚有剩餘期間者,應於剩餘期間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其剩餘期間如逾30日,仍應依法於各該解釋公布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12 又本案原因案件之第三次再審確裁以「基於法例之一體適用」為由所引用之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原係就民事訴訟法第500條有關30日不變期間及5年再審最長期間規定所為之法令統一解釋。其中有關30日不變期間部分,與本解釋意旨相通,並無變更之必要。然有關5年再審最長期間部分,則與系爭規定類似,而法院對於再審最長期間遵守之審查,向多援用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基於同一法理,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亦應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予補充。13 三、本案聲請人得請求再審救濟14 為保障原因案件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凡本院宣告法令違憲之解釋聲請人,本即得於各該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又本院釋字第725號解釋釋示:「……為使原因案件獲得實質救濟,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故本院宣告法令違憲之解釋公布日,縱已逾越上述5年再審最長期間,本院仍得斟酌聲請個案之情節,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不受系爭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限制,以使聲請個案獲得救濟機會,並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15 如前所述,本案原確定判決係於99年5月6日確定,聲請人已依本院釋字第716號、第725號及第741號解釋,於各該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分別提起第一、二、三次再審之訴,雖經法院分別以法律尚未失效、非本院釋字第725號解釋聲請人且已逾30日再審不變期間、已逾5年再審最長期間等理由,裁判駁回,而均未依本院釋字第716號解釋意旨重行審理。聲請人若依本解釋提起再審之訴,縱依本解釋前開意旨,將本院釋字第716號解釋及本解釋之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均予以扣除,仍將逾系爭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無從獲得有效權利救濟。16 是以,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且為肯定本案聲請人對維護憲法之貢獻,就本件聲請案之特殊情形,本院於此諭知:本案聲請人得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不受系爭規定有關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限制。聲請人如於上述30日內提起再審之訴,再審管轄法院應認其起訴符合同法第273條第2項及第276條第3項規定之再審事由及期間,重開訴訟程序
金融法規彙編 [軟精裝/10版]
本會為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之主管機關,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職責。我國金融監理法規涵蓋銀行、證券期貨、保險、金融消費者保護及新興之金融科技等領域,種類繁多且影響層面甚廣,本會編印金融法規彙編一書,以利各界參考使用。
行政訴訟新制二十週年研討會會議實錄[軟精裝]
行政訴訟二級二審制自89年7月1日起施行,成立臺北、臺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及改制原行政法院為最高行政法院,奠定行政訴訟保障人民權利及確保行政權合法行使之基礎,因適逢行政訴訟新制實施二十週年,本院訂於109年11月2日至11月6日於法官學院舉辦「行政訴訟新制二十週年研討會」,因具歷史紀念意義,且研討會內容涵蓋數位科技的法治課題、土地行政爭訟、稅務行政訴訟、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大法官平等權解釋、不當勞動、特別權力關係、都市計畫及行政程序等相關議題,甚具參考價值,爰邀集各講座(含報告人及與談人)撰文,並編印「行政訴訟新制二十週年研討會」會議實錄,供學術研究及實務運作之參考。
常用文官制度法規彙編111年版[軟精裝]
本彙編所載法規,以經過立法程序之法律及考試院發布、經考試院核備或與考試院職掌有關之各種考銓保訓退撫基金規章為限。內容首列「憲法及相關法規」,次錄文官制度法規二百餘種,並依性質分別編為「組織」、「官規」、「考選」、「銓敘」、「保障暨培訓」、「退撫基金及監理」等六大類及另附「附錄」。錄列法規係至111年6月30日止。
民事裁判實務教材 離婚等事件
本書以虛構的情節,參考民事審判個案卷證,將審判程序的全貌,以擬真方式,編緝成冊,完整詳實呈現民事訴訟審判之過程。本書不但可以作為法律系(所)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實務課程之教材講義,也適合即將或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參考用書。期待本書之出版,能夠讓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教學與實務運作,更趨密切,也希望能夠對於法律實務工作者之養成,有所助益。
刑事裁判實務教材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本書以虛構的犯罪情節,參考刑事審判個案卷證,將偵查及審判程序的全貌,以擬真方式,編緝成冊,完整詳實呈現刑事犯罪偵審之過程。本書不但可以作為法律系(所)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實務課程之教材講義,也適合即將或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參考用書。期待本書之出版,能夠讓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教學與實務運作,更趨密切,也希望能夠對於法律實務工作者之養成,有所助益。
著作權法111年版(三版)
本書係依著作權法章節條次逐條編列而成。本書共分為總則、著作、著作人與著作權、製版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權利侵害之救濟、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罰則及附則等十個章節。
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摘錄[十二版][精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為證券期貨市場及證券期貨業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之主管機關,以健全證券期貨業業務經營及促進證券期貨市場發展與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權益為職責。我國證券期貨監理法令涵蓋證券發行、會計審計、證券商管理、證券交易、投信投顧、期貨管理及其他類等領域,種類繁多且影響層面甚廣,爰編印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摘錄一書,以利各界參考使用。
最高檢察署訴訟組案例選輯
由本署訴訟組檢察官於108-110年間對最高法院刑事庭召開言詞辯論之案件,提出之言詞辯論意旨書,審慎篩選具代表性之21則案例,彙編而成
監察院建院90周年學術研討會活動實錄
本次研討會主軸為監察權實踐與展望,並分別就「憲政與監察」、「監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監察與司法」及「監察法制的過去與人權展望的未來」四大主題進行研討。
說不出的傷痛-政府對防範兒少性侵案件執行成效之探討
心理學界稱被性侵的孩子為「沒有嘴巴」的孩子,因為他們不知道要如何說出這樣的傷痛。我們看到愈來愈多的先進國家,啟動了全國性的兒少性侵系統性地調查研究。
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方式之檢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
司法官職務評定制度係依據法官法第73條、第74條以及第89條規定所形成,其評定項目、方式及救濟程序等相關事項授權由司法院、法務部訂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係機關首長於每年年終對轄內法官及檢察官年度職務評價之程序,法律效果上仍沿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給予獎金及晉級制度精神,且為維護司法獨立性考量,並摒棄考績丁等之淘汰機制。然以現行實務運作上,該制度是否能發揮原先公務人員考績法獎優懲劣效果,進而保障人民憲法上之司法受益權,應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中華民國一O九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2020犯罪趨勢關鍵報告
本年的研究、分析素材,主要以109年及近10年的多階段犯罪或被害數據為基礎,進行描述性統計與焦點議題分析。
犯罪被害狀況及其分析:我國首次犯罪被害趨勢與服務調查報告
本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進一步擬訂委託研究計劃,於110年委請學術界比照本學院目前所出版之「犯罪狀況及其分析」,整理分析犯罪被害在國內外的研究與制度發展趨勢,以及根據目前政府機關有關犯罪被害數據等資料獲得的可及性,架構「犯罪被害狀況及其分析」篇章並撰寫相關內容,以期近一步描繪國內外犯罪被害發展的具體圖象。
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彙編110年版[精裝]
本彙編係就財政部前此發行之中華民國106年版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彙編,併同新頒令釋,重行研審後予以合編。所列之釋示函令包括截至110年9月15日止,行政院、財政部等權責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等,就歷年營業稅、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有關事項之釋示而足以援為依據者。又司法機關就營業稅、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案件所為之判解,亦予編列,用資參證。
葉盛吉畢業論文與創作集[軟精裝]
葉盛吉(1923-1950),臺南人,臺大醫學院畢業,為白色恐怖受難者。本書彙集〈葉盛吉文書〉中的學位論文、圖文創作、小說創作及譯作、遊記等,合為《葉盛吉畢業論文與創作集》。全書內容分為「醫學研究論文」與「文學創作」兩部分,第一部份收錄葉盛吉臺大醫學院畢業論文,呈現其在精神醫學領域之研究成果;第二部分依創作時間脈絡呈現葉盛吉之文藝作品,收錄素描寫生與詩文創作、短篇小說、小說譯著、遊記、手繪漫畫等多樣性圖文創作,並添附相關照片影像。展現其既為精神醫學專業領域之醫師,亦為對文學藝術充滿熱情與創作力的文青。
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彙編(16版)[軟精裝]
本彙編係收錄自84年5月至110年11月止,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查通過,復經各主管機關公布(告)之99項「定型化契約範本」與72項「定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合計171項。
所得稅法令彙編110年版[精裝]
本彙編係就財政部前此發行之中華民國106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重行研審後,併同新頒函令,予以合編。所列之釋示函令包括行政院、財政部等權責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如內政部等,截至110年9月10日止,歷年所得稅有關事項之釋示而足以援為依據者。又司法機關就所得稅所為之判解,亦予編列,用資參證。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軟精裝]
本彙編所選錄之行政法院裁判,係利用司法院建置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以本法名稱「行政程序法」為「全文檢索語詞」收集而得。檢索範圍係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臺中、高雄等3所高等行政法院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間所作成之裁判。
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七輯
本書為本院消費者保護處譯介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27輯,內容為歐盟數位內容以及數位服務提供契約之特定層面、商品銷售之契約特定層面、消費者保護規則之優化執法與現代化等3指令,採用中文翻譯及英文左右對照方式印刷,俾供讀者閱讀之便利。
第二十一屆國際經貿法學發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精裝]
本書為「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所舉辦之21屆「國際經貿法學發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收錄了1.重重振世貿組織立法功能之捷徑;2.WTO補貼規則改革方向之探討;3.論新冠肺炎對海員權益之影響與國際海事組織之因應;4.美國於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程序中使用可得事實之WTO合致性;5.WTO實體規範有關內國訴訟權保障之分析;6.從Schrems I&II論美歐隱私權保障落差對於自由貿易規範之影響。
憲法的社會與政治基礎(上中下)(3冊不分售)
憲法作為社會現象的特徵是什麼?憲法是如何產生的?憲法的內容是什麼?何謂憲法「成功」?過去半世紀是前所未有的制憲時代。新憲法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灰燼中誕生。在非洲、亞洲、太平洋、中東等地去殖民化後,第二波憲法誕生。1989年中、東歐共產主義的垮臺,讓20多個國家得以重新發現其過去的憲政史......伴隨這些發展的是新世代的憲法研究,它們致力於從社會科學的視角研究特定社會與政治脈絡下的憲法。傳統路徑傾向於遵循兩種方法之一:有時分析特定憲法或比較不同憲法的憲法釋義,有時則是對憲法思想和概念進行哲學梳理。我們無意將不同的方法論尖銳對立起來,因為憲法的釋義學和哲學分析也與社會科學分析相關。本書的目的是要對第三種方法──憲法的社會與政治理解──做出貢獻。全書分為三冊,上冊分別從憲法作為各種不同政治及社會功能的理論視角,加以分析、論辯。中、下冊在前述的理論基礎上,選擇16個區域的憲法,由各章作者進一步分析這些憲法是如何在各國具體的脈絡下,表現出前述政治社會理論視角所指出(甚或未能指出)的功能,進行理論與實踐的辯證與對話。
常用文官制度法規彙編110年版[軟精裝]
本彙編所載法規,以經過立法程序之法律及考試院發布、經考試院核備或與考試院職掌有關之各種考銓保訓退撫基金規章為限。內容首列「憲法及相關法規」,次錄文官制度法規二百餘種,並依性質分別編為「組織」、「官規」、「考選」、「銓敘」、「保障暨培訓」、「退撫基金及監理」等六大類及另附「附錄」。錄列法規係至110年6月15日止。
民事裁判實務教材 損害賠償事件
本書以虛構的情節,參考民事審判個案卷證,將審判程序的全貌,以擬真方式,編緝成冊,完整詳實呈現民事訴訟審判之過程。本書不但可以作為法律系(所)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實務課程之教材講義,也適合即將或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參考用書。期待本書之出版,能夠讓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教學與實務運作,更趨密切,也希望能夠對於法律實務工作者之養成,有所助益。
刑事裁判實務教材 詐欺案件
本書以虛構的犯罪情節,參考刑事審判個案卷證,將偵查及審判程序的全貌,以擬真方式,編緝成冊,完整詳實呈現刑事犯罪偵審之過程。本書不但可以作為法律系(所)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實務課程之教材講義,也適合即將或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參考用書。期待本書之出版,能夠讓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教學與實務運作,更趨密切,也希望能夠對於法律實務工作者之養成,有所助益。
認識公平交易法(增訂第十九版)
為更新108年9月迄今公平會對於公平交易法詮釋,並增添公平會近期具參考價值執法案例資料,爰編修本書,祈使讀者增進對公平交易法之認識。
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正義
為什麼在臺灣歷史上,曾經有一群立委的任期超過四十年,直到九○年代才能改選?為什麼曾經有人只是在十三歲參加某個兒童團,卻在數十年後某一天就變成參加叛亂組織的證據?為什麼解嚴以後,過去不合理的軍審判決無法再上訴,白色恐怖受難者要平復司法不法卻被認為有害社會秩序?所有的歷史謎團,都得回到最初的起點。這些問題,都與威權統治時期的大法官解釋脫離不了關係。但是,這些解釋的歷史脈絡是什麼?歷經了什麼樣的討論過程?黨國體制有沒有影響?對於轉型正義與民主發展的意義又是什麼?如果僅僅只是回顧既有的大法官解釋文,依舊無法替我們解開答案。為了還原歷史真相,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與司法院協調,首度調用九件未曾公開的會議紀錄與檔案資料,可以幫助我們釐清攸關萬年國會、戒嚴體制等與轉型正義至關重要的解釋是如何做成的。如今這批檔案已對全民公開,透過跨領域學者的抽絲剝繭,有助於我們理解大法官在威權統治時期所扮演的角色,並且更立體地掌握政府機關不同部門的交互影響。更重要的是,我們將得以檢視與反省威權體制如何介入大法官解釋,共同思考大法官的歷史座標。
我國憲政體制選擇之研究
本論文試圖論證現行憲政體制所產生的問題,理應優先由內部進行調整,並把社會、文化的差異性作為考量的判準,由內而外的進行修正,而非全然的以另一憲政體制取代現行的憲政體制。故本文結論為,應以半總統制作為我國憲政體制之根本,從政治環境等變因,加以修正現行爭議。
第26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共計8論文,內容包括數位科技發展下音樂著作權專屬授權與競爭法適用競合之研究、我國再生能源電業競爭法規範之研究、公平交易法對新型態廣告之適用與因應、公平交易法國內重要案例之評析-以聯合行為為例、演算法訂價與競爭法合謀、公平交易法與商標法關於著名商標及標章規範應有之合作及分工關係、論著名商標之混淆誤認之虞規範-從公平交易法與商標法規範交錯出發、論著名商標的稀釋之射程範圍-以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為中心。
行政執行程序訴訟案例選輯(精裝)
行政執行程序中,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此為行政執行程序中之主要救濟程序。除此之外,因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事件,其程序進行與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相類,並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行政執行法第26條參照),爰實務上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或分配表異議之訴等訴訟尋求救濟,俾維護權益。職是,相關司法裁判見解之脈動及發展,即甚具參考價值。有鑑於此,本書即就強制執行程序常見之訴訟類型編排,彙整近年來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事件相關之司法裁判,並摘其要旨,俾利查閱參考,希冀對於實務工作或學術研究,均能有所裨益。又本書編輯限於人力及時間短促,編校若有疏漏,尚祈先進賢達賜教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