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10輯[軟精裝]
本書收錄論文計8篇,除嘗試為行政法不同領域衍生的新興議題,尋求可能解決之道外,亦就近年來各級行政法院累積的實務見解,透過學界視角提供建議。其中陳愛娥教授就環保、食安等相關管制法令,探究地方立法權之範圍與界限;吳秦雯教授以肆虐全球之COVID-19疫情為例,檢視傳染病防治下的新權力分立關係;謝碩駿教授於「108年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習」發表「司法案卷與資訊公開之法律適用」一文,討論司法案卷應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等問題;林孟楠教授從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評論對於教師身分保障與爭訟程序之影響;張陳弘教授例示與民生攸關之藥物、化粧品、食品、健康食品等,細究廣告行政罰之行為數應如何認定;黃俊杰教授則藉歷來行政法院所為個案裁判,論述審判實務對公營造物內涵之認知。為提升紛爭解決效能,並紓減訟源,緩解司法過勞,行政訴訟引進調解機制,並於112年8月15日施行。透過引進外部的調解委員,協助行政法院法官調停當事人間的糾紛,使法官在既有的裁判及訴訟上和解外,有新的制度工具得以選用。為此,特邀王服清、黃源浩教授分別撰文介紹德、法兩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及運作情形,以供我國剛起步的行政訴訟調解新制參考。
常用文官制度法規彙編113年版[軟精裝]
本彙編所載法規,以經過立法程序之法律及考試院發布、經考試院核備或與考試院職掌有關之各種考銓保訓退撫基金規章為限。內容首列「憲法及相關法規」,次錄文官制度法規二百餘種,並依性質分別編為「組織」、「官規」、「考選」、「銓敘」、「保障暨培訓」、「退撫基金及監理」等六大類及另附「附錄」。錄列法規係至113年6月20日止。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作業參考手冊
本部作為臺灣藝文產業的推手,責無旁貸重塑藝文著作權締約雙方的雙贏觀念,《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施行已2年餘,為協助第一線同仁對著作權觀念再發酵,實務經驗再加乘,特編撰本參考手冊,以淺顯易懂的內容與貼近實務的例證延伸,導引機關及政府捐助設立的法人有系統地吸收藝文著作權的知能,並洞悉運作脈絡,希冀工具書在手,善用資源,為臺灣藝文發展環境創建完善的體系與前景,進而打造文化內涵的厚度與高度,帶領臺灣藝文創作成果邁向世界舞臺。
習近平時期對臺認知戰作為與反制
認知戰是現代戰爭成本最低之戰術,當前認知戰攻擊橫行於全 球,不僅使臺灣與全球各民主國家深受其害,甚至危及人類追求真知的基本人權。因此,對於認知戰的防制研究,不僅可提升民眾「識假」的能力,更能防杜假訊息的擴散,維護民眾知的權利。作者將其過去工作經驗與學理相互結合,寫就長達十五萬餘字 的《習近平時期對臺認知戰作為與反制》專書,不僅有系統的梳理習 近平時期對臺認知戰的各種手法,並提出反制建議,供臺灣各界及國際社會作為反制中國與俄羅斯等國家認知戰之參考。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誌
法醫鑑驗是法務行政及檢察實務重要的一環,法醫研究所秉持「為亡者申冤、為生者解惑」的使命,以專業與科技儀器,依法執行相驗、解剖及受委託進行死因、人身、創傷鑑定並提供專業鑑定報告,以協助檢察官發現真實,為被害人及家屬解開疑惑,伸張正義,維護人權。 & 政府遷臺後,百廢待興,全國皆無法醫檢驗機構,當時法醫人才、辦公場域、設備儀器都嚴重匱乏未能發揮鑑識工作,迭經歷任首長、主管苦心擘劃,推動法制化並逐年擴編人力、整建廳舍、購置先進高精密儀器,終於突破困境逐上軌道。我個人自民國78年奉派赴美研究法醫議題迄今擔任部長, 期間對我國法醫運作多所參與,並在民國107年依照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提升科學證據品質、落實司法人權保障」提出科技化法務部政策,積極推動法醫業務與國際接軌,強化司法發現真實的能力,改制法醫研究所升格為國家級司法科學研究院等,多項政策經由法醫所所長與同仁們兢兢業業、努力不懈奉獻而與時俱進,提升鑑識科技,期能躋身世界先進水準! & 本書闡述法醫研究所專業特質,並釐清一般民眾迷思,法醫研究所並非單純的研究機關或只做解剖屍體工作,更包括刑事死亡案件之毒化檢驗,辦理「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新興毒品尿液檢驗,以及在無名屍、尋親家屬鑑定與安置機構身分不明者DNA建檔比對等多個領域,都扮演積極關鍵角色,深植根基,展現佳績,亦讓法醫鑑驗工作更有溫度。大致分為9個章節,計有100萬餘字,400餘頁,第1章歷史軌跡、第2章本所沿革、第3章人物專訪、第4章行政單位、第5章法醫病理組、第6章毒物化學組、第7章血清證物組、第8章歲月風華、第9章結語等,不僅有法醫所演進史,也有各組室演進史,同仁仔細考究每一細節,並檢附許多重要歷史檔案、文獻、照片及資料,引經據典,闡述鞭辟入裡,完整且深入的紀錄,令人大開眼界,內容精彩可期。
花東執誌:執行山海間 公義暖民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23年執行紀實[精裝]
分署長序行政執行法於民國87年修法時,在制度上產生了重大的變革;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強制執行機關,由原來司法院所屬的各地方法院,改為新設立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從立法理由可知,是因為立法者認為:「行政執行權」在法理上屬於「行政權」的範疇,故應由行政機關自己負責執行。而選擇在中央機關中擁有最多法律人才的法務部下設立專責機構,目的則在保障執行之合法性,統一事權,並提升執行效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行政執行處」就在此次行政執行法修正後,於90年1月1日正式成立,101年1月1日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更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迄今已逾23載;總受理件數計至112年年底,已超過576萬件,為國家徵起約新台幣116億1,461萬元。其間機關人員更替如物換星移,辦公廳舍(含行政執行官辦公室)也曾二度搬遷,惟不變的是,本分署對於修法目的,即「保障執行之合法性」、「提升執行效率」,及法務部「科技化的法務部」、「法遵先行」等政策,與行政執行機關「公義與關懷」核心價值的恪遵與落實。花蓮分署自成立已來,在組織編制上即是全國13個分署中最小的,轄區人口總數也是全國最少,但轄區面積包括花蓮縣及臺東縣全境,卻是全國最大!不僅民眾洽公不便,執行同仁也不時要耗費大量時間在出差前往現場執行的路途上。在此情形下,花蓮分署23年來一方面不斷運用創新措施與精進作為,例如「批次查詢義務人存款餘額」、「蘇花改隧道科技執法」、「南區及離島巡迴便民服務站」、「虛擬帳戶繳款」、「不動產通訊投標」及「無人機空拍法拍不動產」等,以克服「地廣人稀」的劣勢,並提升執行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對惡意欠繳之滯欠大戶採取限制出境、聲請拘提、管收等強力執行手段,以實現社會公義;另一方面則秉持「關懷弱勢」的核心價值,以分期繳納、愛心捐款、轉介中央健康保險署、社福機(關)構或就業中心,以申請紓困貸款或提供協助,或邀請義務人至「123聯合法拍會」現場擺攤做生意等寬緩措施,協助弱勢義務人履行義務;並製作宣導短片及直播「123聯合法拍會」活動,以提升民眾守法意識。可惜歷年來本分署所辦理的重大執行案件、所採取的創新措施、精進作為或機關沿革等重要史實,迄今尚無系統性的整理與記錄,長期以往,史料恐有逸失之虞。適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指定本分署參與法務部113年度檔案考評,本分署乃動員全分署之力,整理並蒐集歷年重要檔案資料,及請歷任分署長與相關同仁記錄下領導分署或辦理業務的過程與心得,並商請我們的重要合作夥伴—移送機關首長惠賜稿件以共襄盛舉,終彙集成此本「花東執誌—執行山海間 公義暖民心」分署誌,希能作為各界研究行政執行機關或行政執行制度之參考或佐證,並提升國人對行政執行機關的認識、支持與肯定。
執青之手 與廉同行[軟精裝]
「執青之手 與廉同行」廉潔教育手札以能多元利用之筆記本形式,取代制式之書面簡報講義,內容包含行政執行「目標管理」、「實現公義」、「關懷弱勢」、「法遵先行」、「公開透明」、「數位減碳」及廉政「反貪」、「防貪」、「肅貪」等9大核心業務主題、行政執行知識站Q&A及與廉同行共101則、文稿內容暨資料來源參照表QR code專區等,將執行業務介紹及廉潔教育宣導融入,以軟性輔助教材方式,彰顯行政執行機關之廉能透明作為,激發青年學子對廉政議題之關注,共同為型塑廉潔誠信之社會文化、廉能透明之廉潔家園努力,以及達成貪腐零容忍之全民教育目標。
司法研究年報第40輯民事類[八冊不分售]
一、本院為鼓勵法官及所屬機關人員利用公餘之暇從事研究,藉以掌握實務見解與法學思潮,帶動司法的革新與進步,提昇審判效能,持續編印「司法研究年報」套書第40輯。二、「司法研究年報」第40輯套書係就本院及所屬機關於111年度提出的研究報告,經本院敦聘評審委員評定成績優良的作品所輯錄,內含優等7篇、佳作7篇,共計14篇。三、本輯研究年報內容涵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方面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對於審判業務甚具參考價值,因此以25開平裝單行本,分「民事類」、「刑事類」、「行政類」盒裝套書印行,分送各級法院司法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四、「司法研究年報」發行迄今已刊載612篇研究報告,為便於查閱,經按民事類、刑事類及行政類三大單元,彙編印製成索引單行本,以供參考。
司法研究年報第40輯行政類四冊不分售]
本院為鼓勵法官及所屬機關人員利用公餘之暇從事研究,藉以掌握實務見解與法學思潮,帶動司法的革新與進步,提昇審判效能,持續編印「司法研究年報」套書第40輯。「司法研究年報」第40輯套書係就本院及所屬機關於111年度提出的研究報告,經本院敦聘評審委員評定成績優良的作品所輯錄,內含優等7篇、佳作7篇,共計14篇。本輯研究年報內容涵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方面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對於審判業務甚具參考價值。
司法研究年報第40輯刑事類[五冊不分售]
本院為鼓勵法官及所屬機關人員利用公餘之暇從事研究,藉以掌握實務見解與法學思潮,帶動司法的革新與進步,提昇審判效能,持續編印「司法研究年報」套書第40輯。「司法研究年報」第40輯套書係就本院及所屬機關於111年度提出的研究報告,經本院敦聘評審委員評定成績優良的作品所輯錄,內含優等7篇、佳作7篇,共計14篇。本輯研究年報內容涵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方面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對於審判業務甚具參考價值。
人權搜查客:兩公約人權故事集III(含CEDAW、CRC、CRPD、ICERD)
法務部作為兩公約的主管機關,推動各機關落實兩公約人權價值保障、加強對各級政府公務人員人權意識之深化,出版《人權搜查客─兩公約人權故事集III》,內容除了談兩公約權利保障之外,為了讓人權意識的觸角及於其他核心人權公約領域,我們一併參考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等,讓人權核心價值得以呈現完整樣貌。本教材彙集法務部核心業務職掌之21則案例故事,囊括生活中時常發生的各類情境,以生動淺顯的人權案例,透過故事的敘說,希望讀者能深刻體悟人權價值的重要,每個人也都可以扮演人權實踐者的角色。
111年度法醫鑑定業務統計年報
111年度全國死亡人數208,129人,死亡相驗數19,562人,解剖案1,613人,其中委託本所解剖鑑定1,497案,佔全國解剖比例93%。本所各組收案統計:法醫病理組收案3,137案,包含解剖1,497案,占47.7%,死因鑑定1,464案(46.7%),再函詢169案(5.4%),文書審查鑑定6案(0.2%),複驗(含複驗鑑定)1案。分析死因鑑定案中,男性為女性之2.5倍,死亡方式主要以意外死亡案件42.7%、自然死亡案件29.6%、他殺死亡案件9.9%、未分類案件9.8%及自殺死亡案件8.0%。雖然法醫解剖鑑定案件只佔全國死亡人數之0.72%,但每一案均經由法醫病理組織切片、毒物化學及血清證物鑑驗等完整鑑定,對於死亡案的死因分析是精準的,經由各式統計分析,可一窺現今社會狀態,例如死亡原因分析、交通事故探討、藥物濫用趨勢等,可預防下一個死亡之發生,供公共衛生及預防醫學防治計畫重要之參考。毒物化學組111年度總收案9283件,毒化鑑定案件8850件(95.3%),毒化函詢案件433件(4.7%),鑑定案件較110年8822件成長0.32%,函詢案件較110年360案增加20.3%。毒物化學組致力於尿液毒品及新興毒品檢驗技術之研發,提升國內尿液毒品鑑驗技術及統計分析新興毒品死亡案件資料,供政府研擬反毒政策參考,績效卓著,俾便防微杜漸,避免毒品禍國殃民;積極推動各項業務,以精確、客觀及效率落實品質政策,以確保高水準的鑑定品質。毒物化學組111年為呼應法務部五大「科技施政佈局」,研發生物檢體內毒藥物自動化篩驗技術,配合實務需求開發先進科技,建立現代化鑑驗標準作業程序,俾利國際接軌。當家人失蹤時,民眾無從得知失蹤人是否仍存活,失蹤人可能因失智或無法表達正確身分被收容於安置機構,有鑑於此,本組積極與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合作推動安置機構身分不明者DNA建檔及比對計畫,本(111)年度受理新北市、臺北市、高雄市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提供安置機構身分不明者(或易走失高風險族群)DNA建檔,共計644案,與本所DNA資料庫比對,相符者3案,皆為失蹤15年以上之案例。此外,本組與刑事警察局合作,比中日本長崎縣五島市海灘無名屍,確認無名屍身分,讓漂流至日本無名屍能順利返國落葉歸根。以上案例均彰顯政府一體,各單位發揮團隊合作精神,讓社會大眾感受到政府服務之熱忱與用心。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彙編(113年版)
本彙編蒐錄112年11月30日前有效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重要法規,包括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行政指導,以供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等促參案辦理人員及各界查詢參考。彙編法規包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等
從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到臺灣關係法史料彙編[精裝]
本書透過相關檔案說明1950年代美國在冷戰下,因韓戰爆發意識到西太平洋安全,主動提升與遷臺的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關係,且於1954年底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除互相保障安全外,雙方也為防範中國大陸、東南亞共產勢力擴張,進行情報合作,讓中華民國擔負空中偵查及蒐集情報,並代為訓練越南防共人員等。1970年代美國改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進而建交,後相繼宣布與中華民國斷交、終止共同防禦條約,但由國會通過《臺灣關係法》對臺、澎的安全做出承諾。對此轉變,中華民國政府努力肆應,並爭取對國家和人民最大保障。本書所收錄的電文、信函、報告和會議紀錄等,主要出自國史館典藏《蔣經國總統文物》檔案全宗。
中國大陸數據監管法規對臺商的影響及因應實務手冊
中國大陸《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作為「三駕馬車」,共同構成中國大陸網路安全與資料合規領域三部最重要的基礎性法律。《網絡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數據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個人信息保護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外,大量的配套法規、規範性文件及標準也陸續制訂、頒佈實施。 & 上述三法的定位各不相同,內容互有交叉。《網絡安全法》重點在保護網路安全,其中也涵蓋了關於個人資訊保護和網路資料安全。《數據安全法》適用於所有主體處理網路資料和非網路資料的行為,監管對象主要是資料處理活動。《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個人資訊保護,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資訊。 & 對企業來說,短期內會增加資料使用合規的壓力,企業需要投入更多的資金、人力等成本,來實現資料合規及保護資料安全,規避風險。面對上述三法,企業應當將三者進行一體化資料合規管理。 & 當企業違反規定時,將因此受到經濟處罰,包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企業人員。此外,還可能停業整頓、吊銷營業處分,甚至有些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 為何企業需要重視呢?2021年是中國大陸個人資訊和資料保護立法的關鍵一年,企業將面對個人資訊保護及企業資料合規的風險及危機,行業發展也將面臨更大的挑戰。未來企業因《個人信息保護法》衍生的勞資糾紛,可能會比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還要多且嚴重。因資料安全而觸法的案例,將會極大的困擾許多企業。 & 為何撰寫本書?撰寫本書的主要目的有五:一是協助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降低資料安全及個人資訊保護的風險;二是協助企業降低因《個人信息保護法》衍生的勞動爭議;三是協助企業建立個人資訊保護及資料合規的管理體系;四是協助企業掌握行業(例如:金融業、電商、網路平台)經營及產品開發(例如:APP、智慧產品、汽車)合規的要求;五是協助相關職能部門(例如:人力資源、行銷部門、業務部門、法務部門)因應資料安全及個人資訊保護。 & 閱讀本書有何好處,對企業能起到什麼作用?對於企業來說至少有七大好處:一、降低人力資源管理生命週期各種場景的風險:簡歷的收集及運用、員工入職面試、員工的背景調查、指紋、人臉識別或地理位置考勤打卡、辦公區域安裝監視鏡頭、對候選人簡歷的使用及銷毀、員工資訊如何建檔保管、請病假及病歷、辦公設備的使用情況監控、手機的使用監控、獎懲公告、績效考核、離職人員檔案管理。二、降低企業產品開發設計的風險:APP告知同意規則、汽車及智慧產品開發。三、降低企業行銷過程的風險:推送精準廣告、個性化行銷、自動化決策廣告、大健康醫療產業行銷。四、降低資料出境安全的風險:個人資訊出境、資料跨境傳輸、伺服器存放境內或境外。五、避免因個人資訊保護問題帶給企業不必要的訴訟、仲裁及聲譽的損失。六、降低法人、人力資源、個人資訊處理者被處罰、罰款及承擔民事、刑事責任的風險。七、降低被中國大陸央視在「315晚會」上曝光報導的商譽損失風險。 & 本書有哪些亮點?本書有六大亮點。亮點一:引導企業如何建立合規體系;亮點二:系統及全方位的介紹資料監管對相關產業及行業的影響與因應;亮點三:針對企業資料跨境傳輸的影響與因應提出對策;亮點四:提供企業因應資料監管對企業上市審查的對策;亮點五:提供企業各職能部門的因應對策;亮點六:簡明扼要的介紹資料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縮短學習曲線。 & 本書兩岸用語使用說明?中國大陸法規名稱統一使用中國大陸的用語,例如:《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均沿用中國大陸用語,不改為臺灣習慣用語。中國大陸相關主管部門均沿用中國大陸用語,例如: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不改為臺灣習慣用語。法規章節標題亦沿用中國大陸用語。有引用法規第幾條並以「」將法律條文內容原文放在裡面的,沿用中國大陸用語。此外,為使讀者熟悉台灣習慣用語,本文內容部分一律採用台灣用語(例如:信息改為資訊,數據改為資料)。但本文有出現「大數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專業用語的,則保留中國大陸用語,不改為大資料、「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參考文件引用中國大陸的資料,則保留原來中國大陸的用語。台灣的法規稱呼,則保留臺灣用語,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書有關兩岸用語已按審查委員意見修改,但由於法律法規名稱用中國大陸的用語,而本文內容採用臺灣用語,兩者用語不一致,恐造成讀者閱讀時的混淆及困擾! & 如何閱讀本書?「中國大陸數據監管法規對臺商的影響及因應實務手冊」一書的架構共分十篇,共計71則Q&A。第一篇數據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篇、第二篇數據監管對企業人力資源的影響與因應篇、第三篇數據監管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與因應篇、第四篇數據監管對企業行銷的影響與因應篇、第五篇數據監管對企業跨境營運的影響與因應篇、第六篇數據監管對金融及企業上市的影響與因應篇、第七篇數據監管對汽車企業的影響與因應篇、第八篇數據監管對科技企業的影響與因應篇、第九篇數據監管對智慧製造的影響與因應篇、第十篇數據監管對智慧產品(含APP)的影響與因應篇。讀者可根據自己的需求或感興趣的章節來閱讀。 & 本書涉及的法律範圍及行業領域較廣,需要不同領域專業的臺商張老師參與撰寫,以確保本書的品質及如期完成。本書的參與人員分工如下: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高長榮譽理事長提議撰寫本書的構想及方向,袁明仁召集人負責草擬本書計畫書及校稿專書內容,姜志俊總召審查計畫書及專書內容,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李永然理事長主持全體撰寫人員的分工及撰寫注意事項會議,並確認專書內容。感謝參與撰寫的臺商張老師:李永然、石賜亮、林永法、林志宏、林震岩、林耀欽、姜志俊、洪永沛、袁明仁、張明杰、陳振祥、黃鋆鋇、楊雅惠、盧鐵吾、蕭新永共15位,特此致謝。 & 大陸委員會為了協助臺商掌握中國大陸最新的資料安全及個人資訊保護相關政策法規規定,協助臺商因應,以降低可能衍生的風險,特委託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撰寫本書,並公開出版,提供業界參考。
港澳事務法規彙編[18版]
為因應我政府與香港、澳門間交流之情勢發展以及政策調整,各機關陸續配合新訂、修正或廢止港澳相關法規,本會為便利各界查閱,原修訂18版收錄之港澳相關法規已有增刪,例如修正內政部入出國移民法、勞動部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與就業服務法、修正或新增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經濟、文化藝術、體育及數位等領域之特殊專長,另新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等行政規則。
法務部廉政署111年度工作報告[軟精裝]
本工作報告彙集法務部廉政署111年核心工作與成果,包含健全法制、反貪、防貪、肅貪、維護及接軌國際等業務,並提供重要成果案件摘要及業務統計。另就未來展望部分闡述我國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擴散機關採購廉政平臺效益、賡續推動透明晶質獎及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等精進作為。
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輯
本書為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29輯,內容大要:1. 翻譯日本「與特定商交易相關之法律」(即「特定商取引に関する法律」):內容包括對於未經消費者要約而投遞之商品,刪除消費者保管商品之期限規定,消費者可以立即處分,及其他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之修正。2. 採用中文翻譯及日文左右對照方式印刷,俾供讀者閱讀之便利。
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廿三)(精裝)
本書蒐集111年7月至112年6月間各級法院裁判31則、法律座談會提案1則,其中部分裁判為社會矚目之消費糾紛事件,法院對於爭議個案所提之爭點研析及法律見解,頗具參考價值。另,本書亦蒐集行政函釋共計6則,彙整行政機關對爭議事件之見解,供各界參考。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定型化契約彙編[18版/軟精裝]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定型化契約彙編」一書,係收錄自84年5月至112年10月1日止,經行政院核定,復經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計有77項;另外各中央主管機關研訂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計有100項,合計共177項,提供各界參考。
行政執行相關法令規章彙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部分)[軟精裝]
本彙編收錄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之法規,包括民事強制執行實務上較為常用,且為方便使用者查閱,本彙編內容分為「組織編制」、「執行法規」、「績效獎勵、獎勵檢舉」、「督考、復核」、「立案審查、移轉管轄、聲明異議」、「分案、辦案流程」、「拍賣、分期繳納、執行命令電子公文」、「禁止命令、限制出境、留置、拘提、管收」、「協調聯繫」、「其他」等類別,並依法規體系及位階等邏輯進行排序。
111年度法務研究選輯[軟精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1993年6月15日制定,並自同年9月1日施行,揆諸其立法目的,係為端正政風及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意即透過財產申報制度,要求擔任一定職務之公職人員,將其個人資產揭露於陽光下,供大眾檢視及監督。觀諸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項目為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前開應申報之財產項目係基於立法當時之時空背景、經濟環境及民眾普遍投資之財產項目等相關因素所制定,惟隨著時空演進,許多新興之財產態樣隨著網路及數位化之進步或國際金融市場之變革,國人普遍之投資潮流及持有財產態樣亦趨向多元,諸如企業為激勵人才衍生之員工福利信託、預售屋投資買賣、投資診所及事務所、預先因應後事購入靈骨塔、近年新興之虛擬貨幣及數位資產等,均已成為大眾投資趨勢或資金運用之管道,應否將其納入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範之應申報項目,藉以廣泛檢視公職人員資金或資產運用之情形,實為我國財產申報制度應與時俱進之研究。
全國姓名統計分析[資料時間112年6月30日]
內政部為「姓名條例」之主管機關,除掌理民眾姓名登記、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等業務外,為瞭解姓氏與名字的演變發展、分布情況,民國112年第8次編印出版全國姓名統計分析,書本資料主要包括提要分析及統計報表二大部分,其中提要分析包括法令規定、姓氏分析、名字分析、姓名分析及歷年姓名實務比較。
來到異世界的我發現法律比魔法還厲害:國中生應備的廉潔誠信法律觀念
異世界的巫師學習魔法增強自己法力,現實世界的我們學習法律保障自己權益,翻開此書,修練專屬你的「法力」吧!新北市政府政風處以12篇青少年生活及校園中案例探討法律責任,使國中生學習應具備之法律常識,瞭解生活中各種法律問題,建立正確價值觀念,成為知法守法、廉潔自持的好公民。
民事裁判實務教材 拆屋還地等事件[初版三刷]
本書以虛構的情節,參考民事審判個案卷證,將拆屋還地等事件之審理程序全貌,以擬真方式,編緝成冊,完整詳實呈現民事訴訟審判之過程。本書不但可以作為法律系(所)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實務課程之教材講義,也適合即將或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參考用書。期待本書之出版,能夠讓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教學與實務運作,更趨密切,也希望能夠對於法律實務工作者之養成,有所助益。
民事裁判實務教材 損害賠償事件[初版二刷]
本書以虛構的情節,參考民事審判個案卷證,將審判程序的全貌,以擬真方式,編緝成冊,完整詳實呈現民事訴訟審判之過程。本書不但可以作為法律系(所)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實務課程之教材講義,也適合即將或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參考用書。期待本書之出版,能夠讓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教學與實務運作,更趨密切,也希望能夠對於法律實務工作者之養成,有所助益。
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彙編法規彙編(第8版)
細則第 1 條本細則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細則第 2 條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下列事項規劃: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二、人員防護。三、醫務監護。四、地區管制。五、輻射源管制。六、放射性物質廢棄。七、意外事故處理。八、合理抑低措施。九、紀錄保存。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細則第 3 條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 輻射作業說明。二、 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三、 場所外圍情況描述。四、 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五、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記錄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應載明排放之日期、所含放射性物質之種類、數量、核種、活度、監測設備及其校正日期。前項排放紀錄,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五日及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保存期限,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餘均為三年。
刑事裁判實務教材 強盜案件(修訂版/3刷)
本書以虛構的犯罪情節,參考刑事審判個案卷證,將偵查及審判程序的全貌,以擬真方式,編緝成冊,完整詳實呈現刑事犯罪偵審之過程。本書不但可以作為法律系(所)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實務課程之教材講義,也適合即將或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參考用書。期待本書之出版,能夠讓刑事訴訟程序之理論教學與實務運作,更趨密切,也希望能夠對於法律實務工作者之養成,有所助益。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十八輯/軟精裝)
本署曾就90年度起至108年度止分別編纂「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1輯至第17輯,茲就109、110及111等3個年度之具代表性的聲明異議決定書選編為第18輯。除提供執行同仁辦理聲明異議案件參酌查考外,也希望能藉以使社會各界明瞭聲明異議案件之辦理情形與法制現況。
消費者保護研究第27輯
本輯共收錄4篇稿件,為學者及相關行政人員就主管機關如何因應數位平臺管制趨勢、蓄意製造預售屋市場亂象之行政管制、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中不動產信託對消費者保障、訂閱制與消費者保護等法令、制度及實務推動議題所為比較研究或探討分析之論著,對未來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推動極具參考價值。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彙編[第十版]
為管理放射性物料,防止放射性危害,確保民眾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本法所稱放射性物料,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依本法核發之執照,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內申請變更登記。
拍寶養誠記
行政執行署針對滯欠大戶或惡意脫產的義務人,採取強力執行手段,以維護國家債權實現,增加國庫收入,在實現公權力的同時,仍不忘於執行過程中,對於弱勢義務人,採取寬緩的執行措施,落實行政執行署「公義」與「關懷」的核心價值。本署自107年間推出吉祥物「拍寶」,以台灣本土動物梅花鹿為主要意象,並透過鹿角上懸掛錢幣的設計,象徵行政執行署為國家徵起公法上金錢給付債權之主管機關,彰顯行政執行署「公義與關懷」的宗旨,「拍寶」也像是人類一樣,是經過懷胎十月才誕生出來的。「法遵」與「誠信」是一個國家進步與發展的基石,社會廉潔風氣的建構、守法紀律的品格,必須從孩童幼年時代開始養成。國小教育作為學童終身學習的正式出發點,是其一生價值觀形成的關鍵時期,「拍寶」是本署的吉祥寶,就像小學童也是每位家長手心上的寶貝一般,本署透過「拍寶養誠記」誠信教材及活動設計,讓國小學童跟著「拍寶」,透過共讀共學的八個主題單元故事教學指引,讓小學童在拍寶的陪伴下,從小一起學習養成誠實廉潔的好品德,守法紀律的好習慣。
110年度法醫鑑定業務統計年報
110年度全國死亡人數183,732人,死亡相驗數19,186人,解剖案1,722人,其中委託本所解剖鑑定1,578案,佔全國解剖比例92%。本所各組收案統計:法醫病理組收案3,215案,包含解剖1,578案,占49.1%,死因鑑定1,443案(44.9%),再函詢187案(5.8%),文書審查鑑定6案(0.2%),複驗(含複驗鑑定)1案。分析死因鑑定案中,男性為女性之2.2倍,死亡方式主要以自然死亡案件37.8%、意外死亡案件36.9%、他殺死亡案件9.3%、未分類案件8.3%及自殺死亡案件7.7%。雖然法醫解剖鑑定案件只佔全國死亡人數之0.94%,但每一案均經由法醫病理組織切片、毒物化學及血清證物鑑驗等完整鑑定,對於死亡案的死因分析是精準的,經由各式統計分析,可一窺現今社會狀態,例如死亡原因分析、交通事故探討、藥物濫用趨勢等,可預防下一個死亡之發生,供公共衛生及預防醫學防治計畫重要之參考。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暨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一案嘉義縣選舉實錄(光碟)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理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暨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一案辦理選務情形匯集報告。
入出國及移民法令彙編[111年10月/軟精裝]
凡 例一、本書收錄現行與入出國及移民業務有關之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期間迄110 年11 月15 日止。為便於參考運用,全書按總目次、法規條文內容及附錄之順序編排。同時,於書末按各法規名稱首字之筆劃數,依序編列法規名稱索引,以提升查閱速度。二、總目次係依業務性質區分為「基本法規篇」、「入出國及移民篇」、「外國專業人才事務篇」、「大陸事務篇」、「港澳事務篇」、「人口販運篇」、「警政、兵役及戶政篇」及「其他篇」等八大類,並考量法規查閱之便利,將「入出國及移民」及「大陸事務」二大類,分別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母法條文之順序,編排相關之命令及行政規則。三、本書並將「入出國及移民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判解函釋一併收錄於相關條文後,為便於識別、檢索,爰標明下列符號:★-代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可查閱附錄。◆-代表(行政)法院判例或判決。◎-代表相關機關函釋。四、附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節錄),並按解釋文號依序排列,於各解釋文前加註關係法規及解釋日期,以利查閱。各類別法規條文內容及附錄前均以色紙區隔。五、本書內容雖經多次校勘,疏漏誤植之處仍恐難免,尚祈各界賢達不吝惠告本署編輯單位(秘書室法制科),俾於下次編印時修正,使本書更臻完善。
聖術師的覺醒:廉潔守護星際巡航
為推廣廉潔教育,法務部廉政署持續發展不同年齡層之廉潔教材,本次出版的「聖術師的覺醒」,係描述銀之聖畫師賽薩瓦拉違背誓言,私下接受不明人士贈禮與委託,經其徒弟魚骨頭即時阻止等情節,帶領讀者瞭解廉潔的意涵,思考面臨困境時應該如何處理與抉擇,進而建立正確的價值觀。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選譯(六)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深具參考價值,本院乃敦請蔡宗珍大法官擔任召集人,由李建良研究員兼所長、林超駿教授、許恒達教授、劉靜怡教授、劉定基副教授精選歐洲人權法院2013年至2019年之裁判50篇,再委請多位院外法學專家翻譯後,由上述5位學者專家審查,完成歐洲人權法院裁判選譯(五)、(六)。本書之完成,企能有助於我國憲法裁判實務及學術之發展,並提升我國對人權之重視及保障。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選譯(五)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深具參考價值,本院乃敦請蔡宗珍大法官擔任召集人,由李建良研究員兼所長、林超駿教授、許恒達教授、劉靜怡教授、劉定基副教授精選歐洲人權法院2013年至2019年之裁判50篇,再委請多位院外法學專家翻譯後,由上述5位學者專家審查,完成歐洲人權法院裁判選譯(五)、(六)。本書之完成,企能有助於我國憲法裁判實務及學術之發展,並提升我國對人權之重視及保障。
商標法規暨審查基準-111年版
「商標法規暨審查基準」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本書依商標法章節條次編列而成,共分為商標法規、商標行政規則及商標審查基準三個章節,供民眾瞭解商標權益保護的重要性,並幫助申請人瞭解商標審查基準、案例說明等甚具參考價值。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軟精裝]
就此,聯邦憲法法院之審查庭(Kammer)的實務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因而,我們對此實務也再度投予高度的關懷。我們詳細地引用自2015年春季起將近2000筆的審查庭裁判,以致於本註釋書部分內容有著重大的更動。總之,本書呈現了截至2020年3月1日為止法律適用實務的真實狀況。當然,聯邦憲法法院的審判庭(Senat)也同樣持續創造著新的憲法訴訟法,而使其變得相當具有意義。例如第一庭藉其於2019年11月6日作成的兩則裁判,為憲法訴願人開啟了嶄新的程序可能性。申言之,當事人如今在歐洲法與國內法交疊適用的領域裡,也可以享有憲法法院的權利救濟。蓋第一庭將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上所規範的歐盟基本權利,提升為憲法訴願程序的審查標準,以致於在有歐洲法適用的生活事實中歐盟基本權利是否遭受侵害,同樣可以在Karlsruhe加以指摘。有關這一點在實務上究竟有何意義,且能提供憲法訴願人何等機會等問題,本書的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及第80條之註釋,將有詳細的說明,而成為註釋內容上的重點。此外在這些說明中,我們對於第一庭仍明白保持開放態度的問題,抑或若干即將顯現出重要性的議題等,也提供了明確的答案。
110年警政工作年報[精裝]
110年警政工作年報主要記錄當年警政工作規劃、執行及成果,以忠實完整呈現警政歷程。全書計分11章,安排順序及內容摘要如下:第一章「治安情勢分析」,110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5月中旬進入社區感染階段,經濟及民眾生活習慣改變,衍生疫情相關假訊息、假投資及假網拍等詐騙案件增加,本署除針對疫情影響之治安因素,分析歸納提供各警察機關及時防處外,並為降低群聚接觸感染、全力協助防疫工作,於疫情三級警戒期間調整刑案偵查傳辦措施,保有治安應變能量。第二章「犯罪偵防」,說明執行毒品、詐欺、幫派、槍械、假訊息、竊盜及經濟犯罪等案件偵防概況。第三章「保護婦幼安全」,說明警政婦幼安全工作執行概況及策進作為。第四章「防制少年犯罪」,說明防制少年犯罪、維護校園安全及辦理相關專案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未來工作規劃方向。第五章「國際警察合作」,說明本署跨國(境)合作打擊犯罪、查緝人口販運和強化國際警察交流等情形。第六章「社會秩序維護」,說明集會遊行安全維護、警衛安全維護、警備治安、選舉(罷免)治安維護工作、防制暴力恐怖攻擊及正俗工作之執行情形。第七章「交通執法工作」,說明本署交通執法與事故處理等各項策略及工作成果。第八章「警察勤(業)務管理」,說明警察勤(業)務工作、社區治安工作及協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執行情形。第九章「警察組織與管理」,說明警察法制、人事管理、員警照護、警察風紀、教育訓練與諮商輔導、後勤裝(設)備及預算執行等工作辦理情形。第十章「發展警政科技」,說明刑事鑑識、資訊系統及警察通訊等警政科技重點工作。第十一章「警察服務與活動」,說明本署推動創新精進服務、傾聽民意與回應、查尋失蹤(聯)人口、慰問與關懷警察同仁等事項。透過推動創新優質服務,提升警政服務品質;鼓勵警政工作提案,改善警政管理及創建制度革新。
中華民國一一O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2021犯罪趨勢關鍵報告
本書植基於連結110年及近10年,政府機關的統計數據與犯罪、刑事法議題,用以觀察犯罪數據的趨勢變化,並提供研究發現與建議。本書於第一篇,分析我國犯罪案件、嫌疑人特性,與多國犯罪率、監禁率趨勢;於第二篇,探討檢察機關新收、終結、執行有罪確定,及矯正等機關執行入監、社區處遇中的犯罪者樣貌,也整理政府機關在更生保護、涉外、司法互助中的工作推動情況;於第三篇,轉以少年為對象,檢視其等在犯罪嫌疑,與少年事件之觸法、曝險分類下調查、審理、交付保護處分等程序中的特徵;於第四篇,汲取了女性、高齡、毒品、非本國籍犯罪主題,並綜整其等從犯罪發現至社區處遇間的多階段數據觀察;再於第五篇,聚焦於犯罪被害人,進行兼含被害發現、被害保護、訴訟參與、被害補償等方面的數據探索。同時,本書亦有議題分析,於第一篇,從網路賭博數據檢視該罪的立法更易、司法實務執行疑義;於第二篇,從年底在監受刑人刑名數據探討監獄內的長期刑趨勢成因及處遇;於第三篇,從青少年犯罪數據評析少年曝險、偏差下的少輔會整備情況;於第四篇,從多階段犯罪類別中的女性比率觀察許多女性比率偏高,但尚待性別議題深究的犯罪類別;於第五篇,從犯罪被害人保護趨勢衍伸探討少年事件中的被害人陳述意見課題;於第六篇,因應高齡犯罪者長年增長的趨勢,結合理論與實務,剖析高齡受刑人在監獄處遇、社會復歸中的論證基礎、實務困境與精進方向;再於第七篇彙集由法務部檢察司、矯正署、保護司、廉政署、國際及兩岸法律司作成的政策回顧與展望。最後,於第八篇點出近10年犯罪數據重點趨勢,與多元議題下的研究結論及政策建議。
著作權法暨相關法規(二版)
本書係彙集著作權法及著作權相關法規編列而成。本書共分為著作權法及相關子法、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法規、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法規及其他法規等四個章節,包括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等法規。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相關法規彙編(再版)
為加強延攬及僱用外國專業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業於106年11月22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於107年2月8日施行,勞動部配合該法發布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期間一次最長核給5年、外籍藝術工作者核給個人工作許可、取得永久居留外籍專業人才的隨同居留成年子女得在臺申請工作許可等申請規定及書表。勞動部表示,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及第7條規定,雇主欲聘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須符合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的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及建築等8大領域所定外國人資格,並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經許可後,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5年,不受就業服務法第52條最長許可3年的限制。目前科技部、金管會及法務部已將科技、金融及法律等3領域的外國人資格公告發布,勞動部配合發布應備文件規定,外國人符合上開規定領域及相關資格者,雇主申請聘僱許可的期限,得1次最長申請5年。
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法令彙編(111年版)[精裝]
本彙編係就財政部前此發行之中華民國107年版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法令彙編重行研審後,併同新頒函令,予以合編。所列之釋示函令包括財政部等權責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如內政部等,截至111年7月18日止,歷年稅有關事項之釋示而足以援為依據者。又司法機關就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所為之判解,亦予編列,用資參證。
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廿二)[精裝]
為期消費者保護法能圓融適用,本書蒐集110年7月至111年6月之各級法院判決共計28則,其中部分判決為社會矚目之消費糾紛事件,法院對於爭議個案所提之爭點研析及法律見解,頗具參考價值。另,本書亦蒐集行政函釋共計8則,彙整行政機關對爭議事件之見解,供各界參考。
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八輯
本書為本院消費者保護處譯介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28輯,內容大要:1. 美國2020年線上消費者保護法:要求法規所定之外國軟體市場運營商和開發商,向消費者提供系爭軟體下載或其他目的使用前應告知相關警語。2. 韓國動力車輛管理法等法令:為有效管理動力車輛並確保其性能與安全,明定註冊、安全標準、自我認證、糾正製造瑕疵、檢查、維護、動力車輛測試以及管理業務等相關事項,以維護公共利益。3. 採用中文翻譯及英文左右對照方式印刷,俾供讀者閱讀之便利。
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彙編(17版)[軟精裝]
本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彙編係收錄自84年5月至111年10月止,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查通過,復經各主管機關公布(告)之102項「定型化契約範本」與76項「定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合計178項,提供各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