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逐條解析40講
【本書特色】 本書內容除了學術上的探討外,更重要的也希望能給一般勞工、雇主、企業人資及學子有學習參考的價值。大致上依循勞動基準法條文順序,整理重點共分40講,內容不只是闡明法規定的運用與解釋,也分析釐清每一條法律規定的背景與緣由,希望讀者學習完畢後,在碰到各種勞資爭議問題時,能夠舉一反三思考出最正確的解決方式。
臺灣勞動法學會學報第十三期—直入靈魂的侵害:霸凌與各國法制化
【直入靈魂的侵害:霸凌與各國法制化】日本におけるパワハラ防止法の回顧と展望(カスハラ防止法を含む) 小西康之 001日本職場霸凌防止法的回顧與展望(兼論顧客騷擾防止法) 徐婉寧 譯 053澳洲職場霸凌法制初探 鄭津津 093從加拿大經驗看我國職場霸凌防治法制──以2025年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為核心的比較法分析 邱冠喬 117我國非公務體系職場霸凌樣態之分析 華育成 169
勞動法案例研究(四)(第1版)
本書收錄作者過往所撰數篇勞動法論文,從較抽象到較具體問題,依序為新型的勞動態樣(工業4.0)、傳統的本質式思辨(本質∕退休金)、幾項勞動條件的審查(調職、最低服務年限、年齡歧視、釋字第807號解釋相關等問題)、職災因果關係、過勞及與有過失、勞雇對外連帶負侵權責任,到解僱相關問題(除斥期間、重大事由、特定獎金的喪失)。為統一格式,作者並於必要之處做適當調整。期待藉由本書的討論,能助益相關議題的釐清,折衝與平衡當事人間的正當利益。
勞動法案例研究(三)(第1版)
本書收錄了作者從釋字第740號解釋前後起,到2024年10月止所完成與勞動契約從屬性界定的系列著作。作者特別是從比較法與法學方法論的觀點,探討包括保險業務員、醫師、大學教授以及平台工作等工作態樣的從屬性認定問題。本書原則上保留了原先的內容,但為統一格式略做調整,並依時序排列。筆者期待藉由本書之出版,提供法學上恰當資訊與素材,藉由反思與批判,呈現與檢驗各項論點,共同增益法學、司法公信力,實踐法治原則。
圖解行政學
圖解行政學是專為有心學習或正在學習行政學的讀者們所寫的書。作者以本身20年的學習經驗及十餘年的教學經驗,解構行政學中最複雜難解的思想觀念,以圖形描述、表格整理、時事詮釋或典故解說等方式,一一重新呈現。 本書以國家考試的命題方向為編寫主軸,對於有志投身公務人員考試的讀者們,無疑是一本絕佳的入門參考書籍。透過此書對行政學觀念的解析,可以彌補非本科系的應考人難以親近學術界的行政學者所造成的學習障礙。 而對於正在學習行政學的同學而言,本書介紹許多行政學大師的背景,以及行政學理論的由來,能幫助讀者更深刻的體會大學教科書的內容,並彌補閱讀原文書、翻譯書所產生的水土不服或知偏而不知全的困惑。
公共政策:現象觀察與實務操作(第二版)
本書有幾項特色:第一,利用淺顯易懂的文字詮釋公共政策這個學門的內容,以避免讀者因為接觸到太抽象的概念而卻步,或誤解某些理論或方法的內容。第二,將公共政策這個學門的內容區隔成「現象觀察」與「實務操作」兩個部分加以說明,以方便讀者清晰地理解公共政策在理論結構與方法技術這兩個不同層面的重點。第三,本書的內容涵蓋政策問題的認定、方案的規劃、政策形成、決策、政策合法化、政策執行、政策評估、管制政策、分配政策以及重分配政策等等主題。在各個主題當中,除了詳細詮釋理論內容之外,也提供完整的實務操作方法與技術。本書不僅適合初學入門者,同時也適合提供給學術研究者以及實務工作者的參考。
現代公司法(19版)
【本書特色】 本書是作者多年專研公司法精心之作。除了對公司法現代重要理論有精緻而不繁瑣的介紹外,書中並大量引用我國最新法院判決及2025年8月為止最新公司法令(含新的商業事件處理法、投保法),希望能兼顧學術與實務的觀點,以方便各界使用。書中另一特色,係實例思維教學方法的強調,藉此希望能對我國公司法學的研究注入新活水,並啟發使用者培養精確適用抽象法律規範於具體案例之應用能力。
華語文教學
【本書特色】──跨國面授的限制、遠距課程的崛起、AI工具的應用──全球化浪潮與數位科技重塑教室樣貌,也重新定義了華語文教育的可能性華語文教學迎來前所未有的轉型契機 專為初入華語文教學領域的教師、研究生與自學者打造舒兆民老師《華語文教學》歷時六年重新修訂,重磅改版! 自2020年全球疫情以來,華語文教學歷經深刻變革——從跨國交流受限到遠距教學的迅速普及,推動此一領域邁向更具彈性與創新的發展階段。隨著國際語文政策的重塑與數位科技的加速導入,華語文教育的內容與策略亦同步轉型,逐步成為兼具理論與實務、多元與專業的新興學科。 本書專為初入華語文教學領域的學習者而寫,全面梳理華語文國際教育的發展現況、推廣策略、課程設計及教材編寫原則,並系統性涵蓋語言四大技能(聽、說、讀、寫)、思維訓練與文化教學的實務指引。面對AI與數位科技深度融入教學現場的挑戰與機遇,書中亦特設專章探討人工智慧在華語教學中的應用趨勢,開啟科技與教育整合的新視野。 無論是華語文師資養成、相關學系所課程或自學進修,本書皆能為入門學習者建立紮實基礎,提供兼具理論深度與實務可行性的參考架構,堪稱華語教學者必備的基礎指引。 【作者簡介】舒兆民 現職:國立臺東大學華語文學系副教授兼華語文教學研究中心主任全球華文網路教育學會理事長、台灣華語文教學學會常務理事 經歷:美國明德大學暑期中文學校華語教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研發師暨華語文教師教育部僑委會海內外華語文教學研習、巡迴教學講座 【序】2025年新版序 近年來,全球華語文教學的面貌因Covid-19疫情產生了深刻變化。臺灣如同世界各國,在疫情期間經歷了國際交流的停滯,也因此促成遠距教學技術的迅速試驗與拓展。疫情過後,兩岸對於華語文國際教育的政策與發展藍圖亦展現新局,臺灣在此期間發表了《華語文能力基準》,與世界各國對孔子學院的再評估交相呼應,使國際社會對華語學習產生新的視角與反思。華語文教學經常受國際局勢牽動,值此後疫情時代,臺灣華語文教育的發展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與需求,展現出其在全球語言教學版圖中的重要角色。 作為一門獨立且日益成熟的學科,「華語文教學」在大專校院已發展逾三十年,設有專業系所與多樣學程,並積極與各專業領域交融,如商務、思想、新聞、法政與預備課程等,呈現多元應用的趨勢。作為語文教育的一環,華語文教學除須關注教材設計、教學實踐、學習者習得歷程與教學法之外,亦需涵蓋國際推廣政策、評量制度、課綱標準與跨文化理解等層面。上述複雜交織的面向,使筆者在撰寫一本兼顧理論與實務的華語文教學入門教材時,面臨諸多挑戰與取捨。 華語文教學具有高度專業性與跨領域的知識結構,內容橫跨語言學、教育學、文化研究與第二語言習得等學科,學習者亦涵蓋外籍人士、僑生、新住民等不同族群。在實務教學現場,無論是在專業系所的正規學程,或是師資培訓與短期研習班,課時有限卻需求廣泛,因此更有賴一本能統整基礎觀念、釐清專業脈絡之教材作為導引。基於此需求,筆者不揣淺陋,持續整理與修訂本書,使其內容與時俱進,契合當代華語教學的需求。讀者在修習本導論2至3學分課程之餘,亦應進一步深入閱讀相關專書,並透過教學實踐或觀摩,提升專業素養。 本書承襲舊版《華語文教學》的架構與精神,根據近年教學與研究經驗重新調整編排。語言本體與語法細節之討論已另歸漢語相關書籍處理,本書主軸聚焦於「國際華語文教學」之現況、策略、教材編撰、教學法綜論,涵蓋語言技能(聽、說、讀、寫)與思維能力、文化課程的設計與指導。同時,因應人工智慧(AI)技術的快速進展,筆者亦新增「數位教學與AI應用」之專章,嘗試探討其於華語文教學中的實踐可能,期望拋磚引玉,供學界與實務界參考。 本書為導論性質之教材,各章節皆可延伸為專書深入探討。行文以大綱式條列敘述為主,便於讀者掌握重點與查閱使用。內容蒐集與分析參考諸多前輩師長的研究與講義、同儕的教學經驗,以及筆者本人的調查研究與教學實踐成果。藉由此次新版修訂,謹將心得彙整呈獻,盼能為有志投入華語文教學之讀者提供一扇入門之窗。謹此敬謝新學林出版社諸位長輩、雅婷主編與同仁們長期支持,並包容筆者一再延宕,書稿雖歷經反覆校訂,仍恐疏漏難免,尚祈學界先進不吝賜教。 舒兆民 謹識2025年7月 【目錄】第一章∣華語文教學發展與推廣∣ 第一節 清末民初前的僑教與華教第二節 民國初年與近代的華語文教學第三節 臺灣的華語文教學第四節 中國國際漢語推動第五節 全球華語文教學現況 第二章∣華語文教學相關名詞與特色∣ 第一節 各主要名詞定義與範圍第二節 何謂「華語文教學」?第三節 華語文教學之基本概念第四節 華語文教學的特點第五節 華語文的教學原則 第三章∣華語文學科領域與內容介紹∣ 第一節 華語文教學之學科領域分析第二節 相關學科演變對教學法的影響第三節 華語文學系課程與科目第四節 應用語言學 第四章∣語言習得與學習∣ 第一節 第一語第二語與習得第二節 第二語言學習與習得理論第三節 中文為第二語言之文化適應與學習階段第四節 中文為雙語教學中的一種語言 第五章∣華語文能力分級與課程大綱∣ 第一節 教學階段第二節 華語文教學課型第三節 等級劃分與課程大綱附:AcTFL中文程度課綱 及cEFR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第六章∣課程規劃與教學設計∣ 第一節 學習理論簡述第二節 教學設計理論第三節 系統化教學設計的涵義與模式第四節 華語文課堂教學設計 第七章∣華語文教材與編寫∣ 第一節 教材的內容與類型第二節 教材編寫原則與設計第三節 現代化教材第四節 教材編選與評介 第八章∣華語文教學法∣ 第一節 語言教學法分析與發展第二節 常見的教學法第三節 綜合觀察與分析第四節 教學活動與遊戲設計附:教案設計與撰寫之參考格式附:遊戲活動單設計 第九章∣課堂教學實務簡述∣ 第一節 華語文本體基礎知識第二節 聽力教學技巧與設計第三節 口語教學技巧與設計第四節 閱讀教學技巧與設計第五節 寫作教學技巧與設計第六節 華語文課堂教學原則 第十章∣對比分析、偏誤分析與中介語∣ 第一節 對比分析第二節 偏誤分析第三節 中介語研究第四節 病句與中介語料第五節 教學語法簡述 第十一章∣華語文測驗與評量∣ 第一節 何謂測驗?何謂評量?第二節 語言測驗的種類第三節 語言測驗的評定標準第四節 語言測驗過程第五節 測驗內容與題型第六節 測驗編製原則及實務 第十二章∣華語文數位教學與人工智慧AI 運用∣ 第一節 華語文數位教與學第二節 組合式教材與素材資源庫第三節 多媒體與素材研製第四節 人工智慧AI 的教學運用 第十三章∣華語語言與文化∣ 第一節 文化的定義與語言文化的範圍第二節 文化的研究方法第三節 文化測試與文化課程大綱第四節 文化教材與教學第五節 跨汶化與教學 參考文獻
法律論證理論:理性論辯理論作為法律論證理論(第1版)
法律工作的核心是說理論證。什麼是法律論證?理性的法律論證是否可能?什麼樣的理由與論證形式可以用來支持法律規範、法律解釋、司法判決與法律主張的正確性?這些問題是《法律論證理論》一書的研究對象。本書提出一個立基於普遍理性論辯理論的法律論證理論,主張法律論證是在制度性限制下進行的實踐論辯,並透過一系列論辯規則和論證形式來闡明何謂理性的法律論證。法學是否具有科學性、司法判決是否具有合理性與正當性,均取決於理性法律論證的可能性。理性的法律論證不僅是法律學者與法理學家關切的問題,對於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有高度重要性,更是每一位參與公共事務討論的公民必須關心的議題本書譯文並請王鵬翔研究員與程源中助理教授進行縝密校改,是目前值得信賴的繁體中文譯本。
刑事訴訟法概論(下)(19版)
刑事訴訟法是一門理論與實務併重的學科,僅研究理論而不談實務運作,或僅述實務而不談理論基礎,均無法徹底掌握刑事訴訟法之立法精髓與基本內涵。本書講究理論與實務兼備,特別重視相關理論在實務上之運用與發展。2002.2.8公布修正刑訴法,正式確立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原則之立法架構,2003.2.6及2004.6.23、2006.5.24、2007.7.4公布修正刑訴法,強調嚴謹證據法則,明定無罪推定原則;強化證據能力與證據力之區別;增訂證據排除法則與傳聞法則,以阻絕欠缺證據適格之證據進入審判程序;重視當事人之詰問權,強化交互詰問以發見真實;明定共同被告具證人適格,增訂分離調查與分離辯論程序;修訂鑑定留置、鑑定處分、強制採樣、證據保全、協商程序、偵查中強制辯護制度等規定,最高法院2003年至2016年最新判決,本書對此等新制與新判決見解均有詳論與檢討,俾利初學者得以順利掌握修正刑訴法之體系架構與實務運作,終而能保障人權與發見真實。
刑事訴訟法概論(上)(23版)
刑事訴訟法是一門理論與實務併重的學科,僅研究理論而不談實務運作,或僅述實務而不談理論基礎,均無法徹底掌握刑事訴訟法之立法精髓與基本內涵。本書講究理論與實務兼備,特別重視相關理論在實務上之運用與發展。2002.2.8公布修正刑訴法,正式確立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原則之立法架構,2003.2.6及2004.6.23、2006.5.24、2007.7.4公布修正刑訴法,強調嚴謹證據法則,明定無罪推定原則;強化證據能力與證據力之區別;增訂證據排除法則與傳聞法則,以阻絕欠缺證據適格之證據進入審判程序;重視當事人之詰問權,強化交互詰問以發見真實;明定共同被告具證人適格,增訂分離調查與分離辯論程序;修訂鑑定留置、鑑定處分、強制採樣、證據保全、協商程序、偵查中強制辯護制度等規定,最高法院2003年至2016年有最新判決,本書對此等新制與新判決見解均有詳論與檢討,俾利初學者得以順利掌握修正刑訴法之體系架構與實務運作,終而能保障人權與發見真實。
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6版)
本書的寫作內容,除了根據國家考試命題大綱選擇的罪名外,並加入一些具有重要意義,而為習法者應該知悉的罪名。寫作方法上,係以當代德國刑法理論為基礎,結合我國重要議題,對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進行深度的引用與討論,以求完整地闡釋每一罪名的保護法益、體系結構與基本內容。因此,不論是仍在學習與準備考試的讀者,抑或是已經從事刑事實務工作的人士,皆可透過本書的閱讀獲得知識上的滿足,並能反思既有知識,從更遼闊的視野觀察各罪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逐條釋義
公寓大廈與集居地區,為台灣目前主要的居住模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誠然與民眾居住生活息息相關。本條例牽涉公私法規定和概念,既深且廣,法律見解亦因時代和環境變遷而持續演進。本書為本條例各條文法律概念及其適用要件之「逐條釋義」專書,援引行政函釋及各級法院裁判頗豐;在條文解說上,以各類函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優先;輔以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確定裁判為據。法律見解之爭議,註明不同見解字號或出處;部分獨到見解,則摘錄其要。本書兼採「實例說明」方式,有助於初學者理解抽象法律概念及法律適用,盼供專業人士或一般民眾好讀而易懂。
損失補償法
在現代法治國家之理念下,人民之自由、權利受憲法之保障,非依法律不能加以侵害或限制,其侵害或限制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即我國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法治國原則之貫徹,亦需輔以健全之行政救濟制度,於人民權益遭受國家侵害時,人民得依法向國家提起行政救濟,除針對國家違法行為得以行政爭訟制度(即訴願及行政訴訟)為第一次救濟外,於踐行第一次救濟後,亦得以行政上損失補償及國家賠償制度尋求第二次救濟。行政上損失補償作為行政救濟之一環,其基礎理論與實務見解,於我國尚在發展中,本書之目的即在闡述行政上損失補償制度,參酌德、日兩國學說及實務見解,進一步探討行政上損失補償之意義、要件、原因、補償範圍、標準、方法及訴訟上之相關問題,使對行政上損失補償建立明確之基本概念,藉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
人性尊嚴導論(第1版)
人性尊嚴是吾人倫理與法的核心價值,最終獲得廣泛承認與法律明文規定,更立於所有人權之前。但是,為什麼對於人性尊嚴的理解這麼晚才出現?為什麼它具有特殊地位?到底什麼是人性尊嚴?它會受到什麼侵害?人性尊嚴又如何適用於道德和法的領域?透過本書,有志者能夠更加了解這個重要的法學、倫理學乃至於法哲學的重要概念。
人權理念與憲法秩序:憲法學思維方法緒論
【本書特色】 臺灣憲政制度與人權理念繼受自泰西東洋諸國,部分逐漸成形內化,部分則持續磨合調適。在法律移植過程中,人權理念史、憲政制度與法學方法的關聯論題,始終是臺灣公法社群的共通課題與普遍困境,尤以欠缺具歷史縱深底蘊與條理思維方法為最。本書嘗試從憲政主義歷史源流與憲法學方法論的視角,對人權理念進行原理推演,建構憲法秩序的思維體系,期使基本權蘊含秩序理念、論證紋理,成為貼近現實、可資適用的客觀法規範,而非只是某種政治、道德或價值的決斷。 【作者簡介】李建良 現職: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合聘教授 學歷: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著作:行政法基本十講(2025年,15版)行政法制度十講(2025年,初版)行政訴訟十講(2025年,6版)人工智慧與法學變遷(2024年)人權思維的承與變(2010年)憲法理論與實踐(三冊) 【序】增訂版序基本權釋義學的自身反思 思想如川,不舍晝夜!2018年本書初版問世,透過書寫呈現一己對人權理念的理論推演與體系構建,為筆者憲法專論的起步。其後,持續鑽研憲法學方法論旨,著述立說,與臺灣法學社群和國際公法學圈對話,集錄點滴所見所思,或增或修,爰有本書之成。 本版維持原版架構,改動部分章節標題與內容,「憲法釋義學反身性」概念的提出,為全新觀點,用以闡釋基本權規範的特質與形塑取徑。筆者反覆思索「法學科學性」的應然課題,嘗試打造整全且具脈絡思維的基本權釋義法學。 法學無疑是一門「學科」,配稱「科學」否,尚待肯認,學術中人別無選擇,唯在研究路上,繼續前進! 李建良2025溽暑雨時 【目錄】增訂版序 i作者簡介 iii 引言:法律移植與憲法文化傳譯 1第一章 起始:憲政與人權理念的源流軌跡 17第二章 承緒:憲政與人權典律的思想經緯 41第三章 轉義:憲政與人權實踐的機制選擇 75第四章 合說:憲政與人權法學的方法課題 127第五章 見微知類:形式與實質平等的語辨 187後設思維:人權理念與法學釋義 247 附 錄 281參考文獻 291中文索引 335外文索引 341解釋索引 345憲法法庭裁判索引 349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版)
本書以我國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為主要內容,論述之方式雖不以逐條釋義方式為之,惟仍以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現行條文之順序組織而成,以使讀者在閱讀時能與法條規定相互配合。又本書著重於我國目前實務上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做法,尤其對於本法出現之爭議,亦以實務上之見解為主,學者之見解為輔,俾便閱讀者能進一步瞭解我國目前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實務運作。
行政法概要(第6版)
本書嘗試以較淺顯易懂文字書寫,對法學概念會作比較詳細說明,使讀者能清楚行政法概念之核心內容,並試著對法概念以舉例說明之,本人擔任過訴願機關委員與擔任考試典試委員,對案例解析能力有相當經驗,在本書中也試圖就實際發生案例與相關行政法概念作進一步說明,期待讀者透過案例解析,能清楚所述之概念內容。法學概念與一般生活概念略有差異,利用案例了解概念,使讀者對行政法學得以透過本書,窺其全貌,是本書努力與特色之處。
地方制度法釋義(第6版)
「地方制度法」作為一種法律學門,無論學院研修、文官基礎紮根或高階公務人員訓練,其面向都應廣泛地包括基礎理論闡述,府際互動與府會運作剖析,並進行法制與行政實務的解說。惟學界相關著作,或偏重學術討論,或局限外國法制,多缺乏本土的全面關切。本書以地方自治理論、全球化趨勢與我國發展歷程及地方制度法逐章釋義三大部分為經,而以憲法、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現行法制與司法、行政實務的闡述為緯,兼具理論探討與實務需求價值,在國內堪稱第一。其次,本書結合公共行政學的研究,把地制法背後有關地方治理的思維,從歷史演變、國際比較到制度選擇,都作了必要的說明,讓讀者在知其然以外更能知其所以然,此一視角上的跨域和方法上的匯流,毫無疑問也成了本書的一大特點。
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下):變動時代下的釋憲實踐
【本書特色】 本書是作者擔任中華民國大法官(105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前後作品之集結,內容包括擔任大法官時所撰寫之意見書以及審判工作以外之觀察與紀錄。寫作目的希望讓一般民眾瞭解大法官釋憲工作之內容。分為四編,第壹編就任大法官,收集作者自獲律師公會推薦、總統提名,經民間團體、媒體及立法院審查之經過;告別律師生涯之感觸;以及進入司法大廈之觀察與體會等等。第貳編釋憲相關議題所感所思,收錄大法官任期內從事釋憲之所感所思,與其他國家憲法法院互動的感想,以及對外國重要憲法時刻的觀察與省思等。第參編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收集作者於大法官任期內對於大法官所作出解釋、判決或不受理決議、裁定所提出之協同或不同意見書。本編各章係以大法官解釋、判決、決議或裁定所涉及社會生活之性質作為分類標準,性質相同或接近者歸屬於同一章。共有四十章,可見大法官釋憲範圍廣泛,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第肆編審判工作外之活動,收集作者在大法官釋憲工作以外較為生活化的紀錄與體驗,包括以大法官身分參加活動的致詞以及推薦書籍的序言等。 【作者簡介】黃瑞明 民國44年生於台灣南投、台中一中、台大法律系、法研所畢業、執業律師34年後擔任大法官8年(105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作者執業律師期間,曾赴德國法蘭克福事務所實習工作2年,於東吳大學、清華大學及台灣大學兼任教師,講授「法律倫理學」。並曾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台灣法學會理事長等職,著有「一個律師的人文追尋」一書。 【序】許序 本書是瑞明大法官總結8年大法官任期所撰寫意見書以及若干觀察與感想而成的精彩之作。本人有幸是瑞明大法官大學同系同學、寢室室友、社團戰友,大學畢業後各自在相關但不同職場奔馳,未想最後又匯合到司法院成為大法官同事,一起上任,也一起卸任,整整8年,共同擔負起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釋憲任務,緣分非淺,深知其為人、見識與學養,均人如其名,既瑞又明,自欣然為之作序。 本書收錄一篇將大法官審查會形容為「剝皮寮」洗禮的短文,我讀了不禁莞爾,特別提出來引薦。相信對大法官評議過程感到好奇的讀者,單看到篇名就會眼睛為之一亮。瑞明大法官依其親身體驗,坦承作為主辦大法官,每一次進出審查會,面對14隻精明老練的獵犬,都像進入「剝皮寮」被剝了一層皮,甚至有「被凌虐」或「上刑台」的感覺。雖然「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但我猜測很多大法官也都會有類似的感覺。 身為主席,為緩和審查會的緊張氣氛,也為提昇議事效率,我都很鼓勵主辦大法官先私下與其他大法官溝通意見,口頭或書面方式皆可,希望大家不要等正式評議召開時才開始在會議桌上「吐劍光」,因為讓主辦大法官懷著忐忑心情上戰場,在「批判性的緊張關係」中辛苦應付14隻獵犬不留情的撕咬,論述架構、內容常需歷經不止一次審查會一改再改,更不幸的是最後還可能結論豬羊變色,黯然交出主辦權,整個過程確實是辛酸又殘酷的。 可惜多年來的親身觀察,發現事前溝通的實施效果並不很好,即使主辦大法官事前傳遞草稿,有的大法官也只是簡單寫下「保留」兩個字,寧願等開會時再表達意見。其中原因非常多元,依本人瞭解,一個重要原因可能是團隊互信不足,尤其涉及政治或社會敏感案件,擔心私下溝通傳出去會被誤會為不當關說或被關說,而寧願光明磊落地公開討論。可偏偏進到憲法法庭的案子大多數都是高度敏感案件。所以,「剝皮寮」洗禮的形容,應該不虛,稱海軍陸戰隊的「天堂路」,其實也不為過。2022年改採主筆顯名制後,審查會上的撕咬程度固一定程度緩和下來,但因理由書仍須全體大法官包裹表決通過,所以「剝皮寮」本質似未改變。 「剝皮寮」也好,「天堂路」也好,除因事前溝通不足而影響議事效率,也多少影響大法官「出案」的積極性,非有十足把握業已準備充分,否則即使草稿已寫就,也寧願先放置抽屜繼續醞釀,不輕易出手,導致出現以前曾有某院長需挨家挨戶「請託」、「督促」大法官「出案」的現象;如果大法官間因主筆次數不一而出現「勞逸不均」現象,除了電腦分案運氣有別導致外,這或許也是另一原因吧。 有感於此,身為主席,對每位願意放下身段,勇於任事(出案)的大法官,我永遠心存佩服與感激。瑞明大法官就是最讓我佩服又感激的大法官之一,他8年任期,共主筆15件,與黃昭元大法官併為同任期承辦或主筆次數最多的大法官(與他有3年重疊任期的羅昌發大法官主筆則達16件),也就是進出「剝皮寮」,爬行「天堂路」次數最多的大法官。在此說聲辛苦了。 瑞明大法官不僅勇於任事,接受多次「剝皮寮」的淬煉,還殫精竭慮針對解釋與判決提出數量高達82件之多的個別意見(協同與不同意見),若再加上針對不受理決議與裁定所提意見書,意見書總計達將近120件之多,居歷來大法官之冠,其中針對不受理決議與裁定所提出高達30件的不同意見書,更是瑞明大法官獨有特色,凸顯他對每一個案的用心與堅持,也是他給沮喪之聲請人的一種溫柔。這些意見書構成本書的骨幹,述說瑞明大法官在審理每件個案的心路歷程。瑞明大法官留給大家的法律傳承(legal legacy),內容豐富,我就不一一引介,有待有心的讀者慢慢品嚐。 以上簡短數語,略表對瑞明大法官新書的祝賀,也算是本人對本書整體的協同意見。誠摯邀請有興趣的讀者,無論組團或自由行,一起來參加「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體驗瑞明大法官對每一有血有淚個案所出具的個人意見,分享他的欣悅與無奈,或許你未必會同意他對每一個案的見解,但相信你會不虛此行的。 2025年8月許宗力前司法院院長/大法官 謝序 黃瑞明大法官在大學時期,就是受人景仰的優秀學長,畢業後在國際知名的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三十餘年,學經歷俱佳,實務經驗豐富,於2016年被提名擔任大法官,這是繼賴浩敏院長、黃虹霞大法官之後,第三位被提名擔任大法官的律師。 本書是黃瑞明大法官在擔任大法官從事釋憲工作八年來的所思所見,從多個面向紀實彙整而成,內容豐富充實且深具人文氣息。令人印象深刻的,本書不僅收錄黃大法官於其任內所撰之對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及不受理裁定之協同或不同意見書計120餘篇;亦有從德國、美國、日本、英國、挪威等國之憲法法庭或釋憲相關議題,反思對照我國釋憲之理論與實踐。本書也記錄了黃大法官任內的國際交流與心得,包括日本、韓國、德國、捷克、比利時、蒙古以及歐洲人權法院等。 本人有幸與黃大法官共事五年,在審查會議上,經常看到黃大法官以其擔任過律師對人權保障的敏銳度,提出精闢的分析與意見。有些案件原本是不受理,但經過他努力說服大家後,敗部復活;對於通過的案件,黃大法官也經常寫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從學理上或比較法上加以闡述;而其主筆之案件,縱使其他大法官意見分歧,黃大法官除了努力折衝外,也不厭其煩地參酌大家的意見一再修改,字斟句酌,以求達到最大的共識,雖然他經常以「剝皮寮」自我解嘲,卻也反映出大法官們在審查會時,大家熱烈爭辯、字斟句酌的情形,例如黃大法官主筆的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以及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等,都是幾經折磨才作出來的判決,備極辛苦。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當時的聲請案多達兩千多件,打破了歷來聲請案的紀錄,光是審理這些聲請案,雖然大部分都不受理,但仍然耗費極大的心力和時間,令人敬佩! 最後,對想要從各個多元面向瞭解大法官解釋以及憲法判決思辯過程的法律人或社會大眾而言,本書確實是一本深入淺出、值得反覆一再閱讀的好書,故樂於為序! 2025.08.15謝銘洋司法院代理院長/大法官 Huber: Geleitwort In dem vorliegenden Band reflektiert Justice Jui-Ming HUANG seine Zeit am Verfassungsgericht Taiwans von 2016 – 2024. Seine hier aufgeführten Sondervoten brechen nicht das Beratungsgeheimnis, geben aber einen lebhaften Eindruck in die in seiner Zeit geführten Diskussionen und die Positionen, die er in den Auseinandersetzungen bezogen hat. Aus deutscher Sicht ist dies schon deshalb interessant, weil kein anderes Land außerhalb Europas der deutschen Rechtskultur so eng verbunden ist wie Taiwan. Viele dort erörterte Fragen stellen sich auch hier bzw. haben sich auch bei uns gestellt. Darüber hinaus sind die ausführlichen Darstellungen seiner Erfahrungen mit dem – durch diplomatische Zwänge leider begrenzten – Austausch zwischen dem Verfassungsgerichtshof Taiwans und dem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bemerkenswert, sowie die Einsichten, die Jui-Ming Huang aus den Begegnungen mit Verfassungsrichterinnen und -richtern aus Karlsruhe und anderen Verfassungsgerichten weltweit gewonnen hat. Sie zeigen, dass praktische Verfassungsrechtsvergleichung nicht nur eine Marotte kosmopolitisch orientierter Juristen ist, sondern eine essentielle Ressource richterlichen Arbeitens. Nicht nur in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und im europäischen Rechtsraum, sondern unter allen demokratischen Rechtsstaaten – und nur zwischen solchen – ist sie, wie Peter Häberle dies ausgedrückt hat, heute die fünfte Method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Rechtsvergleichung im Kraftfeld des Verfassungsstaates, 1992, S. 27 ff.). Die Erinnerungen von Justice Jui-Ming HUANG bieten hierfür eine Fülle von Anschauungsmaterial. München, im August 2025Peter M. Huber Huber序(譯文) 在本書中,黃瑞明大法官回顧了他自2016年至2024年於臺灣憲法法庭的任期。他在此收錄的不同意見書雖不涉及評議秘密,但卻生動地呈現了在其任內所展開的討論,以及其在各項爭論中所持的立場。從德國的視角看來,這特別引人入勝,因為在歐洲以外,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如臺灣一般與德國的法律文化有如此緊密的聯結。許多在臺灣所討論的法律問題,在德國同樣存在著或者曾經存在過。 此外,他對於臺灣憲法法庭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間交流經驗有著詳盡地描述─儘管這類交流因外交侷限而受到制約─並且他與卡斯魯爾以及世界各地憲法法院法官的對談中所獲得的見解,同樣地令人矚目。這些內容顯示,實務取向的比較憲法學並非只是少數具有國際視野法律人的獨特偏好,而是司法審判工作中至關重要的資源。這不僅在歐盟及更廣泛的歐洲法律秩序領域之內,並且在所有民主法治國家之間─且僅限於在這些國家之間─其正如德國憲法學家彼得.赫伯勒(Peter Häberle)所示,現今已成為法學的「第五種方法 」。 黃瑞明大法官《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為此提供了豐富的具體案例與觀察素材。 2025年8月於慕尼黑Prof. Dr. jur. Peter M. Huber, BVR a. D., Minister a. D.德國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公法與國家哲學講座教授歐洲科學院院士 自序 我於民國105(2016)年11月1日就任大法官,結束了執業34年又2月的律師生涯,一夕轉換跑道成為大法官,工作內容完全不同,角色變換衝擊極大,有許多感觸。過去律師生涯中並非以憲法議題為專業,如今卻必須從事責任重大的釋憲工作,每個案件對我來說都是一份挑戰,所遇所感有值得紀錄之處。 105年1月台灣大選結果民進黨的蔡英文選上總統取得行政權,同時立法委員選舉結果民進黨在立法院成為多數黨,這是華人歷史上首次不靠武力實現的完全政權轉換。台灣由軍事強人主導的政權逐漸轉變為民主政體,長期居立法院的多數黨與少數黨角色互換,因政權轉換而產生的衝突最後有賴司法解決。 此期間,不僅台灣的政治版圖移動,世界上許多地區的政治局勢亦產生重大變動。我上任大法官後一個星期,2016年11月8日,美國總統大選揭曉,房地產大亨川普擊敗民主黨對手法律人出身的希拉蕊當選美國總統,終止了民主黨多位由長春藤聯盟出身的法律菁英擔任總統(柯林頓、歐巴馬)的歷史進程,代表美國社會變化及民意走向。川普上台後毫無保留地表達對美國法界之不屑並曾數度公開批評個別法官。但在他4年總統任內卻有機會任命了3位大法官,翻轉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內自由與保守陣營的生態。川普當選的主要原因一般認為是因為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結果,造成美國製造業大量外移,形成中西部鐵鏽地帶破敗,促成白人之集體焦慮恐慌。與此同時,中國因為居於世界工廠之地位,累積國力且集中力量從事基礎建設,躍居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並且推動一帶一路,擴大影響力,相互對照造成「民主已經過時」、「專制勝於民主」之聲調高漲。美國一向被視為民主集團的領航者,其大法官釋憲制度影響世界各國甚大,包括我國大法官亦常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美國政治格局變動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影響自然值得重視。4年後拜登打敗川普成為美國第46任總統,再過4年於本人卸任大法官後一星期2024年11月6日川普擊敗法律人出身的民主黨候選人賀錦麗,再度當選美國總統,舉世震動。川普再度上任後,大刀闊斧之種種作為相信必將成為美國法制上之重大議題,但已非本書範圍所及。 1989年柏林圍牆倒塌連鎖導致東歐集團瓦解,美國高舉民主旌旗,不遺餘力向全世界推廣民主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當時學者認為「歷史已終結」,提出民主政治將普及於全世界之預言。民主之風吹進中東後爆發茉莉花革命,推翻強人政體成立民主體制。全球各地紛紛成立民主國家,但是幾乎就在2016年我當上大法官前後,許多國家透過民意選出的政黨或元首相繼組成民粹政府,視該國的司法體系,尤其是憲法法院為眼中釘,民粹運動對民主體制之衝擊,此起彼落,例如匈牙利、波蘭、土耳其、希臘等。「歷史終結」論似乎走到終點,而民粹運動衝擊的首要對象就是維護憲法的機關。2022年底新成立的以色列新內閣擬立法縮減最高法院之職權,導致該國爆發大規模抗議。 2024年台灣大選結果,三黨不過半,在野黨聯合修法提高大法官表決門檻,於本人卸任一個多月即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需有10位,作成違憲判決則需9人同意,立法討論過程對大法官多所攻擊,都呈現立法機關與大法官對抗之趨勢。 這些趨勢的背後力量有個共同點,就是對同性婚、廢止死刑及移民等均持強烈反對立場,而認為各該國大法官之決定經常違背民意。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我擔任大法官8年,擔任「憲法守護者」的角色,面對民主法治國之基礎遭遇強烈挑戰的時刻,憲政的價值應如何調整或維持,當然是我在執行大法官職務時必須時刻關心的議題,於是產生把8年釋憲的心路歷程留下軌跡的想法,逐漸累積而有了這本書。 許多釋憲聲請案觸及深刻的社會問題,聲請人認為法律規定侵害人權而對之提出挑戰,但是社會大眾對於大法官釋憲其實很陌生。法律人中除了專研憲法或行政法者,其他領域的法律實務者對憲法議題有距離感,其中有部分原因是大法官解釋憲法使用許多憲法領域的專門用語,一般人未必能瞭解其意涵;再者,在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憲訴法)施行前,大法官的解釋文一般精簡凝鍊,不易理解;而在憲訴法施行後,大法官所作的判決書對聲請案的來龍去脈及程序要件都必須交待清楚,內容漸趨冗長,亦非一般人可輕易閱讀。本人因此認為有必要以簡單平易的文字介紹釋憲之解釋文或判決,讓一般人容易理解大法官的工作,本書即為此目的而作。本書主要內容(第參編)就是我對釋憲聲請案件所撰寫的意見書之分類彙編,反映出自己探究、思考的成果,其中有跟大法官所作出之解釋或判決立場相同的協同意見書,亦有立場不同的不同意見書。也包括對大法官多數決議不受理聲請案的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本書取名為「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變動時代下的釋憲實踐」,收集大法官歷程之工作成果及所見所思。此趟歷程,始於意外,過程可稱奇幻。首先,執行律師業務30餘年期間,從未將擔任大法官列入人生可能之規劃,事實上在104年之前,依法並沒有由律師出任大法官這個途徑。104年修改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就得選任為大法官之資格,增加「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25年以上而聲譽卓著」,才開啟由律師中提名擔任大法官之途徑,而我在該法通過之次年即105年獲得提名,經立法院同意,於105年11月就任,因擔任大法官並非平生之志願,亦從未想像過擔任此職務,故稱奇幻。又我能獲得立法院通過的原因是因為民進黨籍蔡英文獲選總統,同時立法院亦首次由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取得多數席位,而實現完全政權輪替,為我國民主政治發展過程之重要時刻,逢此歷史機緣,我的提名得於立法院獲表決通過,此為奇幻之第二理由。我上任後所審理案件之類型範圍廣泛,若非自己專長的領域,無論是擔任主辦者或祇是參與評議討論,都必須從頭學習,宛如進入奇幻世界,此為理由三。本書定位為「法普」或「憲普」之作品,內容是個人作為大法官之一員履行釋憲職責之8年中努力的軌跡及成果,在變動激烈的年代,留下一幅個人參與釋憲之剪影,故以「變動時代下的釋憲實踐」作為副標題。 大法官的釋憲工作主要處理政治及社會中的矛盾問題,當人民或政府機關遭逢這些問題無法依據現行法律循審判體系解決,而向大法官求助,就此我深刻體會,大法官釋憲其實與社會的進展息息相關,必須以現代的思潮解決現在社會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就這些問題作歷史縱面的觀察。另外還必須與國外類似的問題作橫面的比較,因此在任期間,除了注意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以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等外國釋憲機構的判決之外,亦固定閱讀The New York Times、The Economist,以及德文報紙Die Zeit、德國之聲等,從中觀察德、美之輿論及社會走向,以作為釋憲的參考。當然受限於時間及精力無法作更廣泛的閱讀,因此所汲取之消息來源亦有所侷限而不夠多元,也是隨時要警惕自己的。 本書內容除了對於大法官所作出解釋、判決或裁定所提出的意見書之匯集外,另一部分內容是擔任大法官期間較生活化之感想與觀察,從被提名到立法院審查,上任直至卸任之記錄與省思,期間正逢我國或其他國家重大憲法時刻之比較與檢討(如釋憲滿70週年,68學運滿50週年,德國基本法施行70週年、75週年等),本人認為透過這些紀錄、省思、比較與檢討有助於理解大法官之釋憲活動以及我國今日之憲政處境。 完成這本書是對自己擔任大法官職位的負責,也是向推薦我擔任大法官的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總統府組成的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民間團體組成的大法官監督聯盟、提名我的蔡英文總統以及表決通過的立法院,有所交代。 時光飛逝,個人有幸在解釋憲法以建設民主法治的歷史長流中參與其中之8年,緬懷先賢,勖勉來者,並感謝這8年來共事的大法官們,互相激盪的火花,相互辯論的智慧,以及最後達成妥協而作出一號解釋或判決時的欣慰(或無奈),都是人生中最珍貴的一幕。 本書承蒙司法院前院長許宗力及代理院長謝銘洋提供序言鼓勵,特此致謝,二位與我長期同時擔任大法官,其序言帶回許多同甘共苦的記憶。 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Peter M. Huber為本書提供序言,其緣由為Huber前大法官曾於108年9月至司法院演講,114年5月至清華大學演講,而有機會交流討論。清華演講結束後,我載他北上,聊起彼此擔任大法官的經驗,發現有許多相似之處而相談甚歡。他得知我正將大法官任期內提出的意見書整理出書而大感興趣。其後清華大學黃仁俊教授將本書所有章節標題翻譯為德文給Huber前大法官,並告知其內容要旨。Huber前大法官爰提供序言,強調實務取向的比較憲法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解釋憲法之重要性,與本書內一些章節之內容契合。特此向Huber前大法官及黃仁俊教授致謝。 本書付印前夕,家母黃吳完於114年8月29日高齡99仙逝。在我的大法官8年任期中,有幸與兄弟姊妹共同陪伴母親承歡膝下,本書可以說是在母親的看顧之下完成的,謹以本書感念父親黃秋雨老師及母親的培養教育之恩。 本書之完成首先要感謝我在大法官任內的助理李思儀小姐,本書第參編絕大部分的意見書均由她協助蒐集資料、打字並對內容提供有益的意見始得完成,她並負責本書其他編的打字工作,備極辛苦。又助理邱子庭律師、樂道頤律師及書記官涂人蓉小姐長年提供協助;司法院院長室機要秘書林子傑、張瀞心以及大法官助理翁筱珊、陳品錚對本書第貳編的文章提出寶貴意見;清華大學黃仁俊教授及成功大學陳宗憶教授為本書內容及章節安排提供寶貴意見;邱子庭律師詳細審校全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的華士卿秘書及楊金美小姐在我被提名之後協助準備供立法院及民間團體審查的資料,成為本書第壹編的主要內容。新學林出版社林靜妙副總編輯率編輯團隊對本書編排打字校對及美編等專業的用心及付出,可說是本書能問世的最大功臣。我的內人尤美女律師及女兒黃柏諺律師亦對本書內一些文章的觀點及文字提供意見,均一併致謝!當然本書內文章如有任何錯誤或不完善之處,均應由我自己負責。 【目錄】第十七章 商業廣告及促銷活動與言論自由 601一、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案 ──釋字第74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602二、限制菸品業者顯名贊助公益活動案 ──釋字第79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606第十八章 名譽權保障與言論自由及表意自由 612一、強制道歉之第二次審查 ──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變更釋字第656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613二、誹謗罪之第二次審查 ──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補充釋字第509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623三、公然侮辱罪案 ──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協同意見書 629第十九章 有關文化、藝術及運動遊憩等權利之案件 636一、街頭藝人表演資格審查案 ──釋字第806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637二、歷史建築登錄及補償案 ──釋字第813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645三、在公共水域休閒遊憩案 ──112年憲裁字第13號不受理裁定不同意見書 652第廿章 人類遺體之法律定位案 658 民法對人類遺體之法律定位案 ──108年憲二字第127號不受理決議不同意見書 659第廿一章 社會保險相關案件 663一、國民年金法之遺屬年金請領案 ──釋字第766號解釋協
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上):變動時代下的釋憲實踐
【本書特色】 本書是作者擔任中華民國大法官(105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前後作品之集結,內容包括擔任大法官時所撰寫之意見書以及審判工作以外之觀察與紀錄。寫作目的希望讓一般民眾瞭解大法官釋憲工作之內容。分為四編,第壹編就任大法官,收集作者自獲律師公會推薦、總統提名,經民間團體、媒體及立法院審查之經過;告別律師生涯之感觸;以及進入司法大廈之觀察與體會等等。第貳編釋憲相關議題所感所思,收錄大法官任期內從事釋憲之所感所思,與其他國家憲法法院互動的感想,以及對外國重要憲法時刻的觀察與省思等。第參編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收集作者於大法官任期內對於大法官所作出解釋、判決或不受理決議、裁定所提出之協同或不同意見書。本編各章係以大法官解釋、判決、決議或裁定所涉及社會生活之性質作為分類標準,性質相同或接近者歸屬於同一章。共有四十章,可見大法官釋憲範圍廣泛,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第肆編審判工作外之活動,收集作者在大法官釋憲工作以外較為生活化的紀錄與體驗,包括以大法官身分參加活動的致詞以及推薦書籍的序言等。 【作者簡介】黃瑞明 民國44年生於台灣南投、台中一中、台大法律系、法研所畢業、執業律師34年後擔任大法官8年(105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作者執業律師期間,曾赴德國法蘭克福事務所實習工作2年,於東吳大學、清華大學及台灣大學兼任教師,講授「法律倫理學」。並曾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台灣法學會理事長等職,著有「一個律師的人文追尋」一書。 【序】許序 本書是瑞明大法官總結8年大法官任期所撰寫意見書以及若干觀察與感想而成的精彩之作。本人有幸是瑞明大法官大學同系同學、寢室室友、社團戰友,大學畢業後各自在相關但不同職場奔馳,未想最後又匯合到司法院成為大法官同事,一起上任,也一起卸任,整整8年,共同擔負起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釋憲任務,緣分非淺,深知其為人、見識與學養,均人如其名,既瑞又明,自欣然為之作序。 本書收錄一篇將大法官審查會形容為「剝皮寮」洗禮的短文,我讀了不禁莞爾,特別提出來引薦。相信對大法官評議過程感到好奇的讀者,單看到篇名就會眼睛為之一亮。瑞明大法官依其親身體驗,坦承作為主辦大法官,每一次進出審查會,面對14隻精明老練的獵犬,都像進入「剝皮寮」被剝了一層皮,甚至有「被凌虐」或「上刑台」的感覺。雖然「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但我猜測很多大法官也都會有類似的感覺。 身為主席,為緩和審查會的緊張氣氛,也為提昇議事效率,我都很鼓勵主辦大法官先私下與其他大法官溝通意見,口頭或書面方式皆可,希望大家不要等正式評議召開時才開始在會議桌上「吐劍光」,因為讓主辦大法官懷著忐忑心情上戰場,在「批判性的緊張關係」中辛苦應付14隻獵犬不留情的撕咬,論述架構、內容常需歷經不止一次審查會一改再改,更不幸的是最後還可能結論豬羊變色,黯然交出主辦權,整個過程確實是辛酸又殘酷的。 可惜多年來的親身觀察,發現事前溝通的實施效果並不很好,即使主辦大法官事前傳遞草稿,有的大法官也只是簡單寫下「保留」兩個字,寧願等開會時再表達意見。其中原因非常多元,依本人瞭解,一個重要原因可能是團隊互信不足,尤其涉及政治或社會敏感案件,擔心私下溝通傳出去會被誤會為不當關說或被關說,而寧願光明磊落地公開討論。可偏偏進到憲法法庭的案子大多數都是高度敏感案件。所以,「剝皮寮」洗禮的形容,應該不虛,稱海軍陸戰隊的「天堂路」,其實也不為過。2022年改採主筆顯名制後,審查會上的撕咬程度固一定程度緩和下來,但因理由書仍須全體大法官包裹表決通過,所以「剝皮寮」本質似未改變。 「剝皮寮」也好,「天堂路」也好,除因事前溝通不足而影響議事效率,也多少影響大法官「出案」的積極性,非有十足把握業已準備充分,否則即使草稿已寫就,也寧願先放置抽屜繼續醞釀,不輕易出手,導致出現以前曾有某院長需挨家挨戶「請託」、「督促」大法官「出案」的現象;如果大法官間因主筆次數不一而出現「勞逸不均」現象,除了電腦分案運氣有別導致外,這或許也是另一原因吧。 有感於此,身為主席,對每位願意放下身段,勇於任事(出案)的大法官,我永遠心存佩服與感激。瑞明大法官就是最讓我佩服又感激的大法官之一,他8年任期,共主筆15件,與黃昭元大法官併為同任期承辦或主筆次數最多的大法官(與他有3年重疊任期的羅昌發大法官主筆則達16件),也就是進出「剝皮寮」,爬行「天堂路」次數最多的大法官。在此說聲辛苦了。 瑞明大法官不僅勇於任事,接受多次「剝皮寮」的淬煉,還殫精竭慮針對解釋與判決提出數量高達82件之多的個別意見(協同與不同意見),若再加上針對不受理決議與裁定所提意見書,意見書總計達將近120件之多,居歷來大法官之冠,其中針對不受理決議與裁定所提出高達30件的不同意見書,更是瑞明大法官獨有特色,凸顯他對每一個案的用心與堅持,也是他給沮喪之聲請人的一種溫柔。這些意見書構成本書的骨幹,述說瑞明大法官在審理每件個案的心路歷程。瑞明大法官留給大家的法律傳承(legal legacy),內容豐富,我就不一一引介,有待有心的讀者慢慢品嚐。 以上簡短數語,略表對瑞明大法官新書的祝賀,也算是本人對本書整體的協同意見。誠摯邀請有興趣的讀者,無論組團或自由行,一起來參加「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體驗瑞明大法官對每一有血有淚個案所出具的個人意見,分享他的欣悅與無奈,或許你未必會同意他對每一個案的見解,但相信你會不虛此行的。 2025年8月許宗力前司法院院長/大法官 謝序 黃瑞明大法官在大學時期,就是受人景仰的優秀學長,畢業後在國際知名的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三十餘年,學經歷俱佳,實務經驗豐富,於2016年被提名擔任大法官,這是繼賴浩敏院長、黃虹霞大法官之後,第三位被提名擔任大法官的律師。 本書是黃瑞明大法官在擔任大法官從事釋憲工作八年來的所思所見,從多個面向紀實彙整而成,內容豐富充實且深具人文氣息。令人印象深刻的,本書不僅收錄黃大法官於其任內所撰之對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及不受理裁定之協同或不同意見書計120餘篇;亦有從德國、美國、日本、英國、挪威等國之憲法法庭或釋憲相關議題,反思對照我國釋憲之理論與實踐。本書也記錄了黃大法官任內的國際交流與心得,包括日本、韓國、德國、捷克、比利時、蒙古以及歐洲人權法院等。 本人有幸與黃大法官共事五年,在審查會議上,經常看到黃大法官以其擔任過律師對人權保障的敏銳度,提出精闢的分析與意見。有些案件原本是不受理,但經過他努力說服大家後,敗部復活;對於通過的案件,黃大法官也經常寫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從學理上或比較法上加以闡述;而其主筆之案件,縱使其他大法官意見分歧,黃大法官除了努力折衝外,也不厭其煩地參酌大家的意見一再修改,字斟句酌,以求達到最大的共識,雖然他經常以「剝皮寮」自我解嘲,卻也反映出大法官們在審查會時,大家熱烈爭辯、字斟句酌的情形,例如黃大法官主筆的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以及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等,都是幾經折磨才作出來的判決,備極辛苦。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當時的聲請案多達兩千多件,打破了歷來聲請案的紀錄,光是審理這些聲請案,雖然大部分都不受理,但仍然耗費極大的心力和時間,令人敬佩! 最後,對想要從各個多元面向瞭解大法官解釋以及憲法判決思辯過程的法律人或社會大眾而言,本書確實是一本深入淺出、值得反覆一再閱讀的好書,故樂於為序! 2025.08.15謝銘洋司法院代理院長/大法官 Huber: Geleitwort In dem vorliegenden Band reflektiert Justice Jui-Ming HUANG seine Zeit am Verfassungsgericht Taiwans von 2016 – 2024. Seine hier aufgeführten Sondervoten brechen nicht das Beratungsgeheimnis, geben aber einen lebhaften Eindruck in die in seiner Zeit geführten Diskussionen und die Positionen, die er in den Auseinandersetzungen bezogen hat. Aus deutscher Sicht ist dies schon deshalb interessant, weil kein anderes Land außerhalb Europas der deutschen Rechtskultur so eng verbunden ist wie Taiwan. Viele dort erörterte Fragen stellen sich auch hier bzw. haben sich auch bei uns gestellt. Darüber hinaus sind die ausführlichen Darstellungen seiner Erfahrungen mit dem – durch diplomatische Zwänge leider begrenzten – Austausch zwischen dem Verfassungsgerichtshof Taiwans und dem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bemerkenswert, sowie die Einsichten, die Jui-Ming Huang aus den Begegnungen mit Verfassungsrichterinnen und -richtern aus Karlsruhe und anderen Verfassungsgerichten weltweit gewonnen hat. Sie zeigen, dass praktische Verfassungsrechtsvergleichung nicht nur eine Marotte kosmopolitisch orientierter Juristen ist, sondern eine essentielle Ressource richterlichen Arbeitens. Nicht nur in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und im europäischen Rechtsraum, sondern unter allen demokratischen Rechtsstaaten – und nur zwischen solchen – ist sie, wie Peter Häberle dies ausgedrückt hat, heute die fünfte Method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Rechtsvergleichung im Kraftfeld des Verfassungsstaates, 1992, S. 27 ff.). Die Erinnerungen von Justice Jui-Ming HUANG bieten hierfür eine Fülle von Anschauungsmaterial. München, im August 2025Peter M. Huber Huber序(譯文) 在本書中,黃瑞明大法官回顧了他自2016年至2024年於臺灣憲法法庭的任期。他在此收錄的不同意見書雖不涉及評議秘密,但卻生動地呈現了在其任內所展開的討論,以及其在各項爭論中所持的立場。從德國的視角看來,這特別引人入勝,因為在歐洲以外,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如臺灣一般與德國的法律文化有如此緊密的聯結。許多在臺灣所討論的法律問題,在德國同樣存在著或者曾經存在過。 此外,他對於臺灣憲法法庭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間交流經驗有著詳盡地描述─儘管這類交流因外交侷限而受到制約─並且他與卡斯魯爾以及世界各地憲法法院法官的對談中所獲得的見解,同樣地令人矚目。這些內容顯示,實務取向的比較憲法學並非只是少數具有國際視野法律人的獨特偏好,而是司法審判工作中至關重要的資源。這不僅在歐盟及更廣泛的歐洲法律秩序領域之內,並且在所有民主法治國家之間─且僅限於在這些國家之間─其正如德國憲法學家彼得.赫伯勒(Peter Häberle)所示,現今已成為法學的「第五種方法 」。 黃瑞明大法官《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為此提供了豐富的具體案例與觀察素材。 2025年8月於慕尼黑Prof. Dr. jur. Peter M. Huber, BVR a. D., Minister a. D.德國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公法與國家哲學講座教授歐洲科學院院士 自序 我於民國105(2016)年11月1日就任大法官,結束了執業34年又2月的律師生涯,一夕轉換跑道成為大法官,工作內容完全不同,角色變換衝擊極大,有許多感觸。過去律師生涯中並非以憲法議題為專業,如今卻必須從事責任重大的釋憲工作,每個案件對我來說都是一份挑戰,所遇所感有值得紀錄之處。 105年1月台灣大選結果民進黨的蔡英文選上總統取得行政權,同時立法委員選舉結果民進黨在立法院成為多數黨,這是華人歷史上首次不靠武力實現的完全政權轉換。台灣由軍事強人主導的政權逐漸轉變為民主政體,長期居立法院的多數黨與少數黨角色互換,因政權轉換而產生的衝突最後有賴司法解決。 此期間,不僅台灣的政治版圖移動,世界上許多地區的政治局勢亦產生重大變動。我上任大法官後一個星期,2016年11月8日,美國總統大選揭曉,房地產大亨川普擊敗民主黨對手法律人出身的希拉蕊當選美國總統,終止了民主黨多位由長春藤聯盟出身的法律菁英擔任總統(柯林頓、歐巴馬)的歷史進程,代表美國社會變化及民意走向。川普上台後毫無保留地表達對美國法界之不屑並曾數度公開批評個別法官。但在他4年總統任內卻有機會任命了3位大法官,翻轉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內自由與保守陣營的生態。川普當選的主要原因一般認為是因為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結果,造成美國製造業大量外移,形成中西部鐵鏽地帶破敗,促成白人之集體焦慮恐慌。與此同時,中國因為居於世界工廠之地位,累積國力且集中力量從事基礎建設,躍居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並且推動一帶一路,擴大影響力,相互對照造成「民主已經過時」、「專制勝於民主」之聲調高漲。美國一向被視為民主集團的領航者,其大法官釋憲制度影響世界各國甚大,包括我國大法官亦常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美國政治格局變動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影響自然值得重視。4年後拜登打敗川普成為美國第46任總統,再過4年於本人卸任大法官後一星期2024年11月6日川普擊敗法律人出身的民主黨候選人賀錦麗,再度當選美國總統,舉世震動。川普再度上任後,大刀闊斧之種種作為相信必將成為美國法制上之重大議題,但已非本書範圍所及。 1989年柏林圍牆倒塌連鎖導致東歐集團瓦解,美國高舉民主旌旗,不遺餘力向全世界推廣民主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當時學者認為「歷史已終結」,提出民主政治將普及於全世界之預言。民主之風吹進中東後爆發茉莉花革命,推翻強人政體成立民主體制。全球各地紛紛成立民主國家,但是幾乎就在2016年我當上大法官前後,許多國家透過民意選出的政黨或元首相繼組成民粹政府,視該國的司法體系,尤其是憲法法院為眼中釘,民粹運動對民主體制之衝擊,此起彼落,例如匈牙利、波蘭、土耳其、希臘等。「歷史終結」論似乎走到終點,而民粹運動衝擊的首要對象就是維護憲法的機關。2022年底新成立的以色列新內閣擬立法縮減最高法院之職權,導致該國爆發大規模抗議。 2024年台灣大選結果,三黨不過半,在野黨聯合修法提高大法官表決門檻,於本人卸任一個多月即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需有10位,作成違憲判決則需9人同意,立法討論過程對大法官多所攻擊,都呈現立法機關與大法官對抗之趨勢。 這些趨勢的背後力量有個共同點,就是對同性婚、廢止死刑及移民等均持強烈反對立場,而認為各該國大法官之決定經常違背民意。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我擔任大法官8年,擔任「憲法守護者」的角色,面對民主法治國之基礎遭遇強烈挑戰的時刻,憲政的價值應如何調整或維持,當然是我在執行大法官職務時必須時刻關心的議題,於是產生把8年釋憲的心路歷程留下軌跡的想法,逐漸累積而有了這本書。 許多釋憲聲請案觸及深刻的社會問題,聲請人認為法律規定侵害人權而對之提出挑戰,但是社會大眾對於大法官釋憲其實很陌生。法律人中除了專研憲法或行政法者,其他領域的法律實務者對憲法議題有距離感,其中有部分原因是大法官解釋憲法使用許多憲法領域的專門用語,一般人未必能瞭解其意涵;再者,在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憲訴法)施行前,大法官的解釋文一般精簡凝鍊,不易理解;而在憲訴法施行後,大法官所作的判決書對聲請案的來龍去脈及程序要件都必須交待清楚,內容漸趨冗長,亦非一般人可輕易閱讀。本人因此認為有必要以簡單平易的文字介紹釋憲之解釋文或判決,讓一般人容易理解大法官的工作,本書即為此目的而作。本書主要內容(第參編)就是我對釋憲聲請案件所撰寫的意見書之分類彙編,反映出自己探究、思考的成果,其中有跟大法官所作出之解釋或判決立場相同的協同意見書,亦有立場不同的不同意見書。也包括對大法官多數決議不受理聲請案的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本書取名為「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變動時代下的釋憲實踐」,收集大法官歷程之工作成果及所見所思。此趟歷程,始於意外,過程可稱奇幻。首先,執行律師業務30餘年期間,從未將擔任大法官列入人生可能之規劃,事實上在104年之前,依法並沒有由律師出任大法官這個途徑。104年修改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就得選任為大法官之資格,增加「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25年以上而聲譽卓著」,才開啟由律師中提名擔任大法官之途徑,而我在該法通過之次年即105年獲得提名,經立法院同意,於105年11月就任,因擔任大法官並非平生之志願,亦從未想像過擔任此職務,故稱奇幻。又我能獲得立法院通過的原因是因為民進黨籍蔡英文獲選總統,同時立法院亦首次由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取得多數席位,而實現完全政權輪替,為我國民主政治發展過程之重要時刻,逢此歷史機緣,我的提名得於立法院獲表決通過,此為奇幻之第二理由。我上任後所審理案件之類型範圍廣泛,若非自己專長的領域,無論是擔任主辦者或祇是參與評議討論,都必須從頭學習,宛如進入奇幻世界,此為理由三。本書定位為「法普」或「憲普」之作品,內容是個人作為大法官之一員履行釋憲職責之8年中努力的軌跡及成果,在變動激烈的年代,留下一幅個人參與釋憲之剪影,故以「變動時代下的釋憲實踐」作為副標題。 大法官的釋憲工作主要處理政治及社會中的矛盾問題,當人民或政府機關遭逢這些問題無法依據現行法律循審判體系解決,而向大法官求助,就此我深刻體會,大法官釋憲其實與社會的進展息息相關,必須以現代的思潮解決現在社會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就這些問題作歷史縱面的觀察。另外還必須與國外類似的問題作橫面的比較,因此在任期間,除了注意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以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等外國釋憲機構的判決之外,亦固定閱讀The New York Times、The Economist,以及德文報紙Die Zeit、德國之聲等,從中觀察德、美之輿論及社會走向,以作為釋憲的參考。當然受限於時間及精力無法作更廣泛的閱讀,因此所汲取之消息來源亦有所侷限而不夠多元,也是隨時要警惕自己的。 本書內容除了對於大法官所作出解釋、判決或裁定所提出的意見書之匯集外,另一部分內容是擔任大法官期間較生活化之感想與觀察,從被提名到立法院審查,上任直至卸任之記錄與省思,期間正逢我國或其他國家重大憲法時刻之比較與檢討(如釋憲滿70週年,68學運滿50週年,德國基本法施行70週年、75週年等),本人認為透過這些紀錄、省思、比較與檢討有助於理解大法官之釋憲活動以及我國今日之憲政處境。 完成這本書是對自己擔任大法官職位的負責,也是向推薦我擔任大法官的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總統府組成的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民間團體組成的大法官監督聯盟、提名我的蔡英文總統以及表決通過的立法院,有所交代。 時光飛逝,個人有幸在解釋憲法以建設民主法治的歷史長流中參與其中之8年,緬懷先賢,勖勉來者,並感謝這8年來共事的大法官們,互相激盪的火花,相互辯論的智慧,以及最後達成妥協而作出一號解釋或判決時的欣慰(或無奈),都是人生中最珍貴的一幕。 本書承蒙司法院前院長許宗力及代理院長謝銘洋提供序言鼓勵,特此致謝,二位與我長期同時擔任大法官,其序言帶回許多同甘共苦的記憶。 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Peter M. Huber為本書提供序言,其緣由為Huber前大法官曾於108年9月至司法院演講,114年5月至清華大學演講,而有機會交流討論。清華演講結束後,我載他北上,聊起彼此擔任大法官的經驗,發現有許多相似之處而相談甚歡。他得知我正將大法官任期內提出的意見書整理出書而大感興趣。其後清華大學黃仁俊教授將本書所有章節標題翻譯為德文給Huber前大法官,並告知其內容要旨。Huber前大法官爰提供序言,強調實務取向的比較憲法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解釋憲法之重要性,與本書內一些章節之內容契合。特此向Huber前大法官及黃仁俊教授致謝。 本書付印前夕,家母黃吳完於114年8月29日高齡99仙逝。在我的大法官8年任期中,有幸與兄弟姊妹共同陪伴母親承歡膝下,本書可以說是在母親的看顧之下完成的,謹以本書感念父親黃秋雨老師及母親的培養教育之恩。 本書之完成首先要感謝我在大法官任內的助理李思儀小姐,本書第參編絕大部分的意見書均由她協助蒐集資料、打字並對內容提供有益的意見始得完成,她並負責本書其他編的打字工作,備極辛苦。又助理邱子庭律師、樂道頤律師及書記官涂人蓉小姐長年提供協助;司法院院長室機要秘書林子傑、張瀞心以及大法官助理翁筱珊、陳品錚對本書第貳編的文章提出寶貴意見;清華大學黃仁俊教授及成功大學陳宗憶教授為本書內容及章節安排提供寶貴意見;邱子庭律師詳細審校全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的華士卿秘書及楊金美小姐在我被提名之後協助準備供立法院及民間團體審查的資料,成為本書第壹編的主要內容。新學林出版社林靜妙副總編輯率編輯團隊對本書編排打字校對及美編等專業的用心及付出,可說是本書能問世的最大功臣。我的內人尤美女律師及女兒黃柏諺律師亦對本書內一些文章的觀點及文字提供意見,均一併致謝!當然本書內文章如有任何錯誤或不完善之處,均應由我自己負責。 【目錄】許序 i謝序 vHuber: Geleitwort viiHuber序(譯文) ix自序 xi本書寫作之體例 xvii 第壹編 就任大法官/1第一章 提名與審查 3一、立法院的審查 3二、民間團體的審查 9三、媒體的審查 11第二章 告別律師生涯 13一、道別律師生涯的感言 13二、前輩律師致詞勉勵 16第三章 踏入司法大廈 18一、司法大廈的滄桑與內蘊 18二、「臺北法曹會俱樂部暨臺北辯護士會會所遺址紀念碑」之歷史意義 28 第貳編 釋憲相關議題所感所思/33一 大法官審查會的「剝皮寮」洗禮 35二 生命經驗與釋憲案的立場 44三 釋憲與偵探推理 49四 對大法官不受理決議得提出並公開不同意見書之經過 52五 對大法官不受理決議得提出並公開不同意見書之影響 57六 大法官的國際交流 60七 幾個國家憲法法院的建築語彙 70八 民國107年(2018年):我國釋憲70周年之回顧與展望 77九 釋憲70週年與68學運50週年 89十 2018年:釋憲70週年與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100週年 93十一 2018年:釋憲70週年與明治維新150週年 98十二 2019年:德國威
藝術與法律(第3版)
藝術家如何透過法律的學習獲得權利保障?文化人如何透過法律的看護找到資產保存與產業商機?法律人如何為藝術創造建構保護的制度與規範?你不能不懂的文化藝術必備的法律知識入門。文化藝術的創作工作,不論是歌唱、舞蹈、戲劇、美術、攝影、錄音,或是建築、電腦程式設計等領域,工作者以全新的創作來增進文化的進步,推動文明的發展,對於人類的文化資產有著智慧累積的貢獻。但藝術工作是智慧的創新推動,社會必須對創作人之智慧成果給予權利保障,才能鼓勵更多的人,投入創作的活動,帶動更進一步的文化發展。所以必須制定著作權相關法律保障。創作者不能不懂「著作權法」,文化人不能不知「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藝術團體一定要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而一般民眾希望了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從一般民眾需要發想,從藝術創作立場思考,擬定文化藝術學習必備的法律知識入門,讓讀者從容學習。
土地登記:法規與實務(第18版)
社會日益多元化,資產亦隨之多樣化;但無論如何,土地均為重要之資產,而資產之要者,在於土地登記。故從事不動產相關工作者,對土地登記需要有相當程度之了解。本書作者以流暢文筆,輔以實務上模擬範例的解析,彙集歸納九十年九月全面修訂之土地登記規則,分章分節論述,取材豐富多元、體例層次分明,閱讀、參考、研究均相當稱便。除了掌握最新之立法趨勢及修法動向,以保持本書內容最新外,特別是章節後所附之復習問題及國家考試歷屆試題,書中均有詳細之介紹。使本書除可作為大專院校教科書,亦可供學術界實務界參考。
刑事訴訟法理論與運用(第20版)
刑事訴訟法之規範目的,主要是合法追訴、發現真實、保障人權及實現正義。因此,在實務的運作上,刑事訴訟法的意義相當重大。由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繁瑣,學習法律之人往往覺得枯燥,而不易吸收。作者著重案例上的引導,以圖表的方式加以敘述,不但能減輕閱讀上的困難,更能強化理解的效果。本書不但適合初學者研讀,同時可作為考試者的攻略,更能供作研究者的參考。
新編六法參照法令判解全書(第96版)
本版最新修正至民國114年6月27日總統暨立法院公布之法規命令。全書收錄國內法規與國際公約近700種、各級法院重要裁判判例要旨近5000則以及大法官釋字第1-813號解釋。本書突破坊間六法全書只列法條之通例,而於各主要法規中,逐條附註「條文要旨」、「增訂理由」、「修正理由」、「參照法令」及「判解要旨」,俾讀者於閱讀條文之餘,兼及相關之法令、解釋、判例及裁判,以澈底瞭解條文真義,並作深入研究之參考,此為本書最大特點。
民法物權:案例式(第6版)
作者本於教學及實務之經驗,本諸國內、外學說、實務見解及審判經驗,依序介紹物權法通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及占有,為總括及系統化之解說,並以例題之方式,說明及分析法律之原則,使實務與理論相互印證,將物權法理論轉化成實用之學。本書記有案例62則,茲於介紹各章節理論之前,先提出案例,使讀者產生問題意識,繼而說明及分析其原理,以解析案例之方式,俾於有志研習者,除能全面瞭解物權法之原理原則外,亦可應用於實際之具體個案,期能增進學習效果及實務運作。最後於本節項後之末,以習題之模式,研習者得自行檢視學習之成效,有溫故知新之效果。
家事事件法之理論與實務(第9版)
家事事件法為一程序新法,訴訟非訟交錯,法理新舊更替,非理論與實務印證,難窺堂奧,明其要義。作者從事法學研究多年,講授著述不斷,家事行政與審判經驗豐富,理論與實務兼具,且於本法施行後參與相關家事事件之行政規劃與法律討論,對於本法之立法政策與法律實踐有深刻瞭解與掌握。本書內容架構清晰,細目完整,對於重要學說與實務發展,盡可能納入,力求完備,適合大學用書及實務參考。新版增加最新修法及重要學說與實務見解。
刑法分則新論(21版)
【本書特色】 本書針對刑法分則各個罪章中所規定的罪名逐條加以闡釋,以整合我國文獻見解的方式,並融合重要的實務見解,進行有系統的論述。使讀者得以一窺刑法分則的全貌,並且了解各條文罪名在實務上的適用情形。
英美侵權行為法基本原則與案例(2版)
【本書特色】 「英美侵權行為法/基本原則與案例」一書之編纂,係為提供基礎英美法教學與學習之用,內容包括「侵權訴訟程序之介紹」(Introduction to the Tort Process)、「故意侵權行為」(Intentional Torts)、「故意侵權行為之抗辯事由」(Defenses to Intentional Torts)、「過失侵權行為」(Negligence)、「過失侵權行為之抗辯事由」(Defenses to Negligence)、「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侵犯隱私權」(Invasion of Privacy)及「其他侵權行為」(Miscellaneous Torts)等。 本書各章節內容主要分為兩大部分,即相關基本原則摘要及重要案例選錄。原則摘要部分為便於入門瞭解,係以中文為之,協助讀者建立對英美侵權行為法之架構性認識,案例部分則係針對章節主題進行節錄編輯,期能協助讀者在具備基本原則認識的前提下,進行實際判決之深入研讀,除理解英美法之相關法律原理原則外,並能學習增進法理論證之能力。
英美契約法基本原則與案例(2版)
【本書特色】 「英美契約法/基本原則與案例」一書之編纂,係為提供基礎英美法教學與學習之用,內容包括「契約之構成」(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契約執行之基礎」(Basis for Enforcing the Contract)、「契約之解釋」(Interpret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Contract)、「履約、違約與抗辯事由」(Performance, Nonperformance and Defenses)及「違約救濟」(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等。 本書各章節內容主要分為兩大部分,即相關基本原則摘要及重要案例選錄。原則摘要部分為便於入門瞭解,係以中文為之,協助讀者建立對英美契約法之架構性認識,案例部分則係針對章節主題進行節錄編輯,期能協助讀者在具備基本原則認識的前提下,進行實際判決之深入研讀,除理解英美法之相關法律原理原則外,並能學習增進法理論證之能力。
民事訴訟法(上)(沈著)
【本書特色】 我國民事訴訟法自1999年至2003年完成全面修正,將民事程序法制大幅推進,近年來又朝向紛爭類型化之專業審判,制定特別程序法,諸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家事事件法、勞動事件法及商業事件審理法。民事訴訟法作為程序法之根本大法,為上開特別程序法適用之基礎,必須充分理解掌握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立法旨趣及中心思想,始能為合體系性、目的性之解釋論。本書以民事訴訟法之重要基本理論為核心,進行體系架構之說明,並分析實務案例,期使讀者一窺民事訴訟法之精髓。上冊涵蓋四大主題,即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訴訟客體論(訴訟要件及訴訟標的)及起訴效力、訴訟主體論(法院及當事人)、複雜訴訟;下冊則涵蓋事證蒐集與證據法、裁判論、救濟制度、保全程序及特別程序。各章最後另附有「案例演練」,以供讀者檢視學習成效。 【作者簡介】沈冠伶 現職:臺灣大學特聘教授 學歷: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主授: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仲裁及裁判外紛爭處理、比較民事程序法 經歷: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董事暨董事長國際婦女法學會(FIDA)中華民國分會理事長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法學院訪問學人德國漢堡大學、海德堡大學交換教授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委員、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委員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醫事鑑定小組委員律師國際比較程序法學會IAPL會員 獲獎:美國傅爾布萊特資深學人研究獎勵、國科會吳大猷獎、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翁岳生法學講座教授、臺灣大學社會服務傑出獎、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研究貢獻獎 著作:1.訴訟之協力與複雜訴訟2.民事醫療訴訟與紛爭處理3.家事程序之新變革4.程序保障與當事人5.民事程序法之新變革6.民事證據法與武器平等原則7.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 【序】二版序 本書第一版自問世以來,收到許多讀者及學生之回饋。民事訴訟法博大精深,涉及當事人兩造、利害關係人及法院之私益、公益,應如何平衡兼顧,並非易事。本書力求簡明易讀,期使讀者能知其脈略及爭議之所在,而引發思考興趣。 2024年至2025年7月,民事訴訟法雖無新立法或修正,但仍有不少重要之實務裁判見解,值得分析討論,故藉由改版一併增補之。再者,關於裁判費之徵收,各高等法院依民訴法第77條之27規定報請司法院核准提高民事訴訟裁判費徵收額數,自2025年1月1日起,因財產權而起訴或上訴之事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或上訴之事件、聲請再審或抗告事件,均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超過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調整為加徵10分之3;超過1000萬元部分,則維持加徵10分之1,以反應社會經濟及物價狀況。 此外,2025年6月間法院組織法修正,增訂法庭公開播送(直播)之規定,引發各界高度關注,此對於民事訴訟之審判活動可能發生之影響為何,本書亦有所討論。 第二版之校對,由臺北地院陳冠中法官、臺大民法組研究生王亭雲、廖翊筌、史昭予共同協助完成,在此一併致謝。 沈冠伶2025年7月 【目錄】二版序/i序言/iii主要參考文獻/xxv 第一編 民事訴訟概論及基本原則 1第一章 民事訴訟概論 1壹、民事訴訟事件與民事非訟事件 2貳、民事訴訟事件之類型 5參、民事訴訟法之沿革及重要修正 13肆、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之區別及關係 15伍、訴訟觀之變遷 17陸、民事訴訟之訴訟權保障 19柒、民事訴訟之基本理念與各基本要求之兼顧 20捌、民事訴訟之目的 29玖、裁判外紛爭解決機制 32拾、民事訴訟之鳥瞰 45 第二章 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 63壹、處分權主義 66貳、辯論主義(當事人提出主義) 79參、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進行主義 91肆、適時提出主義 92伍、集中審理主義 95陸、公開主義 98柒、言詞審理主義 103捌、直接審理主義 106玖、聽審請求權保障原則 109拾、平等原則 114拾壹、自由心證主義 118拾貳、信賴真實主義 119 第二編 訴之客體與起訴效力 123第一章 訴 123壹、訴之意義及起訴之要式 124貳、訴之種類 128參、訴種類三分法之侷限與特殊訴訟型態 148 第二章 審判之對象(一):訴訟要件 157壹、訴訟要件之意義 158貳、訴訟要件之審理順序 159參、訴訟要件之分類 160肆、訴之利益(權利保護必要) 161伍、濫行起訴之限制及制裁 166陸、訴訟要件之裁判:裁定及訴訟判決 169 第三章 審判之對象(二): 訴訟標的 173壹、訴訟標的之概念與機能 174貳、訴訟標的之理論 176參、各訴訟類型之特殊問題 200 第四章 起訴之效力 217壹、訴訟繫屬 218貳、程序法上效力 219參、實體法上效力 260 第三編 訴訟主體 267第一章 法院 267壹、民事審判權 268貳、管轄權 287參、迴避制度 315 第二章 當事人 321壹、當事人之概念 322貳、當事人能力 336參、當事人適格及訴訟擔當 359肆、訴訟能力 398伍、當事人之代理 407 第四編 複雜訴訟 421前言 421第一章 訴之客觀合併 424壹、概說 425貳、客觀合併之要件 425參、客觀合併之類型 431 第二章 訴之變更、追加 459壹、概說 460貳、訴變更、追加之要件 462參、變更、追加之相關程序 479肆、簡易及小額程序之訴變更、追加 483伍、家事訴訟程序之訴變更、追加 485 第三章 反訴 489壹、反訴之意義及制度目的 490貳、反訴之要件 492參、第二審程序之反訴 500肆、反訴之類型 502伍、反訴之審理及裁判 505 第四章 訴之主觀合併:共同訴訟 507壹、共同訴訟概說 508貳、共同訴訟之要件 509參、共同訴訟之類型論 513肆、普通共同訴訟 519伍、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527陸、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554柒、特殊之共同訴訟:干預訴訟 584捌、主觀合併之態樣 592玖、當事人之變更、追加 606 第五章 第三人之程序參與:訴訟參加、訴訟告知、職權通知 615壹、訴訟參加 616貳、當事人訴訟告知 642參、法院職權通知 644
民事訴訟法(下)(沈著)
【本書特色】 民事訴訟法下冊之重點為證據法、裁判論、救濟程序、督促程序、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及特殊程序(含簡易訴訟、小額訴訟及法院之調解),並特別說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商業事件審理法及勞動事件法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分析家事調解、勞動調解及商事調解制度。事證蒐集調查及判決之效力實與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爭點整理及集中審理制度息息相關,宜與上冊之相關說明前後參照,俾能對民事訴訟法之體系架構及整體制度運作有更全面之理解。 【作者簡介】沈冠伶 現職:臺灣大學特聘教授 學歷: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主授: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仲裁及裁判外紛爭處理、比較民事程序法 經歷: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董事暨董事長國際婦女法學會(FIDA)中華民國分會理事長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法學院訪問學人德國漢堡大學、海德堡大學交換教授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委員、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委員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醫事鑑定小組委員律師國際比較程序法學會IAPL會員 獲獎:美國傅爾布萊特資深學人研究獎勵、國科會吳大猷獎、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翁岳生法學講座教授、臺灣大學社會服務傑出獎、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研究貢獻獎 著作:1.訴訟之協力與複雜訴訟2.民事醫療訴訟與紛爭處理3.家事程序之新變革4.程序保障與當事人5.民事程序法之新變革6.民事證據法與武器平等原則7.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 【序】序言 我國民事訴訟法自1999年至2003年完成全面修正,將民事程序法制大幅推進,近年來又朝向紛爭類型化之專業審判,制定特別程序法,諸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家事事件法、勞動事件法及商業事件審理法。民事訴訟法作為程序法之根本大法,乃憲法訴訟權保障之具體實踐,並為上開特別程序法適用之基礎,必須充分理解掌握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立法旨趣及中心思想,始能為合體系性、合目的性及合憲性之解釋論,並因應人民之需求及社會之發展,探究立法論上可行之道,建構具有前瞻性之民事司法制度。 本書以民事訴訟法之重要基本理論為核心,進行體系架構之說明,並分析實務案例,釐清學說實務見解之爭議,期使讀者一窺民事訴訟法之精髓,並有中心思想。亦即,利用民事訴訟之當事人雖以其實體權利實現為目的,但訴訟本身並不預設客觀權利之存在,而是提供給當事人處理民事法律關係紛爭之公平場域,使其能在有限之資源及成本下,衡量其利益,提出事實、證據作為法官之裁判依據,並由法官協同當事人尋求、發現存在於當事人間主觀的法,以解決紛爭。此外,民事訴訟法並非技術性法規,而是以追求適時、公平、公正之程序正義為導向。唯有能提供程序保障而受到人民信賴之司法,始能定紛止爭,而有其存在之意義及價值。 本書係自任教以來之上課錄音稿改寫,分為上、下二冊,上冊涵蓋四大主題,即民事訴訟之架構及基本原則、訴訟客體論(訴訟要件及訴訟標的)及起訴效力、訴訟主體論(法院及當事人)、複雜訴訟;下冊則涵蓋證據法(含爭點整理、舉證責任、事證蒐集及調查)、裁判論(含裁判之效力、確定判決效力之推翻及假執行)、救濟程序(含第二審及第三審上訴、抗告)、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含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商業事件審理法及勞動事件法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及特殊程序(含簡易訴訟、小額訴訟及民事調解、家事調解、勞動調解及商事調解)。另有關送達及訴訟費用制度,雖於實務上具重要性,但限於篇幅,僅在相關處略為提及。 本書初稿始於台大碩士陳冠中法官於2014年任職教學助理期間所整理之授課內容,並經歷任助理俞兆安、林靖庭、曾祥鈺、王亭雲、廖翊筌、史昭予等人協助校對、補充。此外,新學林出版公司前法律主編李惠婷於任職期間一再邀約,以及副總編輯林靜妙於排版美編之多方協助,均為本書出版不可或缺之推手,在此一併致謝。雖尚有不足之處,但或可供參考之用,各章最後另附有「案例演練」,以供讀者檢視學習成效,故仍將之付梓。 沈冠伶2025年7月 【目錄】序言/i主要參考文獻/xxvii 第五編 證據法─民事訴訟之事證蒐集及調查 1第一章 爭點整理與事證蒐集 1壹、概說 2貳、事證蒐集之協力 2參、當事人之陳述義務 6肆、事案解明協力義務與摸索證明 11伍、爭點整理程序及方法 22陸、訴訟促進義務與攻擊防禦方法提出之失權限制 44 第二章 證據法導論 63壹、基本概念 64貳、證據之種類 73參、心證度與證明度 76肆、證明之對象 84伍、無須證明之事項 90陸、自由心證主義 104柒、推定 118捌、表見證明或暫時的推定 121玖、疫學上證明 124拾、證據契約 125 第三章 舉證責任及分配 131壹、舉證責任之基本概念 132貳、舉證責任之分配 137參、舉證責任分配之爭議問題 156肆、證明妨礙 174 第四章 證據調查程序 187壹、證據聲明 188貳、證據之取捨 189參、人證 190肆、鑑定 206伍、書證 226陸、勘驗 244柒、當事人訊問 246捌、證據保全程序 250 第六編 裁判論 263第一章 法院之裁判 263壹、裁判之意義及類型 264貳、判決之生效及其內容 270參、判決之更正與補充 272肆、判決之範圍與聲明之拘束性 274 第二章 判決之效力 277壹、概說 278貳、羈束力 279參、確定力 281肆、既判力之意義及正當性 284伍、既判力之範圍 286陸、構成要件效力 344柒、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 347 第三章 確定判決效力之推翻 355壹、概說 356貳、變更判決之訴 357參、再審之訴 363肆、第三人撤銷之訴 385 第四章 裁判之假執行宣告 403壹、意義及其制度目的 404貳、類型 404參、宣告假執行之障礙 407肆、附條件之假執行宣告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407伍、假執行宣告之失效 409陸、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失效之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聲明 409柒、第二審關於假執行裁判之特別規定 411 第七編 救濟程序 415第一章 上訴制度總論 415壹、上訴之意義 416貳、上訴利益 417參、上訴之效力 420肆、上訴不可分原則 422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423 第二章 第二審程序 427壹、第二審之基本結構 428貳、第二審之上訴合法要件 433參、第二審程序之進行 443肆、附帶上訴 455伍、第二審之判決 459 第三章 第三審程序 463壹、第三審之制度目的及限制 464貳、第三審之上訴合法要件 466參、第三審法院之審理範圍 497肆、第三審程序之進行 499伍、第三審裁判 500陸、訴訟程序終結 501柒、大法庭制度 502 第四章 抗告程序 509壹、意義 510貳、抗告之效力 510參、抗告之要件 511肆、抗告之裁定 514伍、再抗告 515陸、異議制度 516 第八編 督促程序 519壹、意義及制度目的 520貳、要件 521參、程序之進行及釋明 523肆、支付命令之裁定 526伍、支付命令之送達 526陸、債務人異議 527柒、支付命令之效力 527捌、債務人異議之訴及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529玖、再審及其他救濟途徑 530 第九編 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保全程序 535第一章 概論 535壹、機能之差異 536貳、審理程序之差異 540參、供擔保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差異 545肆、暫時性權利保護之同質性 546 第二章 假扣押 551壹、假扣押之意義 552貳、假扣押之程序標的 552參、假扣押之管轄法院 554肆、假扣押之聲請及釋明 555伍、假扣押之裁判 559陸、假扣押裁定之撤銷 560 第三章 假處分 567壹、假處分之意義 568貳、假處分之要件 568參、準用假扣押規定 568肆、假處分裁定 569伍、假處分裁定之撤銷及限制 569陸、債權人實行自助行為後之保全處分 571 第四章 定暫時狀態處分 575壹、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意義及機能 576貳、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 576參、限期起訴 582肆、審理方式 582伍、緊急處置 584陸、回復原狀請求之非訟化處理 586柒、損害賠償之限制 588 第五章 智慧財產事件及商業事件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591壹、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管轄法院 592貳、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特別規定 592參、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程序標的 594肆、釋明之強化 595伍、擔保提供之目的 596陸、強化陳述意見之程序保障 597柒、損害賠償責任與併案請求 598 第六章 勞動事件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601壹、裁決程序與民事保全程序 602貳、擔保金之減免 605參、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特別要件 607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撤銷與受領工資之返還請求 614 第十編 特殊程序論 617第一章 簡易訴訟程序 617壹、簡易訴訟事件 618貳、簡易訴訟程序之特別規定 622參、判決 628肆、救濟程序 629 第二章 小額訴訟程序 635壹、小額訴訟程序之法理基礎 636貳、小額事件 636參、管轄法院 637肆、程序進行 637伍、程序轉換 642陸、判決 643柒、救濟程序:第二審法律審兼事實審 646捌、再審 650 第三章 法院之調解 653壹、概說:裁判外紛爭處理程序之法理基礎 654貳、法院調解制度之變革 657參、調解之模式 659肆、調解程序之原則 661伍、民事調解制度 662陸、家事調解制度 667柒、勞動調解制度 673捌、商事調解制度 687
民法物權論(下)
【本書特色】 本書理論闡述,層次分明,務求詳盡,並與實務見解融會貫串,前瞻與實用兼顧,引註多而新,是進修物權法之最佳素材,研究物權法之重要指南,經由實務案例之引用及評析,更使物權法奠基於實際,內容生活化、實用化。本書另闢「延伸探討」,引領新思維,開啟新視野,或以不同視角,審思爭議問題,拋磚引玉,增添物權法園地之綠意花香。又擔保物權乃企業融資之重要工具,本書就擔保物權論述最詳,並講究可操作性,實為融資實務之法學寶典。 【作者簡介】謝在全 現任:東吳大學講座教授 曾任:最高法院推事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法務部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司法院副院長、大法官 【序】修訂九版序 本書第九版之修訂,除錯漏之更正,並增加學說及實務之新見解,俾與時俱進外,對下列諸端,特別用心關注,雖仍係涓涓細流,或是野人獻曝,惟在求拋磚引玉。 一、物權之妨害排除效力乃物權共通之效力之一,此效力是以所有權物上請求權建構,不僅為物權法之重要基礎,更是實務上運用最多,又屢見爭議之部分。然民法施行已近百年,我國就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完整體系之理論論述,似仍有不足之憾。身為物權田園之老圃,遂勉力嘗試借用德國物權法之「行為責任」、「狀態責任」,於實務及學說之豐碩成果,就我國之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架構根幹,灌注若干增長激素,期盼招蜂引蝶,關愛評釋,終必能日新月異,成長茁壯。 二、建築物區分所已是我國建築物使用之常見型態,惟因區分所有建築物及其基地,係以共有制度支撐建構,吾人遂習於以民法之共有制度對待之,致忽略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特殊性,殊非所宜。實則建築物區分所有之法律關係,應優先以建築物區分所有之理論或法律規定處理,如有未盡,方尋諸民法,可惜實務及學說常非如此。數位法界碩彥對此頗有感觸,遂於民國108年5月起,組成小組撰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釋義,逐條聚會激論,個人有幸廁身其間,獲益良多,其中諸多結晶自然是本書區分所有建築物部分之最佳養分。該條例各條釋義有初步成果者,已刊載於每期「當代法律」,方家誠宜多多致意焉。德國住居所有權法與日本區分所有法施行後,迭經增修,如今先後於2020年、2025年又完成大修,粲然大備,我國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已30年,卻仍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階段,令人汗顏。 三、最高限額抵押權應是我國擔保物權運用之大宗,而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其中所最常見,又因最高限額抵押權必有最高限額,最高限額成為扮演限定共同抵押權之各抵押物負擔金額之作用,形成共同抵押權均有限定抵押物負擔金額之特殊景致,實為意料之外。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學說上有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與非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分,非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有無共同抵押權規定之準用,民法規定並非明確,實務遂生困擾,至今似尚未形成共識,對此困擾,本書亦於不影響共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優先受償利益範圍內努力尋求利益衡平之解方。再者,世界銀行每年公布之經商環境報告書,日本評價甚低,其中「授與信用」乃關鍵之負面因素,為茲因應,日本已於2024年、2025年先後制定推進事業性融資法、讓與擔保契約及所有權保留法,前者,創設企業價值擔保權,以利獨角獸企業之融資,後者,使習慣與判例法形成之讓與擔保,安定化及明確化,積極優化企業投資及擔保環境,令人艷羨,誠足為我國集合財產讓與擔保健全化及現代化之借鏡。 本書此次修訂,承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候選人陳旺聖精心勘誤校對,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許承先先生費心反覆排版,均應致上誠摯之謝忱。拙作修訂已力求盡心,然八十老翁心有餘而力不足,錯誤或思慮未週勢必難免,方家之賜正指教,是最由衷之企盼。 謝在全一一四年七月序於台北寓所 【目錄】修訂九版序 i修訂七版序(略序) iii初版序(下冊) v本書主要簡略用語 xiii 第五章 農 育 權 1 第一節 序 說 1 第二節 農育權之取得 5 第三節 農育權之效力 7 第一項 農育權人之權利 7 第二項 農育權人之義務 11 第四節 農育權之消滅 13 第一項 消滅之原因 13 第二項 消滅之效果 16 第六章 不動產役權 19 第一節 序 說 19 第二節 不動產役權之種類 25 第三節 不動產役權之特性 33 第四節 不動產役權之取得 39 第五節 不動產役權之效力 47 第一項 不動產役權人之權利義務 47 第二項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權利義務 54 第六節 不動產役權之消滅 57 第七節 用益權人之不動產役權 63 第八節 自己不動產役權 66 第七章 典 權 69 第一節 序 說 69 第二節 典權之取得 73 第一項 基於法律行為而取得 73 第二項 基於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而取得 74 第三節 典權之期限 76 第四節 典權之效力 79 第一項 典權人之權利義務 79 第一款 典權人之權利 79 第二款 典權人之義務 90 第二項 出典人之權利義務 93 第一款 出典人之權利 93 第二款 出典人之義務 101 第五節 典權之消滅 103 第八章 抵 押 權 105 第一節 擔保物權總說 105 第二節 普通抵押權序說 134 第一項 普通抵押權之意義 134 第二項 抵押權之發展 136 第三項 普通抵押權之特性 142 第三節 普通抵押權之取得 157 第四節 普通抵押權之效力 169 第一項 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 169 第二項 普通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174 第三項 抵押人之權利 200 第四項 抵押權人之權利 210 第一款 普通抵押權之次序 210 第二款 普通抵押權之處分 221 第三款 普通抵押權之保護 224 第五項 普通抵押權之實行 237 第一款 法院拍賣抵押物之公實行程序 238 第一目 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239 第二目 拍賣之強制執行程序 250 第三目 實行(抵押物拍賣)之效果 258 第二款 抵押權實行之私實行程序 285 第六項 共同普通抵押權 292 第一款 序 說 292 第二款 共同普通抵押權之成立 297 第三款 共同普通抵押權之效力 298 第七項 物上保證人與債務人或保證人之法律關係 318 第五節 抵押權之消滅 328 第六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331 第一項 序 說 331 第二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 338 第三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效力 346 第四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變更 356 第五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 372 第六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準共有 394 第七項 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 399 第八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實行 403 第九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消滅 405 第七節 其他抵押權 407 第一項 權利抵押權 407 第二項 承攬人之抵押權 411 第三項 法定抵押權 426 第四項 動產抵押權 427 第九章 質 權 441 第一節 序 說 441 第二節 動產質權 447 第一項 動產質權之意義 447 第二項 動產質權之取得 449 第三項 動產質權之效力 457 第一款 動產質權擔保債權之範圍 457 第二款 動產質權標的物之範圍 458 第三款 出質人之權利義務 461 第四款 質權人之權利 463 第五款 動產質權之實行 475 第六款 質權人之義務 480 第四項 動產質權之消滅 482 第五項 特殊質權 485 第三節 權利質權 489 第一項 概 說 489 第二項 權利質權之取得 491 第三項 權利質權之效力 509 第一款 權利質權效力之範圍 509 第二款 出質人之權利義務 513 第三款 質權人之權利義務 517 第四款 權利質權之實行 520 第一目 債權質權之實行 521 第二目 有價證券質權之實行 527 第三目 其他權利質權之實行 530 第五款 第三債務人之權利義務 531 第四項 權利質權之消滅 534 第十章 留 置 權 537 第一節 序 說 537 第二節 留置權之取得 545 第一項 留置權成立之積極要件 545 第二項 留置權成立之消極要件 554 第三節 留置權之效力 558 第一項 留置權效力之範圍 558 第二項 留置權人之權利義務 559 第三項 留置權之實行 566 第四項 留置物所有人之權利義務 570 第四節 留置權之消滅 572 第五節 特殊留置權 576 第十一章 讓與擔保 581 第一節 序 說 581 第二節 不動產讓與擔保 591 第一項 讓與擔保之取得 591 第二項 讓與擔保之效力 593 第三項 讓與擔保之消滅 606 第三節 動產讓與擔保 608 第四節 債權讓與擔保 621 本書主要參考書目 629附錄一 他項權利證明書(最高限額抵押權) 637附錄二 普通抵押權登記謄本 638附錄三 土地登記謄本 640附錄四 建物登記謄本 642
民事訴訟法(上冊)(11版)
【本書特色】 本書係民事訴訟法之教科書,其論述範圍自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至第二七六條,其中針對民事訴訟法近年來修正議題,均配合立法進程加以研介。對於訴訟目的論、程序理念論、憲法因素及審理原則均有較為深入之論述,並採取一定之立場。無論係在修正辯論主義、協同主義之論爭、訴訟契約與程序選擇權觀念之區辨、實體正義與失權制度之衝突、闡明義務之界限、法定訴訟擔當擴大化之疑慮等議題,本書均有所論述,用供參考。
綜合小六法
【本書特色】1.最新的小六法:蒐集至114年8月1日最新之總統府公布修正法規。2.最正確的小六法:業界首創主編師資群加持,正確度百分百。3.最佳的工具書:資料豐富易攜帶,是法律系考生及實務界必備工具書。4.最多種類法規:收錄法規種類,超出坊間同類型法規。5.最精準的立法意旨:擇錄重點法規之修正理由於條文後,掌握最新修法意旨。 本版新增修法規如下:新修法規行政院組織法(114.1.2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114.1.20)憲法訴訟法(114.1.23)法院組織法(113.11.29、114.7.16)財政收支劃分法(114.3.21)地方稅法通則(114.1.3)公務人員任用法(114.8.1)公務人員保障法(114.7.9)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14.5.28)社會秩序維護法(114.6.1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14.5.28)保險法(114.6.18)中華民國刑法(114.5.28、114.8.1) 【編者簡介】黃昭元現職: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任代表學歷: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研究領域:憲法、國際公法 蔡茂寅現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學歷: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研究領域:行政法、財政法 陳忠五現職:司法院大法官學歷: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研究領域:民法、消費者保護法 林鈺雄現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學歷: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研究領域:刑法、刑事訴訟法
美國憲法:基本原則與案例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Basic Principles and Cases
【本書特色】 「美國憲法/基本原則與案例」一書之編纂,係為提供基礎英美法教學與學習之用,內容包括「聯邦司法權」(Federal Judicial Power)、「聯邦立法權」(Federal Legislative Power)、「聯邦行政權」(Federal Executive Power)、「聯邦主義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Federalism and the Tenth Amendment)、「人權法案及內戰後增修條文」(The Bill of Rights and the Civil War Amendments)、「法律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法律平等保護原則」(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結社自由及新聞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ess)及「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等。 本書之各章節內容主要分為兩大部分,即相關基本原則摘要及重要案例選錄。原則摘要部分為便於入門瞭解,係以中文為之,協助讀者建立對美國憲法之架構性認識,案例部分則係針對章節主題進行節錄編輯,期能協助讀者在具備基本原則認識的前提下,進行實際判決之深入研讀,除理解英美法之相關法律原理原則外,並能學習增進法理論證之能力。 【編著者簡介】姚思遠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美國愛荷華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加州律師 范秀羽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博士美國紐約州律師/中華民國律師 李劍非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東吳大學法學院講師 【序】編後語 東吳大學法學院自創校以來,即高度重視英美相關法制之教學,並以「案例教學」及「全英語授課」為主軸,有效培養具國際競爭力之法律人才。多年來雖有各類案例教科書之編輯出版,但多因長期未能應時更新,難免不敷使用,而選採英美等國出版之原文教科書又因書價昂貴,造成學生重大經濟負擔,至以網路取得之案例不但未經整理編輯,亦欠缺教科書應有之輔助說明。英美法研究中心同仁因此自2017年開始共同編輯相關教科書,並經多次改版,本書即為其中之一。 本書之編纂,係供非英美法系法學院基礎教學之用,無論章節篇幅或案例選納均刻意精簡,且為使不同英文程度之同學均能有基本認識,各章節摘要說明多以中文為之。又本書共計十章,第一章至第四章係以美國聯邦憲法本文為主,針對司法、立法、行政及聯邦制度等議題,進行介紹討論;第五章至第十章則是以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有關人權保障之重要議題為核心,包括正當法律程序、法律平等保護、表達自由、結社自由及宗教自由等。各章節均提供相關原則摘要說明,協助建立架構性認識,並佐以較具代表性判決之選錄,是期透過有限的篇幅,兼顧美國憲法相關法學知識及法律能力之培養。 本人謹代表編纂同仁,感謝理律文教基金會、東吳大學法學院及英美法研究中心所有同仁的協助與支持,尤其感謝實際參與本書編纂的范秀羽教授及李劍非教授的專業貢獻,各參與教授並一致同意將各年度書籍銷售權利金所得,悉數捐贈予東吳大學法學院,以為後續增刪改版之用。 期待本書內容的與時俱進,能使東吳大學法學院多年英美法教學所積蓄之能量,得以繼續為超國界法學教育貢獻棉薄。 姚思遠 謹識 【目錄】Introduction 1 Chapter 1. Federal Judicial Power 3 Section 1. Judicial Review 3 MARBURY v. MADISON 4 Section 2.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13 McCULLOCH v. MARYLAND 14 Section 3. Limits on Judicial Review: Political Questions 23 BAKER v. CARR 25 NIXON v. UNITED STATES 29 Section 4. Limits on Judicial Review: Standing 32 ALLEN v. WRIGHT 33 LUJAN v. DEFENDERS OF WILDLIFE 41 Chapter 2. Federal Legislative Power 53 Section 1. The Commerce Clause 53 GIBBONS v. OGDEN 55 WICKARD v. FILBURN 58 UNITED STATES v. LOPEZ 60 UNITED STATES v. MORRISON 70 GONZALES v. RAICH 79 Section 2. Taxing and Spending Powers 91 UNITED STATES v. BUTLER 92 SABRI v. UNITED STATES 95 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v. SEBELIUS 99 BAILEY v. DREXEL FURNITURE CO. 113 Section 3. 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 119 UNITED STATES v. COMSTOCK 120 Chapter 3. Federal Executive Power 137 Section 1. Inherent Presidential Power 137 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 137 Section 2. Congress’ Delegation 147 PANAMA REFINING CO. v. RYAN 149 WEST VIRGINIA v.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157 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164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 v. CHADHA 176 Section 3. War and Foreign Affairs 186 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EXPORT CORP. 186 HAMDI v. RUMSFELD 189 Section 4. Executive Privilege 202 UNITED STATES v. NIXON 203 Section 5. Presidential Immunity 208 NIXON v. FITZGERALD 208 CLINTON v. JONES 212 TRUMP v. UNITED STATES 218 Chapter 4. Federalism and the Tenth Amendment 235 Section 1. The Tenth Amendment 235 UNITED STATES v. DARBY 236 GARCIA v. SAN ANTONIO METROPOLITAN TRANSIT AUTHORITY 238 NEW YORK v. UNITED STATES 254 Section 2. Conditions on Grants to State Governments 268 SOUTH DAKOTA v. DOLE 269 Chapter 5. The Bill of Rights and the Civil War Amendments 279 Section 1. Bill of Rights 280 Section 2. The Civil War Amendments 282 UNITED STATES v. STANLEY (THE CIVIL RIGHTS CASES) 283 Section 3. The Incorporation of the Bill of Rights 287 PALKO v. CONNECTICUT 288 DUNCAN v. LOUISIANA 291 Chapter 6. Due Process of Law 297 Section 1. Procedural Due Process 297 GOLDBERG v. KELLY 298 CLEVELAND BOARD OF EDUCATION v. LOUDERMILL 302 MATHEWS v. ELDRIDGE 305 Section 2. Substantive Due Process: Non-Fundamental Rights 311 LOCHNER v. NEW YORK 312 WILLIAMSON v. LEE OPTICAL CO. 319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322 KOONTZ v. ST. JOHNS RIVER WATER MANAGEMENT DISTRICT 331 ALLIED STRUCTURAL STEEL CO. v. SPANNAUS 340 KAHLER v. KANSAS 346 Section 3. Substantive Due Process: Privacy 352 GRISWOLD v. CONNECTICUT 355 ROE v. WADE 361 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RN PA. v. CASEY 366 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381 LAWRENCE v. TEXAS 404 OBERGEFELL v. HODGES 413 WASHINGTON v. GLUCKSBERG 432 Chapter 7.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441 Section 1. Introduction 441 Section 2. Economic and Social Laws-The “Mere Rationality” Test 441U.S. RAILROAD RETIREMENT BD. v. FRITZ 442 Section 3. Suspect Classifications: Race 448 1. The Unconstitutionality of Racial Segregation 448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449 2. Racially Discriminatory Purpose and Effect 453 WASHINGTON v. DAVIS 453 3. Affirmative Action and Race Preferences 459 GRUTTER v. BOLLINGER 461 RICHMOND v. J.A. CROSON CO. 469 Section 4. Suspect Classification: National Origin 482 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483 Section 5. Suspect Classification: Alienage 488 PLYLER v. DOE 489 Section 6. Other Classifications 493 1. Gender and Illegitimacy 493 CRAIG v. BOREN 494 UNITED STATES v. VIRGINIA 498 2. Disability, Age and Wealth 509 CLEBURNE v. CLEBURNE LIVING CENTER, INC. 510 3. Sexual Orientation 518 ROMER v. EVANS 519 Section 7. Fundamental Rights 528 REYNOLDS v. SIMS 529 M.L.B. v. S.L.J. 534 Chapter 8. Freedom of Speech 543 Section 1. Introduction 543 Section 2. Advocacy of Imminent Lawless Action 544 BRANDENBURG v. OHIO 544 Section 3. Fighting Words and Hostile Audiences 547 COHEN v. CALIFORNIA 547 Section 4. Injury to Reputation and Sensibility 551 1. Libel 551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551 2. Tortious Speech 558 SNYDER v. PHELPS 558 3. Hate Speech 566 VIRGINIA v. BLACK 566 4. False Speech 573 UNITED STATES v. ALVAREZ 574 Section 5. Obscenity 583 MILLER v. CALIFORNIA 584 GINSBERG v. NEW YORK 588 Section 6. Commercial Speech 593 44 LIQUORMART, INC. v. RHODE ISLAND 594 Section 7. Different Standards of Review for Content-Based and Content-Neutral Regulations 603 UNITED STATES v. O’BRIEN 604 TEXAS v. JOHNSON 610 MATAL v. TAM 617 IANCU v. BRUNETTI 622 Section 8. Regulation of Political Contribution, Expenditure, and Activity 625 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625 Chapter 9.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ess 635 Section 1. Freedom of Association 635 NAACP v. ALABAMA 635 Section 2. Freedom of Press 639 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640 BRANZBURG v. HAYES 648 Chapter 10. Freedom of Religion 655 Section 1.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 655 EDWARDS v. AGUILLARD 656 ZELMAN v. SIMMONS-HARRIS 662 KENNEDY v. BREMERTON SCHOOL DISTRICT 672 Section 2. The Free Exercise of Religion 684 CHURCH OF THE LUKUMI BABALU AYE v. CITY OF HIALEAH 685 EMPLOYMENT DIVISION, DEPT. OF HUMAN RESOURCES v. SMITH 691 Appendix 701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701 編後語 719
訴之聲明及其相關法律問題之實務案例介紹(上)
【本書特色】 本書集結作者三人長年積累之民事訴訟案件辦理心得,將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三種訴訟類型,就「訴之聲明撰寫」、「請求權基礎」相關重要暨其他較不為人所知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金錢給付之訴遲延利息之起算點及其法定利率」、「期日、期間之起算點」等問題為體系性之歸納及整理,以司法實務見解為主,另佐以學說及作者個人看法,詳加敍述彙整成冊。希冀透過此書一窺民事訴訟法實務運作之諸多問題及司法實務見解變化之脈絡,以供實務界辦案之參考。 【編著者簡介】陳志雄 學歷:台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考試:律師高等考試及格 現職:執業律師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院委員兼副院長 經歷: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董事長考試院襄試、命題、閱卷、考題審查委員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職前訓練所講座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在職訓練講座司法院法官學院訴之聲明及法院判決主文互動研習課程講座司法院提存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法制班講座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法務局諮詢委員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標的價額及仲裁費爭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信瑩 學歷:台灣大學法學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 考試:司法官特考及格 現職:執業律師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董事法務部民法債編通則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經歷:新竹、桃園、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長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事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監事台北律師公會裁判實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在職訓練講座 陳容正 學歷:台灣大學法學士、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考試:律師高等考試及司法官特考及格 現職:調最高法院辧理審判事務法官 經歷: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法官兼庭長台北地方法院、金門高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曾執業律師 【序】五版序 本書於2017年9月律師節時初版,短短數月旋即售罄,其後二版、三版、四版亦分別於2018年8月、2020年8月、2023年9月出書,其間實務裁判及法學著作猶持續推陳出新,本書仍承蒙讀者厚愛,銷售一空,吾等三人由衷感謝各方讀者愛戴。長年辦理實務案件,深感法律問題層出不窮,當事人為全力求勝,厚植攻擊、防禦方法,實務見解亦能與時俱進,故讀來趣味盎然而欲罷不能。乃就平日研讀及辦案所悉之法院裁判與法學著作再予更新,暨配合修法增訂相關內容,全面性地提供讀者各類最新資訊。本書內容若仍有不周而生錯漏,尚祈各界先進不吝指正,續予支持。 本書之成,承陳瑩甄律師精心校勘,比對新增法院裁判案號、內容及本書引用之新修法條內容是否正確,並提供意見,備極辛勞,謹致最高謝忱。 陳志雄 陳信瑩 陳容正 序2025年8月 【目錄】五版序 1四版序 3三版言 5二版言 7序 言 9簡 目 11目 錄 13 本書導讀:訴之聲明之意義及撰寫時應注意事項 001第一單元:給付之訴 005壹、給付之訴概說 006貳、給付之訴訴訟類型 049參、請求金錢給付之訴遲延利息之起算點及其法定利率 —兼論期日及期間之起算點— 707 實務見解索引 819壹、司法院解釋索引 820貳、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判例裁判索引 821參、最高法院決議索引 839肆、台灣高等法院暨其分院裁判索引 841伍、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索引 843陸、台灣各地方法院裁判索引 846柒、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索引 847捌、智慧財產法院裁判索引 848玖、行政函釋索引 849
民法物權論(上)
【本書特色】 本書理論闡述,層次分明,務求詳盡,並與實務見解融會貫串,前瞻與實用兼顧,引註多而新,是進修物權法之最佳素材,研究物權法之重要指南,經由實務案例之引用及評析,更使物權法奠基於實際,內容生活化、實用化。本書另闢「延伸探討」,引領新思維,開啟新視野,或以不同視角,審思爭議問題,拋磚引玉,增添物權法園地之綠意花香。又擔保物權乃企業融資之重要工具,本書就擔保物權論述最詳,並講究可操作性,實為融資實務之法學寶典。 【作者簡介】謝在全 現任:東吳大學講座教授 曾任:最高法院推事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法務部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司法院副院長、大法官 【序】修訂九版序 本書第九版之修訂,除錯漏之更正,並增加學說及實務之新見解,俾與時俱進外,對下列諸端,特別用心關注,雖仍係涓涓細流,或是野人獻曝,惟在求拋磚引玉。 一、物權之妨害排除效力乃物權共通之效力之一,此效力是以所有權物上請求權建構,不僅為物權法之重要基礎,更是實務上運用最多,又屢見爭議之部分。然民法施行已近百年,我國就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完整體系之理論論述,似仍有不足之憾。身為物權田園之老圃,遂勉力嘗試借用德國物權法之「行為責任」、「狀態責任」,於實務及學說之豐碩成果,就我國之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架構根幹,灌注若干增長激素,期盼招蜂引蝶,關愛評釋,終必能日新月異,成長茁壯。 二、建築物區分所已是我國建築物使用之常見型態,惟因區分所有建築物及其基地,係以共有制度支撐建構,吾人遂習於以民法之共有制度對待之,致忽略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特殊性,殊非所宜。實則建築物區分所有之法律關係,應優先以建築物區分所有之理論或法律規定處理,如有未盡,方尋諸民法,可惜實務及學說常非如此。數位法界碩彥對此頗有感觸,遂於民國108年5月起,組成小組撰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釋義,逐條聚會激論,個人有幸廁身其間,獲益良多,其中諸多結晶自然是本書區分所有建築物部分之最佳養分。該條例各條釋義有初步成果者,已刊載於每期「當代法律」,方家誠宜多多致意焉。德國住居所有權法與日本區分所有法施行後,迭經增修,如今先後於2020年、2025年又完成大修,粲然大備,我國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已30年,卻仍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階段,令人汗顏。 三、最高限額抵押權應是我國擔保物權運用之大宗,而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其中所最常見,又因最高限額抵押權必有最高限額,最高限額成為扮演限定共同抵押權之各抵押物負擔金額之作用,形成共同抵押權均有限定抵押物負擔金額之特殊景致,實為意料之外。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學說上有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與非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分,非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有無共同抵押權規定之準用,民法規定並非明確,實務遂生困擾,至今似尚未形成共識,對此困擾,本書亦於不影響共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優先受償利益範圍內努力尋求利益衡平之解方。再者,世界銀行每年公布之經商環境報告書,日本評價甚低,其中「授與信用」乃關鍵之負面因素,為茲因應,日本已於2024年、2025年先後制定推進事業性融資法、讓與擔保契約及所有權保留法,前者,創設企業價值擔保權,以利獨角獸企業之融資,後者,使習慣與判例法形成之讓與擔保,安定化及明確化,積極優化企業投資及擔保環境,令人艷羨,誠足為我國集合財產讓與擔保健全化及現代化之借鏡。 本書此次修訂,承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候選人陳旺聖精心勘誤校對,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許承先先生費心反覆排版,均應致上誠摯之謝忱。拙作修訂已力求盡心,然八十老翁心有餘而力不足,錯誤或思慮未週勢必難免,方家之賜正指教,是最由衷之企盼。 謝在全一一四年七月序於台北寓所 【目錄】修訂九版序 i修訂七版序(略序) iii初版序(上冊) v本書主要簡略用語 xiii 第一篇 序 論 1 第二篇 本 論 11第一章 物權通則 11 第一節 物權之意義 11 第二節 物權之客體 15 第三節 物權之特性 27 第四節 物權之效力 30 第五節 物權之種類 38 第一項 物權法定主義 38 第二項 物權之分類 46 第六節 物權之變動 50 第一項 概 說 50 第二項 物權變動之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52 第三項 物權行為 56 第一款 物權行為之立法主義 56 第二款 物權行為之意義及特性 59 第四項 物權變動之要件 66 第一款 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 67 第一目 因法律行為之不動產物權變動 67 第二目 非因法律行為之不動產物權變動 78 第三目 登記之推定力與公信力 91 第二款 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 101 第五項 物權消滅之原因 108 第一款 混 同 108 第二款 拋 棄 112 第三款 其他消滅原因 114 第二章 所 有 權 117 第一節 通 則 117 第一項 所有權概說 117 第二項 所有權之意義與性質 120 第三項 所有權之權能 122 第四項 所有權之保護 127 第一款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意義及要件 128 第二款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效果及費用負擔 143 第三款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相關問題 146 第五項 取得時效 167 第一款 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167 第二款 其他財產權之取得時效 184 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 195 第一項 不動產所有權之範圍 195 第二項 相鄰關係 204 第一款 序 說 204 第二款 鄰地損害之防免 211 第三款 關於用水之相鄰關係 215 第四款 鄰地使用 221 第五款 越界之相鄰關係 243 第三項 區分所有建築物 253 第一款 序 說 253 第二款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關係 256 第三款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用益與處分關係 276 第四款 約定專用部分之專用權 283 第五款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管理關係 290 第六款 區分所有建築物屬同一人所有之準用 297 第七款 區分所有建築物正中宅門之使用 299 第八款 實務問題研討 300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 310 第一項 善意取得 311 第二項 先 占 324 第三項 拾得遺失物 327 第四項 發見埋藏物 341 第五項 添 附 344 第一款 附 合 348 第二款 混 合 356 第三款 加 工 358 第四款 添附之求償關係 364 第四節 共 有 369 第一項 概 說 369 第二項 分別共有 372 第一款 應有部分之意義及性質 373 第二款 共有之內部關係 375 第一目 共有物之用益權及所得利益之分配 375 第二目 應有部分之處分 376 第三目 共有物之處分 388 第四目 共有物之管理 400 第五目 共有物之費用負擔 420 第三款 共有之外部關係 422 第四款 共有物之分割 426 第一目 分割請求權 426 第二目 請求分割之方法 431 第三目 分割之效力 448 第三項 公同共有 459 第四項 準 共 有 476 第三章 占 有 483 第一節 序 說 483 第一項 意義與機能 483 第二項 占有之成立 491 第三項 占有之種類 498 第四項 占有之變更 511 第二節 占有之取得 517 第一項 占有之原始取得 517 第二項 占有之繼受取得 517 第一款 繼受取得之原因 518 第二款 繼受取得之效力 520 第三節 占有之效力 525 第一項 占有權利之推定 525 第二項 善意取得 530 第三項 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548 第四項 占有人與回復請求人之權利義務 550 第一款 善意占有人與回復請求人之權利義務 553 第二款 惡意占有人與回復請求人之權利義務 557 第三款 與其他請求權之關係 560 第五項 占有之保護 566 第一款 占有人之自力救濟權 567 第二款 占有之物上請求權 570 第三款 共同占有之保護 583 第四節 占有之消滅 585 第五節 準占有 589 第四章 地 上 權 597 第一節 用益物權總說 597 第二節 普通地上權序說 601 第三節 地上權之取得 607 第四節 地上權之期間 615 第五節 地上權之效力 621 第一項 地上權人之權利 621 第二項 地上權人之義務 630 第六節 地上權之消滅 635 第一項 消滅之原因 635 第二項 消滅之效果 640 第七節 區分地上權 652 本書主要參考書目 665
民法物權(鄭著)
【本書特色】 民法物權編是財產法的重要成分,更是自由經濟制度下的核心內容。物權編的規定,延續了民法總則的法理基礎,並與民法債編共同架構財產的歸屬與分配。本書係作者在完成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民法概要等重要財產法著作中的系列之一。 為使讀者能有效率地適應法律專業的邏輯體系架構,本書由簡易的語言入門,其後再以漸進之方式,帶領讀者深入探討物權之法學理論,並輔以中外通說、實務觀點,以及作者個人之意見,使讀者精確地掌握民法物權的解釋與適用。本書共分十章,第一章至第三章乃物權的基本原理原則,第四章以下為各種物權,包括第四、五章的所有權、第六章用益物權(普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第七章至第九章的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第十章為占有。 【作者簡介】鄭冠宇 現職: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 主要學經歷: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德國哥廷根(Göttingen)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傅爾布萊特(Fulbright)訪問學者強制執行法修正委員民法物權編修正委員文化部法規委員會委員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國防部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評論學術顧問 相關著作: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民法概要 【序】十五版序 本次改版,雖一如往昔,有在文字用語部分略作修正,亦有就語意重新加以改述與詮釋,使其表達更為明確與貼切,更有補充或變更個人過去不成熟之見解,以就教於賢達。至於參考資料部分,亦適切添加若干法院實務之最新見解,並儘可能就現有主要中文及德文參考資料,如教科書(Lehrbücher)及法律註釋書(Kommentare)等加以更新。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至今已然經過60周年,其對於企業界的融資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然而1甲子的期間卻未有重大之修正,尤其在現代科技發展日益迅速的時代,電子化大量應用所造成的影響,更凸顯出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規範不足,如何在擔保法上有所因應,確實是各界應該深思的物權法上重要課題。 6年法學院院長任期已屆滿,但課堂之餘訪問、參與學術研討會的活動仍多,只得一方面繼續書寫尚未完成的債編各論,一方面先完成本書的改版。感謝諸多讀者在使用本書後所提供的建議與指正,除了讓本書能夠更加充實外,更代表了對於本書的關注與期盼。筆者只能更努力地充實本書以為回饋!然而個人能力畢竟有限,謬誤亦所難免,祈望讀者及授課同道們在未來仍能夠本於包容的心態,繼續給予本書關心與勉勵。 鄭冠宇2025年7月31日序於台北東吳大學崇基樓研究室 【目錄】十五版序 ①序 ③ 第一章 概論 1第一節 什麼是物權 2第二節 物權法與民法各編的關聯 7第三節 債權與物權 9第四節 物權之基本原則 16第五節 物權法定主義 24第六節 物權之變動 28 第二章 不動產物權變動 45第一節 依法律行為而發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 46第二節 非因法律行為而發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 66第三節 不動產物權之善意取得 78 第三章 動產物權變動 91第一節 依法律行為而發生之動產物權變動 92第二節 動產物權之善意取得 108第三節 脫離物(盜贓物、遺失物)之善意取得 121第四節 非依法律行為而發生之動產物權變動 135第五節 添附 151 第四章 所有權 187第一節 意義 188第二節 所有權之權能 192第三節 所有權人與占有人之返還關係 215第四節 時效取得 230第五節 土地相鄰關係 250第六節 袋地通行權 266第七節 越界建築 279 第五章 所有權之特殊型態 289第一節 概說 290第二節 分別共有 293第三節 公同共有 334第四節 準共有 348第五節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354 第六章 用益物權 369第一節 概說 370第二節 普通地上權 372第三節 區分地上權 402第四節 農育權 409第五節 不動產役權 427第六節 典 權 455 第七章 抵押權 485第一節 債權之擔保 486第二節 普通抵押權 490第三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580第四節 其他抵押權 614第五節 讓與擔保 637 第八章 質權 645第一節 意義 646第二節 質權之種類 647第三節 質權之利弊 648第四節 動產質權 650第五節 權利質權 681 第九章 留置權 711第一節 意義 712第二節 留置權之取得 715第三節 留置權之效力 727第四節 留置權之消滅 735第五節 其他留置權 738 第十章 占有 743第一節 意義 744第二節 占有種類 749第三節 占有之取得與消滅 757第四節 占有之效力 761第五節 占有之保護 764第六節 準占有 777
民法債編總論
【本書特色】 有別於一般教科書按法條之順序編排內容,本書共計十二章之編排,則採取前九章為一般之債,尤其是契約關係為論述重點,後三章始為特別之債。全書內容包括第一章概論、第二章債之發生、第三章債之標的、第四章債之對內效力、第五章債之對外效力、第六章契約效力、第七章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第八章債之移轉、第九章債之消滅、第十章無因管理、第十一章不當得利及第十二章侵權行為。 為使讀者能有效建立清晰且完整的民法債編總論體系,本書於各章節均附有圖表,並於各章節之末增加相關例題及簡析;對於有爭議的問題,本書均以使讀者能夠瞭解之通說及實務見解為主,並以重點方式擇要介紹其他之不同見解,相關的中外附註皆以盡量精簡為要,並適度表達作者個人之意見。 【作者簡介】鄭冠宇 現職: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 主要學經歷: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德國哥廷根(Göttingen)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傅爾布萊特(Fulbright)訪問學者強制執行法修正委員民法物權編修正委員文化部法規委員會委員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國防部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評論學術顧問 相關著作:民法總則民法物權民法概要 【序】八版序 本次改版,在文字用語部分,有將不合時宜者加以更新、有除去贅字、錯字、不當措辭者,亦有就語意重新加以改述與詮釋,使其表達更為明確與貼切,並適切補充或變更個人過去不成熟之見解。至於參考資料部分,亦適切添加若干法院實務之最新見解,儘可能就主要德文參考資料,如教科書(Lehrbücher)及法律註釋書(Kommentare)等加以更新。再者,由於科技的迅速發展,民事基本法律關係亦連帶受到影響,本次改版即新增關於網路交易之特殊問題,以為因應。此外,對於過去最高法院判例,其中雖有加以廢棄或停止適用者,然考慮判例仍有其參考價值,遂仍列於本書註解,且均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使用「判決先例」,以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使用「裁判先例」,而將前版所稱之「先例」一律改用「判決先例」。 雖已完成6年任期的法學院院長行政職務,但訪問、參與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仍非常頻繁,導致沒有充分時間能適時完成民法債編各論的寫作,只能先行處理本書的改版。各方對於本書之支持與鼓勵,筆者感念在心,唯有更加努力,以為回饋。然而,個人能力畢竟有限,謬誤亦所難免,祈望讀者及授課同道們在未來仍能夠本於包容的心態,繼續給予本書關心與勉勵。 鄭冠宇2025年7月26日序於台北東吳大學崇基樓研究室 【目錄】八版序 ①序 ③ 第一章 概論 1第一節 債、債權、請求權 2第二節 債務與責任 19第三節 請求權基礎 25 第二章 債之發生 33第一節 契約 35第二節 代理權之授與 84 第三章 債之標的 111第一節 意義 112第二節 法定之種類 117 第四章 債之對內效力 161第一節 意義 162第二節 債務履行 164第三節 債務不履行之一般要件 178第四節 給付不能 188第五節 給付遲延 201第六節 受領遲延 214第七節 不完全給付 223第八節 給付拒絕 232 第五章 債之對外效力 237第一節 意義 238第二節 代位權 239第三節 撤銷權 245 第六章 契約之效力 261第一節 意義 262第二節 一般之效力 263第三節 特殊之效力 309 第七章 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 347第一節 意義 348第二節 可分之債 351第三節 連帶之債 354第四節 不可分之債 373第五節 準共有之債及共有之債務 378 第八章 債之移轉 387第一節 意義 388第二節 債權讓與 391第三節 債務承擔 411 第九章 債之消滅 425第一節 概說 426第二節 清償 430第三節 提存 453第四節 抵銷 459第五節 免除 469第六節 混同 471 第十章 無因管理 473第一節 概說 474第二節 準無因管理 487 第十一章 不當得利 493第一節 概說 494第二節 構成要件 497第三節 特殊之不當得利 512第四節 不當得利之效力 518 第十二章 侵權行為 545第一節 概說 546第二節 一般侵權行為 549第三節 特殊侵權行為 611
口述講義 民事訴訟法(下)
【本書特色】 本書係講授民事訴訟法課程之口述講義,其內容旨在闡述新民事訴訟法之基礎理論及基本構造,既就訴訟理論為體系性及批判性闡釋,又舉具體案例予以反覆演練及說明,助益於全盤理解新民事訴訟法學,並學會靈活運用之本領。本書下冊說明訴訟之審理、事案之解明、訴訟程序之終了、判決效力之範圍及聲明不服之救濟。 【作者簡介】許士宦 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經歷:律師(1986年~2000年) 主授: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家事事件法 著作:執行力擴張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債務清理法之基本構造集中審理與審理原則訴訟參與與判決效力訴訟理論與審判實務爭點整理與舉證責任家事審判與債務執行民事及家事程序之新建構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家事事件法論民事保全之理論與實務民事及家事裁判之新發展商業訴訟新論權利之確定與實現訴權保障與上訴限制程序理論之創新與踐行口述講義強制執行法口述講義民事訴訟法(上)口述講義家事事件法 【序】序言 本書係筆者於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民事訴訟法課程之口述講義。為便利一學年上、下學期修習,將其分成上、下二冊。講義內容在於闡述新民事訴訟法之基礎理論及基本構造,期使讀者就新民事訴訟法學獲致整體及立體之理解,並學得靈活運用之本領,因此除就訴訟理論為體系性及批判性闡釋之外,並列舉具體事例予以反覆演練及說明。其所稱新民事訴訟法學係指1980年民事訴訟法研究會成立以後,經批判性、選擇性繼受之外國程序法學及具獨創性之本土化訴訟理論所形成之民事程序法學。斯學既前導我國廿一世紀民事訴訟法之修正,而成為新民事訴訟法之理論基礎,其並將繼續引導新民事訴訟法之解釋論、運作論甚至立法論,而開展為台灣民事訴訟法學。由於此項新學主要在民事訴訟法研究會中錘鍊及型塑,所以本書引據該會研討成果之內容,俾明其來源。在此意義上,本書可謂『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一)~(廿八)』之導讀或結晶。 本書異於一般教科書之處,在於一再利用具體事例說明我國民事訴訟法各項規定之立法旨趣及其法理根據,以論證新民事訴訟法應如何解釋適用,儘量避免淪為抽象論述或雜引異於我國法規所衍生之論著,便利讀者自行研讀及易於驗證。本書併配合講授內容而製作各樣圖表,致力釐清諸學說理論之差異或各爭議問題之層次,以資促進讀者對各該規定旨趣及理論內容之理解,培養其分析、檢討及批判之法律思維能力。本講義旨在協助解讀及補充筆者所著『新民事訴訟法之理論與實務第一至第十五卷』,從起訴、審理、裁判至聲明不服之訴訟過程,依序解說其基本構造,以利辨明各該程序制度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之應有定位,及各項訴訟理論在整體民事訴訟法學上所屬領域。本書因以該等專論為前提,故略加徵引其內容,如讀者自行比對,參照閱讀,當更加迅速及深入瞭解新民事訴訟法及新民事訴訟法學,從而掌握兩者之關係,並協同參與制度創設及理論創新或致力於審判革新,終於成為台灣民事訴訟法學之開創者、推進者或訴訟制度、審判實務之改革者。 民事訴訟法雖自1999年迄2003年已經全面性修正,使其因應台灣社會經濟及政治情勢之重大變遷,併克服紛爭事件多樣化及價值理念多元化之時代性新課題,成為廿一世紀第一波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但仍殘留不少廿世紀繼受立法後尚未彌補完善之基本課題。為建構本土化及現代化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貫徹制度使用者之權益保護,2021年開始已著手修正民事訴訟法,進行廿一世紀第二波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為此,有必要增訂本書上冊,就其中訴權保障與審判權儘速確定,以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效力與計畫性審理,併增訂本書下冊,就其中假執行宣告之暫時性權利保護機能,以及上訴權要件、上訴審程序之歷次變革,並既判力擴張與執行力擴張之異同,分別說明,藉以闡述改革成效、理論根據及制度開展,俾利讀者瞭解、掌握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方向。 本書第4版立足於訴權保障之基礎理論及法學思想,重新建構廿一世紀之台灣民事訴訟法學體系,追溯1940年代審判實務所採訴權理論,思索歷經80年先後繼受德、日未予明文化之學說理論,終究2021年民事訴訟法修正之立法化:增訂訴權之主、客體要件,以及課予法院命補正義務,並對濫用訴權者施加制裁,完備訴權制度。因此,本講義上冊除明示民事訴訟之目的外,就訴權之要件及行使:①關於行使訴權之一般訴訟要件,詳述其法理根據及如何排除本案判決取得之障礙;②就當事人適格及權利保護必要等訴權要件之解釋適用,從提訴者保護之角度予以重新闡述,落實此項程序法、公法性權利保障,以區別於訴權之對象客體,即作為訴訟標的所主張之實體法、私法性權利保護;③特別是重新探討非法人團體之訴權,有異於單純繼受德、日等外國法規及學說理論。據此,本講義下冊:④先構築本案審判技藝之爭點整理方法論,兼從實體法思維及程序法思維,充實審判之內容及促進程序之遂行;⑤再從訴權保障之角度解明新當事人恆定制度之機能及判決效擴張於繼受人之主、客體範圍;⑥最後則將上訴權要件明確化,並說明其判準及裁判方式。 本講義第4版原稿係由張雅茹(台大碩士)及謝雯晴(台大碩士生)錄音並加以整理。如無其等辛勞,本書付梓將受推遲,特此誌謝。 2025年7月1日許士宦 【目錄】序言 I詳目 VII 第六章 訴訟之審理及事案之解明(一)─爭點之特定、整理與辯論 1第一節 審理原則及審理方式 1第二節 辯論準備及爭點整理 80 第七章 訴訟之審理及事案之解明(二)─舉證、查證與心證 179第一節 舉證責任及無庸舉證 179第二節 證據調查及事實認定 283 第八章 訴訟程序之終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一)─自主解決與終局判決 361第一節 依當事人意思終了 361第二節 終局判決 411 第九章 訴訟程序之終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二)─確定判決之效力 469第一節 既判力之基準時及其主、客體範圍 469第二節 執行力、形成力與外國判決效力 595 第十章 聲明不服及事後救濟 697第一節 上訴審程序 697第二節 再審訴訟程序及變更確定判決訴訟 781第三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833
口述講義 民事訴訟法(上)
【本書特色】 本書係筆者講授民事訴訟法課程之口述講義,其內容旨在闡述新民事訴訟法之基礎理論及基本構造,既就訴訟理論為體系性及批判性闡釋,又舉具體案例予以反覆演練及說明,助益於讀者全盤理解新民事訴訟法學,並學會靈活運用之本領。本書上冊說明民事紛爭之解決與民事訴訟之理念、訴訟程序之開始及本案審判之對象,複雜訴訟型態及訴訟繫屬告知,以及訴訟主體與訴訟要件。 【作者簡介】許士宦 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經歷:律師(1986年~2000年) 主授: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家事事件法 著作:執行力擴張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債務清理法之基本構造集中審理與審理原則訴訟參與與判決效力訴訟理論與審判實務爭點整理與舉證責任家事審判與債務執行民事及家事程序之新建構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家事事件法論民事保全之理論與實務民事及家事裁判之新發展商業訴訟新論權利之確定與實現訴權保障與上訴限制程序理論之創新與踐行口述講義強制執行法口述講義民事訴訟法(下)口述講義家事事件法 【序】序言 本書係筆者於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民事訴訟法課程之口述講義。為便利一學年上、下學期修習,將其分成上、下二冊。講義內容在於闡述新民事訴訟法之基礎理論及基本構造,期使讀者就新民事訴訟法學獲致整體及立體之理解,並學得靈活運用之本領,因此除就訴訟理論為體系性及批判性闡釋之外,並列舉具體事例予以反覆演練及說明。其所稱新民事訴訟法學係指1980年民事訴訟法研究會成立以後,經批判性、選擇性繼受之外國程序法學及具獨創性之本土化訴訟理論所形成之民事程序法學。斯學既前導我國廿一世紀民事訴訟法之修正,而成為新民事訴訟法之理論基礎,其並將繼續引導新民事訴訟法之解釋論、運作論甚至立法論,而開展為台灣民事訴訟法學。由於此項新學主要在民事訴訟法研究會中錘鍊及型塑,所以本書引據該會研討成果之內容,俾明其來源。在此意義上,本書可謂『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一)~(廿八)』之導讀或結晶。 本書異於一般教科書之處,在於一再利用具體事例說明我國民事訴訟法各項規定之立法旨趣及其法理根據,以論證新民事訴訟法應如何解釋適用,儘量避免淪為抽象論述或雜引異於我國法規所衍生之論著,便利讀者自行研讀及易於驗證。本書併配合講授內容而製作各樣圖表,致力釐清諸學說理論之差異或各爭議問題之層次,以資促進讀者對各該規定旨趣及理論內容之理解,培養其分析、檢討及批判之法律思維能力。本講義旨在協助解讀及補充筆者所著『新民事訴訟法之理論與實務第一至第十五卷』,從起訴、審理、裁判至聲明不服之訴訟過程,依序解說其基本構造,以利辨明各該程序制度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之應有定位,及各項訴訟理論在整體民事訴訟法學上所屬領域。本書因以該等專論為前提,故略加徵引其內容,如讀者自行比對,參照閱讀,當更加迅速及深入瞭解新民事訴訟法及新民事訴訟法學,從而掌握兩者之關係,並協同參與制度創設及理論創新或致力於審判革新,終於成為台灣民事訴訟法學之開創者、推進者或訴訟制度、審判實務之改革者。 民事訴訟法雖自1999年迄2003年已經全面性修正,使其因應台灣社會經濟及政治情勢之重大變遷,併克服紛爭事件多樣化及價值理念多元化之時代性新課題,成為廿一世紀第一波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但仍殘留不少廿世紀繼受立法後尚未彌補完善之基本課題。為建構本土化及現代化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貫徹制度使用者之權益保護,2021年開始已著手修正民事訴訟法,進行廿一世紀第二波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為此,有必要增訂本書上冊,就其中訴權保障與審判權儘速確定,以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效力與計畫性審理,併增訂本書下冊,就其中假執行宣告之暫時性權利保護機能,以及上訴權要件、上訴審程序之歷次變革,並既判力擴張與執行力擴張之異同,分別說明,藉以闡述改革成效、理論根據及制度開展,俾利讀者瞭解、掌握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方向。 本書第4版立足於訴權保障之基礎理論及法學思想,重新建構廿一世紀之台灣民事訴訟法學體系,追溯1940年代審判實務所採訴權理論,思索歷經80年先後繼受德、日未予明文化之學說理論,終究2021年民事訴訟法修正之立法化:增訂訴權之主、客體要件,以及課予法院命補正義務,並對濫用訴權者施加制裁,完備訴權制度。因此,本講義上冊除明示民事訴訟之目的外,就訴權之要件及行使:①關於行使訴權之一般訴訟要件,詳述其法理根據及如何排除本案判決取得之障礙;②就當事人適格及權利保護必要等訴權要件之解釋適用,從提訴者保護之角度予以重新闡述,落實此項程序法、公法性權利保障,以區別於訴權之對象客體,即作為訴訟標的所主張之實體法、私法性權利保護;③特別是重新探討非法人團體之訴權,有異於單純繼受德、日等外國法規及學說理論。據此,本講義下冊:④先構築本案審判技藝之爭點整理方法論,兼從實體法思維及程序法思維,充實審判之內容及促進程序之遂行;⑤再從訴權保障之角度解明新當事人恆定制度之機能及判決效擴張於繼受人之主、客體範圍;⑥最後則將上訴權要件明確化,並說明其判準及裁判方式。 2025年7月1日許士宦 【目錄】序言 I詳目 VII凡例 XXV 第一章 民事紛爭之解決與民事訴訟之理念 1第一節 民事紛爭解決之方法及程序 1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之特性、發展及民事訴訟之目的 28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之價值理念及基本要求 74 第二章 訴訟程序之開始及本案審判之對象 133第一節 訴訟之提起及訴訟之類型 133第二節 本案審判之對象 170第三節 訴訟開始之效力 215 第三章 訴訟主體與訴訟要件(一)─受訴法院與訴訟當事人 309第一節 法 院 309第二節 當事人 435 第四章 訴訟主體與訴訟要件(二)─訴權及其他訴訟要件(本案判決要件) 521第一節 訴權及其要件 521第二節 訴訟要件之分類、審理及裁判 623 第五章 複雜訴訟型態及訴訟繫屬告知 641第一節 客體合併及主體合併 641第二節 訴之變更、追加及反訴 747第三節 第三人干預訴訟及訴訟參加 795第四節 訴訟告知及職權通知 836
刑法概要:刑法分則(第6版)
本書將刑法分則所有罪章,根據其保護法益分為八章加以編排。第一章是生命、身體法益、第二章是自由法益、第三章是性自由法益、第四章是名譽法益、第五章是隱私自由法益、第六章是財產法益、第七章是社會法益、第八章是國家法益。本書在各章中對於各個罪名是重點式的說明,輔以重要的實務見解,以及一些國家考試的案例並予以擬答,以期讀者能掌握刑法分則的精要。